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化妆品中禁用物质和限用物质检测方法验证技术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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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化妆品技术审评要点和化妆品技术审评指南的通知

关于印发化妆品技术审评要点和化妆品技术审评指南的通知

关于印发化妆品技术审评要点和化妆品技术审评指南的通知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的要求,为了规范化妆品技术审评工作,提高审评效率和质量,确保化妆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现印发化妆品技术审评要点和化妆品技术审评指南。

下面将详细介绍这两部文件的内容。

一、化妆品技术审评要点化妆品技术审评要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化妆品的成分审评:要求对化妆品中的所有成分进行审评,包括活性成分、防腐剂、着色剂等。

对于已知存在风险的成分,要求提供充分的安全性数据来支持其使用。

2.化妆品的功效审评:要求对化妆品声称的功效进行审评,确保其所声称的功效具有科学性和可靠性,并能够通过实验证明。

同时要求进行功效类化妆品的临床试验。

3.化妆品的稳定性审评:要求对化妆品的稳定性进行审评,确保其在储存和使用过程中不会发生明显的质量变化,同时要求提供适宜的储存条件和使用方法。

4.化妆品的安全性审评:要求对化妆品的安全性进行审评,包括皮肤刺激性、眼刺激性、敏感性等。

要求提供完整的毒理学数据来支持其使用,特别是对于易被吸收的化妆品。

5.化妆品的质量控制审评:要求对化妆品的质量控制措施进行审评,确保产品的质量能够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要求提供检测方法、标准、验收标准等。

二、化妆品技术审评指南化妆品技术审评指南对每个审评要点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指导。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化妆品成分的审评指导:指导如何对成分进行评估,包括安全性评估、使用水平评估、功能性评估等。

指导如何选择适当的测试方法和评估数据,以及如何解读和综合评估数据。

2.化妆品功效的审评指导:指导如何进行功效评估,包括实验室测试和临床试验。

指导如何选择合适的实验方法和评估指标,以及如何分析和评价试验结果。

3.化妆品稳定性的审评指导:指导如何对化妆品的质量稳定性进行评估,包括物理稳定性、化学稳定性等。

指导如何选择适当的测试方法和评估标准,以及如何判断和解决稳定性问题。

4.化妆品安全性的审评指导:指导如何对化妆品的安全性进行评估,包括皮肤刺激性、眼刺激性、敏感性等。

化妆品及其原料中禁限用物质检测方法验证技术规范

化妆品及其原料中禁限用物质检测方法验证技术规范

化妆品及其原料中禁限用物质检测方法验证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为加强化妆品及其原料中禁限用物质检测方法研究技术,指导化妆品及其原料中禁限用物质检测方法研究和验证工作,规范检测方法验证内容和评价标准,进一步提高检测方法的先进性和切实可行性,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适用范围、检测方法验证技术参数、检测方法验证接受标准。

1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化妆品及其原料中禁用和限用物质标准检测方法的研究;已经经过预研,由相关单位提出,经化妆品标准技术委员会审议通过立项,委托相关部门和化妆品标准技术委员会进行研究的化妆品中禁用和限用物质标准检测方法项目。

2 依据ISO 5725: 1994 Accuracy (trueness and precision) of measurement methods and results — Part 1: General principles and definitions; ISO 5725-2 Part 2: Basic method for the determination of repeatability and reproducibility of a standard measurement method; Part 4: Basic methods for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trueness of a standard measurement method.ISO 17025: 1999 General requirement for the competence of calibration and testing laboratories.ISO Guide 43-1: 1997 Proficiency testing by interlaboratory comparisons — Part 1: Development and operation of proficiency testing schemes.ISO Guide 43-2: 1997 Proficiency testing by interlaboratory comparisons — Part 2: Selection and use of proficiency testing schemes by laboratory accreditation bodies. Directive 96/23/EC and Decision 2002/657/ECGB/T 6379.1-2004 测量方法与结果的准确度(正确度与精密度) 第1部分:总则与定义GB/T 6379.2-2004 测量方法与结果的准确度(正确度与精密度) 第2部分:确定标准测量方法重复性与再现性的基本方法GB/T 6379.4-2006 测量方法与结果的准确度(正确度与精密度) 第4部分:确定标准测量方法正确度的基本方法GB/T 6379.5-2006 测量方法与结果的准确度(正确度与精密度) 第5部分:确定标准测量方法精密度的可替代方法GB/T 6379.6-2009 测量方法与结果的准确度(正确度与精密度)第6部分:准确度值的实际应用《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L. Dencausse etal, Validation of HPLC Method for Quantitative Determination of Tinosorb S and Three Other Sunscreens in A High Protection CosmeticProduct,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Cosmetic Science, 2008, 30:373-382.Ursula Vincent etal, Validation of An Analytical Procedure for the Determination of Oxidative Hair Dyes in Cosmetic Formulations, J. Cosmet. Sci., 2002,53:43-58.3 释义本规范中所指化妆品及其原料中禁用和限用物质同《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版。

