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规定
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转诊转院申报和享受待遇办法
1 .按个人申报程序填写完善 《 中
( 一 )原 广 西壮 族 自治 区劳 动 和社 人 员办 理 异 地 就诊 审 批 登 记 表》 1 份, 区直基本医疗保险在外人员办理异地 或 居 委 就诊 审批 登记 表》 ; 会保障厅 、卫生厅 《 关 于印发 中区直 按 规 定 填 写 后 由所 在 单 位 ( 驻 邕单 位 职 工 医 疗保 险就 医管 理 办 法 会 ) 出具 证 明 和意 见 ; 的通知 》 ( 桂 劳社 发 [ 2 0 0 2 ]1 9 号) 。 2 .单位 填报 《 中 区直驻 邕单 位 职
( 二 )参 保 人 员 因公 出差 、学 习 ,
-
…
…
●
_
●
’
…
…
…
●
‘
…
‘
…
-
’
●
●
_
_
_
‘ …
‘
…
●
●
●
_
_
-
个精 神 生活很 充 实的 人 ,一 定 是 一 个有 理 想 的人 ,一 定是 一 个很 高 尚 的人 .一定 是一 个 只做物 质 的主人 而不做 物质 的奴 隶 的人 。
厶 H E N G C E Z H I C H U A N G
7 政策之窗
栏目 编辑: 农清清
2 0 1 3 年4 月号 总第 1 8 1 期
中区直驻 邕单 位职 工基 本医疗保 险 异地就 医 、转诊 转 院 申报 和享 受待遇 办法
一
、
政策 依据
业局领取 《 中区直基本 医疗保险在外
6 .住 院费用汇 总清单 ( 原件) , 应 在 就 近 的定 点 医疗 机 构 进 行 抢 救 、
医院转科、转院、转诊制度、管理规定及流程
医院转科、转院、转诊制度、管理规定及流程(一)转科制度1.凡病人在诊疗过程中,发生合并症或非本科病种,经会诊认为需要转科治疗者,征得转入科同意后,方可办理转科手续。
如属边缘性疾病,亦可进行共管治疗。
2.确定转科后,由经管医生开具转科医嘱,值班护士通知住院部及转入科的值班人员,然后按约定的时间,由转出科派人陪送病人到转入科,填写转科病人交接记录单。
转科前经管医生应事先向向患者告知理由,取得患者理解同意。
3.转科时,转出科应负责书写转出记录,连同病历送交转入科,危重病员必须做好口头交班。
转入科接受病人后,应及时详细检查病人,书写转入记录,拟订诊疗措施,及时治疗。
4.转出科原有医嘱,在转出时一律停止。
转入科重新确定治疗方案,另开医嘱,做好一切转入的处理。
5.转科患者的终末消毒同出院患者。
(二)转院制度1.遇有疑难或危重病人,由于本院设备及技术水平所限,诊疗困难,需要转其他医院诊疗者,由科内讨论或由科主任提出,报请院长批准,征得同意后方可转院。
并向患者说明情况,并填写病情知情同意书,做好解释取得同意。
2.危重病员转院须慎重,一般要待病情相对稳定后方可转出,或采取必要的措施,随车护送抢救,保证途中安全,严防发生意外。
或联系县120来院接受病人。
3.病人转院时,应书写病历摘要,介绍病史、病情及有关检查资料,以供转入医院诊治参考。
4.因各种原因主动要求转院的患者,应由患者本人或家属签写“要求自动出院”等字样并签名及按手印。
转院手续由其本人、家属自行联系解决,按自动出院处理。
5.医保患者的转院或转外地诊治问题按医保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6.转院患者的终末消毒同出院患者。
(三)转诊制度1、根据卫生部实行双向转诊服务(即我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双向转诊制度,并签订协议),让一般常见病、多发病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治疗,而在大医院确诊后的慢性病治疗和手术后的康复可转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真正实现小病不出社区,大病及时转诊,形成优势互补。
医保转诊管理规定------------
医保转诊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落实上级关于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医保转诊工作,特规定如下:
1、因我院医疗设备所限或因医疗技术达不到有关要求,需要转诊治疗的,由转诊专职医师会诊并签署会诊意见,医保办审核,分管院长签字,方可转院。
2、办理转诊时,需提供身份证、医疗证、相关病历、院内检查报告单等有效证件。
3、任何医生不得在患者出院后补开转诊申请;不得为未就诊患者违规开具转诊申请;不得跨科开具转诊申请;对违规操作造成的全部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4、各科室认真做好双向转诊登记,以备检查核对。
转诊率严格控制在8%以内,每超1%对转诊医师及副院长经济处罚500元。
5、各科主任为转诊负责人,应加强转诊管理,严格落实好转诊规定,做好规范转诊,控制好转诊率,确保患者就诊报销畅通。
《转诊转院制度》
《转诊转院制度》为了规范我院的转诊管理、保障转诊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院内转科(一)病人转科、转院制度,必须坚持“首诊负责制”为前提。
(二)病员转科须经接收科室会诊同意,未经会诊或会诊科室不同意转科而将病人强行转科所引起的医疗事故或纠纷,由转出科室负全部责任。
(三)转科前应告知病人家属相关诊疗情况,征得同意后转科治疗。
转科前,由经治医师开转科医嘱,并写好转科记录,通知对方科室和住院处,按联系时间转科。
(四)转出科室派人护送到转入科室,向当班人员交待有关情况,面交病历方能离去。
危重病人应有医生和护士同时护送,一般病人由护士护送。
(五)转入(接收)科室医护人员应热情接待转科病人,及时安排病床,经管医师或值班医师及时开出医嘱,书写接收记录。
(六)欲转科而会诊,双方科室对是否立即转科有争议时,应贯彻首科首诊负责制的原则,直至双方科室意见一致为止。
(七)病人的病情确需转科,经会诊后应接收科室不得拒绝和推诿,必要时请医务科或(分管)院长裁决,对拒不执行而发生的医疗事故或纠纷,由应接收科室负全部责任。
(八)凡需转科病人而原收住科室不请求会诊,直接开出院,再重新办理入院手续住他科,由此引起的医疗事故或纠纷,由原收住科室负全部责任。
