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数罪并罚的几种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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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情况下数罪并罚原则的具体适用

不同情况下数罪并罚原则的具体适用

数罪并罚的处理一、不同情况下数罪并罚原则的具体适用㈠判决宣告以前(判决已经宣告并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即判决生效前)一人犯(异种)数罪的合并处罚——折衷原则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原则的适用——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衷原则1、吸收原则——死刑或无期徒刑2、限制加重原则——同为有期徒刑(最高不超过20年或者25年)、同为拘役(最高不超过1年)、同为管制(最高不超过3年)甲犯A\B\C三罪,分别应判8年、9年、10年,宣告前都被发现,则处理结果如下:【10≤X≤(8+9+10)27】∪【数罪累计总和刑期不到35年的最高刑期为20年】【10≤X≤20】3、并科(相加)原则——附加刑(1)主刑与附加刑(2)附加刑之间也要并科。

例如,甲犯AB罪,分别被判处罚金1万,对甲决定判处罚金2万元。

对犯罪分子所犯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㈡判决宣告(并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同种或异种)漏罪的并罚——“先并后减”在第一审法院的判决宣告以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检察院提出抗诉,在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时,第二审法院在审理期间,发现原审被告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漏罪没有判决的,应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第一审法院重新审判的,适用刑法69条规定,因为70条规定的先并后减中减去的是已经执行的刑罚,而判决还没有生效,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刑罚还没有执行。

【例】某甲因抢劫罪被依法判处12年有期徒刑,执行7年后,又发现判决前尚有一强奸罪未被判决,该强奸罪应判10年有期徒刑,则此时对某甲的刑期如何确定?(或者说此时对某甲还需要执行刑期最长是多少、最低是多少?)【分析】在此情形下,抢劫罪(本罪)刑罚执行期间又发现的强奸罪相对于本罪而言是漏罪,应适用“先并后减”的规则:第一步,先并的结果是12年以上20年以下(两罪相并之和的最高是22年,但注意有期徒刑并罚最高不能超过20年的限制)。

了解刑法中的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了解刑法中的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了解刑法中的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故意伤害罪是刑法中常见的一种犯罪行为,具体内容包括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使他人死亡或者重伤等情形。

在刑法中,对于故意伤害罪的数罪并罚也得到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对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数罪并罚的相关规定和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故意伤害罪是指犯罪嫌疑人以故意行为对他人身体进行伤害的行为。

故意是故意伤害罪构成的重要要件之一,是指犯罪嫌疑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伤害后果,但仍然故意实施该行为。

与故意相对应的是过失,过失是指犯罪嫌疑人并非有意造成伤害后果,而是由于疏忽、粗心等原因造成的。

其次,故意伤害罪还需要具备客观的伤害行为和主观的伤害目的。

客观的伤害行为是指犯罪嫌疑人通过实际动作对他人身体健康造成直接或间接的伤害,如打、殴、捅、刺等。

主观的伤害目的是指犯罪嫌疑人实施伤害行为是为了故意伤害他人,而非出于其他目的。

二、数罪并罚的相关规定在我国法律中,对于犯罪行为的判罚原则包括数罪并罚原则。

数罪并罚是指当犯罪嫌疑人在同一时间内犯有多个罪名时,法庭可以依法对其同时进行审判和判决。

对于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的情况,我国刑法第53条明确规定了以下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故意伤害罪与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的,如故意伤害罪与盗窃罪、强奸罪等同时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法庭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对其同时进行数罪并罚的判决。

第二种情形是故意伤害罪作为主罪与其他犯罪行为作为附罪同时构成的。

例如,犯罪嫌疑人在实施故意伤害罪的同时还实施了故意损坏财物罪。

在这种情况下,法庭可以判处犯罪嫌疑人单独的刑罚,但需要将各罪相加后确定刑罚的执行期限。

三、法律适用与案例分析故意伤害罪的法律适用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据我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或者轻微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重伤或者死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下是一起关于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的案例:某甲因家庭纠纷和乙产生矛盾,情绪失控之下,甲持刀将乙捅伤,导致乙多处重伤。

数罪并罚和择一重罪如何适用

数罪并罚和择一重罪如何适用

一、数罪并罚和择一重罪如何适用总的来说像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都以一罪从重或加重处罚,那是一般原则,而实行数罪并罚是例外,既然是例外则必须以法律(包括具有参照效力的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为准。

当然,在一罪论处的情况下,又有一般与例外之分,即一般是择一重罪处罚,例外情形是以法定的一罪论处,而无需司法上的选择。

二、数罪并罚的具体情形1、组织、领导和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实施刑法第140~148条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3、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刑法277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4、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依照第171条、第172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5、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应数罪并罚。

6、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7、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8、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9、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同时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

10、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对被组织者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的,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

11、因挪用公款而受贿的,数罪并罚。

12、在一次走私活动中,既走私毒品又走私其他货物、物品的,应按走私毒品罪和构成的其他走私罪数罪并罚。

13、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三、择一重罚的具体情形1、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以想象竞合犯论,择一重罪处罚。

