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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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医保转诊流程

大病医保转诊流程

大病医保转诊流程如下:

常住参保地的参保居民→需要到统筹区外就医→到统筹区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或转院→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诊转院登记并上传(从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转院证明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医保经办机构在医保信息平台网上进行审核→自办理转诊转院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如转院治疗超过3个月,凭医疗机构继续治疗的疾病证明,到医保经办机构重新办理转院备案(病人长期住院治疗的,每90天计为1次住院,不足90天的按1次住院次数计算)。

医院转科、转院、转诊制度、管理规定及流程

医院转科、转院、转诊制度、管理规定及流程

医院转科、转院、转诊制度、管理规定及流程(一)转科制度

1.凡病人在诊疗过程中,发生合并症或非本科病种,经会诊认为需要转科治疗者,征得转入科同意后,方可办理转科手续。如属边缘性疾病,亦可进行共管治疗。

2.确定转科后,由经管医生开具转科医嘱,值班护士通知住院部及转入科的值班人员,然后按约定的时间,由转出科派人陪送病人到转入科,填写转科病人交接记录单。转科前经管医生应事先向向患者告知理由,取得患者理解同意。

3.转科时,转出科应负责书写转出记录,连同病历送交转入科,危重病员必须做好口头交班。转入科接受病人后,应及时详细检查病人,书写转入记录,拟订诊疗措施,及时治疗。

4.转出科原有医嘱,在转出时一律停止。转入科重新确定治疗方案,另开医嘱,做好一切转入的处理。

5.转科患者的终末消毒同出院患者。

(二)转院制度

1.遇有疑难或危重病人,由于本院设备及技术水平所限,诊疗困难,需要转其他医院诊疗者,由科内讨论或由科主任提出,报请院长批准,征得同意后方可转院。并向患者说明情况,并填写病情知情同意书,做好解释取得同意。

2.危重病员转院须慎重,一般要待病情相对稳定后方可转出,或采取必要的措施,随车护送抢救,保证途中安全,严防发生意外。或联系县120来院接受病人。

3.病人转院时,应书写病历摘要,介绍病史、病情及有关检查资料,以供转入医院诊治参考。

4.因各种原因主动要求转院的患者,应由患者本人或家属签写“要求自动出院”等字样并签名及按手印。转院手续由其本人、家属自行联系解决,按自动出院处理。

5.医保患者的转院或转外地诊治问题按医保相关规定

医保转诊转院转科管理制度

医保转诊转院转科管理制度

医保转诊转院转科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我院转诊转院转科行为,制定本办法。

2.标准

2.1转诊转院条件

2.1.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按程序办理转诊转院

2.1.1.1疑难病例,经医院组织会诊不能确诊的。

2.1.1.2确需住院治疗而本院限于医疗技术、设备不能施治的。

2.1.1.3医院确无床位收治参保患者的。

2.1.1.4专科疾病(精神病、传染病等)须转往专科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

2.1.1.5急、危、重症参保患者疾病急性期经规范治疗后病情稳定,须继续康复、巩固治疗的,可转往有条件的下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继续治疗。

2.1.1.6需作特殊辅助检查治疗,而本院乏设备的,可转往外院检查治疗。

2.1.1.7经医保经办机构核准、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特殊情况。

2.1.2下列情况不宜转院

常见病、多发病、危重病、外伤性截瘫、晚期恶性肿

瘤等;所转入定点医疗机构无特殊治疗及无确定疗效的病种;本院有医疗设备检查确诊并能治疗的。

2.2 转诊原则

2.2.1参保患者不得自行或越级转诊转院,不得转入非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2.2.2遵循转上不转下原则(符合双向转诊条件按规定

执行),转入上一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转院一

般只能选择一家医院。如确需转第二家医院,必须有第一

家医院的转院证明。

2.2.3应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严格掌握转院标准,按

转院程序审批,不得违规转院。

2.2.4患者自行转院后,医师不得再补办转诊转院审批表;特殊情况经医保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再办理转院手续。

2.3 转诊转院程序

2.3.1转诊程序

转院医疗报销流程

转院医疗报销流程

转院医疗报销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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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诊转院管理制度四篇

转诊转院管理制度四篇

转诊转院管理制度四篇

篇一:转诊转院管理制度

为了给患者提供方便、快捷、优质、连续性的医疗服务,进一步加强我院与上级医院之间的联系,逐步形成一个有序的转诊程序,特制订本制度。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转诊转院:

1、由于我院当前技术水平、设备条件,不能确诊或治疗条件有限的患者;

2、不属于我院诊疗范围的患者;

3、患者及家属要求转诊转院者。

二、符合转诊转院的病例原则上转入上级协作医院或区内三级医院。三、确定需转诊转院的门诊患者,由门诊医生提出,需经上级医师(专业组长/专科医师)或科主任亲自会诊查看;确定需转诊转院的住院病例,由主管医师提出,应请示报告上级医师或科室主任,上级医师或科主任应亲自会诊查看患者,必要时组织XXX讨论或科间会诊讨论,科主任确认转诊转院后,由主管医师填写《双向转诊单》申请到医务科审核,经分管院长或总值班同意批准后,方可给予办理《双向转诊单》盖章手续。急诊转院也应电话报告,过后补办《双向转诊单》申请。

四、主管医生应正确评估病人在转送途中的风险,在病程记录中如实记载,患者转出前,应及时完成各项医疗文书的书写。

五、转院前应做好与患者或家属的病情沟通及说明转院途中的风险并履行签字手续。

六、转院患者应按出院办好相关手续,医务人员应协助办理有关转院手续。7、确诊或高度疑似流行症的病人按相关划定转指定医院治疗,精神病人应转精神病科(院)治疗。

8、因各种原因,患者或家属提出自动转院的,由其本人、家属或单位自行接洽办理,按自动出院处理。经治医师应在病程记实中如实记载,并由患者本人或家属在《沟通记实表》中写明“请求自动转院,自愿承当转院风险,结果自傲”字样并签名。

医院转院制度

医院转院制度

医院转院制度

一、转出本院

1.医院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对不能诊治的患者,由经治医师提出,经科内讨论,科主任同意后,报医务科、主管业务副院长同意方可转院,应提前与转入医院联系,征得同意后可转院。

2.患者转院前转出科室应正确评估患者在转院途中的风险,应向患者本人或家属充分告知,如估计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应留院处置,待病情稳定后,再行转院;如患方执意转院应向患方进行充分知情告知,并向上级医师和科主任报告,在病历记录中及时记录、签署知情告知同意书后转出。

3.病情危重或病情不稳定的患者转院时应派医护人员护送。患者转院时,应将〃病历摘要〃随患者转去。

4.医保患者需要转外地治疗时,须按照医保规定流程进行审批。

5.确诊或高度疑诊传染病的患者按相关规定转指定医院治疗,精神患者应转精神病院治疗。

二、外院转入

1.外院通过会诊要求转入我院的患者,会诊医师应对患者情况进行评估,非危急重患者,向科主任汇报,经科主任同意并落实床位后,方可转入。危急重患者必须事先向医务科或主管副院长汇报并落实床位,经批准后方可转入。

会诊医师同时应对转送途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如估计患者在转院途中有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应待病情稳定或危险过后再行转院。

2.外院电话联系要求转入我院的危重疑难患者

接受科室应事先向经

z

科主任汇报并落实床位,经科主任批准后方可转入。

3..对于转入患者,接收科室应安排人员予以及时接诊,必要时与转出医院的医师联系,以更多的了解患者诊疗信息。

三、转院流程:

1.医院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无法满足患者的医疗需求者;患者已完成主要治疗须转当地医院就近进行康复治疗者;患者因为交通、医疗保险支付或其他原因要求转院治疗者;需要转专科医院治疗的传染性疾病、精神性疾病或其他疾病。对不能诊治的患者,如需转往外院诊治,由科内讨论或由科主任提出,报请医保科和医务科批准,确认接收医院有满足诊疗的条件和技术能够满足患者进一步医疗服务需求,征得同意后,主管医生准备好出院小结的副本,方可转院。

医保转诊转院(双向转诊)规定

医保转诊转院(双向转诊)规定

医保转诊转院(双向转诊)规定

一、引言

医保转诊转院,也称为双向转诊,是指在医疗保险的范围内,患

者通过医生的推荐,从一家医疗机构转诊到另一家医疗机构进行进一

步的治疗或诊断。本文将介绍医保转诊转院的规定,包括转诊的条件、程序和相关注意事项等。

二、转诊条件

医保转诊转院不是随意进行的,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进行。

以下是常见的转诊条件:

1.病情需要进一步治疗或诊断:转诊转院是为了提供更适宜

的治疗或诊断手段,因此患者的病情需要有明确的需要进行进一步治

疗或诊断的证明。

2.转诊同时满足两家医疗机构门诊要求:双向转诊要求患者

同时满足两家医疗机构门诊要求,包括患者住院六个月内签约或选择

就诊的医疗机构为参保定点医疗机构,同时也是转出或转入医院的定

点医疗机构。

3.转诊医生意见一致:患者的转诊需得到转出医疗机构的医生的推荐,并且转入医疗机构的医生也需同意接收患者并提供进一步的治疗或诊断。

三、转诊程序

1. 患者就医

患者在出现症状或感觉需要进行进一步治疗或诊断时,首先前往已签约或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患者将病情告知医生,同时提出请求转诊的需求。

2. 转诊申请

转出医疗机构的医生经过对患者的病情评估后,如果认为需要转诊,将发起转诊申请。转诊申请包括患者的基本信息、病情描述、转入医疗机构的意愿等。

3. 转入医疗机构接收

转入医疗机构接收转诊申请后,将评估患者的病情和需要提供的治疗或诊断手段。如果认可患者的转诊需求,将通知患者前来进行进一步的就诊。

4. 结算费用

转诊转院期间产生的费用,将根据医保政策进行结算。患者需要根据规定提供相应的医保卡、转诊证明等文件进行费用结算。

医院基本医疗保险转诊管理规定

医院基本医疗保险转诊管理规定

医院基本医疗保险转诊管理规定

第一条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诊转院,必须经副主任医师(含)以上人员开具转院证明,报医疗保险管理处审批。

第二条医疗保险管理处需认真核对患者所转医院是否为北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并登陆“北京市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医院端业务组件”登记写卡。

第三条转诊时限为1〜3个月。

第四条医师转诊证明留存医疗保险管理处至少一年备查。

第五条外院转至我院就诊的审核内容:

(一)转诊医院是否是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二)中途转院在24小时内,患者外院岀院日期不能与我院入院日期交叉。

(三)转院期限是否在有效期内。

1

理转院手续的程序

理转院手续的程序

理转院手续的程序

1、由转出医院主诊医师填写某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统筹区内转诊市内转院申请表或某地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统筹区内转诊转院申请表由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或科主任签字,医院医务(医保)部门联系转入定点医疗机构并盖章。

2、由转出医院结算处凭市内转院申请表结算住院费用并注销住院证。

3、由市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市内转院申请表(一式两份)并盖章,一份交病人在转出医院住院部门,另一份由患者(或家属)自留,凭此表到转入医院办理入院手续。

4、转入医院的入院证由转出医院提供,转入医院不得再要求患者(或家属)提供转出医院已盖章的住院证(复印件)。

医保转诊转院(双向转诊)规定

医保转诊转院(双向转诊)规定

医保转诊转院(双向转诊)规定

一、转诊转院原则:患者自愿、保证安全原则;分级诊治原则;专科特色原则;资源共享原则;连续治疗管理原则。

二、转诊转院条件:

(一)转入条件:二级以下医疗机构难以实施有效救治的病例;受诊疗条件限制不能诊治的疑难复杂病例;突发公共卫生和重大伤亡事件中,处置能力受限的病例;因技术、设备条件限制不能处置的病例;疾病诊治超出基层医疗机构核准诊疗登记科目的病例;需要到上一级医疗机构进一步检查、明确诊断的病例;其它原因不能处置的病例。

(二)下转条件:急性期治疗后病情稳定,需要继续康复治疗的患者;诊断明确,不需特殊治疗的患者,或诊断明确,需要长期治疗的慢性病患者;各种恶性肿瘤患者的晚期非手术治疗和临终关怀;手术愈合后需长期康复的患者;需长期护理和照护的老年患者;自愿要求转回基层医疗机构和挂钩合作单位后续治疗或康复者;一般常见病、多发病患者。

