.....第四章 检察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检察制度发展史

0 7 16世纪,以成文法明确规定检察 制度;
0 2 12世纪末,国王设代理人,代办 私人事务;
0 4 (与封建王权追究犯罪相不容) 0 6 14世纪,腓力四世设置代理官,
检察制度的发端; 1670年路易斯十四世,颁布敕令, 0 8 在审判机关内设。
01 英、法两大检察制度比较
1
1164年《克拉 灵顿诏令》提 出12个陪审官
2
1166年《克拉 灵顿诏令》赋 予陪审官控告 权
3
1352年爱德华 三世诏令,大 陪审团专司起 诉权
4
英国检察长和 副检察长来源 于国王律师
法国检察制度的起源
0 1 12世纪以前,刑事诉讼采自诉原 则;
0 3 13世纪,控诉式诉讼下当事人诉 讼风险大,选择不诉;
新民主主义革命Leabharlann 期审检合署制新中国检察制度初创阶段
一. 创设
1. 首次提出 2. 确立文件 3. 第一个单行法规
初步发展:
一.两部法 二.发展变化
波折
1957-1966年:反右斗 争、大跃进
4. 中断和恢复重建阶段
1. 七五宪法废除 2. 七八宪法重建
检察引导侦查制度。
主办检察官办案责 任制;
试行量刑建议制度;
改革和纵 深发展阶 段
外部监督+内部监 督的完善;
设立和执行检务公 开;
完善对犯罪嫌疑人 权利的保障;
发展规律
保守到开放; 粗放型到集约型。
02 一.法律渊源不同导致职
能不同:
判例法 (法官造法)VS 成文法 (监督实施)
03 二.诉讼模式差异造成诉
讼地位不同:
当事人主义 VS 职权主义
检察制度1

检察制度
• ——是指国家检察机关的性质、任务、 组织体系、组织和活动原则以及工作 制度的总称。
• 一、检察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 (一)检察制度的产生 • ——是对犯罪案件实行国家公诉的直接产物。 是对犯罪案件实行国家公诉的直接产物。 是对犯罪案件实行国家公诉的直接产物 • □□在世界历史上,对犯罪的起诉经历了三个阶段: □□在世界历史上 对犯罪的起诉经历了三个阶段: 在世界历史上, • 国家产生初期, (1)私人起诉阶段 )私人起诉阶段——国家产生初期,血亲复仇 国家产生初期 浓厚,盛行私力救济。 的遗俗 浓厚,盛行私力救济。 • (2)公共起诉阶段 )公共起诉阶段——即凡具有行为能力的人都可 即凡具有行为能力的人都可 起诉,不论案件是否与自己有利害关系。 起诉,不论案件是否与自己有利害关系。 • 社会发展使人们认识到犯罪不仅是对私人利益的侵害, 社会发展使人们认识到犯罪不仅是对私人利益的侵害, 更是对公共秩序的破坏。所以加强了国家惩罚。 更是对公共秩序的破坏。所以加强了国家惩罚。 • 中世纪后, (3)国家起诉阶段 )国家起诉阶段——中世纪后,为纠正公共起诉 中世纪后 制度容易造成滥告或无人起诉的弊端,实行国家起诉。 制度容易造成滥告或无人起诉的弊端,实行国家起诉。 • (现代检察制度的雏形) 现代检察制度的雏形) 现代检察制度的雏形
• ——此外,在司法之外,检察官的职权也享有很 此外,在司法之外, 此外 如监督与检查的权力; 多。如监督与检查的权力;指导与决定司法警察 的权力, 的权力,检察机关可以直接向司法警察官员发布 命令。 命令。 • ◎◎◎德国检察制度的建立受到法国模式的影响。 ◎◎◎德国检察制度的建立受到法国模式的影响 德国检察制度的建立受到法国模式的影响。 采取审检合署的方式,对应于国家司法机关, 采取审检合署的方式,对应于国家司法机关,将 检察机关设立于相应的法院。 检察机关设立于相应的法院。 • ——-检察机关依次为联邦检察院,州高级检察 检察机关依次为联邦检察院, 检察机关依次为联邦检察院 院和州检察院, 院和州检察院,初级法院的检察事务由州检察院 负责。 负责。虽然德国的检察机关受政府司法行政机的 领导,但司法部长(联邦或州) 领导,但司法部长(联邦或州)不得就具体案件 的处理发出指令, 的处理发出指令,不得侵犯检察官在各自的权限 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 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
我国检察制度的传承及发展.doc

