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关于非法采矿罪相关问题
矿业行业的矿产法律问题心得体会
矿业行业的矿产法律问题心得体会矿业行业作为重要的经济支柱之一,承担着国家资源的开发与利用任务,但同时也面临着众多的法律问题。
在矿产法律实践中,我深刻认识到了矿业行业的矿产法律问题的重要性和复杂性,也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
以下将详细阐述我在矿业行业从事矿产法律工作中的一些心得。
一、矿业权的合法性及保护矿业权是矿业行业中的核心之一,其合法性及保护是矿业行业法律工作的首要任务。
在实践中,我了解到确保矿业权的合法性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
首先,要确保拥有矿业权的主体符合法定条件,如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良好的信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等。
其次,要通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确保矿业权的合法性,确保矿业权的获取不违反法律和规定。
最后,在矿业权的管理中,要强化对权益的保护,建立健全的矿业权监管机制,防止滥用和侵权行为的发生。
二、矿产资源的开发与利用矿业行业的核心目标是矿产资源的开发与利用,这涉及到矿业行业的经济效益和可持续发展。
在实践中,我深刻认识到矿产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遵守环境保护和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
在矿产资源开发中,合理规划矿区,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和环境因素,确保资源的最大化开采和利用。
同时,要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保护矿产资源的可持续性。
三、矿业环境保护与安全管理矿业行业是对环境最直接的影响之一,因此环境保护和安全管理是矿业行业必须高度重视的问题。
在实践中,我认识到矿业环境保护必须与矿产资源的开发相统一。
要制定并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在矿业开采过程中避免或减少环境污染,积极推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矿业开发模式。
同时,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确保矿工和周边居民及环境的安全。
加强矿业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减少和预防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保障矿业行业的安全。
四、矿业责任与社会责任作为矿业行业从事矿产法律工作的人员,我们要时刻牢记矿业责任和社会责任。
矿业行业对于国家经济发展的贡献不容忽视,但同时也带来了环境和社会问题。
矿厂打非治违工作总结
矿厂打非治违工作总结
矿厂是国家重要的资源开发和生产基地,但在矿厂生产过程中,非法采矿和违
法行为时有发生。
为了加强对矿厂非法行为的打击和治理工作,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积极开展矿厂打非治违工作。
在过去一段时间里,矿厂打非治违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首先,矿厂打非治违工作中存在着执法不严、监管不力的问题。
一些矿厂存在
违法采矿、非法排污等现象,但相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着不敢执法、不愿执法、乱执法的情况,导致了一些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的制止和打击。
其次,矿厂打非治违工作中存在着信息不畅、协作不力的问题。
一些矿厂打非
治违工作中,相关部门之间信息沟通不畅,协作配合不力,导致了打非治违工作效果不佳,甚至出现了相互推诿责任的情况。
再次,矿厂打非治违工作中存在着法律法规不健全、制度不完善的问题。
一些
矿厂打非治违工作中,存在着法律法规不健全、制度不完善的情况,导致了一些违法行为难以依法处理,甚至出现了一些法律漏洞被人利用的情况。
针对以上问题和不足,我们应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矿厂打非治违工作。
首先,要加强执法力度,严格监管,对于矿厂存在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绝不手软。
其次,要加强信息共享,加强部门间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打击矿厂非法行为。
再次,要完善法律法规,健全制度,加强对矿厂打非治违工作的法律保障,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总之,矿厂打非治违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需要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共同
努力,只有加强执法力度,加强协作配合,完善法律法规和制度,才能更好地推动矿厂打非治违工作的深入开展,确保矿厂生产秩序的良好。
2023汲取木里矿区非法开采教训警示教育心得体会1500字
2023汲取木里矿区非法开采教训警示教育心得体会1500字2023年,汲取木里矿区非法开采教训,我们召开了一次警示教育会议。
通过这次会议,我深刻地认识到了非法开采对社会造成的巨大损害,并体会到了严肃处理非法开采行为的重要性。
在这次会议上,我发表了以下的心得体会。
首先,非法开采给环境和人民带来了巨大的伤害。
作为木里矿区的负责人员,我们的首要责任是保护好矿区的环境和资源。
然而,由于一些不法分子的非法开采行为,导致了木里矿区的山体崩塌、河流污染等严重问题。
这不仅给周边居民的生活带来了困扰,还破坏了矿区的生态环境,影响到其他行业的发展。
因此,我们必须采取严厉的措施,杜绝非法开采行为,保护好木里矿区的环境和资源。
其次,非法开采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木里矿区的矿产资源丰富,本可以为当地经济的发展做出巨大贡献。
然而,由于一些不法分子的非法开采行为,这些矿产资源被不正当的方式获取,没有给当地经济带来实际的收益,反而使矿区的经济遭受了巨大的损失。
同时,非法开采行为也导致了矿区的投资环境恶化,影响了其他企业对矿区的投资意愿。
对于这种行为,我们必须坚决打击,维护木里矿区的经济利益。
再次,严肃处理非法开采行为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非法开采是一种违法行为,违背了国家的法律法规。
对于这种行为,我们不能姑息,更不能为所欲为。
我们要坚守法律底线,严肃处理非法开采行为,让违法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只有这样,才能够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在面对非法开采问题时,我们还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人民群众的环境意识和法律意识。
只有当人民群众对非法开采的危害有了充分的认识,才会从根本上杜绝非法开采行为。
