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矿罪辩护律师
王军华案一审辩护词
第一审辩护词珠海市金湾区法院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各位法官: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王军华家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我与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的徐旅律师一起,担任王军华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非法采矿罪、敲诈勒索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合同诈骗罪及单位行贿罪七项指控的第一审辩护人。
指控七宗罪、涉及十四位被告的组织领导黑社会案,市公安局侦查的列为珠海打黑第一号的案件,由区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而不是放到中级法院审理,已经可以看出本案的蹊跷。
说明这个案件,珠海公、检、法已经注意到其中的问题了。
庭前,我们通过会见王军华、阅卷,这几天又参加了庭审,对本案全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
我们辩护律师根据本案在案的事实和证据,负责任地认为:军安公司被定性为涉黑案同基本事实真相是不相符的;定性为涉黑案的基础是错误的,这是一个合法经营的企业。
是打黑领导小组和公安侦查机关,偏听诬告举报,先入为主,为了完全广东省“三打两建”排名任务,而包装杜撰出来的“黑社会”。
是典型的执法定性错误的冤案、错案。
对第一被告人王军华的指控绝大多数是无中生有、硬性拼凑的,七个罪名均不能成立。
下面,我分罪对本案进行辩护,请合议庭审查,采纳。
一、关于本案的不正常情况及背景本案《起诉书》起诉的十四名被告人,均为军安公司高管及员工,没有一个社会闲杂人员。
同时,他们的所谓所有“有组织的犯罪事实”,没有一件,不是发生在他们公司自己的承包海域的作业范围之内,没有一件同陆地上的社会有关。
众有周知,今日中国企业,经营中的不规范触犯法律的行为很多。
关键是要区别性质。
是一般违规行为,还是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中,又要区分民事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刑事违法行为。
绝对不能将行政违法、民事违法、一般违规、尚未达到犯罪程度的一般纠纷,以量的堆积,罗织成犯罪。
因为一个几年十几年的企业,如果用这种方法去罗织,所有企业都可以被包装成“罪恶累累的黑社会”。
而对军安公司的指控,实在是没有事实依据,以致将他的工商登记的公司名称,也作为指控罪状之一,说是冒充军企;将一种没有任何罪行特征和事实的合法影响力,也作为“以军企压人的”有欺行霸市的理由。
淮北比较有名气的律师
淮北比较有名气的律师淮北是安徽省的一个地级市,也是淮河流域的重要城市之一。
在这个城市里,有一些律师因为出色的业务能力和口碑,成为了比较有名的律师。
本文将介绍几位淮北比较有名气的律师。
一、李律师李律师是淮北市最知名的律师之一,他是淮北市律师协会的副会长,也是安徽省律师协会的理事。
李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已经有二十多年了,他曾经代理过许多重大的民商事诉讼案件,包括合同纠纷、建筑工程纠纷、劳动纠纷等。
李律师凭借着出色的业务能力和丰富的经验,赢得了客户的信任和赞誉。
二、张律师张律师是淮北市一位年轻有为的律师,他在律师事务所工作已经有七年了。
张律师擅长处理刑事案件和涉外案件,他曾经代理过一些涉及外国人的案件,包括诈骗、盗窃、交通肇事等。
张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律知识和敏锐的洞察力,他能够迅速找到案件的破绽和漏洞,为客户争取最大的利益。
三、王律师王律师是淮北市一位非常有人情味的律师,他在律师事务所工作已经有十多年了。
王律师擅长处理家庭纠纷和婚姻案件,他曾经代理过很多离婚案件和财产分割案件。
王律师具有温和的性格和耐心的态度,他能够理解客户的心情和需求,为客户提供周到的法律服务。
四、陈律师陈律师是淮北市一位非常专业的律师,他在律师事务所工作已经有十年了。
陈律师擅长处理知识产权案件和商业合同案件,他曾经代理过一些知名企业的诉讼案件。
陈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他能够为客户提供高效、准确的法律服务。
以上就是淮北比较有名气的几位律师,他们的出色业务能力和优秀口碑,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任和赞誉。
在今后的工作中,他们将继续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为维护社会公正和正义作出自己的贡献。
淮北比较有名气的律师
淮北比较有名气的律师淮北市是安徽省北部的一个地级市,地处淮河中游,因地处淮北而得名。
这个城市不仅是安徽省的重要工业城市,也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和文化的城市。
在这样一个城市中,律师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职业,他们为人民维护法律权益,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
本文将介绍一些淮北比较有名气的律师。
1. 李律师李律师是淮北市一家知名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之一,拥有十多年的从业经验。
他主要从事刑事辩护、民事诉讼、知识产权等法律业务。
李律师的代理案件涉及各个领域,包括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经济纠纷、侵权等。
他以专业的法律知识、高超的辩护技巧、严谨的工作态度和高效的服务质量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赖和好评。
2. 王律师王律师是淮北市一家知名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之一,拥有十多年的律师从业经验。
他主要从事民事诉讼、刑事辩护、知识产权、房地产等法律业务。
王律师的代理案件涉及多个行业,包括房地产、金融、医疗、教育等。
他以专业的法律知识、敏锐的洞察力、高超的辩护技巧和亲切的服务态度赢得了客户的信赖和尊重。
