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大学关于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的有关规定
南京工业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统一规定
南京工业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规定南工校教【】2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旳教学管理制度,充足发挥教师旳主导作用和学生旳主体作用,以利于因材施教,注重学生素质和能力旳培养,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分制是以学分为单位计算学生学习旳量,以绩点来衡量学习质量旳一种较为灵活旳教学管理制度。
第二章学制第三条本科专业原则学制为四年(建筑学、都市规划专业为五年),我校对本科专业实行3—8年(建筑学、都市规划专业为4—9年)旳弹性学制,学生在弹性学制年限内修满本专业所规定旳学分,准予毕业。
第四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旳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本科生在8年(建筑学、都市规划专业为9年)内不能修满规定旳学分,视不同状况根据学籍管理有关规定予以结业或肄业解决。
第三章学分和学分绩点第六条课程学分和各专业旳毕业最低学分由培养筹划拟定,学生须修满培养筹划规定旳各类课程旳最低学分才干毕业。
辅修专业学分由辅修专业培养筹划拟定,辅修专业旳学分不计入毕业学分之内。
第七条为衡量学生掌握课程内容旳限度、全面反映学生学习旳质和量,采用学分和学分绩点来辨别学生旳学业水平。
第八条课程考核成绩和绩点旳相应关系如下:第九条课程旳学分绩点,为该课程旳学分乘以该课程成绩相应旳绩点;学分绩点总数为学生一学期(年)所修读所有课程所得旳学分绩点之和;平均绩点为学分绩点总数除以修读旳学分总数。
补考成绩据实记载,但绩点最高不超过2.0。
重修课程旳成绩和绩点据实记载。
计算公式为学分绩点总数=Σ(课程绩点×课程学分)平均绩点=学分绩点总数÷学分总数平均学分绩点保存小数点后两位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第十条理论课和实验课按每16学时折算为1个学分计算,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按每周折算1学分计算;军训2-3周计2学分;经教务处核准,学校团委组织旳活动时间在2周以上旳社会实践活动计1学分。
第十一条为培养学生旳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鼓励学生开展科学研究、创新设计,积极参与各类学科竞赛,对学生在学期间所获得旳科研成果(第一作者单位须为南京工业大学)和学科竞赛成绩(须代表学校参赛)可折算为任选课学分予以记载。
西安邮电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
西安邮电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陕西省教育厅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办学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实施学分制。
第二条学分制是用学分计算学习量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
学生可以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及自己的基础和能力,在教师的指导下安排学习计划。
第三条学生选课应办理有关选课手续。
免修、免听课程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批准,教务处审核后方可进行。
第四条对学有余力的学生,经批准可以跨校、跨学院、跨专业、跨年级选课。
第五条学生成绩档案必须同时登记考核成绩和学分。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应修学分,同时符合学校有关规定者,准予毕业。
第六条我校本科生标准学制为四年,学生在校修读年限最长为六年。
在校时间超过四年者,需按规定标准缴纳培养费。
第二章教学实施细则第七条全日制本科教学必须依照专业培养方案组织实施。
第八条各专业所学课程分必修课、选修课两类。
第九条课程修读(一)必修课学生应根据各专业培养方案的安排,修读各门必修课。
(二)选修课选课原则学生应以培养方案安排为依据,在专业教师的指导下,确定选读课程、选修时间及顺序。
凡有先修课要求的课程,一般应首先修完先修课程,取得学分后,才可选修该课程。
(三)选修课修读办法1.各类选修课修读学分要求详见各专业培养方案。
学生在毕业前必须修够所在专业要求的相应学分方可毕业。
2.学校于每学期第八周左右按照专业培养方案,组织落实下一学期各专业拟开设的选修课程,并向全校公布,以供学生选课。
3.学生预选课程前,各开课学院应组织有关教师参加选课的咨询活动,向学生介绍所开课程情况、解答学生提出的问题等。
4.凡经批准选定的课程,中途不得更改。
学生应按规定参加该课程的各项教学活动,凡缺课三分之一以上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理工大学学分制教学管理规定
理工大学学分制教学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学分制是以学分为单位衡量学生完成学业状况的教学管理制度。
实行学分制,有利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有利于在教学过程中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有利于深化教育教学改,全面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条根据有关教育政策法规的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本科学生的教学管理。
二、学分与学制第三条我校本科学生毕业必须修满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总学分。
为全面贯彻素质教育的要求,学生除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外,至少还应取得课外实践活动的学分方能毕业。
第四条我校专业培养方案的学分由课程(含实验课)学分、实践性教学环节学分和课外活动学分组成。
1.课程学分的计算原则上以计划学时数为标准,每16学时为1学分,即课程学分=课程计划学时数16学分数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原则取整数。
少数课程学分经教务处同意、主管校长批准,可适当调整。
2.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学时学分,包括集中进行的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毕业演出(创作)、学年论文、各类实习、社会实践、教育等,按每周1学分计算。
第五条全校各本科专业标准学制为四年(建筑学专业为五年),实行弹性学制。
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不能超过标准学制两年。
三、培养方案与课程设置第六条培养方案反映对学生德智体等方面的培养目标和要求。
规定了培养学生的主要过程和方式,是学生在校修读课程的主要依据。
第七条培养方案设置的课程,根据功能和重要性,课程修读方式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1.必修课是根据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
学生在校期间必须修读培养方案中设置的全部必修课,并取得相应学分。