我国检察制度的传承及发展-清末建立检察机关时照搬了国外的一些制度,但外来制度在实践中,被我国优秀文化所改造,逐渐形成与外来制度完全不同的制度。
检察院与法院相分立的制度、检察院与司法部相分立的制度就是这种情况的体现。
一清朝末年,进行了包括司法制度在内的改制,其改制的主旨是“远师德法,近仿东瀛,其官称则参以中国之旧制”。
所谓的“旧制”,也涵盖了传统的“三法司”制度,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个相对独立并有监督关系的机制。
特别是都察院或御史台的设置,可以讲是我国传统优秀文化思想中重视监督,尤其是重视独立性监督的体现。
这一文化思想是我国检察机关能够从审判机关中独立出来的重要原因。
清末改制初期,从国外引进的检察制度为“检审合署制”,即检察机关附属于裁判所之内。
1906年颁发的《大理院审判编制法》第十二条规定“凡大理院以下审判厅局均需设有检察官,其检察局附属该衙署之内”。
1907年初,天津在全国率先成立了第一个检事局,其全称为“天津地方审判厅检事局”。
1906年,清政府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司法行政;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专司审判,而京师检察厅与都察院同时并存,原来属于都察院受理民刑案件的权力转移给了检察厅,御史的部分职能成为检察官的职能。
由于监督职能的传承性,清末曾出现过一人兼任御史与检察官两职的情况。
虽然当时审判独立的呼声很高,但是对审判权进行监督的呼声也很高。
1907年4月,法部在奏酌拟司法权限摺中认为:“审判权必级级独立,而后能保执法之不阿;司法权必层层监督,而后能无专断之流弊。
”同月,大臣沈家本等在上奏中认为:“检察总厅职掌,实与审判相关……其宗旨在于护庇原告权利,与律师之为被告辩护者相对立,而监督裁判持其一端。
”6月12日,法部在《京外各级审判厅官制并附设检察厅章程》的奏折中认为:“各国法制,凡一裁判所必有一检事局,虽附设于裁判所之中,实对裁判所而独立。
其职务在代表公益监督判官的行为,纠正裁判之谬误。
”在检察机构的称谓上,先谓检事局、司直局,最后定为检察厅。
中国检察制度

中国检察制度中国检察制度是指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由检察机关行使国家法律监督职权的一种制度。
中国的检察制度经历了长期的发展和完善,目前已形成了相对成熟的体系。
下面将从其历史背景、制度构建和职能行使等方面为大家介绍中国的检察制度。
中国的检察制度起源于中国古代的御史制度,但直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后,才正式建立起现代化的检察机关。
新中国成立后,为了建立健全的国家法律体系,确保法律的正确执行,中国成立了国家检察机关,确立了检察制度的地位和职能,从而使人民群众拥有了合法权益的保护。
中国的检察制度主要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组成。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最高检察机关,负责统一领导、监督和管理全国的检察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则根据行政区划进行划分,分别对本辖区内的行政、刑事和民事等案件进行检察和监督。
中国的检察机关具有较为独立和权威的地位,其职能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行使法律监督职权。
检察机关有权对执法机关的行政行为和司法判决进行监督,保障法律的正确执行。
第二,行使刑事检察职权。
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逮捕、侦查取证和起诉活动进行检察,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行使监察职权。
检察机关对公务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打击和惩治腐败行为,保障国家的利益。
中国检察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得益于中国政府对法治建设的高度重视和不断探索改革的努力。
近年来,中国的检察制度不断完善,建立了多个专门的检察机关,如军事检察机关、金融检察机关等,以适应不同领域的法律监督需要。
同时,中国还积极推动检察机关与其他司法机关的协调合作,形成互相制约和相互配合的检察工作格局。
总之,中国的检察制度是中国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具有发扬法治精神、确保法律规范执行的重要职能。
中国的检察制度通过不断的完善和创新,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了更加全面、公正和高效的法律保障,进一步推进了中国的法治建设。
中国检察制度产生及其演变历程

中国检察制度产生及其演变历程
明清时期,中国的检察制度逐渐完善并由法律规范。
明朝以罗列官员
积极从事司法活动为主要特点,而清朝则更加注重官员的职责和权力的规范。
清代实行的《大清律例》是中国刑法史上第一个完整的刑法典,对检
察官的职责和权限进行了详细规定。
近代中国检察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与西方法制的引入和推广密切相关。
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中国的社会变革和现代化进程,清朝政府开
始试图吸收西方的法律理念和制度,并对中国的司法机构进行。
1902年,清朝政府在北京设立了首个检察机关,大理院,并将其设为清政府的直属
机构。
1912年,辛亥革命后,中华民国成立,检察制度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民国政府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相继设立了一系列检察机构,并确定了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和职责。
1936年,国民政府颁布的《中华
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的地位和权力。
总结起来,中国检察制度的产生经历了从古代社会的官方兼任到现代
制度的演变过程。
近代以来,受到西方法制的影响和推动,中国的检察制
度经历了多次和完善,逐步形成了以最高人民检察院为核心的现代检察体制。
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推进,中国的检察制度还将继续不
断发展和进化。
检察专业知识

