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概述

合集下载

经济法破产法

经济法破产法
1、和解整顿 (1)和解:破产程序开始后,由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就债务人延期清偿债
务、减免债务、整顿等达成协议,以中止破产程序挽救企业的法律行为
(2)整顿: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主持,整顿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定 期向债权人会议报告整顿情况,整顿期限不超过2年。
2、和解整顿制度的特点: (1)在债务人已达破产界限,被债权人申请破产,且案件已为法院受理后方可
特征:
(1)破产法的调整范围仅限于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不能 清偿到期债务的特别情况;
(2)破产法是集实体与程序内容合一的综合性法律 3.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二、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1、破产界限的实质标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1)债务人明显丧失清偿能力; (2)不能清偿的是清偿期限已届满债权人提出清偿要求无争 议或已有确定名义的债;
三、债权人会议
1、债权人会议:是由全体债权人组成的,以维护债权人共同利 益为目的的,在法院监督下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 人意思的破产机构。债权人会议本身不是执行机关,也不是 民事活动的权利主体。
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享有表决权;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 人中指定主席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无表决权,除非放弃其优先受偿权利者
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中止破产程序:
4.破产案件的管辖法院:债务人所在地人 民法院
5.法院受理:
法律后果:破产程序开始
A收到破产申请后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B立案后10日内通知债务人并公告;债务 人15日内提交证据材料。
C收到债务清册后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 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视为自动放弃 债权,对此便不再予以清偿。
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相关人员必须留守破产企业。
2.破产清算组 (1)成立 (2)组成 (3)职责:

一节破产法概述

一节破产法概述
单击此处添加副标题
202X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单击此处添加副标题
第一节 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及立法目的 一.破产的概念 二.破产法的概念 三.破产法的立法目的
扁平工作汇报通用模版
第二节 破产法的立法体例
01
商人破产主义.一般破产主义与折衷主义*
02
职权主义与申请主义
03
清算主义与再建主义
04
惩戒主义与非惩戒主义
第一节 破产程序开始的要件
1
破产程序开始的要件概说
2
破产能力
3
破产原因
4
输入标题
第三节 破产管理人
输入标题
输入标题
输入标题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与监督
2
破产管理人的概念与地位
破产管理人的选任
1
4
3
债权申报的规则
第四节 破产债权的申报
债权表的编制与核查
债权申报的概念与特征
第五节 债权人会议
单击添加文本具体内容
第四节 我国破产法的立法概况
新中国成立前的破产法立法概况
新中国成立后的破产法立法概况
<<企业破产法>>的立法概况
01.
02.
03.
04.
第二节 破产程序的启动与运行
单击此处添加文本具体内容,简明扼要地阐述你的观点
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
破产申请
破产案件的管辖
破产申请的受理
债权人会议制度概述
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与运行
第一节 破产财产制度概述
破产财产的概念与性质
破产财产的分类及性质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破产财产的范围
第二节 破产债权.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破产法概述

破产法概述
人在企业破产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法律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破产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破产法仅指破 产清算程序;广义的破产法则包括破产还债程序、和解程序和重整程序。 破产法的主要内容从性质上可分为实体法规范、程序法规范和罚则。
目前我国关于破产的法律规范主要有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并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2002 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并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企 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审理破产案件的规定》), 2011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并于2011年9月26日起施行的《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 称《破产法司法解释(一)》),以及2013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 布并于2013年9月16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 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破产法司法解释(二)》) 等。
三、破产案件的管理
(一)地域管辖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条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 民法院管辖。所谓债务人所在地,是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因此,当企业的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时,应当以后者为 准。
(二)级别管辖
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按如下原则确定:① 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② 地区、 地级市以上(含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由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个别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移转管辖的 规定确定管辖级别。
(二)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1.主体适用范围
根据《破产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是所有 的企业法人。同时,《破产企业法》第135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 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 序。”

