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部33号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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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直批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质量管理检查评估结果(首批)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直批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质量管理检查评估结果(首批)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直批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质量管理检查评估结果(首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11.08•【字号】川人社函[2011]989号•【施行日期】2011.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直批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质量管理检查评估结果(首批)的通知(川人社函〔2011〕989号)各省直批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1】33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函【2011】124号)要求,我厅于2011年2月15日至2011年4月30日,开展了省直批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检查评估工作。

检查评估情况于2011年10月12日至2011年10月21日通过我厅网站面向社会进行了公示。

现将公示期间无异议,首批检查评估合格和限期整改及注销的职业技能鉴定所向社会公布(见附件)。

评估合格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于2011年11月20日前换发《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允许在核定的范围内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列入限期整改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要针对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措施,认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并于2012年1月31日前将书面整改报告报送我厅,经我厅复评合格后,按规定换发《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

逾期不整改或不报整改报告的,视为自动放弃鉴定机构资质;整改后复查仍不合格的,我厅将发文注销,不得再开展相关活动。

注销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不得再继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并于2011年11月底前到我厅办理相关手续,交回《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职业技能鉴定所标牌、印章。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附件:省直批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质量管理检查评估结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20〕33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20〕33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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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
人社厅函〔2020〕33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展劳动合同管理电子化工作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

用人单位应保证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递、储存等满足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确保其完整、准确、不被篡改。

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和上述要求的电子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电子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0年3月4日
——结束——。

人力资源部考核各部门每月工作任务清单督办函

人力资源部考核各部门每月工作任务清单督办函

《人力资源部考核各部门每月工作任务清单督办函》作为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对各部门的工作任务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和督办是非常重要的。

在日常工作中,人力资源部门需要向各部门发出每月工作任务清单督办函,对其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跟踪和督促,以确保企业整体目标的实现。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深入探讨人力资源部门对各部门每月工作任务清单的督办工作,并共享个人观点和理解。

1. 深度探讨我们需要深入了解人力资源部门督办各部门每月工作任务清单的意义和重要性。

人力资源部门不仅仅是一个执行者,更应该成为企业战略的合作伙伴,通过督办工作任务清单,可以更好地了解各部门的具体工作内容和进展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这种深度的督办能力不仅可以有效地提高各部门的工作效率,还可以促进整个企业的协作和发展。

2. 广度探讨对人力资源部门督办各部门每月工作任务清单的广度进行探讨。

这涉及到督办工作的具体流程和方法,包括如何制定督办函的内容、如何跟踪和监督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以及如何在发现问题时及时协调解决。

还需要考虑到不同部门之间的差异性和个性化需求,针对不同的部门采取灵活的督办方式,确保督办工作的全面覆盖和有效性。

3. 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人力资源部门督办各部门每月工作任务清单不仅仅是一项例行工作,更是一项极具挑战和意义的工作。

通过深入了解各部门的工作内容和进展情况,可以更好地发现问题、挖掘潜力,并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不断提升自身的管理能力和执行力。

作为人力资源部门的一员,我认为要做好这项工作,就需要保持敏锐的观察力和灵活的应变能力,在与各部门沟通和协调的过程中,不断优化督办工作的流程和方式,以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

4. 总结回顾在本文中,我们就人力资源部门督办各部门每月工作任务清单展开了深度和广度兼具的探讨。

通过对这一主题的全面评估,不仅加深了对该主题的理解,也更好地认识到人力资源部门的重要性和挑战性。

通过不断地探索和实践,相信人力资源部门能够更好地履行督办工作的职责,为企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人社部函[2013]33号(1) 2

人社部函[2013]33号(1) 2

报名网站网址:/(2013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省)统一鉴定报名)关于2013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省)统一鉴定报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县市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市直鉴定所、驻潍高校、各有关单位: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3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3】33号)工作部署,我市2013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省)统一鉴定报名工作已经开始。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3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2013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省)统一鉴定报名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劳动就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国家考试制度和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对技术技能型人才的资格认证制度。

它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认定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对合格者,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授予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它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开业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也是境外从业与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

二、鉴定时间、职业名称及等级2013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省)统一鉴定具体安排见附件1。

三、各职业工种等级申报条件根据鲁劳社函【2008】96号文件,具有心理学、教育学、医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经心理咨询师三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的,由学校按属地关系报名参加国家职业资格心理咨询师三级全国统一鉴定。

其它各职业工种、等级申报条件见附件2。

四、报名方式2013年我市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省)统一鉴定上半年和下半年各安排一次,都采用网上报名,现场确认缴费的方式进行。

