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制定与实施准则(草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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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全文

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全文

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全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根本规那末》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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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保障民用航空器的飞行运行安全,标准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根本规那末》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局部)飞行程序设计和运行最低标准拟定、批准、使用、维护,以及与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相关的航行效劳研究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飞行程序,是指为航空器在机场区域运行所规定的、按顺序进行的一系列机动飞行的要求,如飞行区域、航迹、高度、速度的规定和限制等,普通包括起飞离场程序、进场程序、进近程序、复飞程序和等待程序等,分为仪表飞行程序和目视飞行程序两类。

仪表飞行程序包括传统导航飞行程序和基于性能导航(PBN)飞行程序。

机场运行最低标准,是指机场可用于起飞和进近着陆的运行限制,包括能见度(VIS)、跑道视程(RVR)、最低下降高度/高(MDA/H)、决断高度/高(DA/H)、云底高等。

第四条运输机场应当建立仪表飞行程序,根据需要建立目视飞行程序。

通用机场可以建立仪表或者目视飞行程序。

第五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监视管理,制定相关政策和技术标准,对飞行程序设计人员和单位实施管理。

第六条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批准和管理,组织机场试飞,监视检查实施情况,具体负责飞行程序设计人员和单位的日常监管。

第七条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机场飞行程序设计和运行最低标准拟定、修改、优化、维护及报批工作。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并持续完善有关飞行程序设计和运行最低标准工作的制度和程序。

2023年民航飞行员法律法规考试题与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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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民航飞行员法律法规考试题与答案一.选择题1空勤人员在执行飞行任务时,应当随身携带CA飞行记录本;B飞机适航证书;C执照和体检合格证2在必须撤离遇险民用航空器的紧急情况下,最后离开民用航空器的应当是BA乘务员;B机长;C旅客3在必须撤离遇险民用航空器的紧急情况下,机组人员离开民用航空器,必须A ----------- cA在旅客全部撤离后;B在机长撤离后;C在经过机长允许后4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应当经()审查批准后颁发BA国务院;B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C民航地区管理局5设立国际机场由()审查批准BA国务院和中央军委;B国务院;C民航总局6民用机场的环境保护工作是()的职责CA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B国务院民航主管部门;C民用机场管理机构7空域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制定CA民用航空总局;B中央军事委员会;C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8在一个划定的管制空域内,由()负责该空域内的航空器的空中交通管制AA军航或民航的一个空中交通管制单位;B军航和民航的各一个空中交通管制单位;C军航的一个空中交通管制单位9民用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BA可以自由飞行;B可以按VFR自由飞行;C必须取得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的许可10民用航空器因故确需偏离指定的航路或者改变飞行高度飞行时,应当首先CA得到机长的允许;B取得机组的一致同意;C取得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的许可H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的航空器必须遵守统一的飞行规则,该飞行规则应当由()制定CA民用航空总局和中央军委;B中央军委;C国务院和中央军委12关于民用航空器使用禁区的规定是CA绝对不得飞入;B符合目视气象条件方可飞入;C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后方可飞入13在下列哪种情况下民用航空器可以飞越城市上空AA指定的航路必需飞越城市上空时;B能见地标的目视飞行时;C夜间飞行时14飞行中的航空器能否投掷物品BA不行;B可以,在飞行安全所必需时;C可以,在山区上空时15空中交通管制单位为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提供的空中交通服务中含有AA飞行情报服务;B机场保障服务;C导航服务16航路上影响飞行安全的自然障碍物体,应当AA在航图上标明;B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C限期清除17从事飞行的民用航空器应当携带的文件有C --------- a A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和适航证书;B机组人员的相应执照和飞行经历记录本;C民用航空器航行记录簿和机场使用许可证1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自()起施行BA1996年1月1日;B1996年3月1日;C1997年1月1日1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由()发布C A全国人大常委会;B民航总局;C国务院20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由()负责AA民航总局;B国务院;C中央军委21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设计民用航空器,应当向民航总局申请CA适航证;B生产许可证;C型号合格证22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均不得生产民用航空器BA适航证;B生产许可证;C型号合格证23民用航空器必须具有民航总局颁发的()方可飞行AA适航证;B经营许可证;C机场使用许可证24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应当标明规定的国籍标志和:BA公司标志;B登记标志;C机型标志25未注销外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申请AA国籍登记证书;B适航证书;C经营许可证26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维修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维修活动:CA必须取得当地政府民航主管部门颁发的维修许可证;B不必申请维修许可证;C必须取得我国民航总局颁发的维修许可证27..颁发国内三个层次航空法规的部门分别是:A①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②国务院、中央军委③民航总局④民航地区管理局A.①②③B.①②④C.③④28.下列航空法律法规中级别最高的是:BA.《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B.《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的规定》29.《中国民用航空法》的颁布目的:C①为了维护国家的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利②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③保护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④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②A.③④B.①②C.①②③④30.关于“民用航空器国籍”正确的是:BA.民用航空器可以不进行国籍登记而投入运行B.民用航空器只能具有一国国籍C.自外国租赁的民用航空器不能申请我国国籍31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的内容:A③所有权②购买占有权③三个月以上租赁占有权④抵押权A.①②④B.①③④C.①②③32.关于“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正确的观点有:B①是指债权人向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承租人提出赔偿请求,对产生该赔偿请求的民爆用航空器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②援救该民用航空器的报酬以及保管维护该民用航空器的必需费用具有优先权③民用航空器抵押权先于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受偿④在执行法院判决以及拍卖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应当从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A.①②③B.①②④C.②③④33.关于“民用航空器优先权”不正确的观点是:BA.援救该民用航空器的报酬以及保管维护该民用航空器的必需费用具有优先权B.民用航空器抵押权先于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受偿C.民用航空器经依法强制拍卖的,其优先权随之消失34.关于“民用航空器融资租赁”正确的观点是:CA.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依法享有民用航空器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B.融资租赁期间,承租人依法享有民用航空器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C.融资租赁中的供货方,不就同一损害同时对出租人和承租人承担责任35.民用航空适航管理是对哪几个环节进行管理:CA.设计、制造B.使用和维修C.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36.民用航空适航管理是对哪几个方面进行管理:AA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和航空器上的设备B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C航空器、发动机37.《中国民用航空法》中“航空人员”是指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BA.空勤人员B.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C.飞行人员和地面人员38.《中国民用航空法》中“飞行人员”是指:AA.在飞行中直接操纵航空器和航空器上航行、通信等设备的人员B.机组C.机长和副驾驶39.以下属于空勤人员的有:C①飞行人员②安全保卫员(空保)③乘务员④飞行签派员A.③④B.①③④C.①②③40.关于“机组”以及随机工作人员和实习人员正确的叙述是:A①机组由机长和其它空勤人员组成②机组由机长领导③机组的组成和人员数额,应当符合适航证、飞行手册和有关文件规定④随机工作人员和实习人员,不用在飞行任务书中注明A.①②③B.②③④C.①②④41.关于“机长的权利和义务”正确的是:B①有关保障条件低于最低安全标准,或者缺乏信心时,有权拒绝飞行②发现机组成员不适宜继续飞行,有碍飞行安全时,提出将其更换③发生特殊情况时,为保证航空器和旅客安全,对航空器处置作出最后决定④航空器迫降或遇险后首先离开航空器A.②③④B.①②③C.③④42.机长收到船舶或者其他航空器的遇险信号,或者发现遇险的船舶、航空器及其人员,应当将遇险情况:AA.及时报告就近的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并给予可能的合理的援助B.及时报告本公司签派室并给予可能的合理的援助C.继续飞行,降落后尽快报告民航总局43.我国航空人员的执照由哪个部门颁发:BA.国际民航组织B.民航总局下属司(局)C.地区管理局44.以下哪几个要素构成民用机场的完整定义:C①专供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滑行、停放以及进行其他活动使用的划定区域②包括临时机场③包括附属的建筑物、装置和设施④包括军民共用机场A.①②③④B.①②③C.①③45.设立国际机场由谁审批、国际机场资料由谁统一对外公布:AA.国务院民航总局B.民航总局、地区管理局C.地区管理局、省(市、区)局46.关于“民用机场”不正确的是:BA.民用机场经验收合格,取得机场使用许可证,方可开放使用B.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由地区管理局颁发C.机场关闭后禁止航空器起降47.在民用机场及其净空保护区域以外,对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筑物或者设施,应当:CA.限期拆除,给予补偿B.责令拆除,不给予补偿C.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48.我国空域管理的具体办法由谁制定?CA.民航总局B.地区管理局C.国务院、中央军委49.从事飞行的民用航空器不需要携带的文件是:BA.机组人员相应的执照;B.飞行记录薄C.民用航空器适航证书50.在距离航路公里以内的地带,禁止修建靶场和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设施;但平射轻武器靶场除外AA.30B.10C.6051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应为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提供的空中交通服务不包括:CA.空中交通管制服务B.飞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C.空中救援服务52.关于“飞行管理”不正确的是:AA.在一个划定的管制空域内,可由两个空中交通管制单位负责空中交通管制B.通常情况下,民用航空器不得飞入禁区和限制区C.民用航空器未经批准不得飞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二.问答题1121R4在飞行的关键阶段,合格证持有人不得要求飞行机组成员完成飞机安全运行所必需的工作之外的任何其他工作,飞行机组任何成员也不得承担这些工作。