化妆品检验人员上岗考试题

化妆品检验人员上岗考试题

姓名科室得分一、选择题(40分)1.在我国,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用于检验的仪器设备须经检定后才能使用,在处于下列状态的仪器设备中,可贴合格证的是()A.仪器设备经计量部门检定者 B.仪器设备经检定者 C.仪器设备经计量检定者 D.仪器设备经计量部门检定合格者2.化妆品感官检查的条件是()A. 单色光线B. 紫外线 C.自然光线 D. 钠光线 E.荧光灯下3.在酸消解法中,为了加快消解,常加入()A. 络合剂B. 氧化剂/还原剂C. 氧化剂D. 还原剂4.化妆品卫生规范规定GC检出限为()A.3倍空白噪音 B. 2倍溶剂噪音 C. 1倍空白噪音D. 4倍溶剂噪音5.化妆品卫生规范规定HPLC定量限为()A.10倍空白噪音B. 3倍溶剂噪音倍空白噪音D. 10倍溶剂噪音6.化妆品卫生规范规定祛痘除螨类化妆品检查()A.性激素B. 抗生素、甲硝唑C. 去屑剂D. 氢醌、苯酚7.祛斑类、宣称美白功能的护肤类产品检查()A.性激素B. 抗生素、甲硝唑C. 去屑剂D. 氢醌、苯酚8.宣称去皱、抗衰老功能的护肤类化妆品检查()A.性激素B. 抗生素、甲硝唑C. 去屑剂D. 氢醌、苯酚9.宣称去屑功能的发用产品检查()A.性激素B. 抗生素、甲硝唑C. 酮康唑D. 氢醌、苯酚10.抗生素、甲硝唑检查包括()A.盐酸美满霉素、二水土霉素、盐酸四环素、盐酸金霉素、盐酸多西环素、氯霉素和甲硝唑B. 阿莫西林、盐酸四环素、盐酸金霉素、氯霉素和甲硝唑C. 头孢克肟、盐酸美满霉素、二水土霉素、盐酸金霉素D. 阿奇霉素、盐酸四环素、盐酸金霉素、盐酸多西环素11.化妆品中甲醇含量测定法()A.相对密度 B. GC C. HPLC D. 容量法12.化妆品中甲醇含量测定法选用溶剂为()A、色谱乙醇乙醇C.无甲醇乙醇D.纯化水13.甲醇化妆品中甲醇含量的气相色谱测定法样品预处理方法:A.直接法\蒸馏法\气-液平衡法B.直接法\气-液平衡法C.直接法D.稀释法14、化妆品卫生规范去屑剂检查采用的()A.HPLC-DAD B. HPLC-UV C、HPLC-荧光D、HPLC-示差折光15、氢醌和苯酚标准溶液本溶液在4℃暗处保存,可用几个月A.1个月个月 C、2个月D、1/3个月16.化妆品卫生规范试剂凡未指明规格者,均为()A.AR C、CP D、HPLC17.化妆品中总汞的方法用()A.原子吸收法B.原子荧光光度法C.比色法D. 原子吸收法\原子荧光光度法18.化妆品中有毒物质包括()A.汞铅砷甲醇B. 去屑剂C. 性激素D.维生素19. 化妆品卫生规范试剂溶液未指明用何种溶剂配制时,均指用A.纯水B.自来水C.乙醇D.甲醇20.化妆品中有毒物质甲醇限量()(mg/kg) B. 200(mg/kg) C. 3000(mg/kg) D. 2000(mg/kg)二、填空题(60分)1、HPLC有以下特点:、、、、高度自动化2、色谱法按两相的物理状态可分为和;3、液相色谱法适用于分离或、性差的物质4、液液色谱法按固定相和流动相的极性不同可分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5年第69号——关于发布化妆品中巯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5年第69号——关于发布化妆品中巯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5年第69号——关于发布化妆品中巯基乙酸等禁限用物质检测方法的通告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5年第69号
【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15.09.28
【实施日期】2015.09.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
(2015年第69号)
关于发布化妆品中巯基乙酸等禁限用物质检测方法的通告
为规范化妆品中禁限用物质检测技术要求,提高化妆品质量安全,化妆品中巯基乙酸的检测方法(离子色谱法)等9种化妆品相关检测方法(见附件1-9)已由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特此通告。

附件:1.化妆品中巯基乙酸的检测方法(离子色谱法)。

化妆品中二恶烷的检测方法

化妆品中二恶烷的检测方法

附件2化妆品中二噁烷的检测方法(征求意见稿)1 范围本方法规定了气相色谱-质谱法测定化妆品中二噁烷的含量。

本方法适用于液态水基类、膏霜乳液类和凝胶类化妆品中二噁烷含量的测定。

2 方法提要样品在顶空瓶中经过加热提取后,用气相色谱-质谱法测定,采用离子相对丰度比进行定性,以选择离子监测模式进行测定,以标准曲线法计算含量。

本方法对二噁烷的检出限为2⑷,定量下限为4⑷;取样量为2.0g时,检出浓度为1^g/g,最低定量浓度为2⑷/g。

3 试剂和材料除另有规定外,本方法所用试剂均为分析纯或以上规格,水为GB/T 6682 规定的一级水。

3.1 标准物质:二噁烷,纯度>99.0% 。

3.2 氯化钠。

3.3标准储备溶液(1000 冯/mL ):称取二噁烷标准物质0.1g (精确到O.OOOIg),置100mL容量瓶中,用水配制成浓度为1000⑷/mL的标准储备溶液。

3.4标准系列溶液:用水将标准储备溶液( 3.3)分别配成二噁烷浓度为0卩g/m、4卩g/m、10卩g/ml_ 20卩g/mL 50卩g/ml_ 100卩g/m的标准系列溶液。

4 仪器和设备4.1 气相色谱仪,配有质谱检测器(MSD)。

4.2 顶空进样器,或气密针。

4.3 天平。

4.4 超声波清洗仪。

4.5顶空瓶:20mL。

5分析步骤5.1系列浓度基质标准溶液制备称取基质空白2.0 g (精确到O.OOOIg)6份,分别加入标准系列溶液(3.4)1.0 mL ,置于顶空进样瓶中,加入1g氯化钠(3.2),加入7mL水,密封后超声,轻轻摇匀,即得质量浓度为0、2、5、10、25、50卩g妙勺系列浓度基质标准溶液。

5.2样品处理称取样品2.0g (精确到0.0001g),置于顶空进样瓶中,加入1g氯化钠(3.2),加入8mL 水,密封后超声,轻轻摇匀,置于顶空进样器中,待测。

当样品中二噁烷含量超过标准曲线范围后,应对样品进行适当稀释并选择合适的标准曲线范围进行检测。

化妆品中禁用物质和限用物质检测方法验证技术规范

化妆品中禁用物质和限用物质检测方法验证技术规范

化妆品中禁用物质和限用物质检测方法验证技术规范为加强对化妆品中禁用物质和限用物质检测方法研究工作的技术指导,规范化妆品中禁用物质和限用物质检测方法研究和验证工作,明确检测方法验证内容和评价标准,有效保证研究制定的检测方法具备先进性和可行性,特制定本规范。

1 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化妆品中禁用物质和限用物质检测方法研究和建立过程中检测方法验证内容、技术要求和评价指标。

