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公平的法治保障

教育公平的法治保障
教育公平的法治保障

目录

内容摘要………………………………………………………………………………引言………………………………………………………………………………

一、教育公平的理论探索………………………………………………(一)教育公平的内涵………………………………………………………………

1、教育起点的公平……………………………………………………………

2、教育过程的公平……………………………………………………………

3、教育结果的公平……………………………………………………………(二)教育公平的法治保障的理论探讨………………………………………………

1、教育关系的法治保障,保障教育权利的公平………………………………

2、教育行为的法治保障,维护教育过程的公平………………………………

3、教育行为的法治保障,维护教育过程的公平………………………………

二、当前我国教育公平法治保障缺失的主要表现……………………………………(一)我国教育公平问题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二)对教育公平缺乏法治保障的具体表现…………………………………………

1、当前我国教育资源布局的不合理,造成区域之间教育不公平…………

2、我国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特征,造成城乡之间教育的不公平……………

3、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受教育问题;残疾人教育问题……………………

三、健全法治保障是保障教育公平的重要途径………………………………………(一)立法方面,加快相关教育立法…………………………………………………(二)执法方面…………………………………………………………………………

1、明确政府责任……………………………………

2、建立有效的教育行政问责制度……………………………………………(三)完善监督制度…………………………………………………………………

1、主要发挥人大监督作用……………………………………………………

2、社会舆论、群众监督…………………………………………………………(四)努力加强教育司法建设…………………………………………………………

四、结语…………………………………………………………………………………参考文献………………………………………………………………………………致谢词…………………………………………………………………………………

摘要:教育公平是公民的受教育权能够通过制度性的保障而公平地得以实现的一种社会权利分配状态,它是社会公平在受教育权方面的具体表现。当前教育公平缺失现象存在于社会的各种层面上,给社会的正常健康发展带来了诸多不利影响。针对我国教育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在教育立法、教育执法、教育司法等方面作出努力, 对教育公平实施有利的法治保障,使教育公平的目标从理想变为现实,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ABSTRACT:Education fair is a citizen's right to education institutional guarantee can pass fairly to the realization of a social right distribution state, it is social justice in the manifestation of education aspects. The current education fair hiatus phenomenon exists in the society of level,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society brought many adverse impact. Aiming at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construction of education in education legislation, education, law enforcement, education judicial aspects of education fairness efforts, the implementation of favorable legal support, make the education fair target from ideal into reality, the realization of social sustainable healthy development.

关键词:教育公平,法治保障,和谐社会

引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育事业实现了历史性跨越式发展。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成果得到切实巩固和提高,农村教育发生了深刻变化;职业教育发展步伐加快;高等教育实现又快又好发展,进入大众化发展阶段。但是我们也要清醒的认识到,我国目前的教育发展仍不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良好教育的强烈需求,还不能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城乡、区域、各级各类教育之间发展不平衡的问题突出,实施素质教育尚未取得根本性突破,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迫切需要深化,这一系列关系人民群众切实利益的教育问题尚未得到很好

解决,教育公平迫切需要法治保障。依法治国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在构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中,如何运用法律的手段来保障教育公平成为了我们一项艰巨的任务。

一、教育公平的法治保障理论探索

(一)教育公平的内涵

教育公平是主体人对教育活动认识的价值取向,涵盖了人们对教育特殊社会功能的认识;同时教育公平又是一个动态的概念,教育公平是一个与社会发展及社会发展需要密切相关的概念,在现代社会条件下,教育公平的内涵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教育起点的公平。它是指尊重和保护每一个人的基本人权与自由发展,即教育

权利公平。衡量标准可定位在让人人都享有受教育的机会

2、教育过程的公平。它是指在教育资源和教育经费的投放、教学课程的设置、

师生关系互动等方面,通过相应的制度、政策继续体现和维护教育公平。衡量标准可定位在让受教育者都有机会获得适合个人特点的教育

3、教育结果的公平。它是指人的发展的公平,即每个人都能有效利用社会提供的教育机会,取得符合其个性、才智学业上的成功,从而为其未来发展创造条件。衡量标准可定位在让受教育者人人学有所得,学有所用。为了从法律上更好地保障教育公平的实现,必须为教育公平提供法治保障。

(二)教育公平的法治保障的理论探讨

教育公平的法治保障即是通过对教育关系、教育行为和教育发展的协调、规范和引导,以保障教育秩序、达成教育目的、实现教育公平的一个实践过程,它包括以下几个发面:

1、教育关系的法治保障,保障教育权利的公平。教育关系是人们在教育活动中结成的以教育者为主体的、具有广泛社会参与性的一种普遍而又特殊的社会关系。教育关系的法治保障,实质上就是通过法律理顺教育关系框架,使各教育关系主体的权利得到保障,权力得到保证,整个教育工作按照既定目标、有条不紊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实现教育利益,保障教育公平。教育关系的法治保障的前提是建立一套教育法律制度,法律所规范的即是制度框架内的教育关系。它对教育权利公平的保障表现为:首先,通过法律建立国家基本教育制度确保每个公民都享有受

教育的权利,使教育权利从自然权利发展为法律权利从不平等的特权发展为普通的平权、从义务性规范发展为以权利为本位的、权利和义务统一的法律规范,从个人权利发展为民族的、国家的共同权利;其次,法律在规定了国家基本教育制度的基础上,对于学校、教师、学生及社会的权利和义务也作了明确的规定,理顺教育权利关系,从而保护学校、教师、学生的权利,调动学校办学的自主性及教师教学的积极性,促进学生全面健康的发展实现教育权利的公平;再次,通过一定的法律机制协调政府对于学校、学校对于教师、教师对于学生这几者之间的教育权力关系,使权力主体正当运用教育权力,顺利履行职责,以维护教权利的公平。

2、教育行为的法治保障,维护教育过程的公平。教育行为是基于教育关系而出现的、围绕着教育权力的获得和运用以及教育权利的获得和实现而展开的社会活动。教育行为作为教育关系的直接动态体现,主要表现为教育行政、学校管理、教育实施等多种形式。教育行为的法治保障,维护着教育过程的公平,表现为:教育行政法治保障为教育过程的公平奠定基础。发展教育既是国家的需要,也是国家的责任,通过法律来控制教育则是国家的必然选择。所谓教育行政,也就是国家通过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事业进行领导和管理,是国家教育权力的体现。教育行政法治保障体现为政府及有关部门严格依法行政,在法律所赋予的权限内履行相应的职责,保证教育事业资源、经费的投入和其它基本条件,正确地引导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同时,对其它教育关系主体教育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促使其依法正当地行使教育权。学校管理法治保障为教育过程的公平创造条件。与教育行政不同,学校管理主要侧重于学校系统的内部管理,通过对学校内部的人、物、财、事等组织、协调和领导,科学设置课程,落实教学计划,实现教育目标。学校管理法治保障体现为学校为了有效地进行管理,在确立内部管理体制的基础上所订立的规章制度,不能同现有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并且,教职工依法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参与学校管理、监督学校事务。教育实施法治保障为教育过程的公平提供保证。对教育行政和学校管理的法治保障,在于为教育实施创造更好的内外部环境。教育实施的过程也就是教育教学的过程,对教育实施的法治保障体现为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施教,学生受教,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既有教师的权威地位及其权力运用的保障,又有学生权利的充分维护。

