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实施方案(同名1385)
山西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完善山西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晋发〔〕号)和国家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各类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和标准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共分五种类型:领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退二孩指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双女绝育家庭奖励、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上述奖励扶助制度执行中,奖励扶助对象应为山西省户籍人口。
对夫妇一方为我省户籍,另一方为外省户籍的,只将属于我省户籍的一方确认为奖励扶助对象;夫妇双方均为我省户籍,但不属于同一个县(市、区)的,原则上在各自户籍所在地确认申报,在核发以户为单位统计的奖励扶助金时,原则上由户籍所在地各按的标准计发。
流动人口中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在户籍所在地确认申报。
对于经批准成建制地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人员,在确认奖励扶助对象资格时,原则上从其是否有承包责任田、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是否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等方面来判定。
有承包责任田、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没有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确认为奖励扶助对象;否则,不予确认。
也可以从其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批准之日起计算,以年为过渡期,未满年的,可确认为奖励扶助对象;超过年的,不予确认。
确认以后不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及时退出农村奖励扶助对象范围,按非农业人口对待。
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的人员,均不能确认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农业和非农业人口同时享受的项目除外)。
在确认奖励扶助对象时,对本方案规定之外的特殊情况,由市级(不含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主观上有计划生育的愿望,客观上达到了计划生育的效果”的原则,对其是否纳入奖励扶助范围予以确认。
山西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
山西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山西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对象资格确认条件解释一、奖励对象分类奖励对象共分4类(一)农村一对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或抱养一个子女,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二)农村一对夫妻依法生育两个女孩,女方年满40周岁,且夫妻一方做了绝育手术的;(三)一对夫妻符合山西省计划生育有关生育政策规定条件,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但自愿不再生育或抱养收养子女,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独生子女年满10周岁及10周岁以上的;(四)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丧失劳动能力,其父母不再生育或抱养收养的。
二、奖励对象确认(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确认独生子女父母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户籍在我省境内;4、女方年满40周岁;5、夫妻一方已采取了绝育措施。
绝育措施包括:输精(卵)管结扎术、银夹术、粘堵术、栓堵术(含因病子宫切除者)。
有关双女绝育户特殊情况的认定,主要以其是否绝育、绝育者为哪一方等情况确认。
(三)退二孩指标奖励对象确认退二孩指标奖励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户籍在我省境内;2、符合山西省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自愿不再生育或收养抱养子女;3、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4、子女年满10周岁及10周岁以上的。
退二孩指标奖励对象是否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应从其领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时和其后的生育政策为判定依据。
前人可适用以后的条款,但后人不能适用以前的条款。
例如,某夫妻1991年5月生育第一个子女,1992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其是否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要件,只能依据1990年《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及1999年修订的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判定,而不能上朔到1986年的政策规定。
农业户口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有:1982年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发[1982]142号文件规定(1982年12月1日至1986年12月31日施行)1、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经县以上医疗部门鉴定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者;2、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者;3、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或归国华侨的;4、男到独女无儿家落户者;5、兄弟三人以上,只有一人有生育能力者;6、烈士的独子;7、夫妇一方为一等残废者;8、连续三代以上单传只生一个孩子的家庭;9、独生子女结婚者。
关于印发《山西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政策具体应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西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政策具体应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各市人口计生委:为便于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和基层干部在实施计划生育奖励工作中统一标准、统一口径、规范管理、依法行政,把奖励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全面推进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省委、省政府依据《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确定的计划生育家庭四项奖励内容,在反复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对全省计划生育“4+1”奖励工作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了整合规范,形成了《山西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政策具体应用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