二、转院转院原则:转院一般依次遵循以下权重原则:即“患者安全、患者及家属意愿、逐级就近、转入医院特色”原则。
(一)Ⅰ级权重:患者安全转院必须严格掌握指征,转送病员要确保安全,如考虑转送途中有加重病情导致生命危险者,应暂留院处理,待病情稳定后转院。
病区转出病人由我院急救车送往转诊医疗机构的,陪护的医护人员由转出科室负责(急诊除外)。
转出我院前应事先书面告知患者或其家属等相关人员转院的理由和注意事项、转院途中可能会发生的意外情况等,并由患者或其家属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白城市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管理办法
白城市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管理办法为规范参保人员转诊转院管理,根据《白城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2008]18号)、《关于完善医疗生育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工作的意见》(吉人社联字[2012]6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按规定参加白城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并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用,经确认已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
第二条转诊转院按照“保障基本、定点医疗、专家审核、逐级诊治”的原则管理实施。
第三条因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技术、设备、治疗手段等条件限制或者本地定点医疗机构无法明确诊断或治疗效果不明显的部分重病患者,经定点医疗机构专家会诊确定,可以申请转诊治疗。
第四条参保人员在转外定点的医疗机构范围中选择转往医院,按先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后省外定点医疗机构逐级转院的原则。
如省级医疗机构诊治有困难的,应由省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经市医保局审批后方可转入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
若转外的定点医疗机构中确无参保人员所需医院,可由负责此次转诊的医学专家提供书面的转诊需求报告,报市医保局审批。
第五条参保人员病情符合转诊要求的,要填报《白城市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经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审核、主管院长同意,附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复印件及专家会诊单,报市医保局审批后,方可转诊就医。
第六条参保人员应在转入上级医疗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将住院信息(所在医院、住院时间、入住科室、房间号码)反馈给市医保局结算拨付科。
第七条参保人员在夜间、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突发疾病,病情危重,经定点医疗机构抢救后,无法明确诊断或治疗效果不明显,急需转往上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可先转入上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在住院后3个工作日内报市医保局备案,在7个工作日内补办转诊转院手续。
第八条参保人员短期国内出差、学习、培训或探亲等期间,在异地突发疾病,需要紧急诊治,可就地选择医院进行治疗,同时要在住院后3个工作日内将住院信息(所在医院、住院时间、入住科室、病房号码)报市医保局备案。
医保转院办理流程
医保转院办理流程收费处购买转院转诊申请单(一式二份)→科室经治医师填写转院转诊申请单注明申请理由→科室副主任医师(包括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审核签字→医院医保办主任审核→医院分管院长审批→医院医保办审核盖章→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主任审批。
转诊转院须知:1、转院转诊理由应当是医院医疗技术和医疗设备所限,不能进一步诊断和治疗的疾病。
2、转院转诊限于省内医疗机构,省外不再办理转院转诊手续。
3、市统筹区内就医:参保人员需到市区医疗机构住院时,需要持本人医保IC卡或身份证到市医保中心进行登记,不需填写转院转诊申请单。
4、农保转院转诊到省级医疗机构,仅限于:肿瘤放化疗、器官移植排异、白血病。
其他病种患者只需要带好农保证到相关医院就诊住院,即可在相关医院得到农保补偿;或出院后带相关材料回到本市医保中心进行补偿。
5、就诊结束或出院后,门诊病人凭门诊病历、检查报告单、处方及发票明细到医保处核报:住院病人在出院后一月内凭转诊手续、出院记录、费用清单和有效票据到医保处审核报销。
转诊转院的医疗费用,分段自付比例增加10%,如转往非定点医院则分段自付比例再加5%,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原则上不予结报,特殊情况报销的分段自付比例则再加5%。
由所在单位经办人员持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医嘱单复印件、出院病情诊断书、费用清单及有效费用单据等材料(异地转诊转院现金报销还需携带转诊转院审批表;非定点急症住院的需带原始门诊抢救病历及检查检验单)于每月10日前上报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各区将受理的有关费用单据进行录入,并将初审后的相关材料于每月20日前上报市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审核结算一处。