数罪并罚问题的刑期计算

数罪并罚问题的刑期计算

数罪并罚问题的刑期计算导言:数罪并罚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刑法学界的热点问题,它关系到剥夺犯罪分子自由的刑期长度,对犯罪分子的宽容与改造有重要影响,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数罪并罚制度作了重要修改,下面我就为您简单介绍一下我国的数罪并罚制度。

关键词:数罪并罚吸收并科限制加重没收财产本文系2014开年课题作者单位:翟辉上海政法学院一刑法修正案八对数罪并罚问题的修改第六十九条原条文: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修改后条文: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最多不能超过25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二数罪并罚问题修改的意义1 可以增加有期徒刑执行的合理性。

在以前,如果一个人因为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尽管总和刑期有35年,但他数罪并罚后只能判处15年以上,20年以下。

而修正案之后,他可以最高被判处25年有期徒刑.注意刑法中的以上,以下都包括本数。

(第九十九条【以上、以下、以内之界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2 可以引导法官增加有期徒刑的适用。

以往数罪并罚刑期过短,迫使法官认为不足以惩治犯罪,以至于判处较多的一罪的死刑,无期徒刑,改革以后加大了有期徒刑的惩罚力度,必然使法官更多适用有期徒刑,保护犯罪人的权利和利益。

三我国数罪并罚问题的原则与操作1 吸收原则:如果一个人因一罪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另一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则后罪被前罪吸收,只执行前面的刑罚。

附加刑适用数罪并罚的应用探讨

附加刑适用数罪并罚的应用探讨

附加刑适用数罪并罚的应用探讨附加刑适用数罪并罚的应用探讨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犯罪人数日益增加,而犯罪的种类也越来越多。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对于犯罪的惩治更加严厉,以保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其中一种重要的措施就是附加刑适用数罪并罚,本文将对其应用进行探讨。

一、附加刑的定义附加刑是指在主刑的基础上,对犯罪人施行的一种惩罚方式,以达到惩罚犯罪、保护社会的目的。

附加刑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罚金、没收财产、限制自由等。

二、数罪并罚的定义数罪并罚是指在同一犯罪人所犯不同罪名、不同时间或不同场所犯罪的情况下,将其判处的罪相加并适用一次刑罚的方式。

三、附加刑适用数罪并罚的意义附加刑适用数罪并罚的主要意义在于提高犯罪人的违法成本,加强对于犯罪的惩戒力度,以遏制犯罪人的违法行为。

同时,数罪并罚也有利于对罪犯进行更加全面的惩罚,使其更加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罪行所带来的不良影响,增强对于法规的敬畏和遵守。

四、附加刑适用数罪并罚的实施条件1、将不同犯罪行为作为不同的罪行处理;2、同时将罪名不同、但因果关系相近或有犯罪数立功行为人共犯之嫌的犯罪事实合并处理;3、将犯罪时间、地点不同、但因素相似、性质相同、手段相同、目的相同的多个犯罪行为合并处理。

五、附加刑适用数罪并罚的实施效果附加刑适用数罪并罚的实施效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提高了对罪犯的惩罚力度,让罪犯更加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罪行所带来的不良影响,减少再犯率;2、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了社会治安的水平;3、有利于对犯罪人进行全方位的惩罚,从而达到更好的惩罚效果。

六、附加刑适用数罪并罚的局限性虽然附加刑适用数罪并罚具有许多积极的作用,但其仍存在以下局限性:1、适用数罪并罚需要考虑到许多因素,比如罪名之间的关系、犯罪的时间、地点等等,这会增加判刑难度;2、对于一些恶性犯罪,仅仅适用数罪并罚是远远不够的,可能需要进行斩首式惩罚或者更加严厉的惩罚方式;3、一些犯罪行为虽然行为具有相似性质,但实际的社会危害程度却不同,因此需要进行个别分析。

2019强化讲义刑法-第19节-数罪并罚 缓刑 减刑 假释 -陈永生

2019强化讲义刑法-第19节-数罪并罚 缓刑 减刑 假释 -陈永生

第十一章数罪并罚第十一章数罪并罚一、数罪并罚的原则:1.吸收:(1)无期、死刑与其他刑罚:数刑中有无期或死刑,执行最重的。

(2)有期徒刑与拘役: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2.限制加重:数刑中有两个以上均为有期、拘役或管制。

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3.并科:(1)主刑与附加刑。

(2)附加刑之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一,有两个以上的犯罪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相加可以超过5年,不受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以及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不得超过5年的限制。

第二,无论是没收全部财产还是没收部分财产,与罚金之间都是并科。

(3)有期徒刑与管制,拘役与管制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17年)55.关于数罪并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犯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另一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

对甲只需执行有期徒刑B.乙犯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另一罪被判处管制1年。

对乙应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继续执行管制C.丙犯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执行4年后发现应被判处拘役的漏罪。

数罪并罚后,对丙只需再执行尚未执行的2年有期徒刑D.丁犯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执行4年后被假释,在假释考验期内犯应被判处1年管制的新罪。

对丁再执行2年有期徒刑后,执行1年管制【答案】ABCD(16年)55.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数罪中有判处(1)和(2)的,执行(3);数罪中所判处的(4),仍须执行。

