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执行强制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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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年8月21日经建设部第27次部常务会议通过,建设部令第81号发布;2015年1月22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职能分工负责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

工程建设中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执行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执行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执行条文1总则《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3.0.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 建筑工程施工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 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 隐藏工程在隐藏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 检验批的质量应主控项目和一样项目验收。

8 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 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的相应的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5.0.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验收合格。

2 质量操纵资料应完整。

3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 要紧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5.0.7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6.0.3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6.0.4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6.0.4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刻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治理部门备案。

2 地基基础2.1基本规定《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4.1.5 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其竣工后的结果(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职能分工负责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建设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工程建设中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七条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技术人员必须熟悉、掌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八条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定期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强制性标准的监督进行检查,对监督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建议有关部门处理。

(完整word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

(完整word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

国电北票陶家沟风力发电场工程
承台、箱变基础工程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执行记录表
西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票项目部
二○一一年十月
专业:建筑工程
专业:建筑工程
专业:建筑工程
专业:建筑工程
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专业:建筑工程
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专业:建筑工程
专业:建筑工程
专业:建筑工程
专业:建筑工程
专业:建筑工程
专业:建筑工程
专业:建筑工程
专业:建筑工程
专业:建筑工程
专业:建筑工程。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2000第81号令)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2000第81号令)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已于2000年8月21日经第27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二○○○年八月二十五日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职能分工负责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建设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工程建设中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七条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设计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技术人员必须熟悉、掌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1号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职能分工负责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建设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工程建设中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七条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设计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技术人员必须熟悉、掌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八条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定期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强制性标准的监督进行检查,对监督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建议有关部门处理。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1号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职能分工负责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建设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工程建设中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七条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设计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技术人员必须熟悉、掌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八条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定期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强制性标准的监督进行检查,对监督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准,建议有关部门处理。

强制性标准条文

强制性标准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1 安全、卫生规定1.1 安全1.1.1技术背景与应用现状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护水利水电建设战线广大职工的生产工作过程的安全、健康和生命,参照国家有关标准,原水电部于1988年组织制定了《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技术工作规程》SD267-88,以便在工程施工作业中遵照执行。

1.1.2处理伤亡事故的原则和要求《强制性条文》根据SD267-88第一篇第0.0.9条的要求,对在水利工程建设中发生伤亡事故,提出了进行处理的原则和要求:对于伤亡事故,职业病的调查和处理,必须认真地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发生伤亡事故后,应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认真地从生产、技术、设备、管理制度等方面找出事故原因,查明责任,确定改进措施,指定专人,限期贯彻执行,并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1.1.3警示性标志的要求《强制性条文》根据SD267-88第二篇第1.0.4条和第1.0.5条的要求,对工程建设现场危险处的防护与标示,提出了以下两条规定:施工现场的洞、坑、升降口、漏斗等危险处应有防护设施或明显标志。

交通频繁的交叉路口,应设专人指挥。

危险地段,要悬挂“危险”或“禁止通行”标志牌,夜间设红灯示警。

1.1.4爆破安全警戒的要求《强制性条文》根据SD267-88第二篇第1.0.15条的要求,对爆破安全警戒提出如下要求:爆破作业,必须统一指挥,统一信号,划定安全警戒区,并明确安全警戒人员。

在装药取线开始前,无关人员一律退出作业区,在点燃开始前,除炮工外其他人员一律退出安全地点隐蔽。

爆破后,须经炮工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其他人员方能进入现场。

对暗挖石方爆破尚须经过通风、恢复照明、安全处理后,方可进行其他工作。

1.1.5对施工用电的安全要求《强制性条文》根据SD267-88第二篇第1.0.16条的要求,对施工照明的安全作出了以下规定:施工照明及线路应符合下列要求: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场所,或有瓦斯的巷道内,照明设备必须采取防爆措施。

16.《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发布,住建部令第23号修正)

16.《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发布,住建部令第23号修正)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15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2000年8月25日建设部令第81号公布,根据2015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职能分工负责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

工程建设中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完整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

(完整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新内容有关调整部分:新规范于2002年4月1日启用,原规范(GBJ10-89)于2002年12月31日废止;新规范规定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条文共17条,具体分配为:第3章有2条、第4章有4条、第6章有1条、第9章有2条、第10章有2条、第11章有6条;新规范第1.0.2条中明确规定:本规范适用于房屋和一般构筑物的钢筋混凝土、预应力混凝土以及素混凝土承重结构的设计,而不适用于轻骨料混凝土以及其他特种混凝土结构的设计。

