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油气输送管道检验检测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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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油气输送管线等安全专项排查整治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油气输送管线等安全专项排查整治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油气输送管线等安全专项排查整治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2.05•【文号】安委[2013]9号•【施行日期】2013.1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油气输送管线等安全专项排查整治的紧急通知(安委〔20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2013年11月22日,山东省青岛经济开发区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发生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该事故暴露出前一阶段一些地区和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未实现全覆盖,隐患排查治理尤其是隐蔽工程设施的隐患排查治理不深入、不全面、不彻底,安全防控措施不到位等问题;同时,也反映出石油化工行业隐蔽致灾隐患突出,安全形势十分严峻。

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指示和批示,要求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开展油气等各种易燃易爆品输送管线的专项安全大检查,消除隐患,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安委会)决定,从现在起至2014年3月底,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油气输送管线等安全专项排查整治。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专项排查整治的工作目标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对全国范围内石油天然气(包含煤气)、危险化学品等各种易燃易爆品输送管线进行一次大排查大整治,全面排查隐患,彻底解决问题;深入自查自纠,全面堵塞漏洞,全方位夯实制度、科技、培训、管理、设备、现场等各项安全生产基础,致力于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排查整治的主要内容和要求(一)查规划、选址和设计及总平面布置等情况。

一查管道规划建设和选址是否符合城乡规划,与各类用地布局相协调,与城市防洪、道路交通以及地下管线、地下轨道交通等各类地下空间和设施相衔接;建设规划总体布局和选址是否符合相关城市规划规范、工程设计规范、安全规程等技术标准要求和遵循安全合理原则,考虑地形、地貌、工程和水文地质条件等合理规划并布局;二查线路选择是否满足《输油管道设计规范》中对避开地震、山洪及地质灾害区域的规定,确需穿越地震活动断层等区域的,是否采取了工程防灾措施;三查油气、危险化学品输送等管道是否与居民区、工厂、学校、医院、商场、车站等人口密集区以及建(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公用地下管线及设施、军事设施、电力设施、其他强腐蚀性管道及设施等有安全保护距离,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标准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四查是否存在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和氨、硫化氢等有毒气体危险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的情况;五查是否存在油气管线、危险化学品管道与市政公用管线、民用管线交叉的情况,以及民用管线封闭空间内是否存在油气管线、危险化学品管道;六查是否有情况不明或改变线路但风险不明的油气管线、危险化学品管道;七查新建、改建、扩建的油气管线、危险化学品管道是否符合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八查敷设在江、河、湖泊或者其他环境敏感区域的油气管道,是否采取了提高管道压力设计等级、增加防护套管等措施;九查油气管线、危险化学品管道是否配备了压力、流量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设置了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十查管道经过的封闭空间是否设立了泄漏报警检测设施等。

关于开展燃气管道安全隐患大检查的通知(6.26)

关于开展燃气管道安全隐患大检查的通知(6.26)

关于开展燃气管道安全隐患大检查的通知(6.26)关于开展燃气管道安全隐患大检查的通知各燃气经营企业:输油气和城镇燃气管道安全工作事关国家能源战略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党中央和国家及各省市高度重视,省政府潘利国副省长在全省燃气管道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做出重要讲话精神。

为深入贯彻落实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燃气管道安全管理工作,防止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结合我区实际,现开展我区燃气管道安全隐患大检查工作,此次检查时间为6月27日至7月7日。

一、提高认识,立即开展燃气管道安全隐患自检自查工作。

目前已进入夏季,气温骤升,极易产生安全隐患。

各燃气要认真吸取以往发生的管道燃气事故教训,切实履行职责,立即开展燃气管道安全隐患自查自纠活动。

重点对本企业内部所有燃气管道、小区管道以及户内燃气管道设施进行检查。

检查要对各个环节全面排查,不留死角。

对所有燃气管道以及铸铁管道、调压站、阀门井、引入管、放散管等重要部位要重点检查,加强对道路维护改造后与燃气管道有关的地段、燃气管道上部已改为停车场或机动车经常通过的地段、各类建(构)筑物、物料堆放占压燃气管道地段、各类管沟与燃气管道交叉、距离较近等地段的检查。

二、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燃气设施安全。

一是要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立即组织技术力量对所辖范围内铺设管线的所有路段、绿地、小区等重点部位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防止对燃气管道的占压和影响燃气管道安全的施工,杜绝燃气事故的发生。

二是要加大巡检力度。

要配足相应数量的巡线员,配置专门的抢修巡检车辆,强化对管道燃气设施的日常巡检工作力度,巡线人员对所负责的区域,要每天定时巡查,并作真实、完善的巡查记录,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燃气管理部门及公安消防机构报告,并采取得力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特别是对重点路段、大型小区以及地下有燃气管道的在建工地,要配备责任心强的巡线员,严防死守,确保不发生问题。