上半年报名时间:2013年3月21日至4月2日;现场确认时间:2013年4月1日至4月3日。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征集2018年郑州市社会事业急需紧缺人才需求信息的通知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征集2018年郑州市社会事业急需紧缺人才需求信息的通知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征集2018年郑州市社会事业急需紧缺人才需求信息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8.03.09•【字号】郑人社办函〔2018〕33号•【施行日期】2018.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征集2018年郑州市社会事业急需紧缺人才需求信息的通知郑人社办函〔2018〕33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智汇郑州”人才工程加快推进国家中心城市建设的意见》(郑发〔2017〕23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社会事业人才荟萃计划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郑政办〔2017〕115号)精神,为做好社会事业急需紧缺人才引进、申报和认定工作,现就征集2018年郑州市社会事业急需紧缺人才需求信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集范围及条件我市社会事业领域的公有经济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及社会组织等,不含国家和省驻郑企业。

(一)社会事业领域主要包括宣传部、卫计委、教育、民政、城管、文广新、建委、农委、交运委、国资委、科技、国土、人社、规划、环保、水务、林业、商务、食药、旅游、体育、文物、园林、文联、残联、社科联、科协等部门的相关行业。

(二)征集单位为非公企业的,应在郑州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在郑州市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并具备一定发展基础或产业规模。

(三)同一岗位需求信息已列入《郑州市2018年重点行业(领域)急需紧缺人才需求指导目录(试行)》的,不再重复申报。

二、征集程序用人单位通过“智汇郑州”人才服务平台填写和报送需求计划,按照隶属关系逐级向上报送:(一)市属公有经济企事业单位由市直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社局;(二)县(市、区)属公有经济企事业单位由县(市、区)主管部门审核后经县(市、区)人社局报市人社局;(三)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地人社局报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四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四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四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布日期】2016.10.21
•【文号】人社部发[2016]96号
•【施行日期】2016.10.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四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6]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根据国务院文件清理工作的统一部署,我部对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至1986年期间制发的文件进行了清理,其中部分文件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适用期已满、已有新规定替代。

现宣布失效13份文件(见附件1),废止77份文件(见附件2)。

附件: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6年10月21日附件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3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3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3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7.05.0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3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事争议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3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已经2017年4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23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2017年5月8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以下简称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三)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五)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先行调解,及时裁决。