将下列哪些选项内容填入以上相应括号内是正确的?A.(1)死刑(2)有期徒刑(3)死刑(4)罚金B.(1)无期徒刑(2)拘役(3)无期徒刑(4)没收财产C.(1)有期徒刑(2)拘役(3)有期徒刑(4)附加刑D.(1)拘役(2)管制(3)拘役(4)剥夺政治权利【答案】ABC(12年)12.甲因走私武器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5年;因组织他人偷越国境被判处14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因骗取出口退税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万元。

2024年数罪并罚的具体情形总结

2024年数罪并罚的具体情形总结

2024年数罪并罚的具体情形总结2024年的数罪并罚制度,是中国司法体系改革的重要一环,旨在更加公正、高效地处罚犯罪行为。

下面是对2024年数罪并罚的具体情形进行总结:一、数罪并罚的原则:1. 罪责划定原则:数罪并罚的前提是确保罪责划定准确无误,不得对无罪者进行惩罚。

2. 惩罚原则:数罪并罚的目的是对犯罪行为予以适当的惩罚,并尽可能追求犯罪所致的社会危害的最小化。

3. 刑法科学性原则:数罪并罚应遵循刑法科学性的原则,即根据犯罪性质、情节和后果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判。

4. 公正原则:数罪并罚应维护司法公正,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尊重法律程序。

二、数罪并罚的适用范围和方式:1. 犯罪行为多次数罪并罚:当被告人在一次犯罪活动中同时犯多个罪行时,数罪并罚适用。

适用方式为分别判处刑罚,但不累加刑期。

2. 犯罪行为分别数罪并罚:当被告人在不同时间或场所犯有多个罪行时,数罪并罚适用。

适用方式为累加刑期,但不得超过刑法规定的最高刑期。

3. 犯罪行为数罪不并罚:当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不符合数罪并罚的要求时,不适用数罪并罚制度。

三、数罪并罚的具体情形:1. 犯罪在同一时间、地点实施的情形:如果被告人在同一时间、地点实施两个及以上的犯罪行为,可以适用数罪并罚。

例如,被告人在同一时间内故意伤害他人并抢夺其财物,可以分别以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

2. 犯罪时间间隔较短、手段相似的情形:如果被告人多次实施相同或类似的犯罪行为,时间间隔较短,可以适用数罪并罚。

例如,被告人连续多次盗窃同一商店财物,可以分别以盗窃罪数罪并罚。

3. 犯罪行为构成数罪并罚的情形:如果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构成两个及以上的罪名时,可以适用数罪并罚。

例如,被告人盗窃财物后使用暴力驾驶车辆逃离现场,可以分别以盗窃罪和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

四、数罪并罚的具体判决方式:1. 分别判处刑罚:对于数罪并罚的情形,法院可以对每个罪名分别判处刑罚,即针对不同罪名进行单独处罚。

论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制度

论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制度

论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制度作者:刘爱花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9期【摘要】数罪并罚是我国刑法适用的基本制度之一,其具体规定主要体现在我国刑法第69条、70条和第71条中,对于一些不同的数罪并罚情形的出现,由于没有系统规定,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的操作难度较大。

本文从数罪并罚制度主要特征及实施意义入手,简要分析了数罪并罚的原则,针对数罪并罚实践运作中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刑法;数罪并罚制度;特征;意义;原则;对策数罪并罚是我国刑法适用的基本制度之一,由于目前我国立法系统还不健全,相关法律条文尚不完善,现行刑法中有关数罪并罚制度的规定尚不详细和完善,从而使其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无法可依、尺度不一等问题,影响了司法的严谨性和公平性。

因此,研究数罪并罚制度相关内容,针对数罪并罚实践运作中的问题进行必要的补充和完善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数罪并罚制度主要特征及实施意义数罪并罚是指法院对犯罪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之后,依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和规定决定其应予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数罪并罚制度具有三个基本特征:(1)事实特征,即数罪并罚制度实施的前提和基础是一人犯有数罪。

(2)时限特征,即数罪必须是在法定期限以内发生的。

(3)程序和操作特征,即在司法实践中执行数罪并罚制度必须依照法定的原则和规则,严格按照相关操作执行。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司法机关正确解决数罪并罚问题的法律依据。

数罪并罚制度的实行符合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该制度的实施体现了有罪必罚、一罪一罚的刑法原则,是实现刑罚目的的必然要求,体现可司法公正性,是健全和完善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制度。

二、数罪并罚原则数罪并罚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进行合并处罚时所依据的规则,是数罪并罚制度的核心和灵魂,决定着数罪如何进行并罚。

