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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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

外汇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

外汇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外汇远期结售汇是外汇市场上的一种重要交易方式,与即期外汇交易和远期外汇交易相对应。

在外汇远期结售汇中,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的某个确定的日期进行外汇买卖,根据事先约定的汇率进行结算。

外汇远期结售汇合同是买卖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外汇远期结售汇的特点是可以帮助企业规避外汇风险。

由于远期汇率是提前确定的,企业可以通过远期结售汇合同锁定未来的汇率,保障自身利益不受外汇波动的影响。

因此,外汇远期结售汇在国际贸易和投资中得到广泛应用。

二、外汇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外汇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是金融监管机构为规范外汇远期结售汇活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流程。

外汇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的建立具有重要意义:1.维护金融稳定。

外汇市场是一个高度风险和波动性较大的市场,如果外汇远期结售汇活动不受规范,可能会引发金融风险,影响金融稳定。

通过建立外汇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可以规范市场秩序,保障金融稳定。

2.防范外汇风险。

外汇远期结售汇是一种具有一定风险的交易方式,如果交易双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可能导致损失。

外汇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可以规定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程序,降低交易风险。

3.保障金融安全。

外汇远期结售汇是国际金融市场上的一种重要交易方式,如果不加以管理,可能会导致资金的不稳定和风险积聚。

通过建立外汇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可以保障金融安全。

三、外汇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的内容外汇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交易主体资格。

外汇远期结售汇的参与者通常是金融机构和大型企业,必须具有一定的实力和信用,才能参与外汇远期结售汇活动。

2.合同签订程序。

外汇远期结售汇合同必须为书面合同,交易双方需在明确了解合同内容的情况下签订。

合同的签订程序需经过严格审核和备案。

3.结算与履约。

外汇远期结售汇合同到期后,交易双方需按照约定的汇率和金额进行结算。

如有不同意见,可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

4.信息披露。

外汇远期结售汇活动需遵守信息披露原则,交易双方应公开交易内容和汇率信息,确保透明度。

XX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XX银行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保护银行和客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XX银行的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三条:远期结售汇业务指的是客户与银行就一定期限内的外币兑换业务进行协商并签订远期合约,按照合约约定的交割日汇率进行外币兑换的一种金融业务。

第四条:银行和客户在远期结售汇业务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银行制度,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并以诚实信用原则开展业务。

第五条: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机制,严格履行风险管理职责,确保业务的安全和稳定。

第二章:业务流程第六条:客户按照银行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申请表格。

第七条:银行根据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确保客户的身份和资质符合相关要求。

第八条:审核通过的客户,可以与银行进行业务洽谈,确定远期合约的交割日、汇率和金额。

第九条:客户和银行签订远期合约,并按合约约定支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第十条:远期合约生效后,银行根据合约约定的交割日和汇率,进行外币兑换。

第十一条:客户按照合约约定的交割日,支付剩余款项,银行向客户交付兑换的外币。

第三章:风险管理第十二条:银行应当对远期结售汇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银行应根据客户和市场的风险状况,设置合适的保证金比例,确保市场风险合理分担。

第十四条:银行应当建立适当的风险监控机制,及时监测和应对潜在风险,并报告上级机构。

第十五条:在合约生效前,如果出现重大风险事件,银行有权终止合约并要求客户返还已支付的保证金。

第十六条:如果客户未按合约约定的时间支付剩余款项,银行有权追偿剩余款项,并采取适当的法律手段进行追索。

第四章:业务宣传和培训第十七条:银行应当加强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宣传,提高客户的了解和认识。

第十八条:银行应当定期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员工熟悉业务流程和风险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银行应当向客户提供远期结售汇业务的风险提示,引导客户合理选择业务和风险管理手段。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结售汇业务内控管理制度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结售汇业务内控管理制度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内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降低国际贸易业务中的汇率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暂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5号: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公司与有外汇经营结算的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协议,约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期限及汇率,在到期日外汇收入或支出发生时,按照该协议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结汇或售汇的业务。

第四条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原则第五条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实际经营业务为依托,以锁定汇率的方式达到套期保值的目的,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和防范汇率变动带来的风险。

第六条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国有大型银行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预测,每笔远期结售汇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公司外币收(付)款预测量,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公司必须以公司全称名义遵从银行规定设立远期结售汇交易账户,不允许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九条公司需具有与远期结售汇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结售汇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所需。