2.选修课是根据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为加强学生综合素质、拓宽知识结构而开设并在一定范围内供学生有选择地修读的课程。
学生在校期间应选修培养方案中的选修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为达到全面贯彻素质教育的要求,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除应修满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分外,至少还应取得创新学分或第二课堂学分方能毕业。
山西财经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分制管理办法
山西财经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分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学管理效率,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发挥教师教学的创造性,培养高素质复合型人才,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构建与较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相适应的本科教学管理模式,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分制是以选课制为基础,以学分为衡量学生学习状况的计量单位,并按照学分进行教学安排和学籍管理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各专业。
第二章学分制模式第四条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达到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要求,准予毕业;对符合我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实行弹性学制(三至六年),基本修业年限为四年。
第六条实行选课制,学生可以自主选择课程、自主选择任课教师、自主选择学习进程。
第七条实行学分绩点制,以绩点来衡量学习质量,以平均学分绩点来监控学习过程。
第八条实行导师制,导师负责学生在校期间的全程学业指导。
第三章培养环节与学分要求第九条学生培养环节由通识教育课程、学科基础课程、专业主干课程、专业选修课程、公共选修课程等课程学习及综合训练、科研训练与素质拓展等环节构成。
第十条各专业全学程的基准学分为180学分,原则上每标准学期每周上课l学时计1学分。
第四章选课第十一条学生选课原则(一)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二)每学期的总学分不能低于18学分,学有余力者,每学期最多可以选修30学分;(三)必须符合课程修读先后次序关系,即先选先修课程,后选后续课程;先选理论课,后选实践课;(四)先选先得,选满教学班的最大容量为止。
第十二条学生选课程序(一)选课前,应当熟悉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导师进行沟通;(二)在每学期的规定时间内登录校园网,进入教务处主页,分两轮选课:第一轮为正选,第二轮为改选和补选;(三)选课结束后,登录校园网,进入教务处主页,自行打印本人课程表。
第十三条学生的责任(一)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选课,因本人的原因造成误选或漏选的,责任自负;(二)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及地点上课,并参加所选课程的考核。
X大学本科学分制管理规定KM
X大学本科学分制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加快建设更高水平的本科人才培养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XX大学章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施学分制的目的在于赋予学生更大的学习自主权、选择权,改进教风、学风,引导教师潜心教书育人,激励学生刻苦读书学习,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达到毕业应修课程和学分最低要求作为学生毕业和获得学位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本科参照执行。
第二章学分与培养方案第五条学分是学习量的计量单位,以每门课程在培养方案中学时数为依据。
学分最小计量数为0.5。
理论教学16学时计1学分。
体育课、学科教育中独立开设的物理实验和化学类实验课32学时计1学分;课程设计、集中性实践环节原则上1个教学周计1学分。
第六条各专业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要求制订培养方案,确定毕业学分。
学生须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学分方可毕业。
第七条专业培养方案由通识教育、学科教育、专业教育和个性发展四个模块构成,各模块课程性质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第三章学制、修读年限和学期第八条实行基本学制基础上的弹性学制,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四年制本科基本学制为4年,最短修读年限为3年,最长修读年限为7年;五年制本科基本学制为5年,最短修读年限为4年,最长修读年限为8年。
对休学创业、参军入伍的学生,单独规定最长修读年限。
第九条教学安排实行两长一短三学期制。
两个长学期为理论教学学期,各18周,主要安排理论教学、分散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和考试。
短学期为实践教学学期,共3周,主要安排军训、实习、设计等集中实践性教学环节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教学安排。
第四章选课制第十条学生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及个人学业发展规划,在学业导师指导下,自主选择课程、自主选择任课教师、自主安排学习进程。
温州大学瓯江学院本科学分制管理规定
温州大学瓯江学院本科学分制管理规定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培养厚基础、宽口径、强能力、高素质的面向21世纪的高级专门人才,增强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充分发挥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的优势,根据我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学院教育教学管理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一、课程设置第一条学院开设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必修课指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的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等方面的课程。
必修课包括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综合性实践课等。
选修课指供学生选读的,旨在深化专业知识、反映专业方向、扩大知识面、完善智能结构而开设的课程。
选修课包括公共选修课、专业选修课和限定选修课。
学生根据本人的兴趣爱好可在全院范围内或跨校选课。
第二条学院各类课程的学分比例为:必修课学分占总学分的70%左右,选修课学分占总学分的30%左右。
第三条凡列入培养计划的课程必须有教学大纲和适用教材(或讲授提纲)。
