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矿处罚规定
非法采矿处罚规定
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处罚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与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与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与个人进入她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与其她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与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买卖、出租或者以其她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与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与她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她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四)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规定收购与销售国家规定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
非法采矿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非法采矿的立案标准是什么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采矿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八条[非法采矿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在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暂扣期间擅自开采的,视为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
▲二、哪些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非法采矿罪主要有以下四种方式:(一)无证采矿的行为无证采矿的行为,即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的。
根据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不论是国营矿山企业,还是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都必须经审查批准和颁发采矿许可证(二)擅自进入国家规划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他人矿区采矿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对国有规划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实行有计划开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他人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矿区内采矿。
非法采矿行为处罚金额确定办法
非法采矿行为处罚金额确定办法
介绍
本文旨在制定非法采矿行为的处罚金额确定办法,以维护矿产
资源的合法开采秩序和保护环境。
处罚金额确定原则
1. 合理确定:根据非法采矿行为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合理
确定处罚金额。
2. 劝阻为主:采取适度处罚并加强宣传教育,以激发公众的合
法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
处罚金额确定方法
1. 损失赔偿计算:根据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的矿产资源损失和环
境污染程度,进行合理赔偿计算。
2. 违法所得计算:根据非法采矿行为获得的非法收益进行处罚。
追缴非法所得,同时处以罚款。
3. 处罚比例计算:根据非法采矿的实施手段、规模和犯罪性质,综合考虑采矿者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处罚金额的比例。
处罚金额确定程序
1. 立案调查:当发现非法采矿行为时,相关部门应立即进行调查,并收集证据。
2. 处罚决定:根据调查结果,在合法程序下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确定处罚金额。
3. 处罚通知:向非法采矿行为的当事人发送处罚通知,并告知
处罚金额以及申诉程序。
4. 处罚执行:确保处罚金额及时执行,并进行公示,以示警示。
结论
非法采矿行为的处罚金额应根据其危害程度、违法所得和社会
危害性进行合理确定。
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处罚金额确定办法,可
以有效遏制非法采矿行为,维护矿产资源的合法权益,保护环境,
促进可持续发展。
最新非法采矿罪量刑标准 非法采矿罪司法解释0613
最新非法采矿罪量刑标准非法采矿罪司法解释非法采矿罪量刑标准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0非法采矿罪司法解释[刑法条文]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2016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4次会议、2016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7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为依法惩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一)无许可证的;(二)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的;(三)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的;(四)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种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五)其他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形。
第三条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二)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三)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四)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法采矿罪的相关法律条文
非法采矿罪的相关法律条文
本罪是行为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本文就其相关内容作相应介绍。
本罪是行为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本文就其相关内容作相应介绍。
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律]。
非法采矿罪量刑标准
非法采矿罪量刑标准非法采矿罪是指未经许可,擅自进行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行为。
非法采矿不仅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而且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为了规范非法采矿行为,我国对非法采矿罪的量刑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非法采矿罪的量刑标准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非法采矿的数量和价值、破坏生态环境的程度、危害公共利益的严重程度、是否具有悔罪表现等。
根据不同情节,对非法采矿罪的量刑标准也有所不同。
首先,对于非法采矿数量较少、价值不高、破坏生态环境程度较轻的情节,一般可以处以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的刑罚。
这类情节相对较轻,主要是为了惩罚犯罪行为,警示社会,促使犯罪分子悔罪改过。
