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实现社会管理创新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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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初探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全国、全省政法工作会议强调把“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法工作的三项重点工作,社会管理创新成为摆在各级政法机关面前的重要课题。如何根据当前社会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确定人民法院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中的职能和应当采取的措施,是当前各级人民法院都在深入思考的重大问题。本文拟就如何推进人民法院社会管理创新做一些初步探讨。
一、人民法院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主体
随着社会变革的深化,社会生活多样、多元化特征日益显现,社会管理模式也要创新发展。人民法院工作要与时俱进,就必须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充分彰显司法对社会行为的引导、示范、评价和规制功能。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为当前人民法院强化司法的管理职能,有效整合审判资源,使用审判权协调、平衡好各种社会利益关系,依法解决好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开辟了新的渠道。正如最高法院院长王胜俊指出的那样:“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既是司法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司法机关承担的一项重要社会责任。”正确把握人民法院与社会管理的关系,找准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方法与路径,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首先,司法权是国家实施社会管理最重要、最有效的手段。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其行使的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司法权,是我们党至关重要的执政权,是党领导人民通过法律控制和管理社会事务的重要渠道和方式,或者说,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执政的法治形式。所以,人民法院是我们国家和社会管理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其次,司法具有对社会行为进行引导、示范、评价和规
制的功能。司法源自于纠纷。司法的基本功能在于解决争端、化解纠纷。但司法的功能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我国的司法审判在化解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纠纷、依法惩治刑事犯罪的同时,通过对法律秩序的维护,发挥着对社会主流价值观和行为模式的引导功能。法院对个案裁决可以超出具体案件的范畴,对该纠纷所涉及的社会问题在解决思路和解决方式上,必定会产生示范效应,从而为相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纠纷提供思路和参照。通过司法审判,对某种行为在法律上做出肯定或否定性的评价,有助于强化社会的法制观念和规制意识,引导人们对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的认同,促进社会秩序的和谐与稳定。人民法院还通过司法解释、司法政策、案例指导等形式,运用法律解释、法律拟制、法律推理等法律技术,在丰富法律规范、确立行为规制、加强社会管理上,发挥着其它机关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三,人民法院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参与者和推动者。当代社会管理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已变成一种包括政府管理在内的全社会的“多中心主体”的开放式的公共治理。因此作为专司审判的人民法院,当然是社会管理的主体之一。社会管理主体的多元,必然导致社会管理方式日趋多样。有些社会管理是显性的,有些社会管理是隐性的,如法院通过发布司法解释、制定司法文件来积极干预社会公共政策,就是一种显性的社会管理;通过审判案件对涉案某种行为进行法律评价,可以起到规范社会行为、引导人们依法行事的作用,就是一种隐性的社会管理。人民法院通过施行法律、裁断纠纷、制裁违规、示范规则,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本身就属于社会管理的职能机关。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推进党和国家事业的必然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迫切需要,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任务,人民法院作为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任何理由把自己置身于经济社会的主战场之外。因此,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人民法院责无旁贷,既是参与者,又是推动者。
二、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主要途径
深入研究我国现阶段社会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准确把握
社会转型期存在的新问题、新挑战,是人民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前提和基础。人民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必须立足自身的职能定位和工作职责,努力找准工作切入点,坚持与时俱进,坚持能动司法,进一步强化司法审判的延伸功能和服务功能,不断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在解决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过程中,大力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一是以执法办案为立足点,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执法办案是人民法院的第一要务,人民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首先就是要立足本职工作,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把受理的案件审理好、执行好。离开法院本职工作谈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搞空洞的“形象工程”,无异于舍本逐末,根本不可能有真正的创新。当前,在刑事审判中,要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建立大要案审判常态管理机制,探索少年审判工作新思路,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和特殊人群的帮教工作,最大限度地缓和社会对抗,维护社会稳定;在民商事审判中,要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把调解贯穿于立案、庭审、执行、再审、信访等各个环节。要完善重点案件风险评估、简易案件速裁、困难当事人司法救助等机制,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在行政审判中,要不断探索完善行政审判协调新机制,妥善化解行政争议,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社会事务,消除官民紧张和矛盾,保障社会公平。在执行工作中,要抓好执行联动、执行威慑等长效机制建设,不断创新执行工作方式方法,加大执行力度,推动和依靠全社会力量合力解决执行难,增进社会诚信。
二是以能动司法为切入点,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坚持能动司法与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是内在统一、相辅相成的,能动司法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必然要求,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是能动司法的应有之义。要切实增强能动司法意识,正确处理好依法司法与执行政策之间的关系,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自觉地融入政策的考量,通过平衡法的安定性与社会变迁性之间的关系,使司法裁判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需要;要坚持法律与情理的兼容并蓄,在不与现行法律冲突的前提下,将公认的道德原则、普遍的是非标准、善良的民俗习惯
引入司法审判之中,使司法审判的过程与结果更加符合人民群众的意愿和需求;要正确把握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认真进行价值判断和利益平衡,针对不同情况、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司法措施,正确引导社会价值取向,最大程度地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既要积极主动、又要审慎稳妥地行使司法职权,适时开展法律释明、权利告知、风险提示、调查取证等诉讼指导活动,从而促使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坚持能动司法必须正确处理司法能动与被动的关系。司法保持能动性,以对人民群众诉求的高度关切,运用各种可能的司法手段,积极回应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这是现代司法的必然要求。但是,所有这些手段的运用、职能的延伸,都不能脱离司法权最基本的属性,不能对“不告不理”、“中立裁判”、“司法权威”、“公平正义”这些司法本质有所撼动和放弃。
三是以司法为民为着力点,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人民性是我国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司法为民则是审判工作的必然要求。人民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要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宗旨,围绕司法为民多做文章、做好文章。当前,人民法院最紧迫的任务就是全面地、正确地发挥好审判职能作用,通过依法调处案件,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帮助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着力建立健全畅通的民意沟通表达机制,广泛听取、认真分析社会各界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意见建议,及时制定落实整改措施,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要着力强化司法民主,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制度,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及特邀监督员的联系,认真接受社会各界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监督;要着力加强立案信访窗口建设,落实司法便民措施,细化诉讼服务工作,发挥立案信访场所保障人民群众表达诉求、参与诉讼、解决纠纷的作用;要着力优化审判工作机制,完善简易审判方式,扩大速裁案件范围,推行巡回就地办案,力争将矛盾纠纷化解在第一环节、第一时间,减少当事人讼累;要加快建立、完善执行威慑机制和联动机制,着力破解执行难题。通过行之有效的方式,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