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肤科)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评分标准20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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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评分标准(皮肤科专业)
一、本标准分五个部分,实行量化千分制,其中“基础条件”占180分,“医疗技术队伍”占120分,“医疗服务能力与水平”占400分,“医疗质量状况”占200分,“科研与教学”占100分。
二、申报海南省临床重点专科应当具备《海南省省级医学重点专科(学科)管理办法》所要求的基本条件。
三、标准中的相关技术指标,如无特别注明,均指评估时上一年度的数据。
四、标准中部分指标内容可累积计分,但最后得分不超过标准分。
五、学科带头人是指具有高级职称、临床水平高、教学和科研组织管理能力强、能带动学科持续发展和梯队建设的专科负责人。
六、学科骨干是指在专科内某一专业发展方向具有较高学术和技术水平、作为学科带头人后备力量的高级职称人员。
七、本标准中包括的人员是指人事关系或执业地点在所在医院的人员。其中聘用人员是指在本单位执业注册并履行职责1年以上、年工作时间8个月以上。
八、申报标准:I级重点专科自评分≥700分,II级甲类自评分≥600分,III级不作要求。
九、部分专科(如病理、麻醉、超声影像等)因专业特殊性,相应条款可做调整,调整后评分标准做标准化处理。
注:通用评分表模板的第“19”项(标红),是外科与内科的相应范本,根据各专科自行选择,其他特殊专业需根据专业情况参考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