第5章破产法

第5章破产法
P102-103 3
三、我国破产法的主要内容
1.破产界限、申请与管辖 破产界限、 2、受理 3、管理人 4、债务人财产 5、债权申报 6、债权人会议 和解、 7、和解、重整 破产清算(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8、破产清算(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4
破产程序
③管理人存续期间 ④ ⑥债权人会议
财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范围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范围 清偿原则: 清偿原则: ①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 不足以清偿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②不足以清偿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 ③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 按照比例清偿。 按照比例清偿。 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 ④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 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P103-105 6
2、受理
受理的法律后果: 受理的法律后果: 指定管理人、通知公告债权人; ①指定管理人、通知公告债权人; 债务人有关人员承担相应的义务; ②债务人有关人员承担相应的义务; 债务的个别清偿行为无效; ③债务的个别清偿行为无效; ④债务人的债务人应清偿债务; 债务人的债务人应清偿债务; 管理人对尚未履行完毕合同的决定权; ⑤管理人对尚未履行完毕合同的决定权; 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 ⑥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 程序应当中止; 程序应当中止; ⑦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 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 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
P108-109 8
4、债务人财产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 务人取得的财产, 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 针对债务人财产的行为: 针对债务人财产的行为:①管理人的撤销 债务人处理财产行为无效; 权;②债务人处理财产行为无效;③出资 人缴纳出资的义务; 人缴纳出资的义务;④对债务人有关人员 行为的追回权; 权利人的取回权; 行为的追回权;⑤权利人的取回权;⑥在 途货物的处理; 途货物的处理;⑦债权人抵销权

恒大破产案件法律解释(3篇)

恒大破产案件法律解释(3篇)

第1篇一、背景恒大集团,作为我国知名的大型房地产企业,近年来因资金链断裂,陷入严重的债务危机。

2021年,恒大集团宣布破产,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恒大破产案件进行解释。

二、破产法律概述1. 破产法概述破产法是指规定债务人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分配,以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债务人重生的法律制度。

我国破产法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实施条例》。

2. 破产原因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因以下原因之一,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3)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

三、恒大破产案件法律解释1. 恒大破产原因分析恒大集团破产的主要原因是资金链断裂。

根据公开资料显示,恒大集团负债总额高达2.4万亿元,而其资产总额仅为1.6万亿元,明显资不抵债。

此外,恒大集团在房地产开发、金融、文旅等领域投资过大,导致资金回笼困难,最终陷入破产境地。

2. 恒大破产程序恒大集团宣布破产之后,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其破产程序如下:(1)债权人申报债权:债权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包括债权金额、担保情况等。

(2)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中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等事项。

(3)破产财产的清算与分配:破产管理人负责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并根据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4)破产重整或破产清算:根据破产财产的清算结果,人民法院决定恒大集团是进行破产重整还是破产清算。

3. 恒大破产案件的法律问题(1)恒大集团债务清偿顺序: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破产财产应按照以下顺序清偿:①破产费用;②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③破产人所欠税款;④普通债权。

恒大集团破产案件中,如何确定债务清偿顺序,是法律需要解决的问题。

(2)恒大集团资产处置:恒大集团破产案件中,如何有效处置其资产,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是法律需要解决的问题。

经济法 第八章 破产法

经济法 第八章 破产法

• 五、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 破产费用:
•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 费用
– 共益债务:
•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 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 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 务 •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个人担任管理人: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 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 ★管理人的回避
二、管理人的指定
《指定管理人规定》设置了管理人名册制度
指定管理人有随机、竞争、接受推荐三种方式
(2009年考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有关 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 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作为管理人的企业破产 案件应同时具备的条件有( ) A.事实清楚 B.标的额较小 C.债权债务关系简单 D.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 答案:ACD
二、破产申请的提出 1、提出破产申请的当事人:
– 债务人--可以提出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 – 债权人—可以提出重整或破产清算申请 – 税务机关、社会保险机构—可以提出破产清算申 请 – 企业职工(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2/3以上 多数同意)—可以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2、破产案件的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债 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第八章 破产法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的概念 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经法院审理,强 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 制度。

破产法概述

破产法概述

破产法概述破产是商品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出现的法律现象。

破产法是商品经济社会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的破产立法诞生之后,对经济体制改革与市场经济建设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将其全部财产依一定的顺序和比例偿还给债务人,并依法免除其无法偿还的债务的法律制度。

破产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为前提,是以债务人的全部财产集中清偿全部债务的过程,从而使破产债权人的债务得到公平的清偿,破产是在法院主持和监督下依法定程序实施的清理程序。

在新破产法实施以前,我国的破产法主要有:1986年12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回忆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91年4月第七节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1991年和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两个司法解释文件组成。

新破产法由第十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日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破产与相近的民事执行制度对比:1、清偿能力:民事执行中的债务人通常具有清偿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需强制执行。

而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已无清偿能力。

2、执行目的:民事执行是为个别债权人利益进行,破产则是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进行。

