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察制度产生及其演变历程
中国检察的发展历史

中国检察的发展历史
中国检察制度的发展历史可以追溯到早期的“提审司”,但正式的检
察机关则可以追溯到1928年的江苏省特别区监察院。
之后,中国检察机关机构不断演变、改革。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检察机关逐渐成为司法体系中的独立部门,并经历了多次改革和发展。
毛泽东曾提出“人民监察人民”,在新中国建立初期就开展过民众监
督和群众路线的探索。
1954年,中国的监察机构正式更名为检察机关,开始独立行使公诉权,起到了重要的检查和保护人民利益的作用。
1958年,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法正式颁布。
改革开放后,中国检察机关的地位得到进一步提升,相关法律法规也
得到相继修订和完善。
198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对
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进行检察。
”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分别颁布,强调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提起公诉、参加诉讼
和执行判决裁定等环节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的职责
和权力。
近年来,中国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了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扩大宪法监督范围和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更好地维护依法治国和公正司法的原则。
2018年,“庭审直播”、“一案双审”等措施相继出台,加强了司法公开和审判监督体系建设。
总的来说,中国检察历经多次改革和发展,已经成为中国司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发挥着重要的监督和公正司法的作用。
未来,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中国的检察机关也将继续发展壮大,更好地维护人民利益和司法公正。
检察发展历程

检察发展历程
检察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古代公安机关的出现。
在古代,检察机关的功能主要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侦查和定罪。
随着社会的发展,检察机关的职能不断增加,逐渐形成了今天的检察系统。
在中国,现代检察机关的发展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
在1912年辛亥革命后,中华民国成立,国家建立了第一个公安机关——内务部,开始进行刑事司法改革。
1928年,中华民国政府成立了第一个检察机关——京师临时检察处,并于1930年正式改为京师检察厅。
这标志着中国成立了第一个现代化的检察机关。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检察机关的地位得到了进一步提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检察机关是国家的司法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监督和公诉。
1954年,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国家检察委员会,成为全国范围内的最高检察机关。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中国的检察机关也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198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将人民检察院确立为国家的司法机关之一,明确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独立行使检察权的机关。
此后,中国检察机关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健全法律制度,增强了监督和公诉职能,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做出了重要贡献。
总的来说,检察发展历程是一个与社会变革相互关联的过程。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的完善,检察机关的职能和地位也得到了不断提升,为社会的稳定和公正提供了保障。
中国检察文化的历史演进与当代建构

中国检察文化的历史演进与当代建构中国检察文化是中国特有的法律文化,具有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内涵。
中国检察文化始于古代的“御史监察制度”,逐渐演变为现代的检察机关体系。
随着时代的变迁,中国检察文化经历了不同的历史阶段和建构过程。
一、中国检察文化的历史演进古代的“御史监察制度”是中国检察文化的起源,它建立在封建王朝的中央集权政治基础上,是负责监察皇帝和官员的制度。
明、清两代的御史制度形成了完备的御史巡视、御史弹劾、御史劾问、御史参奏等制度,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得到了广泛的实施和应用。
但是,由于御史制度在政治上的依附性和奉行的“治病救人”的政治哲学,导致它在实践中存在一些局限性和不足之处。
因此,近代中国开始逐渐探索建立现代的检察机关体系,以适应新的历史发展要求。
二、现代中国检察文化的建构近现代以来,中国的检察文化经历了多次建构和发展。
据初步统计,共分为五个历史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1911年辛亥革命前,近代中国第一部《司法条例》的颁布,奠定了现代司法制度的基本框架,中国检察制度的雏形随之确立;第二个阶段是20年代至40年代,建立了由全国性和地方性检察机关组成的检察机关体系,形成了类似现代检方机构的规范体系,这一时期的代表性事件有批判各类反动舆论运动、根据《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规开展起诉工作等;第三个阶段是新中国成立后的20年,主要建立了以人民检察为核心的检察制度,明确了各级检察机关职责和任务,推动惩治和预防侵犯国家财产和国家利益的犯罪行为以及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利的工作;第四个阶段是改革开放以来,加强了检察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力度合作,推进司法公正、效率、廉洁等方面的改革,构建了新型检察机关的诉讼职能和实践标准;最后一个阶段,是当前互联网时代的新发展阶段,中国检察机关积极借助互联网技术,探索维护网络安全稳定和加强信息化建设等新时代课题。
三、当代中国检察文化的案例案例一:浙江省检察机关坚决打击黑恶势力和校园贷等非法金融活动,通过打击和惩处一批恶势力犯罪集团和非法金融活动,有效维护了全省经济金融秩序和人民群众安全感。
高考历史专题复习:中国古代监察制度

