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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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27•【字号】宁委办发[2009]53号•【施行日期】2009.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委办发〔2009〕53号)各区县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年12月27日南京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现事业单位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 号)、《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苏办发﹝2008﹞23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实施范围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列入事业编制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进行岗位设置,建立和完善岗位管理制度。

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二、岗位设置原则4、事业单位应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等特点,按以下原则进行岗位设置。

规范有序。

事业单位应根据国家、省、市及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岗位设置权限、程序和经核准的比例、最高岗位等级设置岗位。

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办法(试行)》的通知-苏人发[1998]73号

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办法(试行)》的通知-苏人发[1998]73号

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办法(试行)》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8.09.09施行日期1998.09.09文号苏人发[1998]73号主题类别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办法(试行)》的通知(苏人发[1998]73号)各市、县(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苏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区、本系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实际执行。

各地各部门在试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厅联系。

江苏省人事厅一九九八年九月九日江苏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符合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聘用制,是指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立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建立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督的机制,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包括聘用单位现有在职人员及新进人员)。

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聘用合同的订立第五条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

签订聘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22•【字号】宁政办发[2010]79号•【施行日期】2010.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7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10〕63号)和《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宁委〔2010〕43号),设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挂市公务员局牌子,为政府工作部门,承担人才管理、公务员管理、促进就业、劳动权益保护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责任。

一、职责调整(一)调整的职责1、将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将公共培训的事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将出境就业管理、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审批管理职责划给市商务局。

3、取消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制定企业惩处职工基本准则的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1、加强公务员职位分类管理职责,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

2、加强统筹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

3、加强统筹全市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4、加强统筹全市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5、加强统筹全市各项社会保险职责,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

6、加强促进就业创业职责,健全全市就业创业服务体系。

南京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

南京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

南京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宁政办发〔2006〕9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和《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苏政办发〔2005〕123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职工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开竞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之间的聘用关系及工作岗位,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市所有事业单位与其受聘人员之间建立聘用关系的适用本办法。

参照公务员法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执行。

中央部属在宁的事业单位和本市使用事业编制的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组织和管理第四条政府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的综合管理部门,对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负有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的职责,依法保护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并对违反政策法规的行为予以纠正和处理。

聘用合同的文本由市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制发。

第五条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督促所属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工作。

第六条聘用单位应当成立或明确实行聘用制的工作组织。

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律监察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组成。

根据需要,聘用工作组织也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不具备成立聘用工作组织条件的事业单位,其人员聘用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第七条聘用制的实施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聘用单位的人员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章合同订立第八条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用,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可以采用聘用或者任命等形式。

对事业单位的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已与单位建立了聘用关系的人员中,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并任用。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南京市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南京市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南京市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南京市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南京市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七月十七日南京市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一、实行工资总额分类管理,促进事业单位体制改革根据事业单位的特点和经费来源的不同,对工资总额实行分类管理。

坚持工资总额增长速度低于本单位经济效益增长速度的原则,合理确定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及其调控办法。

1、有条件的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人事部门同意,可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办法。

2、行使行政职能及以规费征收和基金征管为主要经费来源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参照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执行。

3、以社会公益、社会服务等为主,且由财政定额或定项补贴的事业单位,主要根据其职能、职责结合单位的绩效和经费自给率进行工资总额的适度调控。

4、以科技研发、技术服务、中介服务等为主,且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实行工资总额指导线的调控办法,由单位自主决定内部分配方式。

5、以生产经营为主的营利性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并实行企业的分配制度。

鼓励有能力与市场接轨的事业单位按市场机制运作,促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

二、实行岗位工资制度,推进内部分配方式多元化事业单位要按照《南京市事业单位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宁人字[2000]79号)的要求,在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实行竞争上岗的基础上,积极推进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内部分配方式多元化。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进步,事业单位在国家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员聘用制度,提高人员素质和工作效率,制定了《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

本文将重点探讨该办法的主要内容。

二、总则《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对事业单位人员的聘用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保证人员选拔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该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包括公务员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

