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西北政法大学考研笔记——法理学
《法理学》考试章节重点
法理学第一章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4、法学的产生的条件主要有两个:首先,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其次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5、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剥削阶级法学的原则区别有:(1)指导思想不同。
剥削阶级法学的指导思想形形色色,但都是唯心史观。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做为自己的指导思想。
(2)阶级基础不同。
剥削阶级法学都是有意或无意地为剥削阶级服务,为剥削制度辩护,是镇压和欺骗劳动人民的思想武器。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权利和利益的体现,它公开申明自己为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务的。
(3)在法学的阶级性与科学性的关系上不同。
剥削阶级法学在根本上是少数人利益的体现,所以竭力掩饰和否认自己的阶级倾向,标榜“客观主义”,说自己是超阶级的、无阶级的,而实际上处处表现了它的阶级性。
马克思主义法学公开承认自己是阶级性和科学性的辩证统一。
(4)一系列根本的理论观点有原则上的不同。
首先,关于法的概念和本质。
其次,关于法是否具有阶级性问题。
第三,经济基础对法的作用问题。
最后,关于法的发展问题。
6、邓小平民主与法制思想的主要内容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1)关于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理论(2)关于“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和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的理论(3)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的理论(4)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与法制建设的理论(5)关于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与法制建设的理论(6)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反腐倡廉和法制建设重在教育的理论(7)关于人权的理论(8)关于“一国两制”的理论(9)关于部门法制建设、法学研究、法学教育和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的理论(10)关于关键在于党的领导、加强和改善党对民主、法制建设的领导的理论7、法学体系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又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司法考试法理学笔记
法理学笔记法理学的结构体系: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及其一般性的、普遍性的、规律性的内在的联系的学科。
法理学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各种现象之下的,内在的、规律的联系。
法理学的内容框架:1.法的本体论;2.法的发生论;3.法的价值论;4.法的运行论;5.法的关联论。
教材中的重点是第一章和第二章的内容。
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定义而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一种社会角色。
一般认为,法律职业具有专门性、独立性、技术性的特点。
法律职业与法律方法、法律思维有紧密联系。
法律思维具有规范性、求实性、利益性等特点。
一、法首先是一种社会现象,它不以人的意识为转移,是客观存在的;法是人们对这种客观的现象认识的产物和结果。
所以法既是一种客观存在,也是人们主观认识的产物。
换言之,法是人们对客观事物认识的标签。
法的现象是指能够经验的、凭借直观的方式可以认识的法的外部联系的总和。
二、从两个大的角度看,对法有两种理解:第一类是从法本身理解法律;第二类是从法的外部解释法的根源。
1.西方法学学派:第一种为神意论,最古老的一种学说,主要代表人物是托马斯·阿奎那,欧洲中世纪的一个著名的学者,他强调法的本源是神,这是一种法的二元论,是神人二元论;第二种理性说,强调的是人类社会的法的二元论,西塞罗他们强调的是法是人类理性的体现、人类本性的体现,西方的自然法学家基本上都是持这种观点的;第三种为主权命令说,法律是由掌握国家权力的人发布的一种命令。
主要是由奥斯丁创立的分析法学的学者所主张的;第四种是意志说。
它认为法律是公共意志、人民意志的体现;第五种为自由说,这个影响小一点,德国的哲学家康德、黑格尔强调法就是自由意志的存在,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第六种为事物性质说,孟德斯鸠认为法是由事物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这个所谓事物性质也是法的精神,影响相对也小一些;第七种为民族精神说。
德国的萨维尼认为法是具有个性的体现,是民族精神的体现。
德国的历史法学派的观点;第八种为利益说,揭示法与社会利益的相关性,认为法的目的就是维护社会利益,社会利益是法的创造者。
法硕笔记---法理学
法律硕士—法理学知识体系:第一部分(一~四章):法学的基本原理部分,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法学和法产生和发展的理论;第二,法的概念;第三,法的本质;第四,法的特征;第五,法的作用。
第二部分(五~八章):围绕立法的相关理论。
第三部分(九~十二章):围绕法律的贯彻实施所涉及一系列理论。
第四部分(十三章):法治建设的理论。
第五部分(十四章):法与社会的关系(政治、经济与文化)。
第一章:绪论(法学和法理学)一、法学(这部分重点掌握):1、主要有三个问题:概念、产生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特点(与旧法学的特点)。
2、概念(研究法或者法律现象)。
3、法学的产生和发展(重点):(1)法学和法不是同时产生,法产生在前,法学是在法发展一定时间后才产生;(2)法产生的条件:1)大量的法律现象出现;2)要有专门的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出现。
(3)法学产生的时间:中国在春秋战国时期开始产生法学,主要表现为法家和儒家的思想;在西方国家,最早产生在古希腊,真正独立为一个部门的是在古罗马共和国时期(大约公元前5世纪),三大法学派: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新自然法学派。
