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暂行)(电网基建[2005]56号)
国家电网公司招投标工作管理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招投标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一强三优”现代公司,落实“三抓一创”的工作思路,加强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的招投标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系统招投标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系统招投标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平等竞争的市场秩序。
第三条按照集约化管理、规范化运作的要求,公司系统的招投标工作实行统一归口管理、集中规模招标,建立和完善招标工作机制、法律保障机制和监督机制。
第四条公司系统招投标工作坚持以合理的价格选择安全可靠的产品和优质的服务,保障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为建设坚强电网服务。
第五条设备、材料招标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公司有关技术标准,贯彻成熟、可靠、先进、经济、适用的原则,在保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优先选择节能降耗的产品。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直属单位、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控股公司、代管单位等进行的招投标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公司招投标管理中心是公司系统招投标工作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按照统一规范管理、集中规模招标、分级组织实施的原则,对公司系统的招投标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比。
第八条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网省公司)设立招投标统一归口管理部门,接受公司招投标管理中心的统一领导,对本单位的基建、生产、经营、大宗办公用品(工器具)等所有项目的招投标工作进行统一归口管理。
第九条建立健全招标工作管理组织机构,按照招标、评标、定标三分离的原则,明确招标领导小组、招标管理部门、招标工作组在招标活动中的工作职责,为招标活动提供组织保障。
第三章招标范围第十条招标范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公司系统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一条在公司系统内全面推行集中规模招标,建立公司和网省公司两级集中规模招标工作体系。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关于电力建设工程招标单位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关于电力建设工程招标单位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电力公司•【公布日期】1998.07.17•【文号】国电建[1998]299号•【施行日期】1998.07.1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关于电力建设工程招标单位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电建[1998]299号1998年7月17日)各电力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华能集团、华能国际、电网公司,南电联,电规总院,各直属设计院,成套公司,物资公司,上海电建局,西北电建公司,超高压公司: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内的电力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逐步完善电力建设工程招标管理体系,在原电力工业部颁发的七个招投标程序及合同条件范本以及电力建设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印发《国家电力公司关于电力建设工程招标单位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请各单位依照执行。
本补充规定明确了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内各级招标管理机构及其职责,进一步重申了项目法人在项目招标过程中的主体地位,以及电力建设工程招标单位的条件,确定了当项目法人不具备招标条件而须委托中介机构及其它有关单位进行招标代理时选择中介机构及其它有关单位的方式、范围、资质及条件等。
本补充规定既是对七个范本的重要补充,也是完善电力建设招标单位管理的重要内容。
在电力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设备成套、监理、大件运输、大宗材料采购招标过程中,各项目法人要按本规定严格掌握招标单位的条件,择优选择符合资质及条件要求的中介机构及其它有关单位。
各电力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等都要尊重项目法人的合法权益,要确保招投标工作公开、公正、公平、科学、合理地进行。
各有关单位接到本补充规定后,要尽快建立相应的招标管理机构,并将管理机构设置情况报国家电力公司工程建设局备案附件:国家电力公司关于电力建设工程招标单位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附件:国家电力公司关于电力建设工程招标单位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完善电力建设工程招标管理体系,规范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电力建设市场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原电力工业部颁发的有关电力建设招投标规定、办法等文件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程设备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程设备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电力设施【发文字号】电计[1997]23号【发布部门】电力工业部(已变更)【发布日期】1997.01.22【实施日期】1997.01.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程设备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1997年1月22日电计[1997]23号)为加强发电设备选择、采购、生产、监造等的全过程管理,保证电力工程设备采购工作质量和投资效益,部制定了《电力工程设备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电力项目设备招标投标工作,必须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本办法。
电力部过去已颁布的有关规定和实施细则与本办法相抵触时,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电力工程设备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电力工程设备招标投标暂行办法(国内招标投标部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电力工程设备供应市场秩序,规范竞争和交易行为,保障招标投标参加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电力工程设备采购工作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电力行业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标投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电力工业部对电力行业的电力工程设备招标投标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基本建设工程和技术改造工程使用的电力生产、输送、供应所需的设备。
第二章招标范围与方式第五条电力工程所需的合同估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除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必须进行招标。
因国内质量不过关或供不应求且经初设审查批准需要进行的国际设备、材料采购,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也必须进行招标。