三、人员招聘1. 职位发布与宣传事业单位应根据招聘需要,制定招聘计划,并将职位信息发布于媒体、公告栏等渠道。

同时,要积极宣传事业单位的优势和吸引力,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申请。

2. 条件与资格审核应聘者需要提供符合聘用条件的相关材料,并接受资格审核。

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资格要求进行审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选拔到最适合的人才。

3. 笔试面试通过资格审核的应聘者将参加面试和笔试。

面试和笔试应围绕岗位职责和要求展开,评估应聘者的综合素质、专业知识和应变能力等。

评委应当具备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确保评选出最合适的人才。

四、人员录用1. 综合评定根据应聘者的面试、笔试成绩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事业单位将进行综合评定。

评定结果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布,并且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以便有异议的人员提出申诉。

2. 聘用合同签订评定合格的应聘者将与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

合同应明确工作职责、薪酬待遇、福利以及聘期等内容,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障。

3. 聘用登记和备案事业单位应将聘用的人员信息进行登记和备案,建立健全的人事档案管理制度,保证人员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五、聘期管理1.试用期聘用人员在聘期内应接受事业单位的考核和培训,在工作实践中逐渐熟悉和适应工作岗位。

试用期一般为3个月,特殊岗位可以适当延长。

2.绩效考核事业单位应定期对聘用人员进行绩效考核。

考核内容应与工作职责和目标相匹配,考核结果作为聘用人员继续留用或解聘的重要依据。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为了规范事业单位人员的招聘和管理工作,确保人员的公正选拔和聘用,进一步提高事业单位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制定了《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事业单位招聘和管理工作。

一、招聘程序与条件1. 招聘程序(1)招聘计划编制:每年根据事业单位的实际需要,编制招聘计划,并上报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2)公开招聘:招聘岗位需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进行,公布招聘公告。

公告中应包括招聘岗位、条件要求、报名时间和招聘流程等信息。

(3)资格审核: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核,验证其是否符合招聘条件。

(4)考试笔试:组织报名人员进行笔试,考核其专业水平和基本能力。

(5)面试筛选:笔试合格者进入面试环节,通过面试评价考察其综合素质。

(6)综合评定:根据笔试成绩和面试表现,综合评定每位报考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岗位匹配度。

(7)体检和背调:综合评定合格者进行体检和背调,确保人员身体健康且没有其他不良记录。

(8)聘用公示:将聘用人员名单公示于事业单位官方网站或其他指定媒体上,接受社会监督。

2. 招聘条件(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具备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学历、专业背景和工作经验。

(3)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不适合从事招聘岗位工作的疾病或身体残疾。

(4)品行端正,无不良行为记录。

(5)其他与岗位要求相关的特殊条件。

二、聘用管理1. 试用期(1)试用期的设立:聘用人员进入事业单位后,应按规定进行试用期培训和考核。

(2)试用期的时限: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3)试用期的工资和待遇:试用期内,聘用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按照事业单位规定执行。

2. 劳动合同(1)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结束后,合格的聘用人员应与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内容:劳动合同内容应包括工作岗位、薪酬待遇、劳动时间、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约定。

(3)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解除。

三、职务晋升与待遇调整1. 职务晋升(1)职务晋升的条件:根据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和人才培养计划,制定职务晋升的条件和评选标准。

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

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

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择优的人才选拔机制,提高事业单位人员队伍素质和能力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各类事业单位及其所属机构对聘用管理活动的规范,特别是对象为招收在编、不在编和临时人员等多种聘用形式的事业单位人员。

第三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应遵循社会公认的公正、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并依据人员需要、工作任务、职位要求和岗位特点确定相应的录用条件。

第四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应该以德才兼备、业务精通、遵纪守法、品德优良等为基本标准,选聘符合条件、能够胜任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应当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不得限制应聘者的户籍、身份、宗教信仰、种族、性别等,公开招聘应当保证公开、公正、公平。

第二章聘用方式第六条招聘方式包括公开招聘、内部推荐和猎头引进。

第七条公开招聘是指由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发布聘用人员的信息,接受符合条件的应聘者申请并进行竞争选拔的聘用方式。

