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关系及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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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论文

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论文

论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摘要: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各有其特点,两者不完全相同,在证据真实、合法、充分,法官素养高和有科学的诉讼法律制度的情况下,法律事实就能接近客观事实。

关键词:法律事实;客观事实;特点;接近诉讼法律坚持和强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这里的“事实”指以客观事实为依据的法律事实。

学生在学习法律基础的过程中,常常认为法律事实就是客观事实,把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等同起来。

本文试对诉讼案件中的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问题进行一点探讨,以帮助学生及法律学习者对这个问题有正确的了解和认识。

客观事实的含义及特点客观事实指原本发生的真实存在过的事实,即在人的意识之外,不依赖于人的主观性而存在的客观事件。

客观事实具有绝对性的特点,即客观事实是已经发生的、绝对存在的事实。

这种事实不论人们是否把它带入法律领域,法官是否认可它,它都是绝对存在的。

客观事实具有客观性的特点,即这种事实是不依赖于人们的主观认识而独立存在的,不论人们是否去认识或证明它,它都是客观存在的。

法律事实的含义及特点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即以法律调整范围为基础,用立法加以设定,通过执法、司法程序所认定的事实。

也指证据显示出来的事实,即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法官通过法定程序,按照证据规则,经过质证采信后,对案件事实所作的合理推断与认定的事实。

法律事实具有合法性的特点,即法律事实展示的载体和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即来源、形式、程序合法。

首先,法律事实必须符合法律规范中假定的情况,只有当这种假定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人们才有可能依据法律规范使法律关系得以产生、变更和消灭。

其次,法律事实的认定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审判程序规则、证据规则和法官心证(内心裁量)等规则。

还有,法律事实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如果事实没有对法律产生任何影响就不能称为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具有主观性的特点。

“‘法律事实’并不是自然而成的,而是人为造成的……它们是根据证据规则、法庭规则、判例汇编传统、辩护技巧、法官雄辩能力以及法律教育成规诸如此类的事实而构设出来的”[1]法律事实是对过去事实的认定,是法官依照论法律规则,对当事人及第三人等提出的证据进行推断,构造出的人工世界,这种再现性的认识事实,受到诉讼双方当事人对客观事实的主观性影响,受到法官自身素质、证据等的主观性影响,如,在诉讼过程中,参与诉讼的各方当事人有时出于自己的利益,对外只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使得法律事实是法官以一定证据为基础而形成的主观感觉事实,这种事实带有人的主观性。

决定官司胜负的不是客观事实,而是法律事实

决定官司胜负的不是客观事实,而是法律事实

决定官司胜负的不是客观事实,而是法律事实在很多情况下,案件当事人一方信心满满,但最终的结果却是无奈败诉。

原因是没有弄清楚什么是客观事实、证据事实与法律事实,以及三者之间的关系,更不明白客观事实如何转化为证据事实,证据事实又是如何转化为法律事实。

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客观事实是指在时间和空间中存在的事物、现象和过程,它是一种本体意义上的范畴,无所谓对错之分,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具体说,所谓客观事实,就是原本发生在意识之外的,不依赖人们的主观意识而存在的现实事实,具有唯一性与不可更改性。

这种客观事实在社会生活中发生,如自然事实风雨雷电、电磁反应等,社会事实如游行罢工、旅游出行等等。

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法律事实包括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

法律事实必须符合法律规范逻辑结构中假定的情况,只有当这种假定的客观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人们才有可能依据法律规范使法律关系得以产生、变更和消灭。

如空难导致受害人与保险公司保险理赔法律关系,空难即为法律事实;结婚产生夫妻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结婚即为法律事实;出生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出生即为法律事实。

客观事实向法律事实转化客观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有两种途径:一是根据社会发展现状,相关机构通过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将某种或某类客观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一种是客观事实经过当事人搜集、整理,固定为证据事实,最后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后为法庭所采纳,客观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

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国农村中广泛存在事实婚姻现象,偏远地区许多农村男女青年根本就不履行婚姻登记手续。

后来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农村存在的关于事实婚姻的司法解释承认了历史上这种客观存在事实,于是这种客观事实才转化为法律事实,及承认了历史上事实婚姻的合法性。

这种转化是通过法律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形式实现的。

在这个司法解释之前的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而这之后,法律不再承认事实婚姻的合法性,一律以男女同居关系处理。