3. 张律师张律师是淮北市某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拥有十多年的从业经验。
他主要从事刑事辩护、民事诉讼、知识产权等法律业务。
张律师代理的案件涉及各个领域,包括交通事故、劳动争议、侵权等。
他以专业的法律知识、严谨的工作态度、高效的服务质量和亲切的服务态度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赖和好评。
4. 马律师马律师是淮北市某知名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之一,拥有多年的从业经验。
他主要从事民事诉讼、刑事辩护、知识产权等法律业务。
马律师代理的案件涉及各个行业,包括房地产、金融、医疗、教育等。
他以专业的法律知识、高超的辩护技巧、严谨的工作态度和高效的服务质量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赖和好评。
5. 刘律师刘律师是淮北市某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拥有多年的从业经验。
他主要从事刑事辩护、民事诉讼、知识产权等法律业务。
刘律师代理的案件涉及各个领域,包括交通事故、劳动争议、侵权等。
他以专业的法律知识、严谨的工作态度、高效的服务质量和亲切的服务态度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赖和好评。
细数当今中国具有相当影响力的刑辩律师
细数当今中国具有相当影响力的刑辩律师无论在哪个国家,刑辩律师始终是法治的基石,是推动国家法治发展的中坚力量,是对公民利益最坚定的维护者。
他们为自由辩护,为生命辩护。
“刑辩律师”本身就是他们至高荣誉。
在当下中国,刑事辩护律师对法治进程的影响无疑是一股强大的推动力。
他们在刑事辩护舞台上演绎着精彩和传奇。
数律界风云人物,还看今朝!张思之——“律师界的良心”“如果你能从我败诉案子的辩护词里讲出一件事、一句话是我讲错了,我都认输。
”——张思之张思之,一个几乎没有打赢过一场官司的律师,却在法律界被尊称为“中国最伟大的律师”。
年已83岁的张思之谈到案件时精神矍烁,张思之曾为“四人帮”集团做辩护律师张思之,1927年生于郑州。
1956年受命组建北京市第三法律顾问处,一年后被划为右派,劳改15年。
1972年入北京市垂杨柳二中教书。
改革开放后,重返律师界。
长期以来,担任很多重大案件的辩护律师,如1988年大兴安岭大火庄学义“玩忽职守”案;1994年高瑜“泄露国家机密”案;2003年郑恩宠律师“泄密”案。
从潘家园移居崇文新世界,83岁的张思之独来独往已两年有余。
赋闲之余,张思之偶尔地接见些朋友,多数时间看看书写写文章。
如果说中国律师界还有一位元老级人物的话,那么说是张思之应该无人有疑问了。
张思之最令人瞩目的辩护经历大概要算1980年11月12日,他被指定为江青反革命集团特别审判案件中的辩护律师。
但江青对张的态度和能力颇有微词,而且拒不接受“叶、邓派来的律师”。
因此,张思之转而出任林彪反革命集团案李作鹏的辩护人。
张思之由此名声大噪,而他为异端辩护的职业律师生涯也就此拉开了序幕。
面对多位被告人的诚挚委托,他从未表示过拒绝,一度被称作此类案件“专业户”。
尽管张思之在律师界很有声望,但他办理的案件没有一件胜诉,唯一一件一审胜诉后还被检察院抗诉,最终依然难逃失败的命运,以致“屡战屡败”成了张思之律师执业生涯的一道标签,贯穿他律师生涯的主线。
黄XX、吴XX、骆XX等非法采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黄XX、吴XX、骆XX等⾮法采矿罪⼀审刑事判决书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防城港市港⼝区⼈民检察院。
被告⼈黄XX(曾⽤名“黄X”,绰号“阿洪三”、“黄三哥”),男,1974年12⽉20⽇出⽣,汉族,中专⽂化,系原防城港市港⼝区企沙镇板寮村主任,户籍地⼴西防城港市港⼝区。
因涉嫌⾮法采矿罪,于2019年9⽉20⽇被刑事拘留,同年10⽉25⽇被逮捕。
现羁押于防城港市第⼀看守所。
辩护⼈刘XX,⼴西海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X*钦,男,1993年8⽉10⽇出⽣,汉族,初中⽂化,⽆业,户籍地⼴西防城港市港⼝区,现住⼴西防城港市港⼝区。
因涉嫌⾮法采矿罪,于2019年9⽉3⽇被刑事拘留,同年10⽉10⽇被逮捕,2019年12⽉17⽇被取保候审。
辩护⼈何X,⼴西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房XX(曾⽤名“房巍”,绰号“⽼房七”),男,1971年1⽉1⽇出⽣,汉族,⼩学⽂化,⽆业,户籍地⼴西防城港市港⼝区,现住⼴西防城港市港⼝区。
因涉嫌⾮法采矿罪,于2019年9⽉3⽇被刑事拘留,同年10⽉10⽇被逮捕,2020年2⽉14⽇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张X,⼴西海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XX,男,1988年10⽉15⽇出⽣,汉族,⼩学⽂化,⽆业,户籍地⼴西防城港市港⼝区,现住⼴西防城港市港⼝区。
因涉嫌⾮法采矿罪,于2019年9⽉5⽇被刑事拘留,同年10⽉10⽇被逮捕,2019年12⽉23⽇被取保候审。
辩护⼈蒋XX,⼴西新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骆XX,男,1992年6⽉10⽇出⽣,汉族,⼩学⽂化,⽆业,户籍地⼴西防城港市港⼝区。
因涉嫌⾮法采矿罪,于2019年9⽉5⽇被刑事拘留,同年10⽉10⽇被逮捕,2019年12⽉17⽇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揭X英,⼴西新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XX,男,1962年1⽉17⽇出⽣,汉族,⼤专⽂化,⽆业,户籍地⼴西防城港市东兴市,现住⼴西防城港市防城区。
因涉嫌⾮法采矿罪,于2019年9⽉10⽇被刑事拘留,同年10⽉10⽇被逮捕,2019年12⽉17⽇被取保候审。