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油气输送管线等安全专项排查治理的紧急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油气输送管线等安全专项排查治理的紧急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油气输送管线等安全专项排查治理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2.24•【字号】皖安[2013]25号•【施行日期】2013.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油气输送管线等安全专项排查治理的紧急通知(皖安〔2013〕25号)各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中央驻皖及省属企业: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油气输送管线等安全专项排查治理的紧急通知》(安委〔2013〕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和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抓好组织贯彻落实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辖区内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

省成立专项排查整治领导小组(见附件1),统一协调指挥全省油气输送管线等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工作。

各市、县(区)政府要参照省政府做法,成立专项排查整治领导小组,加强辖区内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组织排除管道的重大安全隐患,建立专项整治部门间的联合检查、执法和治理的工作机制,协调、解决管道重大安全隐患。

二、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政府有关部门在同级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油气输送管线等安全专项排查治理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能源)部门牵头负责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厂区以外、城镇燃气城市门站以外,下同)的安全保护工作,认真履行石油、天然气管道的保护工作职责,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各类违法行为,牵头组织开展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专项检查。

各级住房城建(规划、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强燃气管理工作,牵头负责城镇燃气管道(由城市门站输出的所有燃气管道,包括城燃公司投资建设的跨区域燃气输送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各类违法行为,牵头组织开展城镇燃气管道安全专项检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6〕84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6〕84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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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
安监总厅管三函〔2016〕84号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请示》(豫安监管〔2016〕27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油气输送管道企业申请相关安全生产许可问题,我局已函询国务院法制办。

在得到国务院法制办回复前,油气输送管道企业暂依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二、油气输送管道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应依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第 77号修改)第七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

三、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加气站(含汽车加气站)等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5月6日
——结束——。

关于燃气管道检测的通知

关于燃气管道检测的通知

关于燃气管道检测的通知各位尊敬的用户朋友们,大家好!作为您所在区域的燃气服务商,我们非常重视大家的生命安全与财产安全。

最近,针对本地区的燃气管道进行了全面检查,发现部分老旧管线存在安全隐患。

为此,我们决定及时采取整改措施,以确保您用气安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通过此次检查,我们发现部分地区的燃气管线已经使用多年,出现了一些老化、损坏的情况。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管道材质老化,存在腐蚀、变形等问题,极易发生泄漏。

管线敷设位置不当,可能遭受外力冲击,导致破损。

一些阀门、接头等配件损坏严重,难以正常运转。

部分管道埋设过浅,容易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

这些问题一旦发生事故,不仅会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更可能威胁到广大市民的生命安全。

因此,我们必须在第一时间着手进行整改。

下一步整改措施为确保大家的用气安全,我们将会采取以下措施:对存在问题的管线进行全面检修和更换,确保管道完整性和密封性。

对管线埋设位置进行重新规划,确保安全距离。

更换老旧、损坏的阀门、接头等配件,提升管网运行稳定性。

加强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并修复管线隐患。

这些整改工作需要一定时间来完成,在此期间可能会对您的正常用气造成暂时性影响。

我们将会尽量缩短停气时间,并提前通知您,请您提前做好相应准备。

我们也会派专业的工作人员前往现场指导,确保整个过程顺利进行。

您的配合至关重要亲爱的用户朋友们,燃气管道的安全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生命健康,希望您能够积极配合我们的工作。

一旦发现周围管线有任何异常情况,请立即与我们联系,我们会第一时间进行检查和处理。

在管线检修期间,也请您积极配合我们的工作安排,共同维护好我们的生活环境。

燃气安全关乎人命,我们绝不能掉以轻心。

让我们携手共进,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生活环境!。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全面开展油气管道隐患排查治理做好汛期管道保护工作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全面开展油气管道隐患排查治理做好汛期管道保护工作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全面开展油气管道隐患排查治理做好汛期管道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9.03.29•【文号】国能综函安全〔2019)129号•【施行日期】2019.03.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正文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全面开展油气管道隐患排查治理做好汛期管道保护工作的通知国能综函安全〔2019)1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改委(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北京市城管委,兵器工业集团、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国海油、中国大唐、中化集团、中煤集团、中国化工、中国航油:近期,一些地方接连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失。

3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作重要指示,要求各地和有关部门深刻吸取教训,加强安全隐患排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各地深刻吸取教训,进一步排查并消除危化品等重点行业安全生产隐患,夯实各环节责任,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随着我国部分地区陆续进入汛期,自然地质灾害逐渐活跃,油气管道安全运行风险增大,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要求,进一步强化落实管道保护责任,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保障油气输送安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强化责任落实,切实担负起管道保护的政治责任一是要提高政治站位,統一思想认识。