监察制度的发展演变
• 1、秦朝:中央----御史大夫 地方----监御史
• 2、西汉:中央----御史大夫 地方----刺史
• 3、4、宋代:中央----御史台三院 地方----提点刑狱史 通
•
判
• 5、元代:中央----御史台 地方----(设22道)肃政廉
高考历史专题复习:中国古代监察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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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提升- 阅读下列材料,回答相关问题。
材料1: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兼有治官、监督、 制衡、检察、弹劾、惩戒和教育之效能,充分 体现了监督之意。( 右图 ) 材料2:“中书朕左手、枢密朕右手、御史台是 朕医两手的,此其重台之旨。”
中央
地方
监御史
郡、县
御史府:御史大夫
汉武帝
丞相司直+给事中
西汉末年
御史台:御史中丞
汉武帝
丞相史 州部刺史
州、县、郡 13个监察区(州部)
县乡:督邮
• 特点:体制紊乱、组织尚未完全独立、监察和行政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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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形成于--秦汉 ( 基础掌握 )
④相对而言体制较为紊乱、组织尚未完全独立
• 以小御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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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发展于--魏晋 ( 一般了解 )
提示:高考出题较少,考频不高;但作为过渡知识,应有所了解
魏晋时期监察制度呈现怎样的新特点? ①御史台逐步从行政机关脱离,成为独立的监察机关; ②形成了中央监察机构的初步统一; ③御史“闻风奏事”的制度形成; ④谏官系统开始系统、规范化。;
中国检察制度

中国检察制度中国检察制度是指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由检察机关行使国家法律监督职权的一种制度。
中国的检察制度经历了长期的发展和完善,目前已形成了相对成熟的体系。
下面将从其历史背景、制度构建和职能行使等方面为大家介绍中国的检察制度。
中国的检察制度起源于中国古代的御史制度,但直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后,才正式建立起现代化的检察机关。
新中国成立后,为了建立健全的国家法律体系,确保法律的正确执行,中国成立了国家检察机关,确立了检察制度的地位和职能,从而使人民群众拥有了合法权益的保护。
中国的检察制度主要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组成。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最高检察机关,负责统一领导、监督和管理全国的检察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则根据行政区划进行划分,分别对本辖区内的行政、刑事和民事等案件进行检察和监督。
中国的检察机关具有较为独立和权威的地位,其职能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行使法律监督职权。
检察机关有权对执法机关的行政行为和司法判决进行监督,保障法律的正确执行。
第二,行使刑事检察职权。
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逮捕、侦查取证和起诉活动进行检察,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行使监察职权。
检察机关对公务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打击和惩治腐败行为,保障国家的利益。
中国检察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得益于中国政府对法治建设的高度重视和不断探索改革的努力。
近年来,中国的检察制度不断完善,建立了多个专门的检察机关,如军事检察机关、金融检察机关等,以适应不同领域的法律监督需要。
同时,中国还积极推动检察机关与其他司法机关的协调合作,形成互相制约和相互配合的检察工作格局。
总之,中国的检察制度是中国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具有发扬法治精神、确保法律规范执行的重要职能。
中国的检察制度通过不断的完善和创新,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了更加全面、公正和高效的法律保障,进一步推进了中国的法治建设。
中国检察制度产生及其演变历程

中国检察制度产生及其演变历程
明清时期,中国的检察制度逐渐完善并由法律规范。
明朝以罗列官员
积极从事司法活动为主要特点,而清朝则更加注重官员的职责和权力的规范。
清代实行的《大清律例》是中国刑法史上第一个完整的刑法典,对检
察官的职责和权限进行了详细规定。
近代中国检察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与西方法制的引入和推广密切相关。
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中国的社会变革和现代化进程,清朝政府开
始试图吸收西方的法律理念和制度,并对中国的司法机构进行。
1902年,清朝政府在北京设立了首个检察机关,大理院,并将其设为清政府的直属
机构。
1912年,辛亥革命后,中华民国成立,检察制度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民国政府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相继设立了一系列检察机构,并确定了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和职责。
1936年,国民政府颁布的《中华
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的地位和权力。
总结起来,中国检察制度的产生经历了从古代社会的官方兼任到现代
制度的演变过程。
近代以来,受到西方法制的影响和推动,中国的检察制
度经历了多次和完善,逐步形成了以最高人民检察院为核心的现代检察体制。
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推进,中国的检察制度还将继续不
断发展和进化。
西方与中国检察制度的起源比较

