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动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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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运动队的管理,实现我校运动竞技水平达到省内领先、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目标,调动教练员的积极性,激励运动员刻苦学习专业文化知识,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提高综合素质,为国家培养新一代优秀的大学生运动人才。根据大学生运动员学习、训练、竞赛和生活的特点,依照学校各项有关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队运动员是指根据我校运动队项目建设需要,依照我校各运动队招收运动员有关规定,在我校教务处、体育学院监督下录取的我校在籍学生。通过每年运动队教练的选拔,经体育学院批准,编入学校运动队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运动员的学籍、文化课程学习管理主要由我校教务处和其所在院系负责;训练和竞赛由体育学院负责;政治思想工作和日常生活主要由其所在院系和体育学院共同负责。

第四条运动员在校期间应严格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各项有关学生管理规定,本办法为上述各项规定的补充。

第二章学籍管理

第五条运动员被校队录取后,正常进行文化课程学习,非赛期每周安排4学时的体育技能训练。

第六条已被录取队运动员,在队训练期间可免修公共体育课。

第七条高水平运动员的公共体育课成绩,在学期末由教练员根据其平时训练、竞赛考核情况,向体育学院提出考核成绩意见,经体育学院分管院长审核后,登入公共体育课成绩。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运动员因我校安排或我校同意参加的赛事或集训,不能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者,必须由其本人书面申请,体育学院出示证明,向

其所在院系办理请假手续

第九条运动员在校期间应努力学习,按教学计划修完规定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十条运动员在校学习期间,因我校安排或我校同意参加的重大赛事及赛前集训,而不能坚持正常必修课程、选修课程及军训、实习等实践性课程的学习和考试者,须持有本次比赛规程正式通知,经体育学院与教务处审核同意,事后其所在院系和体育学院应根据其耽误学业的情况,对其学习和考试另作出具体安排。

第十一条在校学习期间思想作风正派、学习成绩良好、运动成绩特别突出的运动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体育学院推荐,其所在系同意,优先考虑入党、评优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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