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兰州大学收费及票据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
附件一:兰州大学收费及票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规范各种收费行为,有效治理乱收费,保证收费工作合法有序进行,保障学校、教职工特别是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政策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各职能部门、教学科研机构、以及其他非经营性机构实施的事业性收费、银钱往来结算及其票据的使用,均纳入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学校独立核算的经营性单位面向社会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不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学校收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的收费工作,审定主要收费项目及其收费标准,查处校内收费方面的违纪、违法行为并做出处罚决定。
第四条学校财务部门是学校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申报学校各类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并负责领取《兰州大学收费许可证》;同时,负责审查校内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制发《兰州大学校内收费许可证》,组织收费工作,管理收费票据。
第五条校内各执收部门凭《兰州大学校内收费许可证》实施收费,并将收费资金及时全额上缴学校。
从事收费工作的人员应当是财务人员或本部门指定的人员。
第六条学校监察、审计部门是收费管理的监督部门,受理收费投诉,监督检查校内单位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收费资金是否按规定上缴学校,是否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对违规收费案件进行查处。
第三章审批程序和权限第七条学校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
收费项目的设立和收费标准的核定以及收费许可证的颁发,按以下要求和程序进行:(一)学校事业性收费项目,是指学校面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考试费等由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其审批权在政府部门。
此类收费项目的设立或收费标准的调整,必须报学校财务部门审核并经学校同意后上报政府部门批准。
学校根据政府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校内执收单位发放校内收费许可证。
(二)学校内部主要面向本校各单位、教职工以及学生收取的成本性、服务性、管理性收费项目,原则上不以盈利为目的,按成本计价收费。
兰州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兰州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学事业的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是指以学校名义或利用学校的条件,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方式,为有关部门或单位提供科学研究服务、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各类经费。
第三条学校科研经费按来源渠道不同,分为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两大类。
(一)纵向科研经费,是指经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并拨款的科研经费,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
(二)横向科研经费,是指以科研合同方式获得的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出资投入的科研项目经费,经费来源性质属于社会资金。
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
第四条科研经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财务管理体制。
校长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对科研经费管理承担监管责任,项目负责人对科研经费的管理使用承担直接责任。
第五条外汇科研经费严格执行国家外汇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结汇之日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后核算。
第二章职责及权限第六条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
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履行管理权限。
(一)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组织申报,科研合同的管理,科研项目执行的监督,科研经费外拨的审核,间接费用的统筹及使用方案的制定,科研项目结题的管理,科研经费形成无形资产的管理,重大重点科研项目预算评审的组织。
(二)财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及科研经费预算、决算的审核,大额科研经费支出的审核。
负责具体指导、协助项目负责人合理编制经费预算和决算,受理预算调整的申请,监督预算的执行,办理科研经费涉税事项。
兰州大学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
兰州大学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2015年第16期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党政办公室2015年5月13日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关于规范财务管理的通知各研究所、中心:为了规范物理学院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财经制度,统筹和合理使用各项经费,建立和完善财务审批和报销程序,学院在上级各有关部门出台的财务制度和规定的基础上,将与学院及各位老师有关的规定作了疏理和摘要简编,以方便各位老师在经费使用和报销程序中按规范执行。
如后续出台新规定或更新规定,将再予以补充通知。
请各研究所、中心遵照执行。
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2015年5月8日物理学院财务制度汇编(2015年5月8日发布)第一章经费报销一、报销审批程序(一)所有经费支出须符合项目预算和合同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
(二)原则上不得用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材料代替原始票据作为报销凭据。
(三)报账单位应按照要求填制各类报账单据,注明所报内容、经费代码、结算方式、对方单位等信息,并须部门(项目)负责人审批,如有更改须财务经手人签字盖章确认。
(四)所有票据严禁他人代项目(部门)负责人签字。
(五)报销日常办公经费的票据时限原则上应在一年之内;报销科研经费等有项目执行期限的经费,超过业务期限的票据,原则上不予报销。
(六)借款业务责任人必须是本校在职职工。
二、各类票据报销要求(一)票据须真实:提供报销的原始凭证必须业务真实、内容合法,票据必须由税务或财政监制、并加盖开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内容须填写齐全,并须字迹清晰、书写规范,不得挖、擦、刮、补,金额不得涂改,大、小写金额须相符。
(二)票据验真管理:1. 经济业务的经办人要对报销票据的真实性负责。
2. 自2015年5月1日起,对票面金额超过1万元(含)的票据,报销时须附发票验真结果单。
3. 对因提供虚假票据被学校列入黑名单的业务单位(名单将定期在财务处网站上公布)出具的票据,报销时无论金额大小一律附发票验真结果单。
发票验真在财务处主页点击“发票真伪查询”链接进行查询;报销时须打印查验结果,与发票一起作为原始报销票据。
兰州大学财务管理办法.doc
