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_1
业主委 员会章程范本
业主委员会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的运作,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业委会名称为“小区名称业主委员会”。
第三条业委会是本小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业委会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的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提高小区的居住品质。
第二章业委会的组成与任期第五条业委会由具体人数名委员组成,设主任 1 名,副主任具体人数名。
第六条业委会委员应当是本小区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3、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5、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协调沟通能力。
第七条业委会委员每届任期具体年限,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业委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动终止:1、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本小区业主的;2、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3、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4、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业委会委员出现空缺时,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规定及时补足。
第三章业委会的职责第十条业委会履行下列职责: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4、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5、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业委会应当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二条业委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治安、环保、卫生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章业委会的会议第十三条业委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委员会章程范本
业主委员会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业委会名称]是根据[具体小区名称]业主大会的决定,成立的代表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其工作宗旨是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小区的和谐稳定,提高业主的生活质量。
第二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明确业主委员会的组织结构、职责权限、运作方式及成员管理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及委员若干人组成,人数应为单数,具体人数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成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一般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具备较高的政治觉悟、良好的道德品质、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一定的时间精力。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设秘书处,负责处理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工作人员由业主委员会聘任。
第三章职责与权限第六条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大会行使以下职责:制定并修订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及小区业主公约;决定小区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如公共设施的添置和改造、服务费用的调整等;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与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听取和反映业主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组织业主大会,报告工作并接受业主的质询;法律法规及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行使职权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业主的公共利益。
第四章运作方式第八条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会议应有过半数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所作决议须经出席会议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会议记录应当存档备查。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小区内公告,并抄送物业服务企业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成员管理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业主委员会的章程,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及时向业主委员会报告,由业主委员会决定其是否继续履行职责或进行补选。
通用范文(正式版)业主委员会章程
业主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任务为了更好地管理、维护和发展小区的公共利益,提高住户的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根据《物权法》等相关规定,制定并执行本章程。
第二条定义和范围1.业主:指在小区内合法拥有房产,并按照规定处理相关费用的住户。
2.业主委员会:指由业主选举产生的,代表业主利益、负责协调小区内事务的组织机构。
3.小区:指本章程所管辖的住宅小区。
第三条章程权威性本章程是小区内的有约束力的规章制度,所有业主均应遵守并支持其执行。
第二章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选举第四条委员会成员1.业主委员会由不少于3人、不多于9人组成,包括主任、副主任和普通委员。
2.主任由业主委员会成员中选举产生,主持并代表业主委员会。
3.副主任由业主委员会成员中选举产生,协助主任完成工作,并在主任无法履行职务时代理主任职责。
第五条选举程序1.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应在小区业主大会上进行。
2.业主委员会的成员由小区业主自行提名,并通过秘密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3.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成员须经全体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六条任期和连任1.业主委员会的任期为2年,自选举产生之日起计算。
2.同一人连续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时间不得超过两个任期。
3.业主委员会成员任期届满后,应重新进行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和权力第七条职责业主委员会依法管理和维护小区共有财产,维护小区内业主的合法权益,协调解决小区内的纠纷和问题,推动小区内的发展。
第八条权力业主委员会有权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绿化景观、安全防范、环境卫生等进行管理、维护和改善,有权监督和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落实相关责任和义务,有权向业主大会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
第四章业主大会和委员会的运作第九条业主大会1.业主大会是小区业主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全体业主组成。
2.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定期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可以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
3.业主大会有权决定小区内的重要事项,并对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小区业委会的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小区的民主管理,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本小区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组织、活动的基本准则,适用于本小区全体业主。
第三条业委会是本小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对小区的物业管理实施监督。
第四条业委会依照法律法规、本章程和业主大会的决定履行职责,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业委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第六条业委会的职责:1. 贯彻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2. 组织实施物业管理合同;3. 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4. 收集、整理、使用小区公共收益;5. 处理业主的投诉和建议;6. 组织小区的公共活动;7. 维护小区的安全、环境和秩序;8. 完成业主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业主大会第七条业主大会是本小区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业主组成。
第八条业主大会的职责:1. 选举、罢免业委会成员;2. 决定小区的重大事项;3. 审议业委会的工作报告;4. 制定、修改本章程;5. 决定小区的公共收益的使用;6. 决定小区的维修基金的使用;7. 审议物业管理企业的年度工作报告;8. 完成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工作程序第九条业主大会召开应当提前通知业主,并采取书面、公告或者网络等形式。