(4)马克思主义法学(与旧法学的区别):1)指导思想不同;2)阶级基础不同;3)法学的产生到发展是否具有一定的客观规律;二、法理学(不是重点)第二章:法的本质和特征一、法和法律的名称(一般意义上和特殊意义上的法即国法意义上的法---国家制定法、国家认可的习惯法、法官判决书形成的判例法、教会掌握国家政权形成的法,本部分了解);二、法的本质(重点):主要涉及法到底体现谁的意识,代表谁的利益1、★马克思主义对法的本质的看法:(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2)基本观点:1)法根本上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同时也要体现一部分被统治阶级的利益要求;2)法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体现,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或者少数人的意志;3)法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条件决定的(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
法理学笔记(重点).docx
第一章、法学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1、法学概念P32、两个角度划分法学P33、一些古代法学发展P4第二节法学的历史第三节法学与相邻学科了解第四节法学的研究方法1、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必须坚持的基本方法论原则P82、阶级分析方法P83、价值分析方法P84、实证研究方法(五个)P9第五节法学教育与法律人才素质的养成1、中国正规法学出现时间P112、现代公民的基本素质(10个)P123、法律人才的基本素质P13第二章、法理学概述第一节法理学的对象与性质1、法理学的对象P152、法理学的性质及其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P15第二节中国法理学1、法理学一词由来P182、中国法理学的体系P19第三节学习法理学的意义和方法1、学习法理学的方法第三章、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第一节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形成与发展了解第二节列宁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继承与发展了解第三节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进程了解第四章、法的概念第一节“法”概念的语义分析1、法律的广义狭义P39第二节法的本质1、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P412、法的阶级本质P423、法的本质由特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P44 第三节法的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P45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P45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P46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P47第四节法的作用1、法的作用的分类(填|选|判)P482、法的局限性(简|论|选|)P50第五章、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第一节法的渊源1、法的渊源类别P542、当代中国法的渊源P55第二节法的分类1、国内法与国际法P582、成文法与不成文法P593、实体法与程序法P594、根本法与普通法P595、一般法与特别法P59第三节法的效力1、法的效力的概念P602、法的效力与法的实效P603、法的效力范围P604、法的效力冲突及其解决的原则P63第六章、法的要素第一节法的要素释义1、法的要素的定义P65第二节法律概念1、法律概念(简|判)P672、法律概念的分类(判|选)P68第三节法律规则1、法律规则概念P692、法律规则的分类P70第四节法律原则1、法律原则的作用是法律规则不能替代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简|论)P742、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P743、法律原则的分类P754、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P77第七章、法律体系第一节法律体系释义1、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点P782、法律体系与相关概念之异同P79第二节法律部门及其划分1、法律部门的概念和特点P812、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和原则(选|判|简)P82第三节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P842、民商法P853、行政法P854、经济法P865、社会法P876、刑法P87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P87第八章、权利和义务第一节历史上的权力观和义务观第二节权利和义务概念1、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核心范畴P912、权利和义务的概念P94*第三节权利和义务的分类1、根据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形态所作的分类P952、根据权利和义务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社会关系)的重要程度所作的分类P963、根据权利和义务对人们的效力范围所作的分类P964、根据权利之间、义务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作的分类P975、根据权利主体依法实现其意志和利益的方式所作的分类P976、根据权利主体所作的分类P97第四节权利和义务的关系1、结构上的相关关系P982、数量上的等值关系P98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P984、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P99第九章、法律行为第一节法律行为释义1、概念P1022、特征P102第二节法律行为的结构第三节法律行为的分类1、法律行为的基本分类P108第十章、法律关系第一节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1、法律关系的释义P1112、法律关系的分类P112第二节法律关系的主体1、法律关系的主体种类P1132、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P115第三节法律关系的客体1、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和特征P1162、法律关系客体中的种类P117第四节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1、法律关系形成、变更