《民用航空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制定与实施准则》培训课件

《民用航空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制定与实施准则》培训课件

民用航空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制定与实施准则民航局飞行标准司航务管理处杨洪海2011年11月4日制定与实施准则作用和意义●内容:✓机场的空侧运行✓起飞和着陆✓标准制定& 实施✓安全和正常●对象:✓航空公司(运标、飞行、签派)✓空管(管制、通导、气象、情报)✓场道和灯光✓飞行程序设计2011-11-72制定与实施准则规章地位●取代98号令(CCAR-97)《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中的技术准则部分。

●新的民航局令《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正在起草之中。

●下发之日起实施,2012年底前完成全部机场标准的更新。

2011-11-73制定与实施准则目录1目的2适用范围3定义4参考资料5飞机类别6目视运行7起飞最低标准2011-11-74制定与实施准则1 目的●提高民用航空全天候运行(All Weather Operation)的安全水平。

●规范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

●与国际通行准则保持一致。

2011-11-75制定与实施准则2011-11-76制定与实施准则2 适用范围●为已建立仪表或目视飞行程序的民用机场及军民合用机场制定民用航空器使用的机场运行最低标准。

●为91、121、135部航空运营人制定其运行最低标准和实施细则提供指南。

2011-11-77制定与实施准则3 定义仪表进近程序(IAP)根据飞行仪表和对障碍物保持规定的超障余度所进行的一系列预定的机动飞行。

这种机动飞行是从起始进近定位点或从规定的进场航路开始,直至能够完成着陆为止;如果不能完成着陆,则开始进行复飞,加入等待或重新开始航路飞行。

2011-11-78制定与实施准则3 定义●精密进近(PA)使用精确的方位和垂直引导,并根据不同的运行类型规定相应最低标准的仪表进近。

●类精密进近(APV)有方位和垂直引导,但不满足建立精密进近和着陆运行要求的仪表进近。

●非精密进近(NPA)有方位引导,没有垂直引导的仪表进近。

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综述

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综述

目前位置:主页>法律法规>航空规章【编号】CCAR-97FS【标题】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发布日期】1991.08.22【分类】空中交通规则与一般运行规则、导航设施【题注】(1991年8月22日民航局令第20号发布)【正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批准第三章制定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准则第四章实施仪表飞行程序和最低标准的规定第五章附则附录一机场运行最低标准附录二确定最低跑道视程的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民用运输飞机全天候运行的安全水平和航行的标准化程度,按统一准则制定机场运行是低标准和实施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对所有已建立仪表飞行程序的民用机场和军民合用机场,制定民用运输飞机使用的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准则,也是各运输航空公司对所用的机场确定公司运行的最低标准和制定实施细则的依据。