公开招聘应当择优录用,不得有任何不公正行为。

第八条内部推荐是指对本单位内部工作人员进行推荐,不需要进行公开竞争选拔的聘用方式。

内部推荐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满足相关的资格条件和工作能力要求。

第九条猎头引进是指委托猎头机构在全国范围内搜索、筛选、邀约高端人才,聘用目标人才完成特别需要或紧缺岗位任务的一种聘用方式。

猎头引进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人选符合聘用条件,不得有任何不公正行为。

第十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岗位的需要和相关工作特点,确定相应的招聘方式和聘用对象,并公开发布聘用信息。

第三章聘用程序第十一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程序一般包括申请人员报名、初审、资格审查、面试、考察、体检、聘用决定等环节。

第十二条申请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条件和资格,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和申请材料。

南京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

南京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

南京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南京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35号)和《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苏政办发〔〕123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职工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开竞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经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之间的聘用关系及工作岗位,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市所有事业单位与其受聘人员之间建立聘用关系的适用本办法。

参照公务员法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执行。

中央部属在宁的事业单位和本市使用事业编制的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组织和管理第四条政府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的综合管理部门,对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负有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的职责,依法保护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并对违反政策法规的行为予以纠正和处理。

聘用合同的文本由市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制发。

第五条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督促所属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工作。

第六条聘用单位应当成立或明确实行聘用制的工作组织。

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律检查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组成。

根据需要,聘用工作组织也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不具备成立聘用工作组织条件的事业单位,其人员聘用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第七条聘用制的实施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经过后实施。

聘用单位的人员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章合同订立第八条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用,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能够采用聘用或者任命等形式。

对事业单位的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已与单位建立了聘用关系的人员中,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并任用。

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

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

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市人事局2008年9月)第一章总则一、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和《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意见》(苏人发〔2004〕3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应当公开招聘,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和政策性安置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的除外。

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当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实行“统一规范、分级管理、分类实施”办法,以岗位需求为依据,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四、公开招聘应当面向社会,凡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公开招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五、公开招聘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制订招聘计划;(二)发布招聘简章;(三)受理应聘并审查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四)考试、考核;(五)体检、考察;(六)确定拟聘人员;(七)公示招聘结果;(八)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招聘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六、公开招聘计划由用人单位制订,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单位性质,隶属关系,岗位空缺情况,经费来源,招聘理由,招聘岗位、数量、时间及方式等。

七、市各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计划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市直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计划由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区、县所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计划必须经区、县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并在发布招聘简章3个工作日前报市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八、事业单位拟发布的公开招聘简章必须经有核准权的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并自报名之日起提前至少2日在有核准权的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的媒体和南京市人事网站上发布。

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贯彻实施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贯彻实施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贯彻实施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6.07.17•【字号】•【施行日期】2006.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贯彻实施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省各委办厅局,各省属事业单位:《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123号)下发后,各地、各部门认真学习文件精神,积极推进人员聘用制工作,全省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呈现出良好的势头。

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各地、各部门的具体情况不同,尤其是一些省属事业单位首次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在政策的理解和具体操作上,遇到了一些需要解释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暂行办法》,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根据基层单位的要求,我厅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省属事业单位贯彻实施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解释。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部门、各单位有何建议和意见,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二○○六年七月十七日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贯彻实施《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123号)精神,全面推进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现就省属事业单位实施人员聘用制工作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一、《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和第九条规定,“所有事业单位与其受聘人员之间建立聘用关系的适用本办法”,并强调“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人员编制的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数额”。

各事业单位应当结合推进人员聘用制度,加强用人管理,及时清退单位临时用工人员。

对确因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而又未能及时增加编制的事业单位,其编制外用人可以参照《暂行办法》签订聘用合同,也可以签订劳动合同。

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的管理,保障人才选拔机制的公平、公正、公开,提高岗位人员的工作绩效和服务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事业单位对职工进行岗位聘用管理的工作。

第三条岗位聘用人员是指在事业单位中按规定招聘,通过考核合格,具备专业技能、工作能力和职业素养的人员。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岗位,科学确定职责,明确任职资格,制定相应的招聘和管理办法。