二、学分计算第四条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课程所需的教学量为标准。
1、理论课程:(1)课内讲授1学时,学生在课外还需自学2学时的理论教学课程,每周讲授1学时,满一学期为1学分;(2)基本上不需要课外自学的课程,每周授课3学时,满一学期为1学分;(3)如若一学期实际上课周数不足16周,则按计划学时分别除以16、32、48来计算学分。
2、实践课程:(1)独立设置的实验课、习题课、课堂讨论、公共体育课及体育专业的技术课、艺术类专业的实践课等,每周授课2学时满一学期为1学分;(2)集中进行的必修实践教学环节,如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专业(教育)实习等按培养计划规定的总周数确定学分,即每周1学分。
3、各类学分数均应为整数或半整数。
4、为配合学院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设立素质拓展学分。
素质拓展学分根据《温州大学瓯江学院“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实施细则》的规定计算。
曲阜师范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分制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校教学管理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鲁教高字…2013‟14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分制,是指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达到基本毕业学分作为学生毕业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自2014级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开始实施,之前各年级在校生的教学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课程与学分第四条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一)必修课: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和实践性教育教学环节,包括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师范专业的教师教育必修课。
(二)选修课:是指为反映专业培养方向和我校培养特色,扩大学生知识面,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需要,根据学生本人意愿选择修读的课程,包括专业限选课、专业任选课、公共选修课和师范专业的教师教育选修课。
第五条各教学单位应当不断丰富课程资源,提高课程教学质量,开设数量充足的课程供学生修读,同时建设网络课程并实施教学。
必修课应当逐步实现每门课程由2名以上教师同时开课讲授,学生可以自主选择上课时段和授课教师;选修课应当数量丰富,学生可以自由选择所修课程。
第六条与有关高校合作建设可跨校修读的课程,并进行学分互认。
允许学生根据校际学分互认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学分(成绩)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七条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每门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门课程在培养计划中安排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
原则上理论课16—18学时计1学分,实验课、技能课36学时计1学分;教育(专业)实习、社会调查等集中进行的实践教学环节类课程,一般每周为1学分;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并通过答辩记8学分。
第八条学院制定专业培养方案时,以基本修业年限计算,一般每学年40学分。
第九条加强对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的培养,开发创新创业类课程并纳入学分管理。
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
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的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被录取为我校的大学生必须持《哈尔滨工业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书面向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有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
请假须经学校招生办公室批准,方为有效。
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分别由院系学生工作组审阅本院系学生档案,由学校组织进行健康复查。
对学生档案有疑问的,报招生部门研究处理意见。
身体复查合格者填发学生证,全部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正式取得哈尔滨工业大学学籍。
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应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院长(系主任)提出意见,报招生部门和教务处核准,并报主管校长审批,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
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在短期内能治愈的,经院长(系主任)同意,报招生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户口迁回原籍,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年开学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复查合格后,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生必须于每个春、秋季学期开学前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每学年秋季学期须缴纳当学年应缴费用后方能注册。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规定【模板】
**大学珠海学院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高等教育的改革发展,积极推进完全学分制教学管理模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广东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二条经学校录取的全日制本科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附相关证明)向学校办理请假手续,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请假未被批准或者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除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按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经复查合格者,方可取得正式学籍,否则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包括取消入学资格。
凡利用非正当手段取得入学资格者,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或者学籍。
