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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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交通运输部

公路水运工程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交通运输部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强化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推动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工作,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项目相关单位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建设过程中,可能导致发生重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环境或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存在的缺陷。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指导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工作。

根据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以及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施工安全管理实际,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及重大事故隐患行业基础清单(见附件1、见附件2)。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际,参考行业基础清单,制定本地区重大事故隐患地方基础清单。

监督指导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是工程项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

应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明确管理程序、管理内容及相关职责,督促所承建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做好工程项目的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六条施工单位在承建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开工前,依据工程实际,参照有关清单,制定工程项目的重大事故隐患清单(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清单”),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发布,并向施工企业法人单位备案。

要将工程项目清单纳入岗前教育培训,并在相应作业区域公示。

当工程建设条件、施工环境、施工作业内容等发生变化,施工单位应对工程项目清单及时调整,并经审核重新备案。

第七条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参照工程项目清单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对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作业区域应立即停止相关作业。

公路工程重大事故隐患清单(行业基础版)(完整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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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强化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推动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工作,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项目相关单位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建设过程中,可能导致发生重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环境或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存在的缺陷。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指导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工作。

根据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以及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施工安全管理实际,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及重大事故隐患行业基础清单(见附件1、见附件2)。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际,参考行业基础清单,制定本地区重大事故隐患地方基础清单。

监督指导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是工程项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

应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隐患清单管理制度,明确管理程序、管理内容及相关职责,督促所承建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做好工程项目的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六条施工单位在承建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开工前,依据工程实际,参照有关清单,制定工程项目的重大事故隐患清单(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清单”),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发布,并向施工企业法人单位备案。

要将工程项目清单纳入岗前教育培训,并在相应作业区域公示。

当工程建设条件、施工环境、施工作业内容等发生变化,施工单位应对工程项目清单及时调整,并经审核重新备案。

第七条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参照工程项目清单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对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作业区域应立即停止相关作业。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加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因违法违规行为可能导致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不安全状态.第三条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施工中重大事故隐患相关管理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督办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重大事故隐患清单是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安全管理经验制定的管理式台账,其包括工程类别、施工环节、隐患编码、隐患内容、易引发事故类型等内容.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公路水运工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督办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及督办本地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二章隐患排查与治理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是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编制本企业承担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重大事故隐患清单,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七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建立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审定本企业承担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组织检查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八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督促落实重大风险源管理措施,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帐并督促实施。

第九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依据本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本企业发布的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结合工程项目实际及风险评估报告,制定本工程项目可能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强化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推动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工作,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项目相关单位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建设过程中,可能导致发生重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环境或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存在的缺陷。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指导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工作。

根据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以及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施工安全管理实际,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及重大事故隐患行业基础清单(见附件1、见附件2)。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际,参考行业基础清单,制定本地区重大事故隐患地方基础清单。

监督指导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是工程项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

应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明确管理程序、管理内容及相关职责,督促所承建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做好工程项目的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六条施工单位在承建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开工前,依据工程实际,参照有关清单,制定工程项目的重大事故隐患清单(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清单”),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发布,并向施工企业法人单位备案。

要将工程项目清单纳入岗前教育培训,并在相应作业区域公示。

当工程建设条件、施工环境、施工作业内容等发生变化,施工单位应对工程项目清单及时调整,并经审核重新备案。

第七条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参照工程项目清单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对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作业区域应立即停止相关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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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强化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推动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工作,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项目相关单位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建设过程中,可能导致发生重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环境或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存在的缺陷。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指导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工作。

根据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以及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施工安全管理实际,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及重大事故隐患行业基础清单(见附件1、见附件2)。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际,参考行业基础清单,制定本地区重大事故隐患地方基础清单。

监督指导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是工程项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

应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明确管理程序、管理内容及相关职责,督促所承建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做好工程项目的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六条施工单位在承建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开工前,依据工程实际,参照有关清单,制定工程项目的重大事故隐患清单(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清单”),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发布,并向施工企业法人单位备案。

要将工程项目清单纳入岗前教育培训,并在相应作业区域公示。

当工程建设条件、施工环境、施工作业内容等发生变化,施工单位应对工程项目清单及时调整,并经审核重新备案。

第七条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参照工程项目清单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对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作业区域应立即停止相关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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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一、导言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是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改善民生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风险和隐患,时有发生重大事故的可能。

