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工程配电设计技术规定-台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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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住宅工程配电设计技术规定(试行)

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住宅工程配电设计技术规定(试行)

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住宅工程配电设计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增长的需要,促进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社会经济、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相协调,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经济、实用可靠、适度超前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配电工程的供电方案制定、设计审查、中间检查、竣工检验,指导工程建设。

各地市公司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地市层面的住宅小区配电设计技术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明确了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以及其他低压供电的非住宅类产权分界处止的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技术要求。

第四条住宅工程配电设计除应满足本规定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的相关标准规范。

第二章术语和定义第五条住宅小区住宅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配建有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第六条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以及其他低压供电的非住宅类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设施。

第七条公共服务设施一般称公建,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含中小学、幼儿园、卫生所、会所、居委会、储蓄所、粮站、小商铺、小餐饮店、小娱乐场所等)。

第八条小区公变指为小区内中小用户服务,设备产权属供电企业,并由供电企业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的公用变电所。

第九条小区专变指为共用及其他设施服务,设备产权属居民住宅小区开发或管理单位,并由物业管理部门运行维护的专用变电所。

第十条开关站设有中压进出线配电装置,用于中压电缆线路分段、联络及中压侧功率的再分配。

按使用场所可分为户内和户外;按结构可分为整体式和间隔式。

第十一条配电站户内设有10(20)千伏环网柜、配电变压器、低压配电装置、监测及计量装置、无功补偿装置等的配电场所统称为配电站。

第十二条三双接线指双电源、双线路、双接入的一种配电网接线方式。

其中,“双电源”指两个上级高压变电站,“双线路”指连接“双电源”的两条中压电缆或架空线路,“双接入”指公用配变通过自动投切的开关接入“双线路”。

台建规〔2011〕202号

台建规〔2011〕202号

各县(市、区)建设规划局(分局),温岭市建工局,台州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局直属有关单位:现将《台州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目前开展的台州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攻坚活动,认真贯彻执行。

我局印发的《台州市房屋建筑工程砼现浇板裂缝控制技术规定》、《台州市民用建筑外门窗渗漏技术暂行规定》、《台州市住宅工程外墙渗水、门窗进水及楼(屋)面漏水防治细则》同时停止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台州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一总则1.1 为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控制和减少住宅工程裂缝、渗漏等质量通病,规范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以下简称通病防治)工作,结合本地区住宅工程质量实际,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的住宅工程,其他新建工程参照执行。

1.3 在住宅工程的建设过程中,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外,还应执行本导则。

二基本规定2.1 通病防治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建设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应按各自职责认真履行本导则的有关条款并承担相应责任。

2.2 设计单位应将本导则涉及设计的相关条款在施工图中明确。

图审机构应将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列入审查内容。

2.3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应明确通病防治的目标和工作措施。

2.4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发现存在的质量通病问题应及时整改处理,不得故意隐瞒。

2.5 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通病防治列入监督重点。

三各方责任和义务3.1 建设单位3.1.1 保证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合理造价,不得降低工程建设质量标准,不得擅自变更已通过审查的设计文件。

3.1.2 不得将门窗和防水等工程肢解发包或指定分包单位。

3.1.3 在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时,应要求设计单位将通病防治技术措施有关设计的内容在设计文件中体现,并将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和技术要求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

3.1.4 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制定通病防治专项施工方案和监理细则。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是指在住宅建筑电气系统设计中需要遵守的各种规范和标准,用于保证住宅电气系统的安全可靠、高效节能、舒适方便。

一、总体要求1. 符合国家电气安全规范和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确保设计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2. 住宅电气设计应符合住宅的功能和使用要求,满足住户的基本用电需求。

3. 住宅电气设计应合理安排电气设备及回路的布置,保证安全可靠,并方便维修、检修和升级换新。

二、电气负荷计算1. 根据住宅的类型和用途,合理计算用电负荷,确定配电箱的额定负荷。

2. 按照住宅的居住人数和用电设备的类型,确定每个房间和各功能区域的电气设备的数量和额定功率。

3. 住宅的公共区域和室外区域的电气负荷需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计算。

三、电线电缆选择1. 根据负荷计算结果,选用适当的电线电缆规格,确保电气设备供电可靠和线路的安全运行。

2. 选择的电线电缆应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规范,具有足够的额定电流和耐热、耐磨、耐老化等性能。

3. 各房间或功能区域的电线电缆应有明确的标识和配色,方便维修和检修工作。

四、插座与开关布置1. 根据住宅功能区域和用电设备类型,合理布置插座和开关,方便居民使用。

2. 插座和开关的安装位置应考虑使用便捷性和安全性,高度要符合标准要求,并设置适当的保护盖板。

3. 靠近水源的插座和开关应采取防水防潮措施,以确保安全。

五、照明设计1. 根据住宅布局和功能需求,合理安排照明设备的位置和数量,确保光线充足、均匀。

2. 住宅的照明灯具应选用高效节能的光源,如LED灯具,并设置适当的照明开关和调光装置。

3. 在厨房、洗手间、阳台等湿度较高的区域,应选用防尘防水的照明装置,以确保安全使用。

六、接地和保护措施1. 住宅电气系统应设置可靠的接地装置,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使用和人身安全。