其中国家电力公司控股的项目由电力工业部成套设备局(简称成套局,下同)根据《关于加强电力项目应急补缺进口设备管理规定》统一组织进行。
第六条合同估价应是单项合同的标的价格和为采购该标所支付的一切形式的酬金和其他直接支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以上规定确定合同估价,不得为了回避招标将同类采购项目化大为小。
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招标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修订)
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招标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修订)【法规类别】电力工业管理【发布部门】国家电网公司【发布日期】2005.03.30【实施日期】2005.03.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招标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建管局:公司系统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国网建设公司,国网运行公司,电通中心,信息中心,安能公司,中国电力技术进出口公司,河南国网宝泉抽水蓄能有限公司,四川白马循环流化床示范电站有限公司:为贯彻公司建设“一强三优”现代公司的目标和“三抓一创”的工作思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结合公司机构调整的实际情况,公司对印发的《国家电网公司招标活动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办[2004]59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国家电网公司招标活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11月22日印发的《国家电网公司招标活动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办[2004]598号)同时废止。
二○○五年三月三十日附件:国家电网公司招标活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招标活动,加强招标活动管理,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以下各单位:(一)公司总部;(二)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及其下属单位;(三)公司控股的各单位;(四)公司直属的其他企事业单位;(五)受有关单位委托,由公司系统管理的单位、工程项目等;公司参股单位的招标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招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电网公司的有关规定,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招标实行集约化管理。
第五条公司的工程建设承包和物资采购、大宗办公用品和各类管理软件等采购,按照管辖范围实行集中招标(管辖范围另行划定),以尽最大可能发挥规模采购效益。
电力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暂行)
电力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及合同的管理,规范电力建设市场秩序和交易行为,保证公平竞争,维护招标、投标及合同当事各方的合法权益,针对电力建设行业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境内以内资为主的电力工程(火电、送变电)招标和投标。
全外资或以外资为主的项目应积极创造条件进行招标投标。
火电单机300MW及以上、送变电330kV及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逐步进行招、投标。
其它项目的招、投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国家电力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不宜招标的工程项目除外。
第三条电力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必须贯彻公正、等价有偿、协商一致、讲求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当事双方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的法律保护和约束。
电力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必须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招标必须由具备招标资格的单位承担,招标单位的资格条件为:(一)必须是依法成立的法人组织,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必须具有电力部或其授权认证单位核发的招标资质证书。
建设单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者可以自行招标,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者,必须通过委托协议委托具有招标资质的单位组织招标,委托不受地区限制。
第六条工程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才可申请招标:(一)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设计深度能满足施工招标要求;(二)主要设备、建设资金到位计划已分别落实;(三)建设场地已经落实。
第七条招标方式。
原则上采用邀请招标。
也可采用公开招标或议标。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时,每个标被邀请的投标单位一般不应少于3家。
第八条邀请招标程序(一)向招标主管部门提出招标申请;(二)编制绍标文件;(三)择优选择投标单位,发出招标邀请函;(四)将招标文件及标底报请招标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五)发售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六)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召开标前会议,进行答疑。
(七)组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八)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
供电公司招标条例(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供电公司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招标投标效率,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供电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招标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供电公司所有招标投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货物、服务、采购等招标投标项目。
第三条供电公司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原则:招标信息应当公开透明,确保所有潜在投标人能够平等获取信息。
(二)公平原则:所有投标人应当享有平等的参与机会,不得歧视任何投标人。
(三)公正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法进行,确保评标过程客观、公正。
(四)诚实信用原则: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招标范围与方式第四条供电公司招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电力工程建设项目;(二)电力设备、材料采购;(三)电力服务采购;(四)电力信息化建设与运维;(五)其他与供电业务相关的工程、货物、服务采购。
第五条供电公司招标方式分为以下几种:(一)公开招标:适用于招标范围较大、社会关注度高、投标人数较多的项目。
(二)邀请招标:适用于招标范围较小、专业性强、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项目。
(三)竞争性谈判:适用于招标范围较小、技术要求复杂、市场供应不足的项目。
(四)单一来源采购:适用于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项目。