五年十月十日山西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政策具体应用的若干规定为扎实做好全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工作,方便基层具体操作和应用,根据国家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精神和《山西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工作实施方案》(晋人口发〔2005〕6号)等政策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实施国家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山西省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四项奖励及奖励工作涉及到的领取和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相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国家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一)奖励扶助对象农村独生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双方或一方年满60周岁的人员。
(二)资格确认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规定,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子女;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年满60周岁。
(三)具体或特殊情况的认定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的认定(1)奖励扶助对象的户口性质须具备下列情况之一:①双方均是农业户口;②双方均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③一方是农业户口且另一方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实施方案
山西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完善山西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晋发〔2007〕35号)和国家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各类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和标准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共分五种类型:领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退二孩指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双女绝育家庭奖励、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上述奖励扶助制度执行中,奖励扶助对象应为山西省户籍人口。
对夫妇一方为我省户籍,另一方为外省户籍的,只将属于我省户籍的一方确认为奖励扶助对象;夫妇双方均为我省户籍,但不属于同一个县(市、区)的,原则上在各自户籍所在地确认申报,在核发以户为单位统计的奖励扶助金时,原则上由户籍所在地各按50%的标准计发。
流动人口中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在户籍所在地确认申报。
对于经批准成建制地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人员,在确认奖励扶助对象资格时,原则上从其是否有承包责任田、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是否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等方面来判定。
有承包责任田、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没有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确认为奖励扶助对象;否则,不予确认。
也可以从其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批准之日起计算,以3年为过渡期,未满3年的,可确认为奖励扶助对象;超过3年的,不予确认。
确认以后不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及时退出农村奖励扶助对象范围,按非农业人口对待。
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的人员,均不能确认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农业和非农业人口同时享受的项目除外)。
在确认奖励扶助对象时,对本方案规定之外的特殊情况,由市级(不含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主观上有计划生育的愿望,客观上达到了计划生育的效果”的原则,对其是否纳入奖励扶助范围予以确认。
关于印发《山西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西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第一篇:关于印发《山西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山西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晋人口发〔2007〕80号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财政局:现将《山西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ОО七年十月十一日山西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和《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晋发[2007]35号,以下简称省《实施意见》),全面落实《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是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形成的特殊群体,是社会广泛关注的群体。
建立和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完善和发展,是全面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具体实践。
实施这项制度,有利于缓解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精神上获得慰藉,生活上得到帮助;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和利益导向转变,更好地体现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以人为本的政策理念,进一步激发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率先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逐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
因此,要充分认识建立和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把这件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的大事落到实处。
最新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全文_1.doc
2019年最新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全文最新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全文(五)方享受护理假15日;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女方享受产假6个月。