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参保人员因病住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应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的比例给予报销或支付,支付规定是:第一、参保人员必须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
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是不予支付的;第二、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中属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范围和给付标准的医疗费用,才能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的比例予以支付。
医保转诊转院(双向转诊)规定
医保转诊转院(双向转诊)规定一、引言医保转诊转院,也称为双向转诊,是指在医疗保险的范围内,患者通过医生的推荐,从一家医疗机构转诊到另一家医疗机构进行进一步的治疗或诊断。
本文将介绍医保转诊转院的规定,包括转诊的条件、程序和相关注意事项等。
二、转诊条件医保转诊转院不是随意进行的,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进行。
以下是常见的转诊条件:1.病情需要进一步治疗或诊断:转诊转院是为了提供更适宜的治疗或诊断手段,因此患者的病情需要有明确的需要进行进一步治疗或诊断的证明。
2.转诊同时满足两家医疗机构门诊要求:双向转诊要求患者同时满足两家医疗机构门诊要求,包括患者住院六个月内签约或选择就诊的医疗机构为参保定点医疗机构,同时也是转出或转入医院的定点医疗机构。
3.转诊医生意见一致:患者的转诊需得到转出医疗机构的医生的推荐,并且转入医疗机构的医生也需同意接收患者并提供进一步的治疗或诊断。
三、转诊程序1. 患者就医患者在出现症状或感觉需要进行进一步治疗或诊断时,首先前往已签约或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患者将病情告知医生,同时提出请求转诊的需求。
2. 转诊申请转出医疗机构的医生经过对患者的病情评估后,如果认为需要转诊,将发起转诊申请。
转诊申请包括患者的基本信息、病情描述、转入医疗机构的意愿等。
3. 转入医疗机构接收转入医疗机构接收转诊申请后,将评估患者的病情和需要提供的治疗或诊断手段。
如果认可患者的转诊需求,将通知患者前来进行进一步的就诊。
4. 结算费用转诊转院期间产生的费用,将根据医保政策进行结算。
患者需要根据规定提供相应的医保卡、转诊证明等文件进行费用结算。
四、注意事项1.在进行医保转诊转院前,患者需要确认自己是否有医保资格,以及所在地的医保政策和规定。
2.在转诊申请过程中,患者需要保留好相关的转诊证明和转诊申请的文件,以备后续结算和纠纷解决的需要。
3.患者在转诊转院时需注意选择信誉良好、有良好的医院设施和医生资质的医疗机构,以确保得到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医院转诊、转科、转院制度
医院转诊、转科、转院制度第一条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双向转诊(一)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之间实行双向转诊制度。
(二)经社区门诊内会诊仍未能确诊的患者,经常规治疗病情控制不满意的患者以及社区条件下无法继续治疗的患者,均应转到医院有关专科进行诊治。
(三)转诊患者应由经治医师开具转诊单,并进行“转诊登记”。
(四)医院各专业门诊应指定主治医师以上人员诊治转诊患者。
(五)转诊患者门诊或住院治疗终结,可以返回社区继续治疗时,会诊医师应填写“转诊回执”,提出下一步治疗意见,转回社区。
(六)社区医师接到“转诊回执”后,根据专科医师的意见继续开展诊疗工作,“转诊回执”放入患者个人健康档案中保存,并在转诊登记中记录。
第二条医院内转科患者转科须经转入科会诊同意。
转出科写转出记录并带齐有关资料,派人陪送到转入科向当班人员交待有关情况。
转入科写转入记录并通知出入院管理处和营养科。
基本医疗保险患者转出前应根据患者付费方式不同如:工伤、单病种、计划生育付费者,转出前将病历送结算处,住院费用分段结算,重新办理住院手续。
第三条转院(一)凡在本院诊治确有困难的患者,应按有关规定转院诊疗。
遇有特殊情况,由科主任或主治医师提出,经医政处审批,可转其它医院。
参加医疗保险人员住院中途转院,须经医院科主任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转院转诊单,报医院医保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二)由于条件限制,不能抢救的严重外伤和危重患者根据需要值班医师可直接转院,但应注意转院途中的安全,必要时派人护送。
(三)除急诊转院外,转院须经科内会诊,由经治医师或主治医师填写转诊单、科主任签署意见(转指定医院)。
除指定的医师外,其他人不得决定转院。
第四条非本科业务范围内的患者不得办理转院。
第五条转诊单有效期限为一个月。
第六条转诊或转科时实施患者评估,经治医师应向患者或近亲属告知转诊、转科理由以及不适宜的转诊、转科可能导致的后果,获取患者或近亲属的知情同意,履行知情同意手续。
做好相关准备,选择转诊或转科适宜时机。
医院医保病人转诊转院制度
医院医保病人转诊转院制度
1.参保患者确因病情需要转院的,首诊医院要及时提出转诊意见,填写《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备案表》(以下简称《转诊转院备案表》,报市医疗保险医疗保险处备案同意后,转城区内上一级别定点住院治疗。
确需转往城区外医院就医的,须由城区内三级定点医院提出转诊意见,履行以上转院手续后实施。
因紧急抢救需转诊转院时,可先行转院,5日内凭急诊证明按上述规定补办转院手续。
转诊转院治疗手续一次性有效,时间最长为两个月:超过两个月的、必须到首诊定点医院和市医保管理部门办理延期手续。
2.在市直定点医院之间转诊转院,由原经治医院、转往医院与市医保管理部门分别结算。