3、教育发展的法治保障,追求教育结果的公平。教育发展的法治保障首先表现

为教育优先发展。当前,关于教育发展的一个核心问题是教育优先发展,也就是相对于社会其它方面来说,教育这一专门从事人才培养的社会事业应当领先一步,适度超前发展。通过法律保障教育优先发展,将依法完善教育经费筹措体制,拓宽教育经费来源渠道,逐年增加教育拨款,加大教育投入,不断提高教师的经济待遇和社会地位,激发教师的教育热情,从而为追求教育结果的公平提供物质保证和精神力量。发展与改革存在着密切的联系,改革是为了发展。教育改革是政府根据整个社会对教育的需求状况及教育自身的特点,有计划分步骤进行的,对教育工作的各方面加以改进和完善以促进教育发展的过程。因此,教育发展的法治保障又表现为教育改革的法治保障。法律不仅使教育改革的举措合法化,为教育改革营造良好的内外部环境,保证教育改革的顺利进行,而且能够有力地巩固教育改革的成果,完善教育体制,清除积弊,推动教育事业持续向前发展。教育改革是教育发展的动力,教育改革的法治保障为追求教育结果的公平提供了动力支持。教育发展的法治保障还表现为终身教育的法治保障,它为追求教育结果的公平提供了制度基础。终身教育主张教育应该贯穿于人的一生中的各个年龄阶段,而非仅在儿童和青少年时期。这种教育包括了各个年龄阶段的各种方式的教育,既有正规教育也有非正规教育;既有学校教育也有社会教育。终身教育的法治保障为改变以学校教育为中心的封闭型教育制度,重新设计和整合教育系统提供法律保障,以促进每个人能够在最适当的时机和场所,接受最适当的教育,使人们的整个一生都能获得良好的成长和发展,从而为追求教育结果的公平提供制度基础。教育公平,是一个国家对教育实施较为成熟管理的标志。这一目标的实现程度取决于国家教育法制建设发展状况。在我国,实现教育的法治保障,保障教育公平,教育法制建设之路任重而道远。

二、当前我国教育公平法治保障缺失的主要表现

(一)当前我国教育公平的法治保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由于我国正常的教育法治建设起步较晚,现行的法律法规远不能满足保障教育公平的需要,在教育立法、教育执法、教育司法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第一,在教育立法方面,我国教育法律体系仍不完备,结构仍不健全。(1)现行有效的教育法规从数量上看已初具规模,但从内部结构上看分布不均衡,远没有形成上下有序、内容全面、结构合理、形成统一的教育法律体系。(2)从立法技术角度思考,我国教育

法律法规的用语空泛,原则性表述多,可操作性差。例如,在国家教育根本大法?教育法#中,类似应当!、应该!、鼓励!的词语用的太多,缺乏严谨统一的法律术语,对诸如教师的奖惩制度、对学生人身权利的保护方面,都缺少独立的处理办法。第二,在教育执法方面,我国仍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1)公民法律观念淡薄,执法意识不强。(2)一些政府部门执法意识薄弱,依法治教的行为还不自觉。(3)某些教育法律法规在具体执行中涉及多个部门时,因法律条文规定不明确不具钱国平:教育公平的法律保障9体,造成执法主体之间互相推诿,互不负责。(4)在监督执法方面比较软弱,力度不够。第三,在教育司法方面,与我国司法制度的总体状况相对应,我国目前的教育司法制度还相当薄弱。(1)在我国,虽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实际上具有一定的处理涉及教师、校长、教育行政人员的行政惩戒的职能,但并没有如有些国家那样以法律形式明确其拥有司法仲裁权。

(2)我国没有独立的行政司法制度,对包括教育行政在内的行政违法行为不设独立的行政仲裁机构。例如,?教育法#第42条虽然规定了受教育者具有申诉权和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但没有法规或规章对学生申诉制度作进一步的具体规定,即缺乏专门负责受理学生申诉的机会和人员、时效、申诉后的救济渠道等方面规定。因而,很多受教育权利受侵害事件,只能以受教育权利受到侵害致使财产受到损失为由,转化为民事索赔案,最终使公民受教育权利侵害案件往往既不符合行政诉讼要求,又与民事诉讼存在着一定的距离,这使得公民在为维护自己的受教育权利而行使起诉权时,很容易被法院以不在受案范围!为由驳回起诉,结果得不到应有的补偿和救济。(3)我国没有建立宪法诉讼和违宪司法审查制度,现行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宪法基本权利有直接司法效力,人民法院不受理违宪案件,这使公民依照宪法规定享有的基本权利有相当一部分在司法实践中长期处于睡眠!或半睡眠!状态。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就是这样一种在宪法上有明确规定而当其受到侵害时又难以在司法领域得到保护的基本权利。随着我国教育法治建设的发展,实现教育公平的法治保障,保障教育公平的理想必将变为现实,但这是一个需要长期努力的实践过程。

(二)教育公平是现代社会大众所期望的价值目标,它要求政府、社会和教育者按照公正原则,公平合理地分配教育机会和教育资源。但是由于许多因素的制约,现实当中,还存在不少教育不公平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是由于教育资源布局的不合理,造成区域之间教育不公平。我国存在着严重的教育资源地区配置的不公平,表现在教育资源占有量的区域差异明显

①在教育资金投入方面。行的教育财政政策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办学”的原则。在我国农村,由县办高中乡镇办初中,村办小学。义务教育的财政责任下放到县、乡,中央政府义务教育投入的份额很少。虽说这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地方政府办教育的积极性,但由于我国区域间的经济发展本来就极不平衡,因此同时也进一步拉大了区域间的教育资源配置的不平衡。2001年,我国人均教育经费东部地区的平均值为619元,中部地区为264元,西部地区为282元。三地区的比为1∶

0.43∶0.46。

②在师资方面,据教育部调查,1993年北京、天津两市小学教师的学历达标均在92%以上,而内蒙、云南、贵州3省区分别为76.81%、75.06%、0.15%。这些指标近年来有所缓解,但差距仍然较大。

2、由于我国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特征,造成城乡之间教育的不公平。我国长期以来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形成了一种以城市为主的“城市中心”价值取向,国家将教育经费的大头投向了城市教育,而对农村教育的投入则少之又少。2002年,全年全社会各项教育投资为5800多亿元,但是占人口总数60%以上的农村却只得到其中的23%。农村义务教育基本上成了农民自己掏钱办的教育,义务教育有名无实。国家的各项政策均优先照顾城市居民的利益,实行的是着眼于城市、立足于精英选拔的教育政策,用户籍制度、人事制度将农村来的学生挡在了“门外”。这种做法给已处于困境中的农村教育造成了更多不利的影响。

3、社会不同群体拥有社会资源的不同,导致享有教育机会的不公平。我国目前教育机会不均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贫困生教育方面。于义务教育阶段实际的教育收费不断增加,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实行收费制,社会弱势群体的教育权利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校园中的“贫困生”群体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对农村大量出现的辍学现象的调查显示,贫困仍然是使许多人上不起学的首要原因。与过去不同的是,现在许多地方出现的令农民难以承受的教育负担,是由于不规范的乱集资、乱收费等行为造成的。由于大学、中专等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实行收费,校园中出现了一个不断扩大的贫困生阶层。据统计,即使是在前几年每年一千多元学费的条件下,全国普通高

校在校生中尚有25%左右的贫困学生。

②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受教育方面,城市的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就学问题仍然比较突出。根据《义务教育法》的精神,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都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进城务工农民的子女当然也不例外。城市接纳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就学,应当以“简化手续,方便就读”为原则,但是由于目前流动人口的管理政策尚不完备,全国义务教育发展水平很不平衡,城乡的教育条件、教育质量水平存在明显差距,对于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数量相对较大的地区而言,如果就学条件过于宽松,有可能进一步刺激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数量的超常规增长,给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增加压力,同时,不利于对进城务工农民实施“规模控制”。因此,这些城市所制定的有关就学政策和收费政策,无形之中增加了一部分进城务工农民子女的就学难度。如果没有政府的协调行动,保障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法定权利,将遇到实际工作上的很多困难。