各单位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增强忧患意识,坚持底线思维,深刻领会当前做好油气管道保护工作对保障能源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充分认识当前管道保护工作的复杂性、严峻性、紧迫性,切实担负起管道保护的政治责任。

二是要进一步压实管道保护责任。

各管道企业要压实管道保护主体责任,立即研究部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责任分工,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各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指导、监督和协调作用,与政府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形成工作合力,督促管道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5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5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5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工作部署,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加强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对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近年来,我省油气输送管道铺设快速增长,管道运输已成为油气生产、经营和使用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前,全省油气输送管道安全形势总体比较平稳,但影响安全的因素仍然大量存在,部分地区对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问题重视不够、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手段落后,部分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多、治理难度大、处理成本高,部分油气输送管道服役期长、老化严重、已进入事故易发期,部分油气输送管道与市政管网交叉、重叠,以及存在非法侵占、占压与第三方盲目施工行为等问题比较严重。

对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清醒认识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问题的隐蔽性与复杂性,清醒认识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任务的艰巨性与繁重性,清醒认识油气输送管道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及次生环境污染造成后果的严重性与破坏性,深刻吸取山东青岛“11·22”重大事故与台湾高雄“8·1”重大事故的教训,增强坚守“红线”与“底线”的自觉性,增强安全保卫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强化责任落实,加大安全隐患整改力度,推动监管手段创新,坚决防范油气输送管道安全事故及次生、衍生灾害发生,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自治区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自治区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自治区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0.09•【字号】新安〔2017〕10号•【施行日期】2017.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自治区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新安〔2017〕10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有关部门,有关油气输送管道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17〕21号)精神,明确自治区油气输送管道部门监管职责,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自治区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职责分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2017年10月9日自治区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职责分工为进一步完善自治区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工作体制机制,建立覆盖规划、建设、保护、监管等各个环节的责任体系,现明确自治区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相关部门职责如下:一、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局)(一)依法主管自治区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工作,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职责。

(二)组织核准自治区范围内油气输送管道建设项目。

(三)组织编制并实施自治区管道发展相关规划,统筹协调跨地州市管道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

(四)组织推进自治区油气输送管道行业重大设备研发,指导科技进步、成套设备的引进消化创新,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推广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

二、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协调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油气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企业落实油气输送管道保护主体责任。

三、自治区公安厅组织、指导、监督各级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打孔盗油等破坏油气输送管道的违法犯罪行为,督促各级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油气输送管道企业加强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维护良好的管道保护治安秩序。

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和安全监

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和安全监

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黄岛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规定的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以下简称管道)输送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管道企业)的管道保护和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城镇燃气管道,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厂际管道的保护和安全监管,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和有关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工作,对管道的外部保护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行为。

第四条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安委会《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安委…2015‟4号)、《质检总局国资委能源局关于规范和推进油气输送管道法定检验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联…2016‟560号)和有关规定对管道本体的检验检测和风险评估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区安监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和有关规定负责管道权属方的危化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及站场的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协助上级安监部门对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管道建设项目(港区内除外)进行安全审查。

第六条区公安机关、城市建设、综合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管道途经的大功能区、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管道保护及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管道企业对本单位管道保护和安全履行主体责任,管道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管道保护和安全全面负责。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输油气管道安全运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输油气管道安全运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输油气管道安全运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5.09•【文号】安监总管一[2007]105号•【施行日期】2007.05.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输油气管道安全运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07〕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2007年全国整治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2007年整治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公治〔2007〕102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运行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认真落实《工作方案》确定的相关工作。

石油、天然气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和支柱,是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资源。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保障石油、天然气生产设施安全的重大意义,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认真履行职责;针对《工作方案》确定的工作任务、实施步骤、工作重点、工作目标等要求,认真分析本地区输油气管道生产运行的安全状况,制定可操作性的工作方案,扎扎实实地做好输油气管道安全运行监管的各项工作。

二、加大输油气管道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力度。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和管道保护联席会议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排查输油气管道运行的安全隐患。

针对管道占压造成的安全隐患,要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企业,按照轻重缓急有计划地予以清除,对危险程度较大的占压物,如直接占压的人员密集场所(学校、幼儿园、医院、大型商店等)、居民楼和易燃易爆场所等建(构)筑设施,要加大检查工作力度,并报请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集中力量,优先予以清除。