第三章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第十条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需由董事会批准后方可进行。

中国人民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暂行管理办法.doc

中国人民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暂行管理办法.doc

中国人民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暂行管理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的“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外汇指定银行与境内机构协商签订远期结售集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或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该远期结售集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或售汇。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的“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等,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第四条、民银行授权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和监视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五条、外汇指定银行开办远期结售汇业务,其总行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其分支机构应当向当地外汇管理分局提出申请,由分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前方可开办。

第六条、外汇指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银行)申请开办远期结售汇业务时应当提交以下文件:(一)申请书;(二)《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①的影印件;注①现根据银发(1997)205号文《关于金融机构经营本外币业务统一收放许可证的通知》执行。

(三)银行总行的授权证明(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开办时);(四)办理远期结售汇的内部规章和运作程序的说明;(五)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它文件。

第七条、银行与境内机构签订的远期结售集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远期结汇或售汇所依据的外汇收入的或外汇支出的用途;(二)远期结汇或售汇的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

第八条、远期结售汇实行实需原那么。

只有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应当办理结售汇的外汇收支可以办理远期结售汇。

第九条、银行应当要求签订远期结售集合同的境内机构提供按照《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所需的全部有效凭证进行审核。

境内机构不能按时提供全部有效凭证的,远期合同到期不得履行。

第十条、远期结售汇应当依据远期合中订明的外汇收入或外汇支出用途办理,境内机构不得以其它外汇收支进行充抵。

第十一条、远期结售汇的币种可以是人民币对各种可自由兑换货币。

第十二条、远期结售汇的汇率以市场供求为根底确定,以当日的外汇即期汇率加减升水、贴水的方式表示。

XX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保障业务风险控制,提高业务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银行监管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XX银行从事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内部操作规范。

包括但不限于外汇远期买卖业务、远期结售汇掉期业务等。

第三条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客户与银行签订远期外汇交易合同,约定在一定时间内按约定的汇率和金额进行买卖外汇的业务。

第四条XX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应遵循保密、合规、风险控制的原则,准确把握客户需求,提供标准化产品和个性化服务。

第五条本规程的执行主体为XX银行的远期结售汇业务部门。

第二章业务开展第六条远期结售汇业务使用的外币包括但不限于美元、欧元、英镑、日元等,内币为人民币。

第七条远期结售汇业务仅限于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客户。

XX银行应严格按照客户准入条件进行审查,并保留客户资料。

第八条客户在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前,应向XX银行提供真实、准确、合法的相关资料,并签署远期外汇交易合同。

第九条XX银行应设定合理的保证金比例,客户在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时需按要求预存保证金。

第十条XX银行应明确远期结售汇业务的风险敞口管理办法,合理评估风险,并进行有效控制。

第三章业务操作第十二条XX银行应严格按照客户的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远期结售汇操作。

并及时更新客户的资金信息。

第十三条XX银行在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时,应充分考虑市场汇率波动因素,进行合理的风险控制和监测。

第十四条XX银行应定期对远期结售汇业务进行内部审计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XX银行应在远期结汇到期前进行资金结算和交割,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业务监督第十七条XX银行应建立完善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监督机制,包括内部审计、风险控制和合规检查等。

第十八条XX银行应加强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风险管理和控制,确保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十九条XX银行应定期对各个业务环节进行内部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能力和风险防范意识。

2020年公司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

2020年公司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

2020年公司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原则 (2)第三章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 (3)第四章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4)第五章信息隔离措施 (6)第六章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6)第七章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7)第八章附则 (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加强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公司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合约,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时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结汇或售汇业务。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务,控股子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视同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公司远期结售汇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原则第五条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远期结售汇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远期结售汇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远期结售汇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九条公司须具有与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结售汇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doc

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doc

浙江新嘉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2012年10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浙江新嘉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汇率波动给公司经营造成的风险,加强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远期结售汇是指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在到期日外汇收入或支出发生时,再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结汇或售汇业务。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务,控股子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视同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适用本制度,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四条公司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规范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原则第五条公司所有外汇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必须以公司的名义并以公司的账户进行,不得使用他人账户。

第七条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对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和修订,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新的风险控制需要。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批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授权财务总监成立远期结售汇领导小组,对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进行日常管理,并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审批授权额度内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小组成员包括: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部经理、内审部经理。