电大法学毕业论文:论诉讼中的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

电大法学毕业论文:论诉讼中的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

电大法学毕业论文:论诉讼中的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摘要:诉讼中的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是诉讼程序中最基本的要素,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判结果。

客观事实是指案件发生时客观存在的事实,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等;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定对案件的判定所必须的事实。

本文通过对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概念、区别以及诉讼中的运用进行分析,阐述了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对案件的重要性以及如何确定和证明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

最后,提出了完善法律事实认定制度、加强证据规则执行以及提高诉讼参与者的法律素养等建议,以促进司法公正和提高诉讼效率。

关键词:客观事实;法律事实;诉讼;认定;证明一、引言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是诉讼中不可或缺的要素,对于正确审判案件、维护司法公正至关重要。

客观事实是案件发生时的实际情况,而法律事实是法律规定对案件的判定所必需的事实。

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的辨析和运用是判断案件真伪和确定法律关系的基础和前提。

二、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概念与区别客观事实是指案件发生时客观存在的事实,是独立于参与诉讼方的主观意愿和认识的。

客观事实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等,这些事实是可以通过观察、实验等方式加以确定和证明的。

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定对案件的判定所必需的事实,也是诉讼中的核心要素。

法律事实需要根据法律规定的标准和要件加以确认,它的存在与否对案件的结果产生重要影响。

三、诉讼中的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运用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需要通过提供证据、质证等方式来证明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的存在。

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证据进行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的认定,是判断案件真伪和确定权利义务的依据。

在诉讼中,法官应当依法审查、确定客观事实,运用法律事实对案件进行分类、判断和适用法律。

四、确定和证明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方法确定和证明客观事实的方法主要包括调查取证、鉴定、质证等。

在诉讼中,法官应当依法充分搜集、审查和质证证据,确保客观事实的真实和法律事实的确切。

另外,当事人也应当积极配合法院的调查和举证,提供真实、准确的证据,促进案件的审理和判决。

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

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

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
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
《刑事诉讼法》第35条之规定:辩护⼈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被告⼈⽆罪或者罪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被告⼈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该法条明确了辩护⼈辩护责任的前提是根据事实和法律。

必须要注意所根据的“事实和法律”也就是所谓的法律事实,与法律事实相对应的客观事实。

法官与律师所依据的“事实”概念不⼀致。

法律规定:法官审理案件必须做到以事实为依据。

这就使得法官对客观事实的狂热追求。

然⽽在法律框架内的狂热也只能是追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最⼤限度统⼀。

法官所追求的法律事实应当以与客观事实最⼤程度⼀致为⽬的,追求法律事实的过程实质上是还原客观事实的过程。

然,辩护律师刑事辩护⽆论是客观事实抑或是法律事实均是律师提出嫌疑⼈、被告⼈⽆罪或者罪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根据。

论诉讼中的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法学毕业论文

论诉讼中的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法学毕业论文

论诉讼中的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姓名【内容摘要】在我国的诉讼过程中,我们长期呼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但在实际的诉讼过程中,代理律师与法官在认定事实上却存在者很大的分歧,极易发生争议,作者结合实际案例从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在运用中矛盾的产生、对二者的评析与二者的联系及我国诉讼中在证明活动上所认定的事实与法官判案所认定的事实来分析一下诉讼中的“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

【关键字】客观事实法律事实诉讼证据我国现行的诉讼法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以事实为根据,就是指司法机关审理一切案件,都只能以与案件有关的客观事实作为根据,不能以主观臆断作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但是真正在实践上,我们并非做到了“以事实为根据”,而是“以证据为根据”。

司法机关、人民法院办案时所认定的事实并不是自然发生的事实(就是我们所讲的客观事实),而是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依据法律规定来认定的事实(即法律中的事实)。

这种真实是一种法律拟制或推定的真实,可能接近于客观真实,但与客观事实便难免有所出入。

因而法院审理的案件不一定能够完全根据案件的客观真相进行判决,只能依据双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遵循一定的证据规则进行。

如在民事诉讼中,举出优势证据的一方为胜诉方。

而代理律师,他(她)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所以他(她)认定的事实是自然发生的事实(我们所谓的客观事实)。

这就形成了代理律师与法官在认定事实上存在着很大的分歧或发生争议。

一、“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在运用中矛盾的产生“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都是证明案件的“事实”,两者有着共同的目的,都是为了解决诉讼问题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都以追求绝对的客观事实为角度出发。

