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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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嘉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

(2012年10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新嘉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汇率波动给公司经营造成的风险,加强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远期结售汇是指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在到期日外汇收入或支出发生时,再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结汇或售汇业务。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务,控股子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视同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适用本制度,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四条公司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规范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公司所有外汇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必须以公司的名义并以公司的账户进行,不得使用他人账户。

第七条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对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和修订,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新的风险控制需要。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批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授权财务总监成立远期结售汇领导小组,对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进行日常管理,并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审批授权额度内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小组成员包括: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部经理、内审部经理。

第十条远期结售汇领导小组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对公司从事远期结售汇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二)批准授权范围内的交易方案;

(三)负责审定公司远期结售汇管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决定工作原则和方针;

(四)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十一条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根据远期结售汇领导小组的决定组织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具体实施,包括日常决策记录、交易指令与执行记录、资金划转记录、档案资料的收集与整理归档。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总经理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财务总监为责任人。

(二)公司内审部负责审查和监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内部审计部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四章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全年累计金额折合人民币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

内的由公司远期结售汇领导小组审批;全年累计金额折合人民币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以内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全年累计金额折合人民币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由公司股东会审批。

第十三条各子公司总经理不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最后审批权,所有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必须上报公司财务部。

第四章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财务部负责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管理,平时应加强对人民币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建议。

第十五条市场部以银行发布的远期外汇交易汇率作为向客户报价所采用汇率的主要依据,根据客户订单及订单预测,进行外币收、付款预测,并提出进行远期外汇交易的申请计划以锁定汇率。

第十六条财务部以稳健为原则,以减少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出远期外汇交易申请,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按上述第十二条审批权限报送批准。

第十七条财务部应及时建立远期外汇交易台帐,对每笔交易进行登记,登记远期外汇交易的委托成交日期、成交金额、成交价格、交割日期等重要信息。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第十八条公司内审部应不定期对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及时报告。

第五章信息隔离措施及信息保密措施

第十九条参与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结售汇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远期结售汇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条公司远期结售汇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公司内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风险管理及处置

第二十一条在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银行签署的远期结售汇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银行进行结算。

第二十二条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董事长及相关人员,由远期结售汇领导小组或董事会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

第二十三条当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远期结售汇业务亏损或潜亏金额占远期结汇总金额的比例超过5%的,公司财务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由远期结售汇领导小组做出决策,必要时提交董事会讨论。

第七章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信息。

第二十五条当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远期结售汇业务亏损或者潜亏占远期结汇总金额10%以上(含),或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时,公司应在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八章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有关远期结售汇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档案管理员负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15年。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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