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管理规定
基建项目管理新规定(3篇)
第1篇一、前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对于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建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现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级政府投资、融资或使用财政资金进行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能源、水利、市政、环保、通信等领域。
三、项目管理原则1. 坚持依法依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确保项目合法合规。
2. 坚持公开透明原则,项目信息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3. 坚持科学决策原则,充分论证项目可行性,确保项目科学合理。
4. 坚持质量第一原则,把工程质量放在首位,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5. 坚持进度控制原则,合理制定项目进度计划,确保项目按期完成。
6. 坚持投资效益原则,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投资效益。
四、项目前期工作1. 项目立项:项目单位应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政府审批。
2. 可行性研究:项目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可行性研究,包括技术、经济、社会、环境等方面的论证。
3. 项目评估:项目单位应组织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4. 项目审批:项目单位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评估报告,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政府审批。
五、项目勘察设计1. 勘察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招标。
2. 勘察设计单位应充分了解项目需求,确保勘察设计质量。
3. 勘察设计成果应满足项目需求,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
4. 勘察设计文件应齐全、完整,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政府审批。
六、项目建设实施1. 施工招标: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施工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2. 施工合同:项目单位与施工单位应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3. 施工监理:项目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监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
基建经费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本建设(以下简称“基建”)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基建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单位所有基建项目的经费管理,包括项目前期、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等各个阶段。
第三条基建经费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基建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专款专用原则:基建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效益优先原则: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基建项目顺利实施。
(四)责任追究原则: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建立健全基建经费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各级职责,确保基建经费管理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一)编制基建项目经费预算,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监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经费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
(三)组织项目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提出整改措施。
(四)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财务部门负责:(一)编制、审核基建项目经费预算,并监督预算执行情况。
(二)按照批准的预算,办理基建项目经费支付手续。
(三)对基建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资金安全。
(四)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项目实施部门负责:(一)按照批准的预算,合理使用基建经费。
(二)建立健全项目经费管理制度,加强项目经费的日常管理。
(三)配合财务部门做好项目经费支付工作。
(四)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经费预算及审批第八条基建项目经费预算应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工程量、设备清单、市场价格等因素编制。
第九条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基建项目经费预算,并报送财务部门审核。
第十条财务部门对基建项目经费预算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经审核通过的基建项目经费预算,由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十二条经批准的基建项目经费预算,应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4篇)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的审批、设计、招标及施工等环节,确保项目的质量和进度,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应当进行项目设计,设计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和相关技术标准。
第五条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并遵循招投标法相关规定。
第六条基本建设项目施工应当按照施工图纸进行,施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施工和安全规范。
第七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由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章项目审批第八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相关部门负责,地方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员会和相关部门负责。
第九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应当依法进行,并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应当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保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十一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建设周期等基本信息。
第十二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环保要求、安全要求和节能要求等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设计文件等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第十五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计划等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竣工验收标准和验收单位等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监管责任部门和监管责任人。
第三章项目设计第十八条基本建设项目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基本建设项目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和相关技术标准。
第二十条基本建设项目的设计应当根据审批文件的要求进行,并报审批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制度(五篇)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管理办法为加强对基建工程的管理,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基建、监察、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的基本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包括各类房屋新、改、扩建基本建设工程;(二)房屋室内外装饰工程。
包括一般修缮、内外饰装潢;(三)环境整治工程。
包括拆建围墙、大门、厕所、停车场、道路、院内绿化、亮化等。
(四)土地征用。
第二条基本建设项目按照资金来源实行分类管理。
(一)政府投资类项目。
主要为财政性资金投资,由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内容和规模建设,严禁擅自超规模施工。
