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市交易监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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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证券市场监管问题及对策研究(一)

浅谈我国证券市场监管问题及对策研究(一)

浅谈我国证券市场监管问题及对策研究(一)论文关键词:证券市场证券监管证券中介机构论文摘要: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的剧烈波动性和愈演愈烈的金融危机,使得证券监管正成为全球日益瞩目的焦点。

文章针对中国证券市场现行监管体制监管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对策。

证券市场监管是为确保证券市场高效、平稳、有序的运行,通过法律、行政和经济等各种手段,对证券市场运行的各环节和各方面进行组织、规划、协调和控制的总称。

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管有助于克服各种证券市场缺陷,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利益,尤其投资者的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透明与效率,促进证券市场的机制运行和功能发挥,保证证券市场的稳定、健全和效率,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一、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一)监管部门缺乏独立性,监管体系功能发挥不充分尽管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明确了证券会在中国证券市场的监管地位,由于证券市场监管主体较多,目前我国政府部门涉及证券业务的行政部门除了中国证监会之外还包括国家发改委、税务总局等多个部门,各部门在管理权力方面容易造成了部门之间权力重叠,导致了中国证监会缺乏权威性。

证券监管权力的分散导致监管主体多元化的问题不利于监管的快速反应以及效率的提高。

另外,中国证监会对市场变化的反应存在时滞效应,往往是在证券市场发生重大风险后,证监会才做出相应的反应,并且为了维护市场准则的良性运行,市场的涨跌成为了证监会最为关注的内容,导致中国证监会的监管目标不明确。

(二)证券发行市场监管存在缺陷目前,在我国实行的是带实质性审查的核准制,其中也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新股发行定价的行政色彩浓,偏离了市场机制的作用,例如,在证券发行中,实质审核、证券承销的通道制度等方面都还存在证券监管机构的过度干预。

审批制转变为核准制后,同样执行实质性审查,监管机构“内部掌握”的发行标准仍然存在。

在当前我国企业经营机制与效益状况的制约下,争取发行额度变成一种资金成本,相对最低的圈钱行为,这也是诱使企业进行种种包装、伪装、夸大预测收益的直接动因之一,进而导致了发行企业所提供的信息质量低下,误导投资者的投资决策。

浅谈我国证券监管的现状及改革思路(一)

浅谈我国证券监管的现状及改革思路(一)

浅谈我国证券监管的现状及改革思路(一)论文关键词:证券监管问题建议论文摘要:证券监管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我国证券监管在取得很大成绩的同时也存在很多问题,如法规不完备、监管体系残缺、行政干预过多、监管理念落后,队伍整体素质不高等。

本文在分析这些问题及其成因的同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建议。

我国的证券市场,是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逐步发展起来的,从1990年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成立至今,我国证券市场历经十年风雨,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地区性市场发展为全国性市场,取得了令世界瞩目的成绩,2000年底,沪、深两个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已达1088家,上市股票1257只,市价总值4808亿元,占当年GDP的53.4%。

市场发展速度之快,在世界证券市场发展史上也实属少见。

我国证券市场在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也存在不少问题,如市场功能缺损,仅限于筹资层次,而优化资源配置的深层次功能未能发挥;股权人为分割,国有股比重过大,且不流通;股票发行搞计划控制,额度管理、行政审批,背离市场规律;交易市场异常渡动,过度投机;欺诈上市、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损害中小投资者的现象屡屡发生。

这些问题的存在,有涉及产权、体制等深层次的原因,同时也暴露出监管功能的某些缺陷及监管效率的低下。

本文就我国证券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一、我国证券监管存在的问题1.立法滞后,法律制度不完备。

我国的证券监管与市场发展并不是同步的,表现出明显的滞后性。

在证券市场发展的过程中,国家没有及时制定相应的法规和政策,表现出“先市场后规则”的特征。

如市场设立以后,相当长的时间没有出台证券基本法,期间虽然出台了法规、规章达250余项,但大多属于临时应急性质,很不稳定。

1993年中国证监会成立之前,中央多个部委和各地政府多头监管,政出多门,标准不一,市场难免处于无序和混乱之中。

1998年虽然出台了《证券法》,并于1999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但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如《证券交易法》、《投资信托法》、《证券信誉评级法》等还迟迟未出台。

股票内幕交易监管及其完善论文

股票内幕交易监管及其完善论文

浅论股票内幕交易监管及其完善【摘要】内幕交易是证券欺诈的一种典型形式,对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影响恶劣。

近年来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内幕交易呈多发态势。

本文作者结合自己多年的实践经验,对我国股票内幕交易监管存在的不足进行具体分析,同时并就完善策略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意见,仅供参考。

【关键词】股票;交易;监督目前世界各国都重视立法禁止内幕交易,综合各国在内幕交易监管体系方面的发展,主要体现在集中型监管、自律型监管、综合型监管等几种类型。

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我国最终确立了集中型监管的监管体系,主要规定在2005年10月修订的《证券法》中,我们国家修改后的《证券法》规定了更加成熟的监管体系,有统一集中的证券监管机制,也有灵活的自律监管组织,同时注重审计部门的财务监管。