数罪并罚原则主要有四种:(一)并科原则并科原则是基于“有罪必罚”和“一罪一罚”的刑法原则而对犯罪行为进行的惩罚,对所犯罪行为数罪分别宣告刑罚,合并执行。

数罪并罚原则及其适用规则有哪些内容

数罪并罚原则及其适用规则有哪些内容

数罪并罚原则及其适用规则有哪些内容一、数罪并罚原则的内涵1.罪刑合一原则罪刑合一原则是指犯罪行为对应着一定的罪名和相应的刑罚。

数罪并罚原则中的“数罪”就是指犯罪行为对应的不同罪名,而“罚”则是指相应的刑罚。

数罪并罚原则通过数罪合并运用同一犯罪的不同罪名,使犯罪行为得到相应的刑罚,保持了犯罪行为与刑罚之间的一致性。

2.統籍与诈骗罪的合并运用原则当一起犯罪事实涉及合并运用盗窃罪或诈骗罪时,数罪并罚原则要求将其合并为同一罪名并处以较重的刑罚。

这意味着不能对同一犯罪事实进行多次定罪量刑,以免重复处罚。

3.統籍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合并运用原则当一起犯罪事实涉及合并运用危害公共安全罪时,数罪并罚原则要求将其合并为同一罪名,并由最重的刑法规定的刑罚确定量刑。

这是因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性质特殊,其对公共利益的损害较大,需要采取更加严厉的刑罚予以惩治。

二、适用数罪并罚原则的规则适用数罪并罚原则需要符合以下规则:1.事实证明规则2.法定刑比较规则3.罪数合并数量规则当同一犯罪行为涉及多个罪名时,数罪并罚原则要求将这些罪名合并成为一个罪名。

具体合并数量原则有以下几种:(1)全罪合并原则:将所有罪名都合并成为同一个罪名。

(2)名词合并原则:将几个类似罪名合并为同一个罪名。

(3)动词合并原则:将几个动作相同或相近的罪名合并为同一个罪名。

(4)满罪合并原则:选择一个犯罪行为构成的罪名作为合并运用的罪名,其他罪名合并为这一罪名的数罪。

三、数罪并罚原则无法适用的情形虽然数罪并罚原则是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但是在以下几种情况下,该原则无法适用:1.犯罪行为独立性原则:当犯罪行为具有独立性,即各个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或客观逻辑关系时,无法适用数罪并罚原则。

2.犯罪行为性质不同原则:当犯罪行为的性质完全不同,即罪名不属于同一类别时,无法适用数罪并罚原则。

3.系列犯罪原则:当一连串的犯罪行为构成了系列犯罪时,各个行为之间无法合并为同一罪名,因此无法适用数罪并罚原则。

数罪并罚和择一重罪如何适用

数罪并罚和择一重罪如何适用

数罪并罚和择一重罪如何适用数罪并罚,指的是当一个人犯有多个犯罪行为时,法院可以将这些犯罪行为合并审理,并对其作出统一判决和量刑。

数罪并罚的基本原则是罪刑相当,即根据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和社会危害性,判决和量刑要与犯罪的实质内容相适应。

具体适用数罪并罚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犯罪事实之间存在实质关联。

即这些犯罪行为是在短时间内连续进行,或者是在相同目的、相同手段下实施的。

如果犯罪行为之间没有实质关联,法院是不能将其并罚处理的。

2.犯罪行为应当独立构成犯罪。

即这些犯罪行为应当是法律所定义并能够独立成立罪名的,而不是从属于其他犯罪行为。

择一重罪,指的是当一个人犯有多个犯罪行为,但法院认定其中一个犯罪行为是相对严重的,其他犯罪行为是从属于这个犯罪行为的,法院在审理时可以选择对其作出的判决和量刑仅仅适用于这个相对严重的犯罪行为。

择一重罪的基本原则是一事不再追究,即法院在决定判决和量刑时只考虑最严重的犯罪行为,而不再考虑其他从属犯罪行为。

具体适用择一重罪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犯罪行为存在主从关系。

即这些犯罪行为之间存在一种从属关系,从属犯罪行为是在主犯罪行为之下发生或者是为实现主犯罪行为所做的。

2.主犯罪行为是相对严重的。

即法院认定主犯罪行为的危害和社会危害性相对其他犯罪行为更大,因此在判决和量刑时只考虑主犯罪行为。

数罪并罚和择一重罪的适用都是为了保证刑事案件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在适用这些原则时,法院应当对犯罪事实进行充分认定,并综合考虑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程度、危害后果等多个因素进行判决和量刑。

此外,法院也应当依法严格限制权力,确保对犯罪人的判决和量刑不过分苛刻,避免出现重罪轻判或者轻罪重判的情况。

总之,数罪并罚和择一重罪是刑事法律适用中的两种原则,用于解决多个犯罪行为的判决和量刑问题。

在适用这些原则时,需要考虑犯罪行为之间的关联性和主从关系,以及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和社会危害性。

通过合理适用这些原则,可以保证刑事案件的公正性和效率性,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权威。

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试题:量刑制度

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试题:量刑制度

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试题:量刑制度一、从重、从轻、减轻与免除处罚制度【知识要点】第63条第2款关于“法外减轻处罚”的程序性规定,即需要经过人民法院的核准才能够在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适用减轻处罚。

