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检察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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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判监督权
• 美国有些州的法律规定,在刑事案件中, 包括检察官在内的控告方不具有上诉权, 有的州的法律只规定了很有限的上诉权。 强调“一事不再理”或“不受双重处罚” 的原则。 • 由于美国没有设置再审程序,故而也就不 存在检察官在再审程序中的监督权。
(六)检察人员任免
• 美国与英国一样,要求担任检察官的基本条件, 是具有律师资格,此外,还要具有广博的知识及 处理业务的能力。由于美国实行联邦制,各州的 独立权力较大,对于检察官资格的要求,各州规 定的也不尽相同。 • 美国检察官的任免方式和程序,在联邦和各州情 况各异,极不统一。在联邦,虽然任用不同级别 检察官的具体程序不同,但均采用任命制。美国 各州对检察官的任免方式各有不同,有的州采用 “选举制”来任命地方检察官,有的州则采用“ 任命制”。
(四)审判监督权
• 英国的检察机关对于刑事审判的监督权十 分有限,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检察官 不具有上诉权,1988年《刑事审判法》颁 布后,总检察长才具有对被告量刑过轻的 上诉权。英国检察官不具有在再审程序中 的监督权。
(五)检察人员的任免
• 在英国,检察官的任职资格是首先必须具 有律师资格。 • 现代英国检察长的任职,必须是具有10年 以上从业经验的律师;检察官和助理检察 官,必须是具有7年以上从业经验的律师。 由此可见,律师资格在检察官职位中的重 要性。
(二)侦查权
在英国,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侦查权都是由司法 警察行使,检察机关只对下列案件直接行使侦查 权:由政府各部提交起诉的案件、可能判处极刑 的案件、检察官认为需要由自己提起公诉的案件 等。对于以上这些重大刑事案件,检察官以政府 的名义进行侦查。早期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侦查 行使监督权形同虚设, 1986年英国颁布了《检控 犯罪法》之后,检察机关对警察机关侦查的案件 才开始真正的审查,而且这种对于侦查的监督权 也正在逐步地扩大。
(四)起诉权
• 美国检察机关的提起与支持公诉权与英国有所不同,美国 具有起诉权的是检察机关和大陪审团两个机构。对于一般 的刑事案件,由检察官提起公诉;对于重大的刑事案件, 由检察官制作起诉书后,将起诉书连同有罪证据一起提交 大陪审团并作出有关法律的解释和说明,然后由大陪审团 向法院提起公诉。 • 在美国的各州,虽然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的权力归检察机 关行使,但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职权有所差异。 在有的州,其刑事案件须经大陪审团核准后检察官才能提 起公诉;有的州须经地方法院预审并决定起诉后检察官才 能提起公诉;有的州则由检察官完全独立自主地确认和决 定是否提起公诉。
• 英美法系国家传统上诉讼理论将刑事诉讼视为与民事诉讼 并无本质不同的诉讼,检察官作为与民事诉讼原告地位相 同的一方当事人,当然享有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 利的自由。因而英美法系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远远大于大 陆法系国家。
• 在法律渊源以判例法为主的英美法系国家,法律 体系是通过法官来创造和发展的,具有造法功能 的法官在英美法系一直具有很高的社会地位。
(二)英国检察制度的起源
• 在英国乃至欧洲久负 盛名的“法律之父” ——英王亨利二世, 是英国宪政的奠基人 之一,在世界法制史 上也有很突出的地位 。
建立了由王室法庭、 普通诉讼法庭、财政 署和各地巡回法庭组 成的完备而固定的司 法系统。
确立了刑事审判程序 ,建立陪审团制度, 取消了“神裁法”, 代之以重视证据的司 法精神。
(三)起诉权
