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历史发展和主要特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试述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历史发展和主要特点
——历史发展的产物
李阳升
(09级法学五班,0901********)
摘要:从前期儒家思想经历过的种种考验到汉武帝时期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形成,无不表明着儒家思
想成为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是历史发展的产物,也是历史的需要。
董仲舒的儒家思想之所以能形成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并得以巩固、发展传承,以及产生对整个封建社会阶段发展的影响,主要原因是依赖于其自身的主要特点。
关键字:封建正统法律思想;董仲舒;儒家思想;历史发展的产物;历史发展;主要特点
前言:作为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儒家思想,从春秋末年由孔子建立,直到由董仲舒确立其作为中国封建正
统法律思想,这其中的过程几近历经艰辛。
孔子周游列国,宣传儒家思想,然而这种以“仁”为核心内容的民本思想,却屡屡未能为各诸侯国所吸纳,最终只能抱憾而逝。
孟子,作为儒家重要的代表人物之一,为儒家思想的传播倾注一生,可是其以“仁政”的“民贵君轻”的法律思想依然无法在战国中期取得其成功的地位。
作为第一个“引礼入法”,系统提出“礼治”理论的荀子,因为历史的局限性,也无法促使儒家思想确立为战国末期的正统法律思想,但其以“法治”充实“礼治”的思想对后来董仲舒确立儒家思想为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然而历经曲折的儒家学派思想的发展,最终为何能在汉武帝时期得以形成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其历史发展又是个如何的过程?这种历史的产物的主要特点在于何处?
一、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历史发展
谈到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前,我们应该想到帮助秦王朝一统六国的丰功伟业的法家思想,为什么会衰落?并最终被儒家学派的思想所替代,这是否表示法家思想无一丝用处呢?其实事实并不其然,儒家思想成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是建立在随着秦王朝衰落的废墟上建立起来的,也可以说,正因为法家思想在秦王朝后期突显出的局限性造就了儒家思想在汉武帝时期的器重。
法家的先驱人物管仲提出“以法治国”的法律观点,这种法律思想有两个重要特征:一是君主掌握最高的立法权和执法权;二是法令一旦制定颁布,人人都必须服从。
其中君权至上是最重要的原则。
这种法律思想与董仲舒的“君权神授”的君本思想有着一定的联系性。
法家思想的另一位代表人物,韩非子,推行“以法为本”的法律思想,在秦王朝的法制思想中产生着重要的作用,其虽未被秦始皇重用,但其思想却影响着秦王朝法律的发展。
尽管法家思想在整个秦王朝的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但因为其推行的思想极其重视残酷的刑罚,这种残酷的法律思想突显出来的局限性,随着秦王朝的衰落,以及被压迫的百姓揭竿而起的起义,法家思想的法律主导地位逐渐失去。
秦王朝的暴兴暴亡,引起了汉初人士对秦朝法制指导思想的反思。
贾谊对秦王推行法家的重刑主义,提出了猛烈的抨击。
法家的法律思想在受到汉初思想家的批评之后,其主导地位不仅失去了国家政权的支持,而且失去了主流思想家的支持。
但法家的法律思想逐步与儒家的法律思想结合,并以儒家法律思想占主导地位的方式继续发生其影响力。
法家法律思想统治地位也随着秦王朝政权的丧失而丧失,这无不体现着一种法律思想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当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这种代表着一种阶级利益的法律思想无法适应社会的发展时,其就会走向衰落,一种法律思想,一种制度的衰落,就意味着另一种法律思想、制度的兴起,而这种思想正是因为法家思想的衰落而重新兴起的儒家思想,并随之作为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在中国封建社会中继承发展。
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历史发展有四个阶段:
一、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
汉帝时期,汉武帝即位后举贤良方正,招天下贤才。
董仲舒因为上奏《天人三策》给汉武帝,得到汉武帝的
赏识。
《天人三策》主要阐述董仲舒关于“天人感应”、“君权神授”、“天谴论”及“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
其中“天人感应”和“君权神授”的思想,更是得到汉武帝的青睐。
以“三纲”为核心的董仲舒儒家思想,结合法家,道家、阴阳五行家等各种有利于维护封建统治的思想体系,这种新的儒家思想适应了统治者的需要,取得了正统思想的地位。
二、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巩固。
董仲舒对“三纲”的论述,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奠定了理论基础。
在确立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后,他又张引经决狱,其中的《公羊董仲舒治狱》,亦称“《春秋》决狱”:“《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
