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法制史(doc 6页)
20XX年法律硕士法制史必备复习笔记六-fashuo.doc
(1)西周时期的司冠——最高裁判者:周天子A——中央设大司寇,负责实施法律法令,辅佐周王行使司法权B——大司寇下设小司寇,辅佐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C——大、小司寇下设专门的司法属吏D——基层设有士师、乡士、遂士等负责处理具体司法事宜。
(2)秦汉时期的廷尉——最高审判权掌握者:皇帝A——廷尉为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审理全国案件;B——郡守为地方行政长官也是当地司法长官,负责全郡案件审理,C——县令兼理本县司法,负责全县审判工作;D——基层设乡里组织,负责本地治安与调解工作。
(3)北齐的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进一步提高尚书台的地位(其中的“三公曹”与“二千石曹”执掌司法审判,同时掌囚帐,为隋唐时期刑部尚书执掌审判复核提供了前提)。
2、御史制度(1)秦代御史大夫与监察御史,对全国进行法律监督(2)汉代时期御史大夫(西汉)、御史中丞(东汉),负责法律监督;(3)西汉武帝以后设立司隶校尉,监督中央百官与京师地方司法官吏;刺史,专司各地行政与法律监督之职;(4)魏晋以降,为抑制割据势力,御史监督职能有明显加强——晋以御史台主监察,权能极广,受命于皇帝,有权纠举一切不法行为。
(二)诉讼制度1、狱讼、“五听”、“五过”、“三刺”与公室告。
(1)西周时期的“狱”与“讼”——民事案件称为“讼”,刑事案件称为“狱”,审理民事案件称为“听讼”,审理刑事案件叫做“断狱”;(2)西周时期的“五听”、“五过”与“三刺”制度。
①“五听”——指判案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具体内容: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通过观察当事人的言语表达、面部表情、呼吸、听觉、眼睛与视觉确定其陈述真假;②“五过”——西周有关法官责任的法律规定,具体内容:惟官,畏权势而枉法;惟反,抱私怨而枉法;惟内,为亲属裙带而徇私;惟货,贪赃受贿而枉法;惟来,受私人请托而枉法。
凡以次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
③“三刺”制度——西周时凡遇重大疑难案件,应先交群臣讨论,群臣不能决断时,再交官吏们讨论,还不能决断的,叫给所有国人商讨决定。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试卷1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试卷1(总分:64.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选题(总题数:17,分数:34.00)1.单项选择题第1-45小题。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
(分数:2.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析:2.(2011年真题)《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规定的政权组织形式是( )。
(分数:2.00)A.参议会B.人民代表会议√C.三三制D.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解析:解析:《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规定采取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会议,故选B项。
3.(2012年真题)革命根据地时期,工农民主政权制定的第一部土地法是( )。
(分数:2.00)A.《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B.《兴国土地法》C.《井冈山土地法》√D.《中国土地法大纲》解析:解析:革命根据地时期,工农民主政权制定了三部具有代表意义的土地法,即《井冈山土地法》(1928年)、《兴国土地法》(1929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1931年)。
其中,《井冈山土地法》是工农民主政权制定的第一部土地法,故选C项,不选A、B项。
《中国土地法大纲》(1947年)是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民主政权制定的土地法,故不选D项。
4.(2013年真题)人民代表会议制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历史渊源,该政权组织形式确立于( )。
(分数:2.00)A.土地革命时期B.抗日战争时期C.解放战争时期√D.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解析:解析:1946年4月(解放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通过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在政权组织上规定采取人民代表会议制,各级政权形式上开始由参议会过渡为人民代表会议制度,该制度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历史渊源。