新规范第3.1.1条、第3.1.2条之条文说明中明确指出:在设计时,荷载分项系数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取用;对极限状态的分类,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的规定确定。

强制性条文部分:第3章“基本设计规定”之强制性条文:第3.1.8条: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

第3.2.1条:根据建筑结构破坏后果的严重程度,建筑结构划分为三个安全等级。

设计时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表3.2.1的规定选用相应的安全等级。

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表3.2.1)安全等级破坏后果建筑物类型一级很严重重要的建筑物二级严重一般的建筑物三级不严重次要的建筑物注:对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其安全等级应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第4章“材料”之强制性条文:第4.1.3条:混凝土轴心抗压、轴心抗拉强度标准值fck、ftk应按表4.1.3采用。

混凝土强度标准值(N/mm2)强度种类混凝土强度等级C15 C20 C25 C30 C35 C40fck 10.0 13.4 16.7 20.1 23.4 26.8ftk 1.27 1.54 1.78 2.01 2.20 2.39第4.1.4条:混凝土轴心抗压、轴心抗拉强度设计值fc、ft应按表4.1.4采用。

注:1。

计算现浇钢筋混凝土轴心受压及偏心受压构件时,如截面的长变或直径<300mm,则表中混凝土的强度设计值应乘以系数0.8,当构件质量确有保证时,可不受此限制。

006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1号

006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1号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已于2000年8月21日经第27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职能分工负责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建设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工程建设中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七条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技术人员必须熟悉、掌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执行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执行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1总则《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3.0.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 建筑工程施工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 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 检验批的质量应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 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 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的相应的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5.0.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5.0.7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6.0.3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6.0.4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6.0.4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 地基基础2.1基本规定《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4.1.5 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其竣工后的结果(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标准化法》第14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在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和法规中,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方面都有明确的要求,并对不执行或不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例如,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针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就各方主体执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分别作出规定:1.建设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0条第2款规定:“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2.勘察、设计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9条第1款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3.施工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8条第1款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4.工程监理单位考试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违反了关于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即是违法,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乃至刑事法律责任。

对于推荐性标准,虽然不是国家强制执行的,但是一经约定采用,即在当事人之间将产生法律约束力;工程质量等达不到约定标准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已于2000年8月21日经第27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二000年八月二十五日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职能分工负责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建设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工程建设中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七条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设计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技术人员必须熟悉、掌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完整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

(完整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新内容有关调整部分:新规范于2002年4月1日启用,原规范(GBJ10-89)于2002年12月31日废止;新规范规定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条文共17条,具体分配为:第3章有2条、第4章有4条、第6章有1条、第9章有2条、第10章有2条、第11章有6条;新规范第1.0.2条中明确规定:本规范适用于房屋和一般构筑物的钢筋混凝土、预应力混凝土以及素混凝土承重结构的设计,而不适用于轻骨料混凝土以及其他特种混凝土结构的设计。

新规范第3.1.1条、第3.1.2条之条文说明中明确指出:在设计时,荷载分项系数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取用;对极限状态的分类,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的规定确定。

强制性条文部分:第3章“基本设计规定”之强制性条文:第3.1.8条: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

第3.2.1条:根据建筑结构破坏后果的严重程度,建筑结构划分为三个安全等级。

设计时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表3.2.1的规定选用相应的安全等级。

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表3.2.1)安全等级破坏后果建筑物类型一级很严重重要的建筑物二级严重一般的建筑物三级不严重次要的建筑物注:对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其安全等级应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第4章“材料”之强制性条文:第4.1.3条:混凝土轴心抗压、轴心抗拉强度标准值fck、ftk应按表4.1.3采用。

混凝土强度标准值(N/mm2)强度种类混凝土强度等级C15 C20 C25 C30 C35 C40fck 10.0 13.4 16.7 20.1 23.4 26.8ftk 1.27 1.54 1.78 2.01 2.20 2.39第4.1.4条:混凝土轴心抗压、轴心抗拉强度设计值fc、ft应按表4.1.4采用。

