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常见的法律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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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子”用“父”遗留的全部财产来偿还债务后,无论债务
是否已清偿完毕,“子”都没有法律义务用自己所有的财产 来继续清偿,任何人都不能要求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的范围 之外用自己的财产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债务。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诉讼时效,也就是说,向人民法院请求
保护权利是有期限的。 一般情况下,期限是2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 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 院则不予保护。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申请执行期限,双方或 一方是公民的,申请执行期限为1年,双方都是单位的,申 请执行期限为6个月,这就要求人们,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 到侵害时,不要盲目等待债务人还钱,要及时向人民法院起 诉,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后,债务人不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 限内偿还债务的,不要被其花言巧语所骗,要及时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一旦超过了诉讼时效和申请执行期限,除非 债务人自愿偿还,否则,法律也爱莫能助。
3 诉讼时效延长是指人民法院查明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确有法律规定之外有正 当理由而未行使请求权的,适当延长已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它是发生在诉讼时 效届满之后,而不是在诉讼时效过程中,而且能够引起诉讼时效延长的事由,是 由人民法院认定的。延长的期间,也是由人民法院依客观情况予以掌握。 在司法实践中,因诉讼时效超期而丧失胜诉权的当事人屡见不鲜,使当事人蒙受 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正确认识诉讼时效制度,及时采取合法有效的补救措施,才 能让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保护。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这里的“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 害”,不仅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害事实的发生,而且包括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侵害人是谁。 诉讼时效的具体起算包括: 1 定有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 2 未约定履行期限或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请求权,自权利人提出履 行要求的次日或优惠期结束的次日开始计算。 3 附条件,附期限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或期限到来时开始计算。 4 租赁物返还请求权从租赁关系终止时开始计算。 5 以不作为义务为内容的债权请求权,从义务人违反义务行为时开始计 算。 6 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势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开始计算; 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 诊之日开始计算。
1 普通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 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 的除外。
2 特别诉讼时效
(1)短期诉讼时效。 短期诉讼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 《民 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一 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 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2)长期诉讼时效。 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 《环境保护法》第42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
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时计算。” 《海商法》第265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 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 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 《合同法》第129条“第一百二十九条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 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 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 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四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1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 权,诉讼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的情况,又称为 时效的暂停。《民法通则》第139条予以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从中止时 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已开始的诉讼时效因发生法定事由不再进行,并使已经经过 的时效期间丧失效力。《民法通则》第140条确认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和事由,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 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 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
生活中常见的的法律误区
“法不责众”
Fra Baidu bibliotek
“父债子还”
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人可以依自己的意愿自主地决定是接受
继承还是放弃继承。如果“父”遗 留下来的债务超过遗产, “子”完全可以选择放弃继承从而不必替“父”偿还债务。 即使“子”选择了接受继承,他也只以继承的遗产为限对 “父”生前所欠债务负偿还责任。
(3) 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 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根据这一 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 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 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 护。
三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是否已清偿完毕,“子”都没有法律义务用自己所有的财产 来继续清偿,任何人都不能要求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的范围 之外用自己的财产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债务。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诉讼时效,也就是说,向人民法院请求
保护权利是有期限的。 一般情况下,期限是2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 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 院则不予保护。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申请执行期限,双方或 一方是公民的,申请执行期限为1年,双方都是单位的,申 请执行期限为6个月,这就要求人们,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 到侵害时,不要盲目等待债务人还钱,要及时向人民法院起 诉,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后,债务人不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 限内偿还债务的,不要被其花言巧语所骗,要及时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一旦超过了诉讼时效和申请执行期限,除非 债务人自愿偿还,否则,法律也爱莫能助。
3 诉讼时效延长是指人民法院查明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确有法律规定之外有正 当理由而未行使请求权的,适当延长已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它是发生在诉讼时 效届满之后,而不是在诉讼时效过程中,而且能够引起诉讼时效延长的事由,是 由人民法院认定的。延长的期间,也是由人民法院依客观情况予以掌握。 在司法实践中,因诉讼时效超期而丧失胜诉权的当事人屡见不鲜,使当事人蒙受 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正确认识诉讼时效制度,及时采取合法有效的补救措施,才 能让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保护。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这里的“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 害”,不仅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害事实的发生,而且包括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侵害人是谁。 诉讼时效的具体起算包括: 1 定有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 2 未约定履行期限或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请求权,自权利人提出履 行要求的次日或优惠期结束的次日开始计算。 3 附条件,附期限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或期限到来时开始计算。 4 租赁物返还请求权从租赁关系终止时开始计算。 5 以不作为义务为内容的债权请求权,从义务人违反义务行为时开始计 算。 6 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势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开始计算; 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 诊之日开始计算。
1 普通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 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 的除外。
2 特别诉讼时效
(1)短期诉讼时效。 短期诉讼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 《民 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一 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 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2)长期诉讼时效。 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 《环境保护法》第42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
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时计算。” 《海商法》第265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 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 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 《合同法》第129条“第一百二十九条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 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 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 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四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1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 权,诉讼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的情况,又称为 时效的暂停。《民法通则》第139条予以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从中止时 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已开始的诉讼时效因发生法定事由不再进行,并使已经经过 的时效期间丧失效力。《民法通则》第140条确认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和事由,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 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 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
生活中常见的的法律误区
“法不责众”
Fra Baidu bibliotek
“父债子还”
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人可以依自己的意愿自主地决定是接受
继承还是放弃继承。如果“父”遗 留下来的债务超过遗产, “子”完全可以选择放弃继承从而不必替“父”偿还债务。 即使“子”选择了接受继承,他也只以继承的遗产为限对 “父”生前所欠债务负偿还责任。
(3) 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 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根据这一 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 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 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 护。
三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