项目管理应遵循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认真落实。
(二)自筹资金建设项目。
单位自筹资金安排建设的项目,需报经相关部门及县卫计局审核审批。
第三条建设项目按照投资规模实行审核审批。
投资规模按照预算造价确定,工程决算造价原则上不得超过预算造价的____%。
对于涉及重大隐蔽工程或变更项目对工程造价影响在____万元以上的,需事先报县卫计局批准实施。
(一)工程预算____万元(含____万元)以下的项目(以下称一般项目),由医院集体研究后批准建设,并报县卫计局备案。
(二)工程预算5-____万元(含____万元)的项目(以下称规模项目)。
预算造价在____万元以上____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县卫计局申请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的理由、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资金来源等,县卫计局在受理后____个工作日内派人进行现场察看,对项目的可行性、科学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提请研究。
对于符合政府投资政策的,由县卫计局上报,申请政府投资建设;对于使用自有资金建设的项目,县卫计局按照研究结果以书面形式予以批复,医院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内容、规模进行实施。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六制”管理。
(一)项目法人制。
基本建设项目均需实行项目法人制,落实法人主体和实施管理责任。
基建移交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基建项目移交工作,确保项目移交顺利进行,维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接管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单位所有基建项目的移交工作。
第三条基建移交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二)权责明确,责任到人;(三)手续完备,程序规范;(四)质量合格,安全可靠。
第二章移交范围及条件第四条基建项目移交范围:(一)新建、改建、扩建等基建项目;(二)项目主体工程及配套设施;(三)项目所需设备、材料;(四)项目相关资料。
第五条基建项目移交条件:(一)项目主体工程及配套设施建设完成,质量符合设计要求;(二)项目所需设备、材料齐全,并经过检验合格;(三)项目相关资料齐全,包括设计文件、施工图纸、验收报告、质量检验报告等;(四)项目安全、环保、消防等设施符合国家规定。
第三章移交程序第六条移交申请(一)施工单位完成项目建设后,向建设单位提出移交申请;(二)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移交申请进行审核,符合移交条件的,予以批准。
第七条移交准备(一)建设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移交资料进行审核;(二)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
第八条移交手续(一)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以下资料:1. 项目移交申请报告;2. 项目主体工程及配套设施建设完成情况报告;3. 项目所需设备、材料清单及检验报告;4. 项目相关资料清单。
(二)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
第九条移交验收(一)建设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移交资料进行验收;(二)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签署移交验收报告。
第四章移交责任第十条建设单位责任(一)负责组织、协调基建项目移交工作;(二)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移交资料进行审核,确保资料齐全、真实;(三)对施工单位进行验收,确保项目质量合格、安全可靠;(四)对移交后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正常运行。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范本(三篇)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基本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并取得预期效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组织、企事业单位等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遵循科学立项、规范操作、公开透明、依法管理、经济合理、高效运行的原则。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包括项目立项、项目建设、监督检查、资金管理、验收评估和信息公开等环节。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履行项目管理职责,确保项目安全、质量和进度。
第六条基建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建设中的问题。
第七条建设单位和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留存相关资料,确保项目管理的全程可追溯和可复查。
第八条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的统计、监测和评估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九条项目立项应当经过合法合规的程序,明确项目目标、任务和规划。
第十条项目立项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明确项目的技术、经济、社会和环境方面的可行性。
第十一条项目立项申请应当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目标任务、建设规模、投资估算、实施方案等内容。
第十二条对于重大、特大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应的批准文件。
第十三条项目立项应当综合考虑资金来源、技术条件、土地、环境和社会影响等因素,保证项目可行性。
第十四条项目立项的批准权限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并依法明确。
第三章项目建设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据项目计划,组织实施项目建设。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选取合格的施工单位,并签订合同。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实施招投标工作,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进度、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问题。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计划进行资金安排和使用,确保项目资金供应的及时、安全和可靠。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与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解决项目中的问题。
基建部管理制度(5篇)
基建部管理制度一、为了加强基建项目全过程管理,保证公司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发挥投资效益,建设一流项目,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的基建项目,是指由公司建设的新建项目。
三、基建项目管理的范围,包括从项目前期准备、核准文件和施工图的编制及____、招标采购、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直至项目后评价全过程的项目管理工作。
四、公司项目管理职责划分。
基建部为公司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向主管部门上报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申请,参与项目核准报告、设计文件的____,审批项目招标方案、开工申请、建设目标责任书、工程变更,参与项目竣工验收,负责对项目经济性进行动态评价和风险评估,负责对项目进行后评估,重要事项及时向公司报批。
五、基建部负责____项目建设目标、____设计优化、审定项目执行概算、审批开工报告、____批复概算调整、____项目验收和竣工决算,是工程质量、进度、造价、安全和廉政目标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的____实施。
六、基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必须形成完整的记录。
第二章项目前期准备管理办法七、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办理审批手续。
八、编制项目地质灾害评估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的工程咨询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工程咨询资质和业绩。
九、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报公司批准。
十、公司参与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消防设施设计的____。
十一、项目开工前必须对照国内先进水平和标准,从工艺系统、设备选型和设备布置三方面进行设计优化。
设计优化由基建部____进行,公司参加、____。
十二、项目开工条件完备,方可正式开工,开工准备工作包括以下内容:1、主体工程施工、设计、监理招标工作完成,签订合同;2、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和总概算,____通过;3、进行项目施工场地“三通一平”(供水、供电、道路和场地平整);4、编制项目施工____设计大纲,____通过;5、编制施工图;6、进行施工机械、临建、人员、材料和技术准备工作;7、____进行设计优化,通过评审;8、完成必要的审核批准手续。
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工程安全、高效进行,保障员工、设备和财产的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二条国家电网公司作为基建项目的建设主体,承担项目的安全责任。