③女性受教育问题。女性教育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农村的贫困边远地区,主要表现为女童所受教育严重不足。2002年,我国仍有1.16亿成人文盲,其中青壮年文盲3775万,70%为女性。[1]近十年来,我国女性教育在整体上有很大进步,发展的态势比较好,2003年与1990年相比,男女童入学率差距由1.28个百分点降至0.1个百分点。[2]在城市和高层次的教育中,主要表现为女大学生、女研究生在择业过程中受到的歧视和不公正待遇,涉及用人制度和传统观念的改变,正在成为社会日益关注的问题。最后是少数民族受教育问题。全国55个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的8.04%。比较而言,少数民族学生在各类学校在校生的比率不低,但发展极不平衡,目前尚未普及初等教育的主要是西部贫困的少数民族自治县。仅以2003年为例,少数民族学生在各类中学和普通高等学校的比例分别为7.95%和 6.55%而专任教师却只占7.71%和5.01%。[3]

三、健全法治保障是保障教育公平的重要途径

促进和保障教育资源分配的公平。每个社会都需要有一套指导社会适当地分配资源的公平正义规则,要求对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予以关注,就必然以法治作为其基本手段,以最终实现社会公平。教育公平法治要求国家运用法治手段对教育资源进行权威性地、公正地分配,让每一个受教育者能享受到相对质量一致的教育资源,使之既符合社会成员的个体需要和发展,又符合社会整体的稳定和发

展。[4]通过以上的分析,当前我国应在以下几方面作出努力:

(一)进一步重视教育立法,加快建立完备健全的教育法律体系。完善教育法律体系,是实现教育法治化,维护教育公平的前提。具体地说,我们必须加强教育法规纵向和横向结构体系的建设,逐步形成内容全面、分布平衡、结构合理、形式统一的教育法律体系。凡颁布一项教育法律制度,就应制定与实施该法有关的不同层次的法规性文件与之配套,使教育法规构成一个完整的、纵横交错的、切实可行的整体,形成一张能够覆盖所有教育活动和行为的网络。当前,我国在教育投入、高等教育、流动人口子女教育、女性学生入学、就业问题、扫盲教育、业余教育等有关促进教育公平的诸多方面,都急需教育法律予以规范和管理,在教育立法中尤其应给予重视。

(二)尽快建立严格的教育执法制度。立法是执法的前提,执法是立法实现的途径和保障,没有执法,立法在很大程度上只能等于空架子。教育执法是依法治教、保障和维护会秩序、创造和谐社会的基础和保障。观念上,增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意识。长期以,在人们思想意识当中“,人治”和“权治”思想根深蒂固,而这种思想渗透到社会生活的许多领域,教育法制建设也深受影响。在已的教育法律、法规当中,没有充分体现被管理者的“权利”和“需”。缺乏民意的体现和争取。当前,在我国教育改革与发展过中“,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现象时有发生,依法治教的问题仍未完全落实。这种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是我们的法制观念淡薄,利法律来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不强。因此,要加强法律的宣传,加强律知识的普及,增强法律意识。实践上,加强教育法制机构和教育执法队伍的建设。各级教育行理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切实改正与加强自身的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法人员自身综合素质,加大教育执法的力度,才能确保高等教育纳到依法治教的轨道。

(三)完善教育执法监督制度。国外教育法制建设的基本经验之一,就是建立完备的教育执法监督制度。国外教育法律中都明确规定法律责任、教育执法监督的主体、完备公正的执法监督程序和制度,这些对保证教育法律的顺利实施,调解教育纠纷,维护公民教育权益,发挥了有效的作用。

1、主要发挥人大的监督作用。我国目前的法律实施监督体制包括:权力机关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监督、司法机关的司法监督、以及党的监

督和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体制严密,但运作起来往往有差距。高等教育法律实施监督时职责不清,分工不明,监督主体没有独立的权威,没有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作用,权力机关的监督也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要特别加强各级人大对教育法律执行的监督检查,并充分发挥教育督导系统的日常督查作用。监督法律的实施是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的重要职权,同立法工作相比,这一方面还比较薄弱。各级人大特别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对高等教育法律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但总的情况看,执法部门对法律监督部门在执法检查之后提出的意见采取的整改措施力度不大。人大的监督权没有与决定权、任免权结合起来,对逾期不改或置之不理的执法者,人大没有依法质询、询问,对违法造成的严重后果的主要责任人员,没有依法进行查处。教育行政部门、高校和其他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要充分利用人大的执法检查,积极向他们提意见和建议,促进高等教育法律的实施。

2、加强社会舆论监督、群众监督。在发挥人大这一权威监督的同时,还要发挥社会舆论监督、新闻监督、群众监督的作用,建立一个分工明确、职责清晰、独立权威的高教法律监督体系,促进高校教育法律的实施,推动依法治教的进程。力拒教育腐败。

(四)努力加强教育司法建设。加强教育司法建设是维护教育公平的保障,在这一方面,首先,我们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救济制度,明确教育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律责任,纠正教育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等行为方式,保证教育程序的正常进行和教师、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通过建立健全有关教育的调解、申诉等制度,以及运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多种法律救济手段,及时妥善地处理日益增多的教育纠纷。法院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是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的必然要求,是落实执政为民、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因此要特别注重行政诉讼工作,全面提升法官素质,让法官始终保持公平正义的先进司法理念、增强法官学法、用法的能力、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从而依靠司法手段维护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权,绝不容许以权侵法、阻碍教育产业公平的实现。

对教育公平实施法治保障,弱势群体的受教育权才能从要求变为现实,教育公平才能真正从理想王国走向必然王国。和谐社会是一个法制完备的社会。实现教育公平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要从法制建设上着力。教育公平真正实现

规范化、法制化,和谐社会法制大厦才有了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高书国,杨晓明.中国人口文化素质报告[R].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2] 杨东平.对我国教育公平问题的认识和思考[J].教育发展研究,2000,(9).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发展规划司.中国教育统计年鉴2003[Z].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教

育部发展规划司,2004

[4]周建国.教育公平的法哲学阐释[J].《求索》.2010年第九期.

教育公平制度

教育公平制度 Revised as of 23 November 2020

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锦凤小学保障教育公平 制度 第一条为促进教育公平,坚持均衡编班,均衡配置校内教育教学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家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编班是指学校日常教学和班级行政管理的学生编班。 第三条各年级学生(包括新生)实行常态编班,按照男女生比例、父母文化程度、学前教育程度等因素相对均衡原则随机将男、女学生分配各班,不设重点班,不擅自举办实验班,不分区内、区外班,不得按学生的学业成绩进行分班。学校不为编班举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测试。在编班前如学校组织考试、测试,学生应当拒绝参加。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可向学校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四条新生入学分班后,学校不再重新编班。个别学生因学科能力以外的原因确需调班的,经学校办公会研究同意可以调班,但年级调班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该年级学生总数的1%。二年级以上的学生一律不得调班。 第五条学校统一采取先确定班主任,再均衡配备各科任课教师,然后将学生均衡分到班级,最后由班主任抽签确定班级的办法编班。鼓励学生家长、教职工代表参与编班过程,实行阳光操作。

第六条严禁以学生获奖、竞赛、各类考试成绩为编班依据。 第七条严格按照规定安排每个班级的人数,班额要相对均衡。年级班级编定后,不得随意调换任课教师或给学生任意调班。严禁按照考试成绩给学生排队,严禁按照考试成绩安排学生上课和考试的座位。 第八条严格按规定组织考试(测试),不准违反教学规律,频繁进行考试,不准张榜公布考试结果,更不允许依据阶段考试成绩进行动态编班。 第九条学校要均衡配置校内教育教学资源,根据教师年龄、知识、能力结构相对均衡配置每个班级的教师。特别要重视优质教师资源的均衡分配,体现和尊重每个学生享受优质教育资源的公平权利。 第十条学校对教师工作业绩的考核要以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考核教师教育教学工作情况,不得单纯以学生学业成绩高低作为教师工作考核的唯一内容。可以把发展性评价(学生学业成绩的提高幅度)作为教师教学业绩评价的重要尺度。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锦凤小学负责解释。