第三条定义,在本规定中使用的名词有以下的意义:精密进近——使用仪表着陆系统(ILS)、微波着陆系统(MLS)、或精密进近雷达(PAR)提供方位和下滑引导的进近为精密进近。

非精密进近——使用全向信标台(VOR),导航台(NDB)或航向台(LLZ)(ILS下滑台不工作)等地面导航设施,只提供方位引导,不具备下滑引导的进近为非精密进近。

机场运行最低标准——一个机场可用于起飞和着陆的限制,对于起飞,用能见度(VIS)或跑道视程(RVH)表示,如果需要还应包括云高;对于精密进近的着陆,根据运行分类用VIS或RVR和决断高(DH)表示;对非精密进近,用能见度(VIS)、最低下降高(MDH)和云高表示。

超障高(OCH)——按照有关超障余度的准则而确定的最低高。

决断高(DH)——在精密进近中规定的高,在这个高度如果不能取得继续进近所需的目视参考必须开始复飞。

最低下降高(MDH)——在非精密进近或盘旋进近中规定的高,在这个高度如果没有取得所要求的目视参考,则不能下降至最低下降高以下。

云高——在60米以下遮蔽半个以上天空的最低云层底部离地面的高度。

民用航空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制定与实施准则(草稿)

民用航空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制定与实施准则(草稿)

民用航空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制定与实施准则(草稿) 要按照新时代民航强国建设目标,明确四型机场建设的目标、任务和路径,为全行业描绘四型机场建设蓝图。

最新修订的《民用机场重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CCAR-97FS-R3,简称《规定》)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与修订前相比,《规定》实现了从技术型规章到行政型规章的改变。

11月8日,民航局飞行标准司在京召开宣贯视频会议,并就落实《规定》提出工作要求,要提高对新规的视程度,抓好贯彻落实,做好后续监察工作。

《规定》共八章46条,包括总则,飞行程序设计和运行最低标准拟定,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批准、校验、试飞和公布、使用和维护,飞行程序设计单位和人员的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同时将不涉及管理原则的具体技术标准从《规定》中剥离,单独以技术规范和咨询通告的形式下发,便于今后及时修订,并保证规章的严肃性和长期适用性。

民航局于1991年发布了《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制定与实施规定》(20号令),2001年修订20号令发布了《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制定与实施规定》(98号令),2003年第二次修订98号令发布了《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制定与实施规定》(119号令)。

在当时民航基本一体化运行的历史条件下,以上三个规定不仅实现了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方面与国际民航组织标准的全面接轨,而且对提高民航整体安全运行水平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适应民航深化体制改革的新形势要求,民航局飞标司从2011年开始启动修订工作。

民航局将于11月举办一期《规定》的专题培训,对规章的施行开展进行专题研讨。

明年,还将组织院校开展飞行程序设计培训工作。

同时,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将通过飞行标准监督管理系统(FSOP)系统组织辖区各监管局对飞行程序设计单位、机场管理机构等行政相对人开展监督检查。

98号令机场最低运行标准

98号令机场最低运行标准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98号《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CCAR-97-FS-R1)已经2001年2月26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民用飞机全天候运行的安全水平和航行的标准化程度,规范机场运行标准和实施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已建立仪表飞行程序的民用机场和军民合用机场制定民用飞机使用的机场运行最低标准,也适用于航空营运人对所用机场制定本航空营运人的运行最低标准和实施细则。

第三条 在本规定中使用的术语含义如下: (一)精密进近──使用仪表着陆系统(ILS)、微波着陆系统(MLS)或精密进近雷达(PAR)提供方位和下滑引导的进近。

(二)非精密进近──使用甚高频全向信标台(VOR)、无方向性无线电信标台(NDB)或航向台(LLZ)(仪表着陆系统ILS下滑台不工作)等地面导航设施,只提供方位引导,不提供下滑引导的进近。

(三)机场运行最低标准──机场可用于飞机起飞着陆的运行限制。

对于起飞,用能见度(VIS)或跑道视程(RVR)表示,在需要时,还应当包括云高;对于精密进近着陆,根据运行分类用能见度(VIS)或跑道视程(RVR)和决断高度/高(DA/DH)表示;对于非精密进近着陆,用能见度(VIS)和最低下降高度/高(MDA/MDH)表示。

(四)计划最低标准──在飞行计划中对起飞着陆和航路飞行选择的备降机场使用的最低标准。

通常起飞备降机场使用的计划最低标准与该机场的着陆最低标准相同,而航路飞行和目的地的备降机场使用的计划最低标准略高于该机场的着陆最低标准。

(五)超障高度(OCA)或超障高(OCH)──按照有关超障准则确定的最低高度(OCH为在跑道入口以上或在机场标高以上的最低高)。

(六)决断高度(DA)或决断高(DH)──精密进近中规定的一个高度或高。

在这个高度或高,如果不能取得继续进近所需的目视参考,则必须开始复飞。

第三章机场运行最低标准

第三章机场运行最低标准

第三章机场运行最低标准与公司运行标准机场运行最低标准是允许飞机起飞和降落的最低天气标准,也是确定飞机在某一特定气象条件下是否适航的标准。

为了保证航空器起飞、着陆和航线飞行的安全,应当根据地形、机型、地面保障设备以及机长的技术水平等情况,规定各机场、航线、航空器的运行标准和机长的最低天气标准,以及航空器在备降机场着陆时的最低天气标准。