【经典考题】(2004年试卷二第85题)假如甲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下列关于量刑的说法准确的是:A.如果法官对犯甲罪的被告人判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就属于从重处罚;如果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就属于从轻处罚B.法官对犯甲罪的被告人判处3年有期徒刑时,属于从轻处罚与减轻处罚的竞合C.因为甲罪的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法官不得对犯甲罪的被告人宣告缓刑D.如果犯甲罪的被告人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法官就不能判处低于3年有期徒刑的刑罚,除非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报经人民法院核准解析:本题主要考核量刑制度中的一些概念的理解问题。

1.从重、从轻处罚并不是以法定刑幅度的中线为标准的,不能认为凡是高过中线的就是从重,也不能认为凡是低于中线的就是从轻。

从重、从轻处罚是相对于没有从重、从轻情节来说,所以,根据案情,高于中线的也可能是从轻处罚,低于中线也可能是从重处罚。

A选项说法错误。

2.从轻、从重处罚都是在法定刑幅度之内处罚,因为“以上”、“以下”包括本数,所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能够说是从轻处罚的范围。

但减轻处罚必须低于最低法定刑,即“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中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换言之,判处3年有期徒刑没有体现减轻处罚的含义。

B选项说法错误。

3.法定刑中“三年以上”包括本数。

根据案情,在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前提下,也可能对犯罪分子宣告缓刑。

C选项错误。

4.刑法第63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人民法院核准,也能够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D选项说法准确。

本题准确答案为D.二、数罪并罚制度【相关法条】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理应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不能超过三年,拘役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司法考试:刑法规定数罪并罚汇总(1)

司法考试:刑法规定数罪并罚汇总(1)

数罪并罚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六、为抢劫其他财物,劫取机动车辆当作犯罪工具或者逃跑工具使用的,被劫取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抢劫数额;为实施抢劫以外的其他犯罪劫取机动车辆的,以抢劫罪和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八、关于抢劫罪数的认定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因刑法及罪名修改,适用法条和罪名作相应调整;因为走私废物的行为已经独立成罪,不存在预备阶段。

因此该种危险为具体的危险。

主要表现为走私进境后运输、储存、处理条件和操作方法可能产生危险的情形。

在没有发生实害结果时,应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发生实害结果的以实际的危害形式定罪。

走私行为人对危险属于放任的故意。

**因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二条“(三)以强迫、欺骗等手段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危重劳动的”的规定,并罚强迫劳动罪存在争议。

数罪并罚的三种情况具体是哪三种

数罪并罚的三种情况具体是哪三种

数罪并罚的三种情况具体是哪三种下面将介绍三种典型的数罪并罚情况。

一、多次犯罪行为并罚:这种情况指的是被告人在相对独立的时间内犯有多个犯罪行为,即被告人在不同时间段内多次犯罪。

例如,一个人在一年内分别实施了抢劫、盗窃和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那么法院可以将这些犯罪行为合并起来,对其进行综合量刑。

多次犯罪行为并罚的优点在于可以更好地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对于重复犯罪的个体进行更严厉的惩罚,以达到预防和震慑的效果。

同时,也减轻了法院的工作负担,提高了司法效率。

二、同一犯罪行为多数罪名并罚:这种情况指的是被告人在同一个犯罪行为中,同时涉及到了多个罪名。

例如,一个人因为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不仅构成了贩卖毒品罪,还构成了容留他人吸毒罪和非法经营罪等。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同时对其适用多个罪名,并依法进行处罚。

同一犯罪行为多数罪名并罚的优点在于能够更准确地反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和其危害性,避免对违法行为进行简单合并从而降低了对犯罪的威慑力。

同时,也为了满足公众对于司法公正的期望,展示了对犯罪的应有态度。

三、数罪并罚与数罪并罚加重处罚:这种情况指的是被告人在同一犯罪行为中不仅构成多个罪名,而且这些罪名的量刑标准和刑度适用也有明显的差异。

例如,一个人因为犯罪行为既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又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不仅可以同时适用多个罪名,还可以根据不同罪名的犯罪性质、危害程度等因素,适用数罪并罚加重处罚。

数罪并罚与数罪并罚加重处罚的优点在于能够更全面地评估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进行更为准确的量刑,以使得刑罚更符合犯罪的危害性。

这种做法对于恶劣的犯罪行为具有更大的威慑力和惩罚力,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总结来说,数罪并罚是一种在特定情况下适用于被告人的一种综合处罚方式,可以更准确地反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和其危害性,从而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在具体应用中,法院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特点和刑事法律的规定,综合考虑,依法作出量刑决定。

第十八章数罪并罚

第十八章数罪并罚

第十八章数罪并罚第一节数罪并罚概述一、数罪并罚的概念数罪并罚,是指对于一个人犯数罪的,先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再按法定的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二、数罪并罚的适用应具备三个基本条件:.一人犯有数罪。

数罪并罚的前提是一人犯有数罪。

这时所说的“一人”既可以是单独犯罪中的独立的一个人,也可以是共同犯罪中的数人组合而成的整体。

这里所说的“数罪”,是指基于数个独立的犯意,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具备数个独立的犯罪构成的情况,即实质的数罪或者独立的数罪。

因此,实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或者处断的一罪,比如想像竞合犯、法规竞合犯、结果加重犯、继续犯、惯犯、结合犯、转化犯、合并犯、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等均不属数罪的范畴,一般不适用数罪并罚。