第五条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择优聘用人才,建立健全岗位聘用管理和考核体系。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六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单位性质、规模、职能需要等因素,合理设置岗位。

第七条岗位应当按照工作内容、专业技能、层次要求等因素进行分类,确保岗位设定科学合理。

第八条岗位设定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政策和原则。

第九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岗位档案,明确岗位职责、任职资格和职权范围,确保岗位设置清晰明确。

第十条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对岗位设定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和完善岗位设置,满足单位发展和工作需要。

第三章考资标准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岗位性质、要求等因素,制定相应的考核资格标准。

第十二条考核资格标准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专业技能、工作经验、学历学位、职称等要求。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明确不同岗位的考核资格标准,确保人才选拔的公平和公正。

第四章招聘程序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公开、公平的原则招聘岗位聘用人员。

第十五条招聘程序应当包括岗位公告、报名、资格审查、考试、面试、体检等环节。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当通过官方网站、报纸、单位内部通知等形式发布岗位招聘公告,明确招聘岗位、考核资格、招聘方式等信息。

第十七条招聘岗位聘用人员应当经过笔试、面试等考核环节,确定合格人选。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格人选的体检方式和标准,确保招聘人员身体健康。

第五章聘用管理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应当依法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人事部:南京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

人事部:南京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

南京市事业单位⼈员聘⽤制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事制度改⾰,规范事业单位聘⽤制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和职⼯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在事业单位试⾏⼈员聘⽤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和《江苏省事业单位⼈员聘⽤制暂⾏办法》(苏政办发〔2005〕123号)⽂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事业单位⼈员聘⽤制是指事业单位与职⼯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在平等⾃愿、公开竞争、协商⼀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合同,确定聘⽤单位与受聘⼈员之间的聘⽤关系及⼯作岗位,明确双⽅权利和义务的⼈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市所有事业单位与其受聘⼈员之间建⽴聘⽤关系的适⽤本办法。

参照公务员法进⾏⼈事管理的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执⾏。

中央部属在宁的事业单位和本市使⽤事业编制的单位聘⽤⼯作⼈员可参照本办法执⾏。

第⼆章组织和管理第四条政府⼈事部门是事业单位实⾏⼈员聘⽤制的综合管理部门,对事业单位实⾏聘⽤制负有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的职责,依法保护聘⽤单位与受聘⼈员双⽅的合法权益,并对违反政策法规的⾏为予以纠正和处理。

聘⽤合同的⽂本由市⼈事⾏政部门统⼀制发。

第五条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督促所属事业单位实⾏聘⽤制⼯作。

第六条聘⽤单位应当成⽴或明确实⾏聘⽤制的⼯作组织。

聘⽤⼯作组织由本单位⼈事部门负责⼈、纪律检查部门负责⼈和⼯会代表组成。

根据需要,聘⽤⼯作组织也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不具备成⽴聘⽤⼯作组织条件的事业单位,其⼈员聘⽤⼯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第七条聘⽤制的实施由聘⽤⼯作组织提出⽅案,经职⼯代表⼤会或职⼯⼤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聘⽤单位的⼈员聘⽤、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由聘⽤⼯作组织提出意见,报本单位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章合同订⽴第⼋条对事业单位领导⼈员的任⽤,根据⼲部⼈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可以采⽤聘⽤或者任命等形式。

对事业单位的党群组织专职⼯作⼈员,在已与单位建⽴了聘⽤关系的⼈员中,按照各⾃章程或法律规定产⽣并任⽤。

(人力资源管理)江苏省人事厅文件事业聘用条例

(人力资源管理)江苏省人事厅文件事业聘用条例

(人力资源管理)江苏省人事厅文件事业聘用条例江苏省人事厅文件苏人发〔1998〕7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苏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区、本系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实际执行。

各地各部门于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和我厅联系。

江苏省人事厅壹九九八年九月九日江苏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试行)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符合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聘用制,是指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立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壹种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建立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督的机制,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和和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包括聘用单位现有于职人员及新进人员)。

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聘用合同的订立第五条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签订。

签订聘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协商壹致的原则。

第六条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壹)聘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和工作条件;(三)工作报酬、保险和福利待遇;(四)工作纪律;(五)聘用合同终止、解除的条件;(六)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聘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能够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七条聘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特定的工作为期限。