检察机关督促整治非法采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检察机关督促整治非法采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2.09.14•【分类】其他正文检察机关督促整治非法采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目录1.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诉安徽省某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2.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检察院诉吴某坤等人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非法采矿行政公益诉讼案4.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非法采砂行政公益诉讼案5.江苏省镇江市检察机关督促整治长江非法采砂行政公益诉讼案6.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保护莲花山地热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7.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诉夏某某等人非法采砂破坏洞庭湖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8.甘肃省检察机关督促整治非法开采石灰岩矿公益诉讼系列案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诉安徽省某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非法采矿长江保护惩罚性赔偿应急修复【要旨】针对损害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应当及时督促责任主体进行生态修复,同时可以主张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惩罚性赔偿金,提高违法行为成本。
【基本案情】大历山毗邻长江,是安徽省省级风景名胜区,是东至县的生态屏障,具有重要的生态价值。
安徽省某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开采的石灰石矿山位于大历山省级风景名胜区内,该公司长期超规模开采,造成大面积生态破坏,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诉讼】《2020年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了A公司非法采矿问题,最高检将该线索逐级交至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东至县检察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后,多次联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安部门实地勘察,查明:第一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要求2017年底前关闭该矿山并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但A公司治理过程中仍然非法开采。
经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24地质队核算,A公司超采矿石93.27万吨,东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格2798.1万元。
太原知名的刑事案件律师
太原知名的刑事案件律师
1、苏建军律师:苏建军律师事务所是太原地区有名的刑事案件律师
事务所,经过多年的发展,现已成为太原市著名律师事务所之一,服务遍
及太原、大同、运城、临汾、忻州等地,在太原市开设了两处办公室,是
全市最大最专业的刑事诉讼律师事务所之一。
苏建军律师常年从事刑事案
件的辩护、调解与申诉,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以专业精准的态度及诚恳的
服务,多次受到当地法院和社会的认可。
2、曾学英律师:曾学英律师是太原地区著名的刑事诉讼律师,非常
有经验,深受当地市民和当地官员的青睐。
曾学英律师具有20多年的案
件审理经验,熟练掌握刑事诉讼法,积累了大量案件资料,他准确、迅速、勤奋地解决客户的法律问题,业已获得当地法院和社会的认可。
3、侯森律师:侯森律师是太原著名的刑事案件律师,从事刑事诉讼
工作已有十余年。
侯森律师有较深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曾多次
成功代理过重大刑事案件,受到当地法院及社会的肯定。
此外,侯森律师
还在律师协会、法律院等组织任职,在太原地区有很高的声望。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诉胡某某等人非法采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诉胡某某等人非法采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文章属性•【案由】非法采矿罪正文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诉胡某某等人非法采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2021年至2022年,胡某某伙同他人以施工为名进驻某工地,在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超深度开挖天然砂石,并用建筑垃圾回填。
2023年3月,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胡某某等人非法采砂刑事案件中发现,胡某某等人的行为可能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遂开展公益诉讼立案调查,借助物化探技术核算砂石偷采总量,并委托某社会鉴定机构对采砂地块生态环境恢复费用进行鉴定。
鉴定意见认为,非法采砂行为造成该地块地貌及生态服务功能破坏,采用回填素土或者建筑垃圾混合料两种恢复方案进行恢复,其中回填素土方案生态环境恢复费用为935万余元,回填建筑垃圾混合料方案生态环境恢复费用为521万余元。
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对生态环境恢复方案及费用存疑,委托检察技术部门对鉴定意见是否科学、合理开展技术性证据审查。
