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培训运营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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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运营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1条(目的)
教育培训的目的在于根据公司战略发展的要求培养所需人才,通过对职员个人能力的开发和提高,促进公司的发展并实现个人的价值。
第2条(适用范围)
LG化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事务职教育的相关事项皆参照本基准执行。
第二章社内培训运营制度
第3条(教育培训体系)
1.教育培训分为:管理监督者以其部门的职员为对象,在日常业务的执行过程中实施
的现场职务(在岗)教育(On the Job Training,OJT);教育培训部门实施的职场外(脱岗/脱产)教育(OFF OJT);以及职员个人实施自我开发教育(S.D)。
2.职场外教育主要按照各职级别、职能别区分,此外还包含对全社员的语言文化教育
等。
第4条(教育担当部门)
第5条(教育培训的主管和实施)
1.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公司发展的需求,为达成本基准的第1条,而制订年度及长期的
教育培训计划。
2.教育主管部门要有体系的负责计划的实施,并要在教育培训实施后及时进行总结及
实施效果的检讨。
第6条(教育培训的决裁)
1.由公司组织的,面对全员的教育,必须由中国本部长决裁许可,并通报相应教育担
当者。但是在Team别实施的教育(即本Team成员参加的内部分享或本Team人
员短期外部派遣培训),可由该部门的部门长决裁并通报公司教育主管部门。
2.除因人事发令和其他不得已的情况外不得取消和变更教育决裁事项。
3.接受教育命令而未能完成相应课程的,可根据其事由追究本人及所属部门长的责
任。
第7条(各部门长的义务)
1.各部门长有义务对本部门的职员,通过日常业务的实施进行在职教育(OJT)。
2.各部门长若无正当理由,必须积极让所属职员参加各种教育。
3.各部门长应积极支持下属的自我开发,尽力创造学习的气氛,指导下属作出年度自
我培训开发计划。
4.在教育培训实施的过程中,相关部门的管理者和教育培训部门的负责人之间有义务
进行紧密协作。
第8条(全社员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1.全体社员对于公司实施的各类教育都有权享有公平的教育机会。
2.符合社内讲师选拔资质的社员还拥有参与社内讲师开发计划的机会。
3.参训学员有权对所学课程及任课讲师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
4.全体社员也有配合教育部门执行培训计划,按要求参加公司指定培训课程的义务。
5.参训学员必须严格遵守课堂纪律,尊重任课讲师。
6.教育课程中获得的知识、技能必须马上运用到现行业务中,需要对外保密的事项绝
不能泄漏给外部。
7.参训学员应积极配合进行培训评估和总结活动。
8.全体社员在公司实施的指定教育课程以外,也必须经常致力于自我开发。
9.全体社员都应为公司培训资源的储备积极贡献力量。
第三章社外派遣研修实施细则
第9条(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以LG化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被派遣到公司所属法人以外的机构进行研修的所有职员。
第10条(研修类别)
1.按地区分为:国内研修和国外研修。
2.按目的分为:学术研修和业务研修。
3.学术研修指参与学位课程或遵从学位课程的研究课程的研修;业务研修指参加由学
校、学院、社外专门教育机构等实施的教育、研讨,或参加相关产业设施的考察等的研修。
4.按期间长短分为:长期研修(连续6个月[含]以上),中期研修(3个月[含]~6个月)和
短期研修(不满3个月)。
第11条(研修机构、研修领域、期间的选定)
1.公司每年依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及研修者自身业务的需要,而进行研修机构、研
修领域及研修期间的设定。
2.各职能部门根据本部门业务发展需要,提出年度计划外培训需求时,应由本部门
相关人员考察相应外部培训供应商后,向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并提出短期
涉外派遣申请,申请通过后,方可派出进修。
3.教育部门可根据各职能部门的需求向其推荐外部课程。
第12条(研修派遣流程)
1.研修者的资格条件:
公司必须从下列各项资格条件都具备的对象中选定研修者。
1)工作成绩优秀者;
2)进行国外、长期研修时,服务已满3年者;
3)国外研修者须外语能力优秀(英语TOEIC600分、韩语无障碍),且无国外旅
行限制。
2.研修者的选定流程:
1)首先由本部门的部门长推荐;
2)然后由公司HR部门长审核;
3)最后由本部长/法人长进行最终决裁。
3.计划外短期研修申请流程:(如下图)
第13条(长期研修的事前教育)
公司以长期研修者为对象可按下列各项的内容实施事前教育。
1. 培养对公司的归属感和使命感的精神教育。
2. 研修期间中的义务事项和须知事项。
3. 其他于研修有用的事项。
第14条(研修者的召回)
因研修者的成绩不良、疾病、事故及其他不得已的原因,被公司判断无法继续研修的,公司可召回研修者。
第15条(研修费用的支付内容)
所有以培训相关科目提请报销的费用,必须出示教育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审批证明;
否
则财务部门有权利不予报销。各法人教育出差费用标准不作统一要求。
1.学费:对于相应研修机构的发票等文件可证明的听课费、学费、教材费等正式费
用,公司向研修者予以全额支付;若研修者从该研修机构获得了奖学金,则支付
扣除奖学金受惠额后的费用,此时公司可向研修者支付奖学金金额的1/2作为学业
补助金。
2.食宿费:长期派遣且研修地点不在工作所在地的,按照人事规定的出差相关标准
执行;研修地点在工作所在地的,由研修本身所发生的交通费用公司予以负担;
当研修本身提供食宿时,公司只向研修者提供人事规定的出差标准的50%的费用。
第16条(研修费用的支付标准)
1.第15条所说明的各项研修费用公司予以支付时,都以研修者提供的发票为依据。
2.在短期国外研修时,采用出国日的前2日(银行工作日)的外汇买入价汇率进行
研修费用的支付。
3.国外研修中在异地进行地区间移动时,出发时间以当天正午12:00计算。
4.对于国外出差和国外研修的分别,由公司HR部门长判断。
5.中长期国外研修中发生丧、喜事时,只可在丧事时回国,此时提供往返的机票费
用。
6.本规定中未做出规定的,其研修发生费用支付标准参照“差旅费规定”。
7.本规定和“差旅费规定”中都未明示的,由HR部门长根据教育课程的特性决定
是否予以支付。
第17条(研修者义务)
1.长期研修者须定期提交学习的成绩单,结业后需要提交能够证明研修成果的学位
证明复印件、学位论文、结业证复印件等。
2.中、短期研修者在研修结束后需要向公司报告研修结果,必要时可被要求在公司
的各种会议上发表其内容。
3.参加社外研修的人员在研修结束后需要向教育主管部门提交其研修期间所用教材
及相关资料的原件或副本进行存档。
4.社外研修人员应担负起所研修课程社内分享,参与相关内部教育实施的责任。
公费研修人员,应根据研修时间对公司履行相应的义务服务期。义务服务期是指研
修者在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相应延长的按其原劳动合同的规定为公司提供服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