对于部际联席会议挂牌督办涉及11个省、直辖市的50处危害严重输油气管道违章占压物,各地要认真分析占压原因,落实清理责任,并列出清理时间进度表,限期完成任务。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油气输送管道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油气输送管道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油气输送管道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7.08•【字号】冀安监管三[2014]75号•【施行日期】2014.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油气输送管道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冀安监管三〔2014〕75号)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定州市、辛集市安全监管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油气输送管道(城镇燃气管道除外)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油气输送管道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等有关规定,特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建、改建、扩建的油气输送管道建设项目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河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细则》(冀安监管三〔2012〕146号)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等安全审查。

二、不符合油气输送管道建设项目核准规定的,不予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冀政〔2014〕60号)规定,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两级核准。

对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及以下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油气输送管道建设项目,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实施安全审查。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油气输送管道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油气输送管道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省安全监管局负责。

三、抓紧完善在建、投运天然气管道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安全监管局《关于促进全省天然气利用健康发展的通知》(冀发改能源〔2013〕1427号)规定,2013年3月15日前已由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发了核准证的在建、建成或投运的天然气管道项目,其企业经营范围里含有管道储运或管道运营的,由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安全监管部门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油气长输管道定期检验细则

油气长输管道定期检验细则

油气长输管道定期检验细则背景信息油气长输管道是用于输送石油、天然气以及一些液态化学品等物质的管道。

由于使用环境的影响以及长期的运输过程,管道会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为了保障人员和环境的安全,国家对油气长输管道的定期检验工作做出规定。

检验标准我国油气长输管道的检验标准主要根据以下文件制定:•《石油天然气工业长输管道技术规范》(GB/T 9711.1-2011~GB/T 9711.3-2011)•《石油和天然气工业要求进行基本表面缺陷检测的管线和元件》(SY/T 4103-2006)•《石油和天然气工业土方工程、隧道工程和桥梁工程的非破坏检测》(SY/T 4156-2007)•《石油和天然气工业用涡流和超声波检测法检测无焊接金属管线的内部缺陷》(SY/T 5738-2015)基于这些标准,管道的检验需要符合以下要求:检验周期根据国家规定,油气长输管道定期检验周期为:•普通管道:10年一次•重要管道:5年一次•特殊管道:由各地按照实际情况确定检验方法•监测泄漏:通过故障监测设备、自动泄漏报警系统、巡检、无线传感器等方法监测•管线检测:使用涡流无损检测、超声波检测等方法检测管道的裂纹、断口等内部缺陷•腐蚀检测:使用超声波检测、放射性检测等方法检测管道的腐蚀程度•焊缝检测:使用涡流无损检测、超声波检测等方法检测管道的焊缝问题检验报告检验单位需要按照国家标准的要求,对管道的检验结果进行详细记录。

检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管线的基本信息•检验计划和方法•检验结果及评估•缺陷描述和评价•执行维修的方案,以及现场整改情况相关要求根据国家规定,对于安装在架空位置的管道,应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定期检验。

检验工作应当在工作压力和温度下进行,并应在无效检验前作出维修或更换决策。

对于安装管线的地区,为了降低安全风险,还应注意以下事项:•在施工和运行期间,应采取保护措施防止外力损坏•安装过程中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地基和支撑•管线应设置防护设施以提高防护能力结论油气长输管道是国家重要的能源输送枢纽,其安全性问题关乎社会的安全稳定。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持续规范和推进长输管道法定检验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持续规范和推进长输管道法定检验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持续规范和推进长输管道法定检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6.21•【字号】•【施行日期】2021.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持续规范和推进长输管道法定检验工作的通知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长输管道相关单位、检验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长输管道法定检验工作,推动管道完整性管理,提升管道本质安全水平,保障管道安全运行,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明确长输管道范围本通知所指长输管道是指属于《特种设备目录》范围,依据《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1)和《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3)设计的,在产地、储存库、油气使用单位之间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的压力管道,包括原油、成品油、天然气长距离输送管道。

不包括海上管道和海上管道登陆段。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一)设计环节。

管道建设单位选用的长输管道设计单位,应持有市场监管总局颁发的GA类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证书,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项目设计。

(二)选材环节。

管道建设单位选用的压力管道元件,其制造单位应持有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证书(无许可要求的除外),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通过产品型式试验和制造过程监督检验,取得型式试验或监督检验证书。

首次进口的压力管道元件,应通过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机构进行的型式试验。

(三)安装环节。

管道建设单位选用的长输管道安装施工单位,应持有市场监管总局颁发的GA类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书。