但在实际的诉讼过程中,两者却出现了矛盾与对立。

现在我们来看下面一个案例: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法官莫兆军审理李兆兴状告张坤石夫妇等4人借款1万元纠纷案。

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一)

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一)

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一)这两个概念在法律上很不一样。

客观事实是确实发生的,无论能不能证明,都是客观存在。

比如你是个独居的人,半夜三更起来上了个厕所,这就是客观事实,但这事没法证明,除非你家装有摄像头或者你有个变态的邻居时时窥视你,或者你上厕所时发了个朋友圈等特殊情况,通常情况下,你没法证明这事。

而法律事实呢?首先,它是客观事实,其次,他是可以证明的客观事实。

后者是最重要的,将它与客观事实区别开来。

咋一看,大家觉得好像说了废话,两者是有点不同,但不至于有太多的不同。

中国古话不常说嘛!人在做,天在看,谁做谁知道,需要证明吗?是的,法律上需要证明,否则这个社会就乱套了。

为什么需要?法官是个中立者,他对双方的争议完全不清楚,在这种情况下,最公平的方法就是谁主张,谁举证。

甲说乙借了他的钱,那甲得提供证据啊!没证据,法官怎么判,没法判断,只能以甲没有借条为由驳回甲的起诉,而客观事实却是甲真的借钱给了乙,但关系好,没打借条,或者打了借条,搞掉了。

甲觉得冤死了,明明借了钱的,为什么法官就不判呢?从法治社会理性人的角度来看,甲不冤枉,如果是没打借条,那说明你忽视了可能产生的后果,这个后果得由你得承担;如果是借条搞掉了,那也是你大意造成的,因此这个结果也是你的大意造成的。

法庭上查明的事实是法律事实,最完美的境界是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完美吻合,但这基本不可能做到。

因此,现代法治中确定“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所有人。

当然,仍会有同志觉得不公平,那有没有其他判断方法呢?有的,在遥远的过去,有神明裁判法。

比如判断你是不是有罪,把你扔在水里(有的还捆起来),如果你沉下去了,就是有罪;浮起来无罪;每个国家有细节差异,但大致原理差不多,只是工具不同,除了水之外,还有火,沸水,烧红的工具,羊角(能扎死人那种)等等。

还有没有其他的呢?海清官海瑞说过对疑案“与其屈兄,宁屈其弟;与其屈叔伯,宁屈其侄;与其屈贫民,宁屈富民;与其屈愚直,宁屈刁顽。

论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

论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

最后,事实查验有助于促进诚信社会。当虚假信息被揭穿时,公众会对诚信体 系产生更高的期望。这种期望将促使更多人秉持诚信原则,从而促进社会的诚 信建设。
展望未来,事实查验将面临更多挑战和机遇。随着技术的发展,人工智能和大 数据将在事实查验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通过机器学习和自然语言处理等 技术,我们可以快速、准确地核实信息的真实性。此外,随着媒体形态的变化, 新的传播平台将成为事实查验的重要战场。社交媒体、网络论坛等平台将成为 传播真相、打击虚假信息的重要渠道。
法律事实的重要性
法律事实在法律体系中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它是法律适用和判决的基础,也 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保障。没有法律事实,法官就无法根据法律规定作出 公正的裁决,这可能导致不公正的结果,甚至破坏社会秩序。
在案件判决过程中,法律事实的作用不可忽视。法官必须基于法律事实来适用 相应的法律规定,并根据证据的充分性和可信度作出裁决。此外,法律事实还 对案件的上诉和申诉程序产生影响,因为上级法院通常会根据更充分的法律事 实来重新审视和纠正原判决的错误。
事实查验的效果显著。首先,它有助于提高资讯的透明度。在信息泛滥的时代, 人们往往难以分辨真假。通过事实查验,我们可以还原事件的真相,揭露虚假 信息,从而提高信息的透明度。其次,事实查验有利于加强公众监督。虚假信 息可能会误导公众,导致不正确的决策。通过事实查验,我们可以揭露真相, 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同时,我们也需要意识到,虽然技术进步为事实查验带来了便利,但人类的主 观性和复杂性也为事实查验增加了难度。因此,我们需要不断提升事实查验的 规范和标准,以确保其准确性和公正性。此外,我们还需要培养公众对事实查 验的认知和接受程度,以便他们能够更好地理解和应用事实查验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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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之辩

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之辩

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之辩
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常常被人们混淆。