西方与中国检察制度的起源比较、西方与中国检察制度的起源比较从认识论角度看,要认识事物的性质必须首先了解它的历史渊源。
据《资治通鉴·唐纪八》记载,唐太宗李世民谓黄门侍郎王圭曰:“国家本置中书、门下以相检察,中书诏敕或有差失,则门下当行驳正。
”其中的“检察”就具有一般监督的意义,目的在于保证皇帝下达诏书的正确性。
这里“检察”的主要含义当指法律监督。
在我国,具有现代意义上的“检察”一词,是清朝末年司法改革时从西方引进的。
因此,考察西方和我国检察制度的历史对于我们理解检察制度的本质以及完善我国现有的检察制度是有裨益的。
(一)西方检察制度的产生(1)检察制度首先产生于法国。
法国在封建割据时期,国王法院只管辖王室领地内的案件;封建领主、教会领地和城市分别设有法院,对领地居民行使司法权。
国王为了维护王室利益,于12世纪设置“国王代理人”,代表国王参加诉讼活动。
随着王室领地的扩大和政治势力的加强,国王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中央集权。
13世纪,路易九世改革了司法制度,将领主的司法权置于王室法院管辖之下,对教会法院和城市法院的审判权也作了一定限制。
腓力四世(1285 年—1314 年)在位期间,将原来的弹劾式诉讼改革为纠问式诉讼。
与此相适应,原来的国王代理人改称检察官,普遍设置于各级法院。
检察官一方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对罪犯进行侦查,听取私人对犯罪行为的告密,批准对被告人的起诉,参与法院的审判;一方面代表国王对地方行政当局进行监督,成为国王在地方的耳目。
到了17世纪,路易十四的法令又进一步明确了检察官的等级,并设立了总检察官。
从而,法国的检察制度基本形成。
1789 年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废除了纠问式诉讼,彻底完成诉、审分立以后,检察机关才真正在刑事诉讼中充分发挥作用。
1808年法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规定:检察官有权侦查一切犯罪,有权直接要求警察协助其执行任务,有权向法庭提起公诉,并在法庭上行使公诉方律师的职务,从而确立了现代检察制度。
检察专业知识

检察官职业一、检察官制度的起源1.中国古代的检察官制度:监察御史监督、考核、选任、纠举、弹劾官吏2.中国近代意义上的检察官制度:1906年、清末《大理院审判编制法》、日本、大陆法系、民国、台湾地区3. 新中国的检察官制度:借鉴前苏联检察制度,结合中国国情创制的。
设立之初最主要的目的在于监督各级官员。
与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关系?专论之一:检察制度的起源与发展在人类法治文明的历史发展中,检察制度与警察制度和审判制度相比,是产生较晚的一种法律制度。
一般认为,现代检察制度起源于中世纪的英国和法国。
■英美法系检察制度的形成与特点1164年亨利二世颁布《克拉伦登法》,规定王室法院的巡回法官在审理地方土地纠纷时,可以从当地骑士和自由民中挑选12名知情人,经宣誓向法庭告诉真相,法官被要求在12位知情人的确认下解决纠纷。
1166年法令进一步规定,由郡的每个百户邑中选出12名乡绅对犯罪进行控告。
1194年查理一世发布《巡回法庭章程》,就这种控诉方式规定为巡回审判的规则。
由此确立了大陪审团负责起诉的制度。
1275年,英王爱德华一世颁布了《威斯敏斯特条例》,肯定了亨利二世司法改革的成果,并将陪审制度固定下来,明确规定刑事案件必须实行起诉陪审制。
1352年,英国金雀花王朝国王爱德华二世,为促使起诉与审判分离的进一步改革,颁布诏令,另设一个由12人组成的陪审团参与法庭审判案件事实的活动。
在英国,检察总长的头衔第一次出现于1461年,源于中世纪的国王代理人和王室高级律师职务。
1515年又设立了副总检察长,形成了英国的检察制度。
随着英国在18及19世纪的殖民扩张,其检察制度亦流传到马来西亚、爱尔兰、巴拿马、斯里兰卡、澳大利亚、加拿大、巴基斯坦、美国、哥伦比亚等国家和地区,并为这些国家或地区摆脱殖民统治独立后沿袭继受,形成英美法系的检察制度。
英美法系检察制度的发展模式是以个人权利优先保护、以公民权利制约司法权力的价值趋向为轴心。
检察制度纲要

