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养老护理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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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3.080.01
C 00 DB23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
DB 23/ XXXXX—XXXX 居家养老护理服务规范
(报批稿)
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哈尔滨医科大学大庆校区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哈尔滨医科大学大庆校区。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郁秋、吕雨梅、崔玉霞、梁大辉、吴颖、孙玉静、孟丽娜、李英丽。
居家养老护理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黑龙江省,提供居家养老护理服务的家政服务机构;进行居家养老护理服务的培训机构;从事居家养老护理服务的人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5624 服务标准化工作指南第一部分:总则
GB/T17242 投诉处理指南
GB/T19001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GB/T20647 社区服务指南第8部分:家政服务
家政服务员国家职业标准(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家政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居家养老护理服务
依据法律及合同要求,由家政服务机构派出人员,按照客户要求,提供居家老年人生活照料和护理服务。
3.2
居家养老护理服务的客户
接受居家养老服务的家庭和个人。(本标准以下简称客户)
3.3
居家养老护理员
依法取得职业资格,并专职或兼职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人员。
4 居家养老护理员从业资格
4.1 机构
居家养老护理员从属于合法的家政服务公司。
4.2 证件
以下内容建议列入居家养老护理员从业资格证件要求中:
a)由国家劳动保障部颁发的相应级别职业资格证书;
b)由权威医疗机构出具的从事居家养老护理服务的健康体检证明;
c)医院或公司提供上岗培训合格证明。
4.3 个人
以下内容建议列入居家养老护理员从业资格个人要求中:
a)具有身份证;
b)年龄30~55周岁;
c)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d)五官端正、口齿清晰、会说普通话;
e)服装具有统一标识、干净整洁、不戴首饰、头发挽起、指甲平指端;
f)遵纪守法、爱岗敬业、诚实守信、热情和蔼、有爱心、有耐心、有责任心、沟通能力强;
g)熟悉居家养老照护服务程序、规范要求;
h)尊重老年人及其家庭习俗。
5 居家养老护理服务内容与要求
5.1 个人卫生护理
5.1.1 洗脸
居家养老护理员应做到:
a)水温适宜,擦洗动作轻柔;
b)颜面部干净,眼部无分泌物,口角、耳后、颈部无污垢;
c)褶皱较多部位(如眼角、耳道及耳廓)重点擦拭;
d)洗脸后适当涂抹润肤霜,防止干燥。
5.1.2 洗手、洗脚
居家养老护理员应做到:
a)洗手/洗脚用具分开,用后立即清洗;
b)将手/脚放入调节好水温的用具中充分浸泡;
c)动作轻柔;
d)用适量肥皂或洗手液细致擦洗,去除手/脚部污垢和死皮;
e)必要时洗后适当涂抹润肤霜,防止干燥。
5.1.3 洗发
居家养老护理员应做到:
a)控制水温至40℃~45℃,防止水流入眼睛及耳朵;
b)用指腹揉搓头皮及头发,力量适中,避免抓伤头皮;
c)洗净后吹干头发,防止受凉。
5.1.4 梳头
居家养老护理员应做到:
a)宜选择圆钝的梳子;
b)由发根到发梢梳理,动作轻柔;
c)鼓励每天多梳头,改善头部血液循环。
5.1.5 口腔清洁
居家养老护理员应做到:
a)戴有活动性义齿者,取下义齿后再进行口腔清洁;
b)擦拭手法正确,擦拭用具切忌伤及口腔黏膜及牙龈;
c)擦拭时棉球/纱布不应过湿,防止引起呛咳。
5.1.6 沐浴
居家养老护理员应做到:
a)水温40℃~50℃,室温(24±2)℃;
b)沐浴前进行安全提示,忌空腹或饱餐时沐浴,忌突然蹲下或站立;
c)沐浴前水温调节适宜,先开冷水,再开热水;
d)沐浴时取舒适、稳固的坐位,肢体处于功能体位;
e)先面部后躯体,注意观察老年人身体情况,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f)沐浴时有家属或监护人在场,防跌防烫伤;
g)注意防寒保暖、防暑降温及浴室内的通风;
h)沐浴后身上无异味、无污垢,皮肤干洁。
5.1.7 剃胡须
居家养老护理员应做到:
a)保持颜面部无长须;
b)使用电动剃须刀,定期消毒、更换剃须刀片,保持剃须用具清洁,避免细菌滋生。
c)动作轻柔,防止刮伤皮肤;
d)剃完后用温水擦拭干净,必要时适当涂抹润肤霜。
5.2 生活起居护理
5.2.1 卧位护理
居家养老护理员应做到:
a)保护老年人隐私;
b)根据不同的身体状况及护理要求调整老年人体位;
c)保持姿势稳定,并在受压部位垫衬枕头、海绵垫或气垫等;
d)翻身后整理床单位,适当按摩受压部位,各肢体关节保持功能位。
5.2.2 协助进食
居家养老护理员应做到:
a)进食前,老年人和养老护理员洗净双手;
b)对有咀嚼和吞咽功能障碍的老年人,要将食物切碎、搅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