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资子公司章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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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国有独资)
(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章股东的名称
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八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章公司财务会议和利润分配
第十二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十三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本公司的组织
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制订
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以下统称“公司”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
本章程,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务是:坚持人民电业为人民,贯
彻执行国家电力产业政策,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实现两个
根本性转变的要求,以发展云南电力为主导,搞好资金和资本营
运,合理开发和配置资源,形成规模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发展壮大经济实力,为云南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
第四条公司依法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公司名称。
第六条公司住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七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以电网经营,电力建设(含电力勘测、设计、施工、调试、安装、修造、工程监理、工程总承包),电力购销和电力投资为主业。
兼营:燃料营销、物资设备购销、技术开发、试验研究、
信息通信、进出口贸易、教育培训、咨询服务、房地产开发、旅游、宾馆、餐饮等。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八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万元。
第九条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由云南电网公司投资。第十条公司注册资本中的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已由具有无形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验证。
第五章股东的名称
第十一条公司的唯一股东云南电网公司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其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49 号。
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作为公司股东,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得红利权;
二)委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董事、监事;
(三)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权;
(四)依法和本章程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在本章程签字生效后公司登记注册前一次足额缴纳出
资,并依法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二)不得抽回出资;
(三)遵守本章程;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七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四条股东出资总额为人民币万元。
第十五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如下:
(一)货币万元;
(二)实物折价万元,
折价万元,
折价万元,
(三)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折价
万元,非专利技术折价万元;土地使用权折价万元。
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共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第八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六条云南电网公司对公司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公司的资产转让由云南电网公司办理审批和财产转让手续。
第九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不设股东会,由云南电网公司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由云南电网公司决定。
第十九条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会成员为人。
第二十条董事会成员中非职工代表董事由云南电网公司委派或更换。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董事长、副董事长由云南电网公司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云南电网公司报告工作;
二)执行云南电网公司的决定;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董事会议:
(一)董事长认定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董事联名提议时。
第二十三条董事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董事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签署必须由董事长签署的文件;
(四)处理公司其他重要事务;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第二十六条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二十七条出席董事会议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人数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董事追认,连同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