项目经理应对基建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全程安全监管,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
第三条施工单位应根据国家电网公司的要求,明确项目的安全目标和安全指标,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方案。
施工单位负责对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安全隐患进行识别、评估和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各项工作安全有序进行。
第四条设计单位应在设计过程中注重安全性,采用合理的设计方案,确保工程的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设计单位应根据国家电网公司的要求,编制工程施工图纸和技术文件,明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要求和相关技术措施。
第五条监理单位应独立、公正地履行监理职责,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管,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确保施工单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六条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工程应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工程施工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管理。
项目经理应组织编制工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基建工程的安全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制定详细的安全计划和措施,明确施工过程中的各项安全要求。
施工单位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进行日常巡检和隐患排查。
第八条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设计制度,明确在设计过程中的安全要求和技术措施。
设计单位应配备专职安全设计人员,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监理制度,明确监理过程中的安全工作要求和监督措施。
监理单位应配备专职安全监理人员,对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日常监管和检查。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的要求,组织安全教育培训,确保施工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基建维修项目管理规定(三篇)
基建维修项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建维修项目的管理,提高维修项目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基建设施的正常运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基建维修项目包括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修、重大设备更换等项目。
第三条基建维修项目管理应遵循依法、独立、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组织、计划、实施和监督。
第四条基建维修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维修能力、技术水平和管理经验,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基建维修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完善项目管理流程,确保各项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基建维修项目管理应注重科学技术应用,提高管理水平,减少资源消耗,保护环境。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基建维修项目管理机构应成立项目管理小组,由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组成。
第八条项目管理小组应当制定相关维修项目管理制度、工作规程,确保项目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项目管理小组应当按照维修项目的特点和需求,合理划分工作内容,明确各成员的职责。
第十条项目管理小组应当加强内部协调,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和共享机制,加强工作协作。
第十一条基建维修项目实施机构应当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施,保障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基建维修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定期进行人员培训,提高技术水平和维修能力。
第三章项目策划第十三条基建维修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按照维修项目的实际需要,制定详细的项目计划。
第十四条项目计划应包括项目的目标和任务、项目的时间计划、项目的资源需求等内容。
第十五条项目计划应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并向项目管理小组报备。
第十六条项目计划应当合理安排工期和资源,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项目实施第十七条基建维修项目实施应遵循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八条基建维修项目实施应按照项目计划,组织实施,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基建维修项目实施机构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
第二十条基建维修项目实施机构应按照施工图纸和相关规范进行材料采购,确保施工质量。
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
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成本管理,合理控制建设成本,保障基本建设项目建设质量和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政府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成本管理。
第三条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应遵循“国家规划、全过程控制、严格执行、防范风险、科学决策”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成本包括项目投资、施工和营运运维等方面的费用。
第五条建设成本管理应该建立健全制度,实行规范管理,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第六条本规定所涉及的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相关术语和定义,应遵循《国家财政部基建工程建设成本管理细则》等行业规范。
第二章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各环节流程第七条项目立项(一)项目立项应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办理。
(二)项目立项应进行前期研究和分析,按照城市规划要求进行规划,制定完整的施工方案。
(三)项目立项应明确责任人,完善项目管理和控制机制,保障建设成本的实效性。
第八条招标采购(一)招标采购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
(二)招标采购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进行。
(三)招标采购应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严禁有任何以任何形式行贿的行为。
第九条施工管理(一)施工管理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确保建设质量和安全。
(二)施工管理应按照规范合理使用施工材料,避免浪费和损耗。
(三)施工管理应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质量检验(一)质量检验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
(二)质量检验应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确保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减少项目建设成本。
(三)质量检验应负责验收和检测施工材料、施工过程和工程质量,确保合格。
第十一条监理验收(一)监理验收应依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
(二)监理验收应负责监督工程施工和工程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三)监理验收应在项目建设成本的前提下负责监督项目进度和工程量计算,确保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
基本建设管理规定(四篇)
基本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基本建设的管理,提高基本建设质量和效益,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建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相关人员在进行基本建设活动中的行为。
第三条基本建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重建和维修的工程和设备,包括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环境保护工程等各个领域。
第四条基本建设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精细设计、严格施工、全面验收、有效运营的原则,确保建设项目的可行性、合理性、安全性和效益性。