同时,要加强对矿区的管理,建立健全的监管体制,加大对非法开采行为的打击力度,形成高压态势,让违法者无处可逃。
通过这次会议,我深刻地认识到了非法开采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并体会到了严肃处理非法开采行为的重要性。
作为木里矿区的负责人,我将倍加珍惜这个荣誉,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以更大的决心和勇气,加强对矿区的管理,推动木里矿区的可持续发展。
非法采矿鉴定工作总结范文
非法采矿鉴定工作总结范文
非法采矿鉴定工作总结。
近年来,非法采矿问题在我国日益严重,给环境和资源带来了严重的破坏。
为
了有效打击非法采矿行为,保护环境资源,我国加大了非法采矿鉴定工作力度。
下面就对非法采矿鉴定工作进行总结。
一、非法采矿鉴定工作的重要性。
非法采矿鉴定工作是保护环境资源的重要一环。
通过对非法采矿现场进行鉴定,可以及时发现和查处非法采矿行为,保护环境资源,维护社会稳定。
二、非法采矿鉴定工作的难点。
非法采矿鉴定工作存在一定的难点。
首先是非法采矿行为常常隐蔽,需要鉴定
人员具有较强的侦查和判断能力。
其次是非法采矿现场环境复杂,需要鉴定人员具备良好的应变能力和安全意识。
三、非法采矿鉴定工作的改进措施。
为了提高非法采矿鉴定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强鉴
定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侦查和判断能力;二是配备先进的鉴定设备,提高鉴定工作的准确性和效率;三是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打击非法采矿行为。
四、非法采矿鉴定工作的展望。
随着我国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和法律法规的完善,非法采矿鉴定工作将得到进
一步加强和改进。
相信在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非法采矿问题将得到有效遏制,环境资源得到更好的保护。
总之,非法采矿鉴定工作是保护环境资源的一项重要工作,需要相关部门加大
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共同打击非法采矿行为,保护环境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
木里煤矿非法开采案教训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木里煤矿非法开采案教训警示教育心得体会木里煤矿非法开采案教训警示教育心得体会通过观看警示教育片,对于腐败分子的腐败行为,使自己真正在思想上受到了震憾和教育。
看着这些人,哪一个过去不是热血方刚、踌躇满志的同志,而今天却成为阶下囚。
这些反面典型人物的腐化堕落的根本原因在于:首先,党员领导干部背离党的宗旨必将导致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扭曲,放松党性修养和锻炼,面对市场经济大潮不能保持警惕、保持冷静、保持操守,更没有慎独慎微,忽视从根本上考虑人民的利益,不甘清贫,崇尚拜金,最终导致走上犯罪的道路。
其次,党员领导干部把人民赋予的权力作为自己谋取私利的工具,在危害党的事业的同时,自己也必将遭到身囚之苦。
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如果能正确的行使就能为人民办实事、谋利益,反之就会成为以权谋私的魔杖。
从领导到囚犯往往是一步之差、一步之遥,人生没有后悔药,我们不能用自己的政治生命、青春年华、人生自由和完美的家庭去以身试法换取身外之物。
同时,法制观念淡薄,待人处事上没有保持应有的警惕性和纯洁性,必然导致行政行为的畸形,最终葬送身家性命。
作为一名党员,要提高拒腐防变能力,必须自觉改造自己,逐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在世界观方面,要有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明确作为社会公民、工作和家庭成员三个基本定位;在人生观方面,要有坚定的人生目标和追求。
自觉警醒自己,在权、钱、色方面不伸手,不纵欲,不侥幸,时时把自己置身于监督之中,想到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党和人民在监督,万目睽睽难逃脱。
自觉充实自己,有正确的追求,健康的心态和实在的寄托。
善于学习,不让头脑空虚;善于倒骑毛驴看人生,想想人家骑马我骑驴,细细思量我不如,回头看见推车汉,比上不足下有余,时时保持平衡的心态,在名誉、职位、报酬、个人利益等方面知足常乐。
我们要从警示教育片中吸取教训,做到举一反三,警钟长鸣,牢记党的宗旨,做好本职工作,恪尽职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党的光辉形象靠党员的共同努力来增彩,党的利益需要我们大家来共同维护。
研究非法盗采工作心得体会
研究非法盗采工作心得体会非法盗采是一种既危害环境又破坏资源的行为,我们在环保工作中不断积累了经验和教训。
在这里,我将分享一些非法盗采工作心得和体会,希望能对相关工作者提供些许参考。
首先,必须强调非法盗采是一种非法行为,需要依法惩处,明确责任和处罚,并且宣传教育需要惩罚的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以此打击这种行为。
其次,我们需要通过服务和社会监督来维护合法的资源开发。
在非法盗采行为猖獗时,我们可以组织志愿者和相关监管部门,采取悄悄抓捕或首次强制拆除等手段。
同时,我们也要提供更严格的法律制度和行政程序,以防止非法盗采行为继续发生。
再次,我们需要支持和保护合法的资源开发。
通过资金扶持和其他方式,鼓励和支持合法的资源开发,以期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最后,我们需要拥有强大的执法机构来打击非法盗采行为。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不断增加执法人员的技能和技能水平,制定更加严格的法律法规,以及响应着社会期望。
总之,非法盗采是一种非常危险的行为,需要大力予以打击。
我们需要加强宣传教育、监管、支持和保护,同时也需要强化执法力度,制定更加细致完善的法律和制度。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让环境得到更好的保护,让资源得到合理的开发,才能推动我们的发展进程。
矿厂打非治违工作总结
矿厂打非治违工作总结
自从矿厂打非治违工作开展以来,我们取得了一系列显著成果。
在过去的一段
时间里,我们不断加大对非法采矿、矿山治理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现在,让我们来总结一下这段时间的工作成果和经验教训。
首先,我们要感谢所有参与打非治违工作的同事们,他们在这个过程中付出了
大量的心血和汗水。
在这一段时间里,我们发现了一些非法采矿的违法行为,并及时进行了打击,保护了矿产资源的合法开发和利用。
同时,我们也对一些矿山进行了治理,改善了环境质量,提高了矿山的安全生产水平。
其次,我们要总结一下这段时间的工作经验。
在打非治违工作中,我们发现了
一些问题,比如一些非法采矿者往往利用夜间进行违法行为,我们需要加强对夜间巡逻的力度;另外,一些矿山的治理工作还存在一些难题,我们需要加强技术研究,找到更加科学的治理方法。
最后,我们要对未来的工作提出一些建议。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需要继续加
大对非法采矿、矿山治理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矿产资源的合法开发和利用。