检察制度纲要【实用版3篇】篇1 目录1.检察制度的概述2.检察制度的历史发展3.检察制度的基本原则4.检察制度的组织结构5.检察制度的职能与任务6.检察制度的改革与发展趋势篇1正文【检察制度的概述】检察制度,是指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种法律监督机构,负责对国家机关、公共机构和公民的违法行为进行检察和监督。
检察制度作为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国家法制、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检察制度的历史发展】检察制度起源于欧洲中世纪,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逐渐在各国法律体系中确立。
我国检察制度始于清朝末年,历经北洋政府、国民政府等历史时期,最终在新中国成立后,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检察制度的基本原则】检察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和稳定;对国家机关、公共机构和公民的违法行为进行检察和监督,保障公民权益;实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检察机关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检察制度的组织结构】我国检察制度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层次。
中央检察机关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领导全国检察工作。
地方检察机关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盟等地方人民检察院。
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检察制度的职能与任务】检察制度的主要职能与任务包括:对国家机关、公共机构和公民的违法行为进行检察和监督;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起诉,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羁押;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对监狱、看守所等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等。
【检察制度的改革与发展趋势】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检察制度面临着一系列改革与发展任务。
主要包括:完善检察机关的组织体系,提高检察工作的效能;加强对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保障人权;推进检察工作信息化,提高检察工作的科技水平等。
篇2 目录一、检察制度的概述二、检察制度的发展历程三、我国检察制度的特点四、我国检察制度的功能与作用五、检察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篇2正文一、检察制度的概述检察制度是指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专门负责监督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的一种法律制度。
检察制度

• 抗诉权
• 第六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 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 抗诉。
• • • •
(三)司法解释 1.单独解释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严 格执法,正确履行职权,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结合人 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 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 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 第一百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 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
• 2.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 • 检察机关——实体 • 检察官——实体、程序 • 检察行为——实体、程序
• 3.检察法律制度作为部门法的不确定性 • 部门法的标准(调整对象、方法) • 检察制度≠检察法
• 4.检察制度与检察法律的悖论 • 检察制度≠检察法律制度 • 检察制度(检察法律制度、检察规章制度)
• (2)检察法律制度 • 检察制度是指以宪法和法律形式确认的, 有关国家检察机关性质、任务、组织体系、 组织和活动原则等制度的总称。
• 赵晖,试论我国现行梭察制度豹进一步完 善,郑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
• (3)法律监督制度 • 当代中国检察制度,是由中国现行宪法和 法律所确立的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国家法 律统一、正确实施的社会主义法律监督制 度。它是指在当代中国,除香港、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外的31个省、自治 区、直辖市内统一适用的检察制度。 • 冯向辉,当代中国检察制度的设计理路及 改革历程,学术交流,2009年4月,总第 181期,第4期
新中国检察制度的发展历程

新中国检察制度的发展历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制度是伴随新中国的诞生而建立起来的。
194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为建立新中国的政权机构提供了法律依据,具有临时宪法的性质和作用。
《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明确规定:“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署,以为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及检察机关。
”并且规定:“最高人民检察署对政府机关公务人员和全国国民之严格遵守法律,负最高的检察责任。
”新中国成立后的当天,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任命罗荣桓为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长。
之后,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又相继任命李如六、蓝公武为最高人民检察署副检察长、任命罗瑞卿等11人为委员。
由正、副检察长和委员组成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委员会会议。
1949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署举行第一次检察委员会会议,宣布最高人民检察署成立。
1949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署举行第二次检察委员会会议,议定了《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12月20日,经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批准颁布试行,它是新中国第一部关于检察制度的单行法规,对检察机关的职权、领导体制以及内部管理制度等作了明确规定。
该条例为全面建立中国检察制度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对检察制度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作了明确表述。
同年9月21日,一届人大一次会议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上述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关于我国检察制度的有关规定,为中国检察制度的发展方向设定了基本模式,也是中国当代检察制度的初步定型,在中国检察制度史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新中国建设时期党内“左”的思想抬头,从1957年下半年开始的反右派扩大化运动中,对检察工作和检察制度的损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正确的检察理念被批判。
第四章-检察制度