注:1。

计算现浇钢筋混凝土轴心受压及偏心受压构件时,如截面的长变或直径<300mm,则表中混凝土的强度设计值应乘以系数0.8,当构件质量确有保证时,可不受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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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的具体措施第十三章
为严格遵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要求,坚决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对工程施工质量的规定,积极认真地在本工程中实施,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
强制性条文实施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为计划学习阶段,根据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将所用到的强制性条文选出,编制执行方案,同时由项目部的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部技术、施工、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及班组长集中学习强制性条文,形成学习记录。

第二阶段强制性条文实施阶段,在工程施工阶段,对每一道工序中涉及到强制性条文由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监督执行,班组长负责按执行方案具体实施,并形成执行记录及相关的文字影像资料。

第三阶段为检查落实情况阶段,按照工程进展情况,以分部工程完成阶段进行检查阶段,检查本阶段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

二、强制性条文执行方案
1、由公司技术科组织参与本工程的所有技术管理人员,认真、全面地学习条文内容,使其全面掌握条文的精神实质,能在具体的施工管理过程中自觉运用条文。

2、以条文的规定严把图纸会审关,从建筑设计、勘察和地基基础的处理,施工质量和安全等涉及到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条文与设计图纸相对照,力争使图纸设计满足强制性条文的要求。

3、工程技术科科长具体负责条文的实施工作,对每一项工作必须从条文的角度对项目管理人员作详细书面的交底,落实质量责任,由施工员向施工班组作技术交底,熟悉与条文有关的操作工艺,作好质检工作,以高标准验收与之有关的工序。

、在本工程中严格执行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强制性条文内容。

4.
三、强制性条文实施措施
1、测量施工技术控制措施
⑴所有测量使用的仪器(特别是A、B类),均需经有鉴定资格的计量部门鉴定,且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⑵仪器放置处应坚实稳定,在保证测量精度的前提下加快观测速度。

⑶雨、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等恶劣气象条件下禁止外出测量。

⑷精密仪器在运输途中应防震,装在有软垫或防震设施的专用箱中。

⑸步行时应将仪器拎在手中或背在身上,并事先检查仪器箱拎环、带子等是否牢固,箱盖扣子是否扣好、锁好。

⑹开箱取用时,应记清仪器在箱中安放位置。

工作结束后,将仪器按原位置放入箱内。

⑺仪器装箱前,应先松开制动螺旋,持仪器在箱中正确就位后,方可旋紧制动螺旋。

关箱时不可强压,关不上应查明原回,关好箱后应上扣、上锁,仪器箱上不
允许坐人。

⑻到达测站后,先将脚架放稳,取仪器时应双手握支架或基底,不要提拿望远镜。

将仪器放上三脚架后,随即用连接螺旋固定,以免仪器从架头上掉下。

⑼制动螺旋不可旋得过紧,以免损坏仪器,制动螺旋未松开,不能用力转动仪器。

⑽固定仪器、人员、路线,减少不必要误差。

编制好本工程测量工作进度计划及相应记录册需要量、测量人员配备等。

2、检验和试验工程技术控制措施
⑴检验、试验人员持证上岗,根据检验和试验计划的要求实施检验、试验并保存有关记录。

⑵如需向外委托试验时,则应委托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试验室。

⑶所有紧急放行的物资均必须由项目总工程师批准,且要做好质量记录,并在紧急放行物资上做出明确标识。

⑷在班组自检基础上,由质量员进行过程检查并保存检查记录。

未经检验的工序不得转序施工。


⑸为保证现场试验室检测质量,每一项检测工作至少应有两人参加:数据传输必须采用复诵法;检测工作必须按相应技术工艺标准所规定的方法进行;原始记录原则上不得更改,如因失误确需更改,需将作废数据划两条水平线,将正确数据填写在上方,并加盖更改人签名或印章。

⑹对于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按照A、B、C分类原则,分别在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的台帐中予以标明和统计。

⑺对于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的状态,要采用标志签,贴于设备明显部位,进行标志管理。

标志分为合格证、准用证、禁用证三种。

⑻按照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的操作规程或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

严禁擅
自拆卸、启封、改动,严禁超期、超标使用,发现故障及时送检整修。

⑼认真做好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注意防潮、防腐、防损、保洁。

3、搬运和储存技术控制措施
⑴大宗材料应按平面布置图分区堆被,分类分状态标识。

⑵对机械设备需有专门的防雨、防晒、防潮、防锈措施。

4、半成品、成品保护技术控制措施
⑴严格遵守公司相关半成品、成品保护的实施细则。

各专业队每道工序均要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⑵工程竣工交付前,由现场专职保卫人员做好产品保护,以免污染、损坏或丢失。