同时,我们也需要加强对矿山治理技术的研究,找到更加科学的治理方法,改善矿山的环境质量,提高矿山的安全生产水平。
总之,矿厂打非治违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工作,我们需要继续加大力度,取得更
加显著的成果。
希望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能够更加团结协作,共同努力,为矿产资源的合法开发和利用做出更大的贡献。
打击私挖滥采个人工作总结
打击私挖滥采个人工作总结在过去的一年里,我作为打击私挖滥采工作小组的一员,积极参与了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在此,我对自己的工作进行总结,以期为今后的工作提供借鉴和改进的方向。
一、工作背景私挖滥采是一种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不仅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还造成了国家资源的浪费。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打击私挖滥采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成为了打击私挖滥采工作小组的一员,积极参与到这项工作中。
二、工作内容1. 加强巡查力度:我们工作小组定期对重点区域进行巡查,发现私挖滥采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和处理。
通过加大夜间蹲守力度,对非法采矿活动进行严厉打击。
2. 联动配合:我们与相关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对疑似非法采矿活动及时发现、研判、预警、处置。
同时,加强对开采机械、存储、运输、销售等各环节的源头管控,对参与非法违法采矿的企业及个人实施联合惩戒。
3. 高压态势:我们对重点风险区域和沿汾重点生态区域保持零容忍的态度,严格遏制新增问题发生。
对屡禁不止、顶风作案的非法违法采矿行为,我们从快、从严、重拳打击。
4. 宣传教育:我们通过各种渠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和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让更多人参与到打击私挖滥采的行动中来。
三、工作成果通过一年的努力,我们工作小组在打击私挖滥采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共查处非法采矿案件数十起,依法对相关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罚,有效震慑了非法采矿行为。
同时,通过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了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和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
四、存在问题在工作过程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
如部分地区的私挖滥采现象仍然严重,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难以发现和查处。
此外,部分基层干部对打击私挖滥采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工作力度有待加大。
五、改进措施针对存在的问题,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以下工作:1. 提高基层干部对打击私挖滥采工作的重视程度,加大工作力度。
非法开采工作总结
非法开采工作总结
非法开采工作是指在未经许可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进行矿产资源开采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违法,还对环境和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
在许多发展中国家,非法开采工作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加以遏制。
首先,非法开采工作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非法开采往往没有进行有效的
环境评估和监测,导致土地沙漠化、水源污染和生态系统破坏等问题。
这不仅影响了当地的生态平衡,也给周边地区带来了严重的环境问题。
其次,非法开采工作也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非法开采往往伴随着非法劳
工的使用,这些劳工通常处于极端的劳动条件下,工资低廉,安全保障不足。
这不仅违反了劳工权益,也容易导致安全事故和社会不稳定。
针对非法开采工作的问题,政府和相关部门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加以遏制。
首先,应加强对非法开采的监管和执法力度,严格打击非法开采行为,加大对违法者的处罚力度。
其次,应加强对矿产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建立健全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加强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的监管。
同时,应加强对当地劳工的保护,保障其劳动权益,杜绝非法劳工的使用。
总之,非法开采工作是一个严重的问题,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来加以
遏制。
只有通过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加强资源管理和保护,保障劳工权益,才能有效地遏制非法开采工作,保护环境和社会的稳定。
2024年学习整治三非心得体会范本(三篇)
2024年学习整治三非心得体会范本自从2024年开始学习整治三非以来, 我深刻体会到这个任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整治三非是指整治非法采矿、非法建设和非法经营的行为, 这是当前我国社会方方面面亟需解决的问题。
通过学习整治三非, 我对这个任务的认识更加深刻, 也积累了一些宝贵的经验和体会。
首先, 我认识到整治三非并非一蹴而就的任务, 需要持续的努力和全社会的共同参与。
三非问题的存在是多年形成的, 治理难度很大。
要实现整治三非的目标, 不能仅仅依靠少数人或个别部门的努力, 而是需要形成全社会的合力。
政府、企业、公众等各方都需要积极参与, 共同努力, 才能彻底解决三非问题。
同时, 整治三非也需要长期坚持, 不能止步于表面上的治理, 而要建立长效机制, 加强监管和宣传教育, 不断提高全社会对三非问题的认识和警惕, 才能从根本上杜绝这些问题的发生。
其次, 我学习到了整治三非需要科学的方法和手段。
在整治三非的过程中, 单纯依靠行政手段是远远不够的, 还需要运用科学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手段。
通过加强科技创新, 利用现代化的监测设备和信息化技术, 可以实现对三非问题的及时监测和准确判定, 为相关执法部门提供有力的科学依据。
同时, 还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 加强执法力度, 形成一系列严密的操作规范, 确保整治三非的工作能够科学、有序地进行。