转往本省协议、非协议医院住院治疗的,本人需先分别自付符合统筹基金结算规定费用的5%、10%,剩余部分按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办法结算。
未经市医保处批准转往市外住院治疗的,其发生的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
xxx医院转院制度
转院制度一、为规范院际间患者转诊流程,推动形成分级诊疗的就医秩序,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xx市医疗机构患者转诊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制定所指的患者转院(转诊)(以下称转诊),是指因患者病情和治疗需要,由我院直接上转或下转至另一间医疗机构诊治的行为。
三、各临床科室应当遵循病情需要、知情同意、分级诊疗、就近转诊、保障安全的转诊原则。
四、符合下列上转指征情形之一的患者,应当及时转诊至上级医疗机构诊治。
(一)涉及医疗服务内容超出我院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
(二)依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以及相关临床技术管理规定,我院不具备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资质或手术资质的。
(三)经我院相关专科高级职称医师会诊3次及以上仍不能明确诊断,需要进一步诊治的。
(四)病情复杂,医疗风险大、难以判断预后的。
(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需转入专业防治机构治疗或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的。
(六)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转诊标准或其它情况。
五、符合下列下转指征情形之一的患者,应当尽快转诊至下级医疗机构诊治。
(一)诊断明确的慢病患者,处理后病情稳定,已无需继续住院但需长期慢病管理的。
(二)各类手术(或医疗处理)后病情稳定,仅需康复医疗或定期复诊的。
(三)老年护理病例;各种疾病晚期仅需保守、支持、姑息治疗的。
(四)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转诊标准或其它情况。
六、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转诊工作按照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和标准办理相关手续。
其中转市外医疗机构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病情危重需转诊抢救的。
(二)经多次检查会诊,诊断仍不明确的。
(三)专科疾病,市内医疗机构因条件有限难以诊冶的。
(四)因病情需要做本市未开展的检查或治疗项目的。
七、转诊工作流程(一)转诊患者前,管床医师应告知患者,并征得患者书面同意;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或监护人,并征得他们书面同意。
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规定
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规定
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规定:
1、二、三级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根据病情需要可以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2、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诊必须转往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不得转往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3、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以直接到自已选定的二、三级医院及定点中医及专科医院就诊,不需要办理转诊。
参保人员如发生以下情况需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1)因病情需要转往参保人员未选定的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2)参保人员在我院住院期间病情需要转往其他定点医疗机构连续住院时(不另收起付线)。
4、转诊时须由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以上的医师填写全市统一的《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单》,医院医疗保险办公室盖章核准后方可办理转诊手续。
5、《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单》由转诊医生逐项填写齐全,一式两联。
6、海淀区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因病情需要转诊转院,除需在转诊医院盖章后,同时应到海淀区医疗保险办公室盖章核准
后方可到接诊医院就诊。
(在海淀区内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的医疗费用采取记帐方式,不能发生现金)
7、关于外院转来的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应严格执行医疗保险管理的各项规定,利用“北京市医疗保险公用处方”、“住院费用结算单”。
做到“因病施治、公道检查、公道治疗、公道用药、公道收费”。
二、公费医疗转诊转院规定:
1、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因我院条件限制,需转往上级医院或专科医院就诊时,须由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填写全市统一的《北京市公费医疗转诊单》,医疗保险办公室盖印核准前方可就诊。
保定市基本医疗保险市外转诊管理办法
保定市基本医疗保险市外转诊管理办法保定市基本医疗保险市外转诊管理办法为加强本市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实施意见》(保市政办[2014]35号)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市外转诊是指参保人因病情需要到统筹区域外医院的住院治疗。
二、参保人经参保地转诊医院诊断、治疗无效,确需到统筹区域外医院住院治疗,由就诊医院提出转诊转院建议,经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备案,方可办理市外转诊。
市外就诊医院必须为国家公立医院。
三、有市外转诊资格的医院:保定市第一医院、保定市第二医院、保定市第三医院、保定市第一中心医院、保定市第一中医院、河北大学附属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二医院、保定市妇幼保健院、保定市传染病医院、河北省第六人民医院、保定市第六人民医院(限学生儿童)、各县二级及以上医保定点医院。
四、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方可办理市外转诊手续:(一)经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多次检查会诊仍未确诊的疑难病症。
2、保定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市外就医核对表(原件);3、诊断证明书(盖章)(原件);4、收费明细汇总表(盖章)(原件);5、财政住院结算票据原件(盖章)(机打票据,手写无效);6、住院病历复印件(盖章)(包括病历首页、住院志、手术记录、介入治疗记录、出院小结、长期医嘱、临时医嘱);7、患者本人医保IC卡。
(三)报销办结时限:一般为30个工作日;需进一步核实的医疗费审核拨付时间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90个工作日。
十二、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范围:(一)自行转院、自购药品、检查发生的费用;(二)无证明资料的住院期间的门诊费用;(三)无医嘱的收费项目;(四)欠费期内参保人发生的医疗费用;(五)经核实为冒名顶替参保人发生的医疗费用;(六)已享受过其他的政府、社会团体设立的医疗保险待遇的医疗费用;(七)已在血站作过补贴的血费及用血费用;(八)就诊医院不是转院审批表中拟转医院的医疗费用;(九)其他不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
宝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转外检查及异地就医管理办法
宝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转外检查及异地就医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宝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宝政发[2010]16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保患者住院后,需转往其它医疗机构继续治疗的为转院.转往我市行政区域内其它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为辖区内转院,转往我市行政区域以外医疗机构治疗的为辖区外转院。
住院期间转其它医疗机构检查为转外检查。
第三条辖区内转院、检查可由定点医疗机构依据患者病情自主决定.第四条辖区内转院的医保患者应先与原定点医疗机构按医保规定结算医疗费用,应由个人自付部分(包括起付标准,自费部分,自付比例),由个人以医保IC卡或现金支付,转入新的医疗机构后,起付标准、自付比例按新转往医疗机构标准执行。
第五条辖区内住院期间转其它定点医疗机构检查的费用,由转出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我市医保政策规定直接与参保患者结算,每月汇总后随参保患者住院费用统一报送与其签订协议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办理辖区外转诊转院手续:1、接诊二、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多方会诊检查仍不能确定的疑难病症;2、因病情需要做某项检查或治疗而我市医疗机构无条件进行以及无足够条件诊治抢救的危重病人;3、本市无条件开展治疗的疾病。
第七条医保患者因病情确需转院时,由所住定点医疗机构临床科室主管医师提出转院申请,经科主任审核,主管院长同意签字后,由所在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登记备案并加盖业务章。
第八条市本级及金台、渭滨两区参保患者转往辖区外医疗机构治疗的,须由本市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辖区外转院申请单(眼科疾病市人民医院、精神疾病市第二康复医院也可出具),其余县区可由本县区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
第九条医保患者(或代办人)持转院申请单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后即可转外地医疗机构就诊。
当次转院审批手续两个月内有效,超出两个月的应重新办理。
第十条转外就诊完毕返回时,应向就诊医疗机构索取相关资料,并由患者所在单位医保专管员(灵活就业人员由托管单位医保专职人员)送所参保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所带资料如下:1、医保证、医保IC卡号、转院审批单、转外特殊检查(治疗)审批单;2、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病案室印鉴)、住院费用汇总清单、检查结果报告单(复印件);3、正式发票;4、就诊医院出院证明。
