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毒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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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毒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

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运输、使用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依照2005年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采购

第二条供应处按照生产处下达的采购计划,经公司领导审批、指定专人负责。在公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到具有生产、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实施采购。

第三章运输

第三条运输车辆、驾驶人员,装卸和押运人员应有资质认定。到公司后,要经过消防人员的检查,方可进入库区。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专用的液体材料运输,国家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

第五条用于拉运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它容器,必须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它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

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漏。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卸料程序,由消防员现场检查登记运输车辆资质及车辆安全装置等情况,签字同意后现场监护装卸。

第四章使用

第七条易制毒化学品库房保管员在发料和保管时,要严格执行“五双”制度(即双人接、双本帐、双人管、双把锁、双人发放),杜绝单人操作。

第八条分厂在领用易制毒化学品材料时,必须有专人负责。分厂使用人员应懂得基本的消防和化学品泄露处置常识。

第九条分厂领用易制毒化学品时,要和本分厂生产产品定额保持一致,不属于本分厂使用的易制毒化学品不得领用。

第十条分厂对领回的易制毒化学品材料,要建立台帐,进入库房储存,并明确有专人管理。生产小组在领用时,要签字确认并建定每天所需用产品消耗量,进行限额领用,若使用不完,不得放在生产现场,应及时放回分厂二级库房,进行保管。建立相应的交接记录,待下次使用时再行领用,确保进厂、入库、储存、发放、领用消耗形成闭环;以达到采购、储存、发放、生产使用、账账相符,每笔帐都有签字和记录,且可追溯。

第十一条技术部门对分厂产品中所使用的易制毒化学品,要进行定期跟踪,确保定额准确。

第五章监督

第十二条保卫处定期对各单位易制毒化学品台帐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未经公司许可、公安机关备案,擅自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按公司内部治安管理制度处罚。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原《剧毒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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