人力资源法律法规文件目录汇编

人力资源法律法规文件目录汇编

人力资源法律法规文件目录汇编【说明:红色字体为必须重点掌握,且需经常关注进展的,其余的需注重时效性】一、法律部分1.《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国际公约1981年第155号公约)2006年10月30日人大批准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 1994年07月05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60号 2001年10月27日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主席令第57号 2001年10月27日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 2002年06月29日6.《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主席令第40号 2005年08月28日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主席令第42号 2005年10月28日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主席令第54号 2006年08月27日9.《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主席令第60号 2006年12月29日10.《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65号 2007年06月29日1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6号 2007年06月29日1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70号 2007年08月31日1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主席令第80号 2007年12月29日1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修订)》主席令第3号 2008年04月24日15.《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 2010年10月28日二、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部分(一)综合1.《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年08月04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35号(2008年09月18日)(二)就业1.《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劳力字33号(1992年06月09日)2.《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社部令第6号(2000年03月16日)3.《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社部令第10号(2000年12月08日)4.《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2002年08月24日)5.《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5年03月22日修正)6.《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2006年06月19日)7.《关于规范人才招聘会管理改进人才招聘服务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94号8.《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 (2007年02月25日)9.《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社部令第28号(2007年11月05日)10.《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 [2007]16号(三)劳动合同1.《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481号(1994年12月03日)2.《集体合同规定》劳部发485号(1994年12月05日)3.《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223号(1995年05月10日)(四)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1.《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1980年02月20日)2.《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1981年03月14日)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1991年06月15日)4.《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1994年12月14日)5.《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46号(1995年03月25日)6.《<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1995年03月25日)7.《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271号(1997年09月10日)8.《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 (2007年12月14日)9.《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3号(2007年12月16日)10.《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3号(2008年01月03日)(五)工资1.《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统局令第1号(1990年01月01日)2.《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社部令第9号(1994年12月06日)3.《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4.《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劳社部令第9号(2000年11月08日)5.《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57号(2001年09月10日)6.《最低工资规定》劳社部令第21号 (2004年01月20日)7.《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国务院令第452号(2005年12月09日)8.《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国务院令第519号(2008年02月28日)(六)劳动保护1.《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07月21日)2.《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1990年01月18日)3.《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1994年12月09日)4.《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1996年04月23日)5.《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2002年10月01日)6.《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2004年01月09日)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年04月09日)(七)社会保险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1978年06月02日)2.《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1978年06月02日)3.《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504号(1994年12月14日)4.《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第26号(1997年07月16日)5.《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12月22日)6.《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1998年12月14日)7.《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1999年01月22日)8.《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1999年01月22日)9.《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令第1号(1999年03月19日)10.《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号(1999年03月19日)1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1999年09月28日)12.《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42号(2000年12月25日)1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社部令第8号(2000年02月26日)14.《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3号(2001年09月28日)15.《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16.《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10号(2006年06月27日)(八)工伤与职业病1.《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1996年08月12日)2.《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4号(2002年03月15日)3.《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2003年04月27日)4.《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劳社部令第19号(2003年09月23日)5.《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社部令第18号(2003年09月23日)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年2006》劳社部发第8号(2007年03月06日)7.《工伤认定办法》人保部令第8号(2010年12月31日)8.《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人保部令第9 (2010年12月31日)(九)劳动争议与监督检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7号(1993年07月06日)2.《劳动监察规定》(1993年08月04日)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532号(1994年12月26日)4.《劳动行政处罚若干规定》劳动部令第1号(1996年09月27日)5.《劳动行政处罚若干规定》(1996年09月27日)6.《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1999年03月19日)7.《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1999年11月23日)8.《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劳社部令第13号(2001年05月27日)9.《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年11月01日)10.《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社部令第25号(2004年12月31日)(十)其他1.《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1986年09月15日)2.《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1999年10月31日)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2002年03月24日)4.《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第12号(2003年05月30日)5.《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 (2007年09月21日)6.《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2007年04月24日)三、司法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04月30日)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06月25日)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年08月14日)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0年09月13日)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意见征集稿)(2012年06月27日)四、地方性法规——各区域、省市自行查找(下面仅以湖北省武汉市为例)1.《湖北省劳动合同管理操作指南》2.《湖北最低工资标准》3.《湖北省失业保险规定》4.《湖北省工伤保险条例》5.《湖北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6.《湖北省劳动合同条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五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五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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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五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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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发〔2017〕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国务院文件清理工作的统一部署,我部对涉及“放管服”改革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其中部分文件因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适用期已满、已有新规定替代、原有依据已废止等原因,应当宣布失效或废止。

现宣布失效26份文件(见附件1),废止76份文件(见附件2)。

附件: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11月24日
附件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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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上海市2010年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评审工作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上海市2010年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评审工作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上海市2010年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评审工作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07.19•【字号】沪人社专发(2010)33号•【施行日期】2010.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上海市2010年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评审工作通知的通知沪人社专发(2010)33号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做好本市2010年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审机构本市设立工程系列工业生产类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评审委员会和工程系列建设交通类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的评审工作。

另外,本市自然科学研究系列高评委和工程系列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高评委也承担相应领域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的评审工作。

二、申报范围具有本市户籍(含持上海市居住证满1年以上),在本市所属有关企事业单位中具有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并受聘相应职务(岗位),拟聘任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职务(岗位),符合以下申报条件者,可以申报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评审。

对当年度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受理申报(按规定已办理延长离退休手续的除外,但申报时需提供延长离退休审批表)。

三、申报条件(一)政治条件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积极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二)学历条件具有理工类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

对仅具有理工类相关专业大专学历的,须在评聘高级工程师职务后获得以下奖项或成果之一:1、获得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三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2、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3、获得相当于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4、经本市人才工作部门确认的领军人才培养对象。