第五条基本建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自然、尊重科学、尊重文化、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积极推进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举措,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基本建设的合理性、规范性和效益性。
第七条基本建设各方应当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基本建设的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增强建设项目的公信力和公众参与。
第二章建设项目的立项第八条建设项目的立项应当符合国家的宏观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经过合理的论证和评估,确保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可持续性。
第九条建设项目的立项程序包括项目初步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核准等环节,必须经过相应部门的审核批准,并取得相关许可证书和文件。
第十条建设项目的立项应当充分调研,了解项目的基本情况和影响范围,尊重当地的人文环境和自然生态,科学决策,确保项目的合理性和可持续发展。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的立项应当强调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促进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的协调,注重项目的可持续发展,避免对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立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土地、矿产、水资源、生态环境等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
第三章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的设计应当充分考虑项目的功能要求、经济效益、安全性、环境保护等因素,综合运用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确保设计质量和效益。
基建管理机构规定(三篇)
基建管理机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建项目管理行为,维护基建工程的安全、质量和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国家级、地方级和企事业单位的基建管理机构。
第三条基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项目管理,确保基建工程的安全、可靠、高效完成。
第四条基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保护建设者和参与者的合法权益,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五条基建管理机构应当强化自身建设,提升管理水平,保障基建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第二章基建项目前期管理第六条基建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基础设施项目的规划、选址、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
第七条基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保项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八条基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项目的风险评估,确定项目的风险分析和控制措施。
第九条基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方案。
第十条基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社会影响评价,制定相应的社会管理措施。
第三章基建项目建设管理第十一条基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编制项目建设方案,明确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和监理要求。
第十二条基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项目设计的招标和评审,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设计单位。
第十三条基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项目施工的招标和评审,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施工单位。
第十四条基建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项目的施工计划,监督和检查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和施工质量。
第十五条基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体制,加强对施工安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基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项目的竣工验收,确保工程的质量达到规定标准。
第四章基建项目运营管理第十七条基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项目的运营管理规定,明确项目的维护和运营要求。
第十八条基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项目的维护和保养,确保项目的正常运营和使用。
基建质量管理规定
基建质量管理规定一、概述本文旨在规范基建质量管理,提高基建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可靠,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二、责任与管理1. 基建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实施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和权限。
2. 总工程师负责工程质量管理,并制定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的相关规定。
3. 施工单位应具备合格的技术人员,编制并实施施工组织设计和质量保证计划。
4. 监理单位应配备合格的监理工程师,进行监理工作,并提供监理报告。
三、设计与勘察1. 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设计规范和标准,确保工程结构安全可靠。
2. 勘察单位应依法取得相关执业资质,并严格按照勘察规范进行勘察工作。
四、材料与设备1. 选用的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提供合格证明。
2. 进行材料验收时应按照相关标准检测,并记录检测结果。
3. 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并经过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五、施工与监理1.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施工工艺合理、质量可靠。
2. 施工单位应制定质量保证计划,明确各项工作要求和监控点。
3. 监理单位应进行实时监测和巡视,及时发现并处理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
4. 施工品质验收应由监理单位进行,并出具验收报告。
六、试运行与验收1. 工程竣工后进行试运行,并检查各项功能是否正常运行,确保工程质量。
2. 进行验收前应编制验收报告,并邀请相关单位参加验收。
3. 验收应依据工程质量管理委员会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和质量文件。
七、质量检查与整改1. 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已验收的工程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发现质量问题时,应进行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并进行记录。
3. 定期组织质量技术交流会议,对质量问题进行总结和分析,提出改进措施。
八、质量保证措施1. 建立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工程质量可靠。
2. 建立质量监督制度,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和管理。
3. 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质量意识。
九、质量记录与档案管理1. 质量报告、验收报告和检测记录等应及时归档,并按要求保存。
公司基建管理规定
公司基建管理规定公司基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司基建管理,提高公司基建安全和质量,保障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基建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质量为本、节能环保、科技创新”的原则。
第三条公司基建管理应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自身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安全规定。
第四条公司基建管理应由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各级领导及员工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基建项目的立项管理第五条公司基建项目的立项应由相关部门提出建议,经公司领导审批后才能进行。
第六条基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应包括项目的技术、经济、市场、环境等方面的评估,需提供详细的项目计划和方案。
第七条基建项目的设计应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符合公司安全、质量、环境保护要求。
