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部令第66号)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 目的与适用范围本办法旨在规范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制定、实施与监督,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适用于所有涉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审批、执行和监管活动。
2. 基本原则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遵循以下原则: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节约集约、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二章:计划编制3. 编制主体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
4. 编制依据编制计划时,应依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5. 编制程序编制计划应经过调研、论证、草案形成、征求意见、修改完善等步骤。
第三章:计划审批6. 审批权限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草案经编制单位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7. 审批内容审批时,应重点审核计划的合理性、可行性以及与相关规划的一致性。
第四章:计划实施8. 实施责任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监督执行情况。
9. 实施措施实施计划时,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计划目标的实现,包括土地供应、用途管制、监督检查等。
第五章:监督检查10. 监督检查制度建立健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监督检查制度,确保计划的严格执行。
11. 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应包括计划执行情况、土地利用效率、违规行为查处等。
第六章:法律责任12. 违规处罚对违反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并予以相应处罚。
13. 责任追究对于因管理不善导致土地资源浪费或环境破坏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14. 办法解释本办法由国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15. 生效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以上内容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的框架性内容,具体实施细则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6号《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5月10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姜大明2016年5月12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1999年2月24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 2004年10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修订 2006年11月20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16年5月10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第三次修订)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严格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合理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下达、执行、监督和考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指国家对计划年度内新增建设用地量、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的具体安排。
前款规定的新增建设用地量,包括建设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
第三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合理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二)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创新计划管理方式,以土地供应引导需求,促进土地利用结构优化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三)坚持绿色发展,实行耕地保护数量、质量、生态并重,确保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相平衡,提高补充耕地质量;(四)严格执行国家区域政策、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优先安排社会民生建设用地,保障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五)坚持协调发展,统筹区域、城乡建设用地,促进国土空间开发格局优化。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办法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办法》已经第五次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国土资源部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三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规范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28号)、31号)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土地利用年度执行情况考核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控制用地总量。
以国家宏观调控要求为目标,严把土地供应闸门,对新增建设用地总量计划执行情况统筹考核。
(二)突出耕地保护。
从严控制农用地特别是耕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规模,突出对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计划执行情况和补充耕地计划落实情况的考核。
(三)促进节约集约。
围绕盘活存量、促进土地利用方式转变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提高进行考核。
(四)依法依规用地。
通过实际新增建设用地和实际补充耕地考核土地利用计划的执行,衡量依法依规批地和用地,有效实施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
(五)促进差别化管理。
依据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结果,针对批地、用地、补充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等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实行土地计划指标奖惩措施,奖优罚劣,切实发挥土地利用计划评估考核的引导作用。
第四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包括对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执行情况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计划落实情况考核;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总量计划、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计划等三项指标。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土资发[2014]117号【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发布日期】2014.09.10【实施日期】2014.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部有关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已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4年9月10日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为规范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明确查处工作程序和标准,提高执法水平,提升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适用本规程,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下列标准和文件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程中引用而构成本规程的条文。
本规程颁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使用本规程的各方应当使用下列各标准和文件的最新版本。