2. 使用金属盒安装插座和开关时,要与金属盒连接可靠的接地线。

3. 对于住宅的线路和设备,应设置过载保护器、漏电保护器等安全保护装置,确保电气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浙江省城市城镇和农村配电网规划设计导则

浙江省城市城镇和农村配电网规划设计导则

浙江省城市城镇和农村配电网规划设计导则一、导言配电网是电力系统的最末端,也是供电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对于城市、城镇和农村的供电质量和供电可靠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实现供电可靠、高效、安全、环保的目标,浙江省提出了城市、城镇和农村配电网规划设计导则,指导各级电力公司和建设单位进行配电网规划设计。

二、总体要求1.供电可靠性:确保供电质量可靠稳定,降低停电次数和停电时长,提高供电可用率。

2.供电安全:保证供电过程中的人员安全和设备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

3.供电高效:提高配电网的传输效率和消耗效率,降低输配电损耗,增加供电效益。

4.供电环保:减少配电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推广清洁能源的应用,实现绿色供电。

三、规划设计原则1.优先满足居民生活用电需求:根据不同地域的居民用电需求和发展趋势,合理规划供电能力,确保居民的基本用电需求得到满足。

2.优先满足农村发展需求:在城市和城镇的配电网规划设计中,要优先考虑农村地区的供电需求,规划建设适宜的配电网,提高农村电网覆盖率和供电可靠性。

3.提高配电网运行效率:合理选择配电设备和布局方式,优化供电网络结构,减少输配电损耗,提高供电效率。

4.加强供电保障能力:提高配电网供电容量,增加备用供电设备,建立应急保障机制,保证供电安全、可靠。

5.推广智能配电技术:利用信息化技术和智能设备,实现配电网的自动化、智能化、可调控化,提高供电效率和供电质量。

6.强化环境保护意识:减少配电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推广清洁能源的利用,提高配电网的环保性能。

7.跨区域协调发展:在城市、城镇和农村配电网规划设计中,要考虑各地区的发展需求,实现资源共享、互补发展,提高整体供电能力。

四、具体要求1.城市配电网规划设计:(1)根据城市用电负荷情况,合理规划配电网的输配电设备容量和布局,确保供电质量和供电可靠性。

(2)加强城市配网自动化、智能化建设,提高供电效率和安全性。

(3)优先满足居民用电需求,建设高稳定供电区域,提高供电可用率。

JGJ162008《民用建筑设计电气设计规范》.doc

JGJ162008《民用建筑设计电气设计规范》.doc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3 供配电系统3.2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3.2.8条: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第十页)3.3电源及供配电系统3.3.2条: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第11页)4 配变电所4.3配电变压器选择4.3.5条:设置在民用建筑中的变压器,应选择干式、气体绝缘或非可燃性液体绝缘的变压器。

当单台变压器油量为100kg及以上时,应设置单独的变压器室。

(第17-18页)4.7低压配电装置4.7.3条:当成排布置的配电屏长度大于6m时,屏后面的通道应设有两个出口。

当出口之间的距离大于15m时,应增加出口。

(第24页)4.9 对土建专业的要求4.9.1条: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非燃或难燃介质的电力变压器室、电压为10(6)kV的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低压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第25页)4.9.2条:配变电所的门应为防火门,并应负荷下列规定:1 变配电所位于高层主体建筑(或裙房)内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2 变配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3 变配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的一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4 变配电所位于地下一层或下面有地下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5 变配电所附近堆有易燃物品或通向汽车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6 变配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第25页)7 低压配电7.4导体选择7.4.2条:低压配电导体截面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按敷设方式、环境条件确定的导体截面,其导体载流量不应小于预期负荷的最大计算电流和按保护条件所确定的电流;2)线路电压损失不应超过允许值;3)导体最小截面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配电线路每一相导体截面不应小于表7.4.2的规定。