附件兰州大学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学校财务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对预算执行进行有效控制和管理;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学校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行绩效评价和考核,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规范校内经济秩序,防止财务风险.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四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各学院、机关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实行“一级核算、二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少数经学校批准的部门可实行“二级核算、二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校办企业、基金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原则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学校党委常委会是学校财经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
学校设立财经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学校的财经工作,负责对学校日常运行中的重大经济事项进行研究或审议.第六条学校财务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校长全面领导学校财经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财经工作领导责任。
分管校领导协助校长管理学校财务和会计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七条财务处是学校唯一的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和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财务和会计工作。
财务处的主要职责为:(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和管理要求,制定校内财务规章制度、经济政策及管理办法。
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最新范本模板】
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优化科技经费的配置,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来源于中央和省级财政拨款,主要用于甘肃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等,围绕国家和甘肃省《规划纲要》开展的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活动。
第三条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坚持优化配置、突出重点、讲求绩效、加强监督的原则.第四条项目经费的配置方式以定额补助为主,积极探索配套经费、事后补助、奖励经费、贷款贴息、政府采购等多种配置方式。
第五条项目经费的管理逐步实行追踪问效机制。
建立健全与项目申请、立项资助、项目实施、检查评估、结题验收等相适应的项目经费管理模式。
第二章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第六条项目经费是指项目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项目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中试车间、实验室建设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须建设的中试车间、实验室的建设费用。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科研经费管理,落实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的要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学校科学研究的繁荣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财政部和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237号)、《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关于印发<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经费包括计划性财政资金、非计划性财政资金、政府购买服务资金、非财政性资金等各类来源的科研经费。
根据资金性质及管理属性分为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自筹科研经费及校拨科研经费。
第三条凡项目主管部门或经费来源单位有明确经费管理规定的,按其管理规定执行;横向项目中凡项目委托方或合作方在项目合同中对经费使用有明确规定的,按其合同规定执行。
各级纵向项目的学校匹配经费、校级科研项目经费以及项目主管单位或项目委托方对经费管理没有明文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凡以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和核算,按项目单独立项,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五条根据预算管理方式不同,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分为预算制和包干制。
第二章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第六条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是指与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
科研项目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第七条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一)业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软件购买、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成果宣传推介、资讯费、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兰州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兰州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校财〔2013〕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学事业的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等教育部、财政部、科技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是指以学校名义或利用学校的条件,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方式,为有关部门或单位提供科学研究服务、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各类经费。
第三条学校科研经费按来源渠道不同,分为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两大类。
(一)纵向科研经费,是指经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并拨款的科研经费,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
(二)横向科研经费,是指以科研合同方式获得的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出资投入的科研项目经费,经费来源性质属于社会资金。
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
第四条科研经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财务管理体制。
校长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对科研经费管理承担监管责任,项目负责人对科研经费的管理使用承担直接责任。
涉及科研经费管理重大问题的,按照学校规定报党委常委会或校务会、校财经工作小组会研究决定。