检察院部门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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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人民监督员制度 1、人民监督员的条件和产生
1)条件:拥护宪法;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23岁;公 道正派,具有一定文化和法律知识;身体健康。
受过刑罚处罚、刑事追究、被开除公职或者开除留用 的人不得担任。 2)产生: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民主推荐, 考察后确认。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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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侦查监督的内容:
8)贪污、挪用、调换所扣押、冻结的款物及其孳息的; 9)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决定 的; 10)违反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的; 11)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7、侦查监督的途径和方式:
1)审查逮捕、审查起诉 2)派员参加重大案件的讨论和侦查 3)受理、审查诉讼参与人的控告 4)审查公安机关执行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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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实行双重领导。
最高人民检察院 省级人民检察院 省级人民检察院分院 省辖市、自治州检察院
县级人民检察院
全国人大 省级人大 市级人大
县级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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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的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体系
最高人民检察院
省级人民检察院
中国人民解放 军军事检察院
市级人民 检察院
其他专门检
军区、军兵种
察院(市级) 级军事检察院
决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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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第二分院主要职责
6、接受管辖范围内公民和法人的检举、控告、申诉的案件。 7、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民事和行政诉讼判决的监督。 8、答复辖区内区、县人民检察院的个案请示。 9、负责对管辖范围内公安、国家安全机关侦查工作的法律监督。 10、负责对监狱、看守所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 11、负责应由本院管辖的刑事赔偿案件的审查及不服区、县人民检察院处理 的赔偿案件的复议。 12、负责本院的队伍建设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负责本院纪律检查和行政 监察工作;负责本院的后勤管理和物资装备工作。 13、承办应由市人民检察院第一、第二分院负责的其他事项。
检察制度

检察制度1、试述检察制度的不同模式及对我们的启示我国检察机关经历了解放初设立、二十世纪50年代后期因“左”的思想影响受到波折、文化大革命期间被撤销、文化大革命结束后拨乱返正被重建、改革开放新时期勃兴的曲折发展历程,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具有同兴同衰的命运。
六十年的经验教训证明:“法律监督是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 这是总结建国以来检察制度发展过程中正反两方面教训得出的结论,申言之,有以下重要启示:坚持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政体下,由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并设置独立的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对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进行监督,是建国以来检察工作实践证明了的正确选择。
建国之初,就在是否设置检察机关的问题上产生了争议,有人认为检察机关“可有可无”,当时党的创始人之一、我国检察制度的奠基人——董必武同志坚持主张检察机关决不是“可有可无”,而是非有不可。
1951年9月,董必武在政法系统各部门干部大会上的报告中指出“县人民代表会议成了制度,定期开会选举政府委员会,这样,是不是民主建政工作就算完了呢?还没有。
为什么?因为政府里边有许多机构还没健全起来。
拿政法部门来说,检察部门……只有六分之一左右的县建立起来。
它应该随着革命事业的发展逐步完备起来。
” 我国检察机关建立以来的历史事实证明,在人民代表大会政体下,确立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性质与定位是完全正确的,在这一点上必须坚持不能动摇,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特色。
相反,企图以“三权分立”理论为依据,改行西方国家的检察制度模式是与我国的政权结构及其理论基础相违背的。
事实证明,坚持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性质和职能,不仅是正确的,而且是完全必要的。
在我们这样一个影响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因素依然存在的国家,如果没有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就难免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违反法制原则的现象,社会主义民主也就失去了法制保障,“文化大革命”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就是最典型的例证。
.....第四章 检察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四)审判监督权
• 英国的检察机关对于刑事审判的监督权十 分有限,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检察官 不具有上诉权,1988年《刑事审判法》颁 布后,总检察长才具有对被告量刑过轻的 上诉权。英国检察官不具有在再审程序中 的监督权。
(五)检察人员的任免
• 在英国,检察官的任职资格是首先必须具 有律师资格。 • 现代英国检察长的任职,必须是具有10年 以上从业经验的律师;检察官和助理检察 官,必须是具有7年以上从业经验的律师。 由此可见,律师资格在检察官职位中的重 要性。
1275年,英王爱德华 一世颁布了《威斯敏 斯特条例》,肯定了 亨利二世司法改革的 成果,并将陪审制度 固定下来,明确规定 刑事案件必须实行起 诉陪审制。
• 1352年,英国金雀花 王朝国王爱德华三世 ,为促使起诉与审判 分离的进一步改革, 颁布诏令,另设一个 由12人组成的陪审团 (小陪审团)参与法 庭审判案件事实的活 动。
(二)英国检察制度的起源
• 在英国乃至欧洲久负 盛名的“法律之父” ——英王亨利二世, 是英国宪政的奠基人 之一,在世界法制史 上也有很突出的地位 。
建立了由王室法庭、 普通诉讼法庭、财政 署和各地巡回法庭组 成的完备而固定的司 法系统。
确立了刑事审判程序 ,建立陪审团制度, 取消了“神裁法”, 代之以重视证据的司 法精神。
• 1164年亨利二世颁布 《克拉伦登法》,规 定王室法院的巡回法 官在审理地方土地纠 纷时,可以从当地骑 士和自由民中挑选12 名知情人,经宣誓向 法庭告诉真相,法官 被要求在12位知情人 的确认下解决纠纷。
• 1194年查理一世发布 《巡回法庭章程》, 就这种控诉方式规定 为巡回审判的规则。 由此确立了大陪审团 负责起诉的制度。
• 在司法至上观念的支 配下,法官的至上权 威是不能容忍有更上 位的监督者的。检察 监督观念与这种法官 的崇高社会地位相抵 触,是不可能有生存 的根基的。
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发展史