XJJ074-2016 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建设和改造技术标准-第3章简介

XJJ074-2016 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建设和改造技术标准-第3章简介

附录 A 供配电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表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建筑面积
总负荷
图纸编号
电施存 03
在 的 违 规 或 重 大 技 术 问 题
审查意见
违反的规范 备注
编号及条目
1.具有多电源的TN 系统, GBT50065-
应避免工作电流流过不期 2011第
望的路径。电源中性点间 7.1.2条
10(40) 15(60)
[说明] 在《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基础上,参考国 内先进城市及地区的数据,考虑到住宅使用寿命一般为50~70年 为避免重复建设,居民用电负荷测算应适度超前,根据本地居民 住宅户型统计数据将90m2至150m2套型细化成两档,并明确不同 套型的用电负荷大小。指套内面积。
供配电设计: 负荷容量计算
2×800kVA 变压器用于居民用电量的计算负荷为: Pjs3 = Se • K1 • cosφ
= 1600 × 0.85 × 0.9 = 1224 (kW) 式中:Pjs5 一一单台变压器用于居民用电量的计算负荷(kW);
Se 一一变压器容量(kVA); K1 一一变压器负荷率85%; cosφ 一一低压侧补偿后的功率因数值,取0.9。 公共服务设施负荷此处不考虑。 2×800kVA 变压器可带住宅的户数: A1 = Pjs3 /Pjs2 = 1224 ÷ 1.04 = 1176 (户) A2 = Pjs3 /Pjs3 = 1224 ÷ 1.56 = 784 (户)
供配电设计: 住宅小区供电
3.4.2 (5) 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改建、扩建工程中, 受场地限制无法建设室内配(变)电室的场所、施工 用电和临时用电,可安装箱式变电站,箱式变电站的 单台变压器容量应不大于630kVA。新建居民住宅小 区供配电工程不应采用箱式变电站供电。

最新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_242—2011

最新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_242—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Code for electrical design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JGJ 242—2011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 0 1 2 年 4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01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242—2011,自2012年4月1月起实施。

其中,第4.3.2、8.4.3、10.1.1、10.1.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年5月3日前言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7]125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供配电系统;4.配变电所;5.自备电源;6.低压配电;7.配电线路布线系统;8.常用设备电气装置;9.电气照明;10.防雷与接地;11.信息设施系统;12.信息化应用系统;13.建筑设备管理系统;14.公共安全系统;15.机房工程。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主语国际2号楼,邮编:100048)。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上海现代设计集团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现代设计集团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建筑设计研究院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广西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施耐德(中国)有限公司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孙兰李雪佩李立晓黄祖凯张文才李逢元王金元杨德才杜毅威邵民杰陈众励熊江丁新亚林洪思粟卫权万力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孙成群丁杰张宜陈汉民李长海王东林汪军周名嘉冯志文徐华李炳华钟景华1 总则1.0.1 为统一住宅建筑电气设计,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节能环保政策,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整体美观、维护管理方便,制定本规范。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前言根据原建设住建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开展<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局部修订工作的函》(建标标函[2017]183号)《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7] 125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局部制定修订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供配电系统;4.配变电所;5.自备电源;6.低压配电;7.配电线路布线系统;8.常用设备电气装置;9.电气照明;10.防雷与接地;11.信息设施系统;12.信息化应用系统;13.建筑设备管理系统;14.公共安全系统;15.机房工程。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首体南路9号主语国际2号楼,邮编:100048)。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华建集团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华建集团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建筑设计研究院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中南工程咨询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孙兰、李立晓、黄祖凯、汪浩、汤威、李俊民、王晖、郭晓岩、杨德才、杜毅威、邵民杰、陈众励、熊江、容浩、李疆、林洪思、粟卫权、万力、刘振良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1 总则1.0.1 为统一住宅建筑电气设计标准,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节能环保政策,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整体美观、维护管理方便,制定本规范。

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规范

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规范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试行)二O一O年五月前言为加强和规范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工程建设经管,根据有关技术规定、设计规范编制本规范.本规范由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生技部提出并归口。

主要起草单位: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生技部批准:张方正审核:孙明信主要起草人员:王肃邹旭王华广李立生陈建民郑玉实朱保军夏鼎张顺生时翔参与研讨单位:山东电力研究院枣庄供电公司临沂供电公司济南供电公司淄博供电公司菏泽供电公司青岛供电公司本规范由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生技部负责解释.目录1总则12引用规范13名词术语13。

1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13。

2住宅小区用电负荷23。

3多层住宅23.4小高层住宅23.5高层住宅23.6超高层住宅23。

7高级住宅23。

8公共服务设施23.9汽车库分类23。

10建筑面积23。

11配电室23。

12开闭所23.13环网柜23。

14配电变压器33。

15配置系数33。

16双电源33.17双回路34供配电设计原则34.1负荷性质的确定34。

2居住区负荷容量配置44.3居住区供电接入原则44.4居住区10kV供电方式54。

5居住区低压供电方式55设备选型原则65。

1配电变压器65.2开闭所65。

3环网柜65.4中压电缆75。

5低压线路75。

6电缆通道75.7配电室75.8低压电缆分支箱85.9接户线86开闭所、配电室建筑设计要求86。

1基本要求86.2环境要求86。

3消防要求96.4照明要求96。

5超高层建筑中上部配电室的特殊要求97附则97。

1本规范由山东省电力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提出并负责解释.9 7。

2本规范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91总则1.1为加强和规范山东电力集团公司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工程建设经管,按照安全、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统一规划、设计、建设,特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所属各供电公司住宅小区内供配电设施配套工程建设,电网电源点至住宅小区配电设施建设规范执行《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直供中低压配电网技术原则》。