3、执行范围:民事执行仅限于债务人的相关财产,不涉及主体资格问题。

而破产是对债务人财产与经营关系的全面清算执行,在作出破产宣告后,将终结债务人的业务经营,并使其丧失民事主体资格。

民事执行的范围包括财产和行为,破产执行的范围仅为财产。

公司破产要经以下法定程序:(1)破产的申请:破产申请,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宣告公司破产的请示。

(2)破产的受理:人民法院裁定或受理公司破产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布公告。

破产法课件

破产法课件

二、形式要件
(一)当事人申请破产

申请主义与职权主义
申请破产是权利还是义务?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 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 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 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 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 产清算。
《企业破产法》第30条:破产申请受 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 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 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1、破产企业与他人共有财产分割后取 得的份额或转让应得部分后取得的收益;
破产法是调整破产程序中各方参与人
之间行为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
义的破产法仅指对债务人财产进行破产
清算的法律,广义的破产法还包括和解、 重整等制度的法律。
二、破产法的基本原则
1、司法独立原则
(1)法院享有独立审判的权力,不受 外来非法干涉; (2)当事人(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 利害关系人)在司法程序中依法享有程 序上的权利,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剥夺。
(二)权利
1、确有需要可以经法院许可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员;
2、破产管理人享有收取报酬的权利; 3、破产管理人的执业行为不受非法干 扰。
(三)义务
1、管理人应尽到勤勉忠实义务;
2、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 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 可。
第四章 债务人的财产
一、债务人的财产的概念与性质
商事法学(下)
破 产 法
王 枫
第一章 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与破产法 (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 债务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基于利 害关系人的申请,或由法院依职权,对 该债务人适用的一种特定的债权债务清 理程序。

破产法概述

破产法概述

为债务人无力偿债的必然结果。现代破产 概念以破产为事实状态,存在着不同的处 理方法和可能结果 作为事实状态的破产概念和作为法律程序 的破产概念 广义的破产程序和狭义的破产程序:广义 上包括各种债务清理程序,狭义上仅指破 产清算程序。
2、破产法的立法目标 (1)总体目标:解决债务人的财务困境 (2)具体目标:拯救陷入财务困境的企业、 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就业、鼓励企业 家阶层的发展等。各国具体目标的侧重点 不同。 (3)2004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破产 法立法之南: 为市场提供确定性以促进经济稳定和增长; 资产价值最大化;
二、破产法的立法准则
商人破产主义(意、法)与一般破产主义 (德、美): 清算主义主义和不免责主义: 属地主义与普及主义
三、破产法的历史沿革
1、大陆法系 罗马法时期:人身执行----财产执行(财产委付、 财产扣押) 中世纪:自行扣押财产清偿----通过法庭扣押和 执行债务人财产----破产处理规则 近现代:
在清算和重整之间求得平衡; 确保对处境相近的债权人的公平待遇; 及时高效并公正地解决破产事务; 保全破产财产以便公平分配给债权人; 确保制定有透明度和可预见性的破产法,为 收集和传递信息提供激励; 承认原有的债权人的权利,就优先债权的排 序确定明晰的规则; 建立跨国界破产的框架。
3、破产法的性质和作用: (1)是债务清偿法和企业法 (2)实体法和程序法 (3)私法和公法
2、英美法系: 英国破产法:成文法为主 1986年《无力偿债法》:自然 人破产和公司法中的法人破产合为一体。 美国破产法:直接继受于英国 1978年《破产法典》
四、中国破产法的立法状况
1、50年代的规范性文件: 2、1986年《企业破产法(试行)》 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 3、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19章“企业法人 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于非全民所有制的企 业法人。 4、2006年《企业破产法》

经济法-第五章-破产法

经济法-第五章-破产法

第二节 破产申请和受理
(二)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
6、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 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 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 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7、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 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
第二节 破产申请和受理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 帐簿、文书等资料; (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 并如实回答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 问; (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
4、如果“3”中火烈鸟公司的欠款尚未到 期,赵、钱获悉火破产,可否申报债权?
5、火烈鸟公司和丙公司签订一笔买卖合 同,向丙公司购买50万的上等布料,管理人解 除了该合同,丙公司可否申报债权?可以什么 理由申报债权?违约金是否也可申报?(5)
1、火烈鸟公司在一年前向甲银行贷款100万, 约定2年后归还,现甲知道火破产,可否申报债 权?(1)
2、火烈鸟公司从戊公司购进一批纽扣,签 给对方一张20万的支票,随后进入破产程序, 而银行不知情,仍把20万划给了戊。现在银行 该怎么保护自己权益?(7)
3、火烈鸟公司向乙银行贷款200万,由赵 某、钱某做保证人,到期后因火烈鸟公司无力还 债,乙向赵、钱分别追回了50万和80万,还有70 万债务未追回,乙可否申报债权?赵和钱如何保 护自己权益?(3)
第二节 破产申请和受理 2、若受理: (1)5日内送达申请人-债务人15日内提交 相关材料 (2)受理同时指定管理人 (3)受理后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 3、若不受理: 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不服10日内 向上一法院上诉