1.我国股票内幕交易监管的缺陷1.1自律监管机制不完善我国的自律性监管机制建设过于理想化,未能充分实现其当初给配置的功能,在日常的市场监管中证券交易所受来自外部的因素干预过多,尤其是当地的行政机关的干预导致自律不足、独立性不强、监管不到位;证券行业协会监管步伐缓慢,缺乏相应的约束机制,没有充分发挥它本身应有的监管功能。

中国证券业协会是最大的行业性证券自律机构,目前从市场反馈的情况来看,它的表现非常让广大股民失望。

1.2监管体制方面的缺陷我国各监管部门职能、层次不明晰,没有一套严密有效的措施来确保其履行职能。

证券市场实行的是集中统一的监管体系,即以政府监管为主导,集中监管和市场自律相结合的市场监管框架。

虽然《证券法》进一步充实了证监会的监管职权,强化了证交所的自律管理,但由于我国证券监管起步比较晚,受制于证券市场发展大环境的影响,所以仍存在诸多问题。

1.3内幕交易监管立法中的缺陷我们国家市场经济的发展比较滞后,相关的市场经济监管立法落后一些发达国家,由于经验不足在立法方面自然会显得很青涩和不完善。

虽然经过多年的努力,以《证券法》为核心,《刑法》、《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为补充,其他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章为基础补充的市场法规体系已经成型。

有关中国证券市场监督问题的论文(2)

有关中国证券市场监督问题的论文(2)

有关中国证券市场监督问题的论文(2)有关中国证券市场监督问题的论文篇二《中国证券市场操纵及监管实践问题探析》摘要:证券市场作为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新兴市场,对经济发展有着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我国法律制度以及证券市场的监管机制尚不完善,给很多违法分子提供了条件,出现了违规操纵证券市场的现象,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以及市场经济的稳定起到极大的负面影响,因此,我们对证券市场的发展以及违规操纵特点进行分析,并且基于发展现状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实践进行分析。

关键词:证券市场市场经济操纵行为一、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概念经济学界对证券市场的操纵行为进行分析,提出了不同的概念以及定义,针对证券市场的操作行为而言,thel教授认为市场中的操纵行为就是通过强迫以及引诱他人完成特定目的的交易,从而提高市场价格。

也有专家提出,证券市场的操纵就是对证券市场自由稳定秩序的不合理干扰。

此外,有专家依据证券市场的操纵行为特点将其分为三类:一是以特定的行为为特征,对证券市场进行违规操作,旨在改变企业资产的价值以及被认可的价值;二是对证券市场的信息进行操纵,主要为通过散布虚假以及不真实信息,对证券市场的发展进行操纵;三是以交易为目的进行操纵,这种操纵行为主要是通过对证券的买入和卖出,从而影响证券市场的发展方向以及价格走势。

一般而言,要控制证券市场的价格,需要庞大的数量的资金进行运作,因此,以交易为目的的操作一般都是大规模的市场操作。

二、证券市场的操纵行为分类及危害针对证券市场的操纵行为,我国证监会对证券市场中的八种操作行为进行规定和分类,并且在《证券法》以及《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办法》中进行分别论述,其中包括连续交易、约定交易、自买自卖、蛊惑交易、抢先交易、虚假申报、特定价格、特定时段交易等8类市场操纵行为。

根据出现的证券市场操纵行为,在证券法中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有效的降低了违规操纵行为的出现频率。

同时证券法中新的规定也对违规操作行为进行了针对性规定和限制。

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制度完善论文

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制度完善论文

---------------------------------------------------------------范文最新推荐------------------------------------------------------ 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制度完善论文论文关键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制度论文摘要:证券市场作为我国资本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自建立以来,在近20年间获得了飞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在实现我国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由于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制度的滞后等原因,导致证券市场监管不力,在证券市场上出现了诸多混乱现象,使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备受困扰。

因此,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法律制度、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是证券市场走向规范和健康发展的根本所在。

我国证券市场自建立以来,在近20年间获得了飞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据中国证监会2009年8月25日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7月底,我国股票投资者开户数近1.33亿户,基金投资账户超过1.78亿户,而上市公司共有1628家,沪深股市总市值达23.57万亿元,流通市值11.67万亿元,市值位列全球第三位。

证券市场作为我国资本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现我国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同时,由于监管、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方面的原因,中国证券市场。

这些问题的出现使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备受困扰,证券市场监管陷人困境之中。

因此,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一、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一)监管者存在的问题1.证监会的作用问题我国《证券法》第178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1 / 10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从现行体制看,证监会名义上是证券监督管理机关,证监会的监管范围看似很大:无所不及、无所不能。

股票监管新闻报道文章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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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监管新闻报道文章怎么写股票监管是指政府部门对股票市场的监管和监督。

随着股票市场的发展和壮大,股票监管显得尤为重要。

近期,我国股票监管部门发布了一系列新闻报道,以下是一篇以700字左右的文章,介绍股票监管新闻报道的写作范例:标题:加强股票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开篇:随着股票市场的蓬勃发展和快速扩张,更加严格的股票监管已成为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

近日,我国股票监管部门发布了一系列新闻报道,旨在加强对股票市场的监管,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第一段:股票市场监管部门日前发布了关于建立健全股票市场风险防控机制的新政策。