第三章招标程序第六条招标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招标项目已经依法立项、审批或者核准;(二)招标项目的技术、经济、财务等条件明确;(三)招标文件已经编制完毕;(四)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第七条招标程序如下:(一)招标公告:招标人应当通过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名称、范围、投标资格要求、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截止时间等。
(二)招标文件发售:招标人应当向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具体要求、评标标准、投标文件编制要求等。
国家电网公司招投标工作管理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招投标工作管理规定国家电网公司招投标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一强三优”现代公司,落实“三抓一创”的工作思路,加强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的招投标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系统招投标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系统招投标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平等竞争的市场秩序。
第三条按照集约化管理、规范化运作的要求,公司系统的招投标工作实行统一归口管理、集中规模招标,建立和完善招标工作机制、法律保障机制和监督机制。
第四条公司系统招投标工作坚持以合理的价格选择安全可靠的产品和优质的服务,保障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为建设坚强电网服务。
第五条设备、材料招标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公司有关技术标准,贯彻成熟、可靠、先进、经济、适用的原则,在保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优先选择节能降耗的产品。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直属单位、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控股公司、代管单位等进行的招投标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公司招投标管理中心是公司系统招投标工作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按照统一规范管理、集中规模招标、分级组织实施的原则,对公司系统的招投标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比。
第八条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网省公司)设立招投标统一归口管理部门,接受公司招投标管理中心的统一领导,对本单位的基建、生产、经营、大宗办公用品(工器具)等所有项目的招投标工作进行统一归口管理。
第九条建立健全招标工作管理组织机构,按照招标、评标、定标三分离的原则,明确招标领导小组、招标管理部门、招标工作组在招标活动中的工作职责,为招标活动提供组织保障。
第三章招标范围第十条招标范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公司系统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办法-24页文档资料
附件: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招标工作管理,规范招标采购活动,有效降低采购成本,提高招标工作效率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投资的发电工程、综合产业工程、生产检修改造项目等招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集团公司系统招标工作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集团公司、分(子)公司、项目公司三级管理。
第五条招标活动必须接受上级和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六条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招委会”)全面负责集团公司招标工作。
招委会主任由公司领导担任,成员由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办公厅、计划发展部、财务管理部、安全生产部、工程建设部、企业管理与法律事务部、综合产业部、审计部、监察部主要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1.领导、协调集团公司系统招标工作;2.审议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基本制度,并提交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定;3.审批集团公司负责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4.研究决定集团公司招标工作的重大事项。
发电工程主机设备(水电总装机25万千瓦及以上工程主机设备)和标的额5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重大项目的招标结果由招委会提出中标候选人推荐意见,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第七条招标中心是集团公司招标工作归口管理机构,履行集团公司招委会办公室职能,主要职责是:1.负责集团公司系统招标活动归口管理工作;2.对分(子公)司、项目公司招标活动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3.组织制订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制度;4.组织编制集团公司招标文件范本和评标程序文件;5.审批集团公司负责招标项目的招标原则、招标方案;6.下达集团公司系统各招标项目的招标计划;7.组织集团公司负责招标项目的招标评标工作;8.组织审核、报送集团公司招委会审议的相关资料,负责向集团公司招委会汇报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根据招委会定标决议,批复招标结果;9.负责组建各类供应商评估体系,建立集团公司各类招标项目的市场准入机制;10.负责集团公司招委会的日常工作。
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大型设备运输招标投标管理
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大型设备运输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公路运输【发文字号】电建[1997]343号【失效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部门】电力工业部(已变更)【发布日期】1997.06.13【实施日期】1997.06.1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大型设备运输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1997年6月13日电建[1997]343号)为进一步规范电力建设市场和企业行为,加强发送变电大型设备物资运输的管理,保证电力建设工期,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电力工程大型设备运输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暂行),现予颁发,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部。
附件:《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大型设备运输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暂行)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大型设备运输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力生产建设项目所需设备的运输招标投标及运输合同的管理,保证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确保电力工程大型设备运输安全、可靠,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工程大型设备运输招标投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信用的原则,不受地区、行业、部门的限制。
第三条招标方式可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三种。
第四条电力工业部对电力系统的电力工程大型设备运输招标投标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工程(含进口)超级、超限、超重的大型设备运输业务(成套设备及物资的运输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招标投标参加人第一节招标人第六条招标人是指采用招标方式对大型设备委托运输的工程项目法人。