破产法

破产法

• 二、破产的申请与受理 • 1、破产原因(破产界限):认定债务人丧失偿债 能力,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 的法律标准,即引起破产程序发生的原因。 • 我国规定的破产原因: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 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 偿能力,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有明显丧失清偿能 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 • • •
2、破产的法律特征 1)破产具有执行程序的属性 2)是在特定情况下适用的一种法律程序 3)是对债务人现存全部法律关系的彻底清 算,往往直接导致债务人民事主体资格的 消灭; • 4)破产程序的实施是要保证对债权人的公 平清偿和对债务人正当权益的合理保护, 进而实现对整个社会利益一定维护。
破产法
• 一、破产法概述: • 1、破产概念: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在法院 的审理与监督下,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 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 狭义专指破产清算程序,广义还包括挽救债务人、 避免破产为目的的和解、重整等法律制度。 • 破产清算程序与民事执行的区别:债务人是否有 清偿债务的能力;为全体债权人还是为个别债权 人的利益而执行;执行的财产是仅限于与债务相 关的还是其全部财产,是否丧失法人资格
• • • • • • • • • • •
四、管理人的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薄、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 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法院认为其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职,辞去职务应当经法院许可。

破产法概述#精选.

破产法概述#精选.

第二十五章企业破产法第一部分破产法概述一、破产的概念和特点概念:指法律程序,即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以债务人的所有财产公平清偿给全体债权人的一种概括性执行程序。

狭义上的破产是指破产清算广义上的破产是指由破产清算程序与破产和解、破产整顿等预防性程序共同构成的一个统一的破产法律制度体系。

(思考:破产法的价值取向)破产的特点:1.破产是一种特殊的偿债手段。

2.破产适用的前提即破产原因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3.破产的主要目的在于使债权人获得公平清偿。

4.破产是一种概括性执行程序。

二、破产法的概念和性质及特点1.破产法的概念。

破产法,是指规范破产程序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2.破产法的性质。

①认为破产法属于程序法。

②认为破产法为商事特别法。

③认为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均实行民商合一,破产法当属民事特别法。

一般认为,破产法应属于独立的程序法,而不应纳入民事诉讼法的范畴:首先:破产程序开始的方式不同于民事诉讼程序其次:破产程序可以准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但并不构成破产法的主要内容。

最后:破产法上有许多特有的制度而这些都是民事诉讼程序,民事执行程序所不能包容的。

3.我国破产法的特点①法律适用范围扩大。

②弱化行政干预,强化当事人意思自治。

③引入破产管理人制度。

④强化破产责任。

⑤完善了破产预防制度。

三、破产法的效力1.破产法在时间上的效力。

(生效和失效时间,以及有无溯及力)2.破产法对地的效力。

(破产宣告的效力及于债务人在何地的财产)各国立法有三种做法:一是属地主义,即破产宣告的效力仅及于破产人在国内所有的财产,不及于国外;二是普及主义,即破产宣告的效力及于债务人在国内、国外的所有财产;三是折中主义,即对债务人的动产采用普及主义,对债务人的不动产采用属地主义。

《企业破产法》第五条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

国家司法考试三卷《商法》考点:破产法

国家司法考试三卷《商法》考点:破产法

国家司法考试三卷《商法》考点:破产法国家司法考试三卷《商法》考点:破产法导语破产法是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制定的。

下面是店铺整理的相关考试资料,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1.破产概述(一)破产的概念按照现代的破产法概念,破产首先是一种事实状态,这种事实状态,并不等同与传统意义上的破产事件,因为它并不必然地导致清算程序的发生,债务和债权人可以有各种不同选择,包括:和解程序、重整程序、清算程序;而并不以清算为唯一程序手段。