与消灭的条件P1182、法律事实的种类P119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一节法律责任释义1、法律责任的构成P1242、法律责任的种类P126第二节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1、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的含义P1272、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的原则P128第三节法律责任的承担1、法律责任的承担与法律责任的实现P1292、法律责任承担的方式P1303、法律责任的减轻与免除P1314、免责的条件和方式(简)P132第十二章、法律程序第一节法律程序概述第二节正当法律程序1、正当法律程序的价值(简|论)P140第三编法的起源和发展第十三章、法的历史第一节法的起源1、原始社会的调控机制P1472、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P1483、法和原始习惯的区别P149第二节法的历史类型1、法的历史类型的释义P1502、中西方封建法制的主要差别主要有五个方面(简)P1523、资本主义法律制度P1524、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简)P154第十四章、法律演进第一节法律演进概论1、法律演进概念P159第二节法律继承1、法律继承的概念P1612、法律继承的原因(简)P161第三节法律移植1、法律继承概念P1642、法律移植的必然性(简)P1663、法律移植的实践P167第四节法制改革1、法制改革的概念P169第十五章、全球化与法律发展第一节全球化概论第二节全球化下的法律发展趋势1、趋势⑤个P178第四编法的运行第十六章、法的制定第一节立法概念1、立法的特征P190第二节立法体制1、立法体制释义P192第三节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1、立法过程P1942、立法程序P196第四节立法的原则1、立法原则概述P1982、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P199第十七章、法的实施第一节守法1、守法的概念P2032、守法的条件P206第二节执法1、执法的概念P2072、执法类别P2083、执法的原则(简|论)P210第三节司法1、司法的概念P2112、司法体系P212第十八章、法律职业第一节法律职业概述1、法律职业的概念P217第二节法律职业技能与伦理第三节法律职业制度第十九章、法律方法第一节法律方法概说1、法律方法的概念P2302、法律方法的内容P231第二节法律推理1、形式推理概念P2332、辩证推理概念P234第三节法律解释1、法律解释的必要性(简|论)P2392、我国法律的正式解释P2373、法律解释的原则(简|论)P2384、法律解释的方法P239第四节法律论证第五编法的价值第二十章、法的价值概述第一节法的价值释义1、价值的概念P249第二节法的价值体系1、法的价值体系释义P2512、法的目的价值体系P2523、法的评价标准体系P254第三节法的价值的冲突与整合1、在立法、行政和司法程序中对法的价值进行整合,应当遵循哪些原则?P258 第二十一章、法的基本价值第一节法与秩序1、法对程序的维护作用P261第二节法与自由1、法对自由的确认和保障(简)P2652、法律确认和保障自由的一般方式(简)P266第三节法与效率第四节法与正义第二十二章、法与人权第一节人权的概念1、人权划分P2772、基本权利P280第二节法对人权的保护1、人权的国内法保护P282第六编法与社会第二十三章、法与政治第一节法与政治的基本关系1、法与政治的关系P290第二节法与国家的基本关系1、法与国家的关系P294第三节执政党的政策与法律第四节法与民主1、民主和法治的关系?*重要第二十四章、法与经济第一节法与生产方式1、法与生产的关系P302第二节法与市场经济1、为什么说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重要P305第三节法与经济体制改革第四节法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第二十五章、法与文化第一节法与文化的一般原理第二节法与道德1、道德的概念P3172、法与道德的联系和区别(简|论)P318第三节法与宗教1、宗教信仰自由法条P324第四节法与文化1、法律文化的概念P3242、法律文化的基本结构(简)P3263、法律文化的作用(简)P326第二十六章、法制与社会建设第一节法治的概念1、法治与法制关系(简)P3312、法治与德治(案例分析)P332第二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第三节法治与和谐社会。
法理学知识点考研总结
法理学知识点考研总结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学科,它研究法律规范的本质、特点、构造以及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之间的关系。
对于准备参加法学考研的同学来说,理解和掌握法理学的知识点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从法理学的基本概念、主要流派、核心观点等方面进行总结和归纳。
一、法理学的基本概念 1.1 法理学的定义和研究对象法理学是研究法律规范的本质、特点、构造以及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之间的关系的学科。
它主要研究法律的形式和内容,以及法律规范产生和发展的规律。
1.2 法理学的研究方法法理学采用逻辑分析、比较研究、历史分析等方法来研究法律规范。
通过逻辑分析,法理学可以揭示法律规范的内在逻辑和结构。
通过比较研究,法理学可以对不同国家、地区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其异同之处。
通过历史分析,法理学可以研究法律规范的发展历程和演变规律。
二、法理学的主要流派2.1 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规范具有客观存在,是人类社会的自然规律。
自然法学派强调法律规范与伦理道德规范的关系,认为法律规范应当符合道德的要求。
2.2 法律实证主义学派法律实证主义学派认为法律规范是国家或政治组织所制定的行为规范,与伦理道德规范无关。
法律实证主义学派强调法律规范的普遍适用性和强制性。
2.3 法律实用主义学派法律实用主义学派认为法律规范应当以实现社会利益为目标,法律规范的效果是评判其合理性的标准。
法律实用主义学派注重法律规范的实际运用和效果。
三、法理学的核心观点 3.1 法律规范的特征法律规范具有普遍性、强制性、抽象性和稳定性的特征。
普遍性指的是法律规范适用于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的所有人。
强制性指的是法律规范有强制执行的权力和手段。
抽象性指的是法律规范不具体指定适用对象和具体事项。
稳定性指的是法律规范的内容相对稳定,不会频繁变动。
3.2 法律规范的层级关系法律规范有不同的层级关系,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宪法是最高法律规范,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法硕考研:《法理学》知识点整理
法硕考研:《法理学》知识点整理第五章、法的要素本章内容比较重要,重点在第三节,去年出了判断题,以后仍有可能出判断题或选择题。