人力资源常用法律条文

人力资源常用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经过)(节选)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3、中华人民共和公民法公则(节录)4、对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公民法公则》若干问题的建议(试行)(节录)5、对于《劳动法》若干条则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6、对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建议(劳部发[1995]309号)9、外商投资公司劳动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246号)10、对于贯彻《外商投资公司劳动管理规定》相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63号)11、公司员工赏罚条例(国发[1982]59号)12、国营公司解雇违纪员工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13、经济性裁汰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14、对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公司破产相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节选)16、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劳动部对于确实增强保护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通知([1994]外经贸合发第654号)1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破产法(试行)(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经过)(节选)二、劳动就业管理2、职业介绍规定(劳部发[1995]408号)3、严禁使用童工(国务院令第81号)4、乡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58号)5、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6、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陆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102号)7、对《对于台港澳人员免办就业证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173号)8、对于贯彻实行《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相关问题的通知(劳办发[1996]65号)9、对于做好台港澳人员和外国人在中国内陆就业管理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劳办发[1996]236号)10、对于公司员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5号)11、对于转发劳动部宣布的《乡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劳力[1994]80号)12、国有公司充裕员工布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14、中共中央国务院对于确实做好国有公司下岗员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三、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3、对于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劳部发[1994]360号)4、对于推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5、违犯和排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方法(劳部发[1994]481号)6、违犯《劳动法》相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方法(劳部发[1995]223号)7、对《对于执行劳部发[1994]481号和劳部发[1995]223号文件相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劳部发[1996]186号)8、实行《劳动法》中相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劳部发[1995]202号)9、对于固定工签署劳动合同相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71号)10、对于劳动者排除劳动合同相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324号)11、对《对于停止或排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赔偿金相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33号)12、对《对于贯彻〈外商投资公司劳动管理规定〉相关问题的复函》中相关系续工龄怎样解说的复函(劳办发[1996]42号)13、对于试用期内排除劳动合同办理依照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20、对《对于推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88号)21、对于公司实行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刊行中执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8]34号)四、工作时间歇息休假1、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方法(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第十二次政务会议经过宣布)2、国务院对于员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3、《国务院对于员工工作时间规定》的实行方法(劳部发[1995]143号)4、《国务院对于员工工作时间规定》问题解答(劳部发[1995]187号)5、对于公司推行不准时工作制和综共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方法(劳部发[1994]503号)五、薪资支付1、对于薪资总数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2、《对于薪资总数构成的规定》若干详细范围的解说(国家统计局)3、公司最低薪资规定(劳部发[1993]333号)4、对于实行最低薪资保障制度的通知劳动督查1. 劳动部对于展开受理民众检举劳动违纪案件工作的通知2. 劳动部对于劳动督查证件发放管理问题的通知3. 劳动部对于全国展开劳动督查工作的通知4. 劳动部办公厅对于印发《全国劳动督查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5. 劳动部对于增强劳动行政处罚管理的若干问题的通知6. 劳动部办公厅对于执行《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方法》相关问题的复函7. 劳动部办公厅对“对于劳动督查中执行劳动部文件相关行政处罚标准问题的请示”的复函8. 劳动部对于贯彻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9. 劳动部对于印发《劳动系统展开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的通知10. 劳动部办公厅对“对于怎样合用《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方法》第十九条的请示”的复函11. 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12. 办理检举劳动违纪行为规定13. 劳动部办公厅对于对员工因抢占住宅可否开除公职的请示的复函14. 劳动部办公厅对"对于员工对公司做出的行政处罚不服可否经过劳动督查门路解决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15. 劳动部办公厅对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相关问题解说的通知16. 劳动部办公厅对《对于取保候审的原固定工不签署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17. 劳动部办公厅对于对超出退休年纪的员工可否开除的复函18. 劳动部办公厅对于公司员工被错判宣布无罪开释后,能否应恢复与公司的劳动关系等相关问题的复函19. 劳动部办公厅对于员工因私出境定居而排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问题的复函20. 劳动部办公厅对于印发集体合同审查管理工流程图及系列表格的通知21. 劳动部办公厅对于固定工在转制过程中因劳动合同限期磋商不一致未签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22. 劳动部办公厅对《对于推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23. 劳动部办公厅对《对于对外商投资公司使用童工的处罚能否合用〈外商投资公司劳动管理规定〉的请示》的复函24. 劳动部办公厅对于对排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问题的复函25. 劳动部对于劳动争议仲裁程序问题的复函26. 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司对于加速国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27. 劳动部对于推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28. 劳动部对于公司员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29. 劳动部对于增强集体合同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30. 劳动部办公厅对《对于劳动用工管理相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31. 劳动部办公厅对《对于停止或排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赔偿金的相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32. 劳动部办公厅对于固定工签署劳动合同相关问题的复函33. 劳动部对于公司工会主席签署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34. 劳动部办公厅对《对于推行劳动合同制相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35. 劳动部办公厅对于贯彻实行《外商投资公司劳动管理规定》相关问题的复函36. 劳动部办公厅对《对于对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第42条怎样执行的请示》的复函37. 劳动部办公厅对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集体相关劳动政策执行问题的复函38. 劳动部办公厅对《对于对非法用工主体可否实实行政处罚的请示》的复函39. 劳动部办公厅对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赔偿问题的复函40. 劳动部办公厅对《对于执行劳部发[1994]481号和劳部发[1995]223 文件相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41. 劳动部办公厅对《对于怎样理解“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请示》的复函42. 劳动部办公厅对于员工要求调换,公司增强收取分摊的损失额、管理费及其余花费问题的请示的复函43. 劳动部办公厅对《对于员工被公安机关“收留教育”公司可否与之排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44. 劳动部办公厅对《对于农民轮换工相关政策问题的请示》的复函45. 劳动部办公厅对《对于暂时工的用工形式能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46. 劳动部办公厅对《对于暂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47. 劳动部办公厅对于停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赔偿相关问题的复函48. 劳动部办公厅对《对于农民轮换工问题的请示》的复函49. 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对于私营公司和个体工商户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50. 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国家经贸委、中国公司家协会对于逐渐推行集体磋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51. 农业部、劳动部对于乡镇公司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52. 劳动部对于成立劳动用工年检工作制度的通知53. 劳动部对于劳动争议当事人对纠正后判决不服能否有申述权问题的复函54. 劳动行政处罚若干规定。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分工问题的复函-人退函[1993]2号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分工问题的复函-人退函[1993]2号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分工问题的复函
正文:
----------------------------------------------------------------------------------------------------------------------------------------------------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分工问题的复函
(人退函(1993)2号1993年5月11日)
江苏省人事局:
你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分工问题的请示电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国务院国发〔1991〕33号文件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农村(含乡镇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分别由人事部、民政部负责,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按照国务院的规定,人事部已下发了人退发〔1992〕2号和人退发〔1992〕12号文件,明确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任务和基本原则。