(二)宣告破产的条件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申请破产,要求和解、重整、清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产:(1)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2)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债务的;(三)破产案件的管辖(1)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在地法院管辖,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法院管辖;(2)基层法院管辖县级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法院管辖地级市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外商投资企业的破产案件;2.破产的程序(一)破产案件的提出和受理(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提供关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注意:对于债权未到期的请求权人无资格申请破产,但享有参加破产程序的权利(2)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说明企业亏损的情况,提交有关的会计报表、债务清册、债权清册;但法院对下列情形不予受理: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二)指定破产管理人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由法院指定管理人,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胜任职务的,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更换;管理人的职权包括:(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资料;(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并制作报告;(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三)破产案件受理的法律效果(1)对债务人的约束不得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的义务,即使债务人为了正常生产经营必需的情况下也不得支付;(2)对债权人的约束①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只能通过破产程序行使权利,债权人不得个别追索债务,也不能向法院提起新的民事诉讼;②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经人民法院准许,不得行使优先权;(3)对其他民事诉讼的影响①民事诉讼程序的中止和终止②民事执行程序的中止③财产保全的中止(四)债务人财产债务人财产是破产案件受理时,破产企业仍实际占有的财产;而破产财产是指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在债权人之间进行分配的财产;但下列财产不属于债务人财产:(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等法律关系而占有的他人财产;(2)特定物买卖中,债务人作为出卖人尚未将标的物转移但买受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或债务人作为买受人尚未收到标的物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货物;(3)尚未办理产权或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4)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注意:对于已作担保物的财产仍属于债务人财产;但不属于破产财产;(五)债权人会议(1)债权人会议的概念和地位债权人会议是指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集体行使权利的决议机构,其法律地位为:①债权人自治原则②破产案件中人民法院处于主导地位,对破产程序的进行负有全面责任,在债权人之间保持中立。

第四章-破产法ppt课件(全)

第四章-破产法ppt课件(全)

二、管理人的资格与指定
(二) 管理人的指定
根据《破产法》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在实践中 ,并非所有的中介机构及个人都具备担任管理人的客观能力与 主观意愿,《指定管理人规定》设置了管理人名册制度。由人 民法院根据本地破产案件发生数量从报名者中择优确定编入管 理人名册的人数,并从编入管理人名册的中介机构及其取得执 业资格的成员中实际指定管理人。人民法院对管理人名册实行 动态管理,根据破产案件发生的数量、编入管理人名册者的工 作考核情况以及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的情况变化,适时调整名 册,加以增删,以适应审理破产案件的实际需要。
第四章 破产法
主要内容
破产法概述 破产申请与受理 管理人制度 债权人财产 债权申报与债权人会议 重整与和解
破产清算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 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 ❖ 破产法的立法宗旨与调整作用 ❖ 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一、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 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
1.破产的概念 法律意义上的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 通过法定程序,将债务人全部财产强制向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并使 债务人丧失其主体资格的事件。 2.破产法的概念 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 产进行清算分配,公平、有序清偿债权人,或通过债务人与债权人 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清偿债务,或进行企业重整,避免债务人破产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一) 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
根据《破产法》第二条规定,其主体适用范围是所有的 企业法人。同时,该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 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 法规定的程序”,适当扩大了破产法的实际适用范围。
三、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破产法的基本知识

破产法的基本知识

破产法的基本知识破产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领域,涉及到个人和公司的财务状况出现严重困难时的解决办法。

本文将引导您进入破产法的基本知识,探讨破产程序、破产申请和破产清算等相关内容。

一、破产法概述破产法是一套关于债务不履行情形下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规定,以及有关清偿债务的法律程序。

它的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为债务人提供解决财务困难的机会。

二、破产程序1.自愿破产自愿破产是指债务人主动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以解决自己无法清偿债务的财务困境。

在自愿破产程序中,债务人需要清楚地呈报其财务状况,并由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协助处理债务。

2.强制破产强制破产是指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宣布债务人破产,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在强制破产程序中,法院将会指派临时管理人对债务人的资产进行暂时管理,并最终确定是否进入破产清算阶段。

三、破产申请1.自愿破产申请条件自愿破产申请的条件因国家而异,但一般需要符合以下要求:(1)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2)债务人经过努力无法获得充足的贷款或融资;(3)债权人拒绝债务人的债务重组计划。

2.强制破产申请条件强制破产申请要求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人持有债务人的债权;(2)债务人未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3)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已经实质上破产。

四、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是破产程序的最后阶段,旨在通过出售债务人的资产来清偿债务。

这一过程由破产管理人负责监督并协助完成。

在破产清算期间,债务人的资产将被评估,然后根据债权人的权益进行拍卖或出售。

出售所得将依据法院的指导进行分配。

五、破产法的优势和限制破产法的实施有其积极意义,包括:(1)提供了债务人矫正财务错误和重新开始的机会;(2)对债权人提供了透明和公平的债务清偿程序;(3)促进了市场经济的稳定和信用体系的建立。