律真实是指在法律上的真实性,是法律规范所需要的一种真实性,
而客观真实是指客观存在的真实性,是与事实相符合的一种真实性。

本文将从两个方面探讨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之辩。

一、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不同
法律真实是指事实在法律上所必须符合的标准,即法律标准。

法律规定了特定的标准,例如证据的确凿性、公正性、完整性等,
只有符合这些标准的事实才能够被称作法律真实。

因此,法律真实
的判断需要依靠法律规范的内部规定和审判机构的裁量。

客观真实则是指真实的事实情况,与事实相符合的情况。

客观
真实的判断是以客观的事实为依据,不受法律规范或审判机构的规
定和裁量的限制。

客观真实可以通过各种途径获取,例如现场勘查、证人证言、图像记录等,而且客观真实可以通过检验和验证,一旦
被证实是不存在争议的真实存在。

二、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之间的关系
法律真实是在法律规范的框架下对客观真实的实现,从某种程
度上说,它是客观真实的“翻译”和“转译”,再将其映射到法律
的现实中。

但是,由于法律规范只是针对某种目的或行动而产生的,因此不同于客观真实的普遍性、连续性、多样性等本质特征,“法
律真实”作为一种符合法律规范的“真实性”,更多的是起到规范
行为的作用。

1。

小谈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的差异

小谈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的差异

小谈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的差异
对于非法律工作者,要明确两个概念: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

某种意义上,客观事实是指事情的真相,某种意义上,客观事实是哲学上的概念,只存在于理想世界。

法律事实是指通过证据和法定程序得出的,为法律所认定的事实。

为什么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往往无法完全重叠,因为第一、现实世界中,没有“绝对”客观的认知,每个人的理解和陈述,不可避免地带有感情色彩、利益倾向,还受到知识结构、受教育水平、生活经验的种种局限。

即使是鉴定结论、评估报告等,也不可避免地打上人主观的烙印。

第二、出于程序正义的要求和司法成本的考量,如非法证据排除、举证期限的限制等等,注定法律事实不时与客观事实有所出入,这是司法制度设计中既理性又无奈的取舍。

我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吧,甲称乙打了甲一下,乙否认,现场沒有监控,事实上乙真的拍打了甲。

有两个在场者丙和丁。

丙说看到乙打了甲,但丙是甲的家人,证言证明力不强(孤证又有利害关系,不能采纳)。

丁说他刚好低头绑鞋带,啥也没看见(丁是乙的朋友,其不想得罪乙,又不想撒谎)。

于是,根据证据规则,只能认定甲的说法证据不足。

法官不是上帝,只能通过证据去认定,这是最公平地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唯一方式,各方适用同样的规则。

判决中的经审理查明,是法院认定的法律事实,不是客观事实。

普通民众树立证据意识,真正理解证据意识,就可以在曰常生活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防患于未然,还可以更客观公正地评价法院的判决。

论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

论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

证据 中推 导 出来 的 事 实 。 据 是 人 民法 院 审 理 案件 、 明 案 件 证 查
事 实 、 确 适 用 法 律 的基 石 . 有证 据证 实 的 事 实 是 不 能 成 为 正 没 法律事实的。
客观事实 ≠法律事实