第八条基建项目的招标、招标代理、评标、合同签订等环节应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并应公开透明。
第三章基建施工管理第九条基建施工单位应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具有相应的资质,并提供详细的施工方案。
第十条基建施工前应对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和分析,制定详细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基建施工在施过程中应遵守安全、质量、环保和施工进度等要求,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和环境保护。
第十二条基建施工完成后应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基建维护管理第十三条基建维护人员应根据基建设施的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维护计划和维护标准。
第十四条基建维护人员应对基建设施进行定期巡查、保养和维修,保障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十五条基建维护人员应加强对基建设施的安全管理,设置安全标志,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基建设施存在重大故障或危险时应立即停用,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和公司领导。
第五章环境保护管理第十七条公司基建管理应遵守环保法规和标准,加强对环境的保护和治理。
第十八条基建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维护等过程应考虑环保因素,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十九条基建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对环境的保护,控制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噪音污染等。
基本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规定(5篇)
基本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总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设行为,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总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新建、改扩建、维修改造、购置等基本建设项目的申请、批准、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坚持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勤俭办事业、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坚持遵循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程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由总局规划财务司归口管理,负责具体承办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核、审批、监督检查等工作。
总局机关服务中心(基建办)负责总局机关项目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直属单位负责本单位项目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
总投资____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大型建设项目由项目单位组成专门机构负责项目实施和管理,涉及多个项目单位的可根据需要由总局组成专门机构负责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二章项目申报审批第五条基本建设项目应履行审批手续,一般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总局建立基本建设项目储备库。
列入相关规划或总局基本建设储备库的项目,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总投资____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审批初步设计。
总投资____万元人民币以下(含____万元人民币)的项目仅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单纯采购项目仅审批实施方案。
第六条申请基本建设项目立项,项目单位应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
主要对拟建项目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建设内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分析等。
第七条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主要对拟建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包括项目概况、建设的必要性、规划选址及建设条件、规模及内容、工程技术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消防、职业安全卫生和节能评估、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建设周期和工程进度安排等。
基建质量管理规定(四篇)
基建质量管理规定是指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要求和规范。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基建质量管理规定:1.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相关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标准。
2.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文件和有关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并建立施工质量管理体系。
3.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施工进度计划组织施工,确保施工进度和质量。
4.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质量控制计划进行质量控制,包括材料的质量控制、施工工艺的控制、施工设备的控制等。
5.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验收标准进行自检和互检,并配合监理单位进行质量验收。
6.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和完善质量档案,包括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施工记录等。
7. 监理单位必须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发现和处理质量问题。
8. 建设单位必须对基建项目进行定期巡查和评估,对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和改进。
9. 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要组织开展质量监督检查和评估,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10. 相关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培训,并按照工作职责进行工作。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基建质量管理规定,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规定可能有所不同。
在实际项目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细化和执行。
基建质量管理规定(二)一、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1.建立工程质量行政领导人责任制。
2.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
3.建立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
4.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二、严格执行建设程序,确保建设前期工作质量1.严格执行建设程序,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2.严格把好建设前期工作质量关。
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内容,达到规范的工作深度。
3.严格履行项目决策咨询评估制度。
三、健全工程管理制度,整顿建设市场1.必须实行招标、投标制。
2.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制。
3.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
4.必须实行竣工验收制。
5.必须把好市场准入关。
对咨询、设计、施工和监理要求相应的资质等级和业绩,具备足够的技术管理能力和装备水平,严禁无证、越级承揽工程。
基建工程建设制度管理规定
基建工程建设制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建工程建设活动,提高基建工程质量,保障施工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加强对基建工程建设过程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所有基建工程建设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道路、桥梁、水利工程等。