2.数罪必须发生在法定期限内。

根据《刑法》第69条、第70条、第71条、第77条、第86条的规定,适用数罪并罚从时间条件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二是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还有漏罪;三是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四是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被发现有漏罪;五是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或者被发现漏罪。

如果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又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不发生数罪并罚问题。

依照法定的程序和原则并罚。

并罚,是在对犯罪分子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的并罚原则、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三、数罪并罚制度的意义1.数罪并罚制度是对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贯彻。

利用刑罚惩罚犯罪的依据在于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而惩罚必须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

一人犯一罪和一人犯数罪,无论在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都很不相同。

所以,根据行为人犯数罪的不同情况,并按照刑法所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对犯罪人合并处罚,可以保证对犯罪人准确地量定刑罚,从而保障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实现。

2.数罪并罚是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刑法关于数罪并罚有哪些规定?

刑法关于数罪并罚有哪些规定?

刑法关于数罪并罚有哪些规定?1.必须一人犯有数罪。

2.一个人所犯的数罪,必须是指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或者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

3.数罪并罚不是对犯罪分子数个罪简单地加重处罚,而是先对犯罪分子所犯的各罪分别定罪处罚,然后再根据数罪并罚原则,决定该犯罪分子应执行的刑罚。

我国法律针对各种犯罪行为制订了相应的刑罚,在实践中,会有一些犯罪人员不仅仅涉及一种罪行,在这种情形下,法院在判决时可能会采取数罪并罚的形式对犯罪人员作出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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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关于数罪并罚有哪些规定?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数罪并罚的明文规定如下: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二、数罪并罚的适用范围数罪并罚原则,只是解决在对数罪实行并罚的时候应当遵循什么准则进行并罚的问题。

至于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根据数罪并罚原则对各种不同类型的数罪实行并罚,是一个数罪并罚的适用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我国刑法第69条、第70条和第71条分别作了规定。

(一)普通数罪的并罚普通数罪是指判决宣告以前发现的数罪,对于这种数罪的并罚,是数罪并罚的典型形态,我国数罪并罚的原则,就是根据这种情况规定的,由于我们已经对数罪并罚原则作了详尽的论述。

法律规定数罪并罚的原则是什么

法律规定数罪并罚的原则是什么

Only those who respect themselves are more courageous to shrink themselves.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法律规定数罪并罚的原则是什么数罪并罚原则,是指对一人犯数罪合并处罚所依据的原则。

1.对于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

2.对于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

3.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即对判处附加刑的,采取附加刑与主刑并科的原则。

一、数罪并罚的原则是什么数罪并罚原则,是指对一人犯数罪合并处罚所依据的原则。

各国刑法所采取的原则主要有吸收原则、并科原则、限制加重原则与混合原则。

吸收原则的内容是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选择最重的一种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其余较轻的刑罚都被最重的刑罚吸收。

并科原则也即相加原则,其内容是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然后将各罪所处的刑罚相加在一起全部执行。

限制加重原则的内容是,以数罪中的最高刑罚为基础,再加重一定的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或者在数刑的合并刑期以下,依法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

我国刑法第69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据此,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采取的是混合原则。

1.对于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

(1)数罪中判处几个死刑或者最重刑为死刑时,只执行一个死刑,不执行其他主刑。

(2)数罪中判处几个无期徒刑或者最重刑为无期徒刑时,只执行一个无期徒刑,不执行其他主刑。

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将两个以上的无期徒刑决定合并执行死刑。

从形式上说,两个以上无期徒刑即使相加,也还是无期徒刑。

从实质上说,无期徒刑与死刑是性质截然不同的两个刑种;刑法对死刑的适用是严格控制的,将两个以上的无期徒刑合并为死刑,就扩大了死刑的适用范围;而且既然被告人所犯各罪都只应判处无期徒刑,就说明还有改造的可能性,不能决定合并执行死刑。

张明楷:论同种数罪的并罚

张明楷:论同种数罪的并罚

张明楷:论同种数罪的并罚●张明楷 (进入专栏)【摘要】“一罪一刑”的罪刑关系、行为责任论、量刑情节的差异性等原理与事实,决定了对判决宣告以前的同种数罪,原则上应当实行并罚;但是,对于刑法分则将多次、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规定为法定刑升格条件的犯罪,不应当实行并罚;对于想象竞合犯、牵连犯与吸收犯的同种数罪,原则上并罚,例外不并罚;对于刑法分则将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规定为法定刑升格条件的犯罪,以及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与死刑的犯罪,原则上不并罚,例外并罚;在同时存在应当并罚与不必并罚的交叉情形时,需要按照刑罚的正当化根据(尤其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灵活处理。

对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同种漏罪的,不能一概采取并罚原则;在以一罪论处才能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时,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重新量刑;已经执行的刑期,计算在重新决定的刑期之内。

【关键词】同种数罪;并罚;原则;例外众所周知,数罪并罚存在三种情况:一是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二是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三是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并罚。