二、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的养老保险工作,是整个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组成部分,其养老保险基金,要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规定的办法管理。

三、你们要继续研究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工作,在省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加强组织实施,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结束——。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业技能鉴定所质量管理评估工作情况的通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业技能鉴定所质量管理评估工作情况的通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业技能鉴定所质量管理评估工作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6.16•【字号】冀人社字[2011]162号•【施行日期】2011.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业技能鉴定所质量管理评估工作情况的通报(冀人社字〔2011〕162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职业技能鉴定所: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1〕33号)的统一部署,我省于2011年3月-6月开展了对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所(以下简称鉴定所)质量管理评估工作。

通过质量评估,进一步强化了鉴定所质量管理意识,加强了各项基础建设,全面促进了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质量的提高。

现将评估工作情况通报如下: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为确保我省鉴定所质量管理评估工作按照全国统一时间、统一内容、统一标准的要求同步开展,省厅印发了《河北省职业技能鉴定所质量管理评估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了以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赵新喜同志为组长的河北省职业技能鉴定所质量管理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省鉴定所质量管理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

各设区市均成立了相应机构,制定了评估工作方案,转发相关文件,确保了工作顺利有效开展。

3月下旬,全省鉴定所质量管理评估工作培训动员会,组织与会人员学习了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的通知》和《河北省职业技能鉴定所质量管理评估工作实施方案》,专题对评估工作的重点、基本要求、评估方法等,提出了具体要求,并进行了安排部署。

二、对照标准,认真评估按照部、省统一部署,各设区市采取有效措施,狠抓评估工作落实,认真组织所辖鉴定所开展自查自评活动。

各鉴定所都组织学习《河北省职业技能鉴定所质量管理评估工作实施方案》,制定了各自的《职业技能鉴定所质量管理评估工作实施细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1
宣布废止
已有新规定
4
劳字
[1988]17号
关于退休养老基金管理问题的复函
宣布废止
已有新规定
5
劳力字
[1988]2号
关于加强贫困地区劳动力资源开发工作的通知
宣布废止
已有新规定
6
劳险字
[1988]1号
关于石油企业退休费用社会统筹问题的复函
宣布废止
已有新规定
7
劳人干
[1988]2号
关于国家机关干部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期满后被分配当工勤人员身份问题的复函
78
劳办发
[1994]126号
关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的复函
宣布废止
原有依据已废止
79
劳办发
[1994]142号
关于承包合同引起劳动争议问题的复函
宣布废止
原有依据已废止
80
劳办发
[1994]248号
关于因企业职工流动等问题发生劳动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
宣布废止
原有依据已废止
81
劳办发
[1994]257号
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如何理解的复函
宣布废止
已有新规定
71
劳部发
[1994]46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
宣布废止
原有依据已废止
72
劳办发
[1994]16号
关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中时效问题的复函
宣布废止
已有新规定
73
劳办发
[1994]30号
关于再就业工程试点城市的通知
宣布废止
已有新规定
74
劳办发
[1994]47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原有企业年金移交有关问题补充意见的函-人社厅发[2008]9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原有企业年金移交有关问题补充意见的函-人社厅发[2008]9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原有企业年金移交有关问题补充意见的函正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原有企业年金移交有关问题补充意见的函(人社厅发[200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2007年以来,各地按照《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2号)的要求,积极推动移交工作,取得明显进展。