情节恶劣的,送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1. 对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入校学习;2. 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新生因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经学校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办理相关手续后离校,并在下一年级新生入学期间,持学校指定医院病愈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应征入伍者保留入学资格时间按国家当年政策执行。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五条学生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和收费标准缴纳各项费用,凭学生证及校园卡到所在学院注册,成功注册后才能确认选课并参与教学活动。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必须履行请假或办理暂缓注册手续;逾期两周未办理相关手续者,按退学论处。
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持有关证明申请缓缴学费,经学校审核通过后办理入学或注册手续。
第三章学制与主辅修第七条学校本科标准学制为四年(国际合作办学等单列计划者另文规定)。
第八条学校实行弹性学制。
学生在校修读年限(含休学)为三到七年(参军入伍者参军时段不计入此年限)。
东华大学本科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东华大学本科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为更好地实施学分制管理,根据《东华大学本科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报到与注册第一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持学生证(受学业警告的学生还需交回学业警告通知回执)在规定时间,至所在学院报到,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后方注册有效。
第二条每学年第一学期报到前,应先缴纳该学年应缴学费,学生报到时,学院核对财务处下发的学生学费清单,在已缴学费者的学生证上加盖注册印章予以注册;因故暂未缴纳学费的同学,按《东华大学学生学费缴纳办法》事先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经学校审核,区别情况予以按时注册或暂缓注册或不予注册。
二、选课第三条根据学分制管理实施办法,学生在导师指导下,根据学分制教学计划自主安排学习进程,选择课程、课程规格、上课时间、授课教师。
导师要指导学生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学习能力,恰当地决定每学期的修读学分数,均衡每学期的课业负担,避免出现过重或过轻的情况。
第四条学生选课的依据是学分制教学计划。
学生在选课前,应在导师的指导下根据学分制专业教学计划,了解相关专业的学习内容、必修课和选修课的学分要求、各门课程的先修后继关系、实践环节的安排等。
同时,在选课中心的网页上查看下一学期开设课程及课程介绍和任课教师的基本情况。
有先修后继关系的课程,一般应修读先修课程,特殊情况,与导师商定后也可以同时修读。
教学计划中设置的必修课必须修读取得全部学分,选修课要修读取得各类别选修课规定的学分数,各类别选修课学分均不能相互抵冲。
“通识教育”中“文化素质类”课程要修读取得规定的学分数,且必须修读2个学分“艺术类”课程。
“学科基础”选修课要修读取得规定的学分数,主要选修本专业的“学科基础”选修课程,扎实掌握本专业基础知识,学有余力也可以选修少量其他专业的学科基础课程(包括必修和选修课),以拓宽知识结构。
第五条新生进校第一学期按教务处安排的课表进行学习,只可对部分课程(英语类、计算机类和数学类)进行选课。
内蒙古大学关于学分制的暂行规定
内蒙古大学关于学分制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为了深化我校教学改革,使之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人才的需求,鼓励学生发挥学习主动性、拓宽知识面,全面提高素质和创新能力;为了及时更新教学内容和手段,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充分发挥我校多学科优势,促进学科建设与发展,促进校际合作办学、实现教育资源共享,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合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学分及学分绩第三条学校根据教学计划总体框架实行总学时和总学分控制。
1.本科毕业生总学分(包括各个教学环节学分)为155-165学分,根据专业不同分别制定。
2.课程体系的学分分配:必修课约占70%,限选课约占20%,任选课约占10%。
按课程体系层次分配为:全校普通教育课占40%左右,学科专业类课占25%左右,专业核心课和专业方向课共占35%左右。
3.本科生修读课程的总学时为2600学时左右。
学生可按教学计划要求选读各类若干课程修满规定学分。
第四条为使一些学生能修读一个主修专业和一个辅修专业,各专业分别制定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教学计划。
辅修专业的课程设置为30-40学分,主要安排专业核心课和专业方向课。
第五条课程按校级管理和学院管理两级设置。
校管课程的教学大纲之制定、教学检查、教学评估、考教分离等主要由学校管理协调。
具体教学的组织实施由学院负责管理。
校管课程分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校管课程主要是全校普通教育课(包括全校性必修课、限选课、任修课)。
其中政治理论与德育、语言与技能、体育课为必修课,记必修学分;综合知识(即三类素质教育课)为选修课,记任选课学分。
学院管理的课程指学科专业类课、专业核心课和专业方向课三个层次,分别记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学分。
这三个层次的课程要分别开出,并注意先修后续的关系,合理安排。
第六条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水平的依据。
南京工业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规定
南京工业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规定南京工业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规定南工校教【】2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教学管理制度,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以利于因材施教,注重学生素质和能力的培养,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分制是以学分为单位计算学生学习的量,以绩点来衡量学习质量的一种较为灵活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二章学制第三条本科专业标准学制为四年(建筑学、城市规划专业为五年),我校对本科专业实行3—8年(建筑学、城市规划专业为4—9年)的弹性学制,学生在弹性学制年限内修满本专业所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