为了做好事故隐患的排查和管理工作,确保工程的安全运行,制定本《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施工、监理、设计等各个环节。

三、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的建立1.建立事故隐患清单的目的是为了全面了解工程建设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预防事故的发生。

清单应包括施工阶段、监理阶段和设计阶段等多个环节的隐患。

2.事故隐患清单的建立应由相关部门负责,并经过专家评审和确认。

3.事故隐患清单的内容应包括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的因素、工程设计和施工中的问题、现场管理和操作不规范等。

四、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1.工程建设单位在施工前、施工过程中和竣工验收时,应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及时整改。

2.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和督促整改,并做好记录。

3.施工单位要建立完善的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和整改落实机制,确保事故隐患得到及时解决。

4.设计单位在设计过程中要考虑安全隐患,并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

五、事故隐患的管理和评估1.工程建设单位应建立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台账,记录清单的建立、排查、整改等相关信息。

2.工程建设单位应进行定期评估,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3.监理单位要对工程建设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反馈和督促。

4.相关部门要根据事故隐患评估的结果,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确保工程的安全。

六、违规处理和责任追究1.对于施工单位存在的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整改或敷衍整改等行为,相关部门有权采取停工、罚款等措施,并予以纪律处分。

2.对于设计单位存在的重大安全问题或故意隐瞒事实等行为,相关部门有权暂停其设计资质,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3.对于监理单位存在的监管不到位、疏于督促整改等行为,相关部门有权撤销其监理资质,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强化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推动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工作,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项目相关单位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建设过程中,可能导致发生重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环境或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存在的缺陷。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指导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工作。

根据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以及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施工安全管理实际,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及重大事故隐患行业基础清单(见附件1、见附件2)。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际,参考行业基础清单,制定本地区重大事故隐患地方基础清单。

监督指导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是工程项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

应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明确管理程序、管理内容及相关职责,督促所承建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做好工程项目的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六条施工单位在承建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开工前,依据工程实际,参照有关清单,制定工程项目的重大事故隐患清单(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清单”),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发布,并向施工企业法人单位备案。

要将工程项目清单纳入岗前教育培训,并在相应作业区域公示。

当工程建设条件、施工环境、施工作业内容等发生变化,施工单位应对工程项目清单及时调整,并经审核重新备案。

第七条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参照工程项目清单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对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作业区域应立即停止相关作业。

公路水运工程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交通运输部

公路水运工程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交通运输部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强化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推动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工作,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项目相关单位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建设过程中,可能导致发生重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环境或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存在的缺陷。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指导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工作。

根据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以及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施工安全管理实际,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及重大事故隐患行业基础清单(见附件1、见附件2)。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际,参考行业基础清单,制定本地区重大事故隐患地方基础清单。

监督指导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是工程项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明确管理程序、管理内容及相关职责,督促所承建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做好工程项目的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六条施工单位在承建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开工前,依据工程实际,参照有关清单,制定工程项目的重大事故隐患清单(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清单”),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发布,并向施工企业法人单位备案.要将工程项目清单纳入岗前教育培训,并在相应作业区域公示.当工程建设条件、施工环境、施工作业内容等发生变化,施工单位应对工程项目清单及时调整,并经审核重新备案。

第七条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参照工程项目清单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对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作业区域应立即停止相关作业.根据重大事故隐患建立治理台帐,台帐应在工程项目清单的基础上明确治理负责人、治理时限及治理措施。

公路工程重大事故隐患清单(行业基础版)