第五条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及在科研活动中产生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均属学校国有资产,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其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牟取私利。
第六条外汇科研经费应严格执行国家外汇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结汇之日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后核算。
兰州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
附件:兰州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科研工作,规范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充分调动教职工争取科研经费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科学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56号)等有关规定及《兰州大学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研究型大学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是指学校各单位及教职工以学校名义或利用学校条件,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进行科技咨询等方式,为有关部门或单位提供科学研究服务,从各种渠道所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服务收入.第三条学校科研经费按来源渠道不同,分为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两大类。
(一)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并拨款的科研项目经费。
包括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用、自然科学基金、人文社会科学基金、其他各类专项科研经费、专项基金、国防军工项目、国际科技合作经费中与国外政府和学术机构间的合作经费等。
(二)横向科研经费,是指由地方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出资投入的项目经费、校内科研经费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等科技服务收入。
第四条科研经费实行“一级核算,二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科研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经济责任制。
第五条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及在科研活动中产生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均归学校所有。
第六条外汇科研经费应严格执行国家外汇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职责及权限第七条科学技术处与社会科学处是学校的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立项、申报、合同管理、登记备案、类别确认、成果鉴定、结题验收以及科研项目执行的监督。
第八条财务处是科研经费的管理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并协助项目负责人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决算。
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和《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科研经费(以下简称科研经费),是指我校独立或联合承担的各级政府部门和公益性行业的各类科研计划(含基金等)所取得的项目(或课题)经费、政府间国际科研合作项目经费、学校设立的校内科研项目经费以及经我校认定的按财政科研项目管理的项目经费。
合作项目经费的界定按项目申请书、项目合同书,以实际到位经费为准。
第三条科研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每一项财政科研项目设立一个经费账号,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挪作它用,保证合规合法使用。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或其他违反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科技处和社科处是学校科研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培育、申报、合同管理、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等工作的管理和组织。
计划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核算工作,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科研经费预决算,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
资产管理处负责对用科研经费购置的科研仪器设备等进行论证、招标采购及固定资产管理等工作。
审计处负责按规定进行项目结题(验收)经费的专项审计,对全部科研项目实施抽查审计,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并及时向学校上报审计报告。
纪委、监察处负责对项目评审、立项、经费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依纪依规对违纪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项目所在学院负责项目的具体执行、过程监督、结题验收等工作。
第五条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经费预决算,接受上级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国家审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严格按照项目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经费,对科研经费使用以及由此提供的票据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优化科技经费的配置,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来源于中央和省级财政拨款,主要用于甘肃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等,围绕国家和甘肃省《规划纲要》开展的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活动。
第三条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坚持优化配置、突出重点、讲求绩效、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项目经费的配置方式以定额补助为主,积极探索配套经费、事后补助、奖励经费、贷款贴息、政府采购等多种配置方式。
第五条项目经费的管理逐步实行追踪问效机制。
建立健全与项目申请、立项资助、项目实施、检查评估、结题验收等相适应的项目经费管理模式。
第二章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第六条项目经费是指项目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项目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中试车间、实验室建设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须建设的中试车间、实验室的建设费用。