针对工作中存在需要明确的问题,现提出以下补充意见:一、关于签订移交协议尚未签订移交协议的地区,应当按照“先移交、后规范”的原则,抓紧办理签约手续,完成原有企业年金管理主体的变更。

其中,实行整体移交的地区,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确定接收移交的受托机构签订整体移交协议并通知委托人(企业);实行分散移交的地区,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人(企业)和确定接收移交的受托机构签订移交协议。

二、关于整体移交和企业年金过渡计划设立实行整体移交的地区,应当以省级或地市级为单位实施,不得下放到区县级。

为有效管理运营企业年金基金财产,避免原有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拆分所带来的损失,受托机构可将整体移交接收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继续作为一个整体,申请设立企业年金过渡计划。

在签订移交协议后,受托人应当制定企业年金过渡计划受托管理合同,同时分别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受托机构兼任账户管理人或投资管理人的,有关委托管理合同的内容可包括在受托管理合同中。

受托机构应当将《受托管理合同》、《账户管理合同》、《托管合同》、《投资管理合同》以及移交协议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的劳动保障厅(局)备案,备案材料一式四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技工院校对外合作办学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0]33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技工院校对外合作办学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0]33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技工院校对外合作办学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技工院校对外合作办学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0〕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技工院校的办学模式呈现多元化趋势。

技工院校开展对外合作办学,对于实现优质教学资源共享,促进技工教育事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在技工院校对外合作办学中也出现了一些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合作办学不规范、教学培训质量不高、职能部门监管不到位等不容忽视的问题,个别学校甚至还出现了完全不符合作办学定位、类似于“戒网瘾训练营”之类的合作办学,引发了不稳定事件。

为进一步规范技工院校开展对外合作办学活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加强对技工院校对外合作办学的指导。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技工院校对外合作办学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加强对本辖区技工院校对外合作办学的管理,提高合作办学质量,维护学生(员)合法权益。

要指导技工院校按照“以促进就业为导向、以培养职业能力为核心”的办学定位和办学方向开展合作办学,特别是要进一步推动校企合作的办学模式,大力培养企业急需的技能人才,切实防止和及时纠正与技工院校办学定位、办学方向不符的合作办学行为。

二、坚持依法办学,严格规范技工院校对外合作办学行为。

各技工院校要加强对外合作办学的管理,规范对外合作办学行为。

合作办学前,应全面考察合作方的办学资质、办学条件、专业设置、学生就业等情况。

合作方须是经当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备办学资质的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
处理意见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布日期】2011.06.23
•【文号】人社厅函[2011]339号
•【施行日期】2011.06.2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
见的函
(人社厅函[2011]3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关于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如何理解和适用问题,经征得国务院法制办和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并商公安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该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

二、该条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包括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

其中,“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

“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是指公
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固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三、“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认定应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司法机关,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为依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五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五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五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7.11.24•【文号】人社部发〔2017〕87号•【施行日期】2017.11.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五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根据国务院文件清理工作的统一部署,我部对涉及“放管服”改革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其中部分文件因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适用期已满、已有新规定替代、原有依据已废止等原因,应当宣布失效或废止。