般 来 说 , 律事 实基 本 上 是 客 观 事 实 。 是 由于 任 何 案 法 与法律事实
杨 国英 杨 绍梅
丽 江师 范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6 4 O 7 10
摘要 :法律 事实与客观事 实各有其特 点 ,两者不完全相 同, 在证据真 实、 合法、 充分 , 法官素养高和有科 学的诉讼 法律 制度的情况下 , 法律事 实就能接近客观事 实。 关键词 : 法律事 实; 客观事 实; 特点 ; 近 接
的事实。
法 律 事 实具 有 合 法 性 的特 点 ,即法 律事 实展 示 的 载体 和
形 式 必 须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要 求 , 即来 源 、 式 、 序 合 法 。 首 等 方 面 的 影 响 。 往 不 能 如 实地 、 观 地 陈 述 已经 发 生 的 客 观 形 程 往 客 先, 法律 事 实 必 须 符 合 法 律 规 范 中假 定 的情 况 , 有 当 这 种 假 事 实 。另 外 , 诉 讼 过 程 中 , 方 当事 人 对 案 件 的陈 述 和 提 供 只 在 双 定 的情 况 在 现 实 生活 中 出现 ,人 们 才 有 可 能 依 据 法律 规 范 使 的证 据 大 多本 着对 自己有 利 的原 则 进 行 。 即在 诉讼 中 , 当事 人 法 律 关 系 得 以 产 生 、 更 和 消 灭 。其 次 , 变 法律 事 实 的认 定要 符 对 案 件 陈 述 的 时候 有 可 能 只陈 述 对 自 己有 利 和 对 对 方 不 利 的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审 判程 序规 则 、 据 规 则 和 法 官 心 证f 证 内心 裁 量 1 事 实 。对 自己 不 利 和对 对 方 有 利 的事 实 加 以隐 瞒 或 者 不 予 陈 等 规 则 。还 有 , 律 事 实 是 一 种具 有法 律 意 义 的事 实 . 果 事 述 ,加 之 法 官 的 法 律 素养 以及 其 他 方 面 的原 因 ,使 得 法 律 事 法 如 实 没 有 对 法 律 产 生 任 何影 响就 不 能 称 为 法 律 事 实 。 实 ≠客 观 事 实 。 法 律 事 实 具 有 主 观性 的特 点 。 ‘ 律 事 实 ’ 不 是 自然 而 “法 并 由于 程 序 法 自身 的一 些 规 定 . , 查 明案 件 真 实 情 况 有 如 对 成 的 , 是 人 为造 成 的 …… 它 们 是 根 据 证 据规 则 、 庭 规 则 、 而 法 时 间等 具 体 的 相 关 规定 ,使 得 司法 人 员 不 能 为 寻 找 案 件 的客

客观事实_法律事实案例(3篇)

客观事实_法律事实案例(3篇)

第1篇在法律实践中,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客观事实是指事物本身所具有的、不受人们主观意志影响的实际情况,而法律事实则是指符合法律规定,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

两者在法律适用中有着密切的联系,但在具体案例中往往存在差异。

本文将通过几个案例,对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进行深入解析。

案例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例背景】2023年4月15日,甲驾驶一辆轿车行驶在道路上,与乙骑行的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乙受伤。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并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甲承担主要责任,乙承担次要责任。

【客观事实】甲驾驶轿车与乙骑电动车发生碰撞,乙受伤。

【法律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甲作为机动车一方,与乙作为非机动车一方发生交通事故,乙没有过错,因此甲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符合法律规定,是法律事实。

案例二:合同纠纷【案例背景】2023年5月,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位于某市的房屋出售给乙,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支付了50万元定金。

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甲发现房屋存在产权纠纷,无法过户。

乙要求甲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客观事实】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乙支付了50万元定金,甲发现房屋存在产权纠纷,无法过户。

【法律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过户义务,构成违约。

乙要求甲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是法律事实。

客观事实_法律事实案例(3篇)

客观事实_法律事实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是法律领域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在法律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客观事实是指客观存在的、不依赖于人的意志的事实,而法律事实则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典型案例的分析,探讨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关系。

二、案例背景某年,甲、乙两人在一家酒店饮酒。

酒后,甲与乙发生争执,甲拿起酒瓶将乙打伤。

事后,乙报警,甲被公安机关拘留。

在审理过程中,甲声称自己并未打伤乙,是乙先动手打自己,甲只是进行自卫。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需要确定甲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三、客观事实分析1. 甲、乙两人在酒店饮酒,这是客观事实。

2. 甲拿起酒瓶将乙打伤,这是客观事实。

3. 乙报警,甲被公安机关拘留,这是客观事实。

四、法律事实分析1. 甲是否构成正当防卫,需要从法律事实进行分析。

2.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有不法侵害行为;(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3)防卫行为针对不法侵害人;(4)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 在本案中,甲声称自己并未打伤乙,是乙先动手打自己,甲只是进行自卫。

但是,根据公安机关调查和证人证言,甲确实拿起酒瓶将乙打伤。

因此,甲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五、结论1. 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在法律实践中具有密切关系。

客观事实是法律事实的基础,法律事实是客观事实在法律上的体现。

2. 在本案中,甲打伤乙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这是客观事实。

而甲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这是法律事实。

3. 法律事实的认定对于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在本案中,法院根据法律事实认定甲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依法对甲进行处罚。

总之,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在法律实践中具有密切关系。

正确理解二者之间的关系,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事实≠客观事实

法律事实≠客观事实

法律事实≠客观事实法律事实≠客观事实《检察日报》 2000年06月29日卓泽渊实事求是是唯物主义的重要原则,尊重客观事实显然是这一原则的必然要求。

但是这一原则如果被不恰当地滥用,就会导致始料所不及的后果。

在法律实践中,错把法律事实当做客观事实来认识与评价,就是一个典型例证。

哲学上的客观事实,既已存在,就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法律事实,则只是人们能够认识或已经认识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而不是完全客观的事实。