教育公平制度

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锦凤小学保障教育公平 制度 第一条为促进教育公平,坚持均衡编班,均衡配置校内教育教学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家义务 教育学校管理标准(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编班是指学校日常教学和班级行政管理的学生编班。 第三条各年级学生(包括新生)实行常态编班,按照男女生比例、父母文化程度、学前教育程度等因素相对均衡原则随机将男、女学生分配各班,不设重点班,不擅自举办实验班,不分区内、区外班,不得按学生的学业成绩进行分班。学校不为编班举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测试。在编班前如学校组织考试、测试,学生应当拒绝参加。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可向学校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四条新生入学分班后,学校不再重新编班。个别学生因学科能力以外的原因确需调班的,经学校办公会研究同意可以调班,但年级调班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该年级学生总数的1%。二年级以上的学生一律不得调班。 第五条学校统一采取先确定班主任,再均衡配备各科任课教师,然后将学生均衡分到班级,最后由班主任抽签确定班级的办法编班。鼓励学生家长、教职工代表参与编班过程,实行阳光操作。 第六条严禁以学生获奖、竞赛、各类考试成绩为编班依据。 第七条严格按照规定安排每个班级的人数,班额要相对均衡。年级班级编定后,不得随意调换任课教师或给学生任意调班。严禁按照考试成绩给学生排队,严禁按照考试成绩安排学生上课和考试的座位。

第八条严格按规定组织考试(测试),不准违反教学规律,频繁进行考试,不准张榜公布考试结果,更不允许依据阶段考试成绩进行动态编班。 第九条学校要均衡配置校内教育教学资源,根据教师年龄、知识、能力结构相对均衡配置每个班级的教师。特别要重视优质教师资源的均衡分配,体现和尊重每个学生享受优质教育资源的公平权利。 第十条学校对教师工作业绩的考核要以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考核教师教育教学工作情况,不得单纯以学生学业成绩高低作为教师工作考核的唯一内容。可以把发展性评价(学生学业成绩的提高幅度)作为教师教学业绩评价的重要尺度。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锦凤小学负责解释。

浅谈教育公平的文献综述

浅谈教育公平的文献综述 姓名:李丞浩学号:133160235 摘要:公平是人类始终追求的目标,而教育公平是生存和发展的前提条件。随着教育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日益凸显,教育公平问题也日渐引起人们的关注,教育公平是我国目前教育理论研究和教育实践领域的热点问题之一。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问题在教育领域的折射和反映,也是公平价值观念在教育领域的体现和延伸,教育的不公平是最大的社会不公平。 关键字:教育公平;对策;原因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价值在教育领域的延伸和体现,主要包括教育权利平等和教育机会均等两个方面。教育公平的基本内容就是实现教育利益分配的公平。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之本。关于教育公平我国目前尚没有统一的定义。教育不公平问题在我国当前社会中有不断扩大的趋势,因此,全面理解教育公平有重大的意义。 一、关于教育公平内涵的研究 (一)伦理学视角。从伦理学视角来看,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在教育领域的延伸。在伦理学上,公平更多地被理解为公正、正义。教育公平的内涵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确保人人都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层次是提供相对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和条件;第三层次是教育成功机会和教育效果的相对均等。而通常,这三个层次被概括为: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从伦理学来看,教育的不公平是最大的社会不公平,因为教育的不公平不仅影响人的一生,而且影响世代人的平等发展。 (二)经济学视角。我国近十年关于教育公平的讨论是从经济领域“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一命题切人的。从经济学的视角来看,教育公平是与教育效率相关的概念。从经济学的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来看,教育公平本质是教育平等与教育效率的动态平衡,教育公平的核心价值是平等与效率。 (三)法学视角。从法学角度看,教育公平就是受教育权利的普遍化问题,是一个基本人权问题。受教育权利的发展经历了从平等到不平等,又趋于平等的演变过程,由一种少数人的特权转化为普遍的公民权利并受到法律的肯定和保护是现代社会才出现的现象。目前,受教育已经从自然权利发展为法律权利从不平等的特权发展为普遍的乎权从义务性规范发展成为以权利为本位的,权利与义务统一的法律规范从个人权利发展成为民族的、国家的乃至全人类的共同权利。 (四)社会学视角。基于这一视角的研究,主要从社会学中关于社会分层的观点,探讨社会分层(包括经济分层与文化分层)与教育获得之间的关系,认为阶层差距也成为除城乡差距、地区差距和性别差距之外影响教育公平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因此,要想改变教育不公平现状,除了进行教育改革,更为重要的是要进行彻底的社会改革,从根源上来改变产生教育不平等的社会制度本身。 (五)法理学视角。 当我们从法理学的视角看待教育公平问题时,教育公平不仅指教育主体在教育活动中对每一个教育对象的公平和对教育对象评价的公平,它还是一种在“比例平等”原则支配下的有关受教育者在教育活动中获得平等待遇的理想和确保其实际操作的法律制度。 二、关于教育公平特点的研究 (一)原则性。从教育公平的实现过程看,教育公平要体现平等原则、补偿原则和差异原则。教育资源配置的平等原则包括受教育权平等和教育机会平等两个方面,该原则强调教育起点

教育公平政策的演变及发展

教育公平政策的演变及发展 教育公平政策注意力演进分析 (一)城乡教育公平政策注意力演进。在教育公平中,城乡差别是重要的一种表现形式。《工作要点》中“农村”与“农村教育”两词出现频率非常高,在所有关于教育公平的用词中最为显著,最大的转折点是在2000年,两词的词频总量达到12条,这种态势一直持续到2009年峰值的35条。可见,26年来我国十分重视教育的城乡差异问题。 城乡间教育公平政策注意力转移在2000年特别是2001年《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出台以后明显加快。2001年以前教育政策注意力主要是“普九”、“两基”建设、青壮年扫盲工作、中小学的危房改造、农村初中生辍学现象等。2001年以后,虽然还提巩固提高“两基”工作成果,但是关注点已经慢慢变化,如2001年坚持教育适度超前发展,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加快高中阶段和高等教育发展;2003年促进农村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2004年落实中央、省、地(市)财政转移支付政策,增强财政困难县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能力;2006年巩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成果,大力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 展;2007年在全国农村地区免除义务教育学杂费,落实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课本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政策。在教育责任上,推动省级政府加强统筹和落实责任;启动实施“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使各校办学条件、经费、投入和校长、教师的配备及其待遇大致均衡,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2009年坚持农村教育重中之重的战略地位,建立健全经费拨付管理使用责任追究制度;2011年更是提出按照义务教育城乡一体化的要求,指导各地根据城镇化进程、新农村建设和人口流动情况,统筹规划学校布局,这对于城乡教育公平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由于前几年缩减农村教学点农村儿童出现上学难等问题,因而2012年《工作要点》指出:审慎推进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坚持办好必要的村小和教学点。在教育资源上要通过多种方式扩大优质教育资源。