可见,选C项。
法律硕士全国联考法制史真题及解析(下).doc
2004年法律硕士全国联考法制史真题及解析(下)-fashuo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6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有二至四个是符合试题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
1、西周婚姻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A、父母之命,婚妁之言B、六礼C、七出、三不去D、同姓不婚【考点分析】此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西周婚姻制度。
答案是ABCD。
西周的婚姻制度发展已比较完备,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
其主要内容包括:第一,实行一夫一妻制原则,但对宗主贵族实行一夫一妻形式下的一妻多妾制;第二,婚姻关系的成立必须满足“父母之命,婚妁之言”和“同姓不婚”的条件,并履行“六礼”的聘娶程序,即“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项程序;第三,关于婚姻的解除,有“七出(去)”和“三不去”的规定。
所谓“七出“是指女子有“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盗窃”七种情形之一者,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
所谓“三不去”是指具有“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三种情形之一者,可以不被夫家休弃。
由上可见四个选项均须入选。
【考生注意】西周婚姻制度是在礼的规范下形成的,主要体现宗法伦理精神,宗旨是以维护男尊女卑的等级原则。
考生应从总体上把握西周婚姻制度的精神。
2、秦朝的法律形式包括()。
A、律B、编例C、封诊式D、格【答案】AC【考点分析】此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秦朝的法律制度。
秦朝的法律形式主要包括律、令、法律答问、封诊式、廷行事等。
律是秦朝法律的主体,是通过正式立法程序制定、颁布、实施的法律文件,具有稳定性、规范性和普遍适用性。
令是皇帝针对某一具体事项而以命令的形式颁布的法律文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始皇26年改称为“制”和“诏”。
法律答问是采用答问形式作出的对法律条文、术语、律义作出的有法律效力的解释,类似于后世的“律疏”。
封诊式是关于司法机关审判程序、诉讼文书格式、治狱程式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查封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和文书程式。
2020年法律硕士全国联考法制史真题及解析完整篇.doc
2003年法律硕士全国联考法制史真题及解析9.据《左传·昭公六年》载:“周有乱政,而作()”。
A.禹刑B.汤刑C.九刑D.吕刑【答案】C【考点分析】此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周朝的立法状况。
西周大规模的立法活动,包括制定周礼和编定刑书。
其中刑书主要包括“九刑”和《吕刑》。
九刑有两种含义,一是指周朝初年制定的刑书,《左传·昭公六年》载:“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逸周书》中说“太史箧刑书九篇”,或指九刑,其具体内容已不可考;二或是指西周的刑罚,即墨、劓、剕(刖)、宫、大辟五刑加上赎、鞭、扑、流等刑罚,合起来称“九刑”。
其主要立法精神在于严厉打击危害国家统治与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
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C。
【考生注意】禹刑成于夏朝,《左传·昭公六年》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禹刑不是一部成文法典,而是泛指夏朝的法律和刑罚,即大致为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晚期习俗陆续积累汇集而成的习惯法。
汤刑成于商朝,《左传·昭公六年》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汤刑是商代法律是总称,包括不成文的习惯法和国王发布的“誓”、“诰”“命”等。
“吕刑”是西周穆王为革新政治,命令当时吕国的诸侯兼周王朝司寇的吕侯所作,它是一部刑事法律规范和刑事诉讼法性质的法律文献,通篇体现了西周“明德慎罚”的立法指导思想,在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10.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以律为形式公布的封建成文法典是()。
A.铸刑书B.竹刑C.法经D.秦律【答案】D【考点分析】此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战国时期法典编篡体例的变化。