根据新政策,监管部门将加强对股票市场的监督和管理,严格执行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和处罚,加强市场风险防范和控制。

此举旨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定发展。

第二段:与此同时,股票监管部门还提出了进一步完善股票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举措。

根据新规定,上市公司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的规范,及时向投资者公开必要的信息,提高市场透明度和投资者的知情权。

监管部门将加大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确保市场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及时性。

第三段:为了防止股票市场的恶意操纵和市场操纵行为,股票监管部门还将加强对市场交易行为的监管。

监管部门将加大对市场内幕交易、操纵股票价格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监管部门将密切关注市场交易情况,加强对市场流动性的管理,防止市场异常波动,维护市场稳定。

结尾段:综上所述,股票监管部门发布了一系列新闻报道,旨在加强对股票市场的监管和管理,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这些措施将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定发展。

同时,这也将提高投资者的信心,吸引更多的资金流入股票市场,推动经济的持续发展。

我们相信,在股票市场的监管下,我国的股票市场将会越来越健康、稳定和规范。

浅析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现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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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现状论文所谓证券市场监管,是指证券管理机关运用法律的、经济的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对证券的募集、发行、交易等行为以及证券投资中介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与管理。

下面是浅析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现状。

证券市场监管是一国宏观经济监督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对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意义重大:一是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保障广大投资者权益的需要。

二是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维护市场良好秩序的需要。

三是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发展和完善证券市场体系的需要。

四是准确和全面的信息是证券市场参与者进行发行和交易决策的重要依据。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中国证券市场从无到有,发展到现在的规模,成绩斐然。

然而,由于市场发展迅猛,政府监管部门疲于应付大量繁杂的日常事务性工作,不经意忽略了对市场发展急待解决的根本的监管制度建设。

为了尽快解决一些短期凸显的问题,往往采取急救办法,甚至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强行调控市场,虽然暂时缓和了事态,但是很可能为日后的市场发展和监管工作带来了意想不到的隐患。

监管存在滞后性和弱效性。

尽管我国证券监管机构近年来加大了对欺诈与操纵的打击力度,但行政监管往往是事后监管,监管存在显著的滞后性和弱效性。

滞后性。

从违规行为的发生到监管机构做出处罚,往往历时弥久,监管行为存在明显的滞后性。

另一方面,监管力量相对有限,调查费用不菲,一些市场欺诈行为未被处理,成为漏网之鱼,使违法者产生侥幸心理,铤而走险。

当前经济体制改革中的焦点问题―金融体系的创新与改革―是一项牵涉到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这些背景决定了不同领域的金融法规政策之间存在高度的相关性和制约性。

比如,证监会的某项措施可能符合单一证券监管目标的最优化,但由于与其他金融管理机构处于分割状态,其监管决策未必能达到国家整体金融及经济发展的最佳效果,因此证券监管决策缺乏科学性在所难免。

对投资者的保护机制不够完善。

海外成熟的证券市场对投资者的保护主要有以下几个途径:1.投资者教育机制。

《2024年证券交易所一线监管的有效性研究_基于财务报告问询函的证据》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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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一线监管的有效性研究_基于财务报告问询函的证据》篇一证券交易所一线监管的有效性研究_基于财务报告问询函的证据证券交易所一线监管的有效性研究:基于财务报告问询函的证据一、引言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持续发展,证券交易所作为市场监管的重要主体,其一线监管职能愈发凸显。

本篇论文旨在探讨证券交易所一线监管的有效性,特别是通过分析财务报告问询函这一具体监管手段的实践效果,为提升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效率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依据。

二、文献综述近年来,国内外学者对证券交易所一线监管进行了广泛研究。

研究普遍认为,有效的监管可以降低信息不对称、抑制市场操纵行为,提高市场效率。

而问询函作为监管工具之一,其在促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准确性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通过分析财务报告问询函的回复情况,可以窥见一线监管的效果及存在的问题。

三、研究方法本研究采用实证研究方法,以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财务报告问询函及其回复为研究对象,通过收集相关数据,运用统计分析方法,评估一线监管的有效性。

四、实证分析(一)数据来源与样本选择本研究选取了某证券交易所近三年内发布的财务报告问询函及其上市公司的回复作为研究样本。

数据来源于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和公开信息披露平台。

(二)实证过程与结果通过对问询函及其回复的详细分析,我们发现:1. 问询函的主要内容集中在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完整性以及内部控制等方面。

2. 上市公司对问询函的回复普遍及时,且回复内容详尽,说明了问询事项的具体情况及处理措施。

3. 通过问询函的监管,部分存在问题的上市公司进行了财务调整和内部整改,提升了信息披露的质量。

4. 然而,仍有部分上市公司在问询后未进行实质性改进,显示出监管存在一定的漏洞和不足。

五、讨论与结论本研究表明,财务报告问询函作为一种一线监管手段,在促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和准确性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监管仍存在一定漏洞和不足,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1. 强化问询函的针对性和时效性,提高监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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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一线监管的有效性研究_基于财务报告问询函的证据》篇一证券交易所一线监管的有效性研究_基于财务报告问询函的证据证券交易所一线监管的有效性研究:基于财务报告问询函的证据一、引言随着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证券交易所作为市场监管的一线机构,其监管效果直接关系到市场秩序的稳定与投资者的权益保护。