公路工程重大事故隐患清单(行业基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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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称施工单位)做好工程项目的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六条 施工单位在承建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开工前,依据工程实际,参照有关清单,制定工程项目的
重大事故隐患清单(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清单”),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发布,并向施工企业法人单 位备案。要将工程项目清单纳入岗前教育培训,并在相应作业区域公示。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际,参考行业基础清单,制定本地区重大事故隐 患地方基础清单。监督指导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是工程项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清单管理制度,明确管理程序、管理内容及相关职责,督促所承建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派出机构(以下
水运工程重大事故隐患清单(行业基础版)
工程类别 施工环节 隐患编号
隐患内容
易引发 事故类型
判定依据
工程管理 方案管理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方案未按程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SG—01
各类事故
序审核批准,未按方案施工
办法》第 23 条;JTS205-4.7.7
施工驻地及场站设置在易受山体滑坡、泥石流、或易受潮水、 山体滑坡、泥石
含岩堆、松散岩石或滑坡地段的边坡开挖、排险、防护措施不足
GS-003 雨季、融雪季节,浅埋或地表径流地段未开展地表监测
隧道工程
GS-004 未按规范或方案要求开展超前地质预报、监控量测
洞内施工 开挖方法不符合设计或方案要求;开挖前未对掌子面及其临近的拱
GS-005 顶、拱腰围岩进行排险
GS-006 未按规范或方案要求初喷及支护;拱架、锚杆等材质不符合设计要求 仰拱一次开挖长度不符合方案要求;III 级围岩仰拱距掌子面的距离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加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因违法违规行为可能导致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不安全状态。

第三条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施工中重大事故隐患相关管理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督办工作,适用本制度.第四条重大事故隐患清单是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安全管理经验制定的管理式台账,其包括工程类别、施工环节、隐患编码、隐患内容、易引发事故类型等内容。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公路水运工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督办工作.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及督办本地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二章隐患排查与治理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是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编制本企业承担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重大事故隐患清单,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七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建立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审定本企业承担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组织检查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八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督促落实重大风险源管理措施,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帐并督促实施。

第九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依据本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本企业发布的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结合工程项目实际及风险评估报告,制定本工程项目可能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公路工程重大事故隐患清单(行业基础版)

公路工程重大事故隐患清单(行业基础版)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强化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推动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工作,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项目相关单位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建设过程中,可能导致发生重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环境或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存在的缺陷。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指导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工作。

根据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以及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施工安全管理实际,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及重大事故隐患行业基础清单(见附件1、见附件2)。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际,参考行业基础清单,制定本地区重大事故隐患地方基础清单。

监督指导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是工程项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

应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明确管理程序、管理内容及相关职责,督促所承建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做好工程项目的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六条施工单位在承建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开工前,依据工程实际,参照有关清单,制定工程项目的重大事故隐患清单(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清单”),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发布,并向施工企业法人单位备案。

要将工程项目清单纳入岗前教育培训,并在相应作业区域公示。

当工程建设条件、施工环境、施工作业内容等发生变化,施工单位应对工程项目清单及时调整,并经审核重新备案。

第七条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参照工程项目清单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对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作业区域应立即停止相关作业。

公路水运工程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公路水运工程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加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因违法违规行为可能导致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不安全状态。

第三条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施工中重大事故隐患相关管理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督办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重大事故隐患清单是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安全管理经验制定的管理式台账,其包括工程类别、施工环节、隐患编码、隐患内容、易引发事故类型等内容。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公路水运工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督办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及督办本地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二章隐患排查与治理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是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

负责制定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编制本企业承担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重大事故隐患清单,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七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建立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审定本企业承担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组织检查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八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督促落实重大风险源管理措施,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帐并督促实施。

第九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依据本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本企业发布的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结合工程项目实际及风险评估报告,制定本工程项目可能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强化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推动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工作,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项目相关单位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建设过程中,可能导致发生重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环境或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存在的缺陷。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指导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工作。

根据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以及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施工安全管理实际,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及重大事故隐患行业基础清单(见附件1、见附件2)。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际,参考行业基础清单,制定本地区重大事故隐患地方基础清单。

监督指导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是工程项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

应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明确管理程序、管理内容及相关职责,督促所承建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做好工程项目的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六条施工单位在承建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开工前,依据工程实际,参照有关清单,制定工程项目的重大事故隐患清单(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清单”),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发布,并向施工企业法人单位备案。