然而,破产法也存在着一些限制:(1)破产程序需要时间和金钱的投入,对债务人和债权人都可能造成一定的损失;(2)破产法并不能解决所有的财务问题,某些特定的债务可能无法通过破产程序清偿;(3)破产程序的效果与国家的法律和司法体系有关,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可采取不同的破产法规定和程序要求。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二十五章企业破产法
第一部分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指法律程序,即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以债务人的所有财产公平清偿给全体债权人的一种概括性执行程序。

狭义上的破产是指破产清算
广义上的破产是指由破产清算程序与破产和解、破产整顿等预防性程序共同构成的一个统一的破产法律制度体系。

(思考:破产法的价值取向)
破产的特点:
1.破产是一种特殊的偿债手段。

2.破产适用的前提即破产原因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3.破产的主要目的在于使债权人获得公平清偿。

4.破产是一种概括性执行程序。

二、破产法的概念和性质及特点
1.破产法的概念。

破产法,是指规范破产程序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2.破产法的性质。

①认为破产法属于程序法。

②认为破产法为商事特别法。

③认为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均实行民商合一,破产法当属民事特别法。

一般认为,破产法应属于独立的程序法,而不应纳入民事诉讼法的范畴:
首先:破产程序开始的方式不同于民事诉讼程序
其次:破产程序可以准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但并不构成破产法的主要内容。

最后:破产法上有许多特有的制度而这些都是民事诉讼程序,民事执行程序所不能包容的。

3.我国破产法的特点
①法律适用范围扩大。

②弱化行政干预,强化当事人意思自治。

③引入破产管理人制度。

④强化破产责任。

⑤完善了破产预防制度。

三、破产法的效力
1.破产法在时间上的效力。

(生效和失效时间,以及有无溯及力)
2.破产法对地的效力。

(破产宣告的效力及于债务人在何地的财产)
各国立法有三种做法:
一是属地主义,即破产宣告的效力仅及于破产人在国内所有的财产,不及于国外;
二是普及主义,即破产宣告的效力及于债务人在国内、国外的所有财产;
三是折中主义,即对债务人的动产采用普及主义,对债务人的不动产采用属地主义。

《企业破产法》第五条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

我国破产法具有普及主义的域外效力
3.破产法对人的效力。

(破产法适用的主体)
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的破产法规定不尽相同:有仅适用于商人者;有仅适用于法人者;也有既适用于法人,也适用于自然人者。

《企业破产法》在第2条中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的企业法人。

包括:国有企业、法人型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甚至金融机构《企业破产法》对金融机构破产做出特别规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出现资不抵债等破产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此外,其他法律规定了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的,也可以依照破产程序进行清算。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二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四、破产法的作用
1.公平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2.赋予债务人重新开始的机会。

3.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良好运行
五、破产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干预原则
(1)行政机关对破产程序的干预;《企业破产法》第134条,《商业银行法》第71条。

(2)人民法院对破产程序的干预(介入和主持整个破产程序)
2、公平原则
指破产法在保证债权人公平受偿的同时,亦兼顾了债务人利益的保护。

3、债权人自治原则
(1)程序自治;
(2)实体自治。

4、效率原则
六、我国破产法的立法现状
我国1986年制订了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实行)。

199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第19章专门规定了,适用于国有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法人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破产法(试行)同时废止。

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诉法》进行了修订,删去了第19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一大批相关的司法解释。

第四节破产条件
一、破产条件概述
破产程序开始的要件又称破产条件,是指启动或者进入一项破产程序应当具备的各种条件。

破产程序开始的要件通常可分为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破产能力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

形式要件:
破产申请:破产申请人是否适格—债权人或债务人,特殊情况下是清算组;申请文件是否齐备:申请书和证据文件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目的。

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破产人适格:是否为企业法人
法院的管辖:
地域管辖:债务人财产所在地法院;
级别管辖:我国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主要是以企业核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等级高低来划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一般不享有管辖权。

(P282)
管辖权的转移:也可突破地域管辖的规则,也就是说,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因特殊情况需对个别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作调整的,须经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实质要件:
破产能力:是指债务人得以被宣告破产的资格。

我国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包括:所有的企业法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但排除了自然人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的破产能力
破产原因:是指法院据以宣告债务人破产的特定法律事实。

其一,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不抵债;
其二,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只要符合两项标准中的一项,就等于债务人达到了破产界限。

《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企业破产法》第7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2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