GB/T17228-1998《地质矿产勘查测绘术语》GB/T17986-2000《房产测量规范》GB/T18341-2001《地质矿产勘查测量规范》GB/T18507-2001《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8-2001《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9231-2003《土地基本术语》GB/T21010-200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8407-2012《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28405-2012《农用地定级规程》GB/T28406-2012《农用地估价规程》TD/T1010-1999《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规程》TD/T1008-2007《土地勘测定界规程》(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15)《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16)《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17)《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18)《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19)《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20)《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2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2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23)《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24)《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2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99号)(26)《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27)《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28)《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4〕1号)(29)《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30)《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31)《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3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3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34)《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35)《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36)《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8号)(37)《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38)《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39)《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40)《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41)《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42)《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7号)(43)《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44)《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4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4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3号)(47)《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5号)(48)《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49)《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50)《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51)《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52)《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热、矿泉水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209号)(53)《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号)(5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31号)(55)《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会审制度〉等三项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72号)(56)《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7号)(57)《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监发〔2005〕6号)(58)《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75号)(59)《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60)《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61)《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3号)(62)《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3号)(6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4号)(64)《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适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三条有关问题的通知》(监发〔2009〕5号)(65)《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1号)(66)《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27号)(67)《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68)《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报告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58号)(69)《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发现、制止、报告和查处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0〕78号)(70)《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71)《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72)《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80号)(73)《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98号)(74)《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32号)(75)《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7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77)《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7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79)《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9号)(8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8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5号)(8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83)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0部门《关于在查办渎职案件中加强协调配合建立案件移送制度的意见》(高检会〔1999〕3号)(84)《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85)《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查处和预防渎职等职务犯罪工作中协作配合的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高检会〔2007〕7号)(86)《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公通字〔2008〕36号)(87)《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4.1 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基本内容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实施法律制裁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
土地年度利用计划
土地年度利用计划一、前言土地年度利用计划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而制定的计划。
它是土地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土地资源面临着日益严峻的挑战。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利用土地资源,各级政府纷纷制定了土地年度利用计划。
三、制定目标1.合理规划土地利用,提高土地使用效率;2.促进经济发展,推动城市化进程;3.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制定步骤1.收集资料:收集相关法律法规、统计数据以及各种专业报告等信息。
2.分析研究:对收集到的资料进行分析研究,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论证。
3.确定目标:根据分析研究的结果确定本年度的目标任务。
4.编制方案:根据确定的目标任务编制具体方案,并进行评估。
5.征求意见:将编制好的方案向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6.修改完善:根据征求意见的结果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7.最终确定:经过多次修改完善后,最终确定土地年度利用计划。