在中国古代,法律的名称先后历经“刑”、“法”“律”等变化。
夏、商、西周时期,法律称为“刑”,如九刑、吕刑;春秋中后期,新兴地主阶级为反对奴隶主贵族的法律特权,要求以“平之如水”的“法”代替“有差等”之“刑”,以强调法律的公平与正直。
于是刑改称为“法”;但到战国时期,随着封建法律的不断发展和法制建设经验的进一步积累,人们已不仅仅满足法的公平性,进而强调法律的普遍性和必要性。
法律硕士冲刺阶段复习纲要——法制史.doc
中国法制史1夏商西周春秋法律制度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夏商的立法概况、汤刑(誓、诰、命);奴隶制五刑,明德慎罚的立法指导思想,礼与刑的关系,五过,六礼,成文法的公布及意义2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法经》的内容与特点,秦汉的立法制度,秦朝刑法适用原则,汉朝的行政立法(新增),“春秋决狱”,“准五服以制罪”,“官当”,“重罪十条”,“八议制度”,《曹魏律》,《北齐律》3隋唐宋法律制度▲《开皇律》,唐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唐律的特点和地位、唐朝的刑事立法与行政立法、唐朝的司法制度,宋朝的刑罚制度、重法地法、宋朝的司法制度4元明清法律制度元朝的刑事立法与司法制度、元分四等人,明朝的立法指导思想、明朝的刑事立法、,行政立法,《大清律例》,秋审制度5清末、中华民国法律制度预备立宪,清末的修律活动,《大清新刑律》礼法之争,清末修律的特点及历史意义,《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6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内容和意义,根据地的土地立法,各个时期的宪法性文件和司法制度,《中国土地法大纲》的内容121导论主要把握民法的概念和特征(小题);从选择题角度掌握民法基本原则意义;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掌握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知识点提示』合同自由、契约自由(平等原则)。
缔约过失责任(法条分析)、权利滥用违反本原则,乡规民约(以不违法律为前提)2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事件和行为的区别。
能够认定民事法律关系三个要素。
了解民事法律事实、事件和行为的概念及认定。
简单了解合法行为和不合法行为。
3公民/自然人1、掌握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简单了解其特征;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掌握对出生、死亡的时间认定标准,注意胎儿的保护。
2、简单了解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概念、特征及分类。
3、了解对监护人的设定(法定与指定)。
4、全面掌握宣告死亡的条件、程序、宣告死亡的后果、宣告死亡判决的撤销。
法律硕士法制史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明代是我国封建社会的一个重要阶段,明律作为我国封建社会后期的一部重要法典,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明律在继承唐宋法律传统的基础上,对刑罚制度进行了改革,体现了儒家思想在法制史上的重要地位。
本文将以一个具体案例,探讨明律中的刑罚制度与儒家思想的融合。
二、案例介绍案例:某甲因贪污公款被逮捕,经审理查明,贪污金额为1000两银子。
根据明律规定,贪污公款1000两银子属于“贪赃”行为,应当受到严厉的惩罚。
三、案例分析1. 明律中的刑罚制度明律对刑罚制度进行了改革,将刑罚分为五刑,即死刑、流刑、徒刑、杖刑和罚金。
其中,死刑是最为严厉的刑罚,适用于重大犯罪;流刑是指将罪犯流放到边疆地区,适用于较重的犯罪;徒刑是指剥夺罪犯一定期限的自由,适用于较轻的犯罪;杖刑是指用杖责打罪犯,适用于轻微的犯罪;罚金是指对罪犯进行罚款,适用于轻微的犯罪。
2. 儒家思想在刑罚制度中的体现(1)仁政思想儒家思想强调仁政,主张以德治国。
在刑罚制度中,明律注重对罪犯的教化,强调刑罚的目的是为了改造罪犯,使其改过自新。
如明律规定,对于初次犯罪的罪犯,应当先给予杖刑,使其认识到错误,然后进行教化,使其悔过自新。
(2)礼治思想儒家思想强调礼治,主张通过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在刑罚制度中,明律强调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要求官员在审理案件时要依法办事,不得徇私舞弊。
如明律规定,官员在审理贪污案件时,必须查明事实,不得冤枉无辜。
(3)慎刑思想儒家思想主张慎刑,强调刑罚的适度。
在刑罚制度中,明律对刑罚的种类和程度进行了明确规定,以防止官员滥用刑罚。
如明律规定,贪污公款1000两银子属于“贪赃”行为,应当受到杖刑,但具体杖数由官员根据罪犯的情节和态度进行决定。
四、结论明律中的刑罚制度与儒家思想的融合,体现了我国封建社会法制史上的重要特点。
在刑罚制度中,明律注重对罪犯的教化,强调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体现了儒家仁政、礼治和慎刑的思想。