本规范适用于化妆品中禁用物质和限用物质检测方法的验证与评价。

2 依据《化妆品卫生规范》3 释义3.1 本规范中所指化妆品中禁用物质是指《化妆品卫生规范》中规定的化妆品禁用组分。

3.2 本规范中所指化妆品中限用物质是指《化妆品卫生规范》中规定的化妆品组分中限用物质、限用防晒剂、限用防腐剂、限用着色剂、暂时允许使用的染发剂等。

4 定义与术语4.1 被测物质是指本规范第3项规定的禁用物质和限用物质。

4.2特异性在确定的分析条件下,检测方法所具备的检测和区分共存组分中被测物能力的特性。

4.3 线性及线性范围4.3.1 线性是指在设计范围内检测响应值与样品中被测物质浓度或量成比例关系的程度。

4.3.2 线性范围是指利用一种方法取得精密度、准确度均符合要求的检测结果,而且呈线性的被测物质浓度或量的变化范围。

4.4检出限和定量下限4.4.1 检出限:被测物质能被检测出的最低量。

4.4.2 定量下限:能够对被测物质准确定量的最低浓度或质量。

4.5 检出浓度和最低定量浓度4.5.1检出浓度:按照检测方法操作,方法检出限对应的被测物质浓度。

4.5.2最低定量浓度:按照检测方法操作,定量下限对应的被测物质浓度。

4.6 精密度在确定的分析条件下,相同浓度被测物质的一系列独立测量结果的一致程度,包括日内精密度和日间精密度。

日内精密度:同一天测定的精密度。

日间精密度:不同天测定的精密度。

4.7回收率提取回收率:是指在确定的分析条件下,回收到物质的实际浓度的百分比,以样品提取和处理过程前后被测物质含量百分比表示。

中国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中国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

及时宜自勉,岁月不待人。

中国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我国化妆品分为普通化妆品和特殊化妆品,若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除了生产企业具备“一照五证”外,还需要经过国家卫生部批准,持有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和特殊用途化妆品证书方可生产。

中国对化妆品的管理是由多部门、多个法规和多个标准进行管理的, 它的管理可由以下几方面体现:1、综合法规①《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 年版):《化妆品卫生规范》是我国化妆品监督管理的主要技术依据。

《化妆品卫生规范》对化妆品进行了定义,规定了化妆品的卫生要求和包装要求,陈列了化妆品禁用组份、限用物质、限用防腐剂、防晒剂和着色剂,及暂时允许使用的染发剂,规定了毒理学试验方法、卫生化学检验方法、微生物检验方法、人体安全性和功效评价检验方法。

此次修订,一是根据欧盟最新版本的Cosmetics Directive 76/ 768/ EC,增加了790种禁用物质,现共有禁用物质1286种。

二是将卫生部2005年发布的《染发剂原料名单》纳人到规范的限用原料名单中。

三是对防腐剂、防晒剂、着色剂、染发剂中部分原料进行了调整,包括删除、增加和改变限用条件等。

此次修订增加了几种新的禁限用原料的检测方法,如部分抗生素的检测方法,4种去屑剂的检测方法(水杨酸、酮康唑、氯咪巴、毗啶酮乙醇胺)等。

修订中增加了两种防晒化妆品UVA防晒效果评价方法.一种是人体法,一种是仪器法。

另外,还增加了防晒产品防水功能的测定方法和标识要求。

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 年9 月26 日国务院批准, 1989 年11 月13 日卫生部令第3号发布)。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是我国化妆品监督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对化妆品生产的卫生监督、化妆品经营的卫生监督、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与职责和罚则作了规定。

③《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 年3 月27 日卫生部令第13 号发布,2005年5月20日卫生部对其进行了修改。

化妆品中禁用物质检验流程与限量要求

化妆品中禁用物质检验流程与限量要求

化妆品中禁用物质检验流程与限量要求化妆品是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的产品之一,因此对于化妆品中禁用物质的检验流程和限量要求非常重要。

禁用物质是指那些在化妆品中使用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化学物质。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该对其产品进行严格的禁用物质检验以确保产品的安全性。

首先,化妆品生产企业应该了解国家和地区对禁用物质的法律法规。

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禁用物质清单和限量要求。

企业需要确保其产品符合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

这涉及到对禁用物质清单进行了解,并将其列入企业内部的禁用物质管理系统中。

接下来,企业需要从供应商处获取原材料的相关信息。

企业应该要求供应商提供化妆品原材料的安全数据表和相关检测报告。

安全数据表应该包含原材料的成分、来源和生产过程,并明确说明是否包含禁用物质。

检测报告应该包括对禁用物质的定量分析结果。

企业应该仔细审查这些文件,并与供应商进行沟通以确保原材料的安全性。

在化妆品的生产过程中,企业需要建立禁用物质的检测流程。

这包括选择合适的检测方法和设备,并确保检测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化妆品企业可以选择自主检测或委托第三方实验室进行检测。

如果选择自主检测,企业应该建立内部的禁用物质检测实验室,并获得相关资质和认证。

对于禁用物质的检测,企业可以采用多种方法,如高效液相色谱(HPLC)、气相色谱-质谱联用(GC-MS)等。

这些方法可以对禁用物质进行定量分析,以确定产品中的禁用物质是否超出限量要求。

企业可以根据不同的禁用物质制定相应的检测方案,并确定严格的限量要求。

化妆品企业应该建立禁用物质检测的记录和档案。

记录应该包括产品的检测结果、检测方法、检测日期和检测人员等信息。

记录和档案应该妥善保存,以备相关部门或监管机构的检查和审核。

最后,化妆品企业应该定期回顾和更新禁用物质清单和限量要求。

由于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一些原本被认为安全的物质可能会被重新评估为禁用物质。