(三)上转条件:我院难以诊治的疑难复杂病例;因受技术、设备条件限制不能处置的病例;自愿要求转市级医院的病例。

三、转诊转院程序和医保待遇

(一)转入程序和待遇:患者持下级医院开具的《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转院转诊证明》或《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内非参保地三级医院就医申请表》到所在地医保管理机构审批同意后(72小时内),持初始病历检查资料和相关手续到我院医保办登记盖章后到入院处以“转入”方式办理入网登记手续;患者在24小时内办理转入登记,只补足三级医院起付线标准费用,不再扣取起付费;出院时持《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转院转诊证明》或《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内非参保地三级医院就医申请表》、出院证到医保办审核和结算。未按规定在72小时内到当地医保管理就够办理转诊转院申报审批手续的(职工医保到当地医保中心审批,居民医保到当地社保所审批或电话告知),其住院起付线提高5%,同时报销比例下降5个百分点。职工和居民医保病人在市内二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住院由本人自助选择,不受转诊转院限制。

医院医保病人转诊转院制度

医院医保病人转诊转院制度

医院医保病人转诊转院制度

1.参保患者确因病情需要转院的,首诊医院要及时提出转诊意见,填写《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备案表》(以下简称《转诊转院备案表》,报市医疗保险医疗保险处备案同意后,转城区内上一级别定点住院治疗。确需转往城区外医院就医的,须由城区内三级定点医院提出转诊意见,履行以上转院手续后实施。

因紧急抢救需转诊转院时,可先行转院,5日内凭急诊证明按上述规定补办转院手续。转诊转院治疗手续一次性有效,时间最长为两个月:超过两个月的、必须到首诊定点医院和市医保管理部门办理延期手续。

2.在市直定点医院之间转诊转院,由原经治医院、转往医院与市医保管理部门分别结算。转往本省协议、非协议医院住院治疗的,本人需先分别自付符合统筹基金结算规定费用的5%、10%,剩余部分按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办法结算。未经市医保处批准转往市外住院治疗的,其发生的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

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规定

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规定

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规定

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规定:

1、二、三级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根据病情需要可以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2、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诊必须转往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不得转往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3、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以直接到自已选定的二、三级医院及定点中医及专科医院就诊,不需要办理转诊。参保人员如发生以下情况需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1)因病情需要转往参保人员未选定的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2)参保人员在我院住院期间病情需要转往其他定点医疗机构连续住院时(不另收起付线)。4、转诊时须由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以上的医师填写全市统一的《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单》,医院医疗保险办公室盖章核准后方可办理转诊手续。

5、《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单》由转诊医生逐项填写齐全,一式两联。

6、海淀区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因病情需要转诊转院,除需在转诊医院盖章后,同时应到海淀区医疗保险办公室盖章核准

后方可到接诊医院就诊。(在海淀区内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的医疗费用采取记帐方式,不能发生现金)

7、关于外院转来的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应严格执行医疗保险管理的各项规定,利用“北京市医疗保险公用处方”、“住院费用结算单”。做到“因病施治、公道检查、公道治疗、公道用药、公道收费”。

二、公费医疗转诊转院规定:

1、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因我院条件限制,需转往上级医院或专科医院就诊时,须由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填写全市统一的《北京市公费医疗转诊单》,医疗保险办公室盖印核准前方可就诊。

转诊转院管理制度

转诊转院管理制度

为了给患者提供方便、快捷、优质、连续性的医疗服务,进一步加强我院与上级医院之间的联系,逐步形成一个有序的转诊程序,特制订本制度。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转诊转院:

1、由于我院当前技术水平、设备条件,不能确诊或治疗条件有限的患者;

2、不属于我院诊疗范围的患者;

3、患者及家属要求转诊转院者.

二、符合转诊转院的病例原则上转入上级协作医院或区内三级医院。

三、确定需转诊转院的门诊患者,由门诊医生提出,需经上级医师(专业组长/专科医师) 或科主任亲自会诊查看;确定需转诊转院的住

院病例,由主管医师提出,应请示报告上级医师或科室主任,上级医师或科主任应亲自会诊查看患者,必要时组织科内讨论或科间会诊讨论,科主任确认转诊转院后,由主管医师填写《双向转诊单》申请到医务科审核,经分管院长或总值班同意批准后,方可给予办理《双向转诊单》盖章手续。急诊转院也应电话报告,过后补办《双向转诊单》申请。