施工前,安装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三条等规定,通过“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系统企业端”告知管道所在地设区的市市场监管部门(跨多个设区市的应分别告知),并约请经市场监管总局核准的检验机构,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进行管道安装监督检验。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油气长输管道安全运行检查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油气长输管道安全运行检查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油气长输管道安全运行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9.07•【字号】陕发改油气〔2017〕1271号•【施行日期】2017.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油气长输管道安全运行检查的通知陕发改油气〔2017〕1271号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韩城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西咸新区改革创新发展局,神木、府谷县发展改革局,各油气管道保护相关企业: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17〕3号)要求和陕西省安委会《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陕安委〔2017〕13号)的具体安排,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运行,有效防范和遏制管道事故发生,巩固油气长输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攻坚战成果,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现就做好全省油气长输管道安全运行检查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通过深入扎实的油气长输管道安全运行(不含集输管道)检查活动,对油气长输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攻坚战成果开展回头看,进一步推动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油气管道输送安全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落实追赶超越和“四个同步”要求,突出强化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业油气管道输送安全责任,坚持全面检查与严格执法相结合、企业自查与政府督查相结合、属地负责与部门督导相结合,深入排查整治安全隐患,问责曝光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力的单位和个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油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发生。

二、检查内容油气长输管道安全运行检查范围是各市(区)、各油气长输管道所属企业。

(一)企业层面1.各油气管道企业作为管道防护责任主体,要强化防护措施,加强巡护、巡检和抽检防护,进一步推广警企联防等保护模式,对桥涵、隧道、阀站、人口密集区等重点地段,组织专人进行防护。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7.01•【字号】陕安监〔2014〕97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各设区市、韩城市安全监管局,各油气管输企业:为加强油气管道安全监管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油气管道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安监总厅〔2014〕57号)和《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油气管道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陕安监函〔2014〕92号)精神,自2014年5月22日起,我省长输油气管道(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调整至省安全监管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处承担。

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各级安全监管局及油气管输企业要深刻吸取6月30日大连发生的中石油输油管线爆裂事故的深刻教训,引以为鉴,细化管理,强化基层安全管理和安全监控,加强应急管理和员工安全培训教育,注重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建立常态化应急机制,以高度的责任心,认真做好油气输送管道的安全管理工作;要进一步加大对所属油气管线的全方位检查力度,严密关注设备及管线的运转情况,对存在的隐患要立即上报、消除;要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反复演练,确保所属人员熟练掌握预案的每一环节,管线附近的居民熟知应对突发事故的应急措施;凡在油气管线附近作业的施工单位,管线管理单位必须要告知注意事项、提出要求,并有管线管理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全程监督,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和各项应急预案。

二、为全面、准确掌握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要求,从2014年7月起,建立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改月报制度。

请中国石油东部管道公司、中石油北京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陕西输气管理处、中石化天然气榆济管道分公司陕西管理处、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管道运输公司等有关油气输送企业按要求填写相关隐患整改情况表(见附件),于每月5日前将本单位上月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改进展情况(包括电子版)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安全监管局。

关于开展油气输送管线安全专项排查整治的通知

关于开展油气输送管线安全专项排查整治的通知

关于开展油气输送管线安全专项排查整治的通知公司所属各有关单位:为深刻吸取青岛“11.22”特别重大事故教训,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湖南省安委会、集团公司关于开展油气输送管线等安全专项排查整治的紧急通知精神,推动我司油气输送管线安全专项排查整治深入开展,公司决定在今年上半年开展油气输送管线安全专项排查整治活动,请遵照执行。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按照“全覆盖、零容忍、重实效”要求,对全司(含产业园区)内所有油气输送管道开展安全专项排查整治,消除事故隐患,切实把“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确保在我司不发生类似事故。

二、成立专项排查整治领导小组组长:组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安全环保部办公三、排查整治范围全司范围内煤气、天然气、氧气、氮气、氩气、液化石油气、凯腾气、汽油输送管道,重点检查新建管道、停用管道、埋地管道、近地管道、高压管道和重大危险源所属管线。

四、排查整治内容1、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安全管理、安全标准化建设、教育培训、持证上岗等安全基础工作情况是否落实。

2、输送管道安全标志和警示标识是否完善并明显设置,输送管道的定期检测、维护、检修和更新是否落实。

3、管道、水封、阀门、放散装置、检测仪器仪表、呼吸器、充气泵、压力、温度、特种作业人员等台账、档案、数据库等是否健全。

4、消防设施、防爆工具是否配备,泄漏监测系统和防雷防静电装置的配套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和规程、标准的要求,气体检测设备是否按规定配备。