第七条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组织招标:(一)项目单位具备法人资格;(二)运输的设备已明确,运输所需的资金已落实;(三)达到招标运输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招标人享有下列权利:(一)组织招标;(二)要求投标人提供有关运输资质情况的资料;(三)根据评标小组推荐的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电力工程招标管理办法(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力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进行的电力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包括电力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监理等。
第三条电力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电力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电力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地方电力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条件第五条电力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已经依法立项,并取得相应的批准文件;(二)项目资金来源明确,资金落实;(三)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等前期工作已经完成或者基本完成;(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电力工程招标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国家能源发展战略和能源结构优化要求。
第七条电力工程招标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环保、安全、质量、技术等标准。
第八条电力工程招标项目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第三章招标方式第九条电力工程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电力工程招标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二)涉及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三)涉及国家战略资源开发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以下情形之一的电力工程招标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一)技术复杂、专业性强,且公开招标难以选择合适投标人的;(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邀请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招标程序第十二条电力工程招标程序包括:(一)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二)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三)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四)开标、评标和定标;(五)合同签订。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须知、合同条款、技术规格、工程量清单、资格审查办法、评标办法等。
电力工程投标管理办法
电力工程投标管理办法一、前言电力工程投标是指电力行业中各类工程项目的招标和投标过程。
为了保证投标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减少投标过程中的不合理竞争和不良行为,制定电力工程投标管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从投标主体的资格要求、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投标评审的程序要求等方面来详细介绍电力工程投标管理办法。
二、投标主体的资格要求1. 投标人资格的认定投标人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需具备承担电力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采购等相关资质,并已取得相应的电力工程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2. 投标人的信誉和业绩投标人应具备良好的信誉和较高的业绩,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质量和要求完成工程项目,并提供相应的业绩证明文件。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1. 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文件应包括投标报名表、技术方案、报价单、经济及商务标其中,技术方案应包括工程建设的总体规划、施工方案、质量管理计划等内容。
2. 技术方案的撰写技术方案应详细说明工程建设的总体规划和设计思路,包括施工的工期、施工机具及材料的选择、施工工艺流程等。
同时,还需说明对工程质量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以及相应的监督和控制措施。
3. 报价单的填写投标人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要求编制详细的报价单,包括工程造价的明细以及其他可能发生的费用。
报价单应真实、合理、透明,遵循市场价格和成本规律。
四、投标评审的程序要求1. 投标评审委员会的组成投标评审委员会由项目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方代表组成,应具备独立性和公正性。
评审委员会应由不同单位的代表共同参与,确保评审结果公正、合理。
2. 投标文件的评审标准评审标准应包括技术方案的可行性、合理性,报价的合理性和市场竞争力,投标人的资质和信誉等方面。
投标文件中的每一项评审标准都应有详细的评审指标和评分标准。
3. 投标文件的评审程序评审委员会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对每个评审标准进行分别评分,并形成评审结果报告。
国家电网公司招投标法规
《国家电网公司招标活动管理办法》(2005年3月10日起实施) 2006-12-07
绩效考核
招聘信息
表彰奖励
人力资源 工运信息
三公调度信息栏
市场交易信息
电力交易联络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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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用电事项
节约用电常识
服务承诺
2007-08-09
《国家电网公司集中规模招标主要设备监造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3月15日起实施)
2007-08-09
国网公司《关于加强招标计划管理及做好2008年设备、材料集中规模招标计划工作的通知》
2007-12-10
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公司总部集中规模招标评标专家守则(试行)的通知》 2007-09-10
2007-07-11
《国家电网公司构建两级招标管理体系实施意见(试行)》(2006年12月20日起实施)
2007-07-11
《国家电网公司集中规模招标实施细则》(2005年7月8日起实施) 2007-07-11
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暂行)
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暂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电网公司•【公布日期】2005.01.27•【文号】国家电网基建[2005]56号•【施行日期】2005.01.2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暂行)(2005年1月27日国家电网公司国家电网基建[2005]5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电网公司对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管理规定,及《国家电网公司招标活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必须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技术、管理、信誉、业绩、履约能力、合理报价等条件进行竞争。