一、定义1.精密进近:使用仪表着陆系统(ILS)、微波着陆系统(MLS)或精密进近雷达(PAR)提供方位和下滑引导的进近为精密进近。

2.非精密进近:使用甚高频全向信标台(VOR)、无方向性无线电信标台(NDB)或航向台(LLZ)(仪表着陆系统ILS下滑台不工作)等地面导航设施,只提供方位引导,不具备下滑引导的进近为非精密进近。

3.机场运行最低标准:机场可用于飞机起飞着陆的运行限制。

对于起飞,用能见度(VIS)或跑道视程(RVR)表示,在需要时,还应当包括云高;对于精密进近着陆,根据运行分类用能见度(VIS)或跑道视程(RVR)和决断高度/决断高(DA/DH)表示;对于非精密进近着陆,用能见度(VIS)和最低下降高度/高(MDA/MDH)表示。

4.计划最低标准:在飞行计划中对起飞着陆和航路飞行选择的备降机场使用的最低标准。

通常起飞备降机场使用的计划最低标准与该机场的着陆最低标准相同,而航路飞行和目的地的备降机场使用的计划最低标准略高于该机场的着陆最低标准。

5.决断高度(DA)或决断高(DH):在精密进近中规定的一个高度或高,在这个高度或高,如果不能取得继续进近所需的目视参考,则必须开始复飞。

6.最低下降高度(MDA)或最低下降高(MDH):在非精密进近或盘旋进近中规定的高度或高,在这个高度或高,如果没有取得所要求的目视参考,则不能下降至最低下降高度或最低下降高以下。

7.云高:在6000米以下遮蔽半个以上天空的最低云层底部离地面的高度。

8.能见度(VIS):在白天能看清和辨别出明显的不发光物体,在晚上能看清明显的发光物体的距离。

民用航空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制定与实施准则(草稿)(2011)

民用航空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制定与实施准则(草稿)(2011)
(15)增强目视系统(EVS):一种通过传感器把从外部视野获得的光 学影像叠加到 HUD 上,并能为驾驶员在低能见条件下提供飞行引导的显示 系统。
(16)合成目视系统(SVS):一种综合考虑飞机高度、精确位置、地 形/障碍物数据库、人为景象等驾驶舱实际的外部环境数据后,由计算机生 成并显示的系统。
(17)飞行控制系统:包含自动着陆系统和混合着陆系统的系统。 (18)失效-性能下降(fail-passive)飞行控制系统:如果飞行控 制系统失效后,不会出现明显的配平偏差以及飞行轨迹和高度偏差,只是 不能完成自动着陆,这种飞行控制系统称为失效-性能下降飞行控制系统。 飞行控制系统失效后,驾驶员应接替操纵飞机。 (19)失效-工作(fail-operational)飞行控制系统:如果在一个 警戒高度下飞行控制系统失效,飞机仍能够自动完成进近、拉平和着陆, 这种飞行控制系统称为失效-工作飞行控制系统。在失效的情况下,自动 着陆系统将作为失效-性能下降飞行控制系统工作。 (20)失效-工作混合着陆系统:该系统是一个混合系统,其中包含
注:在可同时获得 RVR 和 VIS 值时,以 RVR 为准。VIS 允许使用的最小 数 值 为 800 米 。 我 国 民 航 气 象 服 务 机 构 一 般 提 供 的 是 主 导 能 见 度 (prevailing visibility)报告,即观测到的达到或超过四周一半或机场 地面一半的范围所具有的能见度值。
注②:对于夜间运行,至少要求有跑道边灯和跑道末端灯。
注③:D 类飞机采用较高值。
注④:除注 1 说明的情况外,必须获得所有相关 RVR 报告值,并达到
规定要求。
i) B、C 类飞机必须有接地区和中间点两个位置的跑道视程(RVR)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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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ii) D类飞机必须有接地区、中间点和停止端三个位置的跑道视程(RVR) 报告。

民用航空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制定与实施准则

民用航空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制定与实施准则

民用航空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制定与实施准则民用航空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制定与实施准则是一个重要文件,用于规定机场的正常运行和安全要求。

这个准则明确了机场是否能够获得运营许可证,并规定了机场运行的各项标准要求。

下面是一些相关参考内容:1.机场基础设施:该项指机场必须建设完备的飞行区、跑道、滑行道、停机坪、航站楼以及空中交通管制系统。

这些设施需要符合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标准,满足安全、效益和环保要求。

机场管理公司还必须制定应急准备计划和实施方法,以应对不可预测因素的发生。

2.安全标准:机场必须满足国内和国际的安全标准,包括飞行安全、人员安全、货物安全、环境安全和维护安全。

机场应通过实施飞行安全计划来保障飞行安全;实施人员培训和派发合格证书来保障人员安全;实施安全检查程序和限制危险品的携带来保障货物安全;实行环境影响评估和限制机场噪音来保障环境安全;采取必要措施来保障维护安全。

3.营运管理:机场管理公司负责管理机场日常运行,必须具有有效的营运管理体系和策略。

这些策略应包括人员管理、财务管理、客户服务和投资计划等内容。

机场管理公司还应制定紧急计划和实施方法,以处理可能的不可预测情况,防止发生或减轻意外事件所导致的影响。

4.安全检查:机场保安人员应实施检查和控制措施,以确保机场安全运营。

这些检查包括行李、货物、乘客和员工的安全策略。

机场管理公司还应制定必要的安全检查程序和流程,以减少发生安全问题的可能性。

5.机场服务:机场应提供高效的服务,以满足旅客的需求。

机场服务包括货物处理、航班调度、机场地面服务、客户关系和信息技术支持等。

机场管理公司应制定服务水平和标准,并通过监测和满意度调查来保证服务质量和客户满意度。

综上所述,民用航空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制定与实施准则是确保机场正常运行和安全要求的保证。