本文以财务报告问询函为切入点,探讨证券交易所一线监管的有效性,旨在为完善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率提供理论支持与实证依据。

二、文献综述近年来,关于证券交易所一线监管的研究逐渐增多,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对监管效果进行了探讨。

总体来看,一线监管在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仍存在监管手段单一、信息披露不透明等问题。

通过财务报告问询函这一具体监管手段的研究,有助于深入理解一线监管的实际操作与效果。

三、研究方法与数据来源本研究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研究方法。

通过收集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财务报告问询函及其回复,结合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数据,运用统计分析方法,对一线监管的有效性进行实证研究。

数据来源主要包括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上市公司公告以及相关数据库。

四、财务报告问询函的监管机制财务报告问询函是证券交易所一线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向上市公司发送问询函,要求其就财务报告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以了解公司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公允性。

同时,问询函还能促使上市公司加强信息披露,提高市场透明度。

五、实证研究结果(一)问询函的回复情况通过对问询函的回复情况进行统计,发现大多数上市公司能够及时、准确地回复问询函,对相关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

这表明一线监管在推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问询函对市场反应的影响通过对问询函发布前后市场反应的对比分析,发现问询函的发布往往会引起市场的关注和讨论,对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

同时,问询函的回复情况和处理结果也会对市场产生一定的反馈效应。

(三)一线监管的有效性分析通过对比分析一线监管前后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质量、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以及市场秩序的稳定性等方面,发现一线监管在提高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质量、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论文浅论我国股票市场监管现状与治理终稿

论文浅论我国股票市场监管现状与治理终稿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题目浅论我国股票市场监管现状与治理专业学习中心姓名学号指导教师年月日摘要中国股票市场自1990年设立以来,飞速发展,已成为经济生活的焦点。

但作为发展中国家,尚不成熟的股票市场仍存在很多问题,欺诈上市、操纵股市、虚报利润等违规现象屡屡出现,严重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尽管监管部门采取一定措施,加大整治力度,出台各种法规,严处一批违规操作的公司和机构,但从股票市场的现状来看效果并不十分理想,股票市场的各个环节仍存在诸多问题。

因此,加强我国的股票市场监管质量非常必要。

关键词:股票市场;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目录一、我国股票市场监管的发展概述 (4)(一)我国股票市场监管的重要性 (4)(二)我国股票市场监管的现状 (4)二、我国股票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 (4)(一)信息披露制度不规范 (4)(二)监管的法律制度不完善 (5)(三)自律监管的作用有限 (5)(四)新股发行模式存在缺陷 (6)(五)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保护缺乏制度保障 (6)(六)惩罚机制不健全 (7)三、完善我国股票市场监管的措施 (7)(一)转变监管模式,加强法律监管 (7)(二)强化自律监管,发挥自律组织的作用 (8)(三)完善信息披露制度,重塑投资者信心 (8)(四)科学设置惩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8)(五)科学设立惩罚制度,提高违法成本 (8)(六)完善新股发行模式 (9)结语 (9)参考文献 (10)一、我国股票市场监管的发展概述(一)我国股票市场监管的重要性中国股票市场自1990年设立以来,飞速发展,已成为经济生活的焦点。

但作为发展中国家,尚不成熟的股票市场仍存在很多问题,欺诈上市、操纵股市、虚报利润等违规现象屡屡出现,严重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尽管监管部门采取一定措施,加大整治力度,出台各种法规,严处一批违规操作的公司和机构,但从股票市场的现状来看效果并不十分理想,股票市场的各个环节仍存在诸多问题,因此,加强我国的股票市场监管质量显得非常必要。

股票市场中的股票市场监管

股票市场中的股票市场监管

股票市场中的股票市场监管股票市场是一个重要的金融市场,它对经济发展和资源配置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多种原因,股票市场往往容易出现乱象,从而影响市场的正常运行和投资者的权益。

因此,股票市场监管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股票市场中的股票市场监管,介绍其重要性并分析其具体内容。

一、股票市场监管的重要性股票市场监管是保障股票市场正常运行的重要手段,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性。

首先,股票市场监管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

股票市场监管可以防止市场出现操纵、诈骗、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保持市场公平、公正、透明的运行环境。

其次,股票市场监管有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监管部门可以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管理,防止虚假陈述和误导性信息的出现,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再次,股票市场监管有助于维护金融稳定。

通过监管股票市场,可以监控市场风险,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市场异常波动,保护金融体系的稳定。

最后,股票市场监管有助于促进市场发展。

监管部门可以加强对市场机构和投资者行为的规范,提高市场参与者的诚信水平,促进市场发展和投资者信心的增强。

二、股票市场监管的内容股票市场监管涉及多个方面,具体内容如下所示。

1. 发行监管:对于公司发行新股的过程,监管部门需要审核公司的申请材料,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司进行法律、财务、风险等多方面的审查,以保护投资者利益。