案件本身是客观事实,人们所面对的案情,都不过是警察、检察官、法官乃至律师依照法律程序竭力恢复的案件真实情况而已。

人们所获得的“事实”,只是无限接近于客观事实的“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本身。

由于证据的限制,有的案件的真相——客观事实,根本甚至永远都不可知。

警察、检察官、法官除了根据法律程序采集和运用法律证据来证明、再现案件事实之外,就只能是根据其主观的臆想,而离开证据的臆想,绝对是不可靠的。

因此,证据就成为了司法官员作出法律决定的惟一凭据。

只有证据才是司法官员无限接近客观事实的途径,任何脱离证据的臆想,至多只是寻找证据的先导,而不是证据本身,也不是法律事实。

因而,我们必须反对不顾证据的“实事求是”,因为那才是真正的“不实事求是”。

离开证据所证明的法律事实去寻求所谓的客观事实只能是主观臆想。

表面看似乎是在寻求实事求是,然而却实在是对实事求是的误解。

因为实事求是在法律上的体现只能是搜集证据并根据证据最大限度地恢复案件事实,然后,根据这种被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来作出判定。

这里的“事实”是最接近客观事实的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本身。

这正是唯物主义认识论关于认识的无限性与可知论的辩证统一和在法律领域的具体运用。

在司法活动中,“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则。

这一原则中的“事实”一词,所指的也只能和只应是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是实事求是哲学原则在法学领域中的具体运用。

论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

论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

论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作者:杨国英杨绍梅来源:《神州》2011年第32期摘要: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各有其特点,两者不完全相同,在证据真实、合法、充分,法官素养高和有科学的诉讼法律制度的情况下,法律事实就能接近客观事实。

关键词:法律事实;客观事实;特点;接近诉讼法律坚持和强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这里的“事实”指以客观事实为依据的法律事实。

学生在学习法律基础的过程中,常常认为法律事实就是客观事实,把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等同起来。

本文试对诉讼案件中的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问题进行一点探讨,以帮助学生及法律学习者对这个问题有正确的了解和认识。

客观事实的含义及特点客观事实指原本发生的真实存在过的事实,即在人的意识之外,不依赖于人的主观性而存在的客观事件。

客观事实具有绝对性的特点,即客观事实是已经发生的、绝对存在的事实。

这种事实不论人们是否把它带入法律领域,法官是否认可它,它都是绝对存在的。

客观事实具有客观性的特点,即这种事实是不依赖于人们的主观认识而独立存在的,不论人们是否去认识或证明它,它都是客观存在的。

法律事实的含义及特点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即以法律调整范围为基础,用立法加以设定,通过执法、司法程序所认定的事实。

也指证据显示出来的事实,即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法官通过法定程序,按照证据规则,经过质证采信后,对案件事实所作的合理推断与认定的事实。

法律事实具有合法性的特点,即法律事实展示的载体和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即来源、形式、程序合法。

首先,法律事实必须符合法律规范中假定的情况,只有当这种假定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人们才有可能依据法律规范使法律关系得以产生、变更和消灭。

其次,法律事实的认定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审判程序规则、证据规则和法官心证(内心裁量)等规则。

还有,法律事实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如果事实没有对法律产生任何影响就不能称为法律事实。

论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_孔祥俊

论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_孔祥俊

收稿日期:2002-08-15作者简介:孔祥俊(1965-),男,山东省定陶县人,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高级法官,法学博士。

论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孔祥俊(最高人民法院,北京100745) 摘 要: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一般关系是,客观事实是法律事实的基础,法律事实是客观事实的再现或者反映,法律事实必须以客观事实为追求目标。

法律事实对客观事实的追求是通过一系列证据法上的制度设计实现的,能否最大限度地确保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相一致,是衡量证据规则是否成功的基本标志。

法律事实一般应当与客观事实相符合,但由于种种原因,也可能产生不一致的情况,包括无奈的不一致、错误的不一致和有意的不一致。

关键词:客观事实;法律事实;证据规则中图分类号:DF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0208(2002)05-086-14近年来,随着我国各种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化,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界定及其相互关系成为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进行探讨的热点问题,而这种探讨显然与对“以事实为根据”的提法的反思(甚至批评)息息相关。