运营机场的机构必须遵守这些要求以确保其符合国家和国际安全标准要求。

同时,机场管理公司应在日常工作和紧急情况中始终按照这些标准工作。

CCAR-97FS-R1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

CCAR-97FS-R1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

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1991年8月22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公布2001年2月26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98号第一次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民用飞机全天候运行的安全水平和航行的标准化程度,规范机场运行标准和实施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已建立仪表飞行程序的民用机场和军民合用机场制定民用飞机使用的机场运行最低标准,也适用于航空营运人对所用机场制定本航空营运人的运行最低标准和实施细则。

第三条 在本规定中使用的术语含义如下:(一)精密进近--使用仪表着陆系统(ILS)、微波着陆系统(MLS)或精密进近雷达(PAR)提供方位和下滑引导的进近。

(二)非精密进近--使用甚高频全向信标台(VOR)、无方向性无线电信标台(NDB)或航向台(LIZ) (仪表着陆系统ILS下滑台不工作)等地面导航设施,只提供方位引导,不提供下滑引导的进近。

(三)机场运行最低标准--机场可用于飞机起飞着陆的运行限制。

对于起飞,用能见度(VIS)或跑道视程(RVR)表示,在需要时,还应当包括云高;对于精密进近着陆,根据运行分类用能见度(VIS)或跑道视程(RVR)和决断高度稿(DA/DH)表示;对于非精密进近着陆,用能见度(VIS)和最低下降高度/高(MDA/MDH)表示。

(四)计划最低标准--在飞行计划中对起飞着陆和航路飞行选择的备降机场使用的最低标准。

通常起飞备降机场使用的计划最低标准与该机场的着陆最低标准相同,而航路飞行和目的地的备降机场使用的计划最低标准略高于该机场的着陆最低标准。

(五)超障高度(OCA)或超障高(OCH)--按照有关超障准则确定的最低高度(OCH为在跑道人口以上或在机场标高以上的最低高)。

(六)决断高度(DA)或决断高(DH)--在精密进近中规定的一个高度或高。

在这个高度或高,如果不能取得继续进近所需的目视参考,则必须开始复飞。

(七)最低下降高度(MDA)或最低下降高(MDH)--在非精密进近和盘旋进近中规定的高度或高。

机场运行的最低标准

机场运行的最低标准

机场运行的最低标准
机场的运行标准可以因国家和地区而异,但通常包括以下方面的要求和标准:
1. 设施和设备:机场必须具备满足航空运营的基本设施和设备,包括跑道、停机坪、航站楼、候机室、行李处理系统、燃油供应系统、通信设备等。

2. 安全标准:机场必须符合国际民航组织(ICAO)的安全标准,包括跑道长度和宽度、标志标线的规范、灯光系统的安装和维护、紧急救援设备的可用性等。

3. 空中交通管制:机场必须与当地的空中交通管制机构进行有效的协调和通信,以确保飞机在起降过程中的安全和顺利。

4. 航空安全:机场必须配备适当的安全设施和程序,以确保旅客和机组人员的安全,包括安全检查、行李和货物的筛查、登机门的控制等。

5. 管理和运营:机场必须有一套有效的管理和运营体系,包括航班调度、航空公司和地面服务供应商的合作、乘客服务、货运运营等。

6. 环境保护:机场必须遵守环境保护法规,采取措施减少噪音、空气和水污染,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和监测。

这些标准的具体要求和级别可能会因机场的规模、分类(国际机场、国内机场等)和所在国家的法规而有所不同。

因此,在具体情况下,您需要查阅当地机场管理机构或民航部门发布的相关文件和准则,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

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

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

2、天气实况报告、预报
实况报告(续)
特殊观测报(SPECI)示例: RJBB(关西/国际机场)的SPECI报:
SPECI RJBB 151115Z 05025G37KT 1200NE 6000S +TSRA BKN005CB 25/22 QNH1008 TEMPO TL1200 0600 BECMG AT1200 9999 NSW NSC
1、签派放行总原则
规章涉及中心要素
1、标准:天气实况报告、预报 2、目标:签派或者放行单中所列的每个机场
2、天气实况报告、预报
实况报告
例行观测:无论有无飞行任务,每小时观测一次,根据气象主管部 门的要求,也可每半小时观测一次 特殊观测:指在两次例行观测之间的时段内,出现下列情况时所进 行的观测: 1) 当能见度(跑道视程)、云、风达到或通过本场特选报规定的 数值,或达到、通过本场运行最低标准时 2) 某些要素达到或通过经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或其他部门和气象部 门商定的数值时。 3) 当下列任何一种天气现象出现、终止(消失)或强度有变化时:
(c)如果驾驶员根据本条(b)款已经开始实施仪表进近程序的最后进近,并在此 后收到了较新的天气报告,报告的天气条件低于最低天气标准,该驾驶员仍可以继续进 近至决断高或者最低下降高。当到达决断高或者最低下降高,在进近复飞点之前的任何 时间内,只有符合下列条件,方可以继续进近到低于决断高或者最低下降高并着陆:
1、签派放行总原则
第121.667条 仪表飞行规则的起飞和着陆最低标准
(a)不论空中交通管制是否许可,当由局方批准的气象系统报告的天气条件低于 合格证持有人运行规范的规定时,飞机不得按照仪表飞行规则起飞。如果合格证持有人 的运行规范没有规定该机场的起飞最低标准,则使用的起飞最低标准不得低于民航总局 为该机场制定的起飞最低标准。对于没有制定起飞最低标准的机场,可以使用下列基本 起飞最低标准:

民用航空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制定与实施准则

民用航空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制定与实施准则

民用航空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制定与实施准则
民用航空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制定与实施准则(以下简称“准则”)是为了规范和指导民用航空机场的运行,以确保安全、高效、有序地
进行航空运输活动而制定的。

一、准则的适用范围
准则适用于民用航空机场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包括航站楼、跑道、停机坪、航空交通管制和航空安全等方面。

二、准则的制定原则
1.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准则的制定应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
基础,确保符合国家安全要求。

2.根据国际标准:准则应参考国际民航组织的相关标准和建议,
与国际接轨。

3.兼顾实际情况:准则的制定应考虑不同机场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灵活应用。

三、准则的主要内容
1.航站楼设施:包括航站楼的布局、功能区划、航站楼设备等方
面的要求。

2.跑道和停机坪:包括跑道和停机坪的布局、标志标线、设备故
障处理等方面的要求。

3.航空交通管制:包括航空交通管制组织、流量管理、航空器通
信导航和监视等方面的要求。

4.航空安全:包括航空安全管理、飞机检查、应急处理等方面的
要求。

四、准则的实施
1.机场管理部门应根据准则要求,制定机场运营手册,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责任和工作流程。

2.机场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

3.机场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4.机场应与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共享信息,加强合作,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民用航空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制定与实施准则是保障民用航空机场安全和运行效率的重要依据,机场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准则要求进行管理和监督。

民航总局第98号令 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

民航总局第98号令 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

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1991年8月22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公布2001年2月26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98号第一次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民用飞机全天候运行的安全水平和航行的标准化程度,规范机场运行标准和实施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已建立仪表飞行程序的民用机场和军民合用机场制定民用飞机使用的机场运行最低标准,也适用于航空营运人对所用机场制定本航空营运人的运行最低标准和实施细则。

第三条 在本规定中使用的术语含义如下:(一)精密进近--使用仪表着陆系统(ILS)、微波着陆系统(MLS)或精密进近雷达(PAR)提供方位和下滑引导的进近。

(二)非精密进近--使用甚高频全向信标台(VOR)、无方向性无线电信标台(NDB)或航向台(LIZ) (仪表着陆系统ILS下滑台不工作)等地面导航设施,只提供方位引导,不提供下滑引导的进近。

(三)机场运行最低标准--机场可用于飞机起飞着陆的运行限制。

对于起飞,用能见度(VIS)或跑道视程(RVR)表示,在需要时,还应当包括云高;对于精密进近着陆,根据运行分类用能见度(VIS)或跑道视程(RVR)和决断高度稿(DA/DH)表示;对于非精密进近着陆,用能见度(VIS)和最低下降高度/高(MDA/MDH)表示。

(四)计划最低标准--在飞行计划中对起飞着陆和航路飞行选择的备降机场使用的最低标准。

通常起飞备降机场使用的计划最低标准与该机场的着陆最低标准相同,而航路飞行和目的地的备降机场使用的计划最低标准略高于该机场的着陆最低标准。

(五)超障高度(OCA)或超障高(OCH)--按照有关超障准则确定的最低高度(OCH为在跑道人口以上或在机场标高以上的最低高)。

(六)决断高度(DA)或决断高(DH)--在精密进近中规定的一个高度或高。

在这个高度或高,如果不能取得继续进近所需的目视参考,则必须开始复飞。

(七)最低下降高度(MDA)或最低下降高(MDH)--在非精密进近和盘旋进近中规定的高度或高。

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

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

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民航局令第20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批准第三章制定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准则第四章实施仪表飞行程序和最低标准的规定第五章附则附录一机场运行最低标准附录二确定最低跑道视程的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民用运输飞机全天候运行的安全水平和航行的标准化程度,按统一准则制定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和实施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对所有已建立仪表飞行程序的民用机场和军民合用机场,制定民用运输飞机使用的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准则,也是各运输航空公司对所用的机场确定公司运行的最低标准和制定实施细则的依据。

第三条定义,在本规定中使用的名词有以下的意义:精密进近——使用仪表着陆系统(ILS)、微波着陆系统(MLS)、或精密进近雷达(PAR)提供方位和下滑引导的进近为精密进近。

非精密进近——使用全向信标台(VOR),导航台(NDB)或航向台(LLZ)(ILS下滑台不工作)等地面导航设施,只提供方位引导,不具备下滑引导的进近为非精密进近。

机场运行最低标准——一个机场可用于起飞和着陆的限制,对于起飞,用能见度(VIS)或跑道视程(RVR)表示,如果需要还应包括云高;对于精密进近的着陆,根据运行分类用VIS或RVR和决断高(DH)表示;对非精密进近,用能见度(VIS)、最低下降高(MDH)和云高表示。

超障高(OCH)——按照有关超障余度的准则而确定的最低高。

决断高(DH)——在精密进近中规定的高,在这个高度如果不能取得继续进近所需的目视参考必须开始复飞。

最低下降高(MDH)——在非精密进近或盘旋进近中规定的高,在这个高度如果没有取得所要求的目视参考,则不能下降至最低下降高以下。

云高——在6000米以下遮蔽半个以上天空的最低云层底部离地面的高度。

能见度(VIS)——在白天能看到如辨别出明显的不发光物体,晚上能看到明显的发光物体的距离。

跑道视程(RVR)——飞机在跑道中线上驾驶员能看到跑道道面标志或跑道边灯或中线灯的最大距离。

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

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民航总局令第119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的决定(1991年8月22日公布,2001年2月26日第一次修订,2003年6月16日第二次修订) CCAR-97FS-R2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19号)现发布《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CCAR-97FS-R2)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二零零三年六月十六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CCAR-97FS-R2)的决定为了使我国民用机场和军民合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其他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的规定取得一致,进一步提高民用航空安全水平,决定对2001年2月26日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98号令发布施行的《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CCAR-97FS)做如下修订:一、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I类精密进近应当使用I类精密进近灯光系统,其中跑道灯包括跑道边灯、入口灯和跑道末端灯;II、III类精密进近应当使用II、III类精密进近灯光系统,跑道灯在I类精密进近灯光系统的基础上还应当增加跑道中线灯和接地带灯。