2. 信息披露监管:监管部门要求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确保投资者可以及时获取到公司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3. 交易监管:监管部门会制定相关规则和制度,对交易行为进行监测和监管,防止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4. 信披违规处罚:对于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行为,监管部门会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例如,对于虚假陈述、误导性信息等违规行为,可以处以罚款、停牌等措施。

5. 投资者保护:监管部门通过加强对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提示,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同时建立投资者保护基金等制度,为投资者提供赔偿和救济。

证券法对股市交易的监管

证券法对股市交易的监管

证券法对股市交易的监管近年来,随着国内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证券交易成为了各界关注的焦点。

而证券法的出台和实施对股市交易的监管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证券法对股市交易的监管,并分析其对市场稳定和投资者保护的影响。

首先,证券法对股市交易的监管体现在市场准入的规定上。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任何有意进入证券市场的机构或个人都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资质。

这些条件和资质包括注册登记、资金实力、从业经验等方面。

证券法的准入规定旨在保障市场的健康发展,防止不具备专业素质的人员和机构进入股市交易,从而降低投资风险,维护市场秩序。

其次,证券法对股市交易的监管还体现在信息披露的要求上。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公开公司需要及时、真实、准确地披露与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股票相关信息相关的重要事项。

这种信息披露的要求可以让投资者和市场参与者充分了解相关信息,从而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

此外,证券法还规定了内幕信息的禁止交易和违规追究的相关条款,以保护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第三,证券法对股市交易的监管还涉及市场操纵和不正当交易的打击。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操纵市场和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买卖等行为是被严格禁止的。

证券法对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配备了相应的执法机构和力量以处罚相关违规行为。

这种监管的存在可以减少市场操纵和不正当交易行为的发生,维护市场的公平和稳定。

此外,证券法还规定了股市交易的监管机构和建立了一系列法律程序和制度以监督和纠正股市交易中的违规行为。

监管机构包括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以及各级地方性监管机构。

这些机构具有监管、处罚和调查违规行为的权限和能力,可以对市场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打击和惩处。

总的来说,证券法的出台和实施对股市交易起到了重要的监管作用。

它通过规范市场准入、信息披露、打击市场操纵和不正当交易等方面,维护了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投资者的利益,为股市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

然而,当前国内资本市场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如市场内部操纵、信息不对称等。

法律论文:论股票期权交易市场监管机制

法律论文:论股票期权交易市场监管机制

法律论文:论股票期权交易市场监管机制第一章股票期权监管概述第一节股票期权概述股票期权属于现货期权中金融期权的一种,包括个股期权和ETF 期权②。

股票期权交易则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股票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③股票期权交易是按照股票期权合约的约定进行的,如果合约约定的是买入股票的权利则称为认购期权,如果约定的是卖出股票的权利则称为认沽期权。

股票期权合约,是指由证券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特定时间按照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股票、跟踪股票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等标的证券的标准化合约。

股票期权是最早出现的期权,有一百年的历史。

期权的萌芽始于17 世纪,荷兰交易商为规避郁金香价格波动风险,在期货交易基础上发明了期权交易方式,并在阿姆斯特丹交易中心成立了郁金香期权交易市场。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推出股票期权且持续时间最长的国家。

现代期权交易历史的开启是1911 年美国电力公司发行了股本认购权证,这也是最早的股票期权。

但长期以来股票期权交易只是在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信用风险大流动性差,而在1973 年,芝加哥期权交易所成立并推出了以股票为标的物的看涨期权交易,场内交易应运而生。

①美国的股票期权交易规模占全球的比例最高,根据国际证券交易所联合会(WFE)的统计,2014 年全球股票期权交易量达到37.13 亿张,较2013 年下降了约6.62%而2014 年的数据显示,成交量占全球总量83.75%股票期权交易主要集中在美洲的五大交易所里,巴西圣保罗证券期货交易所(BM&FBOVESPA)、CBOE、ISE、NASDAQ OMX(US)以及NYSE Liffe(US),成交量占全球总量的83.75%。

② 股票期权发端于美国,后来者师法于美国又对股票期权进行了调整,现在,股票期权主要按照买方行使期权的期限进行划分,分为美式期权和欧式期权,还有部分学者认为存在第三种分类即百慕大期权。

关于证券市场监管的论文

关于证券市场监管的论文

关于证券市场监管的论文摘要:证券市场是非常具有吸引力的经济领域,也是经济风险的高发地带。

主要是因为证券市场是信用制度和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一旦市场经济或者信用制度出现问题,那么证券市场必将首当其冲发生经济风险。

由于证券市场的涉及面广、波及范围大,所以必须要保证证券市场监管制度的完善,因为在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一旦证券市场发生问题,那么带来的经济损失将是巨大的。

本文就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进行分析,对监管制度的完善做一探讨。

关键词: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完善我国目前正在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化改革,而证券市场作为市场经济和信用制度的产物,在社会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目前,为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市场经济的法制化建设,必须要对证券市场加强监管。

从本质上而言,证券市场产生于市场经济,而市场经济具有自发性和盲目性,所以为了使得证券市场的发展更加的合理和科学,必须要加强政府监管,通过强有力的控制来实现证券市场的平稳。

一、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法制建设不完善法制建设不完善是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存在的最大问题。