要将工程项目清单纳入岗前教育培训,并在相应作业区域公示。

当工程建设条件、施工环境、施工作业内容等发生变化,施工单位应对工程项目清单及时调整,并经审核重新备案。

第七条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参照工程项目清单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对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作业区域应立即停止相关作业。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正文)2015.10.23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正文)2015.10.23
第七条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参照工程项目清单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对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作业区域应立即停止相关作业。根据重大事故隐患建立治理台帐,台帐应在工程项目清单的基础上明确治理负责人、治理时限及治理措施。按照治理措施进行隐患消除,治理完成后,由治理责任人签认并将治理台帐存档。
第八条施工企业法人单位、工程项目监理、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工程项目清单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
防火防爆
GS-010
隧道内土工布、防水板等易燃材料存在火灾隐患
火灾,爆炸
JTG F90-9.1.17;104号文件
GS-011
隧道内存放、加工、销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非专用车辆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人药混装运输
备注:1.JTG F90:《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 (JTG F90-2015);
2.JTG/T F50:《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G/T F50-2011);
GQ-002
桥墩施工未搭设施工作业平台
JTG F90-8.9.2
梁板施工
GQ-003
梁板安装未采取防倾覆措施
JTG F90-8.11.3
拱桥施工
GQ-004
拱架支撑体系搭设、拆除不规范;拱圈施工工序、工艺或材料不符合规范
JTG F90-8.12.2;JTG/T F50-15.2.2、15.2.3、15.3
隧道工程
洞口边、仰坡施工
GS-001
雨季、融雪季节边、仰坡施工排险、防护措施不足;边、仰坡开挖未施做排水系统
坍塌
JTG F90-9.2.5;
JTG/ F60-(5.1.1、5.1.4、5.1.7);JTG/T F60-5.1.3
GS-002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加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因违法违规行为可能导致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不安全状态。

第三条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施工中重大事故隐患相关管理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督办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重大事故隐患清单是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安全管理经验制定的管理式台账,其包括工程类别、施工环节、隐患编码、隐患内容、易引发事故类型等内容。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公路水运工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督办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及督办本地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二章隐患排查与治理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是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

负责制定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编制本企业承担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重大事故隐患清单,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七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建立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审定本企业承担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组织检查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八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督促落实重大风险源管理措施,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帐并督促实施。

第九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依据本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本企业发布的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结合工程项目实际及风险评估报告,制定本工程项目可能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重大事故隐患
清单管理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15.10.23
•【文号】交安监发[2015]156号
•【施行日期】2015.10.2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水运
正文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
理制度的通知
交安监发[2015]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
现将《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公路工程重大事故隐患清单(行业基础版)
2.水运工程重大事故隐患清单(行业基础版)
交通运输部(章)
2015年10月23日附件:
公路水运工程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
公路工程重大事故隐患清单(行业基础版)水运工程重大事故隐患清单(行业基础版)。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重大事故隐患清单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重大事故隐患清单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强化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推动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工作,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项目相关单位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建设过程中,可能导致发生重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环境或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存在的缺陷。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指导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工作。

根据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以及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施工安全管理实际,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及重大事故隐患行业基础清单(见附件1、见附件2)。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际,参考行业基础清单,制定本地区重大事故隐患地方基础清单。

监督指导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是工程项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

应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明确管理程序、管理内容及相关职责,督促所承建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做好工程项目的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六条施工单位在承建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开工前,依据工程实际,参照有关清单,制定工程项目的重大事故隐患清单(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清单”),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发布,并向施工企业法人单位备案。

要将工程项目清单纳入岗前教育培训,并在相应作业区域公示。

当工程建设条件、施工环境、施工作业内容等发生变化,施工单位应对工程项目清单及时调整,并经审核重新备案。

第七条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参照工程项目清单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对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作业区域应立即停止相关作业。

公路工程重大事故隐患清单(行业基础版)

公路工程重大事故隐患清单(行业基础版)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强化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推动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工作,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项目相关单位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建设过程中,可能导致发生重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环境或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存在的缺陷。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指导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以及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施工安全管理实际,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及重大事故隐患行业基础清单(见附件1、见附件2)。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际,参考行业基础清单,制定本地区重大事故隐患地方基础清单.监督指导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是工程项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

应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明确管理程序、管理内容及相关职责,督促所承建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做好工程项目的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第六条施工单位在承建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开工前,依据工程实际,参照有关清单,制定工程项目的重大事故隐患清单(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清单"),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发布,并向施工企业法人单位备案。