1法律原则1法律原则的概念:★2、法律原则的种类:法律原则是法律规范的基础或在法律中间较为稳定的原理和准则。
可作如下分类:1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2、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3、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二、法律原则的作用(可出论述、分析题)P32*法律制定中、实施中法律原则的作用法律原则是法律规范的基础或在法律中较为稳定的原理和准则1法律制定方面:(1 )法律原则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内容和价值取向。
(2)法律原则是法律制度内部协调统一的重要保障。
例如:任何法律都必须有合宪性。
(3)法律原则对法制对改革具有导向作用。
2、法律实施方面:(1)指导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
(2)补充法律漏洞,强化法律的调控能力。
(3)限定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范围。
2、法律概念^1定义;2、分类(一般了解)#3、法律规范(重点、每年必考)(分析题)★、法律规范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法律规范的结构:(重点)★ 1条件(假定):法律规范中指出该法律规范的条件或情况的部分:2、模式(处理):法律规范中所规定的行为规则的部分;3、后果(制裁):会带来什么法律后果的部分。
法律条文从行为模式上分为:可以这样的行为模式(授权性规范);必须这样的行为模式(义务性规范);不准这样的行为模式(禁止性规范)。
从后果上分为:肯定式后果和否定式后果•三、法律规范的种类1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一一按照调整方式的不同。
2、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一一按照强制性程度的不同:前者义务很明确,不许修改;后者不是必须性,而是相对任意性的。
3、确定性规范、委托性规范、准用性规范一一按照内容确定性程度的不同。
确定性规范:明确规定行为内容的规范,大多数法律规范都是确定性规范,这类规范中假定、处理、制裁都是确定的;委托性规范:规范中没有明确规定行为内容,而是委托给有关机关加以确定的规范;准用性规范:没有直接转述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是在某一个规范必须参照某一法规,女口:一审规定的程序清楚,而二审中则规定,本章未规定的按照一审规定办理。
法理学考研笔记
法理学考研笔记法理学,作为法学体系中的基础性学科,对于理解和研究其他法学分支具有重要的理论支撑作用。
在准备法理学考研的过程中,做好笔记是系统掌握知识、提高复习效率的关键。
以下是我在复习过程中整理的法理学考研笔记,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与范围法理学主要研究法律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包括法律的本质、法律的价值、法律的渊源、法律的效力、法律的运行等。
它不局限于某一具体的法律部门,而是从宏观的角度审视整个法律体系。
法律的本质是法理学中的一个核心问题。
不同的法学流派对此有不同的看法。
自然法学派强调法律的道德性和正义性,认为法律应当符合自然法的原则;分析法学派则侧重于对法律规范的逻辑分析,将法律视为一种独立的规则体系;社会法学派关注法律与社会的关系,认为法律是社会控制的工具。
法律的价值包括自由、平等、公正、秩序等。
这些价值相互关联又相互制约,在不同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中有着不同的体现。
二、法律的渊源与效力法律渊源是指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在我国,主要的法律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律的效力仅次于宪法,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法律。
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但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法律的效力范围包括对人的效力、对事的效力、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
对人的效力主要有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和折衷主义等原则。
对事的效力取决于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空间效力通常以地域为标准,时间效力则涉及法律的生效、失效和溯及力问题。
三、法律的运行法律的运行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环节。
立法是法律运行的起始环节,是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活动。
立法应当遵循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原则,确保法律的质量和公正性。
执法是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要求严格依法行政,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法理学完整笔记
第一讲法学与法理学一、法律与法学法律:法律制度,是指一种规则或规范;法学:专门研究法律现象的学问或学科。
(一)、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律现象(法律现实)✓不仅研究法律制度本身;还研究与法律制度有关的社会生活。
✓不仅研究静态的法律制度;还研究法律制度的制定、实施和实现。
✓不仅研究现在的法律制度;还研究历史上的法律制度。
✓不仅研究中国的法律制度;还研究外国的法律制度。
(二)、法学属于社会科学自然科学艺术科学人文科学文学人文社会科学…法学社会科学统计学管理学经济学…二、法学体系定义:也称为“法学分科的体系”,即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理学(法哲学)理论法学法律思想史法律史学法律制度史(法制史)宪法学法学民法学国内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诉讼法学应用法学经济法学(部门法学)……国际公法学国际法学国际私法学国际经济法学外国法学(外国的部门法学)三、法理学(一)定义:法理学是法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1.法学的一般理论各个部门法研究对象是“一般法”古今中外的法——1——2.法学的基础理论研究法中的根本问题和普遍问题。
☐法是什么?☐法是怎么产生的?☐法的作用是什么?☐法是如何运行的?☐法与道德的关系是什么?☐法会不会消亡?3.法学的方法论没有科学的方法就没有科学的认识,不同的研究方法决定着不同的法学思想。