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制度

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制度

辽源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辽源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 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加强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人民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具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公司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合约,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时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结汇或售汇业务。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务,控股子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视同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四条公司远期结售汇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原则第五条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远期结售汇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远期结售汇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远期结售汇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九条公司须具有与远期结售汇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结售汇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第三章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批远期结售汇业务。

山东威达:关于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的内控管理制度(2010年1月) 2010-02-02

山东威达:关于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的内控管理制度(2010年1月) 2010-02-02

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的内控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公司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防范汇率风险,加强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和风险控制,结合公司具体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从事远期结售汇业务以规避风险为目的,有效控制资金规模,禁止投机和套利交易,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二、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必须以公司的名义并以公司的账户进行,不得使用他人账户;公司的控股或全资子公司从事远期结售汇业务需报批后方可执行。

三、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出口业务收入,远期结汇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出口业务收入预测量。

四、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一次性签订的远期结售汇额度在500 万美元以内的,由总经理批准,超过500万美元并在1000 万美元以内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超过1000万美元并在5000万美元以内的,由董事会批准,超过5000万美元的,由股东大会批准。

五、财务部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具体操作及帐务处理,财务部应收集外汇市场信息和人民币汇率变动信息,加强对人民币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终止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建议和意见。

六、财务部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应以稳健为原则,根据人民币汇市的变动趋势,并结合公司每年的预算情况,制定远期结售汇业务计划,并向总经理办公室提交计划和分析报告,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公司未来的收汇币种、收汇数量、对未来收汇币种兑人民币的汇率变动趋势的分析判断及重要信息依据和来源、提出的建议性意见等。

七、财务部根据总经理、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结售汇期限和结售汇数量与银行签订并取得远期结汇协议书、委托书,并在成交后及时取得成交确认书。

八、财务部应对远期结售汇建立台帐,对每笔交易进行登记,登记远期结售汇的委托成交日期、成交金额、成交价格、交割日期等重要信息;并根据管理的要求及时提供远期结售汇损益分析数据及风险分析。

九、财务部应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若发现可能发生交割风险,应立即报告总经理,并制订紧急应对方案,及时化解交割风险。

公司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

公司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外汇汇率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三条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规经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外汇管理政策,确保业务合规性。

2. 风险控制:合理预测外汇汇率波动,通过远期结售汇业务规避汇率风险。

3. 安全稳健:确保远期结售汇业务安全、稳健开展。

4. 效益优先: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追求业务效益最大化。

第二章业务范围与操作原则第四条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范围包括:1. 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进行外汇结售汇业务。

2. 为规避汇率风险,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

3. 根据业务需要,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

第五条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原则:1. 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

2. 基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实际经营业务,合理预测外汇收付款,确保远期结售汇业务与实际需求相匹配。

3. 与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合作,确保业务合规性。

4. 严格控制远期结售汇合约的外汇金额,不得超过外汇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或外汇应收、应付账款余额。

5. 设立远期结售汇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

6. 具备与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

第三章内部管理与审批权限第六条公司设立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部门,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远期结售汇业务审批权限如下:1. 年度远期结售汇额度:根据公司净资产的一定比例确定,由公司经营管理层决定。

2. 单笔远期结售汇额度:根据年度额度及业务需求,由公司经营管理层决定。

3. 远期结售汇合约签订、修改、终止等事项,由公司经营管理层审批。

第四章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第八条公司建立健全远期结售汇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包括:1. 风险识别:识别远期结售汇业务面临的外汇汇率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

(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doc-厦门港务发展

(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doc-厦门港务发展

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厦门港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控制远期结售汇业务风险,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业务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公司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未来办理远期结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时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结汇或售汇业务。

第三条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目的是为了减少或规避汇率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务。

未经公司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

经批准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公司应按以下章节的要求制定适合本公司的操作流程,并报本公司备案。

第五条对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相关信息,公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在临时报告或者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二章远期结售汇业务的风险控制第六条公司所有远期结售汇业务均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应于每年度审议批准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种类和各种类交易的总额度并予以披露。

公司董事会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审批远期结售汇业务事项,超过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对于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远期结售汇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授权范围内负责有关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事宜。

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最高额度内,由公司管理层确定具体的金额和时间。

第七条具体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公司应成立相关人员组成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应该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