第十条业主大会的表决权,按照业主拥有专有部分的比例行使。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的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业主所持投票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业委会召开会议应当提前通知业主,并公开会议内容。
第十三条业委会会议的决议,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五章业主的权利与义务第十四条业主享有下列权利:1.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 参与决定小区的重大事项;3. 监督业委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4. 享有物业管理服务;5. 依法转让、抵押、出租物业;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和管理,维护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增强小区业主的自治和服务意识,促进小区和谐稳定发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小区业主委员会是指由小区业主民主选举产生的业主组织,是小区业主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的组织。
第三条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宗旨是:服务业主,维护权益,促进和谐,发展共荣。
第四条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原则是:民主、公开、公正、透明、依法、自愿。
第五条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代表小区业主行使管理权利,组织小区业主参与管理事务,维护小区内的公共利益和共有设施,解决小区业主的困难和问题,加强小区居民间的沟通和协调。
第六条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工作重点是:改善居住环境,加强物业管理,提升服务质量,促进社区文化建设,推动小区共建共享。
第七条小区业主委员会应该与物业公司和相关政府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共同努力为小区业主提供更好的服务和保障。
第二章组织形式第八条小区业主委员会由全体小区业主组成,每个业主家庭有一票投票权。
第九条小区业主委员会设立居民代表大会和委员会两个组织,居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决策机构,委员会是日常管理机构。
第十条居民代表大会由全体小区业主组成,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小区业主委员会召集。
第十一条居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听取并审议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审议并通过重大事项,选举并监督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居民代表大会中的事项,应由全体业主共同参与决策,有关业主权益的事项,应当充分听取广大业主的意见。
第十三条居民代表大会的决议,由全体业主执行,小区业主委员会要积极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全体业主报告。
第十四条居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办法和程序由小区业主委员会制定,遵守公开、公平、公正、有序、非匿名的原则。
第十五条居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结果应当向全体业主公示,并报相关政府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委员会是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日常管理机构,由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主要负责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精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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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第一届业主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区域范围东到*****路,西与*****,与*****,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坚持党的领导,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社区居委会的指导和监督。
其次条管理事项范围:******(包括共用场地、公共设施及纳入物业管理的其他共同事项,凡业主大会争论打算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由全体业主共同担当的事项应具体列举)。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是本物业管理范围内代表全体业主实施管理的自治组织。
业主委员会由全体业主推选代表,由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业主代表大会负责。
接受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监督。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宗旨:代表全体业主,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保障物业的合理、平安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制造平安、干净文明的环境。
第五条本章程所称业主是指房屋全部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
其次章组织及职责第六条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共十三名。
其中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四人,执行秘书一人。
主任委员由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任期三年,其成员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依法享有下列权利:1.如今和主持业主代表大会;2.监督物业管理单位执行物业管理合同的状况;3.管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理基金;4.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公共场地的合理使用。
经业主代表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可以行使下列权利:1.采纳投标或其他方式,聘请物业管理单位管理物业,并代表全体业主与其签订合同;2.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服务费等费用的收取标准及使用方法;3.与物业管理企业议定年度管理方案,年度费用概算及决算报告;4.修理基金的使用及修理基金不够使用时,提出筹集修理资金方案;5.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规章制度;6.争论打算业主代表大会赐予其成员的津帖安排;7.业主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业主委员会章程》(最新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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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小区和谐发展,规范小区管理秩序,根据《住宅区业主委员会暂行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是小区内业主的利益代表组织,依法享有管理小区公共事务、监督物业公司、维护业主共同权益的权力。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必须依法在小区内依法成立,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组织形式第四条业主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第五条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全体业主自愿报名中选,委任期限为三年。
第六条委员由小区内业主自愿报名中选,委任期限为两年。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召集委员会议,讨论和决策小区事务。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必须在成立后三个月内选举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第三章选举程序第九条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必须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最低投票率不得少于小区业主总数的三分之一,并获得过半数选票。
第十一条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选举结果由选举监察委员会向业主公示,并进行正式确权。
第四章权力与责任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的权力和责任主要包括:(一)组织居民自治,制定小区公共秩序和管理规范。
(二)监督物业公司履行合同责任,评定物业公司服务质量。
(三)管理小区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
(四)处理小区内纠纷和投诉,维护社区和谐。
(五)代表业主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
第五章工作程序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委员会议,并确保会议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在七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委员,并附上会议议程和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决议是以简单多数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决议具有法律效力,并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并及时向全体业主公示。
第六章公示与监督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工作计划、工作报告、会议纪要以及财务收支情况等公示于小区明显位置,接受业主监督。
《业主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