五、主要内容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土地利用详细规划3.农村土地利用规划4.城市土地利用规划5.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六、实施措施1.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土地资源管理和保护的意识。
2.加强监管执法,严格落实各项制度和政策。
3.加大投入力度,推动重点项目建设,促进经济发展。
4.加强技术支持,提高土地资源管理和利用水平。
七、监督评估1.建立健全监督评估机制,定期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2.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八、结语制定好的土地年度利用计划是促进经济发展、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
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加强管理,严格执行计划,推动可持续发展。
2023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2023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土地利用是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对于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做好2023年土地利用的年度计划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1. 以乡村振兴战略为引领,统筹城乡区域发展,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升土地利用效益。
2. 坚持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强化差异化管理,促进土地生态文明建设。
3. 加强规划引领,注重创新机制,完善土地利用管理体系,实现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发展。
4. 推行精细管理,提高土地利用信息化水平,提升管理科技化水平,打造智慧土地利用系统。
二、年度计划制定1.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发展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2. 年度计划包括土地调查评估、土地利用规划、土地供应、土地确权等内容,具体细化由各县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 年度计划要充分考虑国土资源承载能力,加强对耕地、林地、草地等重要生态功能区的保护,注重节约集约利用。
4. 年度计划编制要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沟通协调,确保计划科学、合理。
三、土地调查评估1.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年度计划确定的重点区域和项目,组织开展土地调查评估工作。
2. 重点区域包括城市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产业用地等,重点开发项目包括重大基础设施、农田水利、旅游开发等。
3. 土地调查评估要全面了解土地利用现状、土地变更情况,评估土地资源潜力,发现问题,提出政策建议。
4. 土地调查评估结果要用于土地利用规划、土地供应计划的编制,为土地资源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四、土地利用规划1.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年度计划确定的重点区域,组织编制土地利用规划。
2. 土地利用规划要统筹协调城乡区域发展,优化组织结构,提高综合利用效益。
3. 土地利用规划要注重生态优先,保护生态环境功能,提高土地生态效益。
4. 土地利用规划要注重创新和科技引领,鼓励发展现代农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提升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益。
04.10《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6号)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1999年2月24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2004年10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引导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保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报批、执行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指国家对计划年度农用地转用量、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的具体安排。
第三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保护耕地;(二)以土地供应引导需求,合理、有效利用土地;(三)优先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四)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相平衡;(五)城镇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六)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包括:(一)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分为城镇村建设占用农用地指标和能源、交通、水利等独立选址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指标。
(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
分为土地开发补充耕地指标和土地整理复垦补充耕地指标。
(三)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
各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上述分类的基础上增设控制指标。
第五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确定。
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建设占用耕地等耕地减少情况确定。
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依据国务院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的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目标确定。
第六条需国务院及国家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核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拟在计划年度内使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于上年九月二十五日前,按项目向国土资源部提出计划建议,同时抄送项目拟使用土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
2023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2023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推动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
第三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指各级政府根据国家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当年土地利用的各项活动。
第四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管理应当注重科学、统筹、可行和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原则包括合理布局、保护优先、科学开发、公众参与和动态调整。
第二章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第六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周期为一年,分为起草、审核和批复三个阶段。
第七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起草主要由各级政府组织负责,重点包括土地资源调查、规划编制和政策研究。
第八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审核主要由各级政府的有关部门负责,重点包括方案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和社会稳定评价。
第九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批复由各级政府的主管部门负责,确保计划的合法性、可行性和科学性。
第十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应当充分调研和参考相关数据和信息,采用科学方法和技术手段,确保计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第三章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内容第十一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内容包括土地供应计划、土地节约利用计划和土地保护计划。
第十二条土地供应计划是指按照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确定当年土地供应的总量和结构,包括建设用地、农用地、生态用地等。
第十三条土地节约利用计划是指按照国家土地节约利用政策,确定当年土地利用的限额和方式,加强土地资源的节约利用。
第十四条土地保护计划是指按照国家土地保护政策,确定重点保护的土地和保护措施,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
第十五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应当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生态环境保护需求和农民利益,注重土地利用的公平和可持续发展。
第十六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资源特点,制定相应的实施措施和管理办法,确保计划的落地和执行。
第四章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管理第十七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管理主要包括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评估考核。