检察官职业一、检察官制度的起源1.中国古代的检察官制度:监察御史监督、考核、选任、纠举、弹劾官吏2.中国近代意义上的检察官制度:1906年、清末《大理院审判编制法》、日本、大陆法系、民国、台湾地区3. 新中国的检察官制度:借鉴前苏联检察制度,结合中国国情创制的。
设立之初最主要的目的在于监督各级官员。
与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关系?专论之一:检察制度的起源与发展在人类法治文明的历史发展中,检察制度与警察制度和审判制度相比,是产生较晚的一种法律制度。
一般认为,现代检察制度起源于中世纪的英国和法国。
■英美法系检察制度的形成与特点1164年亨利二世颁布《克拉伦登法》,规定王室法院的巡回法官在审理地方土地纠纷时,可以从当地骑士和自由民中挑选12名知情人,经宣誓向法庭告诉真相,法官被要求在12位知情人的确认下解决纠纷。
1166年法令进一步规定,由郡的每个百户邑中选出12名乡绅对犯罪进行控告。
1194年查理一世发布《巡回法庭章程》,就这种控诉方式规定为巡回审判的规则。
由此确立了大陪审团负责起诉的制度。
1275年,英王爱德华一世颁布了《威斯敏斯特条例》,肯定了亨利二世司法改革的成果,并将陪审制度固定下来,明确规定刑事案件必须实行起诉陪审制。
1352年,英国金雀花王朝国王爱德华二世,为促使起诉与审判分离的进一步改革,颁布诏令,另设一个由12人组成的陪审团参与法庭审判案件事实的活动。
在英国,检察总长的头衔第一次出现于1461年,源于中世纪的国王代理人和王室高级律师职务。
1515年又设立了副总检察长,形成了英国的检察制度。
随着英国在18及19世纪的殖民扩张,其检察制度亦流传到马来西亚、爱尔兰、巴拿马、斯里兰卡、澳大利亚、加拿大、巴基斯坦、美国、哥伦比亚等国家和地区,并为这些国家或地区摆脱殖民统治独立后沿袭继受,形成英美法系的检察制度。
英美法系检察制度的发展模式是以个人权利优先保护、以公民权利制约司法权力的价值趋向为轴心。
检察制度纲要

检察制度纲要【实用版3篇】篇1 目录1.检察制度的概述2.检察制度的历史发展3.检察制度的基本原则4.检察制度的组织结构5.检察制度的职能与任务6.检察制度的改革与发展趋势篇1正文【检察制度的概述】检察制度,是指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种法律监督机构,负责对国家机关、公共机构和公民的违法行为进行检察和监督。
检察制度作为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国家法制、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检察制度的历史发展】检察制度起源于欧洲中世纪,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逐渐在各国法律体系中确立。
我国检察制度始于清朝末年,历经北洋政府、国民政府等历史时期,最终在新中国成立后,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检察制度的基本原则】检察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和稳定;对国家机关、公共机构和公民的违法行为进行检察和监督,保障公民权益;实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检察机关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检察制度的组织结构】我国检察制度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层次。
中央检察机关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领导全国检察工作。
地方检察机关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盟等地方人民检察院。
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检察制度的职能与任务】检察制度的主要职能与任务包括:对国家机关、公共机构和公民的违法行为进行检察和监督;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起诉,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羁押;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对监狱、看守所等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等。
【检察制度的改革与发展趋势】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检察制度面临着一系列改革与发展任务。
主要包括:完善检察机关的组织体系,提高检察工作的效能;加强对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保障人权;推进检察工作信息化,提高检察工作的科技水平等。
篇2 目录一、检察制度的概述二、检察制度的发展历程三、我国检察制度的特点四、我国检察制度的功能与作用五、检察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篇2正文一、检察制度的概述检察制度是指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专门负责监督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的一种法律制度。
中国检察

四、我国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的设置及职责 (一)侦查监督部门 (二)一审公诉部门 (三)二审监督部门 (四)反贪污贿赂部门 (五)反贪污侵权部门 (六)监所检察部门 (七)控告申诉检察部门 (八)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五、我国检察机关与党委、人大、公安、司法行政 机关的关系 (一)各级党委与各级检察机关之间的关系是领导与 被领导的关系
其主要内容有:提高了检察机关在国家机关中的地 位,形成了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领导下的国 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三院”体制 ;确定了检察机关垂直领导体制;确定了人民检察院的 机构;调整了检察机关的内部领导体制,明确了在检察 委员会中实行合议制和检察长一长制相结合;调整了检 察机关的职权。 2、波折时期。从1 9 5 7年下半年开始,在“左”的 思想和法律虚无主义思想指导下,我国社会主义检察制 度受到严重阻碍。当时在政法工作中,提倡“公、检、 法”三机关联合办案,抛弃了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 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使检察机关名存实亡。 3、中断时期。从1 9 6 6年5月开始的“文化大革命” ,到1 9 7 6年1 0月粉碎“四人帮”止,是我国检察制度 的中断时期,检察机关被撤销,人员被遣散,检察业务 实际上被取消。
检察机关这种独立的、较高的宪法地位,表明检察制度 是中国政治法律制度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
(二)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通过履行 职务犯罪侦查、公诉和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是 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进 行专门的法律监督。法律监督是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属性 是一切检察职权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检察机关通过职务 犯罪案件侦查、公诉和诉讼监督等职能活动实现法律监督 的宪法职责。 (三)检察机关实行检察长负责和检察委员会集体领 导相结合,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的领导体制 检察一体在我国有特殊的表现形式。我国检察机关内 部实行的不是单一的检察长负责制,而是检察长负责和检 察委员会集体领导相结合的内部工作机制和决策方式。检 察长和检察委员会都是检察机关的领导机构,检察长作为 检察机关的首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检察委员会是实 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检察工作中 其他重大问题,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由检察 长组织贯彻执行。这是宪法规定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
第四章中国检察制度

