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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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
对象资格确认条件解释
一、奖励对象分类
奖励对象共分4类
(一)农村一对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或抱养一个子女,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二)农村一对夫妻依法生育两个女孩,女方年满40周岁,且夫妻一方做了绝育手术的;
(三)一对夫妻符合山西省计划生育有关生育政策规定条件,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但自愿不再生育或抱养收养子女,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独生子女年满10周岁及10周岁以上的;
(四)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丧失劳动能力,其父母不再生育或抱养收养的。
二、奖励对象确认
(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确认
独生子女父母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户籍在我省境内;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农业户口,只奖励农业人口的一方;
3、只生育或抱养收养了一个子女;
4、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下列情况亦应视为独生子女父母
1、一对夫妻生育了两个或两个以上孩子,因其子女在未满1周岁时死亡现存一个子女的;
2、独生子女死亡之后,只生育或抱养收养一个孩子的;
3、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另一方再婚前只生育过一个孩子,再婚后不再生育或抱养收养子女的;
4、无子女育龄夫妻合法抱养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或抱养收养子女的。独生子女领证时限为其母亲年满20周岁至49周岁期间。
没有婚育史的单亲独生子女领证家庭,不予确认为奖励对象。
(二)双女绝育户奖励对象的确认
双女绝育户奖励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户籍在我省境内;
2、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3、依法生育了两个女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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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女方年满40周岁;
5、夫妻一方已采取了绝育措施。
绝育措施包括:输精(卵)管结扎术、银夹术、粘堵术、栓堵术(含因病子宫切除者)。
有关双女绝育户特殊情况的认定,主要以其是否绝育、绝育者为哪一方等情况确认。
(三)退二孩指标奖励对象确认
退二孩指标奖励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户籍在我省境内;
2、符合山西省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自愿不再生育或收养抱养子女;
3、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4、子女年满10周岁及10周岁以上的。
退二孩指标奖励对象是否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应从其领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时和其后的生育政策为判定依据。前人可适用以后的条款,但后人不能适用以前的条款。例如,某夫妻1991年5月生育第一个子女,1992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其是否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要件,只能依据1990年《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及1999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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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判定,而不能上朔到1986年的政策规定。
农业户口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有:
1982年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发[1982]142号文件规定(1982年12月1日至1986年12月31日施行)
1、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经县以上医疗部门鉴定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者;
2、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者;
3、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或归国华侨的;
4、男到独女无儿家落户者;
5、兄弟三人以上,只有一人有生育能力者;
6、烈士的独子;
7、夫妇一方为一等残废者;
8、连续三代以上单传只生一个孩子的家庭;
9、独生子女结婚者。
1986年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发[1986]101号文件规定(1987年1月1日至1989年12月31日施行)。
1、夫妇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2、夫妇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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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的老人的,但女方家姐妹多人,只照顾一个;
4、兄弟两人以上,年龄都超过30周岁,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只有一人有生育能力的;
5、连续两代以上单传的;
6、夫妇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1989年《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1990年1月1日至1999年9月30日施行)。
1、第一个孩子因非遗传性残疾,经县以上独生子病残儿童鉴定组鉴定,证明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
3、夫妇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4、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或归国定居华侨的;
5、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老人的,如女方家姐妹多人,只照顾其中一个;
6、兄弟两个以上,年龄都超过30周岁,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只有一人有生育能力的;
7、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8、女方30周岁以上,只有一个女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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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1999年《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1999年10月1日至2002年10月31日施行)
1、第一个子女经市级以上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夫妇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3、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或归国华侨的;
4、只有一个女孩的;
5、男到有女无儿家落户,赡养扶助女方父母的,如女方家姐妹多人,二人以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只批准其中一人;
6、男方的同胞兄弟或同胞兄弟的配偶,年龄超过30周岁,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鉴定,没有生育能力的;
7、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非农业户口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有:
1982年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发〔1982〕142号文件规定(1982年12月1日至1986年12月31日施行)
1、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经县级以上医疗部门鉴定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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