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NG供气合同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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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天然气供气合同

甲方:

乙方:

合同签订时间:

合同签订地:

甲方:

乙方:

双方经过协商,就甲方长期、稳定地向乙方供气达成了一致意见。为明确甲方和乙方在液化天然气(或称LNG)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就液化天然气供应的有关事宜,特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具体条款如下:

一、甲方负责将液化天然气运输到乙方指定的液化天然气接收站。用气地址:

二、供气数量及用气计划

1、供气数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日供气万Nm3。

2、供气计划:

(1)乙方在每年的11月1日前向甲方报下一年度用气计划,双方在5个工作日内,协商并予以书面确认。根据实际供需状况,按甲乙双方确认的供用气量执行。

(2)乙方在每月25日前书面向甲方报下月用气计划,双方在3个工作日内,协商并予以书面确认。

(3)乙方日常用气变更应指定专人提前四日书面通知甲方,以便甲方能合理调度气源满足乙方用气需要。

甲方应当保证满足乙方的用气计划。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满足乙方的天然气计划量,应提前取得乙方的书面同意。

三、供气质量

甲方所供液化天然气气质符合《天然气》(GB17820-1999)Ⅱ类气(含Ⅱ类气)以上的标准。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上游气源单位出具的天然气气质报告,【气质报告每季度提供一次】。

四、供气价格及价格调整

1、甲方液化天然气的价格由出厂价含税、运输费、供应电价等费用组成。根据甲方液化天然气价格组成,双方协商后,确定甲方供给乙方的液化天然气到岸价为XX元/吨。

2、价格调整:

(1)合同期间,双方同意遇到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它有关政府部门调整有关天然气气源价格时,按调整后的气源价格顺价调整本合同第四条第一款中天然气的供应价格,气源价格调整前已履行部分仍按原价格执行。

(2)合同期间,双方同意遇到国家有关政府部门对运输车辆过路费、运输车辆所使用的柴油、甲方上游的供应电价等进行调整时,改变了本合同甲方所供应天然气的价格时,按调整后的价格相应调整本合同第四条第一款中天然气的供应价格,价格调整前已履行部分仍按原价格执行。

(3)调整气费价格之前,甲方应当将调整气费价格通知及相关政府批文依据等提供给乙方,并协商一致,调整后的价格甲方上游价格调整之日起执行。

价格调整的情形发生后,如本合同双方对气费价格的调整没有达成一致,则任何一方可在下一个结算周期之前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并进行结算。

五、预付货款

1、双方约定,乙方每月应向甲方支付预付货款。结算时乙方以预付货款进行冲抵并在收到甲方开具的发票后,五个工作日内采取银行结算方式付清气费补足下月预付货款。

2、双方同意,预付款金额按乙方每月计划用气量计算,即乙方向甲方缴纳预付货款元(¥元,即吨/日×元/ 吨×30日=元)。

3、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第一次预付货款,否则本合同无效,甲方有权不向乙方供气,双方因此而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乙方未按约定时限支付预付货款或乙方实际用气金额超过预付货款时,甲方在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后可逐步减少直至停止供应天然气。当乙方预付货款足额支付后,甲方应对其恢复供气,但在该减停供气过程中所产生的任何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六、交付分工及计量

1、交付分工

(1)LNG卸载时,乙方操作人员负责储配站内所属设备、工具或部件的操作;甲方LNG驾驶员负责运输车所属设备、工具或部件的操作。

(2)双方各自承担因操作不当引起的一切风险,并承担损失。

2、计量

(1)以气源生产厂家储配站的汽车衡称重式计量仪量定的计量值为结算依据,乙方可进行复核。

(2)甲方应要求气源生产厂家对其计量器具由国家授权的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按国家或行业规定时限进行检定。甲方有义务及时(或在每次标定后的30日内)将标定证书(或标定报告)复印件向乙方提交。

(3)每次卸车后乙方操作员在气源厂家提供的气量交割单上签字并传真给甲方。乙方复核发现有计量差时,双方要签章确认。

(4)每次卸车时,乙方储配站可用自有计量仪对气源生产厂家气量交割单上的气量数据进行复核,如计量差在1%范围内,则以气源生产厂家气量数据为结算依据。计量差超过1%,则以乙方计量值加上气源生产厂家气量交割单上计量值的1%为结算依据。若乙方计量值大于甲方上游厂家计量时,按甲方上游计量值结算。

(5)如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对计量结果提出异议,双方应采取以下措施:

甲方应积极与上游气源单位进行沟通,并要求上游气源单位提供由国家授权机构出具的计量器具检测证明。如确属上游气源单位计量器具不合格,甲方应负责协调上游气源单位补充相应气量以弥补乙方损失。乙方应对自身所使用的计量器具由国家授权机构进行检测,如确属乙方所使用计量器具不合格,应及时修正计量值,并自行承担计量器具及其它仪表的检定费用和相关费用。

(6)如乙方对计量差提出异议的,先按气源生产厂家储配站计量仪计量结果结算并付款,待争议协商解决后实行多退少补。

3、交付风险转移:以【乙方指定天然气储配站的法兰片】为交接点,交接点前天然气发生毁损灭失的风险由甲方承担,交接点后天然气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七、结算

1、天然气价款实行按[月]结算制度,结算基准时间为每月20日24:00时。每月20日24:00时之后到车卸气计入下一结算周期。

甲方在结算基准时间点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上月购气报表,乙方在收到报表核对后,电话通知甲方,甲方立即向乙方开出增值税发票。乙方在收到增值税发票后五个工作日内采取银行结算方式付清气费。

2、如乙方对甲方开具的发票(或提供的购气报表)存有异议,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该通知应说明乙方异议的性质和有争议的款项,但在异议提出过程中不得停止结算。甲方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将有争议款项单独列帐,在该争议解决后的下一个结算期内结清。

3、本合同约定,乙方任何应付款项逾期未付达五个工作日后,甲方在提前3日通知乙方后可逐步减少直至停止交付天然气。当乙方对逾期未付款项及预付货款足额支付后,甲方应对其恢复供气,但在该减停供气过程中所产生的任何责任和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量、质量向乙方提供天然气。妥善安排有资质及经验的天然气运输承运单位及LNG驾驶员及专业特种车辆承担运输工作。

2、乙方未按约定时限支付气款时,甲方有权在书面通知乙方后逐步减少直至停止供应天然气,在该减停供气过程中所产生的任何责任和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3、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监督乙方对用气设施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措施进行安全检查,监督乙方采取有效方式保证安全用气。

4、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对燃气计量器具进行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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