通过技术性证据审查,纠正鉴定意见错误内容,重新确定生态环境恢复方案及恢复费用。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根据另行委托鉴定机构重新鉴定后的意见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同时,还针对回填建筑垃圾影响房屋建筑结构质量安全问题,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业务+技术办案情况】检察技术人员在开展技术性证据审查过程中,经审查认为,建筑垃圾属于固体废物,其中所含的有害物质会造成土壤污染,改变土壤的物理结构和化学性质,影响土壤中微生物的活动,破坏土壤内部的生态平衡。
鉴定意见仅列举了回填砂子、素土、建筑垃圾混合料三种生态环境恢复方案及费用,未明确最终采取的生态环境恢复方案及费用,未分析回填素土、建筑垃圾对建筑工程结构安全的技术可行性,未考虑回填建筑垃圾的合法性和对土壤环境造成的污染问题。
此外,鉴定意见还存在未对涉案地块土壤和地下水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调查,未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生态环境基线确认、因果关系分析、生态环境损害实物量化、价值量化等问题。
周泽:满纸荒唐言 构陷无底线(黎庆洪辩护词)
周泽:满纸荒唐言构陷无底线(黎庆洪辩护词)满纸荒唐言构陷无底线——黎庆洪案辩护词周泽律师【周泽按语】7月17日,我作为黎庆洪案第一被告人在全案八十余名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之后,作了三个多小时的总结性辩护。
事后,朱明勇律师、栾少湖律师等出庭律师及旁听律师,都给了我极大的鼓励,说讲得还不错。
就此,朱明勇律师还发了条微博://@朱明勇律师:贵阳大审判今天下午辩论结束,@周泽律师发表三个多小时的总结辩护,严谨而宏大,理性而激情,讲到黑打、构陷时期间数度哽咽,全场静穆,我坐在后排看到现场多人拭泪。
休庭出门,苍天落泪,大地无语。
经过一天的整理、修正,现将我的辩护词予以发表。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尊敬的公诉人;为保障本案庭审顺利进行而辛勤工作的法警;贵州的律师同仁,以及专程到贵阳督导本案审理的各位领导:大家辛苦了!本人周泽,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是被告人黎庆洪的辩护人。
感谢大家在本案开庭以来,对包括本人在内的律师辩护工作的支持,特别是合议庭三位法官,在三十多天的庭审中,对辩护人的不同辩护方式,都给予了充分的包容。
在我下面发表的辩护意见中,或许还需要得到一些包容。
在本案庭审进入辩论阶段之前,我就在想,就本案这样一个检察机关指控众多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的案件中,我作为所谓“黑老大”的辩护人,要是在全面听取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之后,再由我来发表总结性的辩护意见,是不是会更好。
真是巧得很,我作为第一被告人黎庆洪的辩护人,正好被安排最后一个发表辩护意见。
作为辩护人,有机会为黎庆洪这样一个优秀的民营企业家、一个著名赛车手、一个布善于乡里,造福于国家的人民代表、政协委员辩护,为他的家庭提供法律帮助,并让他们在被审判中得以澄清欲加之罪,我感到十分荣幸。
今天还能出现在小河法庭上为被告人辩护,我又感到十分庆幸:在公安机关对我作了大量调查的情况下,没有把我抓起来,没让我成为律师界的第二个“李庄”,我真的要感谢八辈祖宗,积了大德。
非法采矿罪一审辩护词
一、本案证据不足
本案重要证据为_________省国土资源厅出具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鉴定书》,作为刑事证据应当具有高度的客观性和真实性,但是该证据存在明显的瑕疵。
三、本案情节轻微。
被告人开采的是一个已经废弃的巷道,开采时间也仅有十来个月,而且断断续续,由于开采规模和开采时间有限,开采总量也仅有七、八百吨,销售额只有四万元左右。其情节显属轻微。以上事实,从公安机关讯问到今天的庭审,被告人的交代均一致。根据司法精神,当两种证据冲突时,应当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因此,被告人非法开采情节显属轻微,没有造成矿产资源的破坏。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某虽有非法采矿的行为,但是情节轻微,且有关机关的办案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建议法院从轻处罚。
此致
辩护人:______律师事务所
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最后,该鉴定在形式上存在瑕疵。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鉴定应当由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签字,并注明鉴定人的职称。而该鉴定不具备以上形式,存在瑕疵,不符合司法鉴定的有关规定。
因此,作为本案重要证据的所谓鉴定书,其客观性和真实性值得怀疑,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二、本案不符合法定程序。
按照刑法第343条之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才构成非法采矿罪。也就是说,必须具有行政机关责令停止开采的法定程序。而在本案中_______市国土资源局_________分局虽两次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均无被送达人,即本案被告人________的签字。按照《行政处罚法》第40条之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而太原市国土资源局晋源分局并没有履行上述程序,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应当视为未送达。因此,本案缺乏这一关键的法定程序。