现宣布失效26份文件(见附件1),废止76份文件(见附件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7年11月24日附件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名称清理意见理由1劳薪字〔1990〕81号劳动部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劳动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任务已完成2人专发〔1991〕6号关于解决早期回国定居专家生活津贴和部分人员工资偏低问题的实施意见宣布失效适用期已满3劳薪字〔1991〕19号劳动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搞好全民所有制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的意见》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任务已完成4劳力字〔1992〕7号劳动部关于扩大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任务已完成5劳薪字〔1992〕8号劳动部关于进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任务已完成6劳薪字〔1992〕28号劳动部关于部分试点企业探索改变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的意见宣布失效工作任务已完成7劳薪字〔1992〕30号劳动部关于下发《关于搞好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任务已完成8劳部发〔1993〕41号劳动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任务已完成9劳部发〔1993〕411号劳动部关于印发《劳动部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期劳动体制改革总体设想》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任务已完成10劳政字〔1993〕3号劳动部关于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意见宣布失效工作任务已完成11劳部发〔1994〕409号劳动部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任务已完成12劳部发〔1994〕463号劳动部关于尽快制定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任务已完成13劳部发〔1994〕486号劳动部关于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试点工作的意见宣布失效工作任务已完成14劳办发〔1997〕19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几点意见》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任务已完成15劳社厅发〔2003〕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工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任务已完成16劳社厅函〔2005〕56号关于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范围意见的函宣布失效工作任务已完成17劳社厅函〔2005〕104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最低工资规定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任务已完成18劳社厅函〔2005〕120号关于暂缓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有关规定的通知宣布失效调整对象消失19劳社厅函〔2005〕197号关于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范围及相关问题意见的函宣布失效工作任务已完成20劳社厅发〔2006〕11号关于开展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任务已完成21劳社厅函〔2006〕260号关于从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删除鱼腥草注射液等药品品种的通知宣布失效调整对象消失22劳社厅函〔2006〕697号关于做好新颁布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任务已完成23劳社部发〔2007〕20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健全最低工资制度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任务已完成24劳社厅函〔2007〕248号关于从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删除培高利特制剂的通知宣布失效调整对象消失25人社部发〔2010〕39号关于做好2010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任务已完成26人社厅发〔2010〕99号关于公布2010年工伤康复试点机构评估结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任务已完成附件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名称清理意见理由1劳人劳〔1983〕2号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的通知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2劳险字〔1988〕2号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3劳办力字〔1989〕20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临时工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4劳办力字〔1989〕25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条款解释问题的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5劳力字〔1990〕1号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条款解释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6劳力字〔1990〕56劳动部关于继续贯彻执行《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的通知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号7劳力字〔1991〕7号劳动部关于全民所有制公司机构、编制审批工作的通知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8劳力字〔1991〕32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二条有关问题解释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9劳力字〔1991〕65号关于邮电企业继续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10劳办力字〔1991〕44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条款解释问题的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11劳力字〔1991〕50号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条款解释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12劳办力字〔1991〕55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被劳教后劳教费用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号13劳办力字〔1991〕66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农业事业单位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14劳办计字〔1991〕24号劳动部办公厅对大连市劳动局《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发放生活补助费的请示》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15劳办薪字〔1991〕9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单位对错判人员工资如何补发的复函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16劳部发〔1992〕34号关于严格执行国务院规定,不得随意改变社会保险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17劳办力字〔1992〕2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期限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18劳办力字〔1992〕11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起算时间和试用期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19劳办力字〔1992〕18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条款解释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20劳办力字〔1992〕19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全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满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21劳办力字〔1992〕29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能否给予退休职工开除处分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22劳办力字〔1992〕38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同意纺织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23劳办力字〔1992〕47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中有关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24劳办力字〔1992〕48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可继续使用“除名”方式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25劳办力字〔1992〕53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26劳办力字〔1992〕57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是否适用于劳动合同制工人有关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27劳办力发〔1992〕63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奖惩程序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28劳办发〔1993〕68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29劳办发〔1993〕83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奖惩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30劳办发〔1993〕199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辞退违纪职工生效时间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号31劳办发〔1993〕211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合同制工人被判徒刑缓刑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32劳部发〔1994〕65号劳动部关于逾期终止劳动合同等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33劳部发〔1994〕360号劳动部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34劳部发〔1994〕481号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35劳部发〔1994〕497号劳动部、国家体改委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工资管理规定》的通知宣布废止上位法已修改36劳部发〔1994〕509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劳动合同鉴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37劳办发〔1994〕13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确定职工开除处分时间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38劳办发〔1994〕48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自动离职与职工除名应如何界定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39劳办发〔1994〕75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在留用察看期间是否可以开除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40劳办发〔1994〕87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需向第三国保密的劳务合同文本”等问题解释的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41 劳办发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被宣告缓刑的职工留用察看期满是否恢复其正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1994〕100号式职工身份的复函42劳办发〔1994〕173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在续订合同期内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问题的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43劳办发〔1994〕208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建议恢复劳动合同鉴证工作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44劳办发〔1994〕214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精神病患者可否解除劳动合同的复函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45劳办发〔1994〕256号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46劳部发〔1995〕370劳动部关于加快建立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号47劳办发〔1995〕19号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48劳办发〔1995〕35号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执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有关规定的请示》的答复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49劳办发〔1995〕121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支付退休退职费用适用法规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50劳办发〔1995〕150号劳动部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对“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示”的复函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51劳办发〔1995〕179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52劳办发〔1995〕223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调入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部发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53劳办发〔1995〕281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续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54劳部发〔1996〕162号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55劳部发〔1996〕332号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关于加快国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56劳办发〔1996〕33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号57劳办发〔1996〕181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58劳办发〔1996〕211号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农民轮换工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59劳办发〔1996〕215号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60劳办发〔1996〕243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61劳办发〔1996〕244号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农民轮换工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62劳办发〔1997〕23号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取保候审的原固定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63劳办发〔1997〕42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私出境定居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64劳办发〔1997〕49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卖淫嫖娼人员被收容教育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65劳办发〔1997〕65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固定工在转制过程中因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未签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66劳社厅函〔2001〕125号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宣布废止与国发〔1978〕104号对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的规定不一致67劳社部发〔2003〕27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号工资问题的通知68劳社部发〔2004〕23号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69劳社厅函〔2004〕123号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70劳社部发〔2005〕23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公安部、监察部、司法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71劳社厅函〔2005〕210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工资基金结余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72国人部发〔2006〕150号关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纪律处分的通知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73劳社厅函〔2006〕515号关于生育保险覆盖范围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74国人部发〔2007〕152号关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75劳社部发〔2007〕37号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儿童用药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76人社厅函〔2009〕366号关于海南省生育津贴发放期限请示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