要将工程项目清单纳入岗前教育培训,并在相应作业区域公示。

当工程建设条件、施工环境、施工作业内容等发生变化,施工单位应对工程项目清单及时调整,并经审核重新备案。

第七条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参照工程项目清单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对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作业区域应立即停止相关作业。

重大事故清单管理制度(5篇)

重大事故清单管理制度(5篇)

重大事故清单管理制度为强化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加强重大事故隐患管理,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等,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因违法违规行为可能导致重大心上生产安全事故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

第二条凡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施工中重大事故隐患理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督办工作,适合本制度。

第三条重大事故隐患清单是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部门开展公路水运工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督办工作。

施工企业是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

负责制订本企业生产安全重大工,编制本企业承担工程建设项目重特大事故隐患清单,开展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重大事故清单管理制度(2)是一种用于管理和记录组织中发生的重大事故的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组织能够及时、准确地记录和处理重大事故,并进行事故的分析和总结,以便从中吸取教训,提升组织的安全性和运营效率。

以下是重大事故清单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和要求:1. 定义重大事故的范围和标准:明确什么样的事故被认定为重大事故,并制定相应的事故评估标准和流程。

2. 事故报告和记录:对于发生的重大事故,要求组织成员及时向相关部门或责任人报告,并记录相关信息,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影响等。

3. 事故分析和总结:对每起重大事故进行深入分析和总结,包括事故的根本原因、责任人、教训以及改进措施等。

4. 事故的处理和追踪:对于每起重大事故,要求组织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理方案,并确保事故得到妥善处理和解决。

同时,需要追踪事故处理的进展和效果。

5. 事故信息共享和借鉴:将事故信息进行分类整理和归档,建立事故案例库,并定期向组织成员进行事故教育和培训,以提高员工对重大事故的防范和应对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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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加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因违法违规行为可能导致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不安全状态。

第三条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施工中重大事故隐患相关管理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督办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重大事故隐患清单是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安全管理经验制定的管理式台账,其包括工程类别、施工环节、隐患编码、隐患内容、易引发事故类型等内容。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公路水运工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督办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及督办本地区公路水运工程
建设项目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二章隐患排查与治理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是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

负责制定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编制本企业承担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重大事故隐患清单,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七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建立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审定本企业承担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组织检查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八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督促落实重大风险源管理措施,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帐并督促实施。

第九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依据本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本企业发布的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结合工程项目实际及风险评估报告,制定本工程项目可能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在清单基础上增加排查负责人、排查频率或时间,治理负责人、治理时限、治理措施等内容。

确定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应报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备案。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
检查制度。

配合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当工程建设条件、施工环境发生变化时,施工单位应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及时调整,并向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重新备案。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相应位置公示重大事故隐患清单,并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教育。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对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组织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开展隐患排查。

排查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立即停止施工,按照相关治理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相关治理措施不能满足治理需要时,需进一步详细编制治理措施,可进行相关论证工作。

第十四条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复工。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按照职责权限对本地区工程项目重大事故隐患清单和排查治理台账制定及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现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未按照要求进行排查治理相关工作的,应予通报。

第十七条交通运输部对接报或检查中发现工程项目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或未采取措施消除的,依据有关规定应当责成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督促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并将有关违法违规信息予以公开曝光。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接报或检查中发现工程项目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或未采取措施消除的,依据有关规定应当责令工程项目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并实施挂牌督办。

将有关违法违规信息予以公开曝光。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按照部有关安全生产约谈管理制度,约谈未按规定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未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或未进行排查治理的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检查工程项目时,连续2次以上发现符合重大事故隐患清单中重大事故隐患的或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或整改措施的,按照有关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制度,将相关企业及相关人员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并予公布。

第二十一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重大事故隐患管理相关工作中,参建单位或人员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与企业信用评价挂钩,对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销相关安全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参建单位未按规定要求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或安全生产违规行为,均有权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一经查实的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交通运输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中所指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2015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3:
公路工程重大事故隐患清单(征求意见稿)
6
7
附件4:
水运工程重大事故隐患清单(征求意见稿)
8
9
10
注:重大事故隐患定义为可能引发10人以上群死群伤事故的隐患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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