5、质量记录技术控制措施
⑴质量记录应统一编码、标识,按受控运行管理。

⑵质量记录由相应责任人填写,要求真实、准确、及时。

⑶质量记录最后交技术质量处,并建立质量清单。

6、统计技术控制措施
⑴以数据统计为基础的抽样检验方法,主要用于分项工程质量随机抽检、数据的统计与分析。


⑵用于问题分析的直方图、排列图、因果分析图、散布图等,主要用于各分项工程质量检验的参数统计、原因分析,结果处理与制定相应质量控制对策等方面。

7、其他技术控制措施
⑴由项目技术部制定本项目的技术、档案资料的管理制度,并负责管理。

⑵本项目设专业资料员,负责收发图纸、技术文件等,并建立相应台帐。

对本项目各横向部门、各分包单位在施工中用各类表格、图片、磁带、磁盘、光盘、文档等工具,进行准确细致详实地记录施工全过程。

⑶项目技术部对技术、档案资料进行及时收集、分类、标识、编目、保管、查询服务等工作。

在收集整理工程中,要及时发现资料中的问题,作交圈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⑷对技术、档案资料的来文收转、借阅、查询等活动都须征得相关领导的批准,并办理手续后进行。

严禁私自借阅、查询。

⑸收集、整理的资料要妥善保存,防止丢失和损坏,并随时整理,做到和施工进度同步到位。

⑹技术资料收集整理要与工资、奖金挂钩,奖优罚劣。

⑺资料的收集、整理要有技术员和资料员共同进行,每月分两次资料检查,第一次在每月的10号以前,主要检查上月资料存在问题的完善情况。

第二次在25
日以前,检查本月资料的完成和整理情况。

并以此为准作资料月报,报公司技术管理部。

⑻合理划分施工流水段,加快施工进度,减少各项费用的支出。

⑼对施工垃圾粉碎后进行二次利用,以减少材料浪费。

⑽技术人员要熟悉图纸及施工规范,采取按工种定人定岗质量的“三定”措施,掌握建筑物的各项细部做法。

⑾要积极做好技术交底,并把交底内容传达到班组,现场跟班检查,使之贯彻执行。

标准。

ISO9001⑿采用网络计划控制施工,全面贯彻执行
⒀加强计量工作的管理。

计量员要根据计量器具检测期限,及时做好其检测工作,并负责在计量器具上进行标识,负责建立各种计量台帐。

保证各种计量设备有效运行。

8、施工安全应遵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技术规程》等的规定。

第十四章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施工方案
为确保工程施工质量,保证该工程优质高速的完成,降低成本,缩短工期,减轻劳动强度,提高工效,落实建设部在建筑业推广应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四新”技术,结合本工程特点拟采用如下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

1、工程项目管理软件的应用
(1)施工详图的设计
使用软件AutoCAD进行专业制图。

我公司为了更好的绘制施工节点详图,确保快速优质的施工,我们将利用该软件进行施工技术方案、技术交底书中的节点详图的绘制工作。

(2)工程计划管理
使用PKPM项目管理软件进行项目计划管理。

在工程中可以编制详细的施工网络图计划和横道图计划,对施工中的每一步骤、每一工序的开始时间、结束时间都可以表示清楚;并且可以快速了解工程的施工进度,看到哪些工序需要加快,哪些工序已经提前完成,可做出工程当前整体的协调计划。

(3)现场文档管理
使用软件文档管理系统。

项目管理首先从办公室开始,本软件是运用VB5.0编程,将Office各项软件综合利用,实现各种Office软件间的数据共享,并且可以有序的排列。

我公司在类似项目中进行了广泛的应用,取得了成功。

(4)施工现场形象布置图
使用形象布置图软件。

本软件是PKPM软件下的一个模块,可以形象的表示出当前工程的三维形象进度;并且能够较形象的画出现场三维布置图,这样可以合理有效的布置现场设备以及临建,提高现场的施工效率。

)财务管理5(.
通过互联网与企业总公司进行财务数据的实时交换,总公司可以对项目财务状况有详细的了解,并且通过使用计算机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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