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论其轻”,以儒家之经典,特别是《春秋》的精神和事例作为审判的依据。
他在《春秋繁露》中,董仲舒进一步发挥了他天人合一、君权神授的思想,强调皇帝是天之骄子,奉天之命令统治天下,这种代表封建统治阶级的神权思想,得到了封建统治者的极其赞赏。
直到唐朝《唐律疏议》的出现,标志着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法律化达到顶峰。
韩愈是继董仲舒之后,维护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一个重要人物。
在法律思想上,他坚持“德礼为先而辅以政刑”,这与秦朝时期主张法治,反对礼治、德治和人治的法家思想形成鲜明的对比。
这种继承发展的思想加强了儒家思想在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地位的巩固。
三、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传承。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发展到唐朝达到了顶峰,《唐律疏议》更是其成熟的标志,中国封建社会的儒学家们不断地继承发展,每一种新的儒家思想的释义都是历史发展的产物,无不代表着一个个阶级的利益。
南宋理学大师朱熹以儒家学说为基础,并结合佛教、道教学说,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核心内容进行了阐发,其主要的内容有:“1、维护三纲五常,重视德治人治;2、主张执法从严,反对滥用轻刑”。
继承了董仲舒的“三纲”思想和韩愈的“德礼为先而辅以政刑”的法律思想。
直到晚清时期的政治家曾国藩、张之洞,都坚持“三纲”为核心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可见这种代表着封建统治阶级利益的法律思想,在每一个封建社会的角落都发挥着其统治地位的作用,作为封建社会的产物,在封建社会的历史发展中代表着封建法律的核心思想。
四、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影响。
以“三纲”为核心内容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几乎在封建社会中的每个人心中都形成了根深蒂固的思想。
即使在清末的历史背景下,清政府仍坚持以“三纲”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
受西方法律思想影响较大的改革派,也从国情、民俗或情理等角度,力求寻找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中的积极因素。
汉朝时期以“孝”为主的思想,正是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中“三纲”的内容的表现形式之一,直到21世纪的今日仍然被每一个中国人继承着,其影响可以说是深远而持久的。
作为历史发展的产物,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在历史的长河中穿梭,给每一个封建王朝留下了一页页光辉的历史,如汉朝的“文景之治”,唐朝的“贞观之治”和“开元盛世”,这些都是作为每一个中国人值得骄傲的光辉岁月。
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得以形成、巩固、继承,并最终对中国源远流长的封建历史长河留下深刻的影响,全有赖于其自身的主要特点。
二、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主要特点
一、以“三纲”为核心。
“三纲”论:“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三纲”皆取于阴阳之道。
具体地说,君、父、夫体现了天的“阳”面,臣、子、妻体现了天的“阴”面;阳永远处于主宰、尊贵的地位,阴永远处于服从、卑贱的地位。
董仲舒以此确立了君权、父权、夫权的统治地位,把封建等级制度、政治秩序神圣化为宇宙的根本法则。
统治中国社会几千年的“三纲五常”的政治伦理学说,经董仲舒而构成了完备的体系。
二、主张德主刑辅。
董仲舒结合阴阳五行说,“阳主生,阴主杀;阳主德,阴主刑……”,并在论述德刑关系时,提出“重德轻刑”等,是德主刑辅理论成熟的标志。
德主刑辅使道德原则具有了优先于一般法律原则的地位。
其主张的“天谴论”思想,正是提示了君主应“重德轻刑”,告诫君主:如果滥用职权,侵害百姓,便会受到天的谴责,小者降灾,如旱灾、水灾之类,以示警告……经过灾异的警告仍不悔改,大难便要临头了。
以这种灾异说,来警诫、谏说君主。
董仲舒利用阴阳关系把德刑关系说成是一种天经地义,从而使德主刑辅的主张成为一种神圣的法律原则,与君权至上的原则一同,成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基本原则,对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与法制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三、维护等级特权
随着“八议”制度、官当制度的确立和发展,维护等级特权的法律思想逐步达到了法律化、制度化的目标,成为汉唐至明清时期立法和执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八议”即“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对于这些权贵人物来说,就是一种特权。
其来源于周代的“八辟”,这种特权代表着封建贵族阶级
的利益,可见这和孔子、孟子的儒家思想的影响有关,其都是体现着贵族利益的思想。