出现这样的问题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首先是因为证券市场是信用制度和市场经济的产物,而我国在建国后一直采取的是计划经济体制,在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开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这样的环境下,证券市场才开始发展。

由于证券市场在我国的发展时间较短,所以相应的立法没能完善。

其次是因为我国证券市场虽然是在市场经济下发展起来的,但是却有着计划经济的影子,政府调控对证券市场有一定的影响,所以法制建设就会产生滞后性。

二市场监管存在着弱效性为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强化市场监管非常重要,但是由于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认识和研究不到位,所以在证券市场,市场监管存在着严重的弱效性,重要表现在两方面:首先是市场监管存在着片面性,也就是说市场监管对于证券市场的作用存在狭隘性,不能全面的进行监管。

股票市场论文:中国股票市场的监管分析

股票市场论文:中国股票市场的监管分析

股票市场论文:中国股票市场的监管分析摘要:股票市场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对于一个国家的金融市场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首先对中国股票市场的监管理论做简介,着重讲述中国股票市场监管的意义和原则,之后介绍中国股票市场监管体制体系的内容,而后通过阐述我国股票市场监管体制的发展历史和现状,针对如何完善我国股票市场的监管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股票市场监管发展现状问题对策建议1 股票市场监管理论简介1.1 股票市场监管的意义股票市场监管是宏观经济监督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对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意义重大,主要有以下几点。

1.1.1 加强股票市场监管是保障广大投资者权益的需要投资者参与股票交易、承担投资风险,以获取收益为前提,所以投资者是股票市场的重要参与者。

1.1.2 维护市场良好秩序的需要更需要加强股票市场的监管制度国家要通过立法手段,允许一些金融机构、中介机构和个人在国家政策法令许可的范围内买卖股票并取得合法收益,这样才能保证股票发行和交易的顺利进行。

但另一方面,在现有的经济基础和条件下,市场也存在着蓄意欺诈、垄断行市、操纵交易和哄抬股价等多种弊端。

为保护正当交易,维护股票市场的正常秩序,有关部门必须对股票市场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非法股票交易活动进行严厉查处。

1.1.3 加强股票市场监管是发展和完善股票市场体系的需要完善的市场体系能促进股票市场筹资和融资功能的发挥,有利于稳定股票行市,增强社会投资信心,促进资本合理流动,从而推动金融业、商业和其他行业以及社会福利事业的顺利发展。

1.1.4 股票市场参与者在进行发行和交易决策时要有准确和全面的信息一个发达、高效的股票市场也必定是一个信息灵敏的市场,它既要有现代化的信息通讯设备系统,又必须有组织严密的科学的信息网络机构:既要有收集、分析、预测和交换信息的制度与技术,又要有与之相适应的、高质量的信息管理人才,而这些都只有通过相关的统一组织管理才能实现。

证券监管规范化研究论文

证券监管规范化研究论文

证券监管规范化研究论文摘要:近年来,不少国家证券市场的违规行为愈演愈烈,证券监管的必要性及其效率受到质疑。

证券市场是特殊的资本市场,其特征内生了该市场的发展离不开监管。

加强监管应是题中之义。

然而管制俘获理论揭示,如果不规范监管者的行为,监管对证券业来说未必是一件好事。

从英、美国家的证券监管历程来看,当前,证券监管的规范化工作比加强监管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也许更为重要。

关键词:违规行为证券监管管制俘获规范化英、美两国对于证券市场的监管经历了一个从自由放任到较为严格管制的过程,特别是当代美国的证券监管,堪称严刑峻法,已经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推崇。

然而,自“安然”、“安达信”和“世界通信”事件发生以来,各方开始重新审视证券监管的有效性。

一、加强证券监管的理论与证据管制经济学认为,市场管制的必要性源于市场失灵的存在,而市场失灵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分配不公、经济不稳定、非价值物品、公共物品、经济外部性、自然垄断、信息偏在即信息的非对称性以及巨大事业风险。

就证券市场来说,其经济外部性、信息非对称性特征明显,从特定角度看还具有一定的自然垄断性。

1.外部性。

关于外部性,在经济学里传统上运用社会边际效益和社会边际成本概念进行解释和说明,所谓外部性是指私人(如消费者)边际效益和社会边际效益不一致,或私人边际成本(如生产者)和社会边际成本不一致的状态,换一种说法即某个经济主体生产或消费物品及服务不以市场为媒介而对其他经济主体产生的附加(正或负)效应的现象。

因此,外部性又称为溢出效应。

应用到交易领域,就是价格未反应社会边际成本或社会边际效益,从而使未参与交易的第三方受损或受益。

外部性导致的结果不是资源的浪费就是物品的供应不足,从而使资源配置偏离帕累托均衡状态。

在证券交易中,有两种情况可能导致外部性,一为公开欺诈,二是价格操纵行为。

可能存在的公开欺诈包括:券商利用其交易中介地位,从中和顾客对赌交易;挪用客户的证券保证金,券商的操作失误还有可能使保证金无法追回;以不现实的价格出售无保护的股票给那些被误导的客户;证券咨询机构向市场提供不真实的投资分析报告,误导投资者的交易行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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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交易监管论文摘要:伴随着中国股市新一轮的大牛行情和股权分置改革的逐步深入,内幕交易问题再次受到广泛关注。