《业主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业主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和运作,增强小区业主自治意识,维护业主共同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小区内成立的业主委员会,旨在规范业主委员会的组织结构、权力、义务和运作程序,保障业主合法权益。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是小区业主依法组织起来,代表业主共同管理小区事务的组织。
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活动应遵循民主、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宗旨是:团结业主,维护业主利益,促进小区和谐发展,提升小区管理水平。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 代表业主行使管理小区的权力;2. 监督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和合规经营;3. 组织业主讨论决定小区事务;4. 维护业主共同利益;5. 协调解决业主之间的纠纷;6. 开展业主服务和公益活动;7. 审议并向业主大会提出重要事项。
第二章业主委员会的组织第六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自愿组成,成员人数不少于5人,应当包含小区内不同楼栋、不同户型的业主代表。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的成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
成员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管理能力。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设立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组成。
主席团成员由业主委员会成员互选产生,任期与业主委员会成员一致。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设立办公室,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施,负责协助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的权力和义务第十条业主委员会享有以下权力:1. 监督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和合规经营;2. 召集业主大会和业主代表会议;3. 组织业主讨论决定小区事务;4. 向业主大会提出有关小区管理和发展的建议;5. 协调解决业主之间的纠纷;6. 开展业主服务和公益活动;7. 监督小区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应履行以下义务:1. 遵守法律法规,维护业主合法权益;2. 依法监督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和合规经营;3. 组织业主讨论决定小区事务,听取业主意见;4. 维护小区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5. 协调解决业主之间的纠纷;6. 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情况;7. 公开、透明地开展工作。
业主委员会章程模板
业主委员会章程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委员会的名称为[小区名称]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设在[地址]。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是小区全体业主选举产生的代表机构,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业主委员会的组织第四条业主委员会由全体业主通过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年限] 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是本小区的业主,并在业主大会上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设主任[人数] 名,副主任[人数] 名,委员[人数] 名。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下列条件:1. 遵纪守法,品行良好;2.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 关心小区事务,有奉献精神;4. 在本小区居住一年以上。
第三章职责和权利第七条业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1. 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2. 代表业主签订和监督物业服务合同;3. 审议和批准物业管理公司的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4. 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5. 处理业主之间的纠纷,调解邻里关系;6. 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7. 收集和反映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有权:1. 查阅物业管理公司的账目和服务记录;2. 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改进服务质量;3. 监督小区公共设施的使用和维护;4. 依法对违章建筑和不当行为进行处理。
第四章会议制度第九条业主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和决定小区管理的重大事项。
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定期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根据需要由主任或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召开。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会议需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决议需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做好记录,并向全体业主公布会议决议。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的经费来源包括:1. 业主缴纳的管理费;2.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经费的使用应当公开透明,定期向全体业主公布财务状况,并接受业主监督。
业主委员会章程
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和运作,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小区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小区内成立的业主委员会,旨在保障业主的共同利益,加强业主之间的沟通与合作。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是由小区内的业主自愿组成的,代表业主利益的组织,是居民自治的重要形式。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的宗旨是:团结业主,维护权益,促进和谐,服务居民。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五条业主委员会设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办事处等机构。
第六条主席团是业主委员会的决策机构,由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团成员由全体业主通过选举产生。
第七条主席团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业主大会和常务委员会的议程;组织制定小区规章制度等。
第八条常务委员会是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执行机构,由主席团成员和其他委员组成,主席团成员为常务委员会的核心成员。
第九条办事处是业主委员会的具体执行机构,负责协助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开展工作,处理小区内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选举与任期第十条业主委员会的主席团成员由全体业主通过选举产生,选举方式可以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等形式。
第十一条主席团成员的任期为三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二条主席团成员的选举程序应公开、公平、公正,选举结果应及时公示。
第四章权力与职责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拥有以下权力:1. 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2. 决定小区内的重大事项,包括小区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等;3. 监督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协调解决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纠纷;4. 组织居民参与小区的环境卫生、安全管理等工作;5. 代表业主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商。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包括:1. 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业主的住房安全和生活环境;2. 组织开展业主文化活动,增进业主之间的交流与友谊;3. 监督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4. 协助物业公司做好小区的日常管理工作;5. 接受业主的监督,及时回应业主的诉求和建议。
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小区业主自治,维护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小区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小区业主委员会是由小区业主自愿组成的,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组织,是小区内业主自治的重要机构。
第三条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任务是协助物业管理公司,履行好小区业主委托的职责,维护小区的正常秩序,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
第四条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依法依规,充分发挥业主的主体作用,维护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范围涵盖整个小区的管理和服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环境卫生、安全防范、公共设施维修等。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六条小区业主委员会由全体小区业主自愿组成,每一个业主家庭拥有一个代表名额。