时至今日,人们似乎已对法院据以裁判的依据为法律事实而非客观事实的结论达成了共识。

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在《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的讲话》(2001年12月17日)中指出:“司法公正的体现,应当是在当事人举证、质证后,人民法院根据查证属实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人民法院应当努力做到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一致,但由于司法机关和当事人收集证据的局限性,人民法院通过公正、公平程序,根据证据、事实和法律作出的裁判结果可能与客观实际不完全吻合。

但是,在正常情况下只要做到了法律上的真实,裁判结果就应当认为是公正的。

遵循和尊重司法活动这一客观规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条件”。

这标志人们对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探讨已被最高审判机关认可、吸收和实现成果转化,而且这种认识已非常科学和到位。

当然,最高审判机关的这种结论显然不是有关问题理论探讨的终结。

什么是法律事实,什么是客观事实?

什么是法律事实,什么是客观事实?

什么是法律事实,什么是客观事实?什么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指在法律活动中,能被证据在诉讼中证明存在的事实。

也就是法律事实是有证据证明的事实。

什么是客观事实?客观事实是指在现实生活中实际发生的事实情况。

法律事实有可能是假的,因为用虚假的证据来证明的事实那必然也是假的。

而客观事实不可能是假的,客观事实是真实发生过的事实,是无法改变的。

那么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在诉讼中哪个更加重要?判决哪个事实更加重要?首先要明白,法院审判案件的依据到底是根据法律事实,还是客观事实。

客观事实虽然是真实发生的事实,但是由于现实原因,可能不被社会大众所知悉,这就是所谓的“天知地知,你知我知,而其他人无从知晓”。

正是因为客观事实存在不被知晓性,所以在法律中才有法律事实一说。

因为虽然客观事实可能不被知晓,但是案件需要作出一个确定的判决。

这就需要确定一种规则,来确定如何判决才能最大限度的保障各方的利益,而这种规则就是通过证据来证明法律事实的举证规则。

法官作为第三方,没有办法亲眼目睹案件发生的经过,也没有办法亲身经历案件的过程,但是又必须对原被告所说的事实进行判断后作出判决。

那么法官只能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来推定出法律事实,然后根据法律事实来进行裁判。

当然这种以法律事实为基础的判决存在一定的风险,因为当事人的证据有可能是伪造的虚假证据。

有些案件,当事人确实欠了钱,但是原告就是没有任何证据,因为是现金交付,也就出具欠条、收条等。

这里就涉及到了一种价值的选择,是选择以证据为支撑的法律事实,还是选择没有证据为支撑当事人陈述的客观事实。

实际上,选择法律事实的风险,远比要选择没有证据支撑的客观事实的风险要小得多。

同时选择有证据支撑的法律事实,也可以引导人们形成保留证据的习惯。

综上,可以发现在诉讼中,法律事实比客观事实更加的重要,更加的具有现实意义。

所以,如果被冤枉了,也不要对法律抱有厌恨,因为证据材料查明的法律事实决定了法院的判决结果,而法官也不是全知全能的神。

客观事实法律规定(3篇)

客观事实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客观事实与法律规定是法治社会的两大基石。

客观事实是法律判断和适用的基础,而法律规定则是保障客观事实得以正确判断和适用的工具。

本文将从客观事实与法律规定的概念、关系、在法治社会中的重要性以及在实际操作中的应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客观事实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客观事实是指独立于主观意识之外,存在于现实世界中的具体事物、现象、状态和关系。

客观事实具有客观性、普遍性、稳定性等特点。

2. 特征(1)客观性:客观事实不受主观意识的影响,存在于现实世界中,具有普遍性。

(2)普遍性:客观事实在时间、空间、地域等方面具有普遍性,不受特定个体或群体的限制。

(3)稳定性:客观事实在一定条件下保持相对稳定,不会随意改变。

三、法律规定概述1. 概念法律规定是指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规定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

2. 特征(1)普遍性:法律规定适用于所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

(2)强制性:法律规定具有强制性,违反法律规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明确性:法律规定应当明确、具体,便于人们理解和执行。