第三条基建工程建设应遵循科学、合理、环保、节约的原则,尊重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建设质量和安全,维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基建工程建设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基建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方案,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理合同的约定,对基建工程进行质量监督和安全检查,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
第八条基建工程建设涉及的资金管理、工程审计等问题,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禁止违法行为。
第二章建设单位管理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向相关部门提交基建工程建设项目申请材料,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项目立项审批。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工程招标活动,确保招标程序公正、公平、透明。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与设计单位签订设计合同,明确设计范围、设计要求、设计费用等内容。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方案和施工规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事故,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进行定期考核,对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配合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三章施工单位管理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方案。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进度计划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施工人员和技术设备,确保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
基建工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国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基础设施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能源、水利、环保、通信等领域。
三、管理原则1.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2.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3. 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提高效益的原则;4. 坚持依法行政、强化监督、严格责任的原则。
四、管理机构及职责1.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指导和监督;2.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指导和监督;3.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具体实施。
五、建设项目管理1. 项目立项: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项目立项,并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2. 招标投标: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投标,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材料供应商;3. 施工管理: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方案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4. 监理管理: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5. 材料设备管理: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材料设备采购,确保材料设备质量;6. 工程验收: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工程验收,确保工程质量。
六、质量安全监管1. 质量监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的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安全;2. 安全监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的监管,确保施工安全;3. 验收监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管,确保验收质量。
七、监督检查1.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2.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行为进行举报。
基建质量管理规定
基建质量管理规定
是为了确保基础设施建设的高质量,保证工程安全、可靠、耐久,并满足相应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一套管理规则和标准。
以下是一般的基建质量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1. 设计要求:明确工程的设计标准和技术要求,包括结构设计、材料选用、施工工艺等方面的要求。
2. 施工组织和管理:明确施工单位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包括施工进度管理、施工工艺管理、人员管理等。
3. 施工技术要求:规定施工过程中的技术要求,包括土建施工、结构施工、装饰施工等方面的要求。
4. 质量控制:规定质量检验和验收的要求,包括材料验收、工序检验、隐蔽工程检验、竣工验收等。
5. 安全管理:规定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要求,包括防护措施、安全培训、事故处理等。
6. 质量责任:明确各个参与方的质量责任,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7. 文件管理:规定工程质量相关文件的管理要求,包括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工程日志、质量验收报告等。
8. 质量监督和检查:规定相关部门对基建工程的质量监督和检查的要求,包括抽查、抽样检测等。
以上只是一些常见的基建质量管理规定内容,具体规定会根据国家或地区的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调整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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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工程项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建工程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基建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基建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维修改造等。
第三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工程合法合规。
(二)科学决策:坚持科学规划、合理设计、精心施工、严格验收。
(三)注重效益: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四)强化监督: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项目法人应当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负责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移交。
第五条项目法人应设立项目管理机构,负责项目日常管理工作。
项目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职责:(一)制定项目管理制度,组织实施项目管理。
(二)负责项目招标、合同签订、施工监理、验收等工作。
(三)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四)监督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的履约情况。
(五)及时报告项目进展情况,确保项目按期完成。
第六条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负责项目监理工作。
项目监理机构应具备以下职责:(一)制定监理方案,组织实施监理工作。
(二)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三)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
(四)及时报告项目监理情况,确保项目按期完成。
第三章工程设计、施工与监理第七条工程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合同约定进行设计,确保设计质量。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规范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按照监理规范和合同约定进行监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
第十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四章工程投资与财务管理第十一条基建工程项目投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确保投资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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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管理规定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LINDA on December 15, 2012.