第七条小区业主委员会设主席团,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由全体业主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副主席由主席团成员推荐产生。
第八条小区业主委员会设办公室,办公室由办公主任、副办公主任和秘书组成,办公主任由主席团成员推荐产生,任期三年,副办公主任和秘书由办公主任任命。
第九条小区业主委员会设专职工作人员,由物业管理公司提供,负责协助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三章职责和权力第十条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是:1. 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和业主代表大会,听取业主意见和建议,决定重大事项;2. 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运营情况,评估其服务质量,提出改进建议;3. 协调解决小区内的纠纷和矛盾,维护小区的和谐稳定;4. 审核小区内的装修、改建、拆除等工程项目;5. 监督小区的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6. 开展业主教育和宣传活动,提高业主的法律意识和社区意识。
第十一条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权力是:1. 依法代表业主行使相关权益,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2. 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监督其工作情况;3. 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内的问题进行整改和改进;4. 召集业主大会和业主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小区内的规章制度;5. 与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协调和沟通,解决小区内的问题;6. 对小区内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和执行。
业主委员会章程(精选3篇)
《业主委员会章程》(第一篇)此文档协议是通用版本,可以直接使用,符号*表示空白。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组织名称、地址。
名称: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地址:*****所辖区域范围:其次条本委员会是本住宅区业主对物业实行自治管理的群众性组织。
本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本委员会自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之日起成立。
每届任期****年。
第三条本委员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指导。
第四条本委员会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平安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制造干净、美丽、平安、舒适、文明的工作和居住环境。
其次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本委员会的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名,委员名,聘任执行秘书名。
第六条本委员会的权利:(一)依据业主大会的打算,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托付合同;(二)审议物业管理企业年度工作方案和费用预算;(三)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工作状况;(四)审议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五)负责修理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六)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办公、经营用房的使用状况;(七)业主大会给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本委员会的义务:(一)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接受业主的监督;(三)监督业主遵守业主公约,帮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四)履行物业管理托付合同,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各项管理目标的实施;(五)帮助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代收费;(六)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本委员会作出的打算,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打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三章成员产生及职责第九条本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从业主中选举产生,委员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委员名额安排,坚持按产权份额与代表性相结合的原则。
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业主负责。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在街道、社区指导下开展履职工作,接受街道、社区以及全体业主的监督与指导。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对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有效监督,保障本小区物业合理安全使用。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本业主委员会设委员7名,在街道进行登记备案。
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其他委员5名。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全体委员推选产生。
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委员资格终止的,业主委员会应及时召开会议,重新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设置候补委员2名。
候补委员与正式委员一同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并根据全体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投票情况确定,其选举产生规则、任职资格和职务终止规则应当与正式委员相同。
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最长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辞职,应书面向业主委员会提交,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接受其辞职并公告全体业主,然后报告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违反了《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提请业主大会罢免其委员资格;业主委员会未提议的,街道办事处可以责令业主委员会提请业主大会罢免有关委员资格,在委员资格被罢免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停止该委员履行职责,并向业主公示。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六个月,应当书面报告街道办事处申请组建换届小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后应当及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之前六个月未按规定提出换届申请报告的,20%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申请组建换届小组。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辞职的),由候补委员递补已辞职委员剩余任期。
一个任期内,出现业主委员会委员经递补人数仍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等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情形,或者业主委员会拒不履行职责的,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应急组建换届小组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章程
业主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恪守业主共治的原则,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业主的自治参与和社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是指由业主自愿组成的、代表业主共同管理和自治的机构。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依法享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享有承担民事责任、独立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第四条本章程适用于本小区内的所有业主,包括住宅楼、商业楼及其配套设施。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的设立和解散均须经过业主大会的决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第二章业主大会第六条业主大会是业主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最高决策机构,是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与解散的决策机构。
第七条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和组织大会。
第八条业主大会召开时间应提前公告,并应在规定时间内召开。
第九条业主大会的议案由业主自行提出,应提前报送给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核并确定议程。
第十条业主大会应做好会议记录,并将会议记录公示于业主委员会指定的公告栏。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与权力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主要包括:1. 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代表业主与各方进行协商、斡旋;2. 监督物业管理,确保物业公司合规经营,提供优质服务;3. 促进社区安全,制定合理的安全管理措施;4. 协助业主行使民事主体权利,维护公共秩序;5. 审核和监督公共设施维修、改造等事宜;6. 保护环境,促进社区绿化和环境卫生;7. 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享有以下权力:1. 向业主大会提出议案并组织实施;2. 制定规章制度,并经业主大会批准后执行;3. 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或解除合同;4. 筹集物业管理费,并定期进行财务公开;5. 回答业主提出的问题,并及时解决;6. 组织业主委员会成员选举。
