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试生产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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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试生产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对本公司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的安全管理,保障人员安全及生产装置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新建化学品和化学品改建、扩建项目生产装置的试生产。本公司原有化学品生产装置、设备、设施未作改变,生产工艺、原料路线或产品品种有改变的试生产,适用本制度。

3 组织职责

3.1 建设项目试生产安全管理由公司总工程师全面负责。

3.2 建设项目试生产安全管理由安全部主管,技术部和其他管理部门协助。

4术语和定义

4.1单机试车:现场安装的驱动装置空负荷运转或单台机器、机组以水、空气等为介质进行的负荷试车,以检验其除介质影响外的机械性能和制造、安装质量。

4.2 联动试车:对规定范围内的机器、设备、管道、电气、仪表、自动控制系统等,在各自达到试车标准后,以水、空气等为介质所进行的模拟试运行,以检验其除介质影响外的全部性能和制造、安装质量。

4.3投料试车:对规定范围的全部生产装置按设计文件规定的介质打通生产流程,进行各装置之间首尾衔接的试运行,以检验其除经济指标外的全部性能,并生产出合格产品。

4.4 中间交接:单项工程或部分装置按设计文件所规定的范围全部完成,并经管道系统和设备的内部处理、电气和仪表调试及单机试车合格后,施工单位(本制度中施工单位指:外包施工单位或公司内项目承建责任部门)和建设单位(本制度中建设单位指:本公司或本公司内项目发包部门)所作的交接工作。

4.5 工程交接:工厂全部装置在联动试车完成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按规定内容所作的交接工作。

5 作业程序

5.1 试生产前生产装置及现场环境必须具备的条件:

(1)已通过由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化工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由安全部牵头完成)(2)试车范围内的工程已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完成;(由技术部和安全部确认完成)

(3)试车范围内的设备和管道系统的内部处理及耐压试验、严密性试验合格;(由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共同组织确认完成)(4)试车范围内的电器系统和仪表装置的检测、自动控制系统、联锁及报警系统等必须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由技术部确认完成)(5)试生产所需的水、电、汽、气及各种原辅材物料满足试生产的需要;(由生产部确认完成)

(6)试车现场已清理干净,道路、照明等满足试生产的需要。(由生产部确认完成)

5.2 安全部组织对参加试生产人员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5.3 试生产前,公司或责任部门必须做好试生产的各项准备工作,对设备、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做到隐患不消除不试车、条件不具备不试车、事故处理方案不落实不试车。

5.4试生产总体方案中的试车计划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加以调整,内容可以逐步深化,但主要试车程序不得任意改变。前一阶段不合格,不得进行下一阶段的试车。

5.5 与试车相关的各生产装置、辅助系统必须统筹兼顾,首尾衔接,同步试车。

5.6 所有安全设施应与主体生产装置同步试车。

5.7 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巡回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出现异常情况,项目负责人应组织相关人员研究提出解决方案,难以及时消除并对安全有影响的,应中止运行。

5.8 阶段性的试生产工作完成后,必须按规范进行交接。交接资料归入技术部的技术档案。

5.9 化工投料试生产方案应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试生产方案、试生产总结等由技术部组织编写,由公司总工程师审核后,由安全部负责备案的申报工作。

5.10 试生产期一般不超过六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由技术部组织编写延期申请的书面材料,由公司总工程师审核后,由安全部负责向安监局申请延期。

5.11 试生产结束后,中间产品、副产品、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部应及时申请或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其他部门协助完成相关手续。

6 相关内容

6.1试生产前的准备

(1)单机试车

驱动装置、机器或机组,安装后必须进行单机试车,其中确因受介质限制而不能进行试车的,必须经现场技术负责人批准后,留待投料试车时一并进行。

1)单机试车时,必须设置盲板,使试车系统与其它系统隔离;

2)单机试车必须包括保护性联锁和报警等自控装置;

(2)联动试车

在试车范围内的机器,除必须留待投料试车阶段进行试车的以外,单机试车已经全部合格并经中间交接后,进行联动试车。

1)技术部术负责检查试车范围内的工程已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标准全部完成;

2)生产部对试车前,试车方案中规定的工艺指标、报警及联锁整定值已确认并下达;

3)技术部督促有关不受工艺条件影响的仪表、保护性联锁、报警皆应参与试车,并应逐步投用自动控制系统;

4)联动试车应达到试车的系统首尾衔接稳定运行;

5)参加试车人员掌握开车、停车、事故处理和调整工艺条件的技术,由技术部组织培训有关技术,请安全部进行相关培训、考核。

6.2编制试生产方案

化工投料试生产前由技术部牵头组织生产部、安全门和设计、施工单位及技术转让方共同编制试生产方案,经公司总工程师审批报经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执行。

试生产方案内容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总局第8号令)要求,并按以下内容编制:

(1)建设项目施工完成情况;

(2)试车目的;

(3)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和设计能力;

(4)试车组织、试车负责人及参加试车的人员;

(5)试车必须具备的条件;

(6)试车所需准备工作及检查内容的目录;

(7)试车所需外部协作条件及临时设施的方案;

(8)试车所需原料、燃料,化学药品和水、电、汽、气、备品备件等物资清单;

(9)试车程序和进度表;

(10)开、停车及紧急事故处理的程序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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