第三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是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
招标活动中不得以地区、行业为由限制潜在投标人,也不受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总部及其所属的区域电网公司、省(市、区)电力公司为主要出资人或全额出资人的新建、扩建工程项目,及接受委托管理的新建工程项目。
第五条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计和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或项目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并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根据电网运行与电力工程的具体情况,变电站(包括换流站)的间隔扩建工程,可分别与原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议标;对于220千伏及以下的输变电工程,允许在工程所在的本区域或省范围内进行公开招标;对于100公里以内的500千伏(含330千伏)输电线路工程允许在本区域范围内进行公开招标。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包括建设工程项目中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设备和物资采购及大件运输等的招标。
电力工程施工招标招投标管理规定(暂行)
电力工程施工招标招投标管理规定(暂行) 电力工程施工招标招投标管理规定(暂行)第1章总则第1条为规范电力工程施工招标招投标活动,加强对施工承包商的管理,提高施工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电力工程施工行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合用于电力工程招标招投标活动及电力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管理。
第3条电力工程施工招标招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注重风险控制,促进工程建设质量和经济效益的提升。
第4条施工承包商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质等条件,遵守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承诺履行施工合同及提供质量保证。
第2章招标投标管理第5条招标投标应当通过公告发布、现场递交等形式进行,并保证所有潜在投标人都可以平等获取招标文件和相关信息。
第6条电力工程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项目概况、工程量清单、技术要求、合同条款等内容。
第7条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技术方案、价格标明、承诺书等内容。
第8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公开评标结果。
第9条招标人应当与中标承包商签订合同,并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资金支付、工程监理等管理活动。
第3章施工管理第10条施工承包商应当制定合理的施工计划,对施工过程中浮现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保证工程进度和质量。
第11条施工承包商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工程质量检查标准,并在施工过程中坚持质量放在第一位,确保施工质量符合相关要求。
第12条施工承包商应当保证现场安全,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员工培训,从源头上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4章监督检查第13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力工程施工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14条施工承包商应当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主动接受监管,提供相关材料和工程信息。
第15条如果发现施工承包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赋予处理,直至吊销执照、追究法律责任等。
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暂行)(电网基建[2005]56号)
国家电网公司文件国家电网基建[2005]56号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电网公司对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管理规定,及《国家电网公司招标活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必须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技术、管理、信誉、业绩、履约能力、合理报价等条件进行竞争。
第三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是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
招标活动中不得以地区、行业为由限制潜在投标人,也不受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总部及其所属的区域电网公司、省(市、区)电力公司为主要出资人或全额出资人的新建、扩建工程项目,及接受委托管理的新建工程项目。
第五条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计和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或项目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并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根据电网运行与电力工程的具体情况,变电站(包括换流站)的间隔扩建工程,可分别与原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议标;对于220千伏及以下的输变电工程,允许在工程所在的本区域或省范围内进行公开招标;对于100公里以内的500千伏(含330千伏)输电线路工程允许在本区域范围内进行公开招标。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包括建设工程项目中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设备和物资采购及大件运输等的招标。
第七条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实行统一集中招标,分级管理。
国家电网公司全面负责公司系统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管理。
公司总部负责直流工程、330千伏及以上交流工程(包括技术改造)主要设备和材料、公司系统电源工程和总部大宗行政办公等设备和物资的集中规模招标,具体规模范围另行通知。
电力公司招标工程管理办法(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力公司招标工程管理,提高招标工程质量和效益,保障招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公司所有招标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改造等工程。
第三条招标工程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诚信、守法、规范原则;(三)科学、合理、高效原则;(四)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原则。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方式第四条电力公司招标工程范围包括:(一)电力设施建设、改造、维修工程;(二)电力设备采购、租赁、维修工程;(三)电力信息化工程;(四)电力技术服务、咨询、培训等。
第五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三种:(一)公开招标:适用于工程规模较大、技术要求较高、市场竞争较为充分的工程;(二)邀请招标:适用于工程规模较小、技术要求较低、市场竞争力不强的工程;(三)竞争性谈判:适用于特殊技术要求、保密要求或紧急情况下的工程。