呼伦贝尔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和转院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参保人门诊就医按照合理诊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的原则。
第四条 参保人可持定点医院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也可根据自身病情到定点零售药店
选购规定范围内的非处方用药。
第五条 参保人出差、外出学习,探亲期间在外地所发生的门诊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
第六条 医疗费用较高的慢性病(各种恶性肿瘤放、化疗期,慢性肝炎,肝硬化,各种结核
第十六条 定点转院
一、遵循就近转诊的原则,除特殊病种外,盟外转诊一律转至哈尔滨市的盟医疗保险经
办机构指定的医疗机构。
二、特殊病种转盟外医疗机构;由专科主任提出申请,专家会诊小组会诊后,医保科(室)
核查盖章经本单位同意后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指定医院。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不得挂名住院,不允许冒名住院,医疗机构禁止放宽住院标准收治参保
人员住院。
第二章 转院
第十二条 转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按程序办理转院:
一、经本地区医院多次检查会诊仍未确诊的疑难病症;
二、病人病情严重,当地定点医院又无相应医疗设备,未开展此项业务或缺乏此项专业
技术人员而需转院检查,治疗者。
转诊理由, 经专家会诊小组会诊后由医保主管科室盖章, 并经本单位同意后到当地基本医疗
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二级医疗机构(除扎兰屯市、阿荣旗、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
旗、鄂伦春自治旗范围内的二级医疗机构外)不得直接转盟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三、一级医疗机构转诊时,由经治医生提出转诊理由,由院会诊小组会诊,院长签名,盖
管科(室)办理批准住院手续后方可住院。
第八条 参保人员办理住院手续时,按起付标准和住院个人负担比例预交押金,出院结算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劳社部函[2000]4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劳社部函〔200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加快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按照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要求开展医疗保险经办业务,我部制定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统一经办基本医疗保险事务,特别是要做好基金的征缴、管理和支付工作。
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真执行《管理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各管理环节的岗位职责与工作制度,加强基金管理各操作环节的监控。
省一级的实施办法要报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备案。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切实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统计信息、档案资料的管理制度,并按部的统一规划开发相关的数据库。
三、要注意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我部将有计划地组织各地及统筹地区经办医疗保险业务的骨干进行业务培训。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也要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对具体经办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四、各地在落实《管理规定》的过程中,要善于发现、认真研究、及时解决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改进工作、完善管理,涉及全局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反映。
开转诊证明有期限几天
开转诊证明有期限几天生病是每个人都会发生的事情,生病就需要住院治疗,这样才可以更好的保证患者的健康。
但是有些时候因为医院医疗水平有限,所以患者不得已出现转院的情况,而这个时候是需要主治医生出示转诊证明的。
那么开转诊证明有期限几天?下面请我介绍下。
一、开转诊证明有期限几天以北京市为例,基层首诊转诊有效时间为180天。
《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参保人员凭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首诊转诊证明,转往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共同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基层首诊转诊有效时间为180天。