因此,方法本身成为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PS.思考题法理学与部门法的关系是什么?法理学有什么用?如何学习法理学?(二)、法理学的内容体系——2——第二讲法的概念与本质一、法、律与法律(一)、法的繁体字及其解释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zhì)(豸),所以触不直者去也,从去。
(二)、法与律●《法经》: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战国时期魏国的相李悝(kuī)制定。
●商鞅变法为律:强调法律规范的普遍性。
“范天下不一而归于一”。
●此后:我国历代封建王朝分别用秦律、汉律、隋律、唐律、清律等来管理自己的国家。
法硕笔记背诵版之法理学(9)
法硕笔记背诵版之法理学(9)第九章司法原理第一节司法权的性质一、司法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地位我国国家机构体系中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种权力的法定的分工关系。
司法权是守护国家有关法律的一种权力,主要是指审判权。
司法权与行政权从结合到脱离的历史演变。
二、司法权是判断权司法权与行政权有实质性不问,司法是一种判断,而行政是一种管理。
第二节司法的特征一、司法的被动性。
行政权在运行时具有主动性,而司法权则具有被动性。
二、司法的中立性。
行政权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司法权则要求绝对的中立性。
司法中立是指法院以及法官的态度不受任何因素影响。
三、司法的形式性。
行政权更注重权力结果的实质性,而司法权更注重权力过程的形式性,即程序性。
四、司法的稳定性。
行政权在社会的发展,变化中具有应变性,司法权则具有稳定性。
五、司法的专属性。
行政权具有可转授性,司法权则具有专属性。
六、司法的职业性。
行政权的主体职业的非律性,司法权的主体职业的法律性。
七、司法的终极性。
行政效力是非终极性,司法权效力具有终极性。
这意味着司法权是最终判断权,是最权威的判断权。
这是司法权的典型特征。
八、司法的交涉性。
行政权的运行方式具有非交涉性。
司法权运行方式的交涉性,即控辩双方展开抗辩。
九、司法的非服从性。
行政权的管理关系存在层级的服从性,司法权的管理关系则是非服从的,以法律为准绳是司法的求值体现。
十、司法的公平优先性。
行政权的价值取向是具有效率优先性,司法权的价值取向具有公平优先性。
第三节司法体制一、西方司法独立的理由1701年,英国《王位继承法》确立了法院独立原则,并规定了法官终身投制,这是最早确立司法独立制度的萌芽。
司法独立的理由:司法权是判断权,司法的判断性要求它排除干扰与利诱,保持公正与纯洁,不偏不倚的依既定规。
法理学笔记
法理学笔记法理学是法学的一门基础学科,主要研究法律的基本原理、法律的逻辑结构以及法律的内在价值体系等内容。
在法学教育中,法理学是学生们必修的一门课程,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下面将对我在学习法理学时总结的笔记进行分享。
一、法律的定义与特征法律是指由国家制定和实施,对社会行为进行规范的一种社会规范。
法律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 法律具有强制力。
法律作为国家的命令,具有强制性执行的特点。
对于违反法律的行为,国家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2. 法律具有普遍性。
法律适用于全体公民,不分阶层和群体,保证了人们在法律面前的平等。
3. 法律具有稳定性。
法律在一定时期内不发生变化或只发生少量变化,保证了社会秩序和正常的法律运行。
二、法律的目的与功能1. 维护社会秩序。
法律的基本目的是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保持社会的稳定和安宁。
2. 保护公共利益。
法律通过规定一系列社会行为的规范和标准,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正和公平。
3. 促进社会进步。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可以推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为社会的繁荣做出贡献。
三、法律的分类法律可以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进行分类,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分类方式:1. 公法和私法。
公法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等;私法是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民法、商法、劳动法等。
2. 权利法和义务法。
权利法是规定人们的权利和自由,如宪法中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法是规定人们的义务和责任,如刑法中对犯罪行为的处罚规定。
3. 国际法和国内法。
国际法是规范各个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主要包括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国内法是规范国家内部行为的法律,如宪法、刑法等。
四、法律的解释与适用1. 法律的解释是指对法律规定的含义进行研究和解释的过程。
法律的解释可以通过法律文字本身、法律文件的制定者的意图以及司法实践等途径进行。
2. 法律的适用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情况和事实,判断出合适的法规进行适用。
法律的适用过程可能涉及法官的判断和裁量。
法理学笔记完整版
法理学笔记完整版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定义一、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1.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具有三个特点:(1)用说理的方法而非简单的暴力解决问题。
(2)必须根据法律来说理及判断和解决法律问题。
(3)必须在程序的范围内,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确定和解决法律问题。
* 这其中,根据法律说理是核心。
对于法律职业者来说,是否能够忠于法律,就是他最大的职业道德和操守问题。
2.法律人忠于法律的前提是法律必须具有一种明确清晰的概念及其对象。
(1)法律必须发展为独立的规范体系和制度形式,才可能成为法律职业者行为的准则。
(2)法律职业者又必须提高自己的知识能力和法律思想水平,从而准确地把握法律。
二、法的现象与法的本质1.以往的法律理论从方法论的角度看,可以分为三类:(1)从法本身理解法律,认为法律产生、发展、变化的根源在于法的自身。
(2)虽然是从法的外部结实法律的根源,又都直接或间接地把这种根源归结为某种精神力量,将法视为人类精神一般发展的产物。
(3)从社会现象的交互作用的角度把握法的定义。
2.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角度概括法的有:(1)神意论。
(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观点)(2)意志论。