第三章招标条件第六条招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备招标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管理能力;(三)具有招标工程所需的相关资质证书;(四)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七条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备招标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管理能力;(三)具有招标工程所需的相关资质证书;(四)无不良信用记录;(五)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招标文件第八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二)投标人须知;(三)招标工程的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四)投标报价要求及评标标准;(五)合同主要条款;(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当由招标人编制,并经招标人内部审核批准。
第五章招标程序第十条招标程序分为以下阶段:(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发布;(二)潜在投标人报名;(三)招标文件发放;(四)投标文件递交;(五)开标、评标和定标;(六)合同签订。
《电力工程设备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电力工程设备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电力工程设备供应市场秩序,规范竞争和交易行为,保障招标投标参加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电力工程设备采购工作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电力行业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标投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电力工业部对电力行业的电力工程设备招标投标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基本建设工程和技术改造工程使用的电力生产、输送、供应所需的设备。
第二章招标范围与方式第五条电力工程所需的合同估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除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必须进行招标。
因国内质量不过关或供不应求且经初设审查批准需要进行的国际设备、材料采购,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也必须进行招标。
其中国家电力公司控股的项目由电力工业部成套设备局(简称成套局,下同)根据《关于加强电力项目应急补缺进口设备管理规定》统一组织进行。
第六条合同估价应是单项合同的标的价格和为采购该标所支付的一切形式的酬金和其他直接支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以上规定确定合同估价,不得为了回避招标将同类采购项目化大为小。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可不实行招标:(一)国家及电力工业部规定的不适宜招标的设备;(二)只有一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三)不可预见且非招标人过失引起的紧急情况所需要的;(四)没有引起有效竞争或者对招标文件未做实质性响应而导致废除所有投标,经电力工业部批准的;(五)国家法律、法规和电力工业部规定的其他情况。
根据(二)、(三)项条件不实行招标的采购,应由项目法人报送电力工业部备案。
第八条招标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三种方式。
采用议标方式进行的主机和主要辅助设备的采购,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电力工业部审查同意:(一)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二)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费用与拟招标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第九条电力工程设备选择要根据国家产品系列进行选型,应选用已生产和定型的成熟产品。
电力工程设备招投标管理办法全文
电力工程设备招投标管理办法全文电力工程设备招投标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力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所需设备的管理,规范电力建设设备市场秩序和交易行为,保证公平竞争,确保设备质量,控制工程造价,保证按时交货,缩短建设工期,提高服务质量和项目经济效益,维护招、投标及合同当事方的合法权益,针对电力行业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火电项目单机容量在300MW及以上,水电项目单机容量在100MW或转轮直径5.5m以上的机组,输变电项目电压等级在330KV及以上的国内、外设备必须实行招标。
国家认定的不宜招标的项目除外。
其他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招标方式招标可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三种方式。
第四条电力设备招、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必须贯彻公平公正、平等互利、讲求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招、投标双方应贯彻国家有关法规、依法进行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招标条件1.主机设备招标应在项目获得国家计委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并在部报出可研报告后进行。
大型辅机设备招标应在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并列入国家预备开工项目后进行。
2.国内主机设备的招标需报电力部批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还须经开发银行同意后,开展招标工作。
3.世行、亚行和日本海外协力基金项目设备招标需有外经贸部批准的具有招标资质的窗口公司参加。
4.招标单位必须取得正式法人资格,资金落实并可以进行正常的资金支付结算。
5.招标文件必须经项目法人审查批准。
6.不具备上述2~3条条件者,必须通过委托具有招标资质的单位组织招标,委托不受地区限制。
第七条不论采用何种招标方式,投标单位应在三家以上。
第八条招标程序1.招标单位应成立招村领导小组。
2.编制项目招标文件并由项目法人批准。
3.发出招标公告(通知)。
4.对投标者进行资质审查。
5.出售招标文件。
6.成立专家评标小组。
7.组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
8.签订设备供货合同。
第九条关于招标公告(通知)需明确的几个问题1.国际公开招标的招标文件经审定后,招标者必须在全国性的报刊上刊登招标公告。
电力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三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五条 招标办公室应制定出开标、评标、定标的具体细则和各类人员的工作纪律,报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设计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投标须知;(二)工程规范、技术条件及有关图纸;(三)合同条件及有关合同文书的格式;(四)对投标文件的要求;(五)评标办法。
第十九条 设计招标文件发售之前,应将招标文件报电力行业设计招标管理机构核备。电力行业设计招标管理机构认为有违反本规定的,有权要求招标单位作出修改。
第四十一条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贷款方对招投标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外商独资或外商控股的电力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电力部以电建〔1995〕511号文颁发的《电力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暂行)同时废止。其他有关电力工程设计招投标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时,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设计招标的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