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发展史未成年人检察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采取的一种特殊的检察制度。
这个制度在中国可以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初,经历了几个不同的发展阶段,至今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体系。
下面将从不同的时间段和阶段来介绍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发展史。
一、1950年代初期至1970年代末期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开始着手建立未成年人检察制度。
1950年代初期,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了一个专门负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部门,推动了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初步形成。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那时的未成年人检察机关主要从预防为主,强调家庭、学校、社会三方面的教育和监护,同时对涉及到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进行法律程序的监督,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1970年代末期,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其中也包括未成年人犯罪问题。
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愈加突出的背景下,1981年中国出台了《未成年人保护法》。
该法规定了未成年人的一系列保护措施和制度安排,其中包括了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相关规定。
这标志着未成年人检察制度开始正式进入法制化的轨道。
二、1980年代至1990年代20世纪80年代,中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经济改革带来了巨大的社会变革,同时也带来了一些社会问题的深化。
198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了一个专门负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机构,并制定了相关的工作规定和制度。
这个时期,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重心逐渐转向了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实务工作,主要包括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和审判监督。
在1990年代,未成年人检察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
1997年出台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法》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进行了更加全面和系统的规定。
同时,未成年人检察机关加强了与家庭、学校、社会各方面的合作,共同推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预防和治理工作。
三、21世纪至今21世纪初,社会信息化和全球化的趋势对未成年人的成长和教育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检察制度发展史