其次,对于非法采矿数量较大、价值较高、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危害公共利益严重的情节,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般可以判处有期徒刑。
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分子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需要依法予以严惩,以维护社会秩序和生态平衡。
另外,对于非法采矿罪犯如果能够自首或者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等悔罪表现,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悔罪表现可以体现出犯罪分子的自觉认识和改过自新的态度,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和犯罪分子的社会重新融入。
总的来说,非法采矿罪的量刑标准是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来确定的。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会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同时,我们也呼吁广大公民要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共同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和社会秩序。
非法采矿罪的量刑标准的明确,有利于规范社会秩序,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希望全社会都能够共同遵守法律法规,共同建设美好家园。
非法采矿处罚规定
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处罚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四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规定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9号第三条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第五条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第六条破坏性的开采方法以及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者严重破坏的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第七条多次非法采矿或者破坏性采矿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未经处理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数额累计计算;。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24年修订)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4.01.31•【文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14年5月7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公布根据2020年3月20日自然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二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24年1月24日自然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 2024年1月31日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和适用第三章立案、调查和审理第四章决定第五章执行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土地、矿产、测绘地理信息、城乡规划等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土地、矿产、测绘地理信息、城乡规划等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可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第四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包括:(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五)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非法采矿的立案标准是如何规定
非法采矿的立案标准是如何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采矿的立案标准是如何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八条[非法采矿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在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暂扣期间擅自开采的,视为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
▲二、哪些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一)无证采矿的行为无证采矿的行为,即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的。
根据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不论是国营矿山企业,还是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都必须经审查批准和颁发采矿许可证(二)擅自进入国家规划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他人矿区采矿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对国有规划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实行有计划开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他人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矿区内采矿。
关于非法采矿的司法解释
关于非法采矿的司法解释简介非法采矿是指未经合法许可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禁止的矿产资源开采地进行采矿活动。
非法采矿行为不仅损害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破坏环境生态平衡,还严重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环境。
为了维护合法采矿秩序,保护生态环境,司法机关对非法采矿问题进行了明确的司法解释,并依法惩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矿产资源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大局稳定。
基本概念1. 非法采矿行为的界定•非法采矿行为指违反法律法规关于矿产资源开采的规定进行采矿活动的行为。
包括未经许可擅自开采矿产资源、超范围开采、未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等违法行为。
2. 非法采矿责任的界定•非法采矿责任是指非法采矿行为所引发的法律责任。
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等多个层面。
非法采矿行为与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该法规定了对矿产资源的开采权管理,以及开展采矿活动的许可要求和程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超范围采矿,都属于非法采矿行为。
2. 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刑法多个条款明确规定了非法采矿行为的刑事责任。
如破坏性采矿、开采重要矿产资源未经批准等行为,可被认定为犯罪行为并追究刑事责任。
1. 损害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非法采矿行为直接导致矿产资源的未经合法管理和规划开发利用,严重损害了矿产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优化利用。