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应同时在一家以上的全国性报刊上刊登招标通告,邀请所有符合资格要求的设计单位参加投标;邀请招标,应向符合资格要求的若干家设计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三家。议标主要是通过一对一协商谈判方式确定中标单位。参加议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两家。
第十条 实行设计招标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的上一阶段的前期(设计)成果已通过审查,并具有必须的基础资料;(二)可行性研究阶段招标的项目已列入国家电力建设中长期计划,项目建议书已报国家计委;(三)初步设计阶段招标的项目已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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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文件国家电网基建[2005]56号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电网公司对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管理规定,及《国家电网公司招标活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必须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技术、管理、信誉、业绩、履约能力、合理报价等条件进行竞争。
第三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是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
招标活动中不得以地区、行业为由限制潜在投标人,也不受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总部及其所属的区域电网公司、省(市、区)电力公司为主要出资人或全额出资人的新建、扩建工程项目,及接受委托管理的新建工程项目。
第五条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计和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或项目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并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根据电网运行与电力工程的具体情况,变电站(包括换流站)的间隔扩建工程,可分别与原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议标;对于220千伏及以下的输变电工程,允许在工程所在的本区域或省范围内进行公开招标;对于100公里以内的500千伏(含330千伏)输电线路工程允许在本区域范围内进行公开招标。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包括建设工程项目中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设备和物资采购及大件运输等的招标。
第七条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实行统一集中招标,分级管理。
国家电网公司全面负责公司系统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管理。
公司总部负责直流工程、330千伏及以上交流工程(包括技术改造)主要设备和材料、公司系统电源工程和总部大宗行政办公等设备和物资的集中规模招标,具体规模范围另行通知。
国家电网公司所属区域电网公司、省(市、区)电力公司投资或控股建设的工程项目的招标,除公司总部集中规模招标的设备和材料外,分别由各区域电网公司、省(市、区)电力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220KV及以上送变电工程及其它电源工程,其招标结果须报公司总部招投标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章招标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八条国家电网公司成立招标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建设工程招标工作的领导、组织和监督。
各区域电网公司、省(市、区)电力公司要成立相应的招标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具体负责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的管理和实施工作,并接受国家电网公司的领导和监督。
第九条国家电网公司成立招标领导小组,由国家电网公司领导任组长,办公厅、监察局、经济法律部、发展策划部、财务部、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部、基建部、建设运行部、国调中心、国际合作部等有关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组成,其职责是:(一) 指导、监督国家电网公司系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政策;(二) 研究决定国家电网公司招标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部(招投标管理中心)是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同时是公司招标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
其职责是:(一) 依据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国家电网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建设工程招标的管理规定和办法;(二) 监督、检查公司系统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开展情况,对建设工程的招标活动进行归口管理;(三) 组建并管理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工程项目评标专家库;(四) 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负责各区域电网公司、省(市、区)电力公司有关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的备案工作;(五) 受理国家电网公司系统招、投标争议;(六)具体组织公司系统建设工程的主要设备、材料的集中规模招标工作。
集中规模招标实施办法由公司另行制定。
(七) 负责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工程招标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十一条各区域电网公司、省(市、区)电力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及其招投标管理机构由各区域电网公司、省(市、区)电力公司自行组织成立,其职责是:(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国家电网公司有关招标管理规定;(二) 监督、检查区域电网公司、省(市、区)电力公司所属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开展情况,对建设工程的招标活动进行归口管理;(三) 向国家电网公司报送有关集中规模招标的设备和材料的采购计划表、技术规范书及其它要求报送的文件,安排代表参加集中规模招标的具体组织工作;(四) 负责组织编制、审定所属工程项目中,除集中规模招标设备和材料外的其它招标有关文件,批准成立工程项目评标委员会,组织招标、开标、评标和定标等工作;(五) 按第七条规定向国家电网公司报送有关备案材料。
第三章招标第十二条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工程的招标根据第五条和第七条所确定的招标范围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招标人可以自行组织招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省级及以上资质管理部门认定的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承办招标具体工作。
招标代理机构收取的招标代理费、招标文件售价应严格按国家发改委有关文件执行。
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要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且必须符合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的工作程序。
