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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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业大学授予学士学位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本科教学质量,提高学术水平,规范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的本科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本校的相关规定,经浙江工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治条件,经说服教育至毕业前仍无明显悔改表现者;
2.因学习违纪受“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者;
3.所学全部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小于1.5者(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成绩不计);
4.未获得毕业证书者。
第四条学生在校期间,因第三条第二项、第三项而不能取得学位,在弹性学制规定的最高年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本人申请,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教务处复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仍可授予学士学位。
1.至毕业前一学期止,学习成绩在专业前30%者;
2.获校级优秀学生奖学金或校级单项学习奖者;
3.参加省级以上(含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或经教务处组织认定的教指委、学会组织的各类科技、学术竞赛,并获三等及以上奖项者;
4.作为第一作者在学校规定的A类杂志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一篇或所发表的与本专业相关论文被SSCI、A&HCI、SCI、EI、ISTP、ISSHP索引之一检索一篇,或取得与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者;
5.取得研究生录取资格者。
因第三条第二项而不能取得学位者,在受处分后的学习中取得上述成绩,方可申请。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因第三条第三项不能取得学位,在弹性学制规定的最高年限内,对国家社会作出突出贡献,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认为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逐一审核毕业生的学位申请资格、学术道德和学术水平,提出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定,教务处复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条学生若对学位授予有异议,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
第八条学位评定委员会闭会期间,授权教务处根据本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审核处理学生学士学位申请事宜,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第十条本暂行办法解释权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