因此,企业需要跟踪最新的科学研究和法律法规,并及时更新其禁用物质管理系统。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汇编(五)-化妆品篇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汇编(五)-化妆品篇
2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第十五条 首次进口的化妆品,进口单位必须提供该化妆品的说明书、 质量标准、检验方法等有关资料和样品以及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的证明 文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方可签定进口合同。 第十六条 进口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家商检部门检验;检验合格的,方 准进口。 个人自用进口的少量化妆品,按照海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第四章 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行使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并指定化妆品 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化妆品的监督检验工作。 第十八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聘请科研、医疗、生产、卫生管理等有 关专家组成化妆品安全性评审组,对进口化妆品、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和化妆 品新原料进行安全性评审,对化妆品引起的重大事故进行技术鉴定。 第十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设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对化妆品实施卫生 监督。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 行政部门,从符合条件的卫生专业人员中聘任,并发给其证章和证件。 第二十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在实施化妆品卫生监督时,应当佩戴证章, 出示证件。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对生产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应当负责保密。 第二十一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有权按照国家规定向生产企业和经营单 位抽检样品,索取与卫生监督有关的安全性资料,任何单位不得拒绝、隐瞒 和提供假材料。 第二十二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及卫生监督检验机 构不得以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生产、 销售化妆品, 不得监制化 妆品。 第二十三条 对因使用化妆品引起不良反应的病例,各医疗单位应当向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 妆品的,责令该企业停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 3 到 5 倍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 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

化妆品中易非法添加的物质、组分及检测依据(第一批)

化妆品中易非法添加的物质、组分及检测依据(第一批)
附件
化妆品中易非法添加的物质、组分及检测依据(第一批)序号9易非法添加的化
妆品产品类别易非法添加的禁用
物质或组分名称
氯化氨基汞检测依据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关于印发化妆品中丙烯酰胺等禁用物质或限用物质检测方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96号)《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化妆品中四十一种糖皮质激素的测定》(GB/T24800.2-2009)《化妆品中二十一种磺胺的测定》(GB/T24800.6-2009)
16石棉
类产品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祛斑类、宣称美
氢醌
白功能的护肤类
铅及其化合物
产品
苯酚
宣称xx功能的
丙烯酰胺
护肤类产品
甲硝唑
氯霉素等抗生素
宣称祛痘功能的
糖皮质激素
护肤类产品
磺胺
宣称去皱、抗衰
10老功能的护肤类性激素
产品
11
12育发类产品氮芥及其盐类
《关于印发化妆品中米诺地尔检测方米诺地尔及其盐和
法(暂行)的通知》(国食药盐类《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13染发类产品
宣称去屑功能的
14酮康唑
发用产品
15指甲油类产品《关于印发化妆品中丙烯酰胺等禁用邻苯二甲酸酯、甲物质或限用物质检测方法的通知》(国醇食药监许〔2011〕96号);《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关于提供粉状化妆品及其原料中石棉测定方法(暂定)的通知》(食药监办许函〔2009〕136号)爽身粉、痱子粉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中氢化可的松等禁用物质或限用物质检测方法的通知(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中氢化可的松等禁用物质或限用物质检测方法的通知(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中氢化可的松等禁用物质或限用物质检测方法的通知(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1.16•【文号】国食药监保化[2012]13号•【施行日期】2012.0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美容业、化妆品管理正文续(一)附件9:化妆品中间苯二酚的检测方法1适用范围本方法规定了采用液相色谱法测定化妆品中间苯二酚(CAS:108-46-3)含量的方法。

本方法适用于非染发类发用产品中间苯二酚含量的测定。

2方法提要样品在经过提取后,经高效液相色谱仪分离,二极管阵列检测器检测,根据峰面积定量,以标准曲线法计算含量。

本方法对间苯二酚的检出限为0.001 μg,定量下限为0.003 g;取样品0.25 g,则检出浓度为16 g/g,最低定量浓度为45 g/g。

3试剂和材料除另有规定外,所用试剂均为分析纯,水为一级实验用水。

以下操作均在避光条件下进行。

3.1 间苯二酚,纯度>99.0%。

3.2 甲醇,色谱纯。

3.3 甲醇水溶液,甲醇+水(20 + 80)。

3.4 间苯二酚标准储备液(ρ = 0.5 g/L):称取间苯二酚0.025 g,精确到0.0001 g,置于50 mL棕色容量瓶中,加入甲醇水溶液(3.3)溶解并定容至50 mL,即得质量浓度为0.5 mg/mL的间苯二酚标准储备溶液。

避光保存,5日内稳定。

3.5 系列浓度间苯二酚标准溶液:配制质量浓度分别为1 μg/mL、10μg/mL、50 μg/mL、100 μg/mL和200 μg/mL的系列间苯二酚标准工作溶液。

4仪器4.1 高效液相色谱仪:具有二极管阵列检测器。

4.2 分析天平:感量0.0001 g。

4.3 超声波清洗器。

4.4 涡旋振荡器。

5测定步骤5.1 样品处理称取试样0.25 g,精确至0.001 g,置于25 mL具塞比色管中,加入甲醇水溶液(3.3)20 mL,涡旋60s分散均匀,超声(功率:400W)提取15 min,冷却到室温后,用甲醇水溶液(3.3)定容至25 mL刻度线,涡旋振荡摇匀,混液过0.45 m有机系滤膜,滤液可根据需要用甲醇水溶液(3.3)进行稀释,保存于2 mL棕色进样瓶中作为待测样液,备用。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情况评估报告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情况评估报告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情况评估报告一前言我国化妆品的法制化管理,是在改革开放后随着国民经济的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化妆品工业的快速发展而逐步建立起来的。

20世纪80年代以前,我国化妆品生产企业很少,以经济相对发达的上海为例,1976年仅有11家化妆品厂。

改革开放后,化妆品工业发展迅速,上海的化妆品企业由11家迅速发展到176家,10年时间里增加了15倍。

1985年,成立了《化妆品卫生管理条例》(后确定为《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起草小组及《化妆品卫生标准系列》制定小组。

卫生标准系列包括《化妆品卫生标准》《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等4项,1987年《化妆品卫生标准系列》发布。

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出台对立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1989年11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发布,1990年1月1日起实施。

1991年3月发布《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自此,我国化妆品管理进入法制化的轨道。

1999年参照欧盟化妆品标准制定发布《化妆品卫生规范》,2002年和2007年两次进行修订,对化妆品的一般卫生要求、原料和成品的卫生要求以及检验评价方法做出明确的规定,对防腐剂、色素、防晒剂、染发剂等安全性风险较高的原料采用清单管理。