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对实行晚婚、晚育的农业人口,村民委员会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九条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或者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在育龄期内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但一胎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除外。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一)农业人口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起到60周岁止,非农业人口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起到独生子女16周岁止,按月各给予夫妻双方不低于5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二)子女入园、接受教育、就医时,双方所在单位可以给予一定补贴;(三)退休时所在单位可以按照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三十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农业人口,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奖励和优待外,还享受下列优待:(一)优先列为脱贫或者致富对象,在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予以扶持;(二)农业、林业、水利、科技、供销等部门在技术服务、提供信息、农业生产资料供应等方面予以优待;(三)在劳务输出或者招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其家庭劳动力;(四)在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时,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对独生子女家庭个人筹资部分给予资助;(五)优先批给宅基地;(六)集体收益以人均分配的,增加1人份的份额,以户计发的应当高出户均标准20%以上的额度;(七)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其子女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寄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寄宿和生活补助;(八)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待。
第三十一条夫妻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自愿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生育,且子女满10周岁的,由人民政府给予1000元至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金;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的,由人民政府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金。
最新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全文_2.doc
2019年最新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全文最新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全文(六)业人口,其独生子女死亡或者因伤(病)残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优先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并优先进入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
第三十三条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从60周岁起由人民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奖励扶助金:(一)只有一个子女的;(二)只有两个女孩的;(三)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一次性奖励金、特别扶助金以及奖励扶助金的具体发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五条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各项优待和奖励后生育或者收养第二个子女的,收回证件,并追回全部优待和奖励所得。
第三十六条夫妻一方接受绝育手术的,术后享受休假2至3周;需要另一方护理的,经施术机构证明,给予护理假2周。
休假和护理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已有两个女孩,一方接受绝育手术的,参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给予优待,并由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节育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和发放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七条对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所在单位可以给予一定的补助。
第三十八条完成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指标的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以及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九条对违法生育或者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如实举报的,应当给予奖励。
第五章综合管理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和本条例规定,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与人口有关的规范性文件时,应当统筹考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二)研究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三)承办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和考核的具体工作;(四)负责育龄人群的生育服务和管理;(五)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改善出生人口结构等工作;(六)综合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山西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花名表
山西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花名表
说明:1、本表填写国家奖扶对象,即农业人口独生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的人员;
2、若夫妇双方只有一双年满60周岁,则只填写符合条件的一方。
山西省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父母花名表
填报单位(公章):时间:
山西省退二孩生育指标父母花名表
填报单位(公章):时间:
说明:“退二孩生育指标”指符合《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但自愿只生一个孩子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农村计划生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05]24号【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05.04.14【实施日期】2005.04.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05]2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制订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工作方案(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五年四月十四日为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国家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精神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2005年兑现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政策的要求,根据《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订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开展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工作的重大意义落实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政策,是建立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与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项重大突破。
省人民政府把落实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政策,作为2005年为全省人民群众办的十件实事之一,是进一步抓紧抓好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大举措,有利于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利于维护和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有利于为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将此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奖励工作的目标和原则(一)奖励工作目标1、引导更多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减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出生的人口,稳定低生育水平。
2、建立资金管理、资格确认、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确保奖励资金落实到户到人。
3、以政策性奖励扶助为主体,多种形式的帮扶活动为补充,相关社会经济政策为配套,逐步完善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利益导向机制。
山西省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
山西省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山西省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就像是给众多家庭送上的一份温暖大礼包。
对于那些响应计划生育政策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双女户的家庭来说,在他们年老之后,会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助。
这补助就如同冬日里的暖阳,照进他们的生活。
为啥要有这样的政策呢?因为这些家庭在计划生育时期,积极配合国家的号召,为控制人口增长做出了贡献。
他们就像一群听话的小绵羊,遵循着规则,那国家自然不能亏待他们,对吧?在奖励扶助的申请方面,有着明确的条件。
家庭的子女情况得符合规定,这就像是一把精准的尺子,衡量着是否有资格领取这份福利。
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这些材料就像是打开福利大门的钥匙。
比如户口本,它记录着家庭的人口信息,是不是就像一个家庭的档案管理员,默默地守护着家庭的基本情况呢?没有它,怎么能证明你家的子女状况呢?这是不是有点像你去参加比赛,却拿不出参赛资格证,人家肯定不会让你上场呀。
奖励扶助的金额也是有标准的。
它会根据当地的经济水平等因素来确定,这就像厨师根据食材的多少和食客的口味来调整菜品的分量和味道。
金额虽然可能不是特别巨大,但对于一些家庭来说,也是一笔不小的助力。
可以用来补贴日常生活开销,比如买买菜、添几件新衣服,这是不是让生活多了一些小确幸呢?就像在平淡的湖面上泛起了一丝涟漪,给生活增添了不少乐趣。
而且,这项政策还会有一些配套的服务。
比如健康检查方面的优惠或者优先安排。
这就像是给这些家庭开了一条绿色通道,让他们在健康之路上能走得更顺畅。
老年人身体状况容易出问题,有了这些优惠和优先,就像在生病时多了一个坚强的后盾,不用担心看病难的问题,这难道不令人安心吗?从社会影响来看,这样的政策也有助于营造良好的生育文化氛围。
大家看到响应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能得到奖励和照顾,就会更加理解和支持国家的生育政策调整。
这就像一颗石子投入水中,引起一圈圈的涟漪,带动更多人积极配合国家政策的实施,这对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是不是有着很大的推动作用呢?在我看来,山西省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是一项充满温情与关怀的政策。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旨在鼓励计划生育并帮助贫困家庭实现生
育权利。
针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以下是可能的奖励扶助政策:
1.生育奖励: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给予一定的生育奖励。
例如,对于二孩生育家庭,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
2.生育扶助:对于贫困家庭,可以提供一定的生育扶助,包括分娩补贴、新生儿补奖、婴幼儿医疗补助等等。
3.家庭扶持:对于生育多胎、残疾儿等特殊家庭,可以提供家庭扶持,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
4.教育资助:对于生育后子女入学困难的家庭,提供教育资助,帮助
其子女接受良好的教育。
5.生育保险:对于计划生育家庭,可以提供生育保险,帮助其应对生
育和子女抚养期间的财务压力。
综上所述,针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可以通过多种
渠道提供,旨在鼓励计划生育、缓解贫困家庭压力、保障子女教育等。
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六章 流动人的计划生育管理
第二十四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计划生育、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第二十五条 已婚育龄夫妻双方或一方离开户籍所在地到异地从业的,须持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证明书和计划生育合同书,到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城建等有关单位和部门,审查其计划生育证明书和计划生育合同书后,方可准予登记暂住户口、租用房屋或摊点、承包工程、签订劳务合同、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再婚夫妻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为未生育的;
(二)一方丧偶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为未生育的;
(三)夫妻双方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孩子,均依法判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第三章 优生、优育、节育
第十三条 提倡优生、优育,有条件的地方要推行婚前健康检查。夫妻一方为痴、呆、傻和患有可能造成下一代严重缺陷的遗传性疾病的,一方应做绝育手术。已怀孕的应终止妊娠。
第十五条 夫妻一方施行绝育手术,确需另一方护理的,经手术医疗单位证明,单位应给予五至七天护理假。在绝育手术和护理假期间,职工工资、奖金照发;农民可免去部分当年的集体义务劳动。
第十六条 施行节育手术的医务人员须经县以上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应严格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节育手术常规》,保护受术者的安全与健康。