教育公平内涵及意义

一、教育公平的主要内涵 教育公平的主要内涵,在法律上,是人人享受平等的教育权利;在教育政策领域,是人人 平等地享有公共教育资源;在教育活动中,是人人受到平等地教育对待,人人具有同等的取得学业成就和就业前景的机会。为了真正体现和维护教育公平所蕴含的平等精神,在实际教育活动中,教育公平还必需包括:在客观上存在着社会发展不平等的历史时期,公共教育资源配置向社会弱势群体倾斜(“不平等”的矫正);在现实层面上,反对和遏制旨在破坏教育权利平等和机会均等的教育特权(“平等”的维护)。 (一)人人享有平等的教育权利 作为现代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教育公平意味着在一个主权国家内部,凡具有同等公民 资格的人包括青少年学生,不因为他们的性别、种族、地域、健康状况或家庭背景等因素的不同而在教育上受到不同对待,反对形形色色的教育排斥或教育歧视。这项权利已经明确地写入现代国家法律之中,成为一项受到法律确认和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就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1954年)。后来历次宪法修正案中(1975、1978和1982年)都保留了这一条款,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第46 条将这一条款扩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宪法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作为现代社会的普遍人权,教育公平体现了《世界人权宣言》(1948)的基本精神。《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如此。初级教育应属义务性质。技术和职业教育应普遍设立。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而对一切人平等开放。”其他的一些得到国际普遍承认的人权公约,如《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76)、《儿童权利公约》(1990)等,也明确地将人人享受平等教育权利作为基本人权加以确认,认为其基础源于人的固有尊严与平等的要求,源于此项权利与其他基本人权之间的内在关联。一个显而易见的道理是,在现代社会中,如果人人不能享有平等的教育权利,那么他们彼此之间就不能享受同等的生存权、发展权以及其他各项基本人权。在此意义上说,

财政如何促进教育公平

公共产品供给均等化的意义在教育领域得到最集中的体现,那就是:只有保障公共产品供给的均等化,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全体公民在生存和发展方面机会的公平和公正 王善迈 教育公平仍待改进 教育公平是实现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在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基础上,各级各类教育获得了快速发展,大大推进了教育公平。2005年小学入学率99%,初中毛入学率95%,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52.7%,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21%。这说明,我国义务教育基本上实现了入学机会的公平,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大幅提高。但和人民群众对教育公平和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相比,教育公平在当前仍面临一系列需要解决的问 题。 第一,由于义务教育在公共教育资源投入、办学基本条件,在区域间、城乡间、学校间的巨大差异,使一部分适龄儿童和少年还未能获得均等化的教育服务,普及和完成基本的义 务教育上仍然存在不公平。 第二,高中教育的教育公平问题,除由于区域间、城乡间高中教育发展的不均衡导致入学机会不公平外,主要表现在校际间教育质量存在巨大质差条件下,高质量教育入学机会规则的不公平。目前我国高中教育还不是义务教育,入学的基本方式是通过考试制度对受教育者学习能力进行筛选,教育公平表现为规则公平。近年来“以权择校”(包括某些政府机构以与学校共建名义,利用公共资源为其子女提供择校机会)和“以钱择校”之风愈演愈烈,以权择校是腐败,以钱择校则是教育市场化,破坏了入学规则的公平,引起群众强烈不满。 第三,中等职业教育的不公平,主要表现为相对于普通高中而言的教育负担和教育结果的不公平。接受中职教育者大部分来自工人、农民等低收入群体,教育私人成本高(学费高于高中一倍多)、预期经济收益低(就业难,预期收入低,进入高一级教育难),这是目前我国中职教育社会需求远远大于个人需求的主要原因。 第四,高等教育的不公平主要表现在入学机会和进入重点大学机会在区域间的不公平。中国高校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类,数量上地方高校占绝大部分,从质量来说,积聚于中央高校。由于区域间高教发展严重不均衡,使高教入学机会区域间存在较大差异,由于中央院校在属地招生比例过高,导致高质量学校入学机会的不公平。这种不公平本质是规则不公平。 第五,贫困学生和流动人口子女在教育机会上还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公平。由于群体间收入过大的差别,使贫困学生尤其农村贫困学生在接受和完成各级各类教育上存在不公平。在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进入城市的农民工子女在义务教育入学机会上与城市居民相比也存在不公平。虽然政府制定了对各级教育贫困生资助政策,规定了农民工子女在义务教育上以流入地财政负担为主和进入公立学校为主的“两为主”制度,但执行中仍面临许多事实上的 不公平。 建立充足、公平、有效的教育财政制度是促进教育公平的根本保障

学校保障教育公平的制度

华英中英文学校保障教育公平制度 第一条为促进教育公平,坚持均衡编班,均衡配置校内教育教学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家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编班是指学校日常教学和班级行政管理的学生编班。 第三条各年级学生(包括新生)实行常态编班,按照男女生比例、父母文化程度、学前教育程度等因素相对均衡原则随机将男、女学生分配各班,不设重点班,不擅自举办实验班,不分区内、区外班,不得按学生的学业成绩进行分班。学校不为编班举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测试。在编班前如学校组织考试、测试,学生应当拒绝参加。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可向学校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四条新生入学分班后,学校不再重新编班。个别学生因学科能力以外的原因确需调班的,经学校办公会研究同意可以调班,但年级调班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该年级学生总数的1%。二年级以上的学生一律不得调班。 第五条学校统一采取先确定班主任,再均衡配备各科任课教师,然后将学生均衡分到班级,最后由班主任抽签确定班级的办法编班。鼓励学生家长、教职工代表参与编班过程,实行阳光操作。

第六条严禁以学生获奖、竞赛、各类考试成绩为编班依据。 第七条严格按照规定安排每个班级的人数,班额要相对均衡。年级班级编定后,不得随意调换任课教师或给学生任意调班。严禁按照考试成绩给学生排队,严禁按照考试成绩安排学生上课和考试的座位。 第八条严格按规定组织考试(测试),不准违反教学规律,频繁进行考试,不准张榜公布考试结果,更不允许依据阶段考试成绩进行动态编班。 第九条学校要均衡配置校内教育教学资源,根据教师年龄、知识、能力结构相对均衡配置每个班级的教师。特别要重视优质教师资源的均衡分配,体现和尊重每个学生享受优质教育资源的公平权利。 第十条学校对教师工作业绩的考核要以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考核教师教育教学工作情况,不得单纯以学生学业成绩高低作为教师工作考核的唯一内容。可以把发展性评价(学生学业成绩的提高幅度)作为教师教学业绩评价的重要尺度。 华英中英文学校

如何大力促进教育公平

如何大力促进教育公平? 新华网北京2月8日电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的显著特征。党的十八大报告对大力促进教育公平提出新的更高要求,这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点要求,是我们党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集中体现,需要在以下3个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 第一,促进教育公平的基本要求是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按照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新要求,今后,要以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为目标,不断扩大和切实保障基本的教育机会公平。在义务教育阶段,要着力健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机制,巩固免费义务教育的普及成果,统筹城乡义务教育发展,着重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确保适龄儿童少年接受良好义务教育。在其他教育阶段,要切实落实政府在办好学前教育中的责任,加快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在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进程中,将主要面向未成年人的中等职业教育作为基础性普惠性教育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教育服务范围,逐步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制度,努力让广大人民群众共同享有更加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 第二,促进教育公平的根本措施是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按照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新要求,当前重点是继续加强薄弱环节和关键领域,进一步缩小城乡、区域教育发展差距,通过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尤其是财政投入为主的公共教育资源,重点向农村、边远、贫困、民族地区倾斜,积极推进困难地区办学条件尽快达到国家基本标准,不断完善国家教育资助政策体系,使其有效全面覆盖各级各类学校的困难群体。 第三,促进教育公平的重要环节是坚持教育制度规则公平。促进教育公平是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教育制度规则公平对于教育公平至关重要。按照党的十八大报告关于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的总体要求,健全保障教育公平的规则程序势在必行。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在实施重大教育政策及改革举措前,要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通过预设规则程序征求社会意见,完善督导制度和监督问责机制,各级各类学校继续做好校务公开、财务公开,实施招生考试“阳光工程”,建设现代学校制度,积极发挥社会组织在教育公共治理中的作用。此外,民办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