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

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

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年)》与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台州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

第三条在台州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详细规划编制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在有详细规划的地段内进行建设,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六条各类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应符合《建设用地适建表》(见附表一)的规定。

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一规定范围的,应按《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第三章规定执行。

1 / 252 / 25第三章 建筑间距第七条 建筑间距应符合国家、省有关规范和规定,同时应符合本章规定。

第八条 建筑与建筑之间分为平行布置、垂直布置。

当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按被遮挡建筑方位确定建筑朝向)时,按照下列标准控制:1、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60度时,按平行关系控制。

2、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按垂直关系控制。

第九条 建筑与被遮挡居住建筑(不包括老人公寓,下同)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低、多层、条式高层建筑与被遮挡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应满足下列要求:1、朝向为正南北向时,正向间距在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5倍,旧区改建项目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倍。

2、当建筑方位偏东或偏西时,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按表1换算。

表1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换算表 备注:①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②L 为正南向居住建筑的标准日照间距(m )。

浙江省住宅工程配电设计技术规定2014.1.7

浙江省住宅工程配电设计技术规定2014.1.7

住宅工程配电设计技术规定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2014年 1月 7日前言近年来,浙江省社会经济迅速发展,居民用电水平日益提高,尤其是智能电网建设带动了电力技术的迅猛发展,新设备新技术普遍应用,配电网管理水平不断提升,用户需求呈现多样化。

浙江省城区配电自动化覆盖率逐年提升,用电集抄系统已实现全覆盖,智能配电网雏形初具。

为满足形势需求,现制定浙江省住宅工程配电设计的技术规定。

本规定编制的主要内容包括小区配电方式、开关站及配电站标准设置、用电负荷计算、配电设备选型、无功补偿要求、低压系统接地形式等。

编制中结合电力系统新技术的发展,按照智能化、信息化的要求,充分考虑配电自动化、分布式电源接入、用电信息采集系统、过电压(浪涌)保护、漏电保护、谐波控制、超高层建筑(含住宅)的设计原则等诸多方面的内容,使之更好地指导住宅配电工程设计、施工和建设。

目录1 总则 (1)1.1 主要内容 . (1)1.2 适用范围 . (1)1.3 引用标准 S. (1)2 术语和定义 (2)3 供配电系统 (4)3.1 一般规定 (4)3.2 负荷分级 (4)3.3 供配电方式 (5)3.4 负荷计算 (5)4 住宅户外配电工程 (7)4.1 开关站 . (7)4.2 小区公变 . (7)4.3 中压配电网 (8)4.4 低压配电网 (9)4.5 竖井布线 . (9)4.6 表箱表计 . (10)4.7 防雷和接地 (10)5 住宅户内配电工程 (11)6 接地及电气安全 (12)7 本规定用词说明 (13)1总则1.1 主要内容1.1.1 为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增长的需要, 促进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社会经济、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相协调 , 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 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 , 特制定本规定。

1.1.2 本规定明确了公共电网接入点至居民住宅小区电能计量表箱的供配电设施的技术要求。

1.2 适用范围1.2.1本规定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住宅小区的户内外配电工程。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台建规〔2013〕382号各县(市、区)建设规划局(分局),温岭市建工局,台州湾集聚区建设局,台州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管理,提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成果的质量,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市场行为,我局制定了《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2013年7月31日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浙建法〔2006〕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台州市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台建规〔2007〕214号)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对已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下同)修改时,凡涉及下列情形的,应当向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报审,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一)岩土工程勘察报告1.改变有关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能指标,改变主要岩土的强度参数、变形参数和地基承载力参数的建议值,或者改变对不良地质作用、地下水作用的评价;2.施工过程中发现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相符,需进行工程勘察补勘或者施工勘察;3.设计文件在建设规模、场地、平面形状和尺寸、结构体系、荷重、基础型式、基础埋深等方面的重大变更,造成原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要求而进行的工程勘察补勘。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1.改变建设规模(如改变建筑基地面积及范围、增减层数等);2.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包括改变建筑内部的平面布局、主要功能空间布局和尺寸);3.改变层高,改变建筑总高度;4.改变建筑节能专项设计;5.改变消防、人防、防雷等专项设计;6.改变基础型式(包括桩型)或者地基处理型式;7.改变主体结构体系,或者改变主要结构上的作用(荷载);8.改变主要结构受力构件(包括构件尺寸、材料强度、配筋等);9.因桩基或者主体结构质量问题需要设计进行加固处理。