(如黑格尔关于法是自由意志的体现)(3)正义论。
(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士认为:法乃善良公正之艺术。
)3.从法本身理解法的有:(1)规则论。
(一般认为法是一个逻辑上自我满足的规则体系。
)(2)命令论。
(这种观点与规则论相同之处在于都将法视为一种规则体系,所不同的是,规则论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来源于该体系内部,而命令论则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来源于权力。
)(3)判决论或预测论。
(这种观点认为法就是对法官的判决的预测。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法不是写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东西,而是法官的倾向和意见,法官关于案件的处理意见才是真正的法。
)4.从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角度理解法律现象:(1)19世纪末,尤其是20世纪初以来,西方法学界许多学者开始将法置于一定的社会现象领域交易研究。
【重点笔记】法律硕士考研法理学笔记(完整打印版)
【重点笔记】法律硕士考研法理学笔记(完整打印版)一、了解命题人的思路、偏好、习惯连续三年法理都有道分析题基本一样重复率高,对连续三年的命题做出博弈的思辨客观题不要随便的涂改,涂改后机器可能不识别答主观题要简明扼要,要分段落,要分序号二、(1)法理学重点问题分为:1、一般重点:主观题占30%—40%2、不经常的重点3、非重点:偶尔会考三、考试类型(一)选择题:①属于记忆型的选择题;发展趋势:越来越少②理解型的选择题;考察基本理论知识的了解情况③应用型的选择题;这是最难的,考察全面的知识理解(二)主观题:考生应具备:①法律人分析问题的能力;对法律实践中的矛盾、争议做更深层次的分析;应以现行的规则、原则来分析。
②法学家分析问题的能力四、如何备考:重点放在法的本体论上,是解决分析问题的前提引论复习提示:《引论》对于教材来说本来就起到一个引子的作用,但从历年试题来看,本部分处于高频出题点,而且本部分的编写者为舒国滢教授。
在这简单的“引论”当中却隐含着他的研究理路和学术旨趣,故考生不可轻视之一定要将之揉碎吃透。
本部分有不少于10分的题目。
第一节法学一、法学的概念第一节是对法学的全方位论述,从法学的概念、性质到研究对象,最后还引出了法学思维的特点。
占据导论三分之二的篇幅,充分说明了法大法理对这一问题的重视,就学术现状来说,目前法大法理学的最大特征就是注重对法学方法论研究,法律思维也是研究生上课的必修内容之一;在99年的综合课试题中,“法学”是作为一个名词解释出现的,04年的综合课也以选择题的形式出现过,05年又出了一个6分的简答,因此,建议大家对这节的论述不要掉以轻心。
1二、法学的性质(2005年简答题)此知识点出过简答。
考生在熟读教材的基础上熟记5点性质。
三、法学的研究对象(一)法律制度问题(二)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问题(何为法律制度的关联性?)(三)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之间如何对应的问题(结合教材P43法律作用的局限性之(3)“法律与事实之间的对应难题不是法律所完全能够解决的”,正因为该问题凸现了法律的局限性,所以法学家们才要研究它以使法律的作用更优化)⊙特别提示:考生应该清楚三个研究对象之间的关系,即法律、事实、二者对应关系,这既是它们的逻辑关系,也是考生的记忆规律。
法理学考研知识点总结归纳
法理学考研知识点总结归纳法理学是法学专业中的一门重要课程,也是考研中的一项必备知识。
在准备法理学的考研过程中,我们需要掌握一些重要的知识点,以便在考试中取得优异的成绩。
本文将对法理学考研知识点进行总结归纳,帮助大家更好地复习和理解相关内容。
一、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和特点法理学是研究法的理性基础和法的本质特征的学科,它关注法的规范性、合理性和价值性。
在法理学中,我们需要理解以下概念:1. 法的规范性: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具有强制性和普遍性,它对社会成员的行为具有约束力。
2. 法的合理性:法律应当符合理性原则,符合人类理性的需求和利益。
3. 法的价值性:法律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服务于社会公正、秩序和稳定。
法理学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理论性:法理学是对法的理性分析,是对法的本质和规范性的理论研究。
2. 综合性:法理学综合运用哲学、逻辑学、伦理学等多种学科的理论和方法。
3. 历史性:法理学的发展与法的历史有着密切的联系,这也是法理学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
二、法律理论与法律系统法律理论是法理学的基础,它是对法律本质的抽象概括和系统化的表达。
在法律理论中,我们需要了解以下知识点:1. 法律的基本特征:法律具有强制性、普遍性、规范性和一般性等基本特征。
2. 法律的分类:根据法律的不同内容和性质,法律可以分为宪法、民法、刑法、商法等不同类别。
3. 法律的层级结构:法律在不同层级上有一定的关系和依存。
比如宪法是最高法律,下面是法律总则、行政法、民法等。
法律系统是由大量法律规范构成的有机整体,它是通过层层衔接、相互关联而形成的。
理解法律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对法律人士来说非常重要。
三、法律解释与法学方法法律解释是对法律规范进行理解、解释和适用的过程,它是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
了解以下内容对于法律解释非常有帮助:1. 法律解释的对象和内容: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规范,包括法律条文和法律制度。
法律解释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的词义、立法意图和法律精神等。
法律考研法理学笔记
法理学名词1,法的概念:法是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应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效力:指法对其所指向的人们的强制力或约束力,是发不可缺少的要素。
3、法的作用:指法对人的行为及社会关系和社会活动发生的影响。
4、法的渊源:是由资源、进路和动因三项基本要素所构成的综合事务。
==-5、法的形式:指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式。
6、法律概念:是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是认识法律与表达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扭结,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7、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本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本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