可以肯定的是,在上述第三种情况下,即使行为人所犯新罪与已经判决(正在执行)的犯罪的罪名相同(同种数罪),也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一方面,前一判决没有任何不当,故不可能以变更前一判决的方式处罚新罪;另一方面,对行为人所犯新罪必须定罪量刑。

因此,唯一的办法是实行并罚。

但是,在上述第一种情况下,对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同种数罪的,应否实行并罚,就成为需要研究的问题。

例如,行为人两次犯故意伤害罪,对此是以一个故意伤害罪论处,还是以两个故意伤害罪实行并罚?一罚说主张,对同种数罪一概不并罚,作为一罪的从重情节或法定刑升格的情节处罚即可。

并罚说主张,对同种数罪一概实行并罚。

折中说主张,以一罚作为基本处罚方法,以并罚作为补充方法。

[1]但折中说并没有明确提出一罚与并罚的具体标准。

本文的基本观点是,从原则上说,对同种数罪应当并罚;从结局上说,对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同种数罪的,既可能实行并罚,也可能以一罪论处(以并罚为原则的折中说)。

我国刑法规定的适用数罪并罚的三种情况有哪些

我国刑法规定的适用数罪并罚的三种情况有哪些

我国刑法规定的适⽤数罪并罚的三种情况有哪些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的犯⼈,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定原则判决宣告执⾏的刑罚。

那么,我国刑法规定的适⽤数罪并罚的三种情况有哪些?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我国刑法规定的适⽤数罪并罚的三种情况有哪些1、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的并罚。

2、判决宣告以后发现“漏罪”的并罚。

3、判决宣告以后⼜犯新罪的并罚。

数罪中有同种数罪、不同数罪之分。

判决宣告以前即已被发现的同种数罪,不适合⽤数罪并罚。

判决宣告后发现的漏罪的性质,⽆论与前罪属同种或异种,都应当单独作出判决,然后进⾏数罪并罚。

对于刑罚执⾏期间再犯新罪的,⽆论新罪的性质与前罪是否相同,都应与残余刑期并罚。

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六⼗九条【数罪并罚的⼀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的刑期,但是管制最⾼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不能超过⼀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五年的,最⾼不能超过⼆⼗年,总和刑期在三⼗五年以上的,最⾼不能超过⼆⼗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有期徒刑。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完毕后,管制仍须执⾏。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种类不同的,分别执⾏。

第七⼗条【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九条的规定,决定执⾏的刑罚。

已经执⾏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条【判决宣告后⼜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九条的规定,决定执⾏的刑罚。

第14讲 刑罚论(二)

第14讲 刑罚论(二)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所谓“重大犯罪”、“重大案件”、 “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 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 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 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 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指根 据犯罪行为的事实、情节可能判处无期徒 刑以上刑罚。案件已经判决的,以实际判 处的刑罚为准。如果因为被判刑人有法定 情节而经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后判处有期 徒刑的,不影响对他重大立功的认定。
二、适用假释的条件
3、实质条件 4、社区条件
三、假释的考验期限
第一种,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 释考验期内没有犯新罪,也没有被发现 漏罪,并且遵守监管规定的,假释考验 期满,原判刑罚就认为执行完毕。 第二种,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 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或者被发现漏罪 的,应当撤销假释,将原罪的残余刑期 和新罪或者漏罪的刑期实行数罪并罚。
警察盘问,主动交代事实
通缉追捕过程中 主动投案
投案途中,被抓
亲友劝说、陪同其投案
捆绑送其投案
双规
是指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交代问题 为党员干部创造了自首的机会
1.一般自首
第二个要件是如实供述罪行
首先,犯罪人供述的必须是自己所犯罪行 其次,所供述的罪行应该是主要的犯罪事实
最后,供述自己罪行的方式,多种多样
不能匿名投案
公然挑衅
1.一般自首
第一个要件是自动投案
投案的时间
第一种,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都还没有 被发现。这时候投案是标准的投案,是 “最纯”的投案。 第二种,犯罪事实已经被发现,但犯罪嫌 疑人没有被发现。 第三种,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都被发现, 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采取强 制措施。

司法考试《刑法学》辅导——罪数问题

司法考试《刑法学》辅导——罪数问题

目录司法考试《刑法学》辅导:处断的一罪司法考试《刑法学》辅导:法定的一罪司法考试《刑法学》辅导:实质的一罪司法考试《刑法学》辅导: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司法考试《刑法学》辅导:处断的一罪司法考试冲刺阶段重点、难点汇编——《刑法学》辅导:处断的一罪(一)连续犯连续犯是指基于一个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

常见的连续犯,如持枪连续杀人,连续多次贩卖毒品的;连续盗窃作案数起等等。

连续犯,是实质数罪,但当作一罪来处理,不实行数罪并罚。

连续犯与继续犯(持续犯)的区别就在于是一行为还是数行为。

关于连续犯,要注意以下二点:1.追诉时效起算,犯罪行为有连续状态的,追诉时效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在刑法的溯及力方面,根据司法解释,犯罪行为由新刑法(1997年刑法)生效前连续到新刑法生效后的,应适用新刑法,但新刑法规定处罚较重的,在量刑时可以适当从轻处罚。

(二)牵连犯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某一犯罪时,其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方法行为)和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况。