住宅小区公共配电工程设计技术规定

住宅小区公共配电工程设计技术规定

资料范本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住宅小区公共配电工程设计技术规定地点: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说明:本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仅供参考,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不需要的部分可直接删除,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温州市住宅小区公共配电工程设计技术规定(试行)温州电力局生产处2009年2月目次前言1总则∙∙∙∙∙∙∙∙∙∙∙∙∙∙∙∙∙∙∙∙∙∙∙∙∙∙∙∙∙∙∙∙∙∙∙∙∙∙∙∙∙∙∙∙∙∙∙∙∙∙∙∙∙∙∙∙∙∙∙∙∙∙∙∙∙∙∙∙∙∙∙∙∙∙∙∙∙∙∙∙∙∙∙∙∙∙∙∙∙∙∙∙∙∙∙∙∙∙∙∙∙∙∙∙∙12引用标准∙∙∙∙∙∙∙∙∙∙∙∙∙∙∙∙∙∙∙∙∙∙∙∙∙∙∙∙∙∙∙∙∙∙∙∙∙∙∙∙∙∙∙∙∙∙∙∙∙∙∙∙∙∙∙∙∙∙∙∙∙∙∙∙∙∙∙∙∙∙∙∙∙∙∙∙∙∙∙∙∙∙∙∙∙∙∙∙∙∙∙∙∙∙∙∙∙13术语和定义∙∙∙∙∙∙∙∙∙∙∙∙∙∙∙∙∙∙∙∙∙∙∙∙∙∙∙∙∙∙∙∙∙∙∙∙∙∙∙∙∙∙∙∙∙∙∙∙∙∙∙∙∙∙∙∙∙∙∙∙∙∙∙∙∙∙∙∙∙∙∙∙∙∙∙∙∙∙∙∙∙∙∙∙∙∙∙∙∙∙∙∙∙34供配电方式及负荷容量∙∙∙∙∙∙∙∙∙∙∙∙∙∙∙∙∙∙∙∙∙∙∙∙∙∙∙∙∙∙∙∙∙∙∙∙∙∙∙∙∙∙∙∙∙∙∙∙∙∙∙∙∙∙∙∙∙∙∙∙∙∙∙∙∙∙∙∙∙∙∙∙∙65线路管沟及所址要求∙∙∙∙∙∙∙∙∙∙∙∙∙∙∙∙∙∙∙∙∙∙∙∙∙∙∙∙∙∙∙∙∙∙∙∙∙∙∙∙∙∙∙∙∙∙∙∙∙∙∙∙∙∙∙∙∙∙∙∙∙∙∙∙∙∙∙∙∙∙∙∙∙∙∙∙∙76配电装置要求∙∙∙∙∙∙∙∙∙∙∙∙∙∙∙∙∙∙∙∙∙∙∙∙∙∙∙∙∙∙∙∙∙∙∙∙∙∙∙∙∙∙∙∙∙∙∙∙∙∙∙∙∙∙∙∙∙∙∙∙∙∙∙∙∙∙∙∙∙∙∙∙∙∙∙∙∙∙∙∙∙∙∙∙∙∙∙∙∙8附录A∙∙∙∙∙∙∙∙∙∙∙∙∙∙∙∙∙∙∙∙∙∙∙∙∙∙∙∙∙∙∙∙∙∙∙∙∙∙∙∙∙∙∙∙∙∙∙∙∙∙∙∙∙∙∙∙∙∙∙∙∙∙∙∙∙∙∙∙∙∙∙∙∙∙∙∙∙∙∙∙∙∙∙∙∙∙∙∙∙∙∙∙∙∙∙∙∙∙∙∙∙∙∙∙14前言为了适应温州市区10kV及以下住宅小区公共配电工程管理工作的需要,使10kV及以下住宅小区公共配电工程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特编制本标准。

住宅工程户内外配电设计技术规定2013-8-5出版稿

住宅工程户内外配电设计技术规定2013-8-5出版稿
2 术语和定义 .......................................................................... 3 3 供配电系统 .......................................................................... 5
修编后的《住宅工程户内外配电设计技术规定》(试行)CJS01-2013,由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 责管理,杭州市电力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反馈杭州 市电力局运维检修部 (地址:杭州市建国中路 219 号,邮编:310009,电话:0571-51221610 电子邮 箱:jiangjian0072003@)。
住宅工程户内外配电设计技术规定(试行)
Technique Criterion For Distribution Design OF Residential Project
CJS01-2013
2013-7-16 发布
2013-8-10 实施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
住宅工程户内外配电设计技术规定(试行)
住户电表配置随Βιβλιοθήκη 单户建筑面积增加其户内用电同时率的下降户均最大负荷及电表配置一般可按表3住宅建筑面积负荷及电表配置表住户建筑总面积m电表容量a住户进线方式单相三相建筑面积的超出部分每平米按照5计算单相1单相三相开闭所开闭所尺寸要求一般为6开闭所宜为独立建筑或设置在沿道路建筑内地上一层有独立进出通道进出线方便并满足环保消防等要求
3.1 一般规定 .........................................................................5 3.2 负荷分级 .........................................................................5 3.3 配电方式 .........................................................................6 3.4 负荷计算 .........................................................................6 4 住宅户外配电工程 ..................................................................... 8 4.1 开闭所 ........................................................................... 8 4.2 小区公用变电所 ................................................................... 9 4.3 中压配电网 ......................................................................11 4.4 低压配电网 ......................................................................11 4.5 竖井布线 ........................................................................ 12 4.6 表箱表计 ........................................................................ 12 4.7 路灯 ............................................................................ 13 4.8 防雷和接地 ......................................................................13 5 住宅户内配电工程 .................................................................... 15 5.1 配电工程 ........................................................................ 15 5.2 导线截面 ........................................................................ 15 5.3 配电箱和分路保护 ................................................................ 15 5.4 住户插座设置 .................................................................... 15 5.5 照明 ............................................................................ 15 6 接地及电气安全 ...................................................................... 17 附录 A 架空配电线路污秽分级标准 ......................................................18 附录 B 线路间及与其它物体之间的距离 ..................................................19 附录 C 线路限额电流表 ................................................................22 附 1:修编说明.......................................................................... 27 附 2:本规定用词说明 ...................................................................28 附图 1~8.............................................................................. 29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0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0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0年工程建设标准规
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0.03.20
•【文号】建标[2010]43号
•【施行日期】2010.03.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0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
订、修订计划》的通知
(建标[2010]43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协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适应国家经济建设需要,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资源节约与利用、环境保护等要求,促进工程建设领域技术进步和发展,结合工程建设、工业建设和城乡建设实际,经与有关部门、单位充分协商,我部组织制定了《2010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