某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基建项目管理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目的及适用范围
1.本办法旨在明确各部门在基建项目预算、立项、实施过程中的职责,加强
对基建项目建设的规范管理,提高项目质量和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地区的各级单位。
第二章定义
3.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房屋建筑,房屋防水、供热、供冷、装修、电气管线、
给排水管道的安装维修等。
第三章原则
4.在制订基建项目计划时,要进行充分论证,本着节约的原则,尽可能地减
少基建项目数量和预算额度。
5.在遇到水电气等紧急维修时,要快速高效地进行项目实施,以满足日常运
营正常开展的需要。
6.在进行基建项目评标时,应兼顾成本和质量的要求,中标的施工单位者应
是技术实力强、信誉好的公司。
第四章部门职责和权限
7.分公司
7.1作为基建项目的需求单位
7.1.1分公司行政管理部负责在分公司年度预算中,提交关于分
公司的基建项目计划
7.1.2分公司行政管理部负责提交分公司基建项目立项申请
7.1.3分公司行政管理部参与基建项目的验收
7.2作为属地基建项目的管理单位
7.2.1分公司行政管理部负责对属地事业部基建项目计划进行初
审
7.2.2分公司行政管理部参与对属地事业部基建项目的评标
7.2.3负责签署属地基建项目合同
7.2.4分公司行政管理部参与对属地事业部基建项目的验收
8.事业部
8.1作为基建项目的需求单位
8.1.1事业部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在事业部年度预算中,提交关于
事业部的基建项目计划
8.1.2事业部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提交事业部基建项目立项申请
8.1.3事业部行政管理部门参与基建项目的验收
8.2综合事业部作为基建的实施单位
8.2.1负责组织基建项目的招标、评标、监督实施、组织验收
等。
9.职能部门
9.1行政管理部作为总部机关基建项目的需求单位
9.1.1负责在总部机关的年度预算中,提交基建项目计划
9.1.2负责提交总部机关的基建项目立项申请
9.1.3参与总部机关基建项目的验收
9.2行政管理部作为燕郊地区基建项目的管理单位
9.2.1负责对事业部燕郊地区基建项目计划进行初审
9.2.2参与燕郊地区基建项目的评标
9.2.3参与燕郊地区基建项目的验收
9.3物资装备部作为燕郊地区基建项目合同的管理单位
9.3.1参与燕郊地区基建项目的评标
9.3.2负责签署燕郊地区基建项目合同
9.3.3参与燕郊地区基建项目的验收
第五章工作流程
10.正常情况下,一个基建项目需在年初的年度预算中得到批准,实施前获得
立项通过后,方可交由综合事业部开始实施。
计划外的基建项目,可以直接进入立项审批流程。
11.基建预算审批流程
11.1燕郊地区
11.1.1事业部提交年度基建计划,到总部行政管理部进行初审通
过后,提交计划资金部进行审批,通过后,事业部基建计划获得
批准
11.1.2行政管理部提交机关年度基建计划,到计划资金部进行审
批,通过后,机关的基建计划获得批准
11.2非燕郊地区
11.2.1分公司提交年度基建计划,到总部行政管理部进行初审通
过后,提交总部计划资金部进行审批,通过后,分公司基建计划
获得批准
11.2.2事业部提交年度基建计划,到分公司行政管理部进行初审
通过后,提交计划资金部进行审批,通过后,事业部基建计划获
得批准
11.2.3事业部基地的年度基建计划,得到事业部的批准后,送属
地分公司行政管理部进行初审,通过后方可汇总到事业部的年度
基建计划
12.基建立项审批流程
12.1需要立项的单位填写《某油田服务有限公司项目立项审批表》,报总
部行政管理部
12.2通过后,报计划资金部进行预算审核
12.3通过后,报分管领导进行审批
12.4如果预算超过100万人民币,还需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13.基建项目的实施流程
13.1燕郊地区
13.1.1需求单位将批准后的《某油田服务有限公司项目立项审批
表》送交综合事业部
13.1.2综合事业部负责招标或供应商提名
13.1.3综合事业部负责组织行政管理部、物资装备部进行评标,
确定基建项目施工单位、施工价格、工期等合同内容
13.1.4物资装备部签署合同
13.1.5综合事业部负责组织施工,并监督
13.1.6工程结束后,综合事业部负责组织行政管理部、物资装备
部、需求单位进行验收
13.1.7验收不合格,综合事业部负责监督施工单位进行整改;验
收合格,综合事业部在验收报告上签字,交付需求单位使用13.2非燕郊地区
13.2.1需求单位将批准后的《某油田服务有限公司项目立项审批
表》送交综合事业部属地分部。
综合事业部在属地没有分部的地
区,由分公司代为执行
13.2.2综合事业部分部负责招标或供应商提名
13.2.3综合事业部分部负责组织分公司行政管理部进行评标,确
定基建项目施工单位、施工价格、工期等合同内容
13.2.4分公司签署合同
13.2.5综合事业部分部负责组织施工,并监督
13.2.6工程结束后,综合事业部分部负责组织分公司行政管理部
门、需求单位进行验收
13.2.7验收不合格,综合事业部分部负责监督施工单位进行整
改;验收合格,综合事业部分部在验收报告上签字,交付需求单
位使用
本规定由行政管理部制定,行政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