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作品创作合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音乐作品创作合同
合同编号:甲方(聘请单位):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乙方(受聘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鉴于:
1. 甲方是依法成立并取得合法从事电影(电视剧)制作资格的法人机构。
2.乙方具有创作、制作音乐作品的能力和经验。
3.甲方决定聘请乙方为电影(电视剧)《》(暂定名)创作音乐作品,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聘请。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电影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特达成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方式
1. 乙方工作开始的时间按下列第种方式确定:
(1)乙方应于年月日起开始音乐作品的创作工作。
(2)甲方第一次向乙方发出工作任务指示之日。
(3)其他:。
2. 乙方工作结束的时间按下列第种方式确定:
(1)乙方应于年月日前向甲方提交的最终音乐作品经甲方审核认可后,乙方的工作结束。
(2)其他:。
3. 乙方的工作包括以下第项:
(1)创作的音乐包括:片头音乐/片尾音乐/主题音乐/情绪音乐/情境音乐/人物主题音乐/同步音乐/效果音乐/(甲方指定的其他)的曲作品/词作品/词曲作品;
(2)根据甲方(包括导演)要求参加甲方组织召开的与音乐创作有关的工作会议;
(3)对甲方(包括导演)提出的合理修改意见,对作品予以修改;
(4)协助甲方制作乙方创作的本条第一条第3款第(l)项约定的音乐作品;
(5)制作并录制完成本条第一条第3款第(l)项约定的音乐作品;
(6)提交音乐作品的形式为:作品总谱/成品光碟/(模拟/数字)/ (其他甲方指定的形式);
(7)根据广电主管部门电影(电视剧)的审查意见、甲方及导演的调整需要,适时完善最终定稿音乐作品及音乐效果;
(8)其他:。
4. 乙方的具体工作安排为:
(l)乙方应于年月日前向甲方提交音乐作品核心段落的小样;
(2)乙方应于年月日前向甲方提交音乐作品的定稿;
(3)于年月日前,乙方根据甲方的通知,协助甲方完成音乐作品的后期合成工作。
5. 甲方应自收到第一条第4款约定的音乐作品之日起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书面通知乙方。如甲方提出修改意见,乙方应自收到该修改意见之日起日提交修改稿。如甲方未在本款约定期限内将审核结果或修改意见通知乙方,视为甲方确认并认可乙方提交的音乐作品,乙方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
6. 甲方联系人为甲方履行接收、审查音乐作品的授权代理人,负责保持与乙方的工作沟通和协调、接收乙方提交的音乐作品、对乙方提交的音乐作品出具修改、确认等审核意见。甲方对音乐作品定稿的审核通过以甲方联系人签字确认为准。
第二条酬金及支付方式
1.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酬金人民币元。
2. 酬金按照以下方式分期支付:
(l)甲方应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日内向乙方支付定金人民币元。本合同得以实际履行之日即乙方按照本合同第1条第1款的约定开始工作之日,此定金自动转为甲方向乙方支付的酬金。
若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未能实际履行,则甲方无权要求乙方返还定金;若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未能实际履行,则乙方应向甲方双倍返还定金;
(2)甲方应自乙方提交音乐作品核心段落小样之日起日内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元;
(3)甲方应自审核确定音乐作品之日起日内向乙方支付
人民币元;
(4)其他:。
3.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1)由乙方负责制作并录制完成音乐作品的,甲方将另行支付相关录制费用人民币元。
(2)该录制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聘请词作者的费用、租用录音棚的费用、音乐录制设备费用、音乐录音师的费用、相关人员的住宿、饮食和交通费。
4. 关于税费
(1)前述酬金及分红均为税前/税后。
(2)甲方应代乙方向税务部门缴纳相关税款,并向乙方提供缴税发票。
第三条制作要求和标准
1. 片头音乐:名称/词(中文普通话/粤语/英语/其他)/曲/配乐/风格/时长;
2. 片尾音乐:名称/词(中文普通话/粤语/英语/其他)/曲/配
乐/风格/时长;
3. 主题音乐:名称/词(中文普通话/粤语/英语/其他)/曲/配乐/风格/时长;
4. 同步音乐:名称/词(中文普通话/粤语/英语/其他)/曲/配乐/风格/时长;
5. 效果音乐:名称/词(中文普通话/粤语/英语/其他)/曲/配乐/风格/时长;
6. 甲方指定的其他音乐:名称/词(中文普通话/粤语/英语/其他)/曲/配乐/风格/时长。
第四条著作权及相关权利
1. 音乐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按下列第种方式确定:
(1)音乐作品的著作权由乙方享有,但甲方享有依据音乐作品拍摄本合同所约定的电影(电视剧)的摄制权,以及为本剧宣传需要对外公布音乐作品相关内容的权利,且甲方行使此权利无须另行支付酬金。
(2)音乐作品著作权中的署名权由乙方享有,其他权利由甲方享有。
(3)其他:。
2. 前述前款约定的音乐作品包括乙方定稿作品以及其未完成全部创作但已向甲方提交完成的部分。
3. 如果甲乙双方选择按照第四条第1款第(l)项的方式确定音乐作品著作权归属,甲方需要以本合同约定之外的方式使用作品的,应征得乙方同意并另行签署书面合同。如果甲乙双方选择按照第四条第1款第(2)项的方式确定音乐作品著作权归属,则甲方享有电影(电视剧)全部音乐以及委托乙方创作音乐的完整版权,以及电影(电视剧)音乐之cd、卡拉ok、dvd、vcd、其他音视频流媒体等产品及其他载体的全世界范围之出版权音乐的版权及其收益权,甲方可以在各类节目、任何载体上使用或者改编该作品,而无需征得乙方同意。在不与本合同约定相冲突的前提下,乙方有权无偿使用其为本片创作的音乐内容。
4. 根据第第四条第1款款所确定的著作权归属方式,甲方所取得的摄制权的范围仅限于:电影/电视剧,甲方依法享有摄制完成的电影(电视剧)的著作权。
5. 乙方履行了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后,依法享有在电影(电视剧)及相关衍生产品中的署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