第四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本科生在8年(建筑学、城市规划专业为9年)内不能修满规定的学分,视不同情况根据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给予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三章学分和学分绩点第六条课程学分和各专业的毕业最低学分由培养计划确定,学生须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课程的最低学分才能毕业。
辅修专业学分由辅修专业培养计划确定,辅修专业的学分不计入毕业学分之内。
第七条为衡量学生掌握课程内容的程度、全面反映学生学习的质和量,采用学分和学分绩点来区分学生的学业水平。
第八条课程考核成绩和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第九条课程的学分绩点,为该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成绩相应的绩点;学分绩点总数为学生一学期(年)所修读全部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平均绩点为学分绩点总数除以修读的学分总数。
补考成绩据实记载,但绩点最高不超过2.0。
重修课程的成绩和绩点据实记载。
计算公式为学分绩点总数=Σ(课程绩点×课程学分)平均绩点=学分绩点总数÷学分总数平均学分绩点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第十条理论课和实验课按每16学时折算为1个学分计算,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按每周折算1学分计算;军训2-3周计2学分;经教务处核准,学校团委组织的活动时间在2周以上的社会实践活动计1学分。
河南科技大学本专科学年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河南科技大学本专科学年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细则河科大教〔2005〕3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使学生日常学籍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根据《河南科技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河科大学〔2005〕1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专科、专升本、医学类本科学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
未请假、请假未准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开学前2天内到所在院(系)报到注册,最迟在开课第一周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手续。
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开课前,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和住宿费,然后持缴费凭证报到注册。
不能如期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应当事先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注册时间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没有注册的学生若说明情况要求注册,符合其它注册条件的允许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经学校调查,确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缴纳学费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课程与学分第七条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
课堂教学每16学时折算为1学分,实验课每32学时为1学分,其它实践性教学环节每周为1学分。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模板】
**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沪经贸大办[2017]13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学习权利和义务,规范学籍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校实施学分制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教学管理部门对本校全日制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全日制本科生的学籍主管部门为教务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四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六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按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
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华东理工大学大学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华东理工大学大学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讨论稿)第一条:学制与学期一、学制本科各专业的学制为四年,修业年限三~六年(包括休学、停学和保留学籍等)。
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满要求的总学分,并达到〈大学生体质标准〉,即可取得毕业资格。
以四年为标准修业年限计,提前或延长毕业年限需办理申请审批手续,实施细则见有关规定。
二、学期学校每学年设置春季、秋季两个长学期和一个暑期短学期。
长学期安排19周,其中用于教学17周,考试1.5--2周;短学期安排3--4周,主要用于安排选修课、讲座、军训、实习、设计、创新活动等实践性教学环节。
第二条:学分计算一、理论与实验课程理论课16学时计1学分;体育、实验、上机课程32学时计1学分。
二、实践教学环节军训计2.5学分;课程(设计)、实习、小设计等,1周计1学分;毕业论文(设计)计15学分;三、创新教育活动创新学分,指学生按规定参加教学计划之外的各种竞赛性、科研性、实践性活动所取得的学分。
这些活动主要包括由学校、学院(系)组织,并经教务处核准的各类发明、设计、社会实践、科学研究以及社团活动。
为从制度上保证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学校规定每个本科生修学期间应至少修满3个创新学分方能毕业。
实施细则:1、竞赛性活动获奖获国家级以上奖励计2学分,获市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计1.5学分,获市级三等奖或校一等奖计1学分,市级鼓励奖、参赛奖,校二等奖及以下者计0.5学分。
同一奖项多次获奖者,按最高级别记学分,不予重复。
2、论文发表在国外国内核心刊物上发表的论文,主要作者(排名第一)每篇计1.5学分,其他作者每篇计0.5学分。
在其他公开发行刊物发表的论文,第一作者1.0学分,其他作者0.5学分。
3、取得科研成果学生结合本专业学习,经科研实践取得署名发明专利或科研成果,可获得2学分。
4、参与科学研究学校鼓励二年级以上学生积极参加课余科研活动。