有固定期限的壹般为3年,具体期限由聘用双方协商确定,且于聘用合同中约定终止履行的日期。

受聘人员于同壹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之上或者距退休年龄不满10年,且当事人双方同意订立或者续延聘用合同的,如受聘人员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聘用单位应当和其签订;但聘期不得超过受聘人员法定的退休年龄。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是根据现行事业单位管理相关法规和国家政策制定的一项管理制度,旨在规范事业单位对人员的聘用程序和条件,确保公平、公正、透明的选拔机制。

一、总则1. 聘用对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事业单位招聘人员的相关程序和条件。

2. 聘用原则:聘用工作依法、公平、公正进行,遵循能者优先、公开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

3. 聘用体制: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分为公开招聘和内部选拔两种形式,具体由事业单位根据岗位需要和招聘对象情况综合考虑确定。

4. 聘用方式:聘用方式包括全职、兼职、临时岗位等形式,根据需求和工作性质确定。

二、聘用程序1. 编制计划: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规模编制人员聘用计划,并报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2. 招聘公告:事业单位按照招聘计划发布公告,明确招聘职位、条件和程序,提供报名方式和时间限制。

3. 笔试面试:根据招聘职位和岗位需要,对报名人员进行笔试和面试,择优选拔合适的人员。

4. 综合评定:综合考评笔试和面试成绩,综合评定应聘人员的综合素质、专业技能和工作能力。

5. 公示录用:根据评定结果,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6. 签订合同:公示期结束后,事业单位与录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7. 培训考核:聘用人员入职后,按照规定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适应工作岗位和工作职责。

三、聘用条件1. 学历要求:根据事业单位职位的设置和工作需要,明确相应的学历要求,合格应聘人员须具备相应学历或同等学力。

2. 专业技能:根据岗位要求,明确相应的专业技能要求,应聘人员须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3. 身体条件:根据工作性质和工种特点,要求应聘人员符合相应的身体条件和健康状况。

4. 政治品行:应聘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意识和道德品质,无违法犯罪记录和不良行为。

5. 年龄限制:根据工作需要和职位设置,可能对应聘人员的年龄设置一定限制。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事业单位是指承担社会公益服务和行政机关职能的组织,在中国公共管理体制中占据重要地位。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人员的聘用制度,提高人员管理效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了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招聘程序、资格条件、考核评价、用工方式等方面来详细阐述该办法的内容。

招聘程序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明确了招聘程序的规定。

招聘程序主要包括岗位申报、资格初审、笔试(或面试)、考察、录用等步骤。

首先,事业单位应在公开途径发布岗位申报信息,包括岗位名称、资格条件、招聘人数和薪酬待遇等。

接着,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初审,必须满足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方可进入笔试或面试环节。

通过笔试或面试考核后,进入考察环节,以确定最终录用人选。

最后,事业单位经过审核程序完成人员录用手续。

资格条件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对于资格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以确保录用人员的资质和能力符合岗位要求。

资格条件主要包括学历学位、专业背景、工作经验和相关职业资格等方面的要求。

具体条件根据不同岗位的需求而定,并在岗位申报信息中进行了明确公示。

考核评价考核评价是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重要环节,通过评价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以选择最适合的人才。

办法中规定了多元化的考核方法和评价体系,包括考试成绩、面试表现、个人简历及工作经历、综合素质评价等方面。

评价结果应当公开、公正,并作为录用决策的重要依据。

用工方式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规定了用工方式,即事业单位与聘用人员之间建立的用工关系。

根据办法规定,事业单位可采取正式聘用、岗位聘任、合同制等不同的用工方式。

具体用工方式根据单位需求和人员特点来决定,旨在更好地调动人才积极性,提高人员工作效能。

聘用期限和待遇办法中明确了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的期限和待遇标准。

聘用期限可以分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根据岗位特点和人员需求制定。

待遇标准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和福利等方面,根据事业单位的资金状况和绩效考核结果来确定。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所属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全体职工。