牵连犯包括以下两种情况:1.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

如为了诈骗财物或者招摇撞骗,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如在进行招摇撞骗犯罪过程中,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而伪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证件。

2.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

牵连犯与想象竞合犯的区别:类似于连续犯与继续犯的区别一样。

关键区别是一行为还是数行为。

牵连犯是数个犯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着牵连关系,是实质的数罪,处断的一罪;而想象竞合犯是一行为触犯数个罪名,是实质的一罪,想象的数罪。

还要注意:有的刑罚规定的行为是复合行为,想象竞合犯中有的复合行为视为一行为,而不是数行为的。

牵连犯的处理原则:择一重罪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但刑法分则有例外规定的,应当依照该例外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应当实行数罪并罚的例外规定主要是:1.在犯走私罪的过程中,使用暴力手段抗拒缉私的,应当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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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数罪并罚的几种特殊情况
[摘要]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是指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的,或在判决以后,在缓刑、假释考验期内,在刑罚执行中已发现有漏判之罪的,应将数罪合并处理,即对该犯罪人的合并处罚。

笔者拟将对适用数罪并罚的几种特殊情况作一些简单探讨。

[关键词]判决;刑罚;数罪并罚
1 判决宣告后发现有漏罪的并罚
这是指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将前罪和新发现的罪进行并罚的情况。

下面,笔者分两种情况加以分析:
1.1 原来判处的是一罪,判决后又发现了漏罪的处罚方法
对这种情况,直接依据《刑法》第70条规定予以处罚。

例如,某甲犯了一个盗窃罪和一个抢劫罪,盗窃罪先被起诉,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某甲5年有期徒刑。

在某甲服刑2年后,发现他判决前还犯有抢劫罪,假定以抢劫罪判处某甲8年有期徒刑,依照《刑法》规定,对某甲应当在8年以上13年以下,决定应执行的刑罚。

如果决定对他执行10年有期徒刑,应将已执行的2年计算在10年之内,即某甲尚需再执行8年有期徒刑。

1.2 原来判处的是数罪,判决后又发现了漏罪的处罚方法
对此,理论界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把漏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原判决定执行的刑罚并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把漏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原判决所认定的数罪的刑罚即数个宣告刑,依照相应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

笔者认同第一种观点。

因为原来所作的数罪并罚的判决,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如果漏罪所判刑罚不与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并罚,而与原判决的数罪的刑罚并罚,这就意味着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期是无效的。

2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
这是指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犯罪分子又犯新罪,将前罪和新犯的
罪并罚的情况。

具体来讲,应先对其所犯的新罪作出判决,再把前罪未执行完的刑罚和对新罪判处的刑罚进行并罚,决定应执行的刑罚,这种刑期计算方法称为“先减后并”。

例如,某乙犯贪污罪,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在服刑4年时,又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这样,某乙原判10年有期徒刑,已执行4年,尚余6年有期徒刑。

应当把还没有执行的6年和对新罪所判的12年,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进行并罚,即在12年以上18年以下,决定应执行的刑罚。

3 判决宣告后即犯新罪又有漏罪的并罚
这是指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在对新罪的审理过程中又发现前一判决宣告前该犯罪分子还有漏罪没有判决的并罚情况。

对此种情况,笔者认为应当分别对新罪和漏罪定罪量刑,分别适用“先并后减”、“先减后并”的方法作出判决,再将漏罪和新罪的判决实行并罚。

例如,某丙犯放火罪,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在服刑3年时,又犯脱逃罪,假定应当判处5年有期徒刑,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又发现该犯在判决宣告前,还犯有非法持有毒品罪没有处理,假定人民法院就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其10年有期徒刑。

这就应当先将漏罪10年有期徒刑与本罪6年有期徒刑进行并罚,即应当在10年以上16年以下,决定应执行的刑罚,假定应执行15年有期徒刑,应将已执行的3年计算在15年之内,然后将15年减去3年所得结果12年与新罪所判处的刑罚5年有期徒刑进行并罚,即在12年以上17年以下决定应执行的刑罚。

如果对某丙决定执行15年有期徒刑,由于其已服刑3年,实际上对某丙共执行18年有期徒刑。

4 在缓刑和假释期间又犯新罪的并罚
依据《刑法》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将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进行并罚,决定应执行的刑罚。

例如,某丁因侮辱罪判处3年有期徒刑,缓刑4年,经2年后,又犯故意伤害罪,假定判处有期徒刑5年,这样就应当撤销缓刑,将判处侮辱罪的3年有期徒刑与判处故意伤害罪的5年有期徒刑进行并罚,然后在5年以上8年以下决定应执行的刑罚。

依据《刑法》第86条的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判处的刑罚进行并罚。

例如,某戍因盗窃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执行3年后获得假释,但不久又犯抢劫罪,假定应当判处6年有期徒刑,这样就应先撤销假释,将前罪没有执行完的2年有期徒刑和后罪的6年有期徒刑进行并罚,在6年以上8年以下决定应执行的刑期。

如果对某戍
决定执行7年有期徒刑,由于其已服刑3年,实际上对某戍共执行10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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