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数罪并罚的几种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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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数罪并罚的几种特殊情况

[摘要]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是指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的,或在判决以后,在缓刑、假释考验期内,在刑罚执行中已发现有漏判之罪的,应将数罪合并处理,即对该犯罪人的合并处罚。笔者拟将对适用数罪并罚的几种特殊情况作一些简单探讨。

[关键词]判决;刑罚;数罪并罚

1 判决宣告后发现有漏罪的并罚

这是指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将前罪和新发现的罪进行并罚的情况。下面,笔者分两种情况加以分析:

1.1 原来判处的是一罪,判决后又发现了漏罪的处罚方法

对这种情况,直接依据《刑法》第70条规定予以处罚。例如,某甲犯了一个盗窃罪和一个抢劫罪,盗窃罪先被起诉,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某甲5年有期徒刑。在某甲服刑2年后,发现他判决前还犯有抢劫罪,假定以抢劫罪判处某甲8年有期徒刑,依照《刑法》规定,对某甲应当在8年以上13年以下,决定应执行的刑罚。如果决定对他执行10年有期徒刑,应将已执行的2年计算在10年之内,即某甲尚需再执行8年有期徒刑。

1.2 原来判处的是数罪,判决后又发现了漏罪的处罚方法

对此,理论界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把漏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原判决定执行的刑罚并罚。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把漏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原判决所认定的数罪的刑罚即数个宣告刑,依照相应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笔者认同第一种观点。因为原来所作的数罪并罚的判决,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如果漏罪所判刑罚不与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并罚,而与原判决的数罪的刑罚并罚,这就意味着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期是无效的。

2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

这是指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犯罪分子又犯新罪,将前罪和新犯的

罪并罚的情况。具体来讲,应先对其所犯的新罪作出判决,再把前罪未执行完的刑罚和对新罪判处的刑罚进行并罚,决定应执行的刑罚,这种刑期计算方法称为“先减后并”。例如,某乙犯贪污罪,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在服刑4年时,又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这样,某乙原判10年有期徒刑,已执行4年,尚余6年有期徒刑。应当把还没有执行的6年和对新罪所判的12年,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进行并罚,即在12年以上18年以下,决定应执行的刑罚。

3 判决宣告后即犯新罪又有漏罪的并罚

这是指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在对新罪的审理过程中又发现前一判决宣告前该犯罪分子还有漏罪没有判决的并罚情况。对此种情况,笔者认为应当分别对新罪和漏罪定罪量刑,分别适用“先并后减”、“先减后并”的方法作出判决,再将漏罪和新罪的判决实行并罚。例如,某丙犯放火罪,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在服刑3年时,又犯脱逃罪,假定应当判处5年有期徒刑,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又发现该犯在判决宣告前,还犯有非法持有毒品罪没有处理,假定人民法院就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其10年有期徒刑。这就应当先将漏罪10年有期徒刑与本罪6年有期徒刑进行并罚,即应当在10年以上16年以下,决定应执行的刑罚,假定应执行15年有期徒刑,应将已执行的3年计算在15年之内,然后将15年减去3年所得结果12年与新罪所判处的刑罚5年有期徒刑进行并罚,即在12年以上17年以下决定应执行的刑罚。如果对某丙决定执行15年有期徒刑,由于其已服刑3年,实际上对某丙共执行18年有期徒刑。

4 在缓刑和假释期间又犯新罪的并罚

依据《刑法》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将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进行并罚,决定应执行的刑罚。例如,某丁因侮辱罪判处3年有期徒刑,缓刑4年,经2年后,又犯故意伤害罪,假定判处有期徒刑5年,这样就应当撤销缓刑,将判处侮辱罪的3年有期徒刑与判处故意伤害罪的5年有期徒刑进行并罚,然后在5年以上8年以下决定应执行的刑罚。

依据《刑法》第86条的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判处的刑罚进行并罚。例如,某戍因盗窃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执行3年后获得假释,但不久又犯抢劫罪,假定应当判处6年有期徒刑,这样就应先撤销假释,将前罪没有执行完的2年有期徒刑和后罪的6年有期徒刑进行并罚,在6年以上8年以下决定应执行的刑期。如果对某戍

决定执行7年有期徒刑,由于其已服刑3年,实际上对某戍共执行10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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