只有充分运用科学的手段和方法, 整治三非的效果才能更好, 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
最后, 我意识到整治三非需要全社会共同普及环保意识和守法意识。
三非问题的存在是因为个别人的违法行为和低环保意识造成的, 所以解决这个问题首先需要加强全社会的环保宣传教育, 提高人们的环保意识和绿色发展意识。
只有当公众普遍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并愿意主动参与到环保行动中去, 才能形成良好的环保氛围, 减少非法采矿、非法建设和非法经营的发生。
同时, 也要加强法制教育, 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守法意识, 使每个人都明白违法行为的后果和对社会的危害, 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共同维护社会的法制秩序。
违法采矿案例心得体会
违法采矿案例心得体会在违法采矿案例中,我认识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
采矿过程中,大量的地表和地下资源被开采,导致土地的破坏和水土流失,严重影响着生态系统的平衡。
通过这个案例,我进一步认识到环境保护是我们的责任,我们应该积极采取措施来减少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首先,采矿活动对周围的生态环境造成了很大的破坏。
由于采矿过程中需要大量开垦土地和挖掘地下矿石,导致原本美丽的山川变得一片荒凉。
同时,大量的土地被采空,无法再进行农业或其他生产活动,导致周围的居民面临着生计的困难。
这也给生态系统带来了极大的破坏,很多动植物因失去了生存的条件而灭绝,生态平衡面临崩溃的风险。
其次,采矿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和污水也对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
在采矿过程中,大量的废弃物和污水被排放到周围的土壤和水体中,使周围的水质受到污染,寸草不生。
这不仅使人们的饮用水受到威胁,还会对生态系统中的生物造成危害。
长期以往,这些污染物会进一步累积并进一步破坏整个生态系统,重构起来将会异常艰难。
最后,采矿活动还对周围的社会造成了一系列问题。
一方面,采矿行业的运作往往依赖于廉价劳动力和低端技术,这导致很多工人的工作环境恶劣,安全问题突出。
另一方面,由于采矿活动的利润诱惑,一些非法采矿行为层出不穷,严重侵害了法律的权威和社会的公平。
这给整个社会带来了法制环境的恶化,也加大了社会治安的风险。
通过这些案例,我深刻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我们不能只关注经济发展和个人利益,而忽视了对环境的伤害。
只有保护好环境,才能让我们的子子孙孙继续生活在一个美丽的世界中。
因此,我们应该从自身做起,有意识地节约资源,减少浪费,同时也要扩大环保宣传的力度,提高整个社会的环保意识。
此外,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应该加强对采矿行业的监管,加大对违法采矿行为的打击力度,使其付出应有的代价。
同时,也要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让每个人都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
总之,通过这个违法采矿案例,我认识到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违法采矿扫黑除恶治乱工作总结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违法采矿扫黑除恶治乱工作总结近年来,我国在打击违法采矿、扫黑除恶治乱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各级政府部门积极行动,强化执法力度,加大宣传力度,有效的打击了违法采矿、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势头,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以下是我对这项工作的总结。
一、工作进展在违法采矿扫黑除恶治乱工作中,各级政府部门高度重视,迅速行动。
通过组织专项行动,加强执法力度,全面清理整治违法采矿问题,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扫黑除恶行动则通过反腐败、打击黑恶势力等手段,有效地清除了社会上的乱象。
二、问题分析1. 执法不严格、监管不到位。
在违法采矿扫黑除恶治乱工作中,一些地方执法力度不够,监管不到位,导致违法采矿、黑恶势力问题得不到有效的解决。
2. 部分地方存在漏洞。
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存在乱作为、乱作风的问题,导致违法采矿、黑恶势力得以继续存在。
3. 检查不严格、监管不力。
对于违法采矿问题,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存在不严格、监管不力的情况,给违法采矿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三、改进措施第1页/共2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1. 加强宣传教育。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违法采矿、黑恶势力的认识,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2. 加大执法力度。
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大对违法采矿、黑恶势力的打击力度,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全面清理整治违法采矿问题。
3. 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加强对违法采矿、黑恶势力的监管工作,建立健全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率。
4. 推进扫黑除恶工作。
加大对黑恶势力的打击力度,坚决铲除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土壤,维护社会的安定和谐。
四、工作展望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加强违法采矿、扫黑除恶治乱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加大力度打击违法采矿、黑恶势力问题。
通过宣传教育,加大执法力度,建立健全监管机制,推进扫黑除恶工作,我们相信违法采矿、黑恶势力问题将得到有效的解决,社会将更加和谐稳定。
非法盗采实用心得体会(24篇)
非法盗采实用心得体会(24篇)通过心得体会,我们可以从别人的经验中汲取智慧和启示。
写心得体会要注意言之有物,避免空洞和平凡的陈述,把握好个人感受和观点的表达。
如果你想了解一些心得体会的写作技巧,以下是一些值得一读的范文。
非法盗采实用心得体会篇一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非法盗采已经成为了一个极为严重的问题。
比如,我们经常会看到一些非法开采矿物资源或者私自摘取野生植物的行为,这些行为不仅会导致环境变差,还会对生态平衡造成严重的影响。
因此,为了加强环境保护,我们需要从当前的非法盗采问题入手,采取有效措施,让这一现象得到根本解决。