参与投资的人员应充分理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风险,严格执行远期结售汇的业务操作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八条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公司开展该业务前,可由其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工作小组或聘请咨询机构负责评估远期结售汇的业务风险,分析该业务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股份公司远期结汇业务管理制度

股份公司远期结汇业务管理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远期结汇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远期结汇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加强对远期结汇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远期结汇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经营或业务需要,与境内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远期结汇业务。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开展的远期结汇业务。

子公司进行远期结汇业务视同公司进行远期结汇业务,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公司远期结汇行为除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操作原则第五条公司的远期结汇须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主要目的,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

第六条公司开展远期结汇业务只允许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公司进行远期结汇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合约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实际需求总额。

同时,针对发生的外币融资,公司参照上述原则,合理安排远期结汇的额度、品种和时间,以保障远期结汇的有效性。

第八条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远期结汇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结汇业务。

第九条公司须具有与远期结汇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结汇,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远期结汇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银行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加强内部控制,有效防范操作风险,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6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我行与境内具备经营远期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具备资格银行”)合作为客户办理的远期结售汇相关业务。

第三条在本办法中我行为合作银行,负责与客户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的确认、交割,负责将代客交易与具备资格银行逐笔平盘;具备资格银行负责与我行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平盘的确认、交割。

第四条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币种包括美元、港币、日元、欧元等我行国际结算的主要外币。

第五条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的交易方式为固定期限的远期交易和择期交易。

第六条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交易标准期限有7天、20天、1个月至12个月共14个期限。

如有特殊期限要求,可由经办机构向总行国际业务中心提出申请。

择期交易期限根据择期交易的起始日和到期日确定,择期交易最长期限不超过12个月。

第七条客户申请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起点金额原则上不低于等值10万美元。

第八条客户因合理原因无法按时交割的可申请办理展期,但展期次数最多两次,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远期交易期限的一半。

第九条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中客户应按规定交纳保证金至专用保证金账户,并确保保证金账户余额符合我行远期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地区分支机构均在总行国际业务中心开展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其他地区分支机构在辖属分行办理该业务,未取得对公结售汇资格的机构暂不能办理该业务。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十一条总行国际业务中心为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政策管理及头寸管理,负责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对客户的报价。

第十二条总行计财部负责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的制定、监督和管理工作。

京新药业:远期结售汇内控管理制度(2010年8月) 2010-08-26

京新药业:远期结售汇内控管理制度(2010年8月) 2010-08-26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远期结售汇内控管理制度(本制度于2010年8月25日经公司第三届第二十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币远期结售汇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加强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开展的外币远期结售汇业务,目的是规避汇率风险,将外币汇率预先固定下来,锁定成本,减少因汇率波动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 公司从事外币远期结售汇业务应控制交易规模,与公司实际业务规模相匹配,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四条 公司开展外币远期结售汇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必须以公司的名义并以公司的账户进行,不得使用他人账户。

第五条 远期结售汇方案须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对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和修订,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 际运作和新的风险控制需要。

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最高决策和管理机构,负责对公司外币远期结售汇制度及远期结售汇方针政策的审批。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将在公司董事会休会期间受董事会委托对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进行管理,其职责为:1、审核远期结售汇具体方案和计划。

2、定期听取公司外币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小组的工作汇报。

3、负责审核公司外币远期结售汇业务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决定工作原则和方针。

第九条 公司设立外币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小组,为公司外币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日常办事机构,其职责为:1、监控外汇市场行情,识别和评估市场风险、分析人民币汇率变动趋势,研究公司的外汇敞口,判断开展远期结售汇的时点。

2、拟订远期结售汇计划,编制交易方案,并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

3、执行具体的远期结售汇交易。

4、向总经理办公会议汇报并提交书面工作报告。

银行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加强内部控制,有效防范操作风险,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6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我行与境内具备经营远期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具备资格银行”)合作为客户办理的远期结售汇相关业务。

第三条在本办法中我行为合作银行,负责与客户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的确认、交割,负责将代客交易与具备资格银行逐笔平盘;具备资格银行负责与我行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平盘的确认、交割。

第四条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币种包括美元、港币、日元、欧元等我行国际结算的主要外币。

第五条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的交易方式为固定期限的远期交易和择期交易。

第六条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交易标准期限有7天、20天、1个月至12个月共14个期限。