8、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9、法律体系:法学中有时也称“法的体系”或简称“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10、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的标砖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11、权利: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12、义务: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13、法律行为: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14、法律关系: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15、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16、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法第一性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绪论一、法学与法学的研究对象(一)、法学是研究法、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二)、所谓法学现象即与法律有关的现象,指以法或法律为核心和纽带的各种事物和关系。
1、法和法律处于法律现象的核心地位2、法律现象既包括静态方面也包括动态方面3、法律现象既包括现实的,也包括历史的4、法律现象不局限于本国,也包含域外5、法律现象既包括制定器物,也包括思想观念(三)法学的属性1、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和一国的法律实践密切联系的,法制昌明则法学繁荣,法制凋敝则法学凋敝2、从学术目的上看,法学是以法律为中心的知识体系与思想体系3、从知识形态上看,法学具有面向其他学科的开放性4、从实践机制上看,法学必须是一种职业性的学问(四)法学产生的历史条件1. 立法的发达(社会上出现了立法发展到“复杂而广泛的程度”的时候,最早的是古罗马)2. 社会上出现了职业的法学家阶层(五大法学家)3. 有一整套法律概念、原则和规则的构成,以及一整套自成体系的创造4. 出现了传授法律知道和探讨法律理论的机构,即出现了法律学校5. 学科的分化程度和满足法律学问独立的知识系统的建立。
二、法学体系(一)、法学体系是指法学内部各个分支学科,相互联系、相互作用而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学科系统。
按不同的标准有多种分法,如理论法学、应用法学、国际法学、国内法学、法律史学、边缘法学。
(二)、我国法学体系有下面四个方面的一般表现1、重视法学体系划分和法律体系构成之间的关系。
一个国家现行有效的各个法律部门相互联系、相互作用而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法学体系不等于法律体系,法学体系范围大于法律体系;但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我国的现行法律体系的构成势必对法学体系的划分产生重要影响2、兼顾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3、贯彻法学体系内的层次关系4、注重法学和其他学科的跨学科研究(三)、法学体系的划分1、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2、国内法学与国际法学3、法律史学与外国法学4、交叉法学,又称边缘学科,包括法医学、法律心理学、法律语言学等。
(一)什么是法理学狭义:专门研究实在法的学问(以奥斯丁、经验主义为其理论基础)广义:用哲学的方法来研究法律基本问题的学术门类,实质上就是法律哲学或法哲学(二)法理学特征1.以法律问题为研究对象,以研究法律问题为宗旨的学术门类(具有问题性,主要在疑难性上,分别为事实上疑难、法律上疑难、道德上疑难,前两者为“假疑难”)2.法理学研究的是法律的基本问题或者说是更具有一般性的法律问题(为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个有效的说理模式和论证程序)3.法理学是哲学方法在法律领域的运用(哲学方法主要有理性主义和经验主义)(三)法理学意义(研究和学习)1.从理论上建构解决法治建设和法治发展过程中的实际问题的基本理论和分析模式,帮助人们形成和深化对法律的认识,提供解决现实法律问题的符合法律思维要求的理论思路2.帮助学生克服的普通人的思维方式和思维习惯,促使学生形成适应法律职业要求的系统的职业法律工作者的法律思维方式,训练学生的法律理论思维能力3.帮助学生从整体上掌握法律及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提高学生解决法律问题的理论水平从深层次上看,法理学的意义与法律思维联系密切,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根本上都是为了提高法律职业者的法律思维能力,法理学的意义在于理论思维方面,对法律职业者的法律思维能力进行训练第一章法律本质一、法律本质与法律现象(一)、什么是法律本质与法律现象法律本质是指法这一事物的内在联系和内部规定性,是法律区别于其他一切事物的根本属性,它深藏于法律现象之后,具有抽象性的特征;法律现象主要是指法的本质的外在表现和载体,是指法律作为一种事物,可以借助于知觉而感知的,可以凭借直观的方式去体验的法的外部表现和外部联系。
二者有相互区别、相互独立的一面,也有相互联系、相互统一的一面(二)法律本质与法律现象的区别(1)法律本质体现的是法律的内在联系;而法律现象体现的是法律的外部关联(2)法律本质是各种法律现象中的一般的、共同的属性;法律现象是个别的、片面的、外部的东西。
是法律本质的具体表现。
(3)法律本质更深刻;而法律现象比法律本质更具体、更丰富、更生动(4)法律本质只能借助抽象思维才能认识;而对于法律现象,则可以借助器官直接认知(5)法律本质相对稳定,在较长时间内不会发生改变;而法律现象是多变的(6)法律本质表现为法律的本质属性;而法律现象表现的是法律的非本质属性(三)法律本质与法律现象的联系法律本质与法律现象是相互联系、相互统一和相互依赖的,(1)法律本质存在于法律现象之中,法律本质是法律现象的根据,法律本质决定法律现象,只有全面和深入了解法律现象,才能更好的把握法律本质;(2)反过来,法律现象从不同层面表现法律本质,只有准确把握法律本质,才能更好的理解法律现象。
二、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本质的学说关于法的本质,通说认为法律本质是多层次的,法律的初级本质是法的国家意志性,二级本质是法的阶级意志性,三级本质是物质制约性,即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对于法律的终极制约性。
马克思主义的意志观主要包括“阶级意志”、“共同意志”和“国家意志”三组概念。
(一)、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国家意志是指以国家名义反映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法律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