本文结合笔者的实际经验,探讨非法盗采以案促改心得体会。
第一段:非法盗采现象及其严重性。
非法盗采是指在没有经过相关手续的情况下,私自采集、开采、摘取等矿产资源或者野生植物等自然资源的行为。
这种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破坏了自然生态环境。
比如,为了获得更多的钱,一些人会私自开采矿物资源,导致采矿区域被破坏,水土流失,让当地生态环境遭受严重影响。
同样的,私自采集野生植物或者动物,会造成生态平衡失调,甚至会导致一些珍稀动植物的灭绝。
可见,非法盗采行为的严重性不容忽视。
第二段:非法盗采现状及其根源。
非法盗采现象已经成为我国环境保护的一大难题。
根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国内非法采矿现象相当严重,这与部分地区的落后经济状况和政治环境等因素有关。
而且,非法盗采现象普遍存在于一些偏远地区,警察力量、管理水平等都相对薄弱,缺乏有效的管制手段和法律支持,非法盗采现象才得以长期存在。
此外,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往往忽视自然保护的重要性,破坏自然资源,这也是非法盗采问题长期未能得到根本治理的重要原因。
非法盗采以案促改是一种有效的改进手段。
其主要作用是通过对一些严重非法盗采案例的查处,对公众进行警示,促使广大民众意识到非法盗采行为的危害性,从而形成普遍的环保意识。
这种环节从源头上遏制了非法盗采行为的发生,能够有效的提高自然资源的保护水平。
汲取木里矿区非法开采案警示教育对照检查心得体会
汲取木里矿区非法开采案警示教育对照检查心得体会汲取木里矿区非法开采案警示教育对照检查心得体会引言:近年来,我国矿产资源日益稀缺,矿业开采已成为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然而,由于不法分子的贪婪和违法行为,非法开采的现象也屡见不鲜。
2018年4月,四川木里县发生了一起非法开采案,这起案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通过本次对照检查,我对矿区非法开采案件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并且从中汲取到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
一、案情回顾2018年4月,木里县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木里矿区存在严重的非法开采现象。
公安机关随即展开侦查,经过数月时间的调查,最终查明了一起以杨某为首的非法开采团伙。
该团伙利用资源缺乏和管理薄弱的矿区,私自挖掘铁矿石并进行销售,涉及金额数百万元。
二、问题分析通过对该案件的调查和分析,我深刻认识到非法开采的严重危害和深层次原因。
首先,非法开采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
木里矿区位于四川盆地东北部,境内山川秀丽、物资丰富。
然而,非法开采导致湿地退化、土地荒漠化、水源枯竭等生态问题,对矿区的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损害。
其次,非法开采的问题也暴露了监管机构的不足和缺失。
由于木里矿区管理薄弱,监管机构的存在只是形式上的,没有起到应有的约束和监督作用。
最后,非法开采也给当地经济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和损失。
木里矿区原本是当地发展矿业经济的重要资源,但由于非法开采的存在,当地无法有效利用这些资源,导致经济红利流失,影响了乡村的发展和民众的福祉。
三、案件反思通过对该案件的反思,我明白了非法开采案件背后的教训和普遍性原则。
首先,我认识到要从根本上解决非法开采问题,必须强化矿区的管理和监管。
只有通过加强监管机构、健全制度法规,建立科学、严格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才能有效地遏制非法开采行为的蔓延。
其次,我认识到要依法严肃打击非法开采行为,必须加大对犯罪分子的惩治力度。
只有通过加强执法力度、加大打击力度,对非法开采行为进行彻底清理,才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律的尊严。
非法采矿整治工作总结
非法采矿整治工作总结一、工作背景非法采矿是指未经合法许可或违反法规禁令采取采矿活动的行为。
非法采矿活动给环境和资源保护带来了巨大威胁,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加剧了土地沙化、水土流失等各种自然灾害的发生。
针对非法采矿活动,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积极开展整治工作,以保护生态环境和维护资源可持续利用。
二、工作内容1. 加强执法力度针对非法采矿行为,我们加强执法力度,通过加大日常巡查频次和范围,发现并制止非法采矿行为。
同时,我们与公安部门合作,加强打击力度,查处非法采矿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2. 完善监管体系为了加强对非法采矿的监管,我们建立了完善的监管体系。
首先,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培养专业人员,提高执法水平。
其次,完善监测设备,使用现代化科技手段,对疑似非法采矿活动进行实时监控。
此外,我们还加大对采矿公司的审查力度,对违法行为严肃处理。
3. 加强宣传教育非法采矿问题的根源在于对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认识不足,我们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社会公众对非法采矿危害的认识。
通过开展宣传活动,发布宣传材料,提高公众对非法采矿问题的关注度。
三、取得的成效经过我们的不懈努力,非法采矿整治工作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成果:1.非法采矿案件数量明显下降。
通过加强执法力度和监管体系建设,非法采矿活动得到有效遏制,案件数量明显减少。
2.生态环境得以恢复。
停止非法采矿活动后,受到破坏的生态环境得到逐步恢复,土地沙化、水土流失等自然灾害得到有效遏制。
3.公众意识提高。
通过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了公众对非法采矿的认识和关注度,形成了舆论压力,非法采矿行为受到了严格制约。
四、存在的问题在非法采矿整治工作中,我们也存在一些问题:1.执法力度不均衡。
由于资源分布不均,各地区的执法力度存在差异,一些资源较多的地区非法采矿问题仍然突出。
2.监管体系仍需完善。
虽然建立了监管体系,但仍然有一些技术手段和设备需要改进,以提高监管效果。
3.宣传教育覆盖率不足。
宣传教育工作覆盖面还不够广,公众对非法采矿问题的认识仍有待提高。
集中整治盗采矿产资源违反违规行为工作方案心得
集中整治盗采矿产资源违反违规行为工作方案心得
通过集中整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工作方案,我深刻体会到了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的重要性。
在工作中,我们针对矿产资源盗采活动进行了全面排查,并严格依法进行处罚和查封。
以下是我在实施工作中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加强宣传教育。
对于矿产资源的重要性和保护的必要性,我们应该进行广泛宣传,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