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者:喻海松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以下简称《解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这是1997年刑法施行以来最高司法机关就矿产资源犯罪再次发布专门司法解释,体现了对矿产资源司法保护的高度重视,对于依法惩治矿产资源犯罪,进一步加大对矿产资源的司法保护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为便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现就《解释》的制定背景、起草中的主要考虑和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解释》的制定背景与经过1997年刑法规定了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采矿罪,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003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0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9号,以下简称《2003年解释》),主要对非法采矿和破坏性采矿行为的认定、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认定和鉴定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进一步加大了对矿产资源的刑事司法保护力度。
为了加大对非法采矿犯罪活动的惩治力度,刑法修正案(八)进一步完善了非法采矿罪的规定,将“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要件修改为“情节严重”,降低了入罪门槛;将升档处罚情节由“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修改为“情节特别严重”。
非法采矿罪辩护要点之
非法采矿罪辩护要点之
非法采矿罪的辩护要点包括:
1、被告人没有采矿许可证,或者虽然有采矿许可证,但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采矿的。
2、被告人采矿行为对矿产资源和环境造成破坏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3、被告人采矿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如违反了环境保护法规、矿产资源管理法规等。
4、被告人采矿行为是出于牟利的目的,并且牟利数额较大。
5、被告人采矿行为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如严重破坏了矿产资源、严重污染了环境等。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辩护要点仅供参考,具体辩护策略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被告人所涉及的罪名来确定。
同时,辩护人应该充分尊重法律和事实,遵守法律程序,确保辩护过程合法、公正、透明。
网络首发|周光权:非法采矿罪的关键问题
网络首发|周光权:非法采矿罪的关键问题编者按非法采矿罪的关键问题周光权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摘要由于行政管理上对采矿权许可证实行严格审批,司法实务上就存在仅根据行政违法认定非法采矿罪的冲动,这种放弃刑法所固有的违法性进行判断的现状亟需改变。
非法采矿罪的保护法益是矿产资源及其合理利用,以及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所有权。
单纯侵害矿产资源管理制度或管理秩序的行为难以构成本罪。
对采矿许可证到期后的开采行为,“试运转”批复过期至正式取得采矿许可证之间“空档期”采矿的行为,以及特殊情形下的工程性采矿行为,均难以肯定其法益侵害性。
在确定行为人是否属于“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时,需要进行实质判断,前置法所允许的采矿权承包、采矿权合作经营都不属于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形,不宜以本罪论处。
在个别案件中,有必要结合被告人无证开采行为事先咨询过矿产资源主管机关或长期得到地方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认可或支持的事实,认定行为人的违法性认识错误不可避免,欠缺本罪的违法性认识可能性,从而排除其责任。
关键词非法采矿罪保护法益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违法性认识法秩序统一性目录一、非法采矿罪的保护法益二、“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认定中的突出问题三、违法性认识与非法采矿罪四、结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343条第1款的规定,非法采矿罪的实行行为包括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三个矿区”(即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以及擅自开采特定矿种等情形。
成立本罪,客观上以行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相关规定为前提。
因此,就本罪的司法适用而言,真正成为问题的是“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妥当认定,由此决定了在认定本罪时,需要根据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处理好刑法与前置法(《矿产资源法》《水法》等)的关系,准确界定本罪的保护法益,再结合《矿产资源法》《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等前置法的规定确定哪些非法开采行为按照行政法就可以妥当处理,哪些非法开采行为需要刑法出面予以规制,通过明晰犯罪界限,防止将前置法上不具有违法性的行为在刑法上认定为犯罪,避免与刑法谦抑性相悖,从而为市场主体采取妥当的行动提供明确指引。
法律援助卢凤军案件结果(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卢凤军,男,汉族,1962年2月出生,河北省邯郸市人。
2006年,卢凤军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后经审理被判有期徒刑八年。
卢凤军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卢凤军申请法律援助,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法律援助情况卢凤军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承担诉讼费用,因此申请法律援助。