第四章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选举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的组成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人数不少于3人,不多于9人。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程序由业主委员会统筹组织,选举周期为2年,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得连续担任超过两届。
业主委员会章程
业主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XX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是本小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负责小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民主的原则,接受业主监督,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办公地点设在小区物业管理处。
第二章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五条业主委员会由五名成员组成,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委员三名。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并具备一定的小区管理知识和能力。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三个月,业主大会应当进行选举。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二)负责小区的日常管理工作,维护小区内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三)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确保物业服务质量;(四)组织和协调业主共同参与的社区活动;(五)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相关部门协商解决小区内的有关问题;(六)及时了解业主意见和建议,并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七)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和罢免第八条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应当遵循民主、公平、公正的原则。
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报业主大会批准。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三)具备一定的小区管理知识和能力;(四)自愿为小区业主服务,有时间参加业主委员会工作。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罢免,应当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
罢免理由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上提出,并进行表决。
第四章业主委员会的会议和决策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也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临时会议。
业主委员会章程
业主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业主共同利益,促进小区和谐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是指由小区内部选举产生的代表业主利益的组织,具有协调物业管理、处理小区内事务、维护业主权益等职责。
第三条本章程适用于小区内住户及业主,具有必须遵守的法律效力。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实行民主管理,遵循自愿参与、平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与选举第五条业主委员会由小区业主自行选举产生,选举时间、程序、产生方式由全体业主共同商定,并在小区内进行公示。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不超过九名业主代表组成,其中包括主席、副主席等职务。
主席由业主代表根据选举结果自行推选。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为两年,届满后可重新选举产生。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任职不受薪酬,并履行其所承担的职责。
第三章职责与权利第九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制定小区内的管理规定,并及时公布于每户业主。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负责处理小区内的日常事务,协调解决邻里纠纷,维护小区环境卫生等。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有权监督物业公司的服务情况和管理维护费用的使用,提出合理建议并与物业方共同维护小区利益。
第四章业主大会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并进行相关决策。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向全体业主发出会议通知,会议决议经过业主代表讨论,实行多数决定。
第五章纪律与处罚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规操作或损害业主利益。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对于违反章程规定或损害小区利益的行为,有权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或者申请罢免等处理。
第十六条任何业主对于业主委员会成员的违规行为均有申诉权,可提出书面申诉并由业主大会讨论决定。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章程如有修改或变更,应当经过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并及时公布于小区内。
第十八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对所有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委员会章程
业主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业主委员会章程(下称“本章程”)是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加强小区管理,促进业主自治,维护业主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委员会运作而制定。
第二章业主委员会的职责第二条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是代表业主行使共有物及公共设施的管理权,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和社区和谐,协调解决业主之间和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纠纷,推进小区的建设和维修工作。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由小区内的业主自愿组成,依法合法设立,代表业主的利益行使权限,具有独立性、公正性和民主性。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1. 监督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和管理行为,保障小区环境的整洁和安全;2. 组织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会议,研究并决定小区的重大事项;3. 协调解决小区内的纠纷,促进邻里关系的和谐发展;4. 监督小区的经营管理情况,审核物业费使用情况;5. 协助政府部门做好小区安全和消防工作;6. 进行其他与小区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形式第五条业主委员会主席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两年,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由主席提名并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主席相同。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成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两年。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代表全体业主的利益,具有独立性和公正性。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立不同的专门委员会或工作组,协助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章业主委员会的运作机制第九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并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由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应当制定议事规则,确保业主参与决策,保护业主的知情权和表达权。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决议应当经过全体成员的讨论,并达到全体成员的多数同意。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物业公司建立健全的沟通机制,及时反映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并监督物业公司执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授权,制定管理规范,建立管理制度,确保工作的有效进行。
业主委员会章程
业主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XX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管理的正常运行,促进小区的和谐发展。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XX小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三条委员会的工作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民主,确保小区管理的透明化和业主参与的最大化。