为保障教育公平 国家积极采取多种措施

关于保障教育公平,很多专家学者都在献计献策,国家也在积极采取多种措施。教育公平是一个需要多方面制度配合的系统大工程,涉及到教育资金的投入、教育资源的配置、师资力量的配备、教育机会的均等甚至包括国家的教育理念等。无疑,保障考试公平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保障高考公平更是重中之重。如何保障考试公平? 首先,考试应用法律规制。 为了依法解决存在的问题,使考试更加规范,更加公平,就需要一项公平、公正、透明和相对稳定的制度来规制这个领域,规范各种社会关系。法律制度是理想的选择,考试必须走法治化道路。必须用明确的、稳定的法律制度,确定考试各方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使考试真正能起到选优去劣的作用。 其次,考试立法应具有宪法依据和政策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是其他法律制定的基础和依据。我国现行《宪法》第33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46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我国《立法》的规定,允许地方在不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矛盾和抵触的条件下,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调整地方性考试问题。进一步形成有关考试的法律法规体系,全面保障考试依法进行。 要想教育办得更好,教育公平最重要。虽然我国教育公平迈出了重大步伐,但仍有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要想保证教育公平,必须建立、健全和完善教育法律制度,依法保障教育的规范发展。考试立法只是教育立法中的一部分,我们期待我国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早日完善,使教育在法律的保障和规范下,实现新的腾飞。(陈瑞英赵月霞作者系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课题组成员) 1.招生计划向中西部倾斜 2.六高校招收免费师范生

论教育关怀的制度保障

论教育关怀的制度保障 摘要:作为现代社会必要的教育理念,教育关怀是政府的基本责任,政府应该为教育关怀提供制度保障。在教育制度层面政府应该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完善终身教育体系,规范教育市场机制,以此保障教育关怀的实现,使每个人特别是弱势群体获得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关键词:教育关怀;教育公平;教育制度;政府 为每个人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机会,以改变所有人的生存状况,是教育关怀的应有之义。教育关怀是一种政府责任,只有政府才能相对公平地配置教育资源,在教育制度层面保障教育关怀。因为“大多数收入和财富上的不平等所反映的机会不均等,都可以在现行制度中得到有效的纠正”[1],所以,政府作为教育关怀的主体,应该在教育的制度和政策层面对教育发展不均衡的现象予以宏观调控,努力使社会上每一个人都能得到平等地参与教育过程和均等的学业成功机会。 一、教育关怀的概念与必要性分析 1.教育关怀的概念界定 教育关怀是指以政府为代表的所有利益主体或利益代理人,通过教育的途径在总体上关注并致力于改善所有人的生存状况。教育关怀的核心是关注并致力于改变不均等,关注并致力于消除由于外在各种差异而带来的教育机会的不平等,关注并致力于消除由于各种差异带来的歧视。教育关怀的对象是全社会,尤其是那些在经济、文化、地理等环境中明显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 2.教育关怀的必要性 (1)教育关怀是教育均衡发展的需要 教育发展的不均衡不仅影响经济的发展,还会对社会的稳定和持续发展产生极大的影响。改变所有人特别是弱势群体的生存状况,最重要、最根本的是要在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前提下发展现代教育。“现代教育不仅是经济发展的‘发动机’和‘加速器’,而且还应该是社会的‘稳定器’和‘平衡器’”[2]。“我们今天的教育政策不能再继续扩大教育不均衡这个现实,而这一现实正是教育最应该关怀的角落”[2]。这些教育问题的解决,有赖于政府的不懈努力和全社会的大力支持。政府通过教育途径关注并致力于改变现存的教育不平等状况,以此促进教育持续均衡的发展。从一定意义上说,没有整个社会平均受教育水平的提高,既不利于教育的均衡发展,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因此,从教育的途径去关注教育平等,这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也是教育均衡发展的需要。 (2)教育关怀是政府的基本责任

教育公平与制度保障

教育公平與制度保障 ——進城務工人員子女接受義務教育の現狀分析 伴隨著中國城市化進程の加快,越來越多の農村剩餘勞動力流入城市。由此產生の進城務工人員子女義務教育公平問題已成為中國社會轉型期一個獨特の社會問題,引起了社會の廣泛關注。保證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公平接受義務教育,不僅有助於九年制義務教育の真正普及和品質提高,而且有助於實現城鄉經濟社會の協調發展,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本文基於對湖北、河南、安徽等省市進城務工人員子女上學問題の專門調查,①並結合全國其他省市の調查研究,從制度層面分析進城務工人員子女の義務教育公平問題及其原因,並在此基礎上提出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公平接受義務教育の對策思路。 一、進城務工人員子女の義務教育公平問題 進城務工人員子女是伴隨農村剩餘勞動力轉移所出現の一個特殊群體,對於保障這一特殊群體公平接受義務教育の問題,各級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門已做了大量工作,陸續出臺了一系列做好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公平接受教育の法規、政策性檔。但由於經濟發展の差距和歷史形成の體制、機制原因,進城務工人員子女の義務教育仍然面臨著公平問題,必須引起高度重視。 一是部分進城務工人員子女上不了學。國務院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和中國兒童中心對北京等九城市の抽樣調查表明:九城市進城務工人員子女約為280萬人,義務教育階段入學率為90.7%左右,照此計算,九城市中有26萬多進城務工人員子女未入學;隨著年齡增大,失學の比例逐漸提高;從8歲到14歲,進城務工人員子女未上學の比例由0.8%增至15.4%,女孩失學比例為3.9%,明顯高於男孩(2.6%)。不僅如此,調查還發現,部分進城務工人員子女不能適齡入學,6周歲兒童中有46.9%沒有接受入學教育。進城務工人員子女超齡現象也比較嚴重。調查表明,在9周歲の孩子中20%還在上一、二年級,13和14周歲還在小學就讀の孩子占相應年齡進城務工人員子女の30%和10%。[1]父母の流動不同程度地延誤了兒童の學業。這表明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存在著接受義務教育機會不均等の問題,並且女童較之男童機會更加不均等。 二是大部分進城務工人員子女上不了好學校。目前大部分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就讀於公辦學校,但仍有相當一部分學生就讀於辦學條件差、教育品質低の民工子弟學校。北京市人民政府公佈の數據顯示,截止2006年7月,該市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在公辦學校上學の22.8萬,占62.3%,而在獲准民工子弟學校上學の有4.3萬,占11.7%,在未獲准民工子弟學校上學の有9.5萬,占26%,也就是說,有近37.7%約13.8萬進城務工人員子女是在已獲准或未獲准の民工子弟學校上學。[2]另據對武漢市の調查,該市進城務工人員子女接受義務教育の學生有14萬人,其中:在公辦中小學上學の學生有8萬人,在已審批和未經審批の簡易民辦中小學上學の學生近6萬人,約占全部進城務工人員子女の43%。其他城市の情況也大致如此。這表明儘管中央政府一再強調進城務工人員子女の教育應以流入地政府為主和以全日制公辦中小學為主,但在目前情況下,民辦中小學及民工子弟學校仍然承擔了相當數量の進城務工人員子女の教育。即使是就讀公辦中小學,他們絕大部分也上不了示範性公辦中小學。據對北京等九城市の抽樣調查表明,進城務工人員子女上正規市示範性中小學大城市僅占6.8%,中等城市占13.4%,小城市占7.9%。武漢市是全國率先接納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入學の城市之一,全市現有313所公辦中小學接收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入學,但其中沒有一所是重點學校。這意味著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即使成績優異,僅僅因為社會身份の差異(無城市戶口),就不能享受優質の學校教育資源。從社會學の角度看,城市戶口具有了“世襲”和“先賦”特徵,進城務工人員子女の發展很大程度上受到戶籍制度の牽掣。 三是一部分進城務工人員子女上不起學。進城務工人員因受教育程度低等原因,主要就業領域是加工製造、低端の服務行業以及技術含量不高の生產性單位,工資普遍不高,並且常常不能按時足額發放和被拖欠。但多年來,城市公辦學校在招收進城務工人員子女時都要收取較高の借讀費、贊助費。這種不合理の收費成為進城務工人員子女進入公辦學校の一道壁壘,也是影響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公平接受義務教育の主要問題和進城務工人員反應最強烈の問題之一。近年來,儘管各地為了貫徹“兩為主”の政策,幾乎都在取消或降低借讀費和贊助費,但教育費用仍然是進城務工人員家庭の最大負擔。據調查,除雜費之外,