五、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机构 1、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举报中心 2、反贪污贿赂部门 3、反渎职侵权部门 4、侦查监督部门 5、公诉部门 6、监所检察部门 7、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8、职务犯罪预防部门 9、检察技术部门 10、纪检、监察部门
9
六、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 (一)领导体制
1、垂直领导体制 2、双重领导体制 3、双轨式领导体制 (二)我国的领导体制——双重领导体制 危害: 1、双重领导体制使独立行使检察权受到种种制约, 检察机关的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将使职务犯罪侦查受 制于地方。 2、官员腐败
7
(二)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1、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2、代表国家提起公诉、追究犯罪 3、刑诉中依法批准或决定逮捕嫌疑人 4、刑诉中对立案、侦查、审判、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5、依照审判程序提出抗诉 6、对劳动教养机关进行监督 7、检察解释权 8、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权 9、法律案提出权 10、法律解释要求权 11、法律审查要求权等等
12
任免
1、检察长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 2、检察长以外的其他检察官的任免,分四种情况: (1)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各级人大常委 会任免,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有提请权。 (2)省级人民检察院分院和派出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 会委员、检察员,由其主管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 人大常委会任免。 (3)助理检察员由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免。 (4)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的副检察长,经最高人民检 察院同意,按军队干部任免权限和程序任免,检察委员会委员 和检察员,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同意,由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任 免;大军区以下的各级军事检察院副检察长,经上级军事检察 院检察长同意,按军队干部任免权限和程序任免,其检察委员 会委员和检察员经上级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同意,由本级政治部 13 任免。
检察制度

• 抗诉权
• 第六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 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 抗诉。
• • • •
(三)司法解释 1.单独解释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严 格执法,正确履行职权,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结合人 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 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 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 第一百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 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
• 2.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 • 检察机关——实体 • 检察官——实体、程序 • 检察行为——实体、程序
• 3.检察法律制度作为部门法的不确定性 • 部门法的标准(调整对象、方法) • 检察制度≠检察法
• 4.检察制度与检察法律的悖论 • 检察制度≠检察法律制度 • 检察制度(检察法律制度、检察规章制度)
• (2)检察法律制度 • 检察制度是指以宪法和法律形式确认的, 有关国家检察机关性质、任务、组织体系、 组织和活动原则等制度的总称。
• 赵晖,试论我国现行梭察制度豹进一步完 善,郑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
• (3)法律监督制度 • 当代中国检察制度,是由中国现行宪法和 法律所确立的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国家法 律统一、正确实施的社会主义法律监督制 度。它是指在当代中国,除香港、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外的31个省、自治 区、直辖市内统一适用的检察制度。 • 冯向辉,当代中国检察制度的设计理路及 改革历程,学术交流,2009年4月,总第 181期,第4期
中国检察制度产生及其演变历程

中国检察制度产生及其演变历程摘要:在我国五千年的历史发展进程中,伴随着夏朝的建立,行政制度、审判制度、监狱制度都随之诞生。
而检察制度的产生则要远远晚国家的诞生。
检察制度是法律监督的制度,是随之法制的不断完善发展而产生发展的。
我国现行的检察制度实质上是基于中国传统的的御史检察制度和吸收西方检察制度进而产生的,它在某种程度上也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
因此,探讨我国检察制度的产生及其演变历程对发展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加强法律监督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文化御史制度检察制度法律监督双重领导前言在世界历史发展中,每个国家检察制度产生的背景、形式、方法都是不完全相同的。
中国的检察制度从文化的渊源来说,封建历史中的御史制度从一定角度上可以看成是检察制度的初始状态。
所以可以认为,中国现行的检察制度是西方检察制度的影响下与中国传统文化制度的相结合的产物,是东西方文化的合璧。
它既离不开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也离不开西方法律文化。
中国现行的检察制度的产生及其演变是受到多种法制文化的影响和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而建立起来的。
一、中国检察制度的渊源检察制度是近代我国从西方引进的一种制度。
在我国古代,并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检察制度,中国现行检察制度的产生是在中国古代御史制度的基础上吸收了和借鉴了西方检察制度产生发展起来的。
现代检察制度起源于封建社会的大陆法系的法国和普通法系的英国①。
西方检察制度的发展有两个阶段,即:封建主义时期的检察制度和资本主义时期的检察制度。
封建社会检察制度的特点主要有二:一是检察人员是封建国王的代理人或法律顾问、律师;二是没有单独设立检察机关,只是在各级法院内设有国王代理人。
资本主义社会检察制度的特点是:检察机关多数隶属于行政机关的司法行政部门,少数国家的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合二为一,不是独立的国家机关;且检察机关的任务主要是刑事公诉,一般不承担其他法律监督职责。
我国现代意义的检察制度是从清末产生的,当时的清政府决定“预备立宪”在考察的西方国家的法治状况,开始了清末的变法。
检察制度概述