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公布日期】2016.05.18•【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加强和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落实土地用途管制,严格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国土资源部起草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提高规章立法质量,现将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6年6月19日前,通过三种方式提出意见:一是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二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邮编100812),并在信封上注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n.2016年5月18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和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落实土地用途管制,严格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作用及地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纲领性文件,是我国空间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保护和管控空间资源,规划城乡建设和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
城乡建设、区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生态环境建设、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等相关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具有法定效力,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三条【基本原则】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应当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密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统筹城乡,因地制宜,改善环境,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国土资源部修订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依法追 究有 关部 门和 有 关责 任人 的责 任 。各地 可 以根 据本 地区 实际情 况 , 合两 目录的 前提 下 , 在符 制定 本地 的《 限制 用地项 目 目录 》 《 止用 地项 目 目录 》 和 禁 。国 土资 源部 、 发展 改革 委将 根据 宏 观调 控需 要 , 据 国家 依 《 业结 构调整 指 导 目录 》 国家产 业政 策 、 供应 产 和 土地 政策 , 时修 订 《 适 限制 目录 》 《 和 禁止 目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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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 息 要 览
公有 制经济 发展 , 和 支持 个体 、 营等 非 公有 制经 鼓励 私 济参 与国有 资本 调整 和 国有 企业 重组 等 。该指 导 意见 提 出 ,今后 将推 进 国有 资本 向重 要行 业和 关键 领 域集 中 。重要 行业和 关键领 域主要 包括 : 国家安全 的行 涉及 业 , 基础设 施和 重要 矿 产资 源 , 供 重要 公共 产 品 重大 提
国△资晾铘谚督△ 厕 庭 刈譬皿 强
国土 资 源 部于 20 06年 1 2月 1 9日发 布 了修 订后
向各类投资主体转让, 或与其他国有企业进行重组等。
的《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 办法将新增建设用 。
地 控 制指 标( 包括 占用 农 用地 和未 利 用地 ) 入土 地 利 纳 用 年度 计划 , 以实 际耕 地保 有 量和新 增 建设 用地 面积 , 作 为 土地 利用年 度 计划考 核 的依 据 ,以改 变以往 计 划 注 重对 农 用地 转 用审 批 的控制 ,而 缺乏 对 实际 用地总 量进 行有效 控制 的现状 。 照 修订 后的办 法 , 地 利用 按 土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第1篇: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指国家对计划年度内新增建设用地量、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的具体安排。
它是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措施,是当年新增建设用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耕地开垦、土地整理审批的依据。
一、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管理原则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2、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以土地供应引导需求,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3、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相平衡;4、优先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5、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6、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内容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内容主要包括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等。
1、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和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及耕地指标。
它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宏观调控要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等因素确定。
2、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
包括土地开发补充耕地指标和土地整理复垦补充耕地指标。
它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建设占用耕地、实现耕地保有量目标等情况确定。
3、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
它依据国务院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的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目标确定。
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提出本地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将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分解,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下达。
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指令性管理,不得突破。
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城镇村建设用地指标和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独立选址的重点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不得混用。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地产法律法规库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颁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颁布日期】 19990302【实施日期】 19990302《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2月24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章名】 全文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引导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保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报批、执行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指国家对计划年度农用地(含耕地,下同)转用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和土地开发整理计 划指标等的具体安排。
第四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保护耕地;(二)以土地供应引导需求,合理、有效利用土地;(三)优先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
(四)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相平衡;(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部署和控制指标,根据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提出本地下一年度的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 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及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使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 以建设项目为单位,按照国土资源部管理和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两 类提出下一年度的土地利用年度的计划建议。
计划建议在报国土资源部的 同时,应当抄送项目拟使用土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 管部门。