兰州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兰州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意见》(财教〔2008〕233号)、《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73号)及《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教〔2011〕17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科研业务费,是指由财政部、教育部设立并拨入学校指定账户的“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我校开展自主选题的科学研究工作,优先支持我校青年教师和品学兼优且具有较强科研潜质的在校学生开展自主选题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条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分配与使用以提高学校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充分考虑学校的发展战略,围绕学科发展、科学研究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规划,采用指导性项目与自由探索性研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立项。
重点资助体现学科前瞻布局的研究领域、代表学科发展方向的基础研究及新兴交叉学科研究,培育科研创新团队,支持青年教师和在校优秀研究生的自由探索研究,促进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有机结合。
第四条基本科研业务费实行项目管理制。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安排、使用和管理遵循科学民主、公开公正、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基本科研业务费不搞平均分配,不搞照顾性分配。
项目经费使用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项目组织第六条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科研工作和财务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科研处、社科处、财务处、人事处、研究生院、发展规划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领导小组。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总体规划,拟订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制定年度科研项目实施计划,审议基本科研业务费预算草案及调整方案,并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研经费管理,提升科研经费管理服务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调动全校人文社科类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科技部等6部门《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9〕260号)、中共XX市委办公厅、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释放科技人员活力的意见》(X党办发〔20XX〕X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17号)、《XX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X 财教〔20XX〕X号)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天津市有关法律法规、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管理制度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凡是以XXXX大学名义申请并获得批准的科研项目经费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拨入学校指定的银行账户。
学校的科研经费按项目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和挪用。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校长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科研经费实行分类管理,学校各部门和项目负责人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
(一)社会科学处的职责1.负责人文社科类科研项目的合同审核、管理等;2.负责人文社科类科研项目外拨经费合同的控制管理;3.负责人文社科类科研项目的技术市场登记工作;4.协助项目负责人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5.负责人文社科类科研项目的预算调整,履行审批职责。
兰州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兰州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的管理工作,明确相关部门和个人的经济责任,合理有效地使用科研经费,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调动各院系和教学科研人员多渠道争取科研经费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科技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是指学校所属单位及教职工个人以学校名义或利用学校的条件,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进行科技咨询等方式,为有关部门或地方单位提供科学研究服务,从各种渠道所取得的科研经费拨款和科技服务收入。
第三条学校科研经费按来源渠道不同,分为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和贷款科研经费三大类。
一、纵向科研经费包括:(1)国家级项目经费,指中央和国家各部、委、厅、局、办等部门代表国家立项拨款的科研经费;(2)省部级项目经费,指中央和国家各部、委、厅、局、办自设项目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厅、局、办等代表省政府立项拨款的科研经费;(3)地级项目经费,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委、厅、局、办的自设项目经费。
二、横向科研经费:主要指由地方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出资投入的项目经费,也包括从国(境)外取得的外汇科研收入。
三、贷款科研经费是指经学校批准向金融机构或其他单位贷款并须偿还的经费。
第二章科研经费的管理第四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我校科研经费的管理实行“一级核算,二级管理”的体制。
学校财务部门按照国家财经法规政策对科研经费的收入支出业务实行统一的财务监督与会计核算;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立项、申报、合同签约、登记备案、类别确认、成果鉴定、结题验收以及国拨科研经费的分配等宏观管理工作,各院系协助配合科研管理部门实施宏观管理工作;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科研项目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不论以何种渠道、币种、拨款方式取得的科研经费,必须进入学校财务账户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
在经费入账时应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分别登记备案并填写《兰州大学科研经费入账审核单》。
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优化科技经费的配置,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来源于中央和省级财政拨款,主要用于甘肃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等,围绕国家和甘肃省《规划纲要》开展的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活动。
第三条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坚持优化配置、突出重点、讲求绩效、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项目经费的配置方式以定额补助为主,积极探索配套经费、事后补助、奖励经费、贷款贴息、政府采购等多种配置方式。
第五条项目经费的管理逐步实行追踪问效机制。
建立健全与项目申请、立项资助、项目实施、检查评估、结题验收等相适应的项目经费管理模式。
第二章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第六条项目经费是指项目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项目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中试车间、实验室建设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须建设的中试车间、实验室的建设费用。
