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道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二审被上诉人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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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xx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XXX委托,由我所XXX律师担任中国xxxxxxxxxxxxxxx 公司(一下简称xxxxx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XXX、原审被告x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被上诉人XXX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活动。通过仔细审阅分析本案相关材料、法律法规及一审判决,我们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的上诉没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依法应不予支持。现代理人为维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的合法权益,履行代理人职责,根据本案客观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上诉人坚称被上诉人XXX一直在外打工事实错误,使用城镇标准不当。
对此,我们在一审当中分别提供了xxx市xxx镇习光华村民委员会证明、XXXXXXXXXXX公司证明、xxx市xxx镇xxx厂证明各一份予以证明。而对于上诉人辩称的证据形式不规范,我们实事求是地认为,被上诉人XXX作为普通群众,举证能力远弱于保险公司,且目前用人单位普遍缺乏合规范的管理机制,难以在证据形式上作过多要求,又因上诉人未提出足以反驳被上诉人证据三性的相关证据,故此三份证据具有证明能力,且证明力较高,足以证明被上诉人XXX一直在外打工的事实,一审法院所适用的相应城镇标准无误。
二、上诉人在上诉状中载明被上诉人缺乏伤残基础,不构成十级伤残。
我们对于上诉人否认被上诉人构成十级伤残的事实表示遗憾。
一方面,此鉴定意见经一审法院按程序摇号选择鉴定机构,有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合法有效。上诉人不认可此伤残鉴定意见,但又无法完成举证。
另一方面,被上诉人XXX的受伤情况,此事实确凿,仅颈6椎体右侧桑关节突骨折造成的后遗症已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更何况被上诉人的坐足趾撕脱性损伤,左侧部分肋骨骨折等。我们希望上诉人xxxxxxx公司能够考虑到被上诉人的实际处境。
三、上诉人否认一审判决中的误工费计算
第一,对于上诉人主张的“误工期应为120日”,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
第二,至于误工标准,被上诉人曾经的月工资为2500元和3200元,一审法院依据客观实际及相关因素酌情一每天94元的标准计算误工费,我们认为合法合理。
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一审法院程序适用无误,适用法律恰当,认定事实清楚,相应证据充分,判决公正。敬请贵院本着尊重事实、法律的宗旨,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代理人:XXX
XXXX年XX月X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