”二、第一百条修改为“有跑道边灯而无跑道中心线灯的跑道,如果跑道边灯不工作,则所有各类运行只允许在白天进行。

”三、第一百零一条修改为:“如果跑道中线灯不工作,I类精密进近着陆最低标准为跑道能见度(VIS)或跑道视程(RVR)800米,对非精密进近着陆最低标准无影响。

II、III类精密进近跑道中线灯必须工作。

”四、《规定》附件一“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第1.2.2款修改为:“表1-2中规定的全套目视设备包括跑道标志,灯长为720米至900米的高光强/中光强进近中线灯,跑道边灯、跑道入口灯和跑道末端灯;中等目视设施包括跑道标志,灯长为420米至719米的高光强/中光强进近中线灯,跑道边灯、跑道入口灯和跑道末端灯;基本目视设施包括跑道标志,灯长小于420米的高光强/中光强进近中线灯,任何长度的低光强进近灯,跑道边灯、跑道入口灯和跑道末端灯。

关于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

关于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

If I succeeded today, I must have put all my hard work together yesterday.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关于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民用航空器的飞行运行安全,规范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飞行程序设计和运行最低标准拟定、批准、使用、维护,以及与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相关的航行服务研究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飞行程序,是指为航空器在机场区域运行所规定的、按顺序进行的一系列机动飞行的要求,如飞行区域、航迹、高度、速度的规定和限制等,一般包括起飞离场程序、进场程序、进近程序、复飞程序和等待程序等,分为仪表飞行程序和目视飞行程序两类。

仪表飞行程序包括传统导航飞行程序和基于性能导航(PBN)飞行程序。

机场运行最低标准,是指机场可用于起飞和进近着陆的运行限制,包括能见度(VIS)、跑道视程(RVR)、最低下降高度/高(MDA/H)、决断高度/高(DA/H)、云底高等。

第四条运输机场应当建立仪表飞行程序,根据需要建立目视飞行程序。

通用机场可以建立仪表或者目视飞行程序。

第五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监督管理,制定相关政策和技术标准,对飞行程序设计人员和单位实施管理。

第六条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批准和管理,组织机场试飞,监督检查实施情况,具体负责飞行程序设计人员和单位的日常监管。

第七条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机场飞行程序设计和运行最低标准拟定、修改、优化、维护及报批工作。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并持续完善有关飞行程序设计和运行最低标准工作的制度和程序。

1.2机场运行最低标准

1.2机场运行最低标准
第二章 机场运行最低标准
一、制定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应考虑的因素 二、机场最低运行标准
所谓机场运行最低标准,是指一个机场 可用于飞机起飞和着陆的运行限制,这 些限制通常用有关气象条件表示,因此 也称之为机场运行最低天气标准。对于 起飞,机场最低运行标准用能见度 (VIS) 或跑道视程(RVR)表示,如果需要还应包 括云高;对于精密进近的着陆,用VIS或 RVR和决断高度/高(DA/DH)表示;对于 非精密进近的着陆,用能见度、最低下 降高度/高(MDA/MDH)表示。
表2—5多发飞机Ⅰ类精密进近最低RVR或能见度
导航设施 最低决断高 目视助航设施 精密进近灯系统和跑道 边灯,中线灯,接地区 灯,跑道标志 飞机分类 A、B、C ILS 60米 ILS航道偏置 75米
RVR 跑道能见度 RVR 跑道能见 (米) (米) (米) 度(米) 550 800 800 800
2着陆最低标准 (1)非精密进近 A、多发运输机非精密进近MDH在75米 至100米之间目视助航设施与能见度(或 RVR)的关系见表 2—2所列。
表2—2 多发运输机非精密进近MDH在75米或100 米之间目视助航设施与VIS(或RVR)的关系
飞机分类 全套目视 设施 A、B、C D ILS(GP不 工作) 800 1200 VOR 800 1600 NDB 1200 1600
能见度或RVR(米) MDH(米) A 100—120 1200 B 1200
飞机分类
C 1200 D 1600
121--140
141—160 161—180 181—205 206—225 226—250
1200
1600 1600 1600 1600 1600
1200
1600 1600 1600 1600 2000