凡参与USRP项目的学生,根据项目完成情况和指导教师的评定结果,给予0.5-1学分。
大连交通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大连交通大学文件大交大发[2008]135号大连交通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校内各相关单位:现将《大连交通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二OO八年九月十八日大连交通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校本科学生。
第二章入学、注册与学籍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当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请假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审查入学资格和体检)。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含,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学年开学前一周内,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在籍学生每学期于开学报到日期,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报到注册,以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逾期两周不注册,又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经学校批准而不缴纳学费、宿费者,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未注册的学生,其所修课程和教学环节的考核成绩无效。
各学院在开学后两天内将注册情况报送教务处。
济南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济南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本科学生学分制改革,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21 号)和《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鲁教高字〔2013〕1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学生学习量计算的基本单位,以达到毕业应修课程最低学分要求,作为学生毕业和获得学位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实施学分制旨在推进人才培养机制改革,充分调动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资源利用率,适应学生多样化的发展需要。
第四条学校本科学生基本学制为四年(部分专业为五年)。
学生在校学习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即在 3-8 年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后,获准毕业。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济南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
留学生、交流生、进修生等在我校修读本科专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课程与学分第六条课程设置分为通识教育课程、学科/专业课程和实践课程三类;其中通识教育课程包括通识必修课、通识核心课和通识选修课;学科/专业课程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实践课程包括集中进行和分散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
第七条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基本计算单位。
学生修完某门18课程后通过考核,成绩合格,即可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八条学分标准每门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课程在培养方案中安排的学时数为主要依据。
(一)课堂教学:每标准学期(16 周)每周上课 1 学时计 1 学分,即 16 学时计 1 学分;体育课、习题课、实践/实验、上机等教学环节,每 32 学时计 1 学分;(二)实践教学:集中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如生产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原则上每周计 1 学分;分散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每周 1 次(2-3 小时),8 周计 1 学分;(三)创新学分:学生参加科研工作或发明创造、重要竞赛等活动取得突出成绩的,可获创新学分。
贵州师范大学本科学分制管理规定
贵州师范大学本科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修订)校发〔2006〕8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等,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修订)。
一、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持《贵州师范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学校招生有关部门请假,报到时附请假事由的相关证明。
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不可抗力因素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一)学生体检由学校指定的医院按国家关于高校学生体检标准进行。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暂不予注册,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离校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在下一学年开学后一周内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由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符合高校学生体检标准者,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二)由各学院查阅本院学生档案,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政治、思想品德复查有疑问的报学校招生有关部门,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应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
第四条具有学籍学生,每学期开学时按学校规定时间报到并办理注册手续,方可获得在校继续学习资格。
不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书面向所在学院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暂不具有学籍;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或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作退学处理。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本科生学分制管理办法