2.演变过程:
1164年《克拉灵顿诏令》提出12个陪审官 1166年《克拉灵顿诏令》赋予陪审官控告权
1352年爱德华三世诏令,大陪审团专司起诉 权 (二)英国检察长和副检察长来源于
二、法国检察制度的起源
12世纪以前,刑事诉讼采 12世纪末,国王设代理人,代办私人事务; 13世纪,控诉式诉讼下当事人诉讼风险大,选择不诉; (与封建王权追究犯罪相不容) 13世纪,“巴列门”成为最高审判机关; 14世纪,腓力四世设置代理官,检察制度的发端; 16世纪,以成文法明确规定检察制度; 1670年路易斯十四世,颁布敕令,在审判机关内设。
三、英、法两大检察制度比较
自由裁与发展
一、近代中国检察制度的出现
二、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三、新中国检察制度初创阶段 四、中断和恢复重建阶段 五、改革和纵深发展阶段
一、近代中国检察制度的出现 1.模仿对象:日本 2.规范文件: 1906年《大理院审判编制法》; 1907年《高等以下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 1909年《法院编制法》; 1910年《检察厅调度司法警察章程》 3.机构设置和职能:在各审判机构内分别相 应设置检察厅;以公诉职能
二、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审检合署制 三、新中国检察制度初创阶段 (一)创设
(二)初步发展:
(二)波折
1957-1966年:反右斗争、大跃进
四、中断和恢复重建阶段
五、改革和纵深发展阶段
1.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2.外部监督+内部监督的完善; 3.完善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 4.设立和执行检务公开; 5.试行量刑建议制度; 6.检察引导侦查制度。
六、发展规律
1.保守到开放; 2.粗放型到集约型。
检察制度发展史
第一节 检察制度的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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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制度产生及其演变历程摘要:在我国五千年的历史发展进程中,伴随着夏朝的建立,行政制度、审判制度、监狱制度都随之诞生。
而检察制度的产生则要远远晚国家的诞生。
检察制度是法律监督的制度,是随之法制的不断完善发展而产生发展的。
我国现行的检察制度实质上是基于中国传统的的御史检察制度和吸收西方检察制度进而产生的,它在某种程度上也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
因此,探讨我国检察制度的产生及其演变历程对发展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加强法律监督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文化御史制度检察制度法律监督双重领导前言在世界历史发展中,每个国家检察制度产生的背景、形式、方法都是不完全相同的。
中国的检察制度从文化的渊源来说,封建历史中的御史制度从一定角度上可以看成是检察制度的初始状态。
所以可以认为,中国现行的检察制度是西方检察制度的影响下与中国传统文化制度的相结合的产物,是东西方文化的合璧。
它既离不开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也离不开西方法律文化。
中国现行的检察制度的产生及其演变是受到多种法制文化的影响和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而建立起来的。
一、中国检察制度的渊源检察制度是近代我国从西方引进的一种制度。
在我国古代,并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检察制度,中国现行检察制度的产生是在中国古代御史制度的基础上吸收了和借鉴了西方检察制度产生发展起来的。
现代检察制度起源于封建社会的大陆法系的法国和普通法系的英国①。
西方检察制度的发展有两个阶段,即:封建主义时期的检察制度和资本主义时期的检察制度。
封建社会检察制度的特点主要有二:一是检察人员是封建国王的代理人或法律顾问、律师;二是没有单独设立检察机关,只是在各级法院内设有国王代理人。
资本主义社会检察制度的特点是:检察机关多数隶属于行政机关的司法行政部门,少数国家的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合二为一,不是独立的国家机关;且检察机关的任务主要是刑事公诉,一般不承担其他法律监督职责。
我国现代意义的检察制度是从清末产生的,当时的清政府决定“预备立宪”在考察的西方国家的法治状况,开始了清末的变法。
清末的中国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国家,清末的中国检察制度是具有资本主义法制特色的检察制度。
②这一制度的产生,对中国现代检察制度的建立提供了一个新的发展平台,让中国古代的检察制度与世界接轨,形成了我国真正意义上的检察制度。
①龙宗智.《检察制度教程》.[M].法律出版社.2002.第24页.②周其华.《中国检察学》.[M].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中国古代御史制度,又称之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是我国现行检察制度的历史根源。
御史制度最早出现在中国古代的商周时期,“御史”一词最早出现于《周礼》。
当时,秦始皇统一六国,奠定了中央集权统治的基本模式,其中便包括了负责监察内外官吏,促进国家法令上下贯彻的御史制度。
到了唐代,御史制度进一步发展,实行一台三院制,中央设御史台,下设三院,即台院、殿院和察院,加强对地方官吏的监察,一直沿袭到宋朝。
到了元朝,御史台的地位更加提高,成为与中书省、枢密院并立的三大机关之一。
明清两朝,御史台改称为都察院,监督体系更进一步的完善①。
中国古代御史制度与现行检察制度相比较,内容更为广泛,但与我国现行检察制度联系最为密切的一点是:中国古代御史制度中的监督功能一直被我国检察制度沿用至今。
中国古代御史制度可分为三个部分的职权,即:对皇帝的监督,对官吏的监督和对审判的监督。
这一监督职能为当今我国检察制度的法律监督属性提供了历史依据,也为我国现行检察制度检察权的性质找到了历史渊源。
御史制度的这三项职权范围,其中的对官吏的监督和对审判的监督成为了我国现行检察制度的主要内容,在现行检察制度中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二、中国现代检察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清末的检察制度是我国现行检察制度的产生阶段,也是在这一时期,检察制度这一概念才正式进入我国,由此取代了中国古代的御史制度。
自1906年开始,清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改革官职、变法修律。
1906年底在听取日本法学专家对中国检察制度的建立模式的意见后,清政府颁布了《大理院审判编制法》,规定新的审判机构采用四级三审制,各级审判厅附设检察局,各检察局置检察长一人,负责刑事案件的公诉、监督审判和监视判决执行。
1907年,颁布《高等以下各审判厅试办章程》,对检察制度又作了具体规定,除法律规定的案件外,凡刑事案件,无论因被害者告诉、他人告发、警察的移送或检察官自行发觉,都由检察官提起公诉。
1909年,颁布《法院编制法》,其中第十一章为“检察厅”专章,规定四级审判衙门分别配制检察厅,其管辖区域与各级该审判衙门相同。