经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三、案件审理过程1. 一审阶段在卢凤军案件的一审阶段,辩护律师针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进行了充分辩护。
首先,辩护律师提出指控的故意伤害罪罪名不符合事实,认为卢凤军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其次,辩护律师对指控的证据进行了质疑,认为部分证据存在瑕疵,不足以证明卢凤军的犯罪事实。
最后,辩护律师要求法院对卢凤军进行精神鉴定,以确定其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2. 二审阶段在二审阶段,辩护律师继续坚持一审的观点,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进行了全面辩护。
同时,辩护律师还向法院提交了新的证据,证明卢凤军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并对案件进行了重新审理。
3. 申诉阶段卢凤军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在申诉阶段,辩护律师继续坚持一审和二审的观点,并提交了新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并对案件进行了重新审理。
四、案件结果经过一审、二审和申诉阶段,最终法院判决如下:1. 认定卢凤军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撤销原审判决;2. 判决卢凤军无罪;3. 赔偿卢凤军因案件受到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五、案件结果分析1. 法律援助在案件中的作用本案中,卢凤军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承担诉讼费用,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机构在审查后,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律师充分发挥了辩护作用,为卢凤军争取了合法权益。
这充分体现了法律援助在维护弱势群体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6.11.28•【文号】法释〔2016〕25号•【施行日期】2016.12.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6年9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4次会议、2016年11月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4次会议、2016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7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6〕25号为依法惩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一)无许可证的;(二)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的;(三)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的;(四)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种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五)其他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形。
第三条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二)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三)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四)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法采矿罪量刑标准
非法采矿罪量刑标准非法采矿罪是指未经许可,擅自进行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行为。
非法采矿不仅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而且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为了规范非法采矿行为,我国对非法采矿罪的量刑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非法采矿罪的量刑标准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非法采矿的数量和价值、破坏生态环境的程度、危害公共利益的严重程度、是否具有悔罪表现等。
根据不同情节,对非法采矿罪的量刑标准也有所不同。
首先,对于非法采矿数量较少、价值不高、破坏生态环境程度较轻的情节,一般可以处以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的刑罚。
这类情节相对较轻,主要是为了惩罚犯罪行为,警示社会,促使犯罪分子悔罪改过。
其次,对于非法采矿数量较大、价值较高、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危害公共利益严重的情节,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般可以判处有期徒刑。
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分子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需要依法予以严惩,以维护社会秩序和生态平衡。
另外,对于非法采矿罪犯如果能够自首或者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等悔罪表现,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悔罪表现可以体现出犯罪分子的自觉认识和改过自新的态度,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和犯罪分子的社会重新融入。