调档函_3

调档函_3

调档函调档函篇1________:因工作需要,商调贵处___(档案号:___)等___名同志到我公司工作,如蒙应允,请将其人事档案转递至我部,待讨论后函告。

多谢合作___公司人事部(公章)年月日调档函篇2X单位:兹有我单位通知,因缘由须调用其档案,特此证明,望贵方将档案交予其本人带回我处,感谢!( 落款)XX年XX月XX日调档函篇3调档函范文________:因工作需要,商调贵处___(档案号:___)等___名同志到我公司工作,如蒙应允,请将其人事档案转递至我部,待讨论后函告。

多谢合作___公司人事部(公章)年月日调档函篇4___________高校:您单位___________同学报考我校____年硕士讨论生,现已拟录用,请将该生人事档案于__月__日前(开学前),寄至:___________高校___________学院同学工作办公室(邮编___________)。

以便我们审查,审查合格档案不再退回;如按期档案未到,不予录用,后果自负。

多谢合作!___________高校___________学院______年__月__日调档函篇5__单位:现有___在我单位工作需将档案转至我处,请予处理为谢。

__单位_年_月_日(公章)PS:其实怎么写无所谓,最重要就是你单位要有存档资格,然后人家就认你那个公章。

接收函(或调档函)本__公司同意接收天津顶子高校毕业生___同学到我单位工作,同时予以解决天津户口,固同意接收___同学的户口档案及人事关系.单位:__公司调档函篇6___区人才沟通中心:兹有___同志,身份证号码:_____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才沟通中心办理我司档案事宜,请予接洽为荷!____有限公司20__年九月六日调档函篇7________:因工作需要,商调贵处___(档案号:___)等___名同志到我公司工作,如蒙应允,请将其人事档案转递至我部,待讨论后函告。

___公司人事部(公章)年月日调档函篇8X公司:依据工作需要,我单位打算接收同志,请贵处将其档案寄至X 人力资源部。

两个部门同时去函

两个部门同时去函

两个部门同时去函两个部门同时去函:人力资源部与市场部联合发函尊敬的领导:您好!我们是贵公司的人力资源部和市场部,经过充分沟通和讨论,我们决定联合发函向您汇报一些关于公司发展和员工福利的建议和意见。

我们希望就公司发展方向提出一些建议。

市场部通过市场调研和竞争分析,发现了一些潜在的市场机会和竞争优势。

我们建议公司加大对这些机会的开发和利用,以实现公司的持续增长和发展。

同时,人力资源部认为,公司应该注重培养和引进高素质的人才,通过优秀的员工团队来推动公司的发展。

我们认为员工福利是公司吸引和留住人才的重要因素。

市场部建议公司加大对员工的培训和发展投入,提供更多的学习机会和职业发展空间,以提高员工的工作满意度和忠诚度。

人力资源部则建议公司完善员工福利制度,包括加强员工关怀、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以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幸福感。

我们还对公司的沟通和协作进行了讨论。

市场部提出,公司应该加强内部沟通和外部协作,以提高工作效率和团队凝聚力。

人力资源部则建议公司建立一个良好的团队文化,加强团队合作和沟通技巧的培训,以提高部门之间的协作和整体绩效。

我们希望向您汇报一些具体的工作成果和计划。

市场部通过市场调研和营销活动的策划与执行,取得了一些显著的成绩,增加了公司的知名度和市场份额。

人力资源部则通过人才招聘和绩效管理等工作,为公司提供了一支高素质的员工队伍,并制定了一些培训和发展计划,以提高员工的能力和素质。

我们作为公司的两个重要部门,通过联合发函向您汇报了我们的建议和意见。

我们希望公司能够重视我们的建议,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改进。

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相信公司的发展会更加稳健和持续,并为员工提供更好的发展机会和福利待遇。

谢谢您的关注与支持!此致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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