法律硕士法制史第二套精选试题及解析第2页.doc
第1页:单项选择题第2页:简答题第3页:判断题第4页:判断分析题第5页:简答题ﻪﻭﻭ简答题ﻭﻪﻪ《唐律疏议·名例》规定:”诸断罪而无正条者,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重以明轻;ﻭﻭﻪ【答案】:这是《唐律疏议·名例·断罪无正条》中的文字,此条规定断罪轻重相举之法,表述唐律中定罪量刑中的类推原则,其含义是对法无明文规定的罪,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重罪处刑的规定,来解决轻罪的处罚问题;凡应加重处罚的犯罪,则列举轻罪处罚的规定,解决重罪的处罚问题。
唐律确定“举重以明轻”和“举轻以明重”的原则是因为“法之设文有限,民之犯罪无穷。
为法立文,不能网罗诸罪;民之所犯,不必正与法同”。
为了减少律文的烦琐,唐律本着目的解释的方法,对于律条进行合理解释从而便于运用。
该原则在不损法律本意,不致于引起歧义理解的前提下,体现了立法者“律文简约”的精神。
ﻪﻭﻪ【考点分析】:轻重相举之法即类推原则,就性质而论属于比附犯罪,即以犯罪人所犯律无正条时,得以比附类似之律条或者附以以往判例而决之。
由于类推的适用取决于司法官的法律意识和利益追求,为了防止滥用类推,唐律还特别规定“诸制敕断罪临时处分不为永格者,以故失论”。
ﻭﻪﻪﻭ【注意】:“举重以明轻”及“举轻以明重”原则的确立,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律文的简约,表明了唐律在立法技术方面的成熟,并为后世主要法典相沿袭。
ﻭﻭﻭ第1页:单项选择题第2页:简答题第3页:判断题第4页:判断分析题第5页:简答题ﻭﻭ判断题ﻪﻪﻭ1.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是没落的奴隶主贵族阶级挽救其统治的重大措施。
ﻪﻭﻪﻭ【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关于春秋时期成文法公布的意义。
答案是错。
奴隶社会时期,奴隶主贵族垄断法律不向外公布,以便能随意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威。
到春秋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兴地主阶级壮大,他们反对奴隶主贵族垄断法律,强烈要求将法律公布,以保障他们的财产,并进一步扩大其政治上的权利。
20XX年法律硕士(法学)联考大纲解析之法制史第2页.doc
2010年法律硕士(法学)联考大纲解析之法制史第2页-fashuo第四章元明清法律制度元朝:1、民事立法,对烧埋银和婚姻与继承制度的特点要把握;2、司法制度,对中央司法机关:大宗正府、刑部和宣政院的特点要把握;3、其中刑事立法的犯罪与量刑和行政立法是新增部分,要特别注意!明朝法律制度:1、立法概况,对明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刑乱国用重典”、“明刑弼教”的要记忆理解,了解《大明律》的制定与“六部分篇”的体例,把握《大诰》的制定及其特点,了解《问刑条例》的情况,把握《大明会典》的特点;2、刑事立法,把握奸党罪、充军和廷杖的有关规定,重点把握明律与唐律比较在定罪量刑方面“轻其所轻,重其所重”的特点;3、民事立法,了解明律在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的变化;4、行政立法,把握明律在中枢与地方行政机构、官员选任制度和监察制度方面的有关规定;5、司法制度,重点把握明律在司法制度方面的规定,对明律的中央司法机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厂卫、申明亭和会审制度的有关规定要重点把握。
清朝法律制度1、立法概况,重点理解清朝的立法指导思想:“详译明律,参以国制”,把握《大清律例》、《大清会典》、则例和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法规的特点;2、刑事立法,把握发遣、死刑制度、维护满族特权的内容和文字狱的有关规定;3、经济立法,对清朝海禁政策与对外贸易和专卖制度的有关规定要了解;4、司法制度,全面把握清朝的司法制度,对中央司法机关、诉讼程序与审判制度和秋审制度都要全面理解记忆。
第五章清末、中国民国法律制度清末法律制度:1、“预备立宪”,对“预备立宪”的背景与“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的指导原则、《钦定宪法大纲》、谘议局与资政院和《十九信条》要全民理解记忆;2、修律活动,对清末修律的指导思想(“中外通行,有裨治理”)要理解记忆,修订法律馆;对《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新刑律》和《大清民律草案》要全面理解记忆,对礼法之争、清末修律的主要特点和历史意义要全面理解记忆;3、司法制度的变化,对清末司法制度的变化要全面把握,要看细看懂,对领事裁判权制度与会审公廨、司法机关的调整和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都要全面把握;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1、宪法性文件,对《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主要内容、特点及其历史意义都要把握;2、其他革命法令,关保障民权、发展经济、文化教育、社会改革等方面的法令;3、司法制度,知