总的来说,非法采矿罪的量刑标准是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来确定的。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会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同时,我们也呼吁广大公民要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共同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和社会秩序。
非法采矿罪的量刑标准的明确,有利于规范社会秩序,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希望全社会都能够共同遵守法律法规,共同建设美好家园。
非法采矿罪无罪辩护
非法采矿罪无罪辩护引言非法采矿罪是指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采取、破坏、窃取矿物资源的行为。
这是一种严重侵害公共资源和环境利益的犯罪行为,可造成生态破坏、资源浪费等不良影响。
然而,当被控非法采矿罪时,有时候辩护律师会提出无罪辩护。
本文将就非法采矿罪无罪辩护进行讨论。
无罪辩护论点在非法采矿罪的案件中,辩护律师可能会提出以下论点来支持无罪辩护:1. 证据不足辩护律师可以质疑检察机关提出的证据是否充足。
在一些非法采矿案件中,由于缺乏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行为确实构成了非法采矿罪,辩护律师可以利用这一点来提出无罪辩护。
2. 自卫行为被告人可能会声称其非法采矿行为是为了自卫或者抵抗不公正对待。
在某些情况下,非法采矿可能是受到严厉的经济、社会或政治环境的驱使,被告人在没有其他合法机会的情况下采取了非法手段。
辩护律师可以通过证人证言等方式来证明被告人的非法采矿行为是为了维护自身利益或权益,从而提出无罪辩护。
3. 不知情或误解被告人可能会声称自己对非法采矿行为并不知情或者存在误解。
在一些情况下,被告人可能会辩称自己并不了解所采取的行为涉及非法采矿罪,并且可能存在与他人的合法采矿活动混淆的情况。
辩护律师可以通过证人证言、物证等方式来证明被告人对非法采矿的行为并不知情或存在误解,从而提出无罪辩护。
4. 执法程序不当辩护律师可能质疑执法机关在非法采矿案件中是否存在程序上的不当行为。
在一些情况下,执法机关可能未经合法手续收集证据、未经合法授权实施抓捕等行为,从而导致被告人的权益受到损害。
辩护律师可以通过质证执法程序的合法性来提出无罪辩护。
无罪辩护的挑战提出无罪辩护是辩护律师的工作,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困难:1. 法律条文明确非法采矿罪在很多国家的刑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对于非法采矿行为的认定标准也比较明确。
辩护律师在提出无罪辩护时需要面对法律规定的约束,必须证明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非法采矿罪的构成要件。
2. 证据收集困难在非法采矿案件中,证据收集往往非常困难。
阿城区非法采矿双利判决书公示
阿城区非法采矿双利判决书公示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对矿产资源的需求日益增加。
然而,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私利,滥用职权,进行非法采矿活动,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和社会秩序。
阿城区作为一个矿产资源丰富的地区,也面临着非法采矿问题的严重挑战。
在阿城区,非法采矿活动屡禁不止,给当地的生态环境和群众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危害。
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保护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阿城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涉嫌非法采矿的被告人做出了判决。
二、案件审理经过1.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张某,男,45岁,无业,户籍地为阿城区。
2.案件起因:根据举报,张某在阿城区某山区非法采矿,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并非法获利。
3.公安机关立案:接到举报后,阿城区公安局立即展开调查工作,并于某年某月某日将张某抓获。
4.案件移交检察院: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交给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5.案件审理过程:阿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张某提起公诉,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件。
经过开庭审理,法庭充分听取了公诉机关、辩护人和被告人的陈述、辩解意见,并查阅了相关证据。
6.案件证据:根据调查取证,法庭获得了大量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包括现场勘查笔录、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
7.判决结果:经过全面审理,法庭认定张某非法采矿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法庭对张某做出如下判决:–以非法采矿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X万元;–追缴张某非法获利的财物,并予以没收;–对张某在非法采矿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损害,依法判令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公示期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判决书自公示之日起十五日内生效。