2. 破坏环境生态平衡•非法采矿往往伴随着破坏性的采矿方式和缺乏环境保护意识,导致水源污染、土地荒漠化等生态环境问题,严重威胁生态平衡和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
3. 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由于非法采矿行为的存在,合法采矿企业的利益受损,投资环境受到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受到抑制。
另外,非法采矿也可能导致当地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受到直接冲击。
非法采矿行为的司法解释与惩处1.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规,司法机关可以对非法采矿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包括罚款、责令停止非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等。
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监理酬金2倍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4%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40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及时停止的,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的罚款。
不及时停止的,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5倍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3%的罚款。
造成地质灾害的,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2倍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4%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及时停止的,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的罚款。
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法释〔2016〕25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2016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4次会议、2016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7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为依法惩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一)无许可证的;(二)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的;(三)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的;(四)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种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五)其他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形。
第三条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二)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三)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四)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二)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本解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一)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二)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既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又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
非法采矿 立案标准
非法采矿立案标准非法采矿是指未经许可或违反许可条件,在未批准的矿区或者超越许可范围进行采矿活动的行为。
非法采矿不仅损害了国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破坏了生态环境,还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经济和社会问题。
因此,对于非法采矿行为,必须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在立案处理非法采矿行为时,需要遵循一定的标准和程序。
一、证据确凿。
立案处理非法采矿行为,首先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非法采矿的事实。
证据可以包括现场勘验、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
其中,现场勘验是非常重要的一种证据形式,通过勘验可以确定非法采矿的具体情况,包括采矿地点、采矿方式、采矿工具等。
证人证言也是重要的证据之一,可以证实非法采矿行为的发生,增加案件的可信度。
二、依法程序。
在立案处理非法采矿行为时,需要依法进行程序,包括对案件的立案审查、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
在审查立案时,要对证据进行充分审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要依法开展调查工作,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在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时,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解释,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三、严格处罚。
针对非法采矿行为,要依法进行严格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非法采矿行为属于破坏环境资源罪,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非法采矿行为人,要依法进行惩处,严格打击非法采矿行为,维护国家资源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同时,对于非法采矿所得的财物,要依法予以追缴,确保非法所得不得逍遥法外。
四、加强监管。
除了对非法采矿行为进行立案处理外,还需要加强对矿区的监管力度,加强对采矿许可的管理,加大对非法采矿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非法采矿行为的成本和风险,形成对非法采矿行为的有效震慑。
同时,要加强对矿区的巡查和监测,及时发现和制止非法采矿行为,保护矿区的合法权益和生态环境的稳定。
总之,对于非法采矿行为的立案处理,需要有充分的证据确凿,依法进行程序,严格处罚违法行为人,加强对矿区的监管力度,形成对非法采矿行为的有效打击。
非法采矿罪与盗窃罪是交叉型法条竞合关系
非法采矿罪与盗窃罪是交叉型法条竞合关系非法采矿罪与盗窃罪是交叉型法条竞合关系随着社会的发展,环境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在防止环境污染和保护生态资源方面,国家也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其中包括非法采矿罪和盗窃罪。
这两种罪行的具体情形、法律责任、以及二者之间的关系势必是人们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就非法采矿罪与盗窃罪这两种交叉型法条竞合关系进行分析。