第一章检察制度概述第一节检察的概念与特性一、检察的概念《辞海》引李贤的话称:“检,犹察也。
”可见,“检察”一词,既指检视查验,又指检举制止。
在现代司法制度中,检察特指一种司法职能,即由特定官员或机关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诉讼及执行相关业务的职能。
这种职能具有检视查验违法行为、就此向有处置权的机关检举以求约束制止的双重功能。
二、检察——以公诉为中心的国家活动检察制度是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职能在宪法和法律中有明确规定。
各国政治法律制度的传统与结构不同,检察职能的具体内容有别。
但鉴于现代司法制度均以维护国家法律秩序为使命,普遍实行不告不理、控审分离以及通过公诉制度检控犯罪,检察职能势必具有一定的共通性。
具体包括:第一,追诉犯罪是检察官的基本职能,检察活动以公诉为中心。
第二,公诉活动不仅包括检举指控,也包括对违法犯罪情状的“检视查验”,因此检察职能中应当包含调查职能。
第三,检察官还从事与其职能性质相适应的其他业务活动。
三、检察具有依法监督的功能检察以公诉为中心是基于检察机关的诉讼职能。
但检察机关在司法制度中的基本职能还包括依法监督,维护法制。
(一)检察活动的目的是维护国家的法律制度。
(二)检察机关担当控制警方侦查、制约法院审判并监督判决执行的监督功能。
(三)具有法律监督机关性质的检察机关担负更为广泛的监督职能。
1. 一般监督一般监督是指检察机关不仅要追究违法犯罪行为,而且要对政府的各部委、地方议会和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农村经济政治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公职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的情况,实行监督。
这种监督要求这些被监督机关和组织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符合宪法与法律,使公职人员和公民都准确统一地执行和遵守法律。
2. 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制约——监督双向——单向制约手段:起诉、抗诉等诉讼手段。
监督手段:列席审委会讨论;监督性抗议;检察建议;直接启动犯罪追究程序追究涉嫌犯罪的审判人员责任;等四、检察活动的基本特性(一)主动性。
第四讲 检察制度比较

第一节
两大法系检察制度比较 两大法系检察
1879年设置国家检察机关, 1879年设置国家检察机关,总检察长代表国王对涉及国 年设置国家检察机关 家利益(包括王室利益) 家利益(包括王室利益)的重大案件或特殊情形的案件 提起公诉。这说明, 提起公诉。这说明,英国的具有现代意义的检察制度的 形成。 形成。 1985年英国根据 犯罪起诉法》 年英国根据《 1985年英国根据《犯罪起诉法》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建立 皇家检控署,设立检察长、首席皇家检察官、 皇家检控署,设立检察长、首席皇家检察官、皇家检察 规定检察长由检察总长任命,受总检察长的监督。 官,规定检察长由检察总长任命,受总检察长的监督。 英国的检察制度形成后, 英国的检察制度形成后,随着英国在十八及十九世纪的 殖民扩张,其检察制度亦流传到美国、马来西亚、 殖民扩张,其检察制度亦流传到美国、马来西亚、爱尔 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家和地区, 兰、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家和地区,并为这些英美法 系国家所演习和继受。 系国家所演习和继受。
第一节
两大法系检察制度比较 两大法系检察制度比较 制度
二、检察机关的组织系统 (一)英美法系国家检察机关的组织系统 1.英国检察机关的设置
在英美法系国家中,比较早地采取了审判与检察分署 的方式,所以,检察机关都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英国 的检察机关独立于法院系统,主要由总检察长、副总 检察长、检察长和皇家检察署构成。
第一节
两大法系检察制度比较 两大法系检察
2.美国检察制度的产生
在殖民地时期,美国的检察制度与英国一脉相承。 ●在殖民地时期,美国的检察制度与英国一脉相承。 ●独立后,1787年颁布了《联邦宪法》,正式建立 独立后,1787年颁布了《联邦宪法》,正式建立 年颁布了 》, 起联邦和各州的法律体系, 起联邦和各州的法律体系,资产阶级检察制度已 具有了雏形。 具有了雏形。在联邦国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一项 司法法案,授权总统任命1 司法法案,授权总统任命1名总检察长以及联邦 检察官。1789年 检察官。1789年,美国第一任总统华盛顿任命了 联邦总检察长, 联邦总检察长,这标志着美国资产阶级检察制度 的正式诞生。 的正式诞生。
第四章-检察制度

检察院部门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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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人民监督员制度 1、人民监督员的条件和产生
1)条件:拥护宪法;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23岁;公 道正派,具有一定文化和法律知识;身体健康。
受过刑罚处罚、刑事追究、被开除公职或者开除留用 的人不得担任。 2)产生: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民主推荐, 考察后确认。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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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侦查监督的内容:
8)贪污、挪用、调换所扣押、冻结的款物及其孳息的; 9)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决定 的; 10)违反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的; 11)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7、侦查监督的途径和方式:
1)审查逮捕、审查起诉 2)派员参加重大案件的讨论和侦查 3)受理、审查诉讼参与人的控告 4)审查公安机关执行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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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实行双重领导。
最高人民检察院 省级人民检察院 省级人民检察院分院 省辖市、自治州检察院
县级人民检察院
全国人大 省级人大 市级人大
县级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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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的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体系
最高人民检察院
省级人民检察院
中国人民解放 军军事检察院
市级人民 检察院
其他专门检
军区、军兵种
察院(市级) 级军事检察院
决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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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第二分院主要职责
6、接受管辖范围内公民和法人的检举、控告、申诉的案件。 7、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民事和行政诉讼判决的监督。 8、答复辖区内区、县人民检察院的个案请示。 9、负责对管辖范围内公安、国家安全机关侦查工作的法律监督。 10、负责对监狱、看守所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 11、负责应由本院管辖的刑事赔偿案件的审查及不服区、县人民检察院处理 的赔偿案件的复议。 12、负责本院的队伍建设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负责本院纪律检查和行政 监察工作;负责本院的后勤管理和物资装备工作。 13、承办应由市人民检察院第一、第二分院负责的其他事项。
检察制度发展