科研经费支出
设备费购置单价1000元以上的通用设备及单价1500元及以上的专用设备,按固定资产管理。
报销费用前,先至资产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持资产处出具的“兰州大学固定资产验收单”(红联)至财务处核算中心报销,如需要验收,应提供验收报告。
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校外单位、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支付校内单位测试费:填写《兰州大学内部转账单》,附测试加工明细单。
支付校外单位大额测试费:预算中指定委托单位的,通过科研管理部门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按合同约定金额支付相应费用,预算中未指定委托单位且一次性支付金额超过10万元的,按照学校招标管理办法采购,并签订经济合同。
纵向:支出以预算为基础。
横向:理工农医类人员经费支出不得超过60%,文科不设比例限制;项目负责人支出不得超过30%。
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合同执行。
支出审批权限:<100万,项目负责人审签支付;>=100万,经所在单位审核后,由财务主管副处长审签支付。
其他具体支出明细见下表。
科研经费支出注:按照校科[2018]10号文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对于个别项目人员费,因项目实施需要,项目负责人可向科研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待批复后视情况对人员费予以调增。
审批权限:按照预算或者合同约定,由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审批,100万元及以上,报主管科研校领导审批。
1.正式立项通知、合同及任务书2.与外拨单位签订的有关合同或协议3.合作外协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等4.合同或者任务书中无约定,在研究过程中与外协单位发生实质性协作关系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与外拨单位的书面协议和协作结果说明书。
审签支付流程:以上材料经项目负责人、科技处/社科处、财务处、主管科研校领导(100万元及以上)审核签字后,至财务处核算中心办理(8912144)。
外拨注意事项:1.合作单位是项目组成员、参与人员或家属、直接利益关系人举办或参股的,或存在其他利益关系的,项目负责人需要明确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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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兰州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学事业的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是指以学校名义或利用学校的条件,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方式,为有关部门或单位提供科学研究服务、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各类经费。
第三条学校科研经费按来源渠道不同,分为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两大类。
(一)纵向科研经费,是指经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并拨款的科研经费,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
(二)横向科研经费,是指以科研合同方式获得的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出资投入的科研项目经费,经费来源性质属于社会资金。
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
第四条科研经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财务管理体制。
校长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对科研经费管理承担监管责任,项目负责人对科研经费的管理使用承担直接责任。
第五条外汇科研经费严格执行国家外汇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结汇之日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后核算。
第二章职责及权限第六条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
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履行管理权限。
(一)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组织申报,科研合同的管理,科研项目执行的监督,科研经费外拨的审核,间接费用的统筹及使用方案的制定,科研项目结题的管理,科研经费形成无形资产的管理,重大重点科研项目预算评审的组织。
(二)财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及科研经费预算、决算的审核,大额科研经费支出的审核。
负责具体指导、协助项目负责人合理编制经费预算和决算,受理预算调整的申请,监督预算的执行,办理科研经费涉税事项。
(三)人事部门负责科研项目聘用人员及科研财务助理的管理及项目负责人的业绩考核评价。
(四)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科研经费形成资产的管理,科研设备的采购及验收,组织大型设备购置的评审论证。
(五)审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监督,并根据审计任务需要安排专项审计。
- 2 -(六)监察部门负责科研经费使用行为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违规、违法使用科研经费的查处机制。
第七条各学院、重点研究基地是科研经费管理的基层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的使用履行监管职责。
具体包括:合理配置本单位资源,为科研项目实施提供条件保障;负责建立和完善本单位科研实验材料的入库、领用、核销制度;负责本单位科研经费大额资金支付的审核,监督科研经费预算执行,督促项目执行进度;负责本单位科研经费管理及使用信息的公开。
第八条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有效性及相关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负责科研经费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及结题结账工作,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开支范围第九条科研经费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条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
(一)理、工、农、医类纵向科研经费支出项目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 3 -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支出等。
(具体内容详见附表1)(二)文科类纵向科研经费支出项目主要包括:资料费、数据采集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出版费、其他支出等。
(具体内容详见附表2)(三)横向科研经费按合同约定列支,包括燃油费、工作餐等科研活动费用支出。
第十一条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包括学校为支持科研工作所支付条件占用成本的补偿及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
(一)纵向科研项目的间接费用由经费主管部门计算下拨到学校。
(二)横向科研项目的间接费用由学校根据实际到账总额按比例提取。
(具体比例见附表3)(三)承担子课题的项目,间接费用按子课题经费占总经费的比例计提,若经费提供方有其他规定的,须提供详细说明。
第十二条间接费用由科研管理部门统筹使用,用于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及科研业绩津贴、科研工作奖励、科研人员培训、重大科研项目的培育、基层单位的科研活动支出等。