四、客观事实与法律规定的关系1. 依据关系客观事实是法律规定适用的基础。

法律规定是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的,离开了客观事实,法律规定将失去实际意义。

2. 指导关系法律规定对客观事实的判断和适用具有指导作用。

法律规定明确了判断和适用客观事实的标准、程序和方法,有助于确保客观事实的公正、公平处理。

3. 制约关系法律规定对客观事实的判断和适用具有制约作用。

法律规定规定了判断和适用客观事实的权限、范围和程序,防止滥用权力、徇私舞弊等现象的发生。

五、客观事实与法律规定在法治社会中的重要性1. 确保公正司法客观事实与法律规定是公正司法的基础。

只有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法律规定为准绳,才能确保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 维护社会稳定客观事实与法律规定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

正确把握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

正确把握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

正确把握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一)问题的由来(一)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关系我国宪法和三大诉讼法都明确规定,审判活动应该“以阿事实为根据”,这一原则要求每个案件的审理,对于每个司法人来讲,都是一个探查、认识、证明客观事实到正确适用法律的“实事求是”的复杂过程。

但这里的“事实”是客观事实还是法律事实却存在分歧。

“客观事实”是一个哲学概念,是指人的认识所反映的不依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内容;而“法律事实”是一个法学概念,是指法律规范所确认的,足以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

从哲学角度上讲,客观世界是可以认识的。

法官、律师可以尽其努力去认识案件的事实。

然而“以事实为根据”,所讲的事实当然是客观、真实的事实,由于诉讼存在期限的限制,故它不能成为哲学意义上的事实,更不是诉讼中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裁判所认定的事实。

在诉讼过程中,有如下三种事实:1、客观事实:所谓“客观事实”,就是原本发生的,在意识之外,不依赖人们的主观意识而存在的现实事实。

所谓客观事实者,亦是人类认知想到达而永远无法到达之彼岸。

2、当事人陈述的事实:所谓“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即在诉讼中当事人通过口头、书面以及举证质证所主张的事实,它的情况比较复杂,大体有:1、全部或部分的客观事实;2、非客观事实;3、伪造证据或通过胁迫方式制造出的、试图获得法律确认的事实。

3、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法律事实的一个主要特征,它必须符合法律规范逻辑结构中假定的情况。

只有当这种假定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人们才有可能依据法律规范使法律关系得以产生、变更和消灭。

在诉讼中,一般情形下,法官不可能找出案件的客观事实,并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进行裁判。

案件的发生通常是在若干时间(年月、或者数月数年)以前,从事法律工作的律师、法官都不可能在场,任何人都无法准确描述、再现客观事实,即使某些当事人能够准确描述、回顾客观事实,司法机关、法院法官一般都不会相信或采纳。

论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

论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

:论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发表时间:2007-05-20 21:54 阅读次字体: 大中小打印关闭数:369转贴自:《河北法学》2004-8 原作者:朱永红张苏敏“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长期以来一直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司法原则,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本要求,是我国多年来司法实践的科学总结。

这项原则的制度化、法律化是从我国1979年制订的《刑事诉讼法》中开始的,此后,我国相继制订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也都贯彻了这一原则。

虽然这项基本原则为人们所认可,但是随着近年来审判方式的改革,这一原则不断受到质疑,人们对这项基本原则中的“事实”的理解产生了较大分歧。

有人主张该“事实”应该为“客观事实”;有人则主张该“事实”只能为“法律事实”,认为追求“客观事实”只能是一种理想。

其实,在西方,关于“事实”问题同样也是法理学所关注的一个焦点,克利福德·吉尔兹曾指出,“一如实然与应然的关系一般,事实与法律间的关系问题以及由此发生的小问题,业已成为至少自休谟和康德以降的西方哲学所关注的主题;而且在法理学中,任何关于自然法、政策科学和实证合法化的论争,亦都将这个问题视作关键中的关键。

”一、“以事实为根据”的“事实”应当是“法律事实”那么,何为“事实”呢?所谓事实,是指事物的真实情况。

通常所说的“事实”,属于认识论范畴,又称“客观事实”,它由事实材料和事实陈述所构成。

事实材料是事实的载体,包括事和物;事实陈述则是认识主体对事实材料所具有的性质或所具有的联系的如实陈述。

“事实”包含了“如实陈述”的要求,因此客观性乃是“事实”的基本属性。

而“法律事实”则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件和行为,法律事实是按照法律的要求,用证据支撑起来的事实。

正是由于通过证据材料、关于证据材料的事实陈述以及具体的证明过程所获知的案件情况受到了“法定”的影响,它才被称之为“法律事实”。

因此对于不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件和行为,均不纳入法律的视角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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