第二十六条 未落实节育措施和计划外怀孕的流动已婚育龄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有关部门应令其就地落实节育措施或补救措施。
山西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对象公示表
分管乡(镇、街办)长(主任)签字:
乡(镇、街办)计生办主任签字:
县乡镇(街道)
(乡政府盖章)
年月日
备注:
山西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对象公示表
山西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对象公示表
序号
育妇姓名
丈夫姓名
子女个数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对象
公示情况报告(村级)
经初步摸底调查,我村(居)民符合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政策规定的登记申报条件,已将其情况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月日至月日。公示期间群众无异议,情况属实。
特此报告
村(居)委主任签字:
村(居)计生服务员签字:
村(居)民代表签字(至少3名):
县乡镇(街道)村(居)
(村委会盖章)
年月日
山西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对象
公示情况报告(乡级)
年月日收到村的奖励申报名单经审核后,委派、同志负责到该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月日至月日。公示期间群众无异议,情况属实。
特此报告
山西省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管理办法
山西省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管理办法咱来说说山西省关于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这方面的管理办法哈。
一、奖励与优待方面。
1. 钱的事儿。
对于独生子女家庭呢,那是有奖励金的。
这就像是政府给这些家庭的一个小红包,感谢他们响应计划生育政策,只生一个娃。
这个奖励金呀,可是对家庭养育孩子的一种支持呢。
就好比说,你精心照顾一棵独苗苗,政府也来给你添点肥料,让这棵苗能长得更好。
在一些情况下,比如孩子考上大学或者家里遇到特殊困难的时候,可能还会有其他的补贴或者优惠政策。
这就像是一个贴心的保障,让独生子女家庭觉得自己的付出是被认可和照顾到的。
2. 生活福利。
在分房子或者农村分宅基地的时候,独生子女家庭可能会有优待哦。
想象一下,大家都在排队等房子或者宅基地,独生子女家庭就像是有个小特权,能排在前面一点,或者能分到稍微大一点的地方。
这也是考虑到他们只有一个孩子,将来养老等各方面的资源需求嘛。
在就医方面呢,有些地方可能会给独生子女家庭的成员提供优先挂号、优先看病的待遇。
就好比在医院这个大队伍里,独生子女家庭有个“绿色通道”,不用排老长的队,能更快地见到医生,这多方便呀。
3. 父母的养老优待。
当独生子女的父母年纪大了,在进入养老院或者享受社区养老服务的时候,会有优惠政策。
这就像是对他们养育独生子女的一种回报。
你想啊,只养了一个孩子,孩子可能忙不过来照顾老人,那社会就来搭把手,让老两口能舒舒服服地安度晚年。
二、证件管理方面。
1. 独生子女证的办理。
这独生子女证可是个重要的小本本呢。
夫妻要是只生了一个孩子,就得去相关部门办理这个证。
办理的时候,要带上身份证、户口本、孩子的出生证明这些材料。
就像是给这个独生子女家庭一个官方的认证,证明他们确实是遵守计划生育政策,只养育了一个宝贝。
这个证办理好了之后,可别乱丢哦,要好好保存着,因为很多奖励和优待都是要凭这个证才能享受的。
就好比这是一把打开福利大门的钥匙,要是钥匙丢了,那可就麻烦了。
2. 证件的复查与管理。
山西省计划生育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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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的生育津贴标准
山西的生育津贴标准山西省是中国的一个重要省份,也是一个人口大省。
为了促进人口政策的实施和人口结构的优化,山西省制定了一系列的生育政策,其中包括了生育津贴标准。
生育津贴是指在符合政策规定的情况下,由国家或地方给予的一定数额的金钱补贴,以帮助家庭解决生育和抚养子女的经济困难。
接下来我们将详细介绍山西省的生育津贴标准。
首先,山西省对于生育津贴的对象有明确的规定。
符合以下条件的夫妇可以享受生育津贴,一是在山西省户籍的夫妇,包括农村和城市的户籍;二是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夫妇,即符合生育政策的夫妇。
其次,山西省对于生育津贴的标准也有具体的规定。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津贴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生育津贴的金额。
根据规定,生育津贴的金额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生育津贴对象的不同情况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来确定,具体标准由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在规定的范围内确定。
二是生育津贴的发放时间。
生育津贴一般在生育后的一定时间内发放,以确保及时帮助家庭解决生育和抚养子女的经济困难。
三是生育津贴的发放途径。
生育津贴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现金发放等方式进行发放,以方便夫妇领取。
再次,山西省对于生育津贴的申领流程也有详细的规定。
夫妇在符合生育津贴对象条件后,需要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准备好相关的材料,如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等,然后到当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进行申领。
经过审核并符合条件的夫妇,就可以顺利领取生育津贴。
最后,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夫妇在申领生育津贴时需要遵守相关的规定和程序,不得提供虚假材料或者进行违法操作,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总之,山西省的生育津贴标准是为了帮助符合条件的夫妇解决生育和抚养子女的经济困难,促进人口政策的实施和人口结构的优化。
希望夫妇们能够充分了解相关政策,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领,以便及时获得生育津贴的支持。
同时,也希望山西省的生育津贴标准能够不断完善,更好地为夫妇们提供帮助和支持。
山西生育津贴个人申请流程
山西生育津贴个人申请流程生育津贴是国家为了促进人口政策的实施,给予生育家庭的一种补贴。
在山西省,生育津贴的申请流程相对较为简单,以下是个人申请流程的详细介绍:一、了解政策标准在办理生育津贴申请前,首先需要了解政策标准,以确认自己是否符合条件。
山西省生育津贴申请的具体政策标准如下:1、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要求,夫妻一方户籍在山西,并且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生育第一胎的家庭,普通城镇居民基本生活保障对象及农村低保对象,可以获得800 元的生育津贴。
二、搜集所需材料准备申请生育津贴时,需要搜集以下相关材料:1、本人和配偶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2、夫妻双方的的医疗保险卡(原件和复印件)3、家庭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5、生育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和复印件)6、银行卡(需与户籍一致)三、书写申请材料准备好所需材料后,需要书写一份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1、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等基本信息2、夫妻双方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3、生育证明及相关医院证明4、银行卡信息将申请材料和所需材料一起,亲自到户籍所在县、市妇幼保健院或家庭所在地的乡(镇)保健院进行提交。
六、等待审核结果提交申请材料后,需要等待审核结果。
如果审核通过,生育津贴将会在一个月内汇入申请人所提供的银行账户中。
七、注意事项1、生育津贴申请的时间最好在新生儿出生后的一个月内进行,否则可能会导致申请失败或申请金额减少。