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安排落实,切实做好编制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一○年三月二十日
2010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版(意见征询稿)

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版(意见征询稿)
—4—
等的日照计算范围内)与处于其日照遮挡客体范围内的居住、文 教、卫生类建筑应满足日照分析要求。
第十二条 低层、多层建筑与被遮挡的老年人居住建筑、医 院病房楼、休(疗)养院寝室、幼儿园及托儿所的活动室、寝室 的建筑日照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正南北向平行布置时,间距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 1.5 倍(在旧区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 1.3 倍);当建筑朝向偏东 或者偏西时,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按照表 1 换算。
(三)当基地北侧界外为已建设的居住、文教、卫生类日照 分析对象和非居住、文教、卫生类日照分析对象用地时,低层、 多层建筑后退基地北边界不小于 5 米,高层建筑后退基地北边界 不小于 7 米,超高层建筑后退基地北边界不小于 10 米。
(四)当基地界外为河道、绿化、高压走廊、历史街区等特 殊建筑物时,建筑后退基地边界的距离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 定。
第五章 地下空间
第二十五条 地下建(构)筑物的退界距离按照下列标准控 制:地下建(构)筑物后退规划建设用地界线的距离,不宜小于 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距离)的 0.7 倍,且不小于 5 米;若按上述规定,后退规划建设用地界线距离
— 10 —
要求确有困难的,应采取技术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经相 应的技术论证,其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其最小值应不小于 3 米, 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基地界线。
第六条 各类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应当符合《城市建设用 地适建表》(见附表 1)的规定。附表 1 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
—1—
由台州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 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第三章 建筑间距
第七条 建筑与建筑之间分为平行关系、垂直关系。当既非 平行也非垂直关系时,按照下列标准控制:

浙江省城市 城镇和农村配电网规划设计导则.

浙江省城市 城镇和农村配电网规划设计导则.

浙江省城市、城镇和农村配电网规划设计导则浙江省电力公司2011年 3月目录1、范围 (3)2、规范性引用文件 (3)3、总则 (4)4、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5)5、一般技术原则 (8)6、高压配电网 (11)7、中压配电网 (14)8、低压配电网 (21)9、自动化、通信及智能化 ......................... 22 10、用户接入 .................................... 25 11、分布式电源接入 .............................. 27 12、电压质量和无功补偿 .. (29)1、范围本导则规定了浙江省城市、城镇和农村电网规划中应遵循的主要规划技术原则和要求。

本导则适用于浙江省电力公司所辖 1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规划的编制。

2、规范性引用文件《城市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 (Q/GDW 156-2006《国家电网公司“十二五”配电网规划(技术原则指导意见》 (国家电网发展… 2010‟ 492号《农村“低电压”治理典型方法》 (农安… 2010‟ 64号《农网建设与改造技术导则》 (Q/GDW 462-2010《非晶合金铁心配电变压器选用导则》 (Q/GDW 463-2010 《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小城镇典型供电模式的通知》 (国家电网农… 2010‟ 1591号浙江省电力公司《电网规划设计技术原则》 (Q/GDW-11-159-2009《浙江省城市电网规划技术原则》 (Q/ZDJ 04-2007 《浙江省城市中低压配电网建设与改造技术原则》 (Q/ZDL 04一 1999《浙江省中心镇电网建设与改造技术导则 (试行》3、总则3.1 配电网电网建设与改造应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适度超前”的原则,变(配电站的布局及高、中、低压配电网主干线路的建设应满足当地经济中长期发展要求, 避免重复建设。