四、主管医生应正确评估病人在转送途中的风险,在病程记录中如实记载,患者转出前,应及时完成各项医疗文书的书写。

五、转院前应做好与患者或家属的病情沟通及说明转院途中的风险并履行签字手续。

六、转院患者应按出院办好相关手续,医务人员应协助办理有关

转院手续。

七、确诊或高度疑似传染病的病人按相关规定转指定医院治疗,精神病人应转精神病科(院)治疗。

八、因各种原因,患者或家属提出自动转院的,由其本人、家属或单位自行联系解决,按自动出院处理.经治医师应在病程记录中如实记

载,并由患者本人或家属在《沟通记录表》中写明“要求自动转院,自愿承担转院风险,后果自负”字样并签名。

医保病人转院管理流程

医保病人转院管理流程

1.0目的:

明确医保病人的转诊转院条件及手续,确保医疗保险服务工作有序、有效进行。

2.0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医保病人的转诊转院的管理和控制。

3.0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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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诊转院管理制度

转诊转院管理制度

转诊转院管理制度

为了给患者提供方便、快捷、优质、连续性的医疗服务,进一步加强我院与上级医院之间的联系,逐步形成一个有序的转诊程序,特制订本制度.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转诊转院:

1、由于我院当前技术水平、设备条件,不能确诊或治疗条件有限的患者;

2、不属于我院诊疗范围的患者;

3、患者及家属要求转诊转院者。

二、符合转诊转院的病例原则上转入上级协作医院或区内三级医院。

三、确定需转诊转院的门诊患者,由门诊医生提出,需经上级医师(专业组长/专科医师)或科主任亲自会诊查看;确定需转诊转院的住院病例,由主管医师提出,应请示报告上级医师或科室主任,上级医师或科主任应亲自会诊查看患者,必要时组织科内讨论或科间会诊讨论,科主任确认转诊转院后,由主管医师填写《双向转诊单》申请到医务科审核,经分管院长或总值班同意批准后,方可给予办理《双向转诊单》盖章手续。急诊转院也应电话报告,过后补办《双向转诊单》申请。

四、主管医生应正确评估病人在转送途中的风险,在病程记录中如实记载,患者转出前,应及时完成各项医疗文书的书写.

五、转院前应做好与患者或家属的病情沟通及说明转院途中的风险并履行签字手续。

六、转院患者应按出院办好相关手续,医务人员应协助办理有关转院手续.

七、确诊或高度疑似传染病的病人按相关规定转指定医院治疗,精神病人应转精神病科(院)治疗。

八、因各种原因,患者或家属提出自动转院的,由其本人、家属或单位自行联系解决,按自动出院处理。经治医师应在病程记录中如实记载,并由患者本人或家属在《沟通记录表》中写明“要求自动转院,自愿承担转院风险,后果自负”字样并签名。

省内职工医保转诊流程和办理方法

省内职工医保转诊流程和办理方法

省内职工医保转诊流程和办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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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规定:

1、二、三级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根据病情需要可以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2、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诊必须转往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不得转往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3、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以直接到自已选定的二、三级医院及定点中医及专科医院就诊,不需要办理转诊。参保人员如发生以下情况需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1)因病情需要转往参保人员未选定的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2)参保人员在我院住院期间病情需要转往其他定点医疗机构连续住院时(不另收起付线)。

4、转诊时须由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以上的医师填写全市统一的《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单》,医院医疗保险办公室盖章核准后方可办理转诊手续。

5、《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单》由转诊医生逐项填写齐全,一式两联。

6、海淀区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因病情需要转诊转院,除需在转诊医院盖章后,同时应到海淀区医疗保险办公室盖章核准后方可到接诊医院就诊。(在海淀区内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的医疗费用采取记帐方式,不能发生现金)

7、对于外院转来的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应严格执行医疗保险管理的各项规定,使用“北京市医疗保险专用处方”、“住院费用结算单”。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二、公费医疗转诊转院规定:

1、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因我院条件限制,需转往上级医院或专科医院就诊时,须由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填写全市统一的《北京市公费医疗转诊单》,医疗保险办公室盖章核准后方可就诊。

2、《北京市公费医疗转诊单》一式三联。其中A联、B联由转诊医生逐项填写清楚,C联由接诊医院填写。

3、对于外院转来的公费医疗人员严格按照公费医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使用“北京市公费医疗专用处方”、“住院费用结算单”,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4、急诊转诊:对符合急诊范围并有治疗需要的患者,我院给予办理急诊转诊证明,应注明转诊目地、转诊期限及转往医院名称、经治医生签字,盖公费医疗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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