三、判决公示的目的和意义判决书公示是司法机关向社会公众公开判决结果的一种方式,其目的是加强对司法公正的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公示判决书的意义在于:1.提高社会公众对非法采矿行为的认识和警惕性,加强对非法采矿活动的打击和防范;2.通过公示判决结果,向社会传递出司法机关对非法采矿行为的零容忍态度,起到警示作用,减少非法采矿的发生;3.公示判决结果有利于公众监督司法活动,确保司法公正,增强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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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罪辩护律师
一、非法采矿罪基本概念
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主体为自然人的须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非法采矿行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国家对矿产资源和矿业生产的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行为。
二、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非法采矿的认定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采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343条第1款的规定,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二)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罪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三)非法采矿时造成其他犯罪的处理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采矿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刑法第343条规定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和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强令违章冒险作业发最或者第135条规定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不构成本罪的特殊情形
根据《刑法》第343条规定,构成非法采矿罪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基本条件:(1)违法矿产资源法的规定。
(2)具备以下情形之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3)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缺乏其中任何一个基本条件,一般情况下不能构成本罪。
比如虽就有非法开采行为,但不具备非法开采的主观故意,经制止后停止开采行为;或者虽有非法开采行为,但没有达到法律规定情节严重的,一般不宜认定为本罪。
三、容易混淆的主要罪名
(一)非法采矿罪与破坏性采矿罪
这两种犯罪虽然侵害的同类客体为国家对矿产资源和矿业生产的管理制度,其行为都违法了矿产资源管理法的规定,主观方面都表现为故意。
但前者客观方面表现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行为;而后者则表现为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所谓破坏性开采方法是指行为人违反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造成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如采易弃难或者采富弃贫等等。
前者行为方式表现为没有获得采矿资格的非法采矿;而后者则表现为无论是否具备采矿资格,均采取破坏性采矿方法采矿的行为。
比如广西梧州市“钟某等人非法采矿案”,被告人钟某伙同他人各出资100万元合作开采稀土矿,钟某负责提供开采技术和稀土的销售,在没有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钟某托同他人在藤县某村非法开采稀土矿,公安民警共查扣稀土矿粉70.68吨,经价格认证中心及有关单位鉴定,该批稀土矿粉总价值为855.6462万元。
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钟某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二)非法采矿罪与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这两种犯罪,前者侵害的客体为国家对矿产资源和矿业生产的管理制度;而后者侵害的客体为国家的林业管理制度。
前者客观方面表现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行为;而后者则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行为。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所谓珍贵树木是指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所谓国家保护的其他植物是指收录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除树木以外的其他植物。
前者行为表现为非法开采;而后者行为表现为非法采伐。
前者行为对象为矿产资源;而后者的行为对象为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
四、处罚
(一)立案追诉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立案追诉标准,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处罚标准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