(四) 主要课程是指专业培养方案所列的对完成专业培养目标有重大影响的课 程,各专业的主要课程由本专业确定。主要课程的学业成绩要求高于普通课程。
第六条 各专业培养方案中所列课程及其它教学环节如学位论文、军事理论 与实践、专业实习等为学生培养方案中规定的重要教学环节,学生必须完成培养 方案中规定的全部课程和教学环节,取得规定的学分;同时,必须取得规定的第 二课堂学分,方可取得毕业资格。取得毕业资格并达到学校要求的英语水平,符 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的其他要求,方可取得申请学士学位资格。
第十三条 学生依据教务处制订的下一学期课程安排,并根据院系领导、教 师的指导和课程简介选修有关课程;如所选课程因课程人数限制等原因无法选 修,可改选其它课程,或在以后的开课学期中选修。
第十四条 所选修的课程超过规定的退课时间不允许退课;学生选修主修专 业培养方案所列课程未经允许擅自中止课程学习者所选课程学习成绩计为零分, 记入不及格门次。
第六章 主修辅修
第三十六条 为了给学生提供更多的选择机会和发展空间,我校实行主修辅 修制。主修辅修制仅适用于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
主修是指学生在校期间按所属专业培养方案要求修读的专业或专业方向;辅 修是指学生在以一个专业为主修专业的同时,选择另一个本科专业作为辅修专 业。完成辅修专业规定的学业者,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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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关于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充分调动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提高本科人才培养质量,提高教育教学资源利用率,适应学生多样化发展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鲁教高字[2013]1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学生学完某一课程后通过考核,成绩合格,即可取得相应学分。
本规定所称学分制,是指普通高等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达到基本毕业学分作为学生毕业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学校实行导师制管理。
导师根据所指导学生的具体情况,指导学生以主修专业为主确定修业计划、修读课程、学习进程、发展方向等。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按国家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大学的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来校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参军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服役期满后,可在退役当年或第二年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我校录取通知书办理入学手续。
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报到时,学校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
如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校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中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必须按规定进行身体健康复查,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的,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允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一周内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向学校教务处提出入学申请,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未注册者不得参与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未按学校要求按期注册超过两周的,视为自动放弃学籍。
第三章课程与学分第九条学生必须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条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一)必修课: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和实践性教育教学环节,学生必须取得必修课的全部学分。
(二)选修课:是指为反映专业培养方向,扩大学生知识面,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需要,根据学生本人意愿选修的课程。
学生必须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数,按选课要求取得规定的学分。
第十一条每门课程学分一般按每16学时折合1学分计算,学分的最小计算量为0.5。
(一)课堂教学:理论教学16(教师教育类课程18学时,以下等比例换算)学时为1学分;单独设置的实验课32学时为1学分;公共体育课32学时为1学分。
(二)实践教学环节:集中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如生产实习(实习支教)、课程设计、社会实践、毕业论文(设计)等,一般每周计1学分;分散进行的,累计满一周计1学分,一学期最多18学分。
(三)创新创业学分:学生应必修创新创业学分2学分。
鼓励学生通过参加创新实践、创业实践、参加科技、竞赛活动等获得创新创业学分奖励,可折算为专业拓展课学分,折算为专业拓展课的学分不得超过10学分,按实际获得学分缴纳学分学费。
第十二条最低毕业学分:四年制本科专业的最低毕业学分一般为160学分,两年制本科专业的最低毕业学分一般为80学分。
学生须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和学分方能毕业。
第四章收费管理第十三条学分制收费由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
专业注册学费由学校根据不同专业的生均培养成本制定,不同专业的专业注册费有所不同。
课程学分学费标准为100元/学分。
第十四条学生须在每学年开学前缴清专业注册学费,完成缴费注册后方可选课。
选课后需缴清学分学费后方可获得修课和考核资格。
公费师范生须严格按照人才培养方案选课,不得多选。
第十五条提前毕业或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按照实际修业年限缴纳专业注册学费。
第十六条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复学后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按照复学后随读年级的相关专业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因退学、转学等原因终止在本校学习时,所缴纳的专业注册学费,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学校相关文件处理;所缴纳的学分学费,总学时少于四分之一(含四分之一)全部退回,超过四分之一少于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退回一半,超过二分之一不再退回。