下一年度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应当于每年11月20日前报国土资源部。
第六条 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 际情况,在各地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的基础上 ,综合平衡,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报国务院批准。
自然资源与规划术语——“指标”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中,对土地利用指标进行了大致的 界定,将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人均城镇工矿用地、 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等纳入到土地利用约束性指标,将园地面积、林地面积、牧 草地面积等纳入到预期性指标。
实务中的建设用地指标
(一)房地产开发中的建设用地指标
政府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一定时期内的建设用地规模进行控制,而对于每 年建设需要占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新增建设用地的控制规模,政府则通过土 地利用年度计划进行管理
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第五条,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国家依 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区域政策、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及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等进行确定。
近年来愈发收紧的政策环境,导致诸多土地/房地产投资企业面临较大的融资 压力,面对城市核心区域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竞争往往有心无力。相比之下城 镇棚户区或城中村改造、特色小镇、产业园区等,由于其对口优惠政策、竞争 的相对缓和,逐渐成为诸多土地/房地产投资企业关注的热点。而此类项目通 常位于现状规划为集体或国有非建设用地的规划区域内,因此开发建设该等项 目,首先可能面临的是对现有规划的调整、相应增加建设用地的规模,甚至对 现有规划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进行突破。投资人在投资该等项目时,往往需要提 前介入项目前期的规划调整、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土地整理等环节,即便 是专注于二级开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某种形式在土地出让前提前介入也 成为常态。在此种情况下,项目范围内是否有足够的建设用地、新增建设用地 指标能否匹配项目需求以及是否可以通过获取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满足项目开发 需求自然成为企业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从政策趋势来看,随着耕地后备资源的紧张程度加剧,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成为土 地利用政策的重要导向。《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 (国土资发〔2014〕119号)中明确提出要“逐步减少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同 时“着力盘活存量建设用地”。该文件中明确 “对近五年平均供地率小于60% 的市、县,除国家重点项目和民生保障项目外,暂停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指导意见》还明确,“在确保城乡建设用地总量稳定、新增建设用地规模逐步 减少的前提下,逐步增加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和城镇低 效用地再开发等流量指标,统筹保障建设用地供给。”结合该等政策,我们理解, 未来对建设用地的需求可能不再主要依赖通过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来占用耕地或未 利用地,而是转向通过提高存量建设用地的节约集约化程度得到满足。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制度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制度前言土地资源是人类重要的生产要素,也是国家和社会发展的关键基础资源。
土地利用计划的制定与管理是实现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的关键环节。
本文将介绍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制度。
计划制定制定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制定应依据国家土地利用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和土地利用的要求来确定。
制定程序1.审查前期工作2.召开会议,确定任务书3.调查评估土地利用现状和需求4.制定初步方案,征求意见5.完善计划方案6.审批发布制定内容年度计划主要内容包括土地利用项目、计划执行时间、土地利用方式和项目预算等。
计划管理管理内容年度计划管理包括计划执行、进度管理、效果评价等方面。
计划执行计划执行应严格按照年度计划进行,不得违反计划偏差或擅自变更计划。
在计划执行过程中,应及时跟踪进度,准确记录计划执行情况,同时发现问题及时调整计划。
进度管理对年度计划执行过程进行定期检查、考核,确保计划执行进度符合要求。
如发现计划执行效果不理想,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改进。
效果评价年度计划执行结束后,应对计划执行效果进行评价分析。
根据评价结果,总结经验,不断完善计划管理制度。
计划纠错在计划执行过程中,如发现计划执行存在偏差或问题,应及时进行调整和纠正,以保证计划执行达到预期目标。
结语年度计划管理制度是土地利用计划制定和管理的基础。
合理制定年度计划,严格执行计划,定期检查评估,能够实现土地的合理利用、保障农民的生计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
全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制度
全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制度全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制度,这听起来好像有点高大上,可实际上跟咱们老百姓的生活那也是息息相关的。
咱先得明白啥是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制度。
简单来说呢,这就像是给土地的使用做了一个年度规划。
你看啊,咱们家里过日子,每个月都得计划一下收入和支出吧,这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制度就好比是土地使用的收支计划。
土地可不是无限的,就像咱们家里的钱,花一点少一点,得好好规划着用。
这个制度管的事儿可多了。
它就像一个大管家,要管城市里盖大楼的土地,农村里种庄稼的土地,还有那些工厂、道路占用的土地。
比如说,城市里要盖新的住宅小区,不能说想盖多大就盖多大,得按照这个制度来。
如果没有这个制度啊,那城市可能到处乱盖房子,今天这儿挖个坑明天那儿建个楼,乱得像一锅粥。
这就好比家里没个规划,卧室里放炉灶,厨房里摆床铺,那日子还能过得舒坦吗?那这个制度是怎么运作的呢?这里面有很多细致的安排。
它得考虑各个地方的需求。
大城市发展快,可能需要更多的土地来建写字楼、商场啥的,可也不能把所有的土地都给了大城市啊。
小县城、农村也有自己的发展需求。
这就像家里有几个孩子,不能只给一个孩子零花钱,得根据每个孩子的情况合理分配。
比如说农村要发展一些特色农业,那就得给他们足够的土地来种那些特色作物。
要是土地都被城市占去了,农村的特色农业发展不起来,咱们吃的那些新鲜的、特别的农产品就没了,这多可惜啊。
这个制度对保护环境也有着重要的意义。
咱们的土地就像一个大花园,有山有水有森林。
要是乱开发土地,就好比在这个花园里乱踩乱挖,把花草树木都破坏了。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制度就是要确保在开发土地的时候,也要保护好那些自然的美景,保护好我们的生态环境。
就像我们不能为了建房子把公园里的湖填平了一样,土地的开发也要讲究个平衡。
在这个制度下,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也是一个重点。
土地资源珍贵得很,就像金子一样。
不能浪费土地,一块土地得发挥出它最大的价值。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谁批准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谁批准引言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一项重要的规划工作,它对于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规划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在每个年度的计划编制阶段,一个关键问题是确定谁来批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本文将探讨这个问题,并分析其中的一些关键因素。
背景土地利用是指对土地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的过程。
为了保护耕地、生态环境和城乡发展的平衡,各级政府都制定了土地利用规划,并制定年度计划来指导土地开发和利用。
然而,由于土地资源的重要性和敏感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批准涉及多个部门和利益相关方。
土地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批准中起着核心的作用。
这些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土地资源的利用,确保其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划。
土地管理部门通常由国家土地资源管理局或地方政府的相关部门担任。
他们有权审查和批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
其他相关部门除了土地管理部门,还有其他一些部门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批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这些部门可能包括环保部门、农业部门、城市规划部门等。
他们的参与是为了保证土地利用的环境友好性、农田保护和城市发展的协调性。
这些部门通常会对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进行评估和审核,并提出建议和要求。