5、停用管道是否按要求处置,隐患排查治理是否到位。

6、新建管道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是否开展专项检查,查出的问题是否及时整改。

7、对穿越公路铁路、靠近地面、埋地、高压和重大危险源区等安全风险较大的管道是否进行重点监测、监控,采取防护措施。

8、重大危险源否到备案,是否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是否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是否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4.21•【字号】粤安〔2015〕8号•【施行日期】2015.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安〔2015〕8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企业:为全面彻底整改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油气输送管道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我省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省安委会制订了《广东省开展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2015年4月21日广东省开展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实施方案为全面彻底整改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油气输送管道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我省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自即日起至2017年9月在全省深入开展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制订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中央、省领导同志关于加强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强化红线意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行业主管部门、各地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强化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

突出重点、加快整治,以解决城乡集中占压等重大隐患为切入点,以打击影响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的非法违法行为为抓手,标本兼治,加快建立健全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着力构建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工作任务及目标集中力量开展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加快隐患整治进度,争取利用2年半左右时间,完成全部隐患整治工作,同时防止形成新的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近期重点打击破坏损害油气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行为,整治管道周边乱建乱挖乱钻及管道超期未检等问题;进一步完善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运行等法规制度与标准规范,建立健全相关安全监管体系和应急体系,实现油气输送管道生产安全事故明显减少、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安全管理水平明显提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八部门关于加强油气输送管道途经人员密集场所高后果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八部门关于加强油气输送管道途经人员密集场所高后果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八部门关于加强油气输送管道途经人员密集场所高后果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已撤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7.12.15•【文号】安监总管三〔2017〕138号•【施行日期】2017.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八部门关于加强油气输送管道途经人员密集场所高后果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委)、交通运输厅(局、委)、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能源局,有关中央企业: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的通知》(安委办〔2016〕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要求,为加快建立健全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深化巩固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攻坚战成果,突出加强油气输送管道途经人员密集场所高后果区(以下简称人员密集型高后果区)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油气输送管道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及时准确掌握人员密集型高后果区状况各有关企业要组织所属油气输送管道企业按照《油气输送管道完整性管理规范》(GB32167-2015),全面开展人员密集型高后果区识别和风险评价工作,编制人员密集型高后果区风险评价报告,并按照各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求做好报送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全面摸清掌握本地区人员密集型高后果区现状,建立有效的更新机制,人员密集型高后果区识别时间间隔最长不能超过18个月。

油气长输管道定期检验细则

油气长输管道定期检验细则

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定期检验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压力管道的安全监察,规范在用油气长输管道检验工作,确保在用的长输油气管道处于安全、可靠和受控状态,保障公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范围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所规定的GA类陆上原油、成品油、液态液化石油气(LPG)、天然气、以及其他油气长距离管道,如气体或液体介质(含集输管道)的定期检验(包括一般检查和专业检查)。

本细则不适用于输油(气)首站、中间站、末站等站场内的管线和设施,站场内外一般以电绝缘装置为分界线。

第三条(基于风险的定期检验)油气长输管道使用单位在开展定期检验检测时,应充分采用完整性管理理念中的完整性检查和评估技术,开展基于风险的检验检测。

已开展专业检查与完整性评价的管道,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专业机构为管道企业开展的完整性管理提供技术咨询。

第四条(高后果区管线)在开展基于风险的完整性检验检测时,管道的高后果区域应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专业机构确定。

高后果区的确定原则符合SY 6621或单独用一个附录如下:输油管道高后果区的确定原则:(一)商业航运水道;(二)至少达到50000人口城市化地区,人口密度至少400人/Km2;(三)城市、城镇、人口稠密地区,如村庄和其他住宅和商业区;(四)饮用水源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军事设施和其他区域。

输气管道高后果区的确定原则:(一)三类地区;(二)四类地区;(三)一类、二类地区内,管线潜在影响半径超过200m,受影响地区的家庭数量不少于20户;注:(1) 潜在冲击半径的计算方法如下:式中:—管道外径,mm;—管段最大允许工作压力(MAOP),MPa;—影响半径,m;系数0.1仅适用于输送介质为天然气的管线,其他气体介质应根据燃烧值等参数采用不同的系数。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工作要求全面推行油气输送管道完整性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家安全工作
【发文字号】发改能源[2016]2197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10.18
【实施日期】2016.10.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工作要求全面推
行油气输送管道完整性管理的通知
(2016年10月18日发改能源〔2016〕2197号)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油气输送管道保护的有关部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化工集团公司、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各省(区、市)油气管道企业:
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2016 年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攻坚战工作要点的通知》(安委〔2O16〕6号)要求,依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和《油气输送管道完整性管理规范》(GB32167-2O15)(以下简称《管理规范》)等相关标准规范,为持续做好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管理,保障油气输送管道安全平稳运行,有效防范管道事故发生,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全面推行油气输送管道全生命周期完整性管理提出以下要求:
一、明确目标,建立完善工作体系
各单位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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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规范和推进油气输送管道检验检测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国资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能源局,有关中央企业:自2014年10月开展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配合协调,管道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仍存在一些管道使用单位(以下简称管道企业)对管道检验检测工作重视不够、管道法定检验覆盖率偏低,检验机构无管道检验资质、管道检验检测工作不规范不合规等问题。