虽然我国限制内幕交易的立法措施和执法力度得到了不断完善。

但是仍旧难以满足证券市场快速发展的需要。

为防止新形式的内幕交易行为扰乱市场秩序并影响市场效率。

应借鉴国际经验,从立法、执法以及交易制度等方面入手,杜绝内幕交易孳生的土壤。

保证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监管所谓内幕交易,指的是因地位或职务上的便利而能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即内幕人员),直接或间接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买卖,获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或泄露该信息,使他人非法获利的行为。

中国股市是一个新兴的证券市场,市场结构和机制尚不完善,存在大量的内幕交易问题。

2006-2007年,中国股市出现了新一轮大牛行情,伴随着股指的连续攀升和股权分置改革的逐步深入,各种以新手法操作的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不断滋生。

延边公路、杭萧钢构、ST长控、ST金泰等象征着巨大财富的名字以及“史上最牛散户”刘芳的横空出世,使得证券市场的内幕交易问题再次受到学者及政府监管部门的广泛关注。

一、世界各国内幕交易监管概况1、立法严而执法松尽管从上世纪60年代起经济学家们就对“内幕交易是否应该禁止”这一论题争论不休,但是从世界各国和地区的立法实践来看,由于内幕交易行为对市场公平投资秩序造成的破坏,对内幕交易进行限制已经成为全球性的共识。

如美国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英国1993年的《公平交易法》、德国1994年的《内幕交易法》、日本《证券交易法》、澳大利亚2001年《公司法》、香港1990年《证券(内幕交易)条例》、台湾的《台湾证券交易法》及中国大陆的《证券法》等,均有禁止或限制内幕交易的明文规定(张宗新、杨怀杰,2006)。

令人遗憾的是,从世界范围来看,禁止内幕交易的立法措施并未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真正能够规范市场不法行为的,是监管机构的执法行动。

然而,相对于禁止内幕交易的立法,内幕交易的监管执法则要困难得多。

即便是在被世界各国公认的禁止内幕交易最严格和最全面的美国,广泛对内幕交易进行诉讼也是较晚的事情。

美国1934年颁布的《证券交易法》明文禁止内幕交易,但在其证券监管体系建立后的近半个世纪里,该条款也几乎是个摆设,从未认真执行过,1961年才出现了根据联邦法律进行的第一起内幕交易诉讼。

直到半个世纪以后的七十年代,由于当时美国企业收购兼并盛行,投机分子乘机利用企业并购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十分猖獗,严重地扰乱了证券市场,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才开始加强内幕交易监管。

为什么制定了限制内幕交易的法律却难以执行?原因归结起来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方面,证券监管机构缺乏执法的主观愿望。

除了对内幕交易带来的危害重视不够之外,一些国家还认为严厉的执法会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发展。

如有学者(StampandWelsh,1996)指出:“总而言之,许多司法当局显然是或者没有兴趣、或者没有作好准备投入必要的资源以切实实施它们的反内幕交易立法。

”许多国家或地区的证券监管当局仍然强调在投资者保护和商业自由之间的平衡。

另一方面,内幕交易执法存在许多客观上的困难。

首先,内幕交易并非总是内幕人员自己所为,而往往以他们亲戚朋友的名义进行;其次,内幕交易的手段非常复杂,内幕交易者往往对内幕交易的各种方法非常熟悉,也熟悉监管当局的监管技术,不断创造出更新更复杂的交易方式,使监管者防不胜防;第三,内幕交易的认定和取证非常困难,这使得监管当局在资金、技术和人力上都面临极大的挑战。

2、加强执法成为共同趋势20世纪90年代以前,英美模式的证券市场治理模式并未成为世界性的潮流。

但是,随着证券市场全球一体化的发展以及日本证券市场治理模式陷入困境,重视中小投资者保护的英美模式逐渐成为各国仿效的对象。

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从90年代初期开始,世界各国纷纷加强了保护投资者权益的立法,各国证券监管机构也开始把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作为监管工作的核心目标,内幕交易的执法活动由此得到了强化。

从内幕交易认定的举证责任制度来看,世界各国也有意识地在逐步向美国模式靠拢。

美国规则明确指出对内幕交易的认定,控方不需要证明被告的行事意图,只要有内幕交易的事实,不管是谁,只要你直接或间接、有意或无意得到这个内幕信息(初级举证责任在控方),都被假设为从事了内幕交易,被告必须提供所有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清白(次级举证责任在辩方)(高如星,王敏祥,2000)。

一旦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证实内幕人员有从事内幕交易的事实,被控方除非提供有力证据证明自己的清白,否则就将遭到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民事诉讼或者通过司法部进行的刑事诉讼。

显然,这种“举证责任倒置”的制度大大降低了监管部门的取证难度,因而更有利于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

二、中国内幕交易监管的法律框架及执法现状1、限制内幕交易的立法措施我国禁止内幕交易的立法是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而逐步完善的,目前已经形成了一个由《刑法》、《证券法》、《公司法》、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行业自律性规定组成的,相对完整的禁止内幕交易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关于证券内幕交易的立法雏形是1990年1o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证券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17条,后来有了《上海市证券交易管理办法》第39条和42条,《深圳市股票发行与管理暂行办法》第43条。