组织招标工作的费用应从项目管理费用中支出,招标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投标人收取服务费。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招标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要按原国家计委发布的《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及《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媒介的通知》在规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省(部)级、国家级重点工程项目,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但应按项目审批权限报请相应的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批,且获得批准。
第十四条工程标段、标包划分应本着有利于工程建设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有利于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和工期的原则进行。
可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整体招标,也可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实施阶段,分标段、分阶段进行招标,但不得将招标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或规避招标。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
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得少于2 0天。
招标人如需对已出售的招标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或者局部修正时,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1 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项目设有标底的,标底编制应符合国家、省(市、区)或行业规定的有关标准定额及规范,根据设计图纸以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并合理考虑造价、质量和工期因素。
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标底必须严格保密,在开标前不得泄露。
第十七条除实行经销商(或代理商)制的产品外,国家电网公司系统所属的建设工程不接受代理投标。
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 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相应的资质等级或资格、业绩要求,并符合招标文件的具体要求;(二) 具有全面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技术、管理、经验、信誉、资金、装备等方面的要求;(三) 考核期内没有发生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四) 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不良记录;(五) 财务状况良好。
第十八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按时参加招标人主持召开的标前会、勘察现场,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第十九条投标文件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印章;投标文件应由投标人密封,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送达招标人。
第二十条招标人对投标人按时送达并符合密封要求的投标文件,应签收,并妥善保存。
投标人如需撤回或者修改投标文件,应以正式函件提出并做出说明。
修改投标文件的函件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形式要求、密封方式、送达时间,适用对投标文件的规定。
招标人不得接受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及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时间、地点递交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应对投标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投标人不得互相串通投标、不得采取贿赂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招标人及投标人不得妨碍、干预、阻止潜在的投标人投标。
(一)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1)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2)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3) 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4) 投标人妨碍、阻止其他潜在的投标人投标;(5) 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二)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视为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1)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2) 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3) 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报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4) 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5) 招标人妨碍、干预、阻止潜在的投标人投标;(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四章开标、评标第二十二条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地点应是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不得随意变更。
招标人应按规定邀请有关部门、单位参加开标会议。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应参加开标会议。
第二十三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开标工作人员一般由主持人、监标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组成,上述人员应对开标工作负责。
第二十四条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有标底的项目应在开标时公布标底。
开标记录包括以下内容:(一) 招标项目名称;(二) 开标时间、地点;(三) 参加开标的单位和人员;(四) 投标文件密封情况;(五) 投标人名称和投标报价;(六) 设有标底的招标项目的标底;(七) 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评标工作应符合国家计委等7部委2 0 0 1年联合颁布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1 2号令)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评标专家组成。
评标委员会的人数是5人及以上的奇数。
聘请专家人数至少占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所聘请的评标专家应从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或相应的区域电网公司、省(市、区)电力公司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相应专业的专家中选取。
评标专家,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选定。
第二十七条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由国家电网公司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建立,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隔2年调整一次,并重新发布。
各区域电网公司、省(市、区)电力公司的评标专家库,由各区域电网公司、省(市、区)电力公司负责组织建立、管理,报国家电网公司招标领导小组组织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