• 在英国,为与侦查权相适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 内都是实行以警察机关为主,检察机关为辅的起 诉方式。由司法警察机关提起公诉的绝大多数的 刑事案件,虽然检察机关不亲自起诉,但检察机 关要听取警察局的汇报并在法律方面给以指导。 英国1986年颁布了《检控犯罪法》以后,对检察 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规定了皇家检察署是刑事 案件的起诉机关,刑事案件只能由检察机关向法 院起诉,即警察机关侦查完结后,只能提交检察 机关,由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
• 在英国,检察总长的 头衔第一次出现于 1461年,源于中世纪 的国王代理人和王室 高级律师职务。1515 年又设立了副总检察 长,形成了英国的检 察制度。
随着英国在18及19世纪的殖民扩张,其检 察制度亦流传到马来西亚、爱尔兰、巴拿马、斯 里兰卡、澳大利亚、加拿大、巴基斯坦、美国、 哥伦比亚等国家和地区,并为这些国家或地区摆 脱殖民统治独立后沿袭继受,形成英美法系的检 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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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国的检察制度
• (一)机构设置 • 法国没有独立的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属于司法部 系统,由司法部长直接领导检察机关,总检察长 直接对司法部长负责。检察机关附设于各级法院 内,依照法院的级别分为如下等级:最高法院检 察院、上诉法院检察院、大审法庭检察院、军事 法庭检察院、国家安全法院检察院等。检察院独 立行使职权,不受法院的领导与指挥。法国在初 级法院设1名检察官,上诉法院设1名首席检察官 和数名检察官,最高法院设1名总检察长和数名检 察官。
• 在司法至上观念的支 配下,法官的至上权 威是不能容忍有更上 位的监督者的。检察 监督观念与这种法官 的崇高社会地位相抵 触,是不可能有生存 的根基的。
• (三)检察机关的组织体系和职业化建设比较松 散,英国直到1986年才建立起皇家检察院,隶属 于国家政府机关,负责受理所有的由英格兰和威 尔士警察机关提交的刑事诉讼案。
•
随着刑罚观念的发展和王权的扩大,国王代 理人追诉权的范围不断扩大。到十五世纪时,凡 一般犯罪的案件,国王代理人在具有追诉权的同 时,便担负起执行判决和制约法官的任务。这就 是检察制度的起源。 • 到了16世纪,法国以成文法的形式正式规定 了检察制度。1670年,法国(路易十四)颁布了 刑事法律的敕令,规定在最高审判机关中设立总 检察官,在各级审判机关中设立检察官和辅助检 察官,对刑事案件行使侦查、起诉权。
1789年法国大革命后,检察官不再享有起 诉权及监督权,而由法国公民推选出的“公诉 人”行使,实行不告不理。 1791年《法国宪法》规定,国王派驻法庭 的专员“应就一切公诉发表意见,并且在预审过 程中要求遵守法定程序。在审判前要求适用法 律”。可见其检察制度比以前更加法律化了。 1808年的《拿破仑治罪法典》,恢复了检 察官起诉、执行、监督的权限。刑事诉讼方面 :指挥司法警察侦查犯罪,指挥监督预审法官 ;民事诉讼方面:参与民事特殊案件;司法行 政方面:监督警察、律师、执达吏及法院书记 员等权限。
(三)侦查权
• 在联邦和各州,其检察机关所行使的侦查权是不 同的。美国的联邦检察机关与联邦司法部是合在 一起的,司法部中的联邦调查局是专门的侦查机 构且具有联邦侦查机关的性质,直接受联邦总检 察长的领导和指挥,对一些涉及到联邦的重大刑 事案件进行调查。主要包括:特别重大的贪污、 行贿、受贿、警察腐败、白领犯罪等。 • 由联邦最高法院任命的特别检察官可以直接立案 侦查包括总统、副总统在内的国家高级官员的刑 事犯罪案件。 • 在每个州,检察机关虽然有侦查权,但以警察机 关作为主要侦查机关,而检察官可以协助警察工 作。
第四章 检察制度的 起源与发展
第一节 检察制度的起源
• 一、检察制度的起源 • 现代检察制度源于英国和法国。然而,两国检 察制度的发展道路迥然相异,形成了各具特色的 检察制度,进而又被推及到世界各个国家。 (一)法国检察制度的起源 • 12世纪末法国国王在各地设立了“国王代理 人”,这种代理人受国王委托办理事务,为维护 国王利益参与诉讼。这种“国王代理人”虽然不 是国家的专职官吏,但却具有检察官的职能与性 质。
• 尤其在2008年,独立检察 官斯塔尔滥用职权,搞党 派之争,花了纳税人几千 万美元的资金对克林顿总 统的个人绯闻进行调查, 结果遭到民众的普遍批评 。这一事件成了国会废除 独立检察官制度的导火索 。所以,独立检察官制度 在1999年到期后寿终正寝 。