检察制度发展引言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检察制度作为维护法治和司法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
本文将重点探讨检察制度的发展历程、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
一、检察制度的发展历程检察制度作为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起源于古代中国的盐铁官,其职责主要是负责税收征收和商贸活动监管。
随着时代的变迁,检察制度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
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检察制度经历了一系列的建设和发展。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颁布实施,检察机关的法定地位得到了确认,开始承担起监督国家机关、依法追究犯罪责任等重要职责。
此时期的检察制度在摸索中逐渐完善,为今后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检察制度在法律体系的完善和相关立法的推动下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198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正式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机关的通知》,明确了检察机关的设置、职权和组织架构等方面的内容。
此后,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和规定,为检察机关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和保障。
随着立法的进一步完善和人员的培训提升,检察机关的监督能力和法律意识得到了提高,为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检察制度存在的问题虽然检察制度在发展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在履行职务时存在不同程度的腐败问题。
一些检察官利用自身职权为他人谋取私利,损害了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和形象。
其次,部分检察机关的执行力度不够,对案件的审查和追诉不够及时和有效。
有些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逍遥法外,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不良影响。
此外,一些检察机关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存在的程序不规范、证据不充分等问题也需要引起重视。
这些问题往往会导致案件的无效或不公正判决,损害了法治原则的实施。
三、检察制度的未来发展方向为了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检察制度,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和改进。
首先,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管理和监督。
要建立健全检察官的选拔、培训和考核机制,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专业素质和法律意识。
.....第四章 检察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
随着刑罚观念的发展和王权的扩大,国王代 理人追诉权的范围不断扩大。到十五世纪时,凡 一般犯罪的案件,国王代理人在具有追诉权的同 时,便担负起执行判决和制约法官的任务。这就 是检察制度的起源。 • 到了16世纪,法国以成文法的形式正式规定 了检察制度。1670年,法国(路易十四)颁布了 刑事法律的敕令,规定在最高审判机关中设立总 检察官,在各级审判机关中设立检察官和辅助检 察官,对刑事案件行使侦查、起诉权。
1789年法国大革命后,检察官不再享有起 诉权及监督权,而由法国公民推选出的“公诉 人”行使,实行不告不理。 1791年《法国宪法》规定,国王派驻法庭 的专员“应就一切公诉发表意见,并且在预审过 程中要求遵守法定程序。在审判前要求适用法 律”。可见其检察制度比以前更加法律化了。 1808年的《拿破仑治罪法典》,恢复了检 察官起诉、执行、监督的权限。刑事诉讼方面 :指挥司法警察侦查犯罪,指挥监督预审法官 ;民事诉讼方面:参与民事特殊案件;司法行 政方面:监督警察、律师、执达吏及法院书记 员等权限。
• 尤其在2008年,独立检察 官斯塔尔滥用职权,搞党 派之争,花了纳税人几千 万美元的资金对克林顿总 统的个人绯闻进行调查, 结果遭到民众的普遍批评 。这一事件成了国会废除 独立检察官制度的导火索 。所以,独立检察官制度 在1999年到期后寿终正寝 。
(二)机构设置
