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T专利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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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国家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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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T申请 国际检索报告
(可选)
及书面意见 要求国际初步审查
(可选) 国际初步审查报告
向有关指定国提交 开始国家阶段的请求 启动在指定国寻求授权的程序
缴纳国家费用
PCT巡回研讨班-2007
国际申请的组成部分
• 请求书 (表格 PCT/RO/101 由计算机生成的请求书) (条约 3(2)) • 说明书 (条约 3(2)) • 一项以上的权利要求 (条约 3(2)) • 摘要 (可随后提交而不影响国际申请日) (条约 3(2) 及 3(3)) • 附图 (如果有的话) —后交附图导致国际申请日的推迟 (条约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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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及增加优先权
(细则 26bis)
1. 申请人在国际申请日起4个月内可修改或增加优先权 – 在下列情况下,可适用更长的期限,如果这些期限届满日在 国际申请日起4个月之后: • 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或 • 当修改优先权导致优先权日的变化时,自更改后的优先权日 起16个月,上述两个期限以先到的为准
国以外的其他国家提交过申请时才需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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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漏或不正确声明
(细则 26ter)
• 申请人可更改或添加任何按细则4.17规定的声明 • 时限: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或在国际局完成国际公布的技术
准备之前由国际局收到) • 受理局或国际局可通知申请人更正不符合标准语句的声明,或未
签字的发明人资格声明
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单独委托书原件或总委托书复印件) 但是:如果委托书仅由一个申请人签字,缺少其他申请人的签 字不被作为缺陷(仅适应于2004年1月1日后提交的国际申请) 注意:对2004年1月1日后提交的国际申请,受理局可放弃要求 提交单独委托书或总委托书复印件 5.如果美国被指定而对美国的申请人/发明人拒绝在请求书或委托 书上签字,或经努力后仍无法联系上,如果满足下列条件则该 申请人/发明人无需签字 – 提交令受理局满意的有关缺少签名的解释声明,及 – 请求书或委托书由至少一个其他申请人签字
(磁盘)) —可随后提交而不影响国际申请日 (细则 13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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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申请的签字
(细则 4.15, 26.2bis(a))
1. 原则上,请求书应由所有指明为“申请人”或“申请人及发明人” 的单位及个人签字 但是:如果只有一个申请人签字,缺少其他申请人的签字不被 作为缺陷(仅适应于2004年1月1日后提交的国际申请) 警告:任何撤回请求应由所有或代表所有申请人签字 注意:指定国有权要求确认对于该指定国的申请人是否已经签 署了请求书
到哪里申请?
• 受理局 =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际局作为受理局 • 申请语言 = 中文或英文 • 国际检索单位 =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 国际初步审查单位 =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 是否需要委托代理人 = 是 • 是否需要提交代理人委托书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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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优先权
(条约8 细则 4.10)
国际申请可包含一项声明,要求一项或多项在先申请的优先权, 其在先申请是: –在巴黎公约成员国内申请,或在地区或国际申请中指定该巴黎公 约成员国, 或 –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内申请,但其不是巴黎公约成员国(欧洲专 利局对此规定持保留,即欧洲专利局不承认在非巴黎公约成员国 但为WTO成员内提交的在先申请作为PCT优先权)
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以规定的格式和语言 公布PCT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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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T典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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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申请
国际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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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国家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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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T申请 国际检索报告
(可选)
及书面意见 要求国际初步审查
(可选) 国际初步审查报告
申请人可要求国际初步审查单位 对经修改的国际申请的专利性
作出进一步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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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阶段提交某些声明
• 目的:在国际阶段预先满足某些国家要求 (细则 51bis.2) • 在请求书中包括这些声明是自选的 • 这些声明涉及下列事项 (细则 4.17):
- 发明人身份 - 申请人有权申请并被授予专利权 - 申请人有权要求在先申请的优先权 - 发明人资格(仅适用于指定美国目的) - 不影响新颖性的公开或缺乏新颖性例外 • 声明必须使用由行政规程第211-215条规定的标准语句 • 提交声明后,除非指定局/选定局有足够的理由怀疑该声明的真 实性,任何指定局或选定局不得要求有关上述事项的文件或证 据 (除不影响新颖性的公开或缺乏新颖性例外的事项外) • 声明将随国际申请一起公布(2006.4.1起)
及 14(2)) • 说明书的序列表部分 (如果有的话) (细则 5.2(b)) • 有关保藏的微生物的记载 (某些指定国要求于国际申请日这些记
载被包含在说明书或国际申请中) (细则 13b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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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T申请人
(条约 9 及细则18)
1. 申请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 2. 可标明对不同指定国的申请人 (细则 4.5(d))
2. 由非申请人签字 (代为---代表---授权签字) – 适用受理局的国内法 – 法人的代表或雇员 (不一定是专利代理人) 签字 – 如果自然申请人已死亡,由法定代表签字 – 如果企业已破产,由法定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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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申请的签字(续)
(细则 4.15, 26.2bis(a))
3.被标明为“仅为发明人”的人无需签字 4.如果请求书没有申请人签字而只有代理人签字,应提交由所有
(可选)
及书面意见 要求国际初步审查
(可选) 国际初步审查报告