法律直接形成于国家权力,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二)、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指统治阶级的意志。
法体现的国家意志从表面上看具有公共性、中立性;法体现的国家意志只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是法律化的统治阶级意志;法体现的国家意志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和极大的权威性。
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和体现,但这并不等于被统治阶级对法律没有任何影响,但是被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不可能在法律中得到体现,只能反映他们的个别要求和利益。
(三)、法律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不是任意的,而是受制于一定的社会物质条件的,主要包括地理环境、人口因素和社会生产方式,其中社会生产方式发挥着主要作用第二章法律特征一、法律特征(一)、法律特征是由法律的本质所决定的,是法律在现象层面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点(二)法律具有以下五大特征(1)、法律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1. 法律是对社会进行规范性调整的产物,具有特殊的规范性。
(1)针对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大多数人;(2)针对规范制定生效后发生的行为有效;(3)在其有效期限内,针对同样的情况反复适用。
2. 法律通过调整行为规范社会关系。
法律调整的对象仅仅是人们的行为,而不涉及离开行为单纯的人的内心世界、思想、灵魂。
法律调整的行为不是单个的人的行为,而是人们的交互行为。
3. 法律是调整社会行为的众多社会行为规范之一(2)、法律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的普遍约束力是指法律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主权范围内或在法律所规范的界限内,具有使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遵守的法律效力。
在民主法治国家里,法律对同样的事和人同样适用,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是由法律国家创制的,是国家意志的表达;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法律的两种形式。
①法是公共权力机关按照一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
②法总是依靠正式的权力机制保证实现的。
③法总是借助于正式的表现形式予以公布的。
(4)、法律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和道德、宗教的区别,后者主要只有义务)任何法律规范直接或间接都是关于社会成员权利义务的规范,法律以权利义务为内容;权利和义务是社会利益划分和协调的法律体现,是与其他社会规范区别的关键。
1、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不仅为社会主体设定义务,也赋予其相应的权利,义务和权利紧密相连,正是通过这种设定,法才成为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2、法律具有既关注权利也关注义务的两面性。
3、宗教、道德等社会规范,其内容主要是对主体的义务性要求,这是它们与法律规范的重要区别之一。
(5)、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1.国家强制力是法律部实施的必要的依靠力量,是国家意志的自然延伸,是法律权威的重要支撑2.正确看待法律的国家强制力问题(1)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是法律的一种属性,但并不意味着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律实施的的唯一依靠,并不意味着在法律实施的全过程都必须直接借助于国家的威慑力。
(2)在法律的权威性来源、正当性根据、以及实施的有效性上,人们不应过分迷信国家强制力的运用(3)运用国家强制力需要投入一定的财力、物力和人力,从而提高法律运行的成本(4)国家强制力虽为法律所必须,但本身不是任意的,也不是万能的.因为法的强制力具有潜在性和间接性,只有在有人做出违法行为时,国家强制力才显现出来;法律的权威性最终取决于法律的正当性或合理性,而不是依附于国家强制力法的强制力不等于赤裸裸的暴力,具有程序上的法定性。
第三章法律作用一、法律作用与法律功能(一)法律作用是指法律付诸实施后,对于个人的行为和社会生活的影响法律功能是指基于法的内在属性、内容及其因素和结构所决定的法所具有的潜在能力(二)法律作用与法律功能的区别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法律作用要阐明的是法被付诸实施后对于个人和社会所产生的外在效果;法律功能表达的是法所具有的内在属性2、法律作用关注的是法律实施以后的实然法律效果;法律功能主要是从应然性的角度来说明法所应当具有的属性3、法律作用是一个中性的描述,因为法律付诸实施后发挥的作用可能是正面的、负面的或者是中性的;法律功能主要强调是法所具有的对社会可能产生的有益作用的属性4、法律作用是从动态的角度来考察法律付诸实施后对个人和社会实际产生的影响;法律功能实际是从静态意义上分析这一事物应当具有的理想的,恒定的属性。
(三)法律作用的分类:A.一般作用和具体作用B.直接作用和间接作用C.整体作用和局部作用D.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E.预期作用和实际作用F.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二、法律的规范作用与法律的社会作用(一)我国法学界从法律作用的对象是人的行为还是社会关系将法范作用区分为法的规范作用与法的社会作用。
通常来说,法律的主要构成要素是法律规范,是调整人的行为的规范,从这个角度阐述法的作用,就是法律的规范作用;同时,法律还是一定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为了维护经济基础和发展生产力而服务的,这是从法的本质和目的的角度来解释法的作用的,也就是法的社会作用(二)法律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区别。
(1)考察的基点不同。
规范作用是根据法是一种调整人的行为的规范这一基本事实;社会作用是基于法的本质、目的和实效进行考察的(2)作用的对象不同。
规范作用的对象是人的行为;社会作用的对象是社会关系(3)存在的方式不同。
规范作用是一切法所共同具有的,社会作用则因不同的法而有所不同(4)所处的层次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