2015年11月12日,中石化镇海炼化分公司位于浙江省北仑区一条成品油管道发生腐蚀泄漏事故。

据调查,泄漏点所在管段,因管道企业计划进行迁建,未按规定进行全面检验,未能发现并消除管道腐蚀减薄造成的隐患,导致管道发生泄漏事故。

该事故暴露出部分企业管道检验检测工作存在薄弱环节,检验机构未依法依规开展检验检测工作等问题。

油气管道检验检测是保障油气输送管道本质安全,发现和消除管道安全隐患的重要技术手段。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的通知》(安委〔2014〕7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和<2015年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工作要点>的通知》(安委〔2015〕4号)等文件要求,落实管道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规范和推进油气输送管道的检验检测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油气输送管道检验检测工作。

严格落实油气输送管道检验检测制度,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开展包括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和型式试验、管道安装监督检验和在役管道定期检验等压力管道检验检测工作,推动开展油气输送管道完整性管理,不断提升管道质量安全水平。

二、工作依据和范围(一)依据。

依据《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和《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等法律法规规范要求,推动开展油气输送管道检验检测工作。

(二)范围。

本通知所指的油气输送管道属于《特种设备目录》中的长输管道,系指依据GB 50251《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和GB 50253《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设计的,产地、储存库、使用单位间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的压力管道,包括原油、成品油、天然气长距离输送管道,以及输气长输管道末站到工厂厂区、城市门站的管道,穿越公共区域的厂际埋地油气输送管道等。

三、具体要求(一)规范检验检测工作。

1. 关于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资质。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油气输送管道检验检测机构应经质检总局核准(以下简称“经核准”),并在其核准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机构和油气管道安装监督检验机构应按《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分别取得管道元件监督检验(DJ4)和长输管道监督检验(DJ1)资质。

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机构应按《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4)取得相应资质。

油气输送管道定期检验机构应按《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取得长输管道定期检验(DD1)资质。

从事油气输送管道基于风险检验的机构应取得(RBI)资质。

从事油气输送管道内检测的机构应按《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5)取得漏磁检测(MFL)资质。

从事检验检测的人员应当经过考核,并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质,方可从事油气输管道的检验检测工作。

2. 关于检验检测工作要求。

油气输送管道检验检测应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强制标准的要求。

油气输送管道的安装监督检验应符合《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的规定。

油气输送管道的定期检验包括:全面检验或基于风险检验(RBI)。

全面检验包括:资料审查、内外检测和适用性评价。

对于内检测和外检测均无法实施的管道,可以采用耐压试验的方法进行检验。

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的基本要求分别见附件1和附件2。

基于风险检验是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针对危害管道安全的主要因素,按照风险程度实施的一种优化检验,其检验项目和周期可根据风险水平确定和调整。

油气输送管道基于风险检验的管理要求见附件3。

管道企业可依据管道的实际情况,在每年自行做好管道年度检查的基础上,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第40条的规定,依法实施油气输送管道的全面检验或基于风险检验。

对于基础数据完善、管理水平较高的油气输送管道,管道企业可优先采用基于风险检验,并按照《油气输送管道完整性管理规范》(GB 32167)开展完整性管理。

3. 关于检验检测报告和证书。

检验检测机构完成油气输送管道检验检测后,要及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

报告或证书应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应按照《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执行,全面检验报告应按《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长输(油气)管道》(TSG D7003-2010)附件E执行。

4. 关于管道安全评估与检验合格有效期。

对无法完全满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标准规定的定期检验要求的管道,管道企业可与检验机构协商,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第48条的规定,由检验机构实施检验或安全评估,管道企业依据检验或安全评估结论做出报废、更换、允许监控使用、实施完整性管理等分类处理。

本通知发布前,各管道企业依据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已完成检验检测的油气输送管道,在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后(检验报告未注明有效期的,由管道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有效期,但最长不超过3年),应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第40条和本通知的要求实施管道定期检验。

对安装时未实施监督检验且投入使用后也未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过定期检验的管道,应立即安排开展定期检验;安装时已实施监督检验的管道,应在投入使用后三年内安排开展定期检验。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油气输送管道设计、制造、安装单位和管道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履行管道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油气输送管道检验检测制度,保证油气输送管道本质安全。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通过产品型式试验和制造过程监督检验,取得型式试验证书或监督检验证书。

