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政法大学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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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文件
西法大校发〔2017〕69号
关于印发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西北政法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已经11月8日校长办公会修订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张廷发联系电话:88182502
西北政法大学
2017年11月15日
西北政法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2014年1月3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2017年11月8日校长办公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科研人员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奖励科研创新成果,不断提高我校科学研究水平,增强科研资政和科研服务能力,推动教学研究型高水平大学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奖励的科研成果须以西北政法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合作成果由主编或第一作者进行登记;第一作者非本校的成果不予登记奖励。
第三条我校在岗教职工、离退休教职工、聘任的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的科研成果奖励,适用本办法;
省部级以上的规划统编教材,省部级以上教学研究成果奖的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奖励的学术论文,如在刊物上公开发表的应不少于3000字,如在报纸上公开发表的应不少于2000字。
第五条科研成果的奖励经费全校统筹,在科研处年度部门预算列支,实行专款专用。
第六条科研成果实行登记奖励,同一成果符合不同奖励标准的,按最高额奖励,不重复计算。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本办法不适用技术发明、艺术创作和文学作品成果。
第二章科研成果的奖励范围及标准
第八条科研成果奖励分A、B、C、D四个等次。
第九条A类成果的奖励标准:100000元。A类成果包括:
(一)在《中国科学》(任一专业版)杂志发表的学术论文;
(二)在《中国社会科学》(含英文版)杂志发表的学术论文。
第十条B类成果的奖励标准:50000元。B类成果包括:
(一)在我校确定的B类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收录的刊物发表的学术论文;
(二)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
(三)SCI(科学引文索引)期刊被中科院JCR期刊大类分区一区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
(四) 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
(五)获得中央领导批示并被相关部门采纳的研究报告、咨询报告和调研报告。
第十一条 C类成果的奖励标准为: 10000元。C类成果包括:(一)在我校确定的C类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收录的刊物发表
的学术论文;
(二)EI核心版收录的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三)SCI(科学引文索引)期刊被中科院JCR期刊大类分区二区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
(四)获得省部级领导批示并被相关部门采纳的研究报告、咨询报告和调研报告;
(五)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发表的学术论文;
(六)在《中国司法鉴定》《刑事技术》《证据科学》《中国刑警学院学报》发表的学术论文;
(七)省部级以上的规划统编教材;
(八)20万字以上且印数达到3000册以上的学术专著。
第十二条D类科研成果分为D1、D2两类,对应的奖励标准为D1类:2000元;D2类:500元。
(一)D1类成果包括:
1.被人大复印资料专题全文转载或被《新华文摘》摘编学术观点或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校文科学报文摘》转摘的学术论文,符合本条规定的科研成果实行累积奖励;
2.译著和点校、整理出版的古籍排印本和影印本,以及其他学术专著;
3.未被我校确定为B、C类中文核心期刊目录的其他南京大
学CSSCI 来源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
4.CSSCI来源集刊发表的学术论文;
5.未被我校确定为B、C类学术期刊目录的CSCD(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核心库来源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
6.SCI(科学引文索引)期刊被中科院JCR期刊大类分区三区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
(二)D2类成果包括:
1.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2.被ISSHP(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会议录索引)收录的学术论文;
3.在国外(境外)正式公开学术刊物发表,未被SCI、SSCI 期刊收录的学术论文;
4.SCI(科学引文索引)期刊被中科院JCR期刊大类分区四区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
5.在《中国社会科学报》《法制日报》《经济日报》《人民法院报》《检察日报》发表的学术论文;
6.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校文科学报文摘》摘编学术观点的学术论文,符合本条规定的科研成果实行累积奖励。
第三章科研成果的登记奖励程序
第十三条年度科研成果登记奖励工作由科研处负责安排。
第十四条各教学单位、教辅单位受理本单位教职工发表的科研成果;科研处学术交流与成果管理科受理党群部门、行政机关和附属部门的教职工发表的科研成果。
第十五条各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对成果所有人持有的成果原件进行核对,按成果等级分别登记,填报《西北政法大学科研成果奖励登记表》,报科研处学术交流与成果管理科。
各部门登记成果时应收取成果原件一份,存放所在部门资料室,并建立专柜进行展示。
第十六条各部门办理成果登记手续后,科研处学术交流与成果管理科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审核、复查。科研处通过《科研简报》的形式,发布全校登记奖励的科研成果目录。
第十七条科研处学术交流与成果管理科对各部门上报的成果汇总后统一造表,经科研处处长签字,报请主管科研工作校领导和学校总会计师审批后,送财务处核发奖金。
奖金按《个人所得税法》由财务处代扣代缴所得税。
第十八条科研成果应当在成果发表当年进行登记,上一年度由于作者以外的原因而未予奖励的,在下一年度予以补发。
第四章获奖科研成果的配套奖励
第十九条获得省、部级以上的科研成果奖和教学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