只有让社会大众了解到盗采矿产资源的危害和违法性质,他们才会自觉抵制相关行为。
其次,加强协作与沟通。
在整治工作中,我们需要与相关部门充分沟通与合作。
例如,与公安部门联合开展打击矿产资源盗采行动,与环保部门协作共同监测和治理。
只有形成合力,才能更好地打击违法行为。
再次,健全监管机制。
在执行工作方案中,应该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对矿产资源采掘企业的监管。
加大日常巡查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形成震慑效应。
同时,建立举报机制,鼓励人们积极举报盗采行为,增强社会监督。
最后,加大处罚力度。
对于违法行为,应该依法予以严惩,给予一定的刑事和经济处罚,并追究个人和企业的责任。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起到震慑作用,有效减少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总之,集中整治盗采矿产资源违反违规行为工作方案是一项重要的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通过加大执法力度、加强
宣传教育,健全监管机制和加大处罚力度等措施,我们能够更好地保护矿产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
检察院非法采矿工作总结
检察院非法采矿工作总结
近年来,非法采矿活动在我国各地频繁发生,给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造成了严
重的破坏。
为了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各级检察院积极开展相关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首先,各级检察院加大了对非法采矿行为的打击力度。
他们通过加强巡视检查、开展专项行动等方式,及时发现和打击非法采矿活动,有效遏制了非法采矿的势头。
同时,检察机关还积极配合公安、环保等部门,形成了打击非法采矿的合力,形成了有力的震慑。
其次,检察院加强了对非法采矿案件的审查和追诉工作。
他们严格依法审查非
法采矿案件,确保违法行为人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同时,检察机关还积极探索采取民事公益诉讼等方式,依法维护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推动非法采矿案件的追究和赔偿工作。
此外,检察院还加强了对非法采矿行为的预防和教育工作。
他们通过开展法治
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众对非法采矿行为的法律意识,提高了社会对非法采矿的警惕性。
同时,检察机关还积极参与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工作,为打击非法采矿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律基础。
总的来看,各级检察院在打击非法采矿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一定的
成效。
但是,非法采矿问题依然严峻,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形成合力,才能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希望各级检察院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加大力度,不断完善工作机制,为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做出更大的贡献。
2023汲取木里矿区非法开采教训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2023汲取木里矿区非法开采教训警示教育心得体会2023年汲取木里矿区非法开采教训警示教育心得体会作为一个参与木里矿区非法开采教训警示教育的人员,我深刻地认识到了非法开采对自然环境和社会造成的巨大损害。
通过这次教育,我不仅学到了很多关于环境保护和合法经营的知识,同时也更深刻地认识到了法律的重要性和我们每个人对社会责任的重要性。
首先,我深刻体会到非法开采所带来的环境破坏。
木里矿区是一个生态环境非常脆弱的地区,非法开采导致了大量森林被破坏,生物物种遭受灭绝的威胁,水土流失、水源污染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当地的生态平衡。
通过现场参观和专家的讲解,我深刻认识到环境是我们生存的基础,我们必须珍惜和保护环境资源。
其次,非法开采也严重侵害了当地居民的利益。
非法开采不仅使得当地居民的生计受到威胁,迫使他们离开家园,还导致了当地社会的不稳定和治安问题的出现。
在与当地居民的交流中,我感受到了他们对非法开采行为的愤怒和无奈。
作为一个公民,我们应当积极参与到社会建设中,为当地居民维权提供支持。
最后,通过这次教育,我深刻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和我们每个人对社会责任的承担。
法律是社会的规则,能够保护我们的利益和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非法开采行为的严重后果也告诫我们,我们要遵守法律,不能为了个人利益而违反法律法规。
我们每个人都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积极参与到社会建设、环境保护和合法经营中。
总之,木里矿区非法开采教训警示教育让我对环境保护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并且意识到了自己的社会责任。
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我将积极参与到环境保护和合法经营中,为创造一个更美好的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同时,我也呼吁更多的人加入到环境保护行动中,共同守护好我们共同的家园。
非法采矿毁坏林地工作总结
非法采矿毁坏林地工作总结近年来,非法采矿活动在我国林地保护工作中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
非法采矿不仅破坏了自然环境,破坏了生态平衡,还给林地保护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为了总结并改进我们的工作,我对我所在单位近期的一次非法采矿毁坏林地行动进行了总结。
首先,我们要提高对非法采矿行为的认识。
非法采矿不仅仅是违法行为,更是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我们要深入宣传非法采矿对林地保护和生态环境带来的危害,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林地保护的良好氛围。
其次,我们要加强执法力度。
在非法采矿行动中,我们要密切监测矿产资源的开采情况,及时发现和制止非法采矿行为。
同时,我们要加大对非法采矿的打击力度,依法严惩非法采矿者,形成对非法采矿行为的高压态势,让违法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再次,我们要加强林地保护的管理。
除了打击非法采矿行为,我们还要加强对林地的日常管理和保护工作。
加大巡护力度,及时发现和消除林地破坏行为,防止非法采矿行为的再次发生。