3.2 积极采用国家电网公司“三通一标” (通用设计、通用设备、通用造价、标准工艺和典型设计。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 1193 -2011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 1193 -2011

UDC P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J[GJJ JGJ 242 - 2011 备案号J 1193 -2011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Code for electrical design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2011- 05 - 03 发布2012- 04- 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Code for electrical design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JGJ 242 - 2011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 2 0 1 2 年4 月1 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1 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01 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242 - 2011 ,自2012 年4 月1 日起实施。

其中,第4.3.2 、8.4.3 、10. 1. 1 、10. 1. 2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 年5 月3 日前言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 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 (建标[2007J 125 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 2. 术语 3. 供配电系统 4. 配变电所 5. 自备电源 6. 低压配电7. 配电线路布线系统8. 常用设备电气装置9. 电气照明10. 防雷与接地;1 1.信息设施系统12. 信息化应用系统13.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14. 公共安全系统15. 机房工程。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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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住宅工程配电设计技术规定(试行)》2017-08-21发布2017-10-01 实施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前言随着台州市经济建设的发展和市民生活质量的日益提高及绿色智能住宅的规划建设,尤其是智能电网建设的迅速发展,新设备新技术的普遍应用,家庭高科技电子设备的广泛使用;使得住宅工程的供电可靠性、建设合理性、运行经济性等越显重要。

为了适应发展的需要,推进住宅配电工程规范化、标准化、智能化,保障住宅配电工程的建设质量,发挥建设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及行业的有关规范标准,并结合地方实际编写了《台州市住宅工程配电设计技术规定》,以利于指导本市住宅工程供配电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

本规定共分七章,主要内容有:1、总则;2、术语和定义;3、供配电系统;4、变配电装置布置;5、配电线路选型及敷设;6、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置;7、防雷和接地。

本规定由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负责技术内容的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或有关资料寄送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台州供电公司(台州市椒江区中心大道809号,邮政编码:318000),以便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台州供电公司参编单位:台州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台州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浙江省台州建筑设计院温岭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批准单位: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起草人:李哲、秦建、谢钟霆、李万里、陈士华、陶正标、徐博、丁宇海、林直、李如兵、邱继革、夏琦、周建英、罗敏、陈宇力、赵守增主要审查人:厉维军、张宏达、杨彤、刘莹、韦强、张洁、方健美目录1 总则 (3)1.1 主要内容 (3)1.2 相关要求 (3)1.3 适用范围 (4)1.4 规范性引用文件 (4)2 术语和定义 (6)3 供配电系统 (9)3.1 一般规定 (9)3.2 负荷分级 (10)3.3 负荷计算 (11)3.4 住宅户外配电系统 (13)3.5 住宅户内配电系统 (14)4 变配电装置布置 (16)4.1 开关站 (16)4.2 小区配电室 (17)4.3 变压器 (18)4.4 中压开关柜 (19)4.5 低压配电设备 (19)4.6 表箱表计 (20)5 配电线路选型及敷设 (22)5.1 中压配电网 (22)5.2 低压配电网 (22)5.3 竖井布线 (22)5.4 电缆敷设 (23)6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置 (25)6.1 基本配置要求 (25)6.2 充电设备供电与配电要求 (25)7 防雷和接地 (27)附录配电系统典型接线示意图 (28)本规定用词说明 (33)1 总则1.1 主要内容1.1.1 为了规范台州市住宅工程供配电设施的建设,提高居民用户的供电可靠性和用电安全水平,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1.1.2 本规定明确了台州市住宅工程供配电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遵循的主要技术原则,规定了供配电系统、变配电装置布置、配电线路敷设、配电自动化、设备选型及绿色建筑等技术要求。

1.2 相关要求1.2.1 住宅工程供配电设施的规划建设应符合电力规划和城市规划。

居住区供配电系统规划应与居住区详细规划同步进行。

为提升城市形象,改善电力设备运维环境,提高供电安全可靠性,居住区应结合电力专项规划和居住区规模等级配套建设预留相适应的供配电设施用房及通道。

1.2.2 住宅工程配电的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根据负荷性质、用电容量、所址环境、地区供电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1.2.3 住宅工程供配电设计应当按照《绿色建筑设计标准》 DB33/1092规定的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1.3 适用范围1.3.1 本规定适用于台州行政区域内的新建住宅小区10(20)kV 、380V/220V配电工程规划、设计、建设。

改建、扩建的住宅工程、农居小区等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1.3.2 住宅工程配电设计除应满足本规定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规定。