第三条人员聘用制是指单位与职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单位与职工的权利和义务,以合同形式确定单位与职工人事关系的一种用人制度。

第四条实行人员聘用制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保障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聘用的条件和程序第五条受聘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2、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和身体条件;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品行,爱岗敬业,团结协作;4、符合单位规定的岗位任职资格和条件。

第六条聘用程序:1、制定招聘计划。

根据单位的工作需要和岗位空缺情况,制定招聘计划,明确招聘岗位、人数、条件和方式等。

2、发布招聘信息。

通过适当的渠道和方式发布招聘信息,包括招聘岗位、职责、条件、待遇、报名时间和方式等。

3、报名与资格审查。

应聘人员按照招聘信息的要求报名,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单位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进入考试或考核环节。

4、考试或考核。

根据招聘岗位的特点和要求,可以采取笔试、面试、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考试或考核,对应聘人员的专业知识、工作能力、综合素质等进行评价。

5、体检。

对拟聘用人员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公示。

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 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7、签订聘用合同。

经公示无异议的,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聘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3、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4、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5、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6、合同的解除和终止;7、违反合同的责任。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一、引言事业单位作为社会组织中的一种重要形式,承担着重要的公共服务职能。

为了有效管理事业单位的人员聘用制度,确保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工作效能的提高,制定了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

二、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事业单位的角色和作用日益凸显。

招聘合适的人才成为事业单位的迫切需求。

然而,事业单位的人员聘用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如程序繁琐、不透明、缺乏公开竞聘机制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完善聘用制度势在必行。

三、原则与目标1. 公平公正原则:聘任工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依法依规进行。

2. 先进适用原则:根据事业单位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不同的聘用方式,确保人才能够充分发挥作用。

3. 真实准确原则:聘用过程中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4. 透明公开原则:聘用过程应当公开透明,遵循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四、聘用程序1. 招聘需求分析: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求,制定职位招聘计划,并明确职位的具体要求和条件。

2. 招聘公告发布:依据招聘计划,通过正式渠道发布招聘公告,包括职位信息、岗位要求、薪酬待遇等。

3. 笔试面试:按照公开、竞争的原则,对招聘人员进行笔试和面试,综合考核其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4. 考察核实:拟聘用人员经过笔试面试后,需要进行相关背景调查和资格核实,确保其资料真实准确。

5. 聘用合同签署:通过面试和考察合格的候选人,签署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 培训和职位安排:新入职员工需要接受相关培训,了解事业单位的组织架构和工作流程,并分配相应的工作岗位。

五、聘用方式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采取以下聘用方式:1. 全职/兼职聘用:根据工作性质和需求,对某些职位可以选择全职或兼职的方式聘用人员。

2. 合同聘用:采用劳动合同的方式聘用人员,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3. 试用期聘用:新入职的人员可以通过试用期的形式,对其工作能力和适应情况进行考察。

六、聘用效果评估与调整为了确保聘用制度的有效运行,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的聘用效果评估和调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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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南京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和《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苏政办发〔2005〕123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职工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开竞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之间的聘用关系及工作岗位,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市所有事业单位与其受聘人员之间建立聘用关系的适用本办法。

参照公务员法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执行。

中央部属在宁的事业单位和本市使用事业编制的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组织和管理第四条政府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的综合管理部门,对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负有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的职责,依法保护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并对违反政策法规的行为予以纠正和处理。

聘用合同的文本由市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制发。

第五条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督促所属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工作。

第六条聘用单位应当成立或明确实行聘用制的工作组织。

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律检查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组成。

根据需要,聘用工作组织也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不具备成立聘用工作组织条件的事业单位,其人员聘用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第七条聘用制的实施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聘用单位的人员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章合同订立第八条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用,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可以采用聘用或者任命等形式。

对事业单位的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已与单位建立了聘用关系的人员中,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并任用。

第九条事业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科学规范的要求,设置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工勤人员的岗位,并按照岗位的职责要求和聘用条件,通过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公开招聘等方法择优聘用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当符合编制计划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条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是:(一)公布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聘期工资待遇等事项;(二)应聘人员申请应聘;(三)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四)聘用工作组织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考核,并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五)聘用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六)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一条聘用合同分为四种类型:3年以下(含3年)的合同为短期合同,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短期合同;3年以上的合同为中期合同,对岗位需要或职业要求期限较长的可签订中期合同;签订至职工退休的合同为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为项目合同。