进口压力管道元件,应符合中国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口产品经核准的检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合格,取得型式试验证书。

油气输送管道建设单位或安装单位,招标或采购时应选用具有相应特种设备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或通过型式试验合格的压力管道元件。

在开始施工前,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第23条的规定,书面告知管道所在地直辖市或设区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并约请经核准的检验机构和无损检测机构,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油气输送管道安装监督检验和无损检测。

对于在役油气输送管道,管道企业应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做好管道年度检查工作,年度检查可由管道企业自行完成,也可委托检验检测机构实施。

年度检查一般包括:资料审查、宏观检查、防腐(保温)层检查、壁厚测定、地质条件调查、安全保护装置检验,对于安装阴保系统的管道还应进行阴极保护系统测试,电性能测试。

管道企业应认真吸取“青岛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和“11.12中石化镇海炼化分公司成品油管道腐蚀泄漏事故”教训,在做好管道年度检查工作的基础上,认真制定管道定期检验计划,自主选择经核准的管道检验机构开展油气输送管道定期检验,及时发现并消除油气输送管道腐蚀减薄和内部缺陷扩展,保证油气输送管道使用安全。

(三)部门协调强化监管。

各地质监部门、油气管道保护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在各级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协调配合,在工作考核和日常检查工作中督促推动油气输送管道企业依法依规开展油气管道检验检测工作。

质监部门应加强执法检查,并将管道检验检测工作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及时通报同级管道保护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管道企业,各部门应积极协调采取措施督促管道企业落实整改,消除隐患。

附件:1.油气输送管道全面检验的基本要求;2.油气输送管道耐压(压力)试验的基本要求;3.开展基于风险检验的管理要求。

附件1油气输送管道全面检验的基本要求一、一般规定1.全面检验包括:资料审查、内外检测和适用性评价。

2.内外检测指内检测和外检测两种方法。

检验机构应当根据管道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检测方法。

3.全面检验应包括年度检查的内容。

二、资料审查全面检验前,检验机构应当对提交和收集的以下资料进行审查、分析:开展全面检验前,管道企业一般应提供以下资料:(1)设计图纸、文件与有关强度计算书;(2)管道元件产品质量证明资料;(3)安装监督检验证明文件、安装及其竣工验收资料;(4)管道运行记录,包括输送介质压力、流量记录、压力异常波动记录、输送介质分析报告(特别是含硫化氢、二氧化碳和游离水);(5)管道修理或者改造的资料,管道事故或者失效资料,管道的各类保护措施的使用记录,电法保护运行记录、阴极保护系统故障记录,管道的电法保护日常检查记录;(6)运行周期内的年度检查报告;(7)上一次全面检验或基于风险检验报告等;(8)检验人员认为全面检验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注1-1:本条(1)至(3)款在管道投用后的首次全面检验时必须审查,以后的全面检验中可以根据需要查阅。

三、内外检测(一)内检测。

1.对具备内检测条件的管道应当优先选用内检测方法进行检测。

2.内检测应按《钢质管道内检测技术规范》GB 27699标准执行。

3.当内检测发现管道减薄量(金属损失程度)大于30%公称壁厚时,应当进行开挖检测,开挖检测的主要内容见(二)4.4 (2)。

开挖检测坑比例不少于1.0处/10km,且不少于3个。

4.内检测完成后,必要时还应进行埋地与裸露管段焊缝无损检测。

(二)外检测(直接评价)。

1.一般规定。

外检测也称为直接评价。

包括管道内腐蚀检测、应力腐蚀开裂检测和外腐蚀检测。

应当根据危害管道完整性的因素,选择一种或者几种检测方法进行检测。

2.内腐蚀检测。

2.1应依据介质类型及性质选择适当的内腐蚀检测方法。

2.2管道内腐蚀检测是在管道数据收集评价的基础上,运用介质多相流计算、管道高程测量等手段,确定凝析烃、凝析水、沉淀物最有可能聚集位置,及两相界面处(即油、水、气界面),开挖后运用无损检测方法对管道壁厚进行检测,确定内腐蚀状况;也可采用腐蚀监测方法或者其他认可的检测技术。

内腐蚀检测方法的步骤主要包括位置选择、开挖检测。

(1)位置选择。

在对管道历史数据和当前数据综合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多相流预测、管道高程图绘制等手段,对可能出现内腐蚀的位置进行识别。

(2)开挖检测。

对确定可能存在内腐蚀的位置进行开挖,开挖后可用漏磁检测技术、低频电磁检测技术、远场涡流检测技术、壁厚测定技术或者腐蚀扫描技术进行检测,确定管道内部的腐蚀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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