如有特殊期限要求,可由经办机构向总行国际业务中心提出申请。

择期交易期限根据择期交易的起始日和到期日确定,择期交易最长期限不超过12个月。

第七条客户申请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起点金额原则上不低于等值10万美元。

第八条客户因合理原因无法按时交割的可申请办理展期,但展期次数最多两次,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远期交易期限的一半。

第九条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中客户应按规定交纳保证金至专用保证金账户,并确保保证金账户余额符合我行远期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地区分支机构均在总行国际业务中心开展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其他地区分支机构在辖属分行办理该业务,未取得对公结售汇资格的机构暂不能办理该业务。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十一条总行国际业务中心为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政策管理及头寸管理,负责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对客户的报价。

第十二条总行计财部负责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的制定、监督和管理工作。

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内控管理制度.doc

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内控管理制度.doc

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内控管理制度7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内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防范汇率风险,保证汇率风险的可控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暂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5号: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及《公司章程》、《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衍生金融工具控制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远期结售汇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远期结售汇合约,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在到期日外汇收入或支出发生时,再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结汇或售汇业务。

“远期结汇+NDF”组合交易产品是指针对境内、境外金融机构对人民币汇率升值预期的不同,利用两个市场的汇率买卖差价,在国内和国外同时做反方向相同金额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实现固定的无风险收益。

该产品的实质是对冲境内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风险,并通过风险对冲获取固定的无风险收益。

第三条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原则第四条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NDF 业务只能用于对外币应收款的套期保值或对冲远期结售汇业务的风险。

第五条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款及进口付款预测,远期结售汇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或进口付款预测量,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或进口付款时间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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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嘉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
(2012年10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新嘉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汇率波动给公司经营造成的风险,加强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远期结售汇是指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在到期日外汇收入或支出发生时,再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结汇或售汇业务。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务,控股子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视同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适用本制度,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四条公司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规范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公司所有外汇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必须以公司的名义并以公司的账户进行,不得使用他人账户。

第七条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对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和修订,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新的风险控制需要。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批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授权财务总监成立远期结售汇领导小组,对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进行日常管理,并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审批授权额度内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小组成员包括: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部经理、内审部经理。

第十条远期结售汇领导小组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对公司从事远期结售汇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二)批准授权范围内的交易方案;
(三)负责审定公司远期结售汇管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决定工作原则和方针;
(四)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十一条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根据远期结售汇领导小组的决定组织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具体实施,包括日常决策记录、交易指令与执行记录、资金划转记录、档案资料的收集与整理归档。

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总经理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财务总监为责任人。

(二)公司内审部负责审查和监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

内部审计部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四章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全年累计金额折合人民币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
内的由公司远期结售汇领导小组审批;全年累计金额折合人民币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以内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全年累计金额折合人民币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由公司股东会审批。

第十三条各子公司总经理不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最后审批权,所有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必须上报公司财务部。

第四章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财务部负责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管理,平时应加强对人民币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建议。

第十五条市场部以银行发布的远期外汇交易汇率作为向客户报价所采用汇率的主要依据,根据客户订单及订单预测,进行外币收、付款预测,并提出进行远期外汇交易的申请计划以锁定汇率。

第十六条财务部以稳健为原则,以减少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出远期外汇交易申请,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按上述第十二条审批权限报送批准。

第十七条财务部应及时建立远期外汇交易台帐,对每笔交易进行登记,登记远期外汇交易的委托成交日期、成交金额、成交价格、交割日期等重要信息。

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第十八条公司内审部应不定期对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及时报告。

第五章信息隔离措施及信息保密措施
第十九条参与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结售汇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远期结售汇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条公司远期结售汇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公司内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风险管理及处置
第二十一条在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银行签署的远期结售汇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银行进行结算。

第二十二条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董事长及相关人员,由远期结售汇领导小组或董事会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

第二十三条当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远期结售汇业务亏损或潜亏金额占远期结汇总金额的比例超过5%的,公司财务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由远期结售汇领导小组做出决策,必要时提交董事会讨论。

第七章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信息。

第二十五条当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远期结售汇业务亏损或者潜亏占远期结汇总金额10%以上(含),或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时,公司应在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八章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有关远期结售汇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档案管理员负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15年。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浙江新嘉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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