2008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相继发布《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化妆品风险监测和国家监督抽检等工作。

《条例》实施20年来,我国化妆品市场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化妆品以前被当作奢侈品现在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常用消费品。

近10年来,我国化妆品生产企业数已达到3000多家,生产总值也由1982年的2亿元增加到2012年的2000亿元,仅次于美国[1],居世界第二位。

随着化妆品的技术发展以及生物技术、纳米技术等理念的引入,《条例》的一些规定已不再适应新形势下基于政府职能转变、企业自律的化妆品监管模式,也不能完全满足化妆品的安全、健康、时尚的属性和行业发展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对《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推进化妆品监管立法工作的进行。

氮芥、斑蝥素

氮芥、斑蝥素

氮芥、斑蝥素1 范围本方法规定了测定化妆品中氮芥、斑蝥素的气相色谱-质谱测定法。

本方法适用于育发类化妆品中氮芥、斑蝥素含量的测定。

2 方法提要以三氯甲烷提取育发类化妆品中的氮芥、斑蝥素等两种组分,用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测定。

分别以氮芥、斑蝥素特征离子定性,以峰面积定量。

本方法中氮芥的检出限为0.03ng,定量下限为0.10ng;若取0.5g 样品,其方法检出限为0.3μg/g,最低定量浓度为1μg/g。

斑蝥素的检出限为0.05ng,定量下限为0.15ng;若取0.5g 样品,其方法检出浓度为0.5μg/g,最低定量浓度为1.5μg/g。

3 试剂和材料除另有规定外,本方法所用试剂均为分析纯或以上规格,水为GB/T 6682规定的一级水。

3.1 氦气,纯度≥99.999%。

3.2 三氯甲烷:分析纯。

3.3 饱和氯化钠水溶液:称取40 g 氯化钠,置于250 mL磨口锥形瓶中,加入100mL水,超声15分钟,即得。

3.4 盐酸溶液(1mol/L):取浓盐酸(ρ20=1.19g/mL)8.3mL,加水至100mL。

3.5 氢氧化钠溶液(1mol/L):称取氢氧化钠4g,溶于水中,定容至100mL,混匀。

3.6 氮芥标准储备溶液[ρ(CH3N(CH2Cl)2=1mg/mL]:称取盐酸氮芥标准品[(CH3N(CH2Cl)·HCl]0.0123g(精确到0.00001g)至10 mL容量瓶中,用三氯甲烷定容至刻度,摇匀。

23.7 斑蝥素标准储备溶液[ρ(C10H12O4=1mg/mL]:称取斑蝥素标准品0.01g(精确到0.00001g)于10mL容量瓶中,用三氯甲烷定容至刻度,摇匀。

4 仪器和设备4.1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配EI源。

4.2 分析天平。

4.3 涡旋混匀器。

4.4 离心机。

5 分析步骤5.1 标准溶液制备5.1.1混合标准工作溶液[ρ=100μg/mL]:准确移取氮芥标准储备溶液(3.6),斑蝥素标准储备溶液(3.7)各1.00 mL至同一10 mL容量瓶中,用三氯甲烷定容至刻度,摇匀。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编制说明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编制说明

附件2:《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编制说明为进一步完善化妆品安全技术法规体系,结合我国化妆品行业发展和监管实际,对《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以下称《卫生规范》)进行修订,并更名为《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称《技术规范》)。

现将修订和编制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的必要性(一)满足化妆品行业发展的需要。

近年来,我国化妆品生产和消费均呈现快速发展的趋势。

截至2015年1月21日,总局网站已公布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达3880家,已予许可或备案的化妆品产品达275127个。

随着化妆品行业的发展和科学认识的提高,《卫生规范》在某些方面上已不能完全满足当前化妆品行业发展需要需要,亟待进行补充修订.具体表现为:一是有些概念、术语和定义的表述需要进一步完善;二是部分检测与评价方法滞后或缺失;三是对产品和原料的技术要求过于简单或不明确等。

(二)满足化妆品安全监管的需要。

自总局承担化妆品安全监管职责以来,面临化妆品使用安全的严峻形势,亟需建立和完善监管技术支撑体系,为依法科学监管提供保障。

近年来,在化妆品行业迅速发展的同时,化妆品安全事件频频发生,损害了消费者健康权益,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公众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要求和监管期望越来越高。

《卫生规范》中关于化妆品原料、产品的安全技术要求相对滞后或缺失,一些监督过程中必需的检验检测及评价方法需要进一步明确。

因此亟需对《卫生规范》进行修订完善,为促进化妆品安全监管奠定坚实的基础.二、修订目标和指导原则(一)修订目标。

在《卫生规范》基础上补充和完善内容,修订和完善有关定义和术语,细化和明确相关概念,重点增加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内容、通用检测方法、毒理学试验、人体安全性实验等与化妆品质量安全密切相关的技术标准与要求,增设附录等技术指导性内容,进一步提高《技术规范》的适应性与可操作性,不断满足化妆品监管的需要。