(二)机构设置
• 美国是联邦国家,它的检察机关也与行政机关一样,分为 联邦和州两大体系。它们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但是它们隶 属于行政长官,即联邦检察机关隶属于美国总统而州检察 机关则隶属于各州的州长。 • 美国联邦检察机关内部机构的设置十分具体: 联邦总检察长(内阁成员、总统及内阁的法律顾问、 首席法律官员,同时兼任司法部长)——联邦副总检察 长——联邦助理检察长——联邦检察官 • 州的检察机构与联邦检察机构相似。在各州设立州检察总 长,他是州长的法律顾问,也是州司法部的首脑。
• 1164年亨利二世颁布 《克拉伦登法》,规 定王室法院的巡回法 官在审理地方土地纠 纷时,可以从当地骑 士和自由民中挑选12 名知情人,经宣誓向 法庭告诉真相,法官 被要求在12位知情人 的确认下解决纠纷。
• 1194年查理一世发布 《巡回法庭章程》, 就这种控诉方式规定 为巡回审判的规则。 由此确立了大陪审团 负责起诉的制度。
1275年,英王爱德华 一世颁布了《威斯敏 斯特条例》,肯定了 亨利二世司法改革的 成果,并将陪审制度 固定下来,明确规定 刑事案件必须实行起 诉陪审制。
• 1352年,英国金雀花 王朝国王爱德华三世 ,为促使起诉与审判 分离的进一步改革, 颁布诏令,另设一个 由12人组成的陪审团 (小陪审团)参与法 庭审判案件事实的活 动。
二、检察制度的产生原因
• • • • (一)产生于全能法院向裁判法院的转变 (二)产生于私诉制度向公诉制度的转变 (三)产生于任意司法向程序司法的转变 (四)产生于分散法制向统一法制的转变
第二节 检察制度的不同类型
一、美国的检察制度 (一)检察制度产生 • 1789年美国设立了总检察官这个职务,一开 始的时候这是一个非全日性的职务,其任务是为 美国国会和总统提供法律咨询。 • 1870年6月22日,美国国会决定建立一个司法 部。这个部门的建立对总检察官的任务、薪金和 地位都没有改变,但它设立了一个司法部副部长 的职务,其任务是在法律纠纷中在美国最高法院 代表美国政府。
• 到1978年,国会通过 了《政府道德法》和 《独立检察官法》, 将这一制度固定了下 来,独立检察官制度 也曾在美国司法史上 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
• 美国设立独立检察官制度 的初衷是为了排除政治干 扰,更有效地反对政治腐 败,但逐渐显露了一些不 足的地方。尽管美国共任 命了8位独立检察官,对 多位政府高官进行调查, 却大多集中在被调查对象 是否吸毒、对婚姻不忠等 问题上,而且耗资巨大,
英美法系检察制度的特点
• (一)检察机关在行使职权时的法律地位与公民 权利对等,其诉讼地位受当事人主义的平等原则 所支配;
• 英国的检察官自其产生之日起,就只是作为国王 的法定代理人,向国王提供法律咨询和参与诉讼 ,而不承担法律监督职责。
• (二)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职权受到很大限制, 而不起诉的自由裁量权却很大,使检察官有充分 的权力实现与当事人的“认罪交易”;
• 美国的检察机构分设 在联邦、州和市镇三 级。美国司法部是美 国的最高执法机关, 司法部长同时担任总 检察长,下设首席检 察官一名和在总检察 长要求下设副总检察 长一名,根据法院划 分的94个法区,分别 任命94位检察长。
• 美国的独立检察官制 度是美国政治法律制 度的产物,源于1973 年对尼克松总统水门 事件的调查。由于司 法部长由总统任命, 当时国会一致投票同 意任命一位独立于司 法部的“独立检察官 ”来调查此事。
• 在大多数国家中,采取定期任职的方式。 比如美国,联邦总检察长、联邦地方检察 官的任期,一般与总统的任期相同,但在 特殊情况下,即使在联邦总检察长和联邦 地方检察官的任期内,总统也可以将其免 职。美国各州地方检察官的任期各不相同。
二、英国的检察制度
• (一)机构设置 • 在英美法系国家中,比较早地采取了审判与检察 分署的方式,所以,检察机关都具有相对的独立 性。英国的检察机关独立于法院系统,主要由总 检察长、副总检察长、检察长和皇家检察署构成 。 • 1986年后,英国在中央设置皇家检察院作为全国 的最高检察机关,将全国分为若干个区,在每个 区内设置区检察院,又设置若干个检察分院(目前 有31个),检察分院是检察机关的最基层机构。英 国的总检察长和副总检察长由英皇任命,他们是 英国政府的首席法律官员和政府部门的法律顾问 ,他们与政府共进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