第十六条参保人员因急症不能到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可在就近的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治疗,待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回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第十七条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市内转诊转院至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的,须经本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提出意见,经该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批准后,可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门诊转诊有效时间为30天。
二、转院证明社保报销多久才能到账(一)短时间内到账,报销结算时即时到账或几天内到账。
带齐相关材料,到指点办理地点办理报销,报销费用当时直接给付现金或汇款至指定账号。
现在很多地区的医保与医院实时结算,在入院前出示相关的参保资料报备,出院时就可以结算。
(二)长时间到账,1-2周内,甚至1-2个月内。
北京地区之前就是要很长时间才能到账。
通常一般在当月内完成结算。
三、社保赔付比例是怎么样的社保的理赔比例是80%。
(一)应该是买住院医疗保险。
社保是基础,商保是补充。
商业保险的住院医疗与社保或其他商业保险在报销形式上是互补的,一般公司不能够直接购买住院医疗,住院医疗保险大都是以附加形式存在的。
即先要购买一定数额的主险,再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二)职工个人门诊、购药及住院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用直接由医疗保险个人账户IC卡结算,超出的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现金支付。
参保人员住院三日内,应由患者家属或委托人凭医疗保险卡到社保中心登记备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规
定
Revised by Hanlin on 10 January 2021
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规定:
1、二、三级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根据病情需要可以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2、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诊必须转往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不得转往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3、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以直接到自已选定的二、三级医院及定点中医及专科医院就诊,不需要办理转诊。
参保人员如发生以下情况需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1)因病情需要转往参保人员未选定的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2)参保人员在我院住院期间病情需要转往其他定点医疗机构连续住院时(不另收起付线)。
4、转诊时须由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以上的医师填写全市统一的《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单》,医院医疗保险办公室盖章核准后方可办理转诊手续。
5、《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单》由转诊医生逐项填写齐全,一式两联。
6、海淀区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因病情需要转诊转院,除需在转诊医院盖章后,同时应到海淀区医疗保险办公室盖章核准后方可到接诊医院就诊。
(在海淀区内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的医疗费用采取记帐方式,不能发生现金)
7、对于外院转来的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应严格执行医疗保险管理的各项规定,使用“北京市医疗保险专用处方”、“住院费用结算单”。
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二、公费医疗转诊转院规定:
1、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因我院条件限制,需转往上级医院或专科医院就诊时,须由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填写全市统一的《北京市公费医疗转诊单》,医疗保险办公室盖章核准后方可就诊。
2、《北京市公费医疗转诊单》一式三联。
其中A联、B联由转诊医生逐项填写清楚,C联由接诊医院填写。
3、对于外院转来的公费医疗人员严格按照公费医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使用“北京市公费医疗专用处方”、“住院费用结算单”,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4、急诊转诊:对符合急诊范围并有治疗需要的患者,我院给予办理急诊转诊证明,应注明转诊目地、转诊期限及转往医院名称、经治医生签字,盖公费医疗转章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