(二)指导原则.--继承发展的原则。

对《卫生规范》中不适应当前监管工作需要的部分进行重点修订,对适用部分予以充分保留。

化妆品卫生监督法规批复汇编

化妆品卫生监督法规批复汇编

化妆品卫生监督法规批复汇编目录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9.26日国务院批准1989.11.13日卫生部令第3号)2.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3月27日卫生部令13号发布 2005年6月1日修订)3.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1993.10.1起施行)4.卫生部关于委托加工化妆品包装标识标注规定的通知(卫监发[1998]第4号1998.1.23)5.卫生部关于宾馆、旅店使用化妆品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1998]第9号1998.10.21)6.关于《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施行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1998]第13号1998.11.17)7.卫生部关于水杨酸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规定的通知(卫法监发[1999]第466号1999年10月8日)8.关于《卫生部进口化妆品及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目录》法律效力的复函(1999.12.7)9.关于如何计算化妆品生产经营行为的违法所得请示的复函 (卫法监食发[2000]第16号2000.2.23)10.关于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食便发[2000]147号2000.8.21)11.关于对超过有效使用期等禁止销售的化妆品如何处理请示的批复(卫法监食便函[2001]125号2001.6.14)12.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质检总局全许办2001年10号2001.8.16)13.关于化妆品监督执法有关请示的批复(卫法监食便函[2002]107号2002.5.30)14.卫生部关于防晒化妆品SPF值测定和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43号2003.2.14)15.卫生部关于申请变更防晒化妆品SPF值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78号2003.4.2)16.卫生部法监司关于育发化妆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卫法监食便函[2003]127号2003.4.22)17.卫生部关于多色号系列化妆品有关问题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231号2003.8.26)18.关于销售未经批准进口化妆品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105号2004.4.1)19.卫生部关于禁止化妆品进行抗抑菌宣传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04年第14号2004.7.5)20.卫生部关于修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5〕190号2005.5.20)21.关于印发《浙江省化妆品卫生行政审批工作程序》的通知(浙卫发〔2005〕280号2005.11)22.卫生部关于印发《染发剂原料名单(试行)》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35号2006年1月1日起实施)23.卫生部关于加强染发剂原料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45号2006.2.6)24.关于化妆品监管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6〕236号2006.6.28)25.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26.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检验规定(2007年版)27.卫生部关于实施《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63号2007.2.13)28.卫生部关于对化妆品非卖品有关监管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7]134号2007.4.18)29.卫生部关于批准4-甲氧基水杨酸钾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41号2007年4月26日)30.卫生部关于批准9.69%甲基异噻唑啉酮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72号2007.5.28)31.卫生部关于印发《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264号2007.9.28)32.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2008)33.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7年版)(2008年1月1日起实施)34.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15号左旋肉碱酒石酸盐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列入《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限用物质表(2008.6.3)35.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质检食监〔2008〕381号2008.8.4)36.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16号)-“香甜豌豆花提取物”和“低聚果糖”批准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2008.8.6)37.关于化妆品许可受理交接工作的公告(卫生部、国家食药局公告2008年第19号2008.8.20)38.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质检总局)(2008年9月1日起施行)39.关于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食药监办[2008]503号)(2008.9.9)40.关于加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118号 2009.4.3)41.关于切实加强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食药监电[2009]5号2009.4.7)42.关于加强爽身粉等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食药监电[2009]7号2009.4.16)43.关于提供粉状化妆品及其原料中石棉测定方法(暂定)的通知(食药监办许函[2009]136号 2009.4.15)44.关于加强以滑石粉为原料的化妆品卫生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食药监办许[2009]36号 2009.4.27)45.关于化妆品委托加工企业申请卫生条件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许函[2009]177号2009.7.29)46.关于实施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备案凭证)纠错办理程序的通知(2009.10.30)47.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通知(2009.12.25)48.关于成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标准委员会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号 2010.1.7)49.浙江:关于省卫生厅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0.2.4)50.关于实施《化妆品命名规定》及《化妆品命名指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71号2010.2.5)51.关于印发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72号2010.2.5)52.卫生部关于修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2010.2.12)53.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3号2010.2.11)54.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2号2010.2.11)55.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等有关事项的公告(浙食药监保[2010]4号 2010.2.22)56.关于对化妆品行政许可抽样有关要求的通知(食药监办许[2010]31号2010.4.12)57.关于加强化妆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管的通知(食药监办许[2010]35号2010.4.27)58.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2010年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安排》的通知(2010.5.11)59.关于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添加等专项检查的通知(食药监办许[2010]52号2010.6.7)60.关于化妆品配方中香精原料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258号2010.7.2)61.关于印发化妆品审评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01号2010.7.26)62.关于印发化妆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的通知(食药监办许[2010]89号 2010.8.10)63.关于印发化妆品中米诺地尔检测方法(暂行)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40号)(2010.8.23)64.关于印发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风险评估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39号) (2010.8.23)65.关于将以植物及其提取物为原料的化妆品纳入化妆品生产许可范围的复函(质检办食监函〔2010〕901号)(2010.9.8)66.关于印发化妆品技术审评要点和化妆品技术审评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93号)(2010.9.28)67.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章程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98号)(2010.9.30)68.关于进一步明确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97号)(2010.9.30)69.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机构装备基本标准(2011-2015年)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02号)(2010.10.11)70.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咨询成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食药监办许[2010]106号) (2010.10.11)71.关于加快推进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许[2010]410号)(2010.10.18)72.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受理审查要点的通知(食药监办许[2010]115号)(2010.11.2)73.关于印发化妆品用三乙醇胺原料要求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38号)(2010.11.2)74.关于进一步简化有关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申报资料要求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47号)(2010.11.15)75.关于印发化妆品中禁用物质和限用物质检测方法验证技术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55号)(2010.11.29)76.化妆品中禁用物质和限用物质检测方法验证技术规范(国食药监许[2010]455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中禁用物质和限用物质检测方法验证技术规范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中禁用物质和限用物质检测方法验证技术规范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中禁用物质和限用物质检测方法验证技术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1.29•【文号】国食药监许[2010]455号•【施行日期】2010.1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美容业、化妆品管理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中禁用物质和限用物质检测方法验证技术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规范化妆品检测方法的验证程序,《化妆品中禁用物质和限用物质检测方法验证技术规范》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化妆品中禁用物质和限用物质检测方法验证技术规范为加强对化妆品中禁用物质和限用物质检测方法研究工作的技术指导,规范化妆品中禁用物质和限用物质检测方法研究和验证工作,明确检测方法验证内容和评价标准,有效保证研究制定的检测方法具备先进性和可行性,特制定本规范。

1 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化妆品中禁用物质和限用物质检测方法研究和建立过程中检测方法验证内容、技术要求和评价指标。