1993年4月22日,国务院颁布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对内幕交易及其法律责任做出了初步规定。

1993年9月22日,国务院证券委又颁布了《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进一步对内幕交易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1997年10月生效的《刑法》纳入了证券欺诈条款,第一次以基本法的形式规定证券内幕交易为刑事犯罪行为,并规定了其刑事责任,为打击内幕交易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工具。

1999年7月1日生效的《证券法》,对内幕交易的定义、内幕人员的界定、内幕信息的内容、以及内幕交易的类型都做出了详细具体的规定。

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和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刑法》、《证券法》和《公司法》中有关内幕交易的条款分别于1999年和2005年进行了适当修订,充实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等内容,对诸多违法行为设定了追究民事、行政法律责任的条款。

2007年,中国证监会又颁布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限制证券买卖实施办法》。

同时,《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与《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也已开始在证监会内部试行并报最高法院研究,相信具体的司法解释会在不久的将来出台。

可见,我国对于内幕交易以及相关行为的立法正朝着查缺补漏并不断细化的方向发展,相对于以往恪守大陆法系与国情的僵化处置,我国证券法律法规正向英美等海洋法系国家借鉴成功之处,兼收并蓄,最终目的是增加内幕交易者的违规成本,对其形成法律威慑。

2、内幕交易监管的执法现状虽然资本市场的发展起步较晚,但是与国外经验相比,我国的内幕交易行为具有自己的特点,主要是内幕交易普遍、隐蔽性强、交易主体多样且与其他违法行为相关联(如虚假陈述、操纵市场等)。

复杂的证券犯罪形态加上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的相对滞后,使得我国在执行法律打击内幕交易的过程中一直面临着发现难、查处难和监管成本高昂的困境。

因此,与其它国家一样,我国对内幕交易的监管同样具有“立法严而执法松”的特点,发现效率和处罚力度均未能令广大投资者满意。

行政处罚方面,1994年的“襄樊信托内幕交易案”是中国证监会公开查处的第一起内幕交易案。

截至2007年6月,在证监会查处的违规案件中出现“内幕交易”字样或被证监会按照与内幕交易相关规定公开处罚的案例仅有37件。

它们有的只涉及内幕交易,有的则是市场操纵与内幕交易共同存在,共涉及沪深两市的36只股票。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与实际发生的内幕交易相比,被查处的案例可称得上是凤毛麟角。

刑事制裁方面,虽然1999年的《刑法》就已经对内幕交易罪有了明确的规定,但是直到2003年3月10日,“深深房”原董事长叶环保才成为因犯内幕交易罪被追究刑责的第一人。

而时至今日,内幕交易罪的判例也只有区区的两例。

除了上面提到的叶环保之外,另一个获刑人为恶意重组“长江包装”的泰港实业主要负责人刘邦成。

民事赔偿方面,情况则较为复杂。

由于1999年7月开始实行的《证券法》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民事赔偿的规定语焉不详,但没有明确禁止。

而2000年10月最高法院颁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有证券内幕交易纠纷、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纠纷、虚假证券信息纠纷等。

于是,2001年中,有一批亿安科技操纵股价案、银广夏虚假陈述案的投资者向有关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请求。

仓促之间,2001年9月21日,最高法院下发了《关于涉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暂不予受理的通知》(即《9.21通知》),称因法院尚不具备受理及审理条件,要求各地法院暂不受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民事赔偿案件。

2002年1月15日,最高法院颁布通知,宣布可以受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2003年1月9日,又颁布了更为详尽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在此基础上,5年多来,全国各地法院共受理了近30家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总标的约7-8个亿,涉及股民近10000人。

目前,80%以上的案件都已得到圆满解决。

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民事赔偿诉讼受理一直未解禁。

直至2007年5月底,全国民商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对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做出了重要指示,强调2005年修订后的《证券法》已明确规定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侵权民事责任,因此对于投资者对侵权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诉讼,法院应当参照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前置程序的规定来确定案件的受理,并根据关于管辖的规定来确定案件的管辖。

会后,奚晓明的讲话作为最高法院文件下发到全国各级法院,这意味着尘封多年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民事赔偿终于解禁。

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案件的成立,需以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及其他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法院认定有罪的刑事判决为诉讼前提,诉讼时效为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书做出之日起两年内。

因此,目前尚在诉讼时效内的案件有下述两例:陈建良买卖天山股份内幕交易案(诉讼时效截止日:009年5月23日)以及世纪中天股价操纵案(诉讼时效截止日:2007年l0月l5日)。

在案件发生期间内买入并卖出相关股票而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由此可见,在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责任方面,我国在立法和执法两个层面均存在较大欠缺。

法律条文对于投资者因内幕交易造成的损失如何计算、内幕交易的时间应如何确定等关系到投资者切身利益的问题未有明确规定,对于上市公司在内幕交易过程中是否应付连带责任,会不会成为共同被告等问题也尚未提及,需要司法解释做出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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