同时,我们还要加强林地的生态修复和植被更新工作,恢复被破坏的生态系统,保护生物多样性。
最后,我们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合作。
非法采矿行为涉及到多个部门的监管和执法工作,需要各方共同努力。
我们要加强与公安、环保、林业等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打击非法采矿行为。
同时,我们还要加强与社会力量的合作,发动公众参与林地保护工作,形成多方参与的格局,共同守护林地的安全。
总之,非法采矿行为给林地保护工作带来了严重的威胁和挑战。
我们要加强宣传教育,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加强合作共治,共同打击非法采矿行为,保护好我们的林地资源。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实现永续发展,建设美丽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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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关于非法采矿罪相关问题矿产资源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与林木、水资源相比,矿产资源是一种形成周期极长的不可再生资源。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探、开采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
近年来,一些沿河居住的村民购买船只设备、雇佣人员大肆在河道中采挖河砂牟利。
如果采挖的河砂经鉴定属于矿产资源,按照刑法第343条的规定,采挖河砂行为将涉嫌非法采矿罪。
实践中绝大部分村民采挖河砂未经当地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不法分子通过采挖河砂谋取了惊人的暴利,更为严重的是采挖河砂行为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对河流下游的生态平衡和防汛工作均会产生破坏性影响,有的还会衍生地质次生灾害。
在环境破坏形势日益严峻、国家高度重视环境保护的今天,打击非法采挖河砂的行为具有紧迫的现实意义。
一、非法采挖河砂行为的现状分析201X年我院受理审查非法采矿案件4件6人。
进一步收集全国近年来判决的非法采矿案件进行归类考察,发现此类件呈现以下几个的特点和规律。
(一)违法成本较低,谋取的暴利惊人。
与其它资源类犯罪相比,矿产资源犯罪的刑罚量刑较轻。
采挖河砂成本低,获利大,其社会危害性往往高于盗伐林木犯罪,而盗伐林木最高可以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远重于非法采矿罪中的最高7年有期徒刑。
从罚金方面看,与采矿获取的巨额利润相比,罚金无足轻重,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
从处刑种类看,刑法只规定了罚金刑,没有规定资格刑,刑罚种类单一,而罚金刑的适用也很难从根本上阻止或限制单位破坏矿产资源的行为。
非法采挖谋取的暴利惊人。
伴随着我国城市化的进程,作为建筑材料的河砂价格被抬高,不法分子看中了采挖河砂能够谋取暴利,纷纷购买船只、采购机器设备、雇佣人员采挖河砂。
我院受理审查的几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马某某采挖的河砂7934.9立方米,价值416582.25元;牛某某采挖的河砂10457.8立方米,价值549034.5元;李某某采挖河砂11323.6方,价值人民币594489元。
而这些仅是现场查获的河砂,已经出售的河砂数量更大,据证人张某证实,犯罪嫌疑人牛某某在201X年就向其出售价值100万元的河砂。
(二)水务行政部门的处罚收效甚微,非法采挖河砂行为的查处难度较大。
一些不法分子相互勾结,形成“砂霸”,不仅驱赶其他采砂者,而且对水务执法人员的查处进行阻挠。
缺乏强制力的行政处罚对不法分子的震慑极为有限,在高额的利润的驱使继续采挖。
这也体现了打击非法采挖河砂仅仅依靠行政手段是远远不够的。
办案中还发现官商黑恶势力结成利益链条,从中大肆谋取暴利的现象较为突出。
组织非法采挖河砂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大多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有的甚至在村委会担任职务。
有些负有查处违法行为的水务执法人员也被不法分子买通,对违法行为视而不见。
(三)非法采挖河砂行为对生态环境的产生破坏性的影响。
按照国务院公布的《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附件《矿产资源分类细目》,矿产资源既包括铁矿、铜矿、金矿等金属矿产,也包括金刚石、磷、水晶、各类建筑用砂等非金属矿产。
也就是说,河道中的砂也属于国家矿产资源,受国家矿产资源法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开采。
在沿河居住的村民眼中,河砂没人管,可以随便采挖。
非法采砂活动严重威胁河道、堤防安全,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盗采、乱采河砂的危害性表现在:一是影响防洪安全。
在河道过量采砂,致使河床下切,深槽迫岸,急流割脚,造成堤坝险段。
二是影响河势稳定。
大规模的无序非法采砂破坏了河床形态,改变了局部河段泥沙输移的平衡,引起河势的局部变化和岸线的溃退。
三是影响桥梁和通航安全。
过度采挖河砂造成河床刷深,容易造成桥梁基础外露,破坏了河道的自然形态,改变了航道两岸固有的河势,最终使通航受阻。
二、非法采矿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困惑刑法第343条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的矿区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是非法采矿罪。
在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的前提下,构成非法采矿罪的五种行为是:(1)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2)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采矿的;(3)擅自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的;(4)擅自在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5)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
非法采矿罪规定在刑法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该罪保护的客体是国家对矿产资源的保护制度和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同时包括国家对自然环境的保护秩序。
通过对类案的总结分析,我们发现非法采矿案件在查办过程中暴露出很多问题。
(一)非法采矿罪的司法解释与《刑法修正案(八)》尚未衔接。
非法采矿罪是1997年刑法设立的新罪名。
201X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非法采矿司法解释),该解释对办理非法采矿案、破坏性采矿案具体问题进行了规定,是司法实践中办理非法采矿案件的主要依据。