第二章组成和职责第四条委员会由全体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成员数量为5至11人,奇数人数,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秘书长一名,由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
第六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二)监督管理规费的收缴和使用;(三)组织和监督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建设和维修;(四)维护小区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五)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六)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接受业主的监督和评议。
第三章会议制度第七条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八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九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详细记载会议议题、发言内容、表决结果等,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选举和辞职第十条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和辞职按照《XX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执行。
第十一条委员会成员因故辞职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其缺位由业主大会补选。
第十二条委员会成员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擅自行使业主共同决策权;(二)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三)泄露业主个人信息或小区运营管理秘密;(四)其他损害业主利益的行为。
第十三条委员会成员违反本章程或法律法规的,由业主大会罢免,并予以公告。
第五章经费管理第十四条委员会经费由业主大会决定,可以从小区物业服务费中列支,也可以通过其他合法途径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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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北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昌邑市北苑小区业主委员会,是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大会规程》的有关规定成立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
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从全体业主中选举产生。
是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在实施物业管理工作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非法人组织。
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条本业主委员会接受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
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的宗旨是:代表本物业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二章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及职责第四条本业主委员会由本住宅小区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业主大会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业主代表组成筹备小组,筹备小组组织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实行差额选举产生。
第五条业
主委员会自选举成立15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一)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三)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六条本业主委员会设委员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由一名副主任兼任执行秘书,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从业主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的监督下,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报告小区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三)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四)采用招标或其他方式选聘、续聘或组织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五)审议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取标准及使用办法;(六)审议年度管理工作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
;(七)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工作;(八)监督公用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负责物业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九)听取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支持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十)监督业主公约的遵守和物业管理制度的执行;(十一)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会议第八条业主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举行一次。
有2/3以上的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两人以上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会
议的召开应由召集人提前7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委员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一次性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包括会议日期、地点和议题,并代其行使表决权。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可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企业的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其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会半数以上通过有效。
第四章业主委员会委员第十二条本业主委员会委员从业主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在任期内,委员的撤换、增减,由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大会确认。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由道德品质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的成年人担任。
但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委员,已担任的须停任,并由下次业主大会确认:(一)个人已宣告破产或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期间该企业破产3年内的;(二)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的能力;(三)无故缺席会议3次以上;(四)已不是业主;(五)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部门认定或正在接受调查的;(六)已以书面形式辞职的;(七)业主大会已将其罢免的。
(八)其他不适宜担任本会委员的情形。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权利义务(一)
委员有下列权利1、参加业主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活动;2、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3、参与业主委员会有关事项的决策;4、对业主委员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二)委员有下列义务1、遵守业主委员会章程;2、执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完成交办的任务;3、参加业主委员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公益事业;4、向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停任时,须在停任后1周内,将管理和保存的属于业主委员会的资料、财务等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议和细则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一)有20%以上业主联名要求改选的;(二)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和义务的;(三)因决策失误给业主或物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四)2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合并为1个的;(五)法院判决必需改选的;(六)因其它原因确需改选的。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内被解散时,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按首届业主委员会成立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后,上届业主委员会在30日内将有关文件和资料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开展活动所需费用,由全体业主分担。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本
章程若与有关法律法规不符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