教育公平的法治保障

目录 内容摘要………………………………………………………………………………引言……………………………………………………………………………… 一、教育公平的理论探索………………………………………………(一)教育公平的内涵……………………………………………………………… 1、教育起点的公平…………………………………………………………… 2、教育过程的公平…………………………………………………………… 3、教育结果的公平……………………………………………………………(二)教育公平的法治保障的理论探讨……………………………………………… 1、教育关系的法治保障,保障教育权利的公平……………………………… 2、教育行为的法治保障,维护教育过程的公平……………………………… 3、教育行为的法治保障,维护教育过程的公平……………………………… 二、当前我国教育公平法治保障缺失的主要表现……………………………………(一)我国教育公平问题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二)对教育公平缺乏法治保障的具体表现………………………………………… 1、当前我国教育资源布局的不合理,造成区域之间教育不公平………… 2、我国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特征,造成城乡之间教育的不公平…………… 3、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受教育问题;残疾人教育问题…………………… 三、健全法治保障是保障教育公平的重要途径………………………………………(一)立法方面,加快相关教育立法…………………………………………………(二)执法方面………………………………………………………………………… 1、明确政府责任…………………………………… 2、建立有效的教育行政问责制度……………………………………………(三)完善监督制度………………………………………………………………… 1、主要发挥人大监督作用…………………………………………………… 2、社会舆论、群众监督…………………………………………………………(四)努力加强教育司法建设………………………………………………………… 四、结语…………………………………………………………………………………参考文献………………………………………………………………………………致谢词…………………………………………………………………………………

浅谈教育公平文献综述

浅谈教育公平的文献综述 摘要:公平是人类始终追求的目标,而教育公平是生存和发展的前提条件。随着教育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日益凸显,教育公平问题也日渐引起人们的关注,教育公平是我国目前教育理论研究和教育实践领域的热点问题之一。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问题在教育领域的折射和反映,也是公平价值观念在教育领域的体现和延伸,教育的不公平是最大的社会不公平。 关键字:教育公平;对策;原因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价值在教育领域的延伸和体现,主要包括教育权利平等和教育机会均等两个方面。教育公平的基本内容就是实现教育利益分配的公平。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之本。关于教育公平我国目前尚没有统一的定义。教育不公平问题在我国当前社会中有不断扩大的趋势,因此,全面理解教育公平有重大的意义。 一、关于教育公平内涵的研究 (一)伦理学视角。从伦理学视角来看,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在教育领域的延伸。在伦理学上,公平更多地被理解为公正、正义。教育公平的内涵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确保人人都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层次是提供相对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和条件;第三层次是教育成功机会和教育效果的相对均等。而通常,这三个层次被概括为: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从伦理学来看,教育的不公平是最大的社会不公平,因为教育的不公平不仅影响人的一生,而且影响世代人的平等发展。 (二)经济学视角。我国近十年关于教育公平的讨论是从经济领域“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一命题切人的。从经济学的视角来看,教育公平是与教育效率相关的概念。从经济学的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来看,教育公平本质是教育平等与教育效率的动态平衡,教育公平的核心价值是平等与效率。 (三)法学视角。从法学角度看,教育公平就是受教育权利的普遍化问题,是一个基本人权问题。受教育权利的发展经历了从平等到不平等,又趋于平等的演变过程,由一种少数人的特权转化为普遍的公民权利并受到法律的肯定和保护是现代社会才出现的现象。目前,受教育已经从自然权利发展为法律权利从不平等的特权发展为普遍的乎权从义务性规范发展成为以权利为本位的,权利与义务统一的法律规范从个人权利发展成为民族的、国家的乃至全人类的共同权利。 (四)社会学视角。基于这一视角的研究,主要从社会学中关于社会分层的观点,探讨社会分层(包括经济分层与文化分层)与教育获得之间的关系,认为阶层差距也成为除城乡差距、地区差距和性别差距之外影响教育公平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因此,要想改变教育不公平现状,除了进行教育改革,更为重要的是要进行彻底的社会改革,从根源上来改变产生教育不平等的社会制度本身。 (五)法理学视角。 当我们从法理学的视角看待教育公平问题时,教育公平不仅指教育主体在教育活动中对每一

教育公平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doc

教育公平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教育公平是主体人对教育活动认识的价值取向, 涵盖了人们对教育特殊社会功能的认识。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 由于教育公平有利于增进社会公平、提高国民素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因此, 促进教育公平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对教育公平问题的研究, 不仅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更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教育公平存在的问题 上世纪90 年代以来,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速度的加快和不同地区、社会阶层之间差距的拉大, 教育公平问题进一步凸显, 使教育不公平的现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当前, 教育不公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一) 教育政策的非公平导向 教育不公平的表现是深层次的、多方面的, 其中教育政策的非公平导向更值得认真思考。制定和执行教育政策的非公平倾向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 教育政策的精英化取向 精英化在我国不仅反映在高等教育阶段, 也反映在初等和中等教育阶段。以高考为指针的考试体系和培养模式, 使学生从小学开始就参与选拔和竞争, 示范学校和重点学校制度更是体现了教育系统的精英主义取向, 并为选拔和竞争性考试提供“用武之地”。 2. 教育政策的非均衡化倾向 教育系统内部的结构性失衡和差距, 是教育不公平的重要表现。具体包括: 教育经费分配过分倾向于高等教育, 基础教育尤其是农村义务教育投入比例过低; 学校之间教育资源分配不公, 校校之间差距过大; 优质教育资源过于集中, 导致恶性的入学竞争; 教学过程中的差别待遇, 一些初、高中根据学生升学的可能性分层次教学, 人为地剥夺了所谓“后进生”的发展机会等等。 3. 教育政策的非民主化现象 教育是关系到百姓切身利益的事业, 任何教育改革都应当充分论证, 征求各方面的意见, 然后做出民主化的决策, 否则难以避免教育不公平问题产生。例如, 有些省推进的中小学布局调整, 目的是提高办学效益、改善办学条件, 但却没有照顾到当地农村的实际情况, 或配套措施滞后, 导致一些农村儿童因上学路远而辍学。 ( 二) 城乡教育水平差距过大 长期以来, 在城乡二元结构下, 教育政策中逐渐形成了以城市社会和居民为出发点的“城市中心”的价值取向: 即优先满足甚至只反映和体现城市人的利益。例如, 在教育机会均等方面,城乡差别严重: 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绝大多数人口没有学前教育机会; 在升学率和升学的可能性方面, 农村学生远远比不上城市学生; 在教育资源配上, 政府教育经费也主要投资于城市教育; 在教学设施和教学质量的比较上, 城市教育资源相对集中,师资素质较高, 各种教育设施也比较完备, 有的城市学校, 宽带插口装到了每个教室, 铺着塑胶跑道的运动场不止一个, 而一些农村中小学, 不仅师资素质较低, 而且几乎谈不上什么教育设施, 有的学校甚至连一个可供学生体育运动的篮球也拿不出。致使广大农村孩子陷入结构性、制度性的机会不公状态, 在竞争起点上便落后于城市孩子。 ( 三) 弱势群体子女教育公平失衡 弱势群体通常是指由于某些障碍或者缺乏经济、政治和社会机会, 而在社会