本规范适用于化妆品中禁用物质和限用物质检测方法的验证与评价。

2 依据《化妆品卫生规范》3 释义3.1本规范中所指化妆品中禁用物质是指《化妆品卫生规范》中规定的化妆品禁用组分。

3.2本规范中所指化妆品中限用物质是指《化妆品卫生规范》中规定的化妆品组分中限用物质、限用防晒剂、限用防腐剂、限用着色剂、暂时允许使用的染发剂等。

4 定义与术语4.1被测物质是指本规范第3项规定的禁用物质和限用物质。

4.2特异性在确定的分析条件下,检测方法所具备的检测和区分共存组分中被测物能力的特性。

4.3线性及线性范围4.3.1 线性是指在设计范围内检测响应值与样品中被测物质浓度或量成比例关系的程度。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4.26•【文号】国家药监局公告2024年第52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美容业、化妆品管理正文国家药监局公告2024年第52号关于发布《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的公告为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检查工作,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2024年4月26日附件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化妆品检查工作,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执行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等情况开展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化妆品检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正、科学规范、风险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化妆品检查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检查管理工作。

第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检查时,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等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被检查对象)应当接受检查,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逃避、阻碍检查。

第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依法设置或者指定的检查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开展检查工作。

国家级检查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化妆品生产环节等的检查,并协助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化妆品检查工作进行指导。

检查机构应当建立并执行检查工作管理制度和标准程序,持续改进化妆品检查工作,保证检查质量。

卫生部关于印发《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的通知
正文:
---------------------------------------------------------------------------------------------------------------------------------------------------- 卫生部关于印发《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现将新修订的《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印发给你们,本规范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各有关单位应严格依照本规范进行化妆品的许可和监督工作。

以往发布的文件要求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附件: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略)
二00七年一月四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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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化妆品中禁用物质和限用物质检测方法验证技术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55号2010年11月29日 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规范化妆品检测方法的验证程序,《化妆品中禁用物质和限用物质检测方法验证技术规范》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化妆品中禁用物质和限用物质检测方法验证技术规范为加强对化妆品中禁用物质和限用物质检测方法研究工作的技术指导,规范化妆品中禁用物质和限用物质检测方法研究和验证工作,明确检测方法验证内容和评价标准,有效保证研究制定的检测方法具备先进性和可行性,特制定本规范。

1 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化妆品中禁用物质和限用物质检测方法研究和建立过程中检测方法验证内容、技术要求和评价指标。

本规范适用于化妆品中禁用物质和限用物质检测方法的验证与评价。

2 依据《化妆品卫生规范》3 释义3.1 本规范中所指化妆品中禁用物质是指《化妆品卫生规范》中规定的化妆品禁用组分。

3.2 本规范中所指化妆品中限用物质是指《化妆品卫生规范》中规定的化妆品组分中限用物质、限用防晒剂、限用防腐剂、限用着色剂、暂时允许使用的染发剂等。

4 定义与术语4.1 被测物质是指本规范第3项规定的禁用物质和限用物质。

4.2特异性在确定的分析条件下,检测方法所具备的检测和区分共存组分中被测物能力的特性。

4.3 线性及线性范围4.3.1 线性是指在设计范围内检测响应值与样品中被测物质浓度或量成比例关系的程度。

4.3.2 线性范围是指利用一种方法取得精密度、准确度均符合要求的检测结果,而且呈线性的被测物质浓度或量的变化范围。

4.4检出限和定量下限4.4.1 检出限:被测物质能被检测出的最低量。

4.4.2 定量下限:能够对被测物质准确定量的最低浓度或质量。

4.5 检出浓度和最低定量浓度4.5.1检出浓度:按照检测方法操作,方法检出限对应的被测物质浓度。

4.5.2最低定量浓度:按照检测方法操作,定量下限对应的被测物质浓度。

4.6 精密度在确定的分析条件下,相同浓度被测物质的一系列独立测量结果的一致程度,包括日内精密度和日间精密度。

日内精密度:同一天测定的精密度。

日间精密度:不同天测定的精密度。

4.7回收率提取回收率:是指在确定的分析条件下,回收到物质的实际浓度的百分比,以样品提取和处理过程前后被测物质含量百分比表示。

方法回收率:是指在确定的分析条件下,被测物质测得值与真实值的接近程度,以百分比表示。

4.8 实验样品为建立和验证检测方法而使用的化妆品。

4.9 空白样品能够以可重复方式获得或制备的,不含被测物质的化妆品。

4.10 稳定性在确定的分析条件下,一定时间内被测物质在一定溶剂或空白样品中的化学稳定性,包括日内稳定性和日间稳定性。

日内稳定性:在一定溶剂或空白样品中的被测物质在正常实验条件或适宜样品保存的条件下放置一天的稳定性。

日间稳定性:在一定溶剂或空白样品中的被测物质在正常实验条件或适宜样品保存的条件下放置多天的稳定性。

5 检测方法验证的内容方法验证包括实验室内验证和实验室间验证。

实验室内验证的内容一般包括:方法特异性、线性及线性范围、检出限和定量下限、检出浓度和最低定量浓度、精密度、准确度、回收率和实验样品检测。

实验室间验证的内容一般包括:方法特异性、线性及线性范围、检出限、最低定量浓度、日内精密度、回收率和实验样品检测。

6 检测方法验证的技术要求6.1 实验室内方法验证6.1.1特异性所采用的检测方法需要克服任何可预见的干扰,特别是来自实验样品中除被测物质以外的其他组分的干扰,一般对具有代表性的空白样品和空白样品加被测物质的样品,按照确定的样品前处理方法处理后,进样检测分析,考察实验样品中除被测物质以外的其他组分对被测物质的测定有无干扰。

6.1.2 线性及线性范围线性考察:制备至少5个系列浓度(不包括零点)的被测物质标准品溶液,进行检测分析,记录相应的信号响应值,以被测物质标准品溶液的浓度为横坐标(x)、信号响应值为纵坐标(y)建立标准曲线,进行相关性分析,并回归得到线性方程和相关系数(r)。

呈线性的被测物质的浓度或量的变化范围确定为线性范围。

方法线性考察:在空白样品中加入被测物质标准品,制备成至少5个系列浓度(不包括零点)的样品溶液,进行检测分析,记录相应的信号响应值,以被测物质的浓度为横坐标(x)、信号响应值为纵坐标(y)建立方法标准曲线,进行相关性分析,并回归得到线性方程和相关系数(r)。