1.4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版)适用于本文件。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2《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 50053《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4《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5《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7《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 50217《住宅建筑规范》 GB 50368《城市配电网规划设计规范》 GB 50613《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GB 50981《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GB/T 50293《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 GB/T 50065《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 50343《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 242《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 16《民用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技术规范》JGJ 203《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绿色建筑设计标准》 DB 33/1092《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置与设计规范》 DB 33/1121《浙江省住宅设计标准》 DG 33/1106《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2015年12月4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城市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 Q/GDW 156《浙江省城市电网规划技术原则》 Q-ZDJ 04《浙江省城市中低压配电网建设与改造技术原则》 Q-ZDL 04《浙江省配电网规划设计导则》 Q/GDW-11-282《关于印发分布式电源并网相关意见和规范(修订版)的通知》国家电网办1781号2 术语和定义2.1 住宅小区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配建有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2 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及相关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处的电气设施。

2.3 公共服务设施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含中小学、幼儿园、医疗服务机构、会所、居委会、银行、商业服务网点等)。

2.4 高层住宅建筑高度大于27 m的住宅建筑。

其中建筑高度大于54 m的建筑为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 m但不大于54 m的建筑为二类高层住宅建筑。

2.5 中压电网额定电压为10kV(20kV)的电网。

2.6 低压电网额定电压为380V/220V 的电网。

2.7 小区公用配电室为小区内中小用户服务,并通过无偿移交的手续,转由供电部门管理的配电室,简称小区公用配电室。

2.8 小区专用配电室为公建和公共设施服务,并由有关业主管理的配电室,简称小区专用配电室。

2.9 小区配电室内设有10(20)kV进出线和中压配电装置、配电变压器、低压配电装置、监测及计量装置、无功补偿装置等的配电场所统称为配电室,按用途分为小区专用配电室和小区公用配电室。

2.10 开关站设有中压进出线配电装置,用于中压电缆线路分段、联络及中压侧功率再分配。

按使用场所可分为户内和户外;按结构可分为整体式和间隔式。

2.11 低压电缆分支箱用于低压电缆简单分支的装置。

2.12 电能表计量箱内设电能计量表计、进出线开关等设备的箱体,简称表箱。

2.13 配电自动化以一次网架和设备为基础,以配电自动化系统为核心,综合利用多种通信方式,实现对配电系统的监测与控制,并通过与相关应用系统的信息集成,实现配电系统的科学管理。

2.14 分布式电源布置在电力负荷附近,能源利用效率高并且与环境兼容,可供电能或热(冷)源的发电装置。

2.15 孤岛现象光伏电站与主电网解列时仍保持对局部电网继续供电的状态。

孤岛现象可分为非计划性孤岛现象和计划性孤岛现象。

2.16 防孤岛禁止非计划性孤岛现象的发生。

非计划性孤岛现象发生时,由于系统供电状态未知,将造成以下不利影响:①可能危及电网设施维护人员和用户的人身安全;②干扰电网的正常合闸;③电网不能控制孤岛中的电压和频率,从而损坏配电设备和用户设备。

2.17 住宅户外配电系统电源接入点至电能计量表箱的配电系统,由10(20)kV开关站,10(20)/0.4kV 的小区公用配电室及10(20)/0.4kV小区专用配电室,10kV电缆线路及架空线,380V/220V电缆线路及架空线,380V/220V封闭母线,母线始端箱,低压电缆分支箱,路灯线路(含电缆、灯柱、路灯、路灯配电箱),380V/220V接户绝缘线路,电能计量表箱等组成。

2.18 住宅户内配电系统电能表箱以后的配电系统,由表后进户电缆、电线,低压住户配电箱,室内绝缘线路、插座、灯具、开关等组成。

2.19 远程自动化抄表系统由带通信接口的电能表、数据采集终端、通信通道、后台管理系统所组成的所有装置的总和。

2.20 充电设备为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提供电能的专用设备,本规定指慢充桩和快充桩两种充电桩,形式上对应于交流充电桩和非车载充电机;按使用用途分为自用桩和共用桩。

2.21 绿色建筑在建筑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民用建筑。

3 供配电系统3.1 一般规定3.1.1 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的规划、设计应符合《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绿色建筑设计标准》 DB33/1092的相关规定。

3.1.2 新建住宅小区的配电工程,应采用中低压线路全电缆配置,改建的住宅小区配电工程,宜采用中低压线路全电缆配置。

改造确实有困难的小区,也可采用中低压架空线绝缘导线,禁止使用裸导线。

3.1.3 住宅小区设若干个小区公用配电室,居民住户采用10(20)/0.4kV 的小区公用配电室供电,装表到户。

住宅小区内的公建用电通常应采用小区专用配电室供电,公建用电设备总容量在100kW及以下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50 kVA 及以下者可采用小区公用配电室供电,特殊情况也可采用中压供电。

非物业管理的公用设施(含通信机房等)按上述规定执行。

3.1.4 当采用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时,应优先采用并网系统。

分布式光伏电源并网电压等级可根据装机容量进行初步选择,参考标准如下:8kW及以下可接入220V;8kW~400kW可接入380V;400kW~6000kW可接入10(20)kV,最终并网电压等级应根据电网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选论证确定。

若中低两级电压均具备接入条件,优先采用低电压等级接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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