1910年颁布的《检察厅调度司法警察章程》则表明清朝末年设计的检察制度对于检察官有权调度司法警察以指挥侦查、批准人犯、押送人犯等非常重视。
通过以上这些法律法令的颁布和法制改革,清末初步构建了现代司法制度,包括检察制度,它打破了中国封建社会几千年司法与行政不分,指控与审判不分的传统法制,对于中国司法体制的近代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辛亥革命推翻了清朝政府后,建立的南京临时政府基本沿用了晚清改制后的司法体制。
北洋政府时期,基本沿用了清末的司法体制,将原来的四审查四级三审制改为三级二审制,在各级审判厅辖区内单独设立同级检察厅,并改变了原来检察厅的一些称谓,例如:总检察厅首长由厅丞该为①孙谦.《中国检察制度论纲》.[M].人民出版社.2004.第3页.检察长,各级检察厅的典簿、录事改称为书记官长、书记官等①。
在北洋政府统治期间,检察制度初步确立并经一定时期的运行,取得了一些经验,相关的制度也逐步建立。
封建社会被推翻后,清末的检察制度被北洋政府、南京临时政府所沿袭,特别是在北洋政府期间,检察制度的运行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制度也逐步健全。
到国民政府时,检察制度的体制有了一定的变化,但其职权内容仍然是以检察公诉为主要内容。
检察制度中刑事公诉的职权一直被沿用至今,成为了检察制度中的核心内容,这也是清末检察制度对后来检察制度的一个重要影响。
红色根据地时期又被称为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此时没有独立设置检察机关,而是将检察员配置在法院内部,检察员主要负责告理刑事案件的预审,提起供诉和出庭支持公诉。
抗日战争时期,各边区仍然实行合署制或配置制,均没有设立专门的检察机构。
1942年1月因实行精兵简政,边区政府决定裁撤边区的检察处和各县的检察员,以后检察机关的政权由公关机关和司法机关代为行使,这一状况一直沿续到解放战争时期。
解放战争时期,各解放区基本沿袭了老根据地行之有效的检察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检察制度是在建立人民政权的同时,根据列宁的法律监督思想,借鉴前苏联和其他国家的检察制度,并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诞生而建立起来的。
从1949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署成立到1953年末,我国的检察组织系统已初具规模。
至1955年底,全国检察机关已经基本建立起来。
1957年下半年至1966年,随着我国开始的扩大化反右斗争中,左的思想膨胀,检察制度的发展遭受了严重挫折。
1966年5月,我国开始了史无前例的“文化大革命”,检察制度的发展被中断,机构被撤销,业务实际上被取消。
②1976年10月,“四人帮”反革命集团被粉碎,我国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也开始了新生。
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经过长期的探索和实践,我国逐步地形成了现行的检察制度。
我国的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各级人民检察院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行使审查批准和决定逮捕、公诉,对职务犯罪案件直接立案侦查以及对诉讼活动和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等职权;依照法律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等等。
三、中国检察制度的特点中国检察制度的特点,既源自中国自己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也源自中国特殊的文化传统和社会环境,是使检察制度适应中国国情而进行理性选择的必然结果。
全面分析我国检察制度具有以下特点:一、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在人民代表大会下设立国家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分别行使部分国家权力,这些机关都是由人民代表大①张培田.《法与司法的演进及改革考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第184页.②孙谦.《中国检察制度论纲》.[M].人民出版社.2004.会产生的,向它负责。
二、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中国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对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进行专门的监督。
三、双重领导的体制。
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在检察机关内部,是检察长领导下的民主集中制。
四、中国共产党是我们国家一切事业的领导核心力量,接受党的领导、监督,是我国检察机关工作的优良传统,中国检察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取得的,党的领导是检察制度健康发展的根本政治保证。
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检察机关发展成为独立的法律监督机关,这是历史的进步,也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标志之一。
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特征,也是做好检察工作的重要保证。
综上所述,中国检察制度源远流长,如果没有中国古代的御史制度文化,近代的检察官制则会缺乏制度依托。
与其他国家的检察制度相比,我国检察制度有许多自己的鲜明特色,这些特色是由中国社会主义的性质,特别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决定的,是与我国历史文化传统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相适应的。
现行的检察制度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普遍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它同时也反映了社会制度的变迁。
要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做出科学的理论概括和说明,就要通过加强检察理论研究来完成,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与时俱进,不断地汲取新的理论成果、新的实践经验而向前发展。
参考文献[1] 周其华.《中国检察学》.[M].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2] 龙宗智.《检察制度教程》.[M].法律出版社.2002.[3] 张培田.《法与司法的演进及改革考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4] 孙谦.《中国检察制度论纲》.[M].人民出版社.2004.[5] 王圣诵、王成儒.《中国司法制度研究》.[M].人民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