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

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

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02(000)009
【摘要】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98号《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CCAR—97FS—R<sub>1</sub>)已经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刘剑锋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总页数】10页(P38-4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6
【相关文献】
1.对乌鲁木齐地窝堡国际机场VOR/DME进近程序运行最低标准变化的分析研究[J], 张俊俊
2.降低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方法研究 [J], 张俊俊
3.机场Ⅱ类运行下航空器起降间隔研究 [J], 杨凯;康瑞
4.机场Ⅱ类运行下航空器起降间隔研究 [J], 杨凯;康瑞;;
5.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分析 [J], 石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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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4)平视显示器(HUD):一种可以把飞行数据投射到驾驶员正前方 的透明显示组件上的显示器,它可以使驾驶员保持平视就能获取飞行信息。 平视显示着陆系统(HUDLS)是具备进近着陆引导能力的平视显示系统,它 可在整个飞机进近、着陆或复飞阶段提供平视显示引导,包括自身专用的 传感器、工作状态信号牌、计算机、平视显示器等。HUDLS 典型用于人工 操纵飞机进行 II 类和 IIIA 类进近。
(6)决断高度(DA)或决断高(DH):在精密进近和类精密进近中规 定的一个高度或高,在这个高度或高上,如果不能建立为继续进近所需的 目视参考,必须开始复飞。
注:决断高度(DA)以平均海平面为基准,决断高(DH)以入口标高 为基准。
(7)最低下降高度(MDA)或最低下降高(MDH):在非精密进近或盘 旋进近规定的高度或高。如果不能建立为继续进近所需的目视参考,不得 下降至这个高度或高以下。
(3)类精密进近(APV):有方位引导和垂直引导,但不满足建立精密 进近和着陆运行要求的仪表进近。
(4)非精密进近(NPA):有方位引导,但没有垂直引导的仪表进近。
1
(5)目视盘旋:为仪表进近的延续,飞机在仪表进近程序中不能直线进 近着陆时,着陆前在机场上空保持目视着陆跑道或跑道环境并最终对正着 陆跑道的机动飞行。
v) ⅢC 类(CatⅢC)运行:无决断高和无跑道视程限制的精密进近着 陆。 备注:III类运行中,如果DH和RVR不在同一类别中,则按照RVR确定运行属 于哪一类别(IIIA、IIIB、IIIC)。
(10)低能见度起飞(LVTO):RVR 低于 400 米时的起飞。 (11)低能见度程序(LVP):在 II 类与 III 类进近及低能见度起飞时, 为确保运行安全而使用的机场程序。 (12)稳定进近(SAp):一种进近操作方式,该方式从预先确定的点 或者高度/高下降到跑道入口之上 15 米(50 英尺)或者更高的点开始拉平 操作,飞机的构型、能量和飞行路径可控,并可进行适当的管理。 (13)连续下降最后进近(CDFA):一种飞行技术,在非精密仪表进近 程序的最后进近阶段连续下降,没有平飞,从高于或等于最后进近定位点 高度/高下降到高于着陆跑道入口大约 15 米(50 英尺)的点或者到该机型 开始拉平操作的点。
民用航空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制定与实施准则(草稿)
1.目的 为提高民用航空全天候运行的安全水平,规范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
定与实施,与国际通行准则保持一致,制定本咨询通告。
2.适用范围 本通告适用于为已建立仪表或目视飞行程序的民用机场及军民合用机
场制定民用航空器使用的机场运行最低标准,为 91、121、135 部航空运营 人制定其运行最低标准和实施细则提供指南。
4
一个失效-性能下降自动着陆主系统和一个独立的辅助指引系统,该指引 系统在主系统失效后可以引导驾驶员人工完成着陆。
(21)全球导航卫星着陆系统(GLS):使用增强的 GNSS 信息给飞机提 供进近引导的系统,它由 GNSS 提供水平和垂直位置,最后进近下降使用几 何高度。
(15)增强目视系统(EVS):一种通过传感器把从外部视野获得的光 学影像叠加到 HUD 上,并能为驾驶员在低能见条件下提供飞行引导的显示 系统。
(16)合成目视系统(SVS):一种综合考虑飞机高度、精确位置、地 形/障碍物数据库、人为景象等驾驶舱实际的外部环境数据后,由计算机生 成并显示的系统。
(17)飞行控制系统:包含自动着陆系统和混合着陆系统的系统。 (18)失效-性能下降(fail-passive)飞行控制系统:如果飞行控 制系统失效后,不会出现明显的配平偏差以及飞行轨迹和高度偏差,只是 不能完成自动着陆,这种飞行控制系统称为失效-性能下降飞行控制系统。 飞行控制系统失效后,驾驶员应接替操纵飞机。 (19)失效-工作(fail-operational)飞行控制系统:如果在一个 警戒高度下飞行控制系统失效,飞机仍能够自动完成进近、拉平和着陆, 这种飞行控制系统称为失效-工作飞行控制系统。在失效的情况下,自动 着陆系统将作为失效-性能下降飞行控制系统工作。 (20)失效-工作混合着陆系统:该系统是一个混合系统,其中包含
注:最低下降高度(MDA)以平均海平面为基准;最低下降高(MDH) 以机场标高为基准,如果入口标高在机场标高之下大于 2m,则以入口标高 为基准。盘旋进近的最低下降高(MDH)是以机场标高为基准。
(8)机场运行最低标准:机场可用于起飞和进近着陆的运行限制,用 以下数据表示:
i) 对于起飞,用跑道视程(RVR)和/或能见度(VIS)表示,如需要, 还包括云底高;
ii) Ⅱ类(CatⅡ)运行:DH 低于 60 米(200 英尺)但不低于 30 米(100 英尺),RVR 不小于 300 米的精密进近着陆;
iii) ⅢA 尺)或无决断高, RVR 不小于 175 米的精密进近着陆;
iv) ⅢB 类(CatⅢB)运行:DH 低于 15 米(50 英尺)或无决断高,RVR 小于 175 米但不小于 50 米的精密进近着陆;
ii) 对于 PA 和 APV,用 DA/H 和 VIS/RVR 表示;对于 NPA 和盘旋进近, 用 MDA/H 和 VIS/RVR 表示。
(9)精密进近运行分类:根据决断高(DH)和跑道视程(RVR)(或能 见度(VIS))将精密进近和着陆分为以下类别:
2
i) Ⅰ类(CatⅠ)运行:DH 不低于 60 米(200 英尺),VIS 不小于 800 米或 RVR 不小于 550 米的精密进近着陆;
3.定义 (1)仪表进近程序(IAP):根据飞行仪表和对障碍物保持规定的超障
余度所进行的一系列预定的机动飞行。这种机动飞行是从起始进近定位点 或从规定的进场航路开始,直至能够完成着陆为止;如果不能完成着陆, 则开始进行复飞,加入等待或重新开始航路飞行。
(2)精密进近(PA):使用精确方位和垂直引导,并根据不同的运行 类型规定相应最低标准的仪表进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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