道中央司法机关是什么,了解律师制度的有关情况,记忆理解司法改革的主要措施;北洋政府法律制度:1、制宪活动与宪法性文件,对《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和《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要全面把握;2、刑事立法,对《暂行新刑律》要全面把握,了解单行刑事法规和判例与解释例的情况;3、司法制度,把握北洋政府的司法机关的体系和诉讼审判制度的主要特点;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重点掌握新增的商事立法和诉讼审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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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了法律硕士考研的错考点总结,欢迎大家前来阅读。
法律硕士考研法制史易错考点汇总1. 关于“禹刑”和“汤刑”是不是成文法典的问题;2.关于奴隶制“五刑”与封建时期“五刑”的区别;3.关于西周“五听”制度与“五过”制度;4.关于春秋时期“铸刑书”与“铸刑鼎”的区别;5.关于秦朝的“公室告”与“非公室告”;6.关于魏律、晋律、北魏律、北齐律的联系与区别;7.关于唐朝《贞观律》与《永徽律疏》;8.关于唐律中的“公罪”与“私罪”;9.关于唐律“举轻以明重”、“举重以明轻”的类推制度;10.关于唐律中“八议”、“请”、“减”、“赎”、“官当”等特权制度;11.关于刑部、大理寺、御史台等机构的职权及相互关系;12.明清时期大理寺、刑部职能的变化;13.明清时期的律、例关系;14.清朝的“五朝会典”;15.清朝的“九卿会审”及“秋审”、“朝审”;16.清末的《大清现行刑律》与《大清新刑律》;17.清末《钦定宪法大纲》与《十九信条》;18.北洋政府时期的《天坛宪草》、《袁记约法》及“贿选宪法”;19.国民党时期的《训政时期约法》与“五五宪草”;20.《中华苏维埃土地法》与《中国土地法大纲》。
以上问题在考试中极易产生错误。
只要考生能清楚而熟练地掌握相关内容,且在复习时尽量认真、仔细地辨别,这些错误大多是可以避免的。
考研法律硕士考试命题规律一、总体命题规律1.基础性,知识点考察浅显直白。
非法学法硕考生因为开始对法律都是零基础,所以考查非常重视刑法基本理论知识,基本上只是要求考生把握刑法典中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最基本内容,而完全没有扩展开来。
既没有扩展到理论的争议地带,也没有扩展到那些较为细致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试卷6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试卷6(总分:68.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选题(总题数:14,分数:28.00)1.一、单项选择题第1-45小题。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下列有关宋朝法律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宋朝首次出现了世界上第一部法医学专著——《折狱龟鉴》B.宋朝首次将“六赃图”编入法典中C.宋朝首次创立了凌迟刑D.宋朝在科举考试上实行糊名考校法√宋朝首次出现了世界上第一部法医学专著——《洗冤集录》,而不是《折狱龟鉴》。
故A项错误。
明朝首次将“六赃图”编入法典中,而不是宋朝,“六赃”犯罪首次出现于唐朝,是指非法攫取公私财物的六种犯罪行为。
故B项错误。
凌迟刑首创于五代,而不是宋朝。
故C项错误。
D项正确,糊名考校法的意思是,在科举考试中,举子姓名全部封粘,考试卷另由他人统一抄写上报,以防止科举舞弊。
3.清朝最重要的会审制度是( )。
A.朝审B.热审C.三司会审D.秋审√清朝继承了明朝的会审制度。
清朝的会审制度类型包括秋审、朝审、热审、三司会审和九卿会审,但是最重要的会审制度是秋审,被清朝奉为“国家大典”。
4.下列关于古代民事、经济立法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汉朝为了推行重农抑商的政策,制定了《酎金律》B.我国第一次实行征收实物税的朝代是宋朝C.宋朝已经出现了有关“活卖”和“绝卖”的区分√D.清朝明确了典和卖的区分,但没有规定有关出典物风险责任的负担原则宋朝已经出现了有关“活卖”和“绝卖”的区分,对于“活卖”,宋朝称之为“典卖”,对于“绝卖”,宋朝视为买卖契约。
故选C项。
A项错在:汉朝为了推行重农抑商政策,颁布了《告缗令》,而不是《酎金律》,《酎金律》是加强中央集权的法律。
法律硕士超全笔记——法制史
法律硕士超全笔记——法制史一.总结西周的法律制度〔包括法制指导思想、立法概况、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一) 法制指导思想1.以德配天2.明德慎罚3.刑罚世轻世重4.西周法制指导思想的阻碍:它不仅对西周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及其宏观法制特色的形成与进展起了决定性的作用,而且深深扎根于中国传统政治和法律理论中,被后世奉为法律制度的原那么和标本,关于后世封建帝王的立法用刑有着深远的阻碍。