收到由指定的 国际检索单位 作出的国际检索报告及 有关申请专利性的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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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T典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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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申请
国际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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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国家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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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T申请 国际检索报告
(可选)
及书面意见 要求国际初步审查
(可选) 国际初步审查报告
PCT巡回研讨班-2007
PCT典型流程
0
国家申请
国际公布
12
16
18
22
进入国家阶段
28
30
PCT申请 国际检索报告
(可选)
及书面意见 要求国际初步审查
(可选) 国际初步审查报告
收到国际初步审查报告 决定是否启动国家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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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T典型流程
0
国家申请
国际公布
12
16
18
22
国际申请的申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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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T典型流程
0
国家申请
国际公布
12
16
18
22
进入国家阶段
28
30
PCT申请 国际检索报告
(可选)
及书面意见 要求国际初步审查
(可选) 国际初步审查报告
向本国专利局 提交国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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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T典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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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申请
国际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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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人资格声明 (仅适用于指定美国)
• 所有发明人都应在同一声明中列出 • 声明必须签字并注明日期 • 签字可出现在同一声明的多个复印件上 • 签字不必是原件 • 指定国美国接受印章作为签字,如果受理局接受印章作为签字
的话 • 在先申请一栏只有当你在本国际申请最早的优先权日之前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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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申请可包括的组成部分
• 为国际检索或国际公布目的而提交的译文— 可随后提交而不影 响国际申请日 (细则 12.3 及 12.4)
• 单独的代理人委托书或总委托书复印件—可随后提交而不影响国 际申请日 (细则 90.4 及 90.5)
• 优先权文件— 可在国际公布之前提交 (细则 17.1) • 符合行政规程附录C标准的序列表 (一般为计算机可读形式
指定的概念与操作
• 自动包括所有PCT成员国 – 请求书表格提供排除指定德国、日本(2006.4.1起)、韩国和俄 国(这些国家具有所谓的“自我指定”条款) – 排除指定需要满足一定条件(2006.4.1起) – 可以随后撤回指定
• 要求保护的类型推迟到进入国家阶段时(如专利或实用新型,国 家专利或地区专利等)
4. 优先权在PCT程序中被认为未提出的结论不妨碍任何指定局在 国家阶段中承认该优先权
5. 如果申请人提出请求,被认为未提出的优先权的记载可与国际 申请一起被公布(细则 26bis.2(c) 及 48.2(a)(ix))。 该记载的公 布用于随后向指定局要求承认优先权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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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优先权文件(续)
(细则 17.1)
2. 当国际局在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后收到优先权文件,如果该收 到日在国际公布之前,则该优先权文件被认为在16个月期限届 满前收到 (细则 17.1(a))
3. 若16个月期限届满前未提交优先权文件,指定局必须给予申请 人一定宽限以提交优先权文件,而不能直接决定该优先权不予 考虑(细则 17.1(c))
进入国家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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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T申请 国际检索报告
(可选)
及书面意见 要求国际初步审查
(可选) 国际初步审查报告
向本国专利局 (受理局)提交PCT申请 使用本国语言,缴纳PCT费用
申请的法律效力延至所有指定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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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T典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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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申请
国际公布
12
16
18
22
进入国家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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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T申请 国际检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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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优先权文件
(细则 17.1)
1. 申请人如要求优先权,必须提交优先权文件(即在先申请的认证 文本): – 在最早的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向受理局或国际局直接提交 (细 则 17.1(a)) – 或者当在先申请是向作为受理局的同一专利局提交时,要求受 理局准备并向国际局传送该优先权文件 (细则 17.1(b)) – 或在将来优先权文件数据库运行时,要求受理局或国际局从该 数据库获取优先权文件 (细则 17.1(b-bis)) (该数据库尚不存在)
– 适应各国国内法对申请人的不同规定 – 如果美国被指定,所有发明人都应被标明为对美国的申请人, 发明人已死亡时,其法定继承人等应被标明为对美国的申请人 ;所有法人都应被标明为对除美国之外的其他指定国的申请人 3. 至少一个申请人应为PCT缔约国的国民或居民 (细则 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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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当优先权的记载遗漏或不正确时,受理局或国际局将通知申请 人更正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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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及增加优先权(续)
(细则 26bis)
3. 收到通知而未予更正的,将导致优先权在PCT程序中被认为未 提出 – 但是,如果缺陷涉及下列事项则不能认为优先权未提出: • 在先申请号遗漏, 或 • 优先权的记载与优先权文件不一致 – 在受理局或国际局作出“视为未提出”的决定前,只要申请人提 交的更正通知逾期未超过1个月,应接受更正(1997.4.1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