一、非法采矿罪的定义及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拦河、堵塞河道、非法采矿、毁林、扰乱动植物资源,或者使用禁用的草、毒害鱼虾等方式破坏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上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非法采矿是指没有经过合法手续、或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外非法开采矿物资源的行为。
包括未经批准的矿山、违法使用采矿许可证、超出采矿许可范围、未缴纳或不完全缴纳资源补偿费等情况。
非法采矿的行为不仅违反了环保法律法规,还严重危害了生态环境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盗窃罪的定义及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他人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口头警告。
”根据以上规定,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扰乱社会秩序,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
通常情况下,盗窃罪的行为是偷偷摸摸、隐蔽性强的,目的性非常明确,即为了自己占有他人的财产。
三、非法采矿罪和盗窃罪的区别虽然非法采矿罪和盗窃罪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例如都属于犯罪行为,但两者之间还是有明显的区别:1、犯罪对象不同非法采矿罪的犯罪对象是矿藏,即公共资源;而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财产。
2、行为方式不同非法采矿罪是一种生产性犯罪,一般需要有一定规模的设备和场地,需要一定的投资和经营管理;而盗窃罪是一种消费性犯罪,行为方式相对简单,一般是趁机作案、盗窃或者抢夺他人财物。
非法采矿罪量刑标准
非法采矿罪量刑标准非法采矿罪是指未经许可,擅自进行矿产资源的开采、利用活动,严重破坏了自然环境,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为了有效打击非法采矿行为,维护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对非法采矿罪作出了一系列的量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非法采矿罪的量刑标准主要包括对犯罪分子的处罚力度和刑期的确定。
对于非法采矿行为,根据其违法情节的轻重和危害程度,可以分为轻微、一般和严重三种情形。
在刑法中,对于不同情形的非法采矿罪,规定了相应的刑罚幅度。
对于轻微情形的非法采矿罪,一般情况下,犯罪分子将面临行政拘留或者罚款的处罚。
这主要取决于其非法采矿的数量、频率和破坏程度等因素。
对于一般情形的非法采矿罪,犯罪分子将面临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的处罚。
这类非法采矿行为一般会对自然环境和社会秩序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坏和影响。
而对于严重情形的非法采矿罪,犯罪分子将面临有期徒刑的处罚,刑期一般在三年以上。
这类非法采矿行为往往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破坏性,对环境和资源造成了严重的破坏,需要依法严惩。
除了对于非法采矿罪的处罚力度外,刑法还规定了对于非法采矿罪的刑期确定。
对于不同情形的非法采矿罪,刑法规定了相应的刑期范围。
在确定刑期时,法院会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的犯罪记录、悔罪表现、犯罪情节等因素,进行量刑裁量。
同时,对于首次犯罪的犯罪分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于多次犯罪或者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非法采矿行为,法院将依法从重处罚。
总的来说,非法采矿罪的量刑标准是根据犯罪行为的情节和危害程度进行裁量的,目的是为了有效打击非法采矿行为,维护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希望广大公民能够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参与非法采矿活动,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环境质量。
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处罚标准
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处罚标准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处罚标准是对违规者的一种惩罚措施,同时也是对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一种保障。
我认为,对于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应该加大处罚力度,同时也应该加强监管和管理。
下面是我对这个话题的一些思考。
一、对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定义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指的是违反国家规定,未取得矿业权或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矿物开采活动的行为。
这种行为所导致的后果往往极为严重,会对当地的环境和自然资源造成不可修复的破坏。
因此,针对这种行为制定处罚标准,对于保护环境和资源利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对于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罚标准比较滞后,有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其中,主要的问题有以下几点:1. 处罚标准不明确目前,我国对于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罚标准仍较为模糊,缺乏明确的界定和规定。
这导致了治理难度加大和执法不规范的问题。
2. 处罚力度不够当前的处罚标准可能还不足以对违规者形成强有力的威慑作用,也难以起到真正的惩戒作用。
这导致了非法采矿行为一直存在,让环境和资源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3. 监管管理不到位环保和矿业部门监管管理不够严格,对于违规者的惩罚力度也跟不上,这让一些人觉得风险小,更加肆意妄为。
三、建议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个问题,我认为应该加以改善和优化处罚标准,并在监管上做出一些相应的调整,具体建议如下:1. 实行严格的处罚制度应加大惩罚力度,建立更加规范和严格的处罚制度,制定合理的罚款标准和处罚措施,切实对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进行惩戒,让风险和代价变得更高。
2. 加大对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打击力度要加大对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协调和合作,形成合力,针对性开展打击行动,打击和整治这类犯罪行为。
3. 加强监管体制改革针对环保和矿业监管上存在的问题,应加强监管体制的改革,健全监管机制和方法,提升监管效率和精准度,在强化法律约束下维护环境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四、结论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不仅是对环境、资源造成巨大的破坏,也是对于社会秩序和规范的一种挑战。
开、掘方面处罚规定(三篇)
开、掘方面处罚规定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对于开、掘方面的违规行为通常会有以下处罚规定:1. 罚款:违规开、掘行为通常会面临罚款的处罚。
罚款数额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而定,可能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罚款额度来确定。
2. 刑事追究:严重违规的开、掘行为可能会构成犯罪,涉及到非法采矿、盗窃矿产资源等行为可能会面临刑事追究,相应被判刑的可能性增加。
3. 撤销或暂停经营许可证:违规从事开、掘活动的企业可能会面临撤销或暂停其经营许可证的处罚,使其无法继续经营开、掘活动。
4. 恢复费用:违规开、掘行为可能会造成环境破坏和资源浪费,相关责任方可能需要承担恢复环境和修复矿产资源的费用。
5. 行政处罚:对于一般的违规行为,相关监管部门可以对违规者进行行政处罚,如警告、责令整改、暂停活动等。
请注意,具体的开、掘方面处罚规定因国家和地区而异,以上仅为一般的处罚规定,具体情况请参考当地相关法律法规。