(二) 立法概况1.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誓;诰;命;不公布的刑书;以礼为具体表现形式的周族适应法2.礼:周礼是西周时期的法律规范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
〝礼〞是指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爱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那么和言行规范的总称。
礼起源于夏朝,到西周时期已进展为法律形式,到春秋、战国时期又失去了其规范社会的作用。
礼分为抽象的精神原那么和具体的礼仪形式两个方面。
其中,抽象的精神原那么又分为亲亲和尊尊两个方面。
亲亲是爱护封建家族秩序的,而尊尊是爱护封建宗法制度的。
亲亲和尊尊下面又形成了〝忠孝节义〞等具体的精神规范。
具体的礼仪形式分为〝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五个方面。
周礼差不多具有法的性质和作用,完全具有法的三大特点: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强制性。
周礼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起着广泛的调整作用。
3.吕刑〔甫刑〕:记载了穆王命周王朝司寇吕侯进行法律改革的大致情形。
«尚书»中〝吕刑〞不是成文法,而是对这次法制改革的一次记录。
4.九刑:一是指周朝的刑书;二是指周朝的刑罚。
5.遗训、殷彝:遗训是指先王留下的遗制。
殷彝是指商朝适应法。
(三) 刑事法律制度1.罪名〔1〕政治性犯罪:违抗王命罪;贼〔破坏礼法〕;芷〔隐匿贼〕;〔2〕破坏社会秩序、侵犯人身、财产罪:冠攘奸尻罪〔聚众抢劫罪〕;盗〔窃取财物〕;奸〔盗用国家宝器〕〔3〕渎职罪:惟官〔畏权势〕、惟反〔徇私枉法〕、惟内〔为亲属徇私枉法〕、惟货〔贪赃枉法〕、惟来〔受人请托枉法——斡旋受贿罪〕2.刑罚〔1〕五刑:墨、劓、非、宫、大辟。
法律硕士法制史73考点大汇总第4页.doc
第1页:1-20第2页:21-40第3页:41-60第4页:61-73六十一、英国法1、普通法:遵循先例(最基本原则),程序先于权利(最重要特征)。
2、衡平法:遵循先例,与普通法冲突时优先。
3、制定法:效力高于判例法。
六十二、英国1、陪审制:发源地,陪审团裁决一般不许上诉,但法官可撤销。
2、对抗制3、律师: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
六十三、美国1787年宪法序言+7条本文;,序言不是宪法组成部分,审判不能被引用;分权原则、制衡原则、限权政府原则;宪法前10条修正案(“权利法案”)。
六十四、美国法1、世界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2、立法和司法双轨制3、缓刑制度,教育、人道主义观念4、最早反垄断法规。
六十五、英美法系的特点:1、判例法为主2、日尔曼法为历史渊源3、“法官造法”4、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
5、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
六十六、法国“六法”体系:拿破仑,《民法典》、《商法典》、《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刑事诉讼法典》、〈宪法〉六十七、封建时期德国法:分散性和法律渊源多元化;《萨克森法典》刑法典——《加洛林纳法典》六十八、《人权宣言》;1、人权天赋,神圣不可侵犯。
2、人民主权、权力分立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六十九、法国宪法:1、1791年宪法:第一部,君主立宪,三权分立。
2、1875年宪法:实施时间最长,资产阶级共和制,参事院,三组织法。
3、战后宪法:1946年宪法、1958年宪法(现行宪法)。
七十、1804《法国民法典》:个人最大限度自由,法律最小限度干涉;权利平等、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契约自由、过失责任四大原则;资本主义社会第一部民法典,大陆法系的核心和基础。
七十一、1896年《德国民法典》:自由向垄断资过渡时期(限制所有权绝对、限制契约自由、承认无过错责任);第一次全面规定法人制度;封建残余;逻辑严密、概念科学、用语精确。
七十二、日本:1、1889年“明治宪法”:钦定宪法。
2、1946年“和平宪法”:天皇成为象征;三权分立;责任内阁制;放弃战争权,仅保留自卫。
20XX年法律硕士法制史概念全总结(109条)第4页-fashuo.doc
91.会审公廨设于租界内的由中外官员共同办案的审判机关,1864年最先设立于上海的英、美、法租界。
1868年在清政府与英法等国订立的《上海洋径诉设官会审章程》中得到确认。
根据这一章程,会审公序管理各国租界内钱债、斗殴、盗窃等案件。
除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外国被告由其本国的领事单独审判外,其他凡是与外国人有联系的案件包括纯属中国人的案件,都由会审公廨审判。
会审公廨的中国官员在审判中不起作用,审判大权完全掌握在外国领事手中。
会审公廨的建立标志着领事裁判制度的进一步扩大和中国半殖民地化的进一步加深。
92.《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南京临时政府的政权组织法,1911年12月3日由各省都督府的代表在汉口签名公布,共四章二十一条。
其主要内容有:规定临时大总统的产生和职权;规定临时参议院的产生和职权:规定行政各部的建制。