这种维护等级特权的思想形成了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特点之一,体现了历史发展的需要。
四、坚持秋冬行刑。
根据“天人感应”理论,规定春夏不执行死刑。
除谋反大逆“决不待时”以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天以前执行。
因为这时“天地始肃”,杀气已至,便可以“申严百刑”,以示所谓“顺天行诛”。
秋冬行刑制度,对后世有着深远的影响,唐律规定“立春后不决死刑”。
明清律中的“朝审”“秋审”制度亦可渊源于此。
秋冬行刑说既能为神化皇权服务,又能与儒家的德治思想、民本思想相结合,所以,秋冬行刑的思想一直沿袭到清代,并形成了复杂而严密的秋审制度。
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主要特点促使儒家思想作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地位得以巩固发展,并达到中国封建法律思想的巅峰。
这种法律思想不仅在封建社会发挥着其重要的作用,对于现代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三、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德主刑辅”的特点对当代“以德治国”的影响
“德治”思想,是中国古代儒家政治思想和伦理思想的一项重要内容。
从汉代开始,由于儒家思想在意识形态中占有“独尊”的地位,因而“德治”思想在中国古代的治国理念中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
在当代,虽然说“以德治国”的方针未能称得上法律的领域,更多只能作为一种政府行政决策上的方法。
但作为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德治”思想,对当代的影响还是存在的。
江泽民同志在2001年1 月10日的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明确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制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
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
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
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
二者范畴不同。
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
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
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
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
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
在封建社会强调的“德主刑辅”思想,其对“德治”思想认识的重要性还是很明确的,在“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同等重要的今日,我们可以说“以德治国”的这种思想来源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但又不同于古代儒家的“德治”思想,因为古代儒家的“德治”思想,是有其鲜明的阶级性和历史局限性的。
它为维护封建地主阶级的统治服务,过分夸大道德在社会中的作用,以至于在强调“德治”的过程中也确实形成了一定程度上的“人治”。
对待古代儒家的“德治”思想,既汲取它的合理的、正确的方面,又抛弃其不适应现代社会要求的错误的内容。
尽管古代的“德治”思想和现代的有着区别,但其影响还是存在的,并在一定程度上有着一定的联系。
可见,无论在社会发展的哪一个阶段,每一种思想都是作为历史发展的产物,在古代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中的“德治”思想体现着一定程度的“人治”性质,现代的“以德治国”强调的是实质上的“德治”思想,虽有差异,但这都是时代的必然性。
作为一种历史发展的产物,即使朝代更替,社会制度发生变化,时代间的思想的联系还是依然存在的。
四、总论
从不被各诸侯国王采纳和诸多朝代欢迎,到确立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地位,儒家思想在几千年的历史时空中穿梭。
在成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发展过程中,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经历了四个历史发展阶段:形成、巩固、传承,以及产生的影响。
历经朝代的更替,儒家思想其主要特点不断地被完善、系统化,正是这样的发展历程,儒家思想最终才得以实现其作为中国正统法律思想的地位。
这些经过创新和改进的儒家思想在历史的长河中,沉淀成历史发展的产物,并影响着一代又一代封建王朝的法律思想。
历史遗留下来的传统思想虽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有其值得吸纳之处,对其中优秀和精华的历史发展产物,我们应当继承发展。
参考文献:[1].刘存生,《中国法律思想史》教案
[2].李史峰,《二十五史》,上海辞书出版社
[3].江泽民,《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的讲话》2010.10.1,德育文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