• 美国是联邦国家,它的检察机关也与行政机关一样,分为 联邦和州两大体系。它们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但是它们隶 属于行政长官,即联邦检察机关隶属于美国总统而州检察 机关则隶属于各州的州长。 • 美国联邦检察机关内部机构的设置十分具体: 联邦总检察长(内阁成员、总统及内阁的法律顾问、 首席法律官员,同时兼任司法部长)——联邦副总检察 长——联邦助理检察长——联邦检察官 • 州的检察机构与联邦检察机构相似。在各州设立州检察总 长,他是州长的法律顾问,也是州司法部的首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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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察制度的产生原因
• • • • (一)产生于全能法院向裁判法院的转变 (二)产生于私诉制度向公诉制度的转变 (三)产生于任意司法向程序司法的转变 (四)产生于分散法制向统一法制的转变
第二节 检察制度的不同类型
一、美国的检察制度 (一)检察制度产生 • 1789年美国设立了总检察官这个职务,一开 始的时候这是一个非全日性的职务,其任务是为 美国国会和总统提供法律咨询。 • 1870年6月22日,美国国会决定建立一个司法 部。这个部门的建立对总检察官的任务、薪金和 地位都没有改变,但它设立了一个司法部副部长 的职务,其任务是在法律纠纷中在美国最高法院 代表美国政府。
三、法国的检察制度
• (一)机构设置 • 法国没有独立的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属于司法部 系统,由司法部长直接领导检察机关,总检察长 直接对司法部长负责。检察机关附设于各级法院 内,依照法院的级别分为如下等级:最高法院检 察院、上诉法院检察院、大审法庭检察院、军事 法庭检察院、国家安全法院检察院等。检察院独 立行使职权,不受法院的领导与指挥。法国在初 级法院设1名检察官,上诉法院设1名首席检察官 和数名检察官,最高法院设1名总检察长和数名检 察官。
(二)侦查权
在英国,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侦查权都是由司法 警察行使,检察机关只对下列案件直接行使侦查 权:由政府各部提交起诉的案件、可能判处极刑 的案件、检察官认为需要由自己提起公诉的案件 等。对于以上这些重大刑事案件,检察官以政府 的名义进行侦查。早期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侦查 行使监督权形同虚设, 1986年英国颁布了《检控 犯罪法》之后,检察机关对警察机关侦查的案件 才开始真正的审查,而且这种对于侦查的监督权 也正在逐步地扩大。
(四)起诉权
• 美国检察机关的提起与支持公诉权与英国有所不同,美国 具有起诉权的是检察机关和大陪审团两个机构。对于一般 的刑事案件,由检察官提起公诉;对于重大的刑事案件, 由检察官制作起诉书后,将起诉书连同有罪证据一起提交 大陪审团并作出有关法律的解释和说明,然后由大陪审团 向法院提起公诉。 • 在美国的各州,虽然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的权力归检察机 关行使,但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职权有所差异。 在有的州,其刑事案件须经大陪审团核准后检察官才能提 起公诉;有的州须经地方法院预审并决定起诉后检察官才 能提起公诉;有的州则由检察官完全独立自主地确认和决 定是否提起公诉。
• 英美法系国家传统上诉讼理论将刑事诉讼视为与民事诉讼 并无本质不同的诉讼,检察官作为与民事诉讼原告地位相 同的一方当事人,当然享有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 利的自由。因而英美法系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远远大于大 陆法系国家。
• 在法律渊源以判例法为主的英美法系国家,法律 体系是通过法官来创造和发展的,具有造法功能 的法官在英美法系一直具有很高的社会地位。
(四)审判监督权
• 英国的检察机关对于刑事审判的监督权十 分有限,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检察官 不具有上诉权,1988年《刑事审判法》颁 布后,总检察长才具有对被告量刑过轻的 上诉权。英国检察官不具有在再审程序中 的监督权。
(五)检察人员的任免
• 在英国,检察官的任职资格是首先必须具 有律师资格。 • 现代英国检察长的任职,必须是具有10年 以上从业经验的律师;检察官和助理检察 官,必须是具有7年以上从业经验的律师。 由此可见,律师资格在检察官职位中的重 要性。
第四章 检察制度的 起源与发展
第一节 检察制度的起源
• 一、检察制度的起源 • 现代检察制度源于英国和法国。然而,两国检 察制度的发展道路迥然相异,形成了各具特色的 检察制度,进而又被推及到世界各个国家。 (一)法国检察制度的起源 • 12世纪末法国国王在各地设立了“国王代理 人”,这种代理人受国王委托办理事务,为维护 国王利益参与诉讼。这种“国王代理人”虽然不 是国家的专职官吏,但却具有检察官的职能与性 质。
• 在司法至上观念的支 配下,法官的至上权 威是不能容忍有更上 位的监督者的。检察 监督观念与这种法官 的崇高社会地位相抵 触,是不可能有生存 的根基的。
• (三)检察机关的组织体系和职业化建设比较松 散,英国直到1986年才建立起皇家检察院,隶属 于国家政府机关,负责受理所有的由英格兰和威 尔士警察机关提交的刑事诉讼案。
•
随着刑罚观念的发展和王权的扩大,国王代 理人追诉权的范围不断扩大。到十五世纪时,凡 一般犯罪的案件,国王代理人在具有追诉权的同 时,便担负起执行判决和制约法官的任务。这就 是检察制度的起源。 • 到了16世纪,法国以成文法的形式正式规定 了检察制度。1670年,法国(路易十四)颁布了 刑事法律的敕令,规定在最高审判机关中设立总 检察官,在各级审判机关中设立检察官和辅助检 察官,对刑事案件行使侦查、起诉权。