第十八条毕业(结业)学生须结清在校期间全部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方可取得毕业(结业)资格并办理离校手续。
第五章学习年限第十九条我校本科各专业的标准学制为四年。
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允许学生提前或者延期毕业。
学生提前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可以提前一年毕业。
学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未能修满培养计划规定学分的,可以延长修业时间,最长修业年限不超过六年。
申请休学创业的学生最长修业年限不超过八年(含休学时间)。
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学籍。
修业年限自取得学籍计起。
第二十条对有特殊原因、特殊困难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适当减免学费、勤工助学。
学生因生病或者创业等原因不能连续完成学业,可以实行间修制,允许其中断学习,保留学籍。
每次中断学习时间,一般以一年为限,累计中断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学生从入学到毕业的年限不得超过第十九条规定的时间。
第六章选课、重修、免修、免听第二十一条选课:实行缴费注册选课制度,学生在缴纳专业注册学费办理注册手续后,才能取得选课资格。
学生应按照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根据学校开课计划和本人情况进行选课。
学生一般应在导师指导下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顺序修读,有严格修读顺序的课程,须先修读先修课,再修读后续课。
选课数量应与学生本人学习能力相符,学生平均每学期一般修读20-27学分,最低不得少于14学分。
第二十二条各学期开设的课程,学校提前安排并公布。
为了保证教学效果,各学院可根据教师的工作承受能力、教学场地和教学设施条件,对教师所开课程数量及允许选修的学生人数进行调控。
第二十三条学生可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也可在线学习由学校核准的慕课课程。
学生在外校修读的课程学分(成绩),以及在线慕课课程的课程学分(成绩),由所在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予以认定。
第二十四条重修:实行重修制度,学生课程考核不合格,或考核合格但对成绩不满意,可以申请重修并按学校规定缴纳学分学费。
第二十五条免修:实行免修制度,学生对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已经修读过或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可以申请免修。
(一)学生在获得修课和考核资格后填写《**大学本科学生免修免听申请表》,向课程所在学院提出课程免修申请,由开课学院组织免修考核,考核成绩不低于85分者,按实际成绩录入教务系统,取得相应学分。
(二)经学校批准参加校际交流学习、转专业和转入我校的学生,可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其已修课程进行学分互认。
(三)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选修课以及包含实验环节的课程,实验课、军训、实习(实训)、课程设计(论文)和毕业设计(论文)等不得申请免修。
第二十六条免听:学生可以根据本人实际情况确定听课或自学。
学习成绩优秀、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可以免听某些课程全部或部分内容。
(一)免听要在选课期间提出申请,并填写《**大学本科学生免修免听申请表》。
(二)学生所在学院对课程免听申请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可免听课程。
(三)获批免听的学生必须完成课程的平时作业、平时测验、实践教学环节并参加正常考核,考核成绩合格者获得该课程学分。
不得免修的课程不得免听。
(四)免听条件与限制1.已修必修课程学习成绩达优秀(或平均学分绩点4.0以上)或准备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可申请免听。
2.所修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有过重修记录或因考试作弊受过纪律处分的学生不得申请免听。
3.学生每学期免听课程不得超过两门。
第二十七条学生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二级甲等医院证明不宜上体育课者,可跟班上课见习或参加学校和体育教师指定的其它体育项目的学习和锻炼,经考核合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二十八条凡计算学分的课程,均需缴纳学分学费。
学生每学期免修免听课程合计不超过6学分。
第七章课程考核、学分绩点、成绩记载第二十九条考核: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可获得该课程学分。
课程考核可以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提交论文(报告)等考试或考查方式进行。
考核一般采用百分制,也可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或其他记分方式。
课程考核方式以人才培养方案规定为准。
应将平时作业、测验、实验、考勤等过程评价纳入考核结果,具体比重以人才培养方案规定为准。
学生缺课学时达三分之一者(不含获批免听学生),取消其该课程考核资格。
第三十条重修:必修课程初修考试不及格,学生必须重修。
不及格的选修课,学生必须重选。
考核不合格的实践环节(含单独开设的实验课程、实习实训、课程设计(论文)、毕业设计(论文)等)须参加重修考试(包括考查)。
重修课程、实践环节与正常修读课程、实践环节的考核方式一致。
第三十一条缓考:学生因公、因病、因同时修读的不同课程考核时间冲突或因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不能参加课程正常考核,必须于考试前一天到所在学院办公室办理手续,并填写《**大学学生缓考申请表》,经教学院长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缓考。
考试进行之中或之后申请补办缓考手续的一律无效,且按旷考处理。
缓考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第二周进行,缓考成绩计分规则与期末考试相同。
缓考形式及难度与正常考核一致。
缓考不及格者,必修课程应重修,选修课程应重选。
第三十二条旷考:学生无故不参加课程正常考核视为旷考,旷考学生不得参加相关课程的缓考,必须进行重修,并给予相应的学业警示。
第三十三条学分绩点:学生学习的质和量用绩点制来综合评价。
平均学分绩点(Grade Point Average,GPA)可用作对学生进行排名、奖励、评价和推荐选拔的依据。
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如下:(一)课程绩点(以课程成绩百分制计算):课程绩点=(课程成绩÷10)-5。
课程成绩不足60分的,课程绩点为0;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的,课程绩点分别为:4.5、3.5、2.5、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