第十三条间接费用按比例提取绩效支出,其中,理、- 4 -工、农、医类科研项目的绩效支出为间接费用的50%;文科类科研项目的绩效支出为间接费用的70%。
第十四条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结合项目研究进度和完成质量,在核定的额度内,分次发放至课题组成员和项目参与人员。
第四章预算管理第十五条科研经费预算按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其中,纵向科研经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科研项目管理的相关要求编制,横向科研经费按出资方要求编制。
第十六条科研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一)收入预算包括各种来源渠道的经费明细,需经费配套的项目要说明配套经费来源。
(二)支出预算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按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分类编制,并详细说明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依据。
其中: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根据需要据实编制;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理、工、农、医类纵向科研经费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10%,文科类纵向科研经费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20%,由项目负责人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三)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课题的,应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经费预算。
- 5 -第十七条使用科研经费采购以下内容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程序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报教育部财政部批准后执行:(一)购置车辆;(二)购置单价50万元及以上的通用设备和单价100万元及以上的专用设备;(三)其他国家规定需要编制的。
第十八条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必须经审核后上报,其中,纵向科研经费预算须经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分别审核,横向科研经费预算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核。
第十九条纵向科研项目的经费预算一经规定程序批准确定,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
确需调剂的,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按以下程序报批后执行。
(一)按原程序报经费主管部门批准:1.项目预算总额调整,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的;2.项目总预算不变,项目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项目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的;3.项目预算需要增列外拨资金的;4.设备费(理、工、农、医类)、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及劳务费预算需调增的。
(二)由科研管理部门审核,经财务部门批准:1.项目总预算不变,以下预算需要调整的:理、工、农、医类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 6 -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和其他支出;文科类中,资料费、数据采集费、设备费、印刷出版费和其他支出;2.项目总预算不变,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以及劳务费预算调减的。
(三)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第五章收入管理第二十条不论以何种渠道、拨款方式及币种取得的科研经费,都必须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分项核算。
第二十一条科研经费凭科研管理部门开具的《科研项目经费入账审核单》入账。
其中,纵向科研经费入账时须提供批复的项目经费预算;横向科研经费入账时须提供科研合同。
第二十二条横向科研经费入账时,由财务部门按国家规定代扣代缴相关税费。
可以享受免税的,由项目负责人向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申请办理免税手续。
第六章支出管理第二十三条科研经费的支出应按预算和合同执行,纵向科研经费严格按批复的预算支出,横向科研经费按签订的合同支出。
第二十四条科研经费支出实行承诺机制。
报销时,如报销单签字齐全,视同项目负责人承诺提供的材料真实、合理、合规、相关,并符合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 7 -按实际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真实、合法票据进行财务报销。
对野外考察、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支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由经办人及项目负责人填写财务专用报告,附原始凭据,按实际发生额给予报销。
第二十六条科研经费支出严格执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及采购和招标、经济合同、公务卡管理等相关规定。
使用国库资金的科研项目,同时执行国家及学校有关国库集中支付的管理规定。
(一)劳务费支出必须在批复的预算或合同约定范围内据实列支,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
劳务费的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劳务费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中未明确支出内容的,按照科研任务需要执行,其中,科研活动费支出额度控制在经费总额的15%以内,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及项目组成员人员支出控制在经费总额的60%以内。
(三)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按照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支出。
(四)大额测试化验加工费支出,预算中指定委托单位的,通过科研管理部门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根据合同约- 8 -定支付相应费用;预算中未指定委托单位且一次性支付金额超过10万元的,须按照学校招投标管理办法采购,并签订经济合同。
(五)材料费按实际使用情况支出。
基层单位应建立材料台账,规范材料的入库、核销管理。
第二十七条科研经费支出应按下列审批权限办理支付手续。
1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审签支付;100万元及以上的,经所在基层单位审核后,由财务处主管副处长审签支付。
第二十八条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及在科研活动中产生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均属学校国有资产,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其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牟取私利。
第七章外拨管理第二十九条科研经费的外拨必须按照预算或合同约定,由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审批;100万元及以上的还须报主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其中:(一)外拨纵向科研经费,项目负责人应提供项目来源部门的正式立项通知、有关合同、协议或计划等文件,经确认并批准后按文件要求直接转拨给子课题主持单位,并严格按预算执行,加强监督管理。
(二)外拨横向科研经费,项目负责人应提供总项目立项合同及项目组与子课题合作单位的正式合同或协议,子- 9 -课题应在总项目立项合同书上有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