• 在大多数国家中,采取定期任职的方式。 比如美国,联邦总检察长、联邦地方检察 官的任期,一般与总统的任期相同,但在 特殊情况下,即使在联邦总检察长和联邦 地方检察官的任期内,总统也可以将其免 职。美国各州地方检察官的任期各不相同。
二、英国的检察制度
• (一)机构设置 • 在英美法系国家中,比较早地采取了审判与检察 分署的方式,所以,检察机关都具有相对的独立 性。英国的检察机关独立于法院系统,主要由总 检察长、副总检察长、检察长和皇家检察署构成 。 • 1986年后,英国在中央设置皇家检察院作为全国 的最高检察机关,将全国分为若干个区,在每个 区内设置区检察院,又设置若干个检察分院(目前 有31个),检察分院是检察机关的最基层机构。英 国的总检察长和副总检察长由英皇任命,他们是 英国政府的首席法律官员和政府部门的法律顾问 ,他们与政府共进退。
• 美国的检察机构分设 在联邦司法部长同时担任总 检察长,下设首席检 察官一名和在总检察 长要求下设副总检察 长一名,根据法院划 分的94个法区,分别 任命94位检察长。
• 美国的独立检察官制 度是美国政治法律制 度的产物,源于1973 年对尼克松总统水门 事件的调查。由于司 法部长由总统任命, 当时国会一致投票同 意任命一位独立于司 法部的“独立检察官 ”来调查此事。
1789年法国大革命后,检察官不再享有起 诉权及监督权,而由法国公民推选出的“公诉 人”行使,实行不告不理。 1791年《法国宪法》规定,国王派驻法庭 的专员“应就一切公诉发表意见,并且在预审过 程中要求遵守法定程序。在审判前要求适用法 律”。可见其检察制度比以前更加法律化了。 1808年的《拿破仑治罪法典》,恢复了检 察官起诉、执行、监督的权限。刑事诉讼方面 :指挥司法警察侦查犯罪,指挥监督预审法官 ;民事诉讼方面:参与民事特殊案件;司法行 政方面:监督警察、律师、执达吏及法院书记 员等权限。
(二)英国检察制度的起源
• 在英国乃至欧洲久负 盛名的“法律之父” ——英王亨利二世, 是英国宪政的奠基人 之一,在世界法制史 上也有很突出的地位 。
建立了由王室法庭、 普通诉讼法庭、财政 署和各地巡回法庭组 成的完备而固定的司 法系统。
确立了刑事审判程序 ,建立陪审团制度, 取消了“神裁法”, 代之以重视证据的司 法精神。
• 1164年亨利二世颁布 《克拉伦登法》,规 定王室法院的巡回法 官在审理地方土地纠 纷时,可以从当地骑 士和自由民中挑选12 名知情人,经宣誓向 法庭告诉真相,法官 被要求在12位知情人 的确认下解决纠纷。
• 1194年查理一世发布 《巡回法庭章程》, 就这种控诉方式规定 为巡回审判的规则。 由此确立了大陪审团 负责起诉的制度。
(五)审判监督权
• 美国有些州的法律规定,在刑事案件中, 包括检察官在内的控告方不具有上诉权, 有的州的法律只规定了很有限的上诉权。 强调“一事不再理”或“不受双重处罚” 的原则。 • 由于美国没有设置再审程序,故而也就不 存在检察官在再审程序中的监督权。
(六)检察人员任免
• 美国与英国一样,要求担任检察官的基本条件, 是具有律师资格,此外,还要具有广博的知识及 处理业务的能力。由于美国实行联邦制,各州的 独立权力较大,对于检察官资格的要求,各州规 定的也不尽相同。 • 美国检察官的任免方式和程序,在联邦和各州情 况各异,极不统一。在联邦,虽然任用不同级别 检察官的具体程序不同,但均采用任命制。美国 各州对检察官的任免方式各有不同,有的州采用 “选举制”来任命地方检察官,有的州则采用“ 任命制”。
英美法系检察制度的特点
• (一)检察机关在行使职权时的法律地位与公民 权利对等,其诉讼地位受当事人主义的平等原则 所支配;
• 英国的检察官自其产生之日起,就只是作为国王 的法定代理人,向国王提供法律咨询和参与诉讼 ,而不承担法律监督职责。
• (二)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职权受到很大限制, 而不起诉的自由裁量权却很大,使检察官有充分 的权力实现与当事人的“认罪交易”;
• 尤其在2008年,独立检察 官斯塔尔滥用职权,搞党 派之争,花了纳税人几千 万美元的资金对克林顿总 统的个人绯闻进行调查, 结果遭到民众的普遍批评 。这一事件成了国会废除 独立检察官制度的导火索 。所以,独立检察官制度 在1999年到期后寿终正寝 。
(二)机构设置
• 美国是联邦国家,它的检察机关也与行政机关一样,分为 联邦和州两大体系。它们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但是它们隶 属于行政长官,即联邦检察机关隶属于美国总统而州检察 机关则隶属于各州的州长。 • 美国联邦检察机关内部机构的设置十分具体: 联邦总检察长(内阁成员、总统及内阁的法律顾问、 首席法律官员,同时兼任司法部长)——联邦副总检察 长——联邦助理检察长——联邦检察官 • 州的检察机构与联邦检察机构相似。在各州设立州检察总 长,他是州长的法律顾问,也是州司法部的首脑。
(三)侦查权
• 在联邦和各州,其检察机关所行使的侦查权是不 同的。美国的联邦检察机关与联邦司法部是合在 一起的,司法部中的联邦调查局是专门的侦查机 构且具有联邦侦查机关的性质,直接受联邦总检 察长的领导和指挥,对一些涉及到联邦的重大刑 事案件进行调查。主要包括:特别重大的贪污、 行贿、受贿、警察腐败、白领犯罪等。 • 由联邦最高法院任命的特别检察官可以直接立案 侦查包括总统、副总统在内的国家高级官员的刑 事犯罪案件。 • 在每个州,检察机关虽然有侦查权,但以警察机 关作为主要侦查机关,而检察官可以协助警察工 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