对工作已满25年,或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本人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

此类人员如在单位内部竞争上岗中未被聘任,应当比照有关未聘人员安置政策予以妥善安置,不得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首次实行聘用制度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应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一)现役军人的配偶;(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三)残疾人员;(四)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签定委员会鉴定为1—6级伤残的;(五)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

第十三条聘用单位与新进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

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事业单位首次签订聘用合同时,原职工拒签的,单位应当给予其3至6个月的择业期。

择业期满后未调出的,应当劝其办理辞职手续;未调出又不辞职的,予以辞退。

原固定制职工签订聘用合同,不再约定试用期。

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首次签订聘用合同时,不得约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不得低于3年。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

第十四条经指定的医疗单位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暂缓签订聘用合同,缓签期延续至前述情况消失;或者只保留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直至该人员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经劳动能力签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第十五条聘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一)聘用合同期限;(二)岗位及职责要求;(三)岗位纪律;(四)岗位工作条件;(五)工资待遇;(六)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除上述必备条款外,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和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解聘提前通知时限以及纠纷解决办法等条款。

聘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与被聘人员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所签订的岗位协议书、专项协议书、专业技术职务聘约书及变更合同书等,作为聘用合同的附件,与聘用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与受聘人员双方以书面形式签订,一式3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本人档案。

聘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下列聘用合同为无效合同:(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二)采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订立的;(三)权利义务显失公正,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四)未经本人书面委托,由他人代签、本人提出异议的。

无效合同由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裁决。

第十八条人员聘用工作按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第四章聘期内考核与管理第十九条聘用合同期内,聘用单位应对受聘人员的工作情况实行年度考核。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聘用工作组织在征询群众评议意见和受聘人员领导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聘用单位负责人集体决定。

考核结果是续聘、解聘、奖惩以及岗位调整的主要依据。

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以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重新上岗或调整岗位。

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同意调整岗位的,聘用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调整岗位后,双方应对聘用合同中的有关条款作相应的变更。

第二十条受聘人员的工资收入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按照所从事的工作和岗位确定。

受聘人员岗位变动后,按新聘岗位确定其工资待遇。

单位也可根据受聘人员的工作性质、岗位职责和实际情况,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等多种收入分配方式。

聘用单位不得随意拖欠、扣减受聘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一条受聘人员和聘用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或接续有关社会保险。

受聘人员在聘期间享受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

解聘、辞聘后,原待遇取消。

经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缓签合同人员,在治疗期内执行规定的病假期间生活待遇。

第二十二条受聘人员在聘期内应参加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二十三条受聘人员的退休(退职)待遇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第二十四条聘用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原聘用合同的法律效力不受影响,仍然有效。

确需变更的,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

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五条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聘用合同期满,岗位需要、本人愿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签聘用合同。

第二十六条经聘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七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随时解除聘用合同:(一)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二)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三)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及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受到治安行政处罚的;(四)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五)被依法判处管制以上刑事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第二十八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聘用单位可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一)受聘人员年度或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二)受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又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九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聘用单位不得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二)因工负伤,治疗期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6级伤残的;(三)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有精神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五)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检监察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六)属于国家和省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三)被录用或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四)依法服兵役的。

除上述情形外,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聘用单位。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不得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一)在涉及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处在规定保密期限内的;(二)承担国家和地方重点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技术骨干,其工作任务尚未完成的;(三)正在接受纪检监察审查尚未结案的。

第三十二条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

6个月后受聘人员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三条聘用合同解除后,原聘用单位和解聘人员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

原聘用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解聘人员的人事档案;解聘人员不得无故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第三十四条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曾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内的涉密岗位受聘人员的解聘或者工作调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涉密人员管理的规定。

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后违反规定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原所在单位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责任与补偿第三十五条聘用合同当事人违反聘用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聘用合同当事人对违反聘用合同约定均有过错的,应当根据过错的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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