201X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对非法采矿罪的罪状进行了修改。
修改之处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删除了1997年刑法中“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的前置条件,降低了非法采矿罪的入罪门槛,扩大了非法采矿罪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有利于打击非法采矿行为。
二是将“造成矿产资源破坏”追诉立案标准修改为“情节严重”,将“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修改为“情节特别严重”,这一修改回应了司法实践中“造成矿产资源破坏”难以认定的难题,放宽了该罪名的追诉立案标准,有利于适应实践中案例的多发性和复杂性。
由于刑法条文本身发生了变化,非法采矿司法解释的很多内容不能继续适用。
至今为止,最高司法机关没有就非法采矿罪发布新的司法解释,也没有对非法采矿司法解释进行修改。
有意见认为依据两高201X年12月发布的《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的规定》,在最高司法机关未出台新的司法解释前,非法采矿司法解释继续有效。
[该解释规定: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审判工作、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
]但非法采矿罪的追诉条件已经发生了变化,而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建立在罪名修改之前,显然不能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
(二)非法采矿的“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缺乏具体解释。
如前所述,非法采矿罪的追诉立案标准由“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修改为“情节严重”。
非法采矿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亦做出同样的规定:“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由此可见,司法解释采用单纯的数额标准作为立案条件。
《刑法修正案八》采用“情节严重”作为立案标准,“情节严重”涵盖的范围显然较为宽泛,数额较大仅仅是“情节严重”的表现之一。
以单一的“情节严重”作为构成要件,在分则条文中该类综合性要件最为广泛,其涉及的犯罪共计约70余个。
例如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诽谤罪。
缺乏“情节严重”具体解释的困难在于,是否仍然以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达5万元作为立案追诉标准,如果没有达到5万元的数额,具有多次采挖的情节能否认定为“情节严重”,这些重要的问题均没有相应的规定,导致办案中认识上的模棱两可,含糊不清。
(三)河砂的矿产资源属性及数量的鉴定主体及程序受到质疑。
非法采矿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破坏性的开采方法以及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者严重破坏的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
在办理非法采挖河砂案件中有三个专业的问题需要鉴定机构予以鉴定,一是河砂是否属于矿产资源,二是非法开采的河砂的具体数量如何界定,三是已经开采的河砂的价值是多少。
非法采矿案件的鉴定程序由国土资源部在201X年发布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采矿程序规定)中予以规定。
该规定第三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者严重破坏的价值出具的鉴定结论,作为涉嫌犯罪的证据材料。
第五条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设立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委员会,负责审查有关鉴定报告并提出审查意见。
在办理牛某某等人非法采矿案件中,天津市地质调查研究院对河砂的属性及数量做出鉴定,由天津市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委员会在此基础上进行审查,最后由天津市国土房管局进行认定。
非法采矿司法解释规定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为鉴定机构,但鉴定主体却受到普遍的质疑:第一,作为行政机关的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否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对上述问题进行鉴定?第二,该行政主观部门也是采砂违法行为的处罚机关,是否违法了鉴定机构的中立性原则?第三,鉴定人员往往需要实地测量、检验、出具报告,先要鉴定委员会的审查,还要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鉴定程序是否过于繁琐?鉴定主体、鉴定程序的问题已经影响到非法采矿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面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质疑,难以给出自圆其说的解释。
(四)非法采挖河砂案件中物证固定较为困难行为人非法采挖河砂的数量直接关系到是否成立非法采矿罪。
已经开采的河砂是定案的关键物证,司法实践的困难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已经出售的河砂不易查证,无法认定为行为人非法采矿的数量。
在非法采矿案件的查处中,采挖的河砂除了留下现场的可以进行扣押以外,已经出售的河砂的数量难以核实。
在办理牛某某非法采矿案件中,201X年现场查扣河砂一处,经天津市地质调查研究院使用GPS测量,河砂的资源量为10457.8立方米,价值54万余元。
而据采购河砂的李某证实,仅在2009年牛某某就已经出售给其价值100万元的河砂。
但已经出售的河砂,仅有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予以否认,无相关物证或者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在法律上无法认定。
第二,已经查扣的河砂的是否是行为人所开采难以确定。
201X年天津市公安局水务分局在泃河蓟县桑梓镇查扣三处砂堆。
行为人在获知公安机关查处采挖河砂的情况后,立即放弃沙堆逃匿。
侦查人员找到行为人后,均否认河砂是自己开采的。
这就需要在证据上如何确定现场查扣的河砂系行为人所开采。
嫌疑人在辨认过程中故意作虚假辨认,造成司法实践中认定的困难。
第三,已经固定的河砂的数量难以有效保存。
虽然鉴定人员对查扣的砂堆进行照相予以固定证据,但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无法对砂堆实行有效的管控。
由于风雨的侵蚀,加之当事人及其家属的继续出售,有的河砂至诉讼终结前已经不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