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政发[2011]49号—关于武汉平煤武钢联合焦化有限责任公司“10.18”爆炸事故处理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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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文件

钢政发〔2011〕49号

关于武汉平煤武钢联合焦化有限责任公司“10.18”爆炸事故处理情况的通报

2011年10月18日上午8∶00左右,武汉平煤武钢联合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焦化公司)一分厂回收作业区发生爆炸事故,事故共造成2人死亡。

一、事故经过

2011年10月18日上午8∶00左右,焦化公司一分厂回收作业区检修工程施工现场动火监护人王建平听到附近传出异常响声,随即看到精苯罐区有烟雾喷出,接着精苯罐区17#、18#重苯罐发生爆炸。

经事后勘察,18#重苯罐内有高温物质飞溅出来,引燃了毗邻的1A-3#初冷器工段区域,致使该区域1000多平方米范围内多处起火燃烧。

焦化公司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厂级应急预案,打开精苯罐

区泡沫灭火系统进行扑救,并组织人员利用室外消防栓连接水枪对1A-3#初冷器进行降温保护,有效防止了事故扩大。

保卫部消防大队发现焦化区域有浓烟升起立即出警,在出警途中接到报警,马上调动8辆消防车、60名指战员赶赴现场增援。到达事故现场后,经过火场侦查,随即启动公司级消防应急预案,展开灭火和搜救行动。从1A-3#初冷器作业现场搜救出2名施工人员,其中1人已经死亡(死者:彭爱国,男,38岁),1人重伤(伤者:万姣凤,女,35岁,于2011年10月20日21∶20经抢救无效死亡),伤者被迅速送往职工总医院救治。同时向公司总值班室、总调度室及相关领导通报现场情况。

二、事故原因

事故发生后,公司保卫部、安环部、武钢股份设备部等会同武汉市公安局钢城分局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了认真调查。调查组经过现场勘查、取证、走访、召开事故分析会,确定这起事故的原因如下:

(一)直接原因

发生事故的区域下水道内聚集的可燃气体遇不明火源或静电发生爆炸,波及17#、18#苯罐并引起爆炸。苯罐爆炸撕开罐顶致使罐内储存的液苯喷溅燃烧,伤及在1A-3#初冷器区域作业的施工人员。

现场勘察发现精苯罐区北边围墙外侧残留的竹扫把和电缆外皮类物质燃烧灰烬,结合事发当天的气象情况,调查组认定为

上述物质被点着后,燃烧火星随风落入下水道,引起下水道中的可燃气体发生爆炸。

(二)间接原因

1.2009年9月,焦化公司苯加氢项目投产,一分厂回收作业区在生产工艺发生变化后,忽视了对下水道中可燃物的监管和防范,构成了事故隐患。

2.焦化公司设备管理不到位,未对事故现场的18个停用苯罐及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导致事故扩大和蔓延。

3.安全防范意识薄弱,未吸取教训,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对危险源辨识不足,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缺乏警惕。

4.安全教育不到位,尤其是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特殊危害性缺乏针对性的宣传教育。

5.现场管理工作薄弱,没有对可燃杂物进行及时清理,禁烟控火管理还存在盲区。

三、整改措施

针对此次事故,公司要求各单位必须从事故中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加强安全管理。

(一)各单位要强化生产区域下水道的安全管理,改变以往划区域负责制为专业部门管理负责制,并选派专人定时定点定标准巡线监测。生产主管部门严格控制工艺排放量并规范排放;安全环保部门将下水道内可燃气体浓度监测作为日常点巡检重点内容,一旦发现超标立即采取抽风、稀释等措施消除隐患。

(二)要严格执行生产相关安全规程,易燃易爆场地、区域要加强现场禁烟控火管理措施。同时,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对违反安全生产规程的人员加大处罚力度。

(三)2012年6月底之前,焦化公司要拆除已停用的18个苯罐。公司其他单位类似停用的设施要尽快拆除,避免留下隐患。

(四)对停产、闲置、报废的化工设备、其他易燃易爆设备、设施管网开展拉网式排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类似事故。

(五)安全主管部门对防火重点部位、易燃易爆介质管道、地沟(井)等区域进行集中检查,及时清理现场可燃杂物,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六)加强施工、检修作业现场的动火管理,严控厂区内闲杂人员及流动火源的管理。

(七)修订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演练,提高职工应急处置能力。对固定消防设施以及其它安全防护措施进行全面的清理、检查,确保设施完备有效。

(八)加强履职履责管理,杜绝管理漏洞和空白。

四、事故责任及处理意见

为了从此次事故中吸取深刻教训,增强全体干部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堵塞管理漏洞,举一反三,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按照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和规定,经公司研究决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及相关人员处理如下:

(一)考核责任单位焦化公司当月绩效工资总额25%;

(二)焦化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人钱红辉对此次事故负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扣当月基薪30%,否决效益年薪20%;扣除公司年度消防安全风险抵押金并取消兑现奖励;

(三)焦化公司党委书记王建平对此次事故负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扣当月基薪30%,否决效益年薪20%;扣除公司年度消防安全风险抵押金并取消兑现奖励;

(四)焦化公司副经理盛军波作为本单位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此次事故负直接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基薪下浮30%两个月,否决效益年薪20%;

(五)焦化公司安全环保部部长聂德虎安全意识不强,对重大危险源及其危险性认识不足,安全管理组织不力,没有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对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给予撤职处分。

(六)焦化公司一分厂回收作业区主任桂亚林对本责任区域内危险源及其危险性认识不足,没有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对事故负主要直接责任,给予撤职处分。

(七)焦化公司一分厂厂长涂红兵对危险源及其危险性认识不足,对事故负次要直接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扣岗位绩效工资100%三个月。

(八)焦化公司一分厂党总支书记夏春林、工会主席黄春才对危险源及其危险性认识不足,对事故负次要直接责任,扣岗位绩效工资100%三个月。

(九)焦化公司生产技术部主管化产系统生产的副部长吴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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