利益相关方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批准还涉及到多个利益相关方。
这些相关方可能包括农民、地方政府、环保组织等。
他们的意见和利益需要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和批准过程中得到充分考虑。
对于一些敏感的项目或区域,还可能需要进行公众参与,以确保决策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批准流程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批准通常需要经历一系列的流程。
首先,相关部门需要对计划进行初步评估和审核,确定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然后,需要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并进行必要的调整和修改。
最终,土地管理部门会对修订后的计划进行终审,并发出批准文件或通知。
结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批准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多个部门和利益相关方的参与。
土地管理部门起着核心的作用,其他部门和利益相关方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一、背景和目的土地是国家的重要资源,合理的土地利用对于实现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加强土地利用的规划和管理,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制定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本文档旨在介绍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流程。
二、主要内容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2.1 计划编制根据国家土地利用政策和相关法规,各级政府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计划编制主要包括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开发潜力评价、土地利用需求预测等工作。
编制过程需要充分考虑经济、社会、生态等因素,确保土地利用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2.2 计划审核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需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
审核主要包括对计划编制过程的合法性和科学性进行评估,确保计划符合国家政策和法规的要求。
同时,还需要考虑各项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确保计划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2.3 计划公示计划审核通过后,需要进行公示。
公示的目的是向社会公众公开计划内容,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建议。
公示期通常为30天,公示方式可以采用官方网站、报刊等形式。
公示期内,社会公众可以对计划提出异议和建议,相关部门需要认真研究并及时回复。
2.4 计划执行计划执行是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核心环节。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需要按照计划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推动计划的有效实施。
执行过程中需要注重监测和评估,及时调整和修订计划,确保计划的科学性和灵活性。
2.5 计划评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施后,需要进行评估工作。
评估的内容包括计划执行情况、土地利用效益等方面。
评估结果将为下一年度计划的编制提供参考和依据。
三、实施流程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的实施流程如下:1.计划编制:各级政府成立专门工作组,负责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工作。
工作组需要进行土地调查、潜力评价和需求预测等工作,编制出详细的计划方案。
2.计划审核:计划编制完成后,相关部门对计划进行审核,评估计划的合法性和科学性。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保障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保障1. 背景土地利用是国家发展的重要基础,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指根据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政策法规,制定的每年土地利用的目标和任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城乡一体化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得到充分保障。
2. 目的本文旨在探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保障措施,以确保计划的有效执行,并推动国家的可持续发展。
3. 法律法规保障为保障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实施,国家已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土地管理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土地利用的指导思想、原则和核心任务,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制定提供了依据。
4. 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程序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制定程序应当符合规定的程序,确保计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具体的程序包括:•收集和整理相关数据和资料,包括土地资源状况、土地利用需求等;•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土地利用的目标和任务;•根据总体规划,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公开征求意见;•经相关部门审查和批准后,正式发布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5. 保障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措施为保障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有效实施,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如下所示:5.1 完善监测和评估机制建立健全土地利用监测和评估机制,及时掌握土地利用情况和问题,为年度计划的调整和修订提供科学依据。
5.2 加强土地利用管理加强土地利用管理,包括土地用途管制、土地利用权的确权登记等,确保土地利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5.3 加强宣传和教育加强对土地利用政策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认识和支持度,增强计划的执行力和可持续性。
5.4 加强监督和执法建立健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监督和执法机制,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处理,确保计划的顺利执行。
6. 结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保障国家土地利用的重要手段,其执行对于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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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部令第66号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5月10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姜大明
2016年5月12日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1999年2月24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 2004年10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修订 2006年11月20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16年5月10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严格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合理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下达、执行、监督和考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指国家对计划年度内新增建设用地量、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的具体安排。
前款规定的新增建设用地量,包括建设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
第三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合理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二)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创新计划管理方式,以土地供应引导需求,促进土地利用结构优化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三)坚持绿色发展,实行耕地保护数量、质量、生态并重,确保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相平衡,提高补充耕地质量;
(四)严格执行国家区域政策、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优先安排社会民生建设用地,保障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
(五)坚持协调发展,统筹区域、城乡建设用地,促进国土空间开发格局优化。
统筹存量与新增建设用地,促进存量用地盘活利用,严格控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