开、掘方面处罚规定(二)开、掘方面的处罚规定是指对于在开矿、掘矿行为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进行处罚的制度。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促进可持续发展。
下面是一份____字的开、掘方面处罚规定的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生态环境,规范开、掘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对象:凡从事开、掘行为的个人和单位,包括但不限于矿山企业、采矿者、开采设备制造、销售等经营者。
第三条开、掘行为是指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矿山建设、采矿设备制造、销售等与矿产资源开、掘行业相关的经济活动。
第四条开、掘行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护土地、水资源、植被、动物及其栖息地等生态环境,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和社会公益。
第二章违法行为及处罚第五条以下行为视为违法行为:(一)未取得相应的开、掘许可证、采矿权等手续,私自进行矿产资源开、掘活动的;(二)超越许可范围、超占矿资源限额进行开、掘行为的;(三)未按规定进行环境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盲目进行开、掘行为的;(四)未采取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造成土地沙化、水资源污染等环境破坏的;(五)倾倒废弃物未经处理,造成环境污染的;(六)违反规定破坏承载力,超载开、掘,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七)擅自停工、停产,致使采矿废弃物未处理,造成环境和社会安全隐患的;(八)故意提供虚假材料、虚报数据,骗取许可证、采矿权等手续的;(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非法采矿责令整改制度
非法采矿责令整改制度
非法采矿是指未经许可或违反许可条件,擅自在矿产资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或其他禁止采矿区域进行采矿活动。
非法采矿行为严重破坏自然环境,损害矿产资源和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影响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健康。
为了治理非法采矿行为,保护矿产资源和环境,可以建立非法采矿责令整改制度。
该制度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责令停止采矿:一旦发现非法采矿行为,有关主管部门应立即责令非法采矿者停止采矿活动,并抽查相关证照和手续。
2.责令整改:责令非法采矿者限期整改,恢复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状况。
整改的内容包括采矿行为的停止、采矿设施的拆除、恢复植被和土地改造等。
3.罚款处罚: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非法采矿者,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和非法采矿的影响程度,罚款数额可以适当提高。
4.撤销许可证:对多次违法采矿或情节严重的非法采矿者,可以撤销其采矿许可证,并且在一定期限内不再允许其重新申请采矿权。
5.行政处罚公示:对受到行政处罚的非法采矿者,应当依法进行公示,公开其违法事实和处罚结果,以警示其他企业和个人。
非法采矿责令整改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能够加强对非法采矿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非法采矿的整改效果,保护矿产资源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非法采矿的认识,增加监管力度,形成合力,才能真正解决非法采矿问题,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非法采矿责令整改制度(3篇)
非法采矿责令整改制度非法采矿是指未经许可或者未依法采矿的行为。
为了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秩序,各国都建立了非法采矿责令整改制度。
非法采矿责令整改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责令停止非法采矿:当发现有人从事非法采矿行为时,相关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采矿活动。
2.责令整改违法行为:管理部门可以要求非法采矿者整改违法行为,如恢复环境、修复受损区域等。
3.责令退还违法所得:对于非法采矿者所得的非法收益,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予以退还。
4.责令销毁非法采矿设备:对于非法采矿所使用的设备和工具,管理部门可以责令销毁,以防止再次被用于非法采矿活动。
5.处以行政处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从事非法采矿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例如罚款、吊销采矿证等。
非法采矿责令整改制度的实施有助于规范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环境和生态,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
同时,相关管理部门需要积极加强执法力度,严格监督和制裁非法采矿行为,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非法采矿责令整改制度(2)非法采矿是指未经合法许可或违反许可条件,在未经批准的矿山或采矿区进行采矿活动的行为。
非法采矿不仅会破坏环境和生态系统,还会导致资源浪费和财产损失。
为了保护矿产资源和环境,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中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打击非法采矿活动。
责令整改是指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对非法采矿行为作出处理决定,责令采矿单位或个人停止非法采矿活动,并改正违法行为,恢复环境和资源。
责令整改制度是中国政府建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措施,旨在加强对非法采矿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资源合理利用和环境保护。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非法采矿行为会受到行政处罚,包括责令停止非法采矿行为、罚款、没收非法采矿所得和违法所得、撤销采矿权等。
责令整改的具体措施包括:1.责令停止非法采矿行为:即相关部门会下达责令停止非法采矿的通知书,要求非法采矿单位或个人立即停止采矿活动。
2.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相关部门会指出非法采矿行为的违法事实和存在的问题,并要求非法采矿单位或个人限期整改,改正违法行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处罚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
(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四)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规定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9号)
第三条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第五条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第六条破坏性的开采方法以及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者严重破坏的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
第七条多次非法采矿或者破坏性采矿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未经处理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数额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