呈线性的被测物质浓度的变化范围确定为线性范围。

必要时,信号响应值可进行数学转换,再进行回归计算。

6.1.3 检出限和定量下限检出限和定量下限考察见《化妆品卫生规范》。

6.1.4 检出浓度和最低定量浓度按照检测方法操作,能够从实验样品背景中区分出被测物质响应信号的最低浓度为检出浓度,能够对实验样品背景中被测物质进行准确定量的最低浓度或质量为最低定量浓度。

6.1.5 精密度6.1.5.1日内精密度通常至少采用高低两种适宜浓度的被测物质或在空白样品中加入被测物质的标准溶液,其中:高浓度的标准溶液应接近标准曲线或方法标准曲线的最高点(下同);低浓度的标准溶液应接近最低定量浓度(下同),于同一日内测定至少6次,记录被测物质的信号响应值,考察该组测量值的彼此符合程度,以相对标准偏差(RSD)表示。

6.1.5.2日间精密度通常至少采用高低两种适宜浓度的被测物质或在空白样品中加入被测物质的标准溶液,于不同日测定,记录被测物质的信号响应值,考察该组测量值的彼此符合程度,以相对标准偏差(RSD)表示。

6.1.5.3相对标准偏差(RSD)的计算, 其中:6.1.6 回收率6.1.6.1提取回收率采用在空白样品或实验样品中添加高低两种浓度被测物质标准品的方法测定,记录被测物质的信号响应值,代入标准曲线计算被测物质的浓度,计算提取回收率。

6.1.6.2方法回收率采用在空白样品或实验样品中添加高低两种浓度被测物质标准品的方法测定,记录被测物质的信号响应值,代入方法标准曲线计算被测物质的浓度,计算方法回收率。

6.1.6.3回收率的计算公式回收率= (样品中被测物质的测定量-样品中被测物质的原有量)/实际添加量×100%6.1.7 稳定性6.1.7.1日内稳定性通常至少采用高低两种适宜浓度的被测物质或在空白样品中加入被测物质的标准溶液,在正常实验条件或适宜样品保存的条件下,在不同时间点分别测定,代入标准曲线或方法标准曲线计算被测物质的浓度,并计算其准确度和RSD值,考察被测物质在溶液或空白样品中放置一天内的稳定性。

6.1.7.2日间稳定性通常至少采用高低两种适宜浓度的被测物质或在空白样品中加入被测物质的标准溶液,在正常实验条件或适宜样品保存的条件下,连续多天测定,代入标准曲线或方法标准曲线计算被测物质的浓度,并计算其准确度和RSD值,考察被测物质在溶液或空白样品中放置多天的稳定性。

6.1.8 实验样品检测分析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实验样品,按照《化妆品卫生规范》规定取样,严格按照检测方法进行检测分析。

6.1.9 禁用物质阳性结果判定依据考察化妆品中禁用物质阳性结果必须采用适宜的、可靠的方法进行确证。

采用色谱-质谱技术确证化妆品中禁用物质阳性结果时,按照确定的分析条件,考察实验样品与加入被测禁用物质的空白样品的质量色谱峰保留时间以及浓度相当时的定性离子的相对丰度比的一致性。

采用其他技术确证化妆品中禁用物质阳性结果时,应建立能够保证确证结果正确性的依据和评价指标。

6.2 实验室间方法验证6.2.1 参加检测方法验证的机构或实验室参加检测方法验证的机构或实验室必须是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其检测人员、环境条件、设施设备等应满足检测方法验证的要求。

每种检测方法参加方法验证的检测机构或实验室应不少于3家。

6.2.2 方法验证样品的提供方法建立机构或实验室应向参与方法验证的机构或实验室提供一致的实验样品、空白样品和标准品,并应注意样品的被测物质的本底情况。

6.2.3 方法验证技术要求实验室间的具体验证技术要求同6.1实验室内方法验证。

6.3方法验证内容的评价指标6.3.1特异性实验样品中共存物质应对被测物质的测定结果无干扰。

6.3.2 线性及线性范围线性范围适宜,能够满足化妆品中被测物质测定要求,且线性良好,线性相关系数≥0.99。

6.3.3 检出限和定量下限具有足够低的检出限和定量下限,能够满足化妆品中被测物质测定要求。

6.3.4 检出浓度和最低定量浓度具有足够低的检出浓度和最低定量浓度,能够满足化妆品中被测物质测定要求。

通常要求方法最低定量浓度的精密度的相对标准偏差(RSD)应不超过20%,方法回收率要求在80%-120%之间。

6.3.5 精密度根据化妆品中被测物质的含量及确定的分析方法,精密度应能够满足化妆品中被测物质的测定要求,通常日内和日间精密度的相对标准偏差(RSD)应不超过表1所列水平。

特殊情况应予以说明。

表1:精密度的接受范围被 测 物 精密度RSD含量 ≤10 µg / kg 20%10 µg / kg < 含量 ≤ 100 µg / kg 15%100 µg / kg < 含量 ≤ 1000 µg / kg 10%含量 >1000 µg / kg 5%6.3.6 回收率根据化妆品中被测物质的含量及确定的分析方法,回收率应能够满足化妆品中被测物质的测定要求。

通常提取回收率要求在85%-115%之间,如果提取回收率超出85%-115%的范围,则要求方法回收率在85%-115%之间。

特殊情况应予以说明。

6.3.7 稳定性要求被测物质的标准溶液或前处理后的样品在稳定时间内使用和测定。

6.3.8 实验样品分析结果在重复条件下两次独立测定结果的标准偏差在已确定分析方法的精密度接受范围内。

6.3.9 禁用物质阳性结果判定依据采用色谱-质谱技术确证化妆品中禁用物质阳性结果时,实验样品与加入被测禁用物质的空白样品的质量色谱峰保留时间要求一致,至少两组浓度相当时的定性离子的相对丰度比一致,定性离子的相对丰度比的最大偏差应不超过表2的规定。

采用其他技术确证化妆品中禁用物质阳性结果时,要求满足阳性结果确证依据和评价指标。

表2:禁用物质阳性结果判定时相对离子丰度比的最大允许偏差相对离子丰度比(k) k ≥50% 50 %> k ≥ 20 %20 %> k ≥ 10 % k≤ 10 % 最大允许偏差 ±20% ±25% ±30% ±50%6.3.10 实验室间验证结果的评价实验室间验证结果应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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