2、生育津贴每户只能申请一次,不得重复申请。
3、如有特殊情况,可以提供相关证明和文件,向生育津贴审核机构提交申请。
总之,山西省的生育津贴申请流程相对较为简单,只要按照以上流程一步步操作,就能够成功申请到生育津贴。
山西最新计划生育奖励标准
篇一:《2016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1999年4月6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9月28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2008年11月28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14年5月29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1月20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户籍在本省的公民。
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执行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实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坚持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宣传教育与利益导向、依法管理与优质服务相结合,实行综合治理。
第四条公民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享有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提倡优生、优育。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完善有利于统筹解决人口数量、素质、结构等问题的政策,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保证人口控制在预定目标以内。
第六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一票否决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实施情况,应当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年增加,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开展。
明年起,山西省农村部分计生户奖励又多了120元
明年起,山西省农村部分计生户奖励又多了120元
佚名
【期刊名称】《山西农业:村委主任》
【年(卷),期】2008()12
【摘要】从2009年起,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将从每年的人均600元提高到720元。
届时山西省将有4.1万余人享受到这—政策。
【总页数】1页(P27-27)
【关键词】山西省;奖励;农村;计划生育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169
【相关文献】
1.浅析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人口流动的影响——对中西部地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调查报告 [J], 李文言
2.高考加分录取后还拿奖金——福泉市落实农村计生户女孩高考照顾奖励政策小记[J], 卢君
3.奖励扶助:农村计生户的“定心丸” [J], 晓健
4.江西临川扶助农村计生户女孩成才累计发放上大学奖励金9.9万元 [J], 王志峰
5.奖励扶助:农村计生户的“定心丸” [J], 晓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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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
对象资格确认条件解释
一、奖励对象分类
奖励对象共分4类
(一)农村一对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或抱养一个子女,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二)农村一对夫妻依法生育两个女孩,女方年满40周岁,且夫妻一方做了绝育手术的;
(三)一对夫妻符合山西省计划生育有关生育政策规定条件,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但自愿不再生育或抱养收养子女,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独生子女年满10周岁及10周岁以上的;
(四)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丧失劳动能力,其父母不再生育或抱养收养的。
二、奖励对象确认
(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确认
独生子女父母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户籍在我省境内;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农业户口,只奖励农业人口的一方;
3、只生育或抱养收养了一个子女;
4、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下列情况亦应视为独生子女父母
1、一对夫妻生育了两个或两个以上孩子,因其子女在未满1周岁时死亡现存一个子女的;
2、独生子女死亡之后,只生育或抱养收养一个孩子的;
3、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另一方再婚前只生育过一个孩子,再婚后不再生育或抱养收养子女的;
4、无子女育龄夫妻合法抱养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或抱养收养子女的。
独生子女领证时限为其母亲年满20周岁至49周岁期间。
没有婚育史的单亲独生子女领证家庭,不予确认为奖励对象。
(二)双女绝育户奖励对象的确认
双女绝育户奖励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户籍在我省境内;
2、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3、依法生育了两个女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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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女方年满40周岁;
5、夫妻一方已采取了绝育措施。
绝育措施包括:输精(卵)管结扎术、银夹术、粘堵术、栓堵术(含因病子宫切除者)。
有关双女绝育户特殊情况的认定,主要以其是否绝育、绝育者为哪一方等情况确认。
(三)退二孩指标奖励对象确认
退二孩指标奖励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户籍在我省境内;
2、符合山西省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自愿不再生育或收养抱养子女;
3、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4、子女年满10周岁及10周岁以上的。
退二孩指标奖励对象是否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应从其领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时和其后的生育政策为判定依据。
前人可适用以后的条款,但后人不能适用以前的条款。
例如,某夫妻1991年5月生育第一个子女,1992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其是否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要件,只能依据1990年《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及1999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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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判定,而不能上朔到1986年的政策规定。
农业户口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有:
1982年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发[1982]142号文件规定(1982年12月1日至1986年12月31日施行)