(六)尊重群众意愿,维护群众土地合法权益,保障群众共享城镇化发展成果。
第四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包括:
(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和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及耕地指标;
(二)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计划指标;
(三)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
(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指标。
各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上述分类的基础上增设控制指标。
第五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区域政策、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等确定。
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计划指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建设占用耕地、耕地后备资源潜力和土地整治实际补充耕地等情况确定。
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依据国务院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的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目标确定。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指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等专项规划和建设用地整治利用等工作进展情况确定。
第六条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为基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各地用地实际等情况,测算全国未来三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控制总规模。
第七条需国务院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重点建设项目拟在计划年度内使用土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按项目向国土资源部提出计划建议,同时抄送项目拟使用土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及发展改革部门。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为基本依据,综合考虑本地规划管控、固定资产投资、节约集约用地、人口转移等因素,测算本地未来三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控制规模,以此为基础,按照年度间相对平衡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本地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经同级政府审查后,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在相关省、自治区的计划建议中单列。
第九条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未来三年全国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控制总规模,结合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的计划指标建议,编制全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草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报国务院批准,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确定后,下达各地执行。
第十条全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下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军委或者中央军委授权的军队有关机关审批、核准、备案的单独选址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不下达地方,在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时直接安排。
其它项目所需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指标等每年一次性全部下达地方。
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下达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以按照不超过上一年度国家下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总量的百分之五十预先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指标,由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全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总量指标,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划安排、农村建设用地状况、资源潜力和相关工作进展情况,提出分解方案并下达地方执行。
第十二条省级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予以分解,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下达。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分解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报国土资源部。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安排、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市县建设用地需求,合理确定预留省级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和下达市县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并保障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的合理用地需求。
市县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应当一次性全部下达。
第十三条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指令性管理,不得突破。
批准使用的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区域政策、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建设项目,不得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没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的,按照违法批准用地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因特殊情况需增加全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按规定程序报国务院审定。
因地震、洪水、台风、泥石流等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抗灾救灾、灾后恢复重建用地等特殊情况,制定灾后重建规划,经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民政等部门审核,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先行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列出具体项目,半年内将执行情况报国土资源部。
水利设施工程建设区域以外的水面用地,不占用计划指标。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监管,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使用在线报备制度,对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使用情况及时进行登记,并按月在线上报。
国土资源部依据在线报备数据,按季度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利用计划安排使用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跟踪检查,于每年一月底前形成上一年度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报国土资源部,抄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
第十七条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评估考核。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为考核年度。
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执行情况考核,以农用地转用审批、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等数据为依据,重点考核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计划执行情况和农村宅基地指标保障情况。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指标考核,重点考核实施管理、进展成效、群众满意度、整治利用质量等情况。
第十八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年度评估考核结果,应当作为下一年度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编制和管理的重要依据。
对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超过当年下达计划指标的,视情况相应扣减下一年度计划指标。
对建设用地整治利用中存在侵害群众权益、整治利用未达到时间、数量和质量要求等情形,情节严重的,扣减下一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第十九条节余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经国土资源部审核同意后,允许在三年内结转使用。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