新时期我国教育公平的制度选择

新时期我国教育公平的制度选择 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不同利益群体对教育权利、教育机会和有限教育资源分配争夺加剧,各方利益的相互博弈,使得教育不公平问题表现日益突出,其中教育制度、教育政策的短缺与不适应成为一个主要原因。教育公平在我国现阶段的主要问题是教育的均衡发展和满足弱势群体的教育需求,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对公平的制度保障体系,对影响教育公平的制度因素进行探析,寻求改进的路径,以促进教育公平更充分地实现。 标签:教育公平教育制度资源配置制度安排 一、教育公平概念的透视 教育公平是指每一个社会成员在享受公共教育资源时受到公正和平等的对待,它的基本特征,首先在于它的社会性,以及随着社会的发展所表现出来的历史性和阶段性。教育公平指向的对象是社会因素,只有在公共关系领域发生作用时,才能成为制约教育公平的因素。特别是在教育资源分配方面,公共性更是评价教育公平的主要标准。公共教育资源分配不平等,可认定为教育不公平,但非公共教育资源的不平等分配,只要它不与特定社会或国家的根本法律相抵触,便会为社会所接受。 教育公平总是具体的和有所指向的,因而在任何时空、区域,以及任何层级、种类上都能表现出它的相对性。教育公平的相对性,本质上要求在公平与效率之间寻求一种平衡,绝对公平是不存在的。教育公平作为公平在教育领域里的表现和延伸,必然具有从属性,它从属于社会公平,是社会公平的一部分。因此,仅仅通过改革学校教育制度本身来实现教育平等是不可能的,只有通过把民主制度延伸到社会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才能达到教育公平的最终目的。 教育公平作为现代社会必要的教育理念,其内涵包括教育机会、教育权利和教育资源。其中教育权利是一种对社会个体或群体受教育可能性大小的主观设定,教育资源则是一种客观条件,反映的是社会个体受教育可能性的现实程度。而教育机会表述的是一种概率,表现为一定量的教育权利和教育资源,同时又被其自身条件和所处的自然环境所限制,因此,教育权利、教育资源和教育机会并非完全对等。教育公平展现的是教育机会平等以及教育权利和教育资源分配的合理,特别是在教育权利和教育资源相对稀缺的情况下,合理分配教育权利和教育资源,保障教育机会平等,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教育公平。 教育公平主要体现在教育制度的公正,因为在教育的基本结构中,对人们的职务、地位以及权利、义务等的规定都是通过教育制度来实现的,而且还通过它对个体的行为加以规约。这种规定和规约必须建立在合理性的基础之上,与教育制度的道德基础密切相关。其价值取向具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制度的公正,强调制度本身应当是公正的。二是公正的制度化,强调公正的理念与要求应当具体化为制度,旨在揭示制度化了的公正才是具有真实客观性的公正。就其性质而

教育公平保障制度 - 副本

保障教育公平制度 教育公平是指每个社会成员在享受公共教育资源时受到公正和平等的对待。是国家对教育资源进行配置时所依据的合理性的规范或原则。具体来说其内涵是:人人都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人人都有相对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和条件(有获得物质保障的权利);教育成功机会和教育效果的相对均等。教育公平是体现社会公平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是社会整体的发展和稳定的需要,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对于一个国家来讲,当今国际激烈的竞争的实质,归根到底是教育和人才的竞争,教育是关系民族和国家振兴的根本事业。要保障教育公平,需要从国家政策、方针、制度上入手,同时应加快教育制度改革,加大对教育的投资,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统筹发展,平衡教师待遇,完善教育立法。 第一、落实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教育方针,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深化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建设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和终身教育体系,保障人民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真正把素质教育作为我国教育工作的主题,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贯穿于各级各类教育,贯穿于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等各个方面。努力做到人人都享有接受相同质量教育的权利,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第二、继续加大对公共教育的投资,优化教育资源的配置。平均来说,经济发展水平越高的国家公共教育投资比例也越高。1980年以来,发达国家的公共教育投资比例在5.0%以上,欠发达国家在4.0%左右,最不发达国家低于3%,并且有逐年下降的趋势。我国公共教育投资比例与世界平均水平相比是偏低的,同时也低于欠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即便到了2003年,我国公共教育投资比例仍只有3.28%。我国公共教育投资比例应该在2010年达到3.7%,而在2020年达到4.5%。要实现上述目标,要求我国财政收入继续保持快速增长的势头,并且保证公共教育支出在财政支出中的比例不能下降。同时要坚持公共教育资源向农村、中西部地区,逐步缩小城乡、区域教育发展差距,推动公共教育协调发展。目前我国城乡教育发展差距较大的主要原因是公共教育资源在城乡之间配置不合理。因此,不仅新增教育经费应主要用于农村,存量也应做适当调整,尽可能向农村、向贫困地区倾斜。要普及和巩固农村九年义务教育,让每个农民子女都能上得起学。要继续实施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工程和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改善农村办学条件,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逐步提高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保障水平。城市教育经费附加应优先用于薄弱学校改造,切实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 第三、健全教育资助制度和助学体系。要完善高等教育和高中阶段国家助学金、奖学金制度,积极推行学生贷款制度,建立各种形式的奖学金制度,实施勤工助学制度,开展特殊困难补助、实行学费减、免制度,鼓励社会各界捐资助学。加大对优质教育资源分配的宏观调节力度,逐步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禁止以任何名义将学校分为重点和非重点,坚持实行小学和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加强教师资源的统筹管理,促进师资力量的均衡发展。积极推行将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公平分配到初中的办法。 第四,树立终身学习观念,营造全民学习氛围。以教育信息代推动教育现代化,建立和形成遍布城乡的公共教育服务体系,推动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相互沟通,促进学习途径、学习模式和学习方法的多样化,努力创造人人皆学、时时能学、处处可学的条件。广泛开展创建学习型企业、学习型社区、学习型城市活动,营造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浓厚氛围,促进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 第五,平衡教师待遇,重视民办教育的发展。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掀起了农民工

教育公平制度

教育公平制度Newly compiled on November 23, 2020

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锦凤小学保障教育公平 制度 第一条为促进教育公平,坚持均衡编班,均衡配置校内教育教学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家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编班是指学校日常教学和班级行政管理的学生编班。 第三条各年级学生(包括新生)实行常态编班,按照男女生比例、父母文化程度、学前教育程度等因素相对均衡原则随机将男、女学生分配各班,不设重点班,不擅自举办实验班,不分区内、区外班,不得按学生的学业成绩进行分班。学校不为编班举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测试。在编班前如学校组织考试、测试,学生应当拒绝参加。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可向学校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四条新生入学分班后,学校不再重新编班。个别学生因学科能力以外的原因确需调班的,经学校办公会研究同意可以调班,但年级调班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该年级学生总数的1%。二年级以上的学生一律不得调班。 第五条学校统一采取先确定班主任,再均衡配备各科任课教师,然后将学生均衡分到班级,最后由班主任抽签确定班级的办法编班。鼓励学生家长、教职工代表参与编班过程,实行阳光操作。 第六条严禁以学生获奖、竞赛、各类考试成绩为编班依据。

第七条严格按照规定安排每个班级的人数,班额要相对均衡。年级班级编定后,不得随意调换任课教师或给学生任意调班。严禁按照考试成绩给学生排队,严禁按照考试成绩安排学生上课和考试的座位。 第八条严格按规定组织考试(测试),不准违反教学规律,频繁进行考试,不准张榜公布考试结果,更不允许依据阶段考试成绩进行动态编班。 第九条学校要均衡配置校内教育教学资源,根据教师年龄、知识、能力结构相对均衡配置每个班级的教师。特别要重视优质教师资源的均衡分配,体现和尊重每个学生享受优质教育资源的公平权利。 第十条学校对教师工作业绩的考核要以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考核教师教育教学工作情况,不得单纯以学生学业成绩高低作为教师工作考核的唯一内容。可以把发展性评价(学生学业成绩的提高幅度)作为教师教学业绩评价的重要尺度。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锦凤小学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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