1、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经县以上医疗部门鉴定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者;
2、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者;
3、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或归国华侨的;
4、男到独女无儿家落户者;
5、兄弟三人以上,只有一人有生育能力者;
6、烈士的独子;
7、夫妇一方为一等残废者;
8、连续三代以上单传只生一个孩子的家庭;
9、独生子女结婚者。
1986年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发[1986]101号文件规定(1987年1月1日至1989年12月31日施行)。
1、夫妇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2、夫妇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
4
3、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的老人的,但女方家姐妹多人,只照顾一个;
4、兄弟两人以上,年龄都超过30周岁,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只有一人有生育能力的;
5、连续两代以上单传的;
6、夫妇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1989年《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1990年1月1日至1999年9月30日施行)。
1、第一个孩子因非遗传性残疾,经县以上独生子病残儿童鉴定组鉴定,证明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
3、夫妇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4、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或归国定居华侨的;
5、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老人的,如女方家姐妹多人,只照顾其中一个;
6、兄弟两个以上,年龄都超过30周岁,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只有一人有生育能力的;
7、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8、女方30周岁以上,只有一个女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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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1999年《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1999年10月1日至2002年10月31日施行)
1、第一个子女经市级以上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夫妇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3、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或归国华侨的;
4、只有一个女孩的;
5、男到有女无儿家落户,赡养扶助女方父母的,如女方家姐妹多人,二人以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只批准其中一人;
6、男方的同胞兄弟或同胞兄弟的配偶,年龄超过30周岁,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鉴定,没有生育能力的;
7、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非农业户口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有:
1982年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发〔1982〕142号文件规定(1982年12月1日至1986年12月31日施行)
1、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经县级以上医疗部门鉴定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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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再婚夫妇一方只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者;
3、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或归国华侨的;
1986年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发〔1986〕101号文件规定(1987年1月1日至1989年12月31日施行)
1、夫妇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2、夫妇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
1989年《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1990年1月1日至于1999年9月30日施行)
1、第一个孩子因非遗传性残疾,经县级以上独生子女病残儿童鉴定组鉴定,证明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者;
2、夫妇一方因非遗传生残疾丧失劳动力者;
3、夫妇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4、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或归国定居华侨的;
5、再婚夫妇一方只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者;
1999年《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1999年10月1日至2002年10月31日施行)
1、第一个子女经市级以上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夫妇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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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或归国华侨的;
4、再婚夫妇一方只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者;
(四)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确认条件
伤残程度的鉴定参照国家民政部〔1989〕优字18号《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进行,被认定为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予以确认。
三、夫妻子女数的认定
夫妻(包括再婚)子女数是指不论其身边有无孩子,按双方生育或抱养收养孩子包括离婚时判随对方、托人抚养、送人、过寄他人等情况的存活子女总数累计计算。
四、其他
(一)关于抱养、收养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如果抱养、收养子女是经过公证等合法程序,应视其为有效,予以认定。
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后收养子女的,能够出具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的,予以认定。
(二)关于农业户口特殊情况。
对于是农业户口,但被聘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此次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时,不以农业人口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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