《临时组织约法》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采用了以总统制为表现形式的资产阶级共和政体和三权分立原则,因而具有重大意义。
但它忽略了人民迫切要求的民主自由权利,对此未做出任何规定、因而又具有严重缺陷。
9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辛亥革命后产生的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文件。
于1912年3月8日通过,3月11日孙中山公布。
共分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附则等七章,共五十六条。
按照西方资产阶级民主制度和三权分立的原则,规定全国的立法权属于参议院;临时大总统行使职权时须有国务员副署;法官有独立审判的权利。
同时规定人民享有人身、财产、言论、通讯、居住和信教的自由,体现了当时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的要求,具有进步意义。
94.天坛宪草北洋政府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于1913年10月31日由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通过,共十一章一百一十三条。
由于它是在北京天坛祈年殿起草的,所以被称为“天坛宪草”。
“天坛宪草”采用了资产阶级宪法的形式和原则,抄袭了《临时约法》的一些条款,在具体规定中反映了制宪过程中各种政治势力的权力争夺。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试卷59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试卷59(总分:68.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选题(总题数:17,分数:34.00)1.单项选择题第1-45小题。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
(分数:2.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析:2.清末修律过程中颁布的第一部法律是( )。
(分数:2.00)A.《大清现行刑律》B.《钦定大清商律》√C.《法院编制法》D.《大清民律草案》解析:解析:《钦定大清商律》颁布于1903年;《大清现行刑律》颁布于1910年;《法院编制法》颁布于1910年;《大清民律草案》于1911年起草完毕,但未及颁行,清朝即告覆亡。
对比上述时间可知,选B项。
3.《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13年)又称为( )。
(分数:2.00)A.“段记宪草”B.“五五宪草”C.“天坛宪草”√D.“袁记约法”解析:解析:《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13年)因在北京天坛祈年殿起草而成,因此又称为“天坛宪草”。
故选C项。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25年)因在段祺瑞执政期间起草而成,因而又称为“段记宪草”。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36年)因于1936年5月5日起草而成,因而又称为“五五宪草”。
“袁记约法”指的是袁世凯于1914年制定的《中华民国约法》。
4.革命根据地时期增加“同中农巩固联合”条文的宪法性文件是( )。
(分数:2.00)A.《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B.《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C.《抗日救国十大纲领》D.《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解析:解析:《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最主要的成果就是增加了“同中农巩固联合”的条文,从而克服了“左”倾思想,扩大了阶级基础。
故选A项。
5.下列关于南京国民政府立法体制和法律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是( )。
2011年法律硕士(法学)联考大纲解析之法制史-fashuo.doc
2011年法律硕士(法学)联考大纲解析之法制史法硕大纲已经今日陆续的和广大同学见面,相对2010年法硕而言。
2011年的法硕大纲仍然是以姐妹篇的形式出版,在内容上法硕(法学)部分的法制史没有明显变化,下面就有考研专家老师带领同学们一起分析一下2011的考研大纲和面对考试大纲的学习方法:一、中国法制史的总体框架法学法硕,在法制史上的要求与法硕(非法学)的要求一摸一样,这是不同于它与其他四门课程的一大特点。
那么根据大纲的要求和历年的考题来看,法制史的课程主要可以分为几大部分,即夏商周阶段的法律制度、秦汉法律制度、三国魏晋时期法律制度、唐宋法律制度、明清法律制度、清末改律及民国立法部分、根据地时期立法等几大块。
而各个时期的重点知识又可以是从立法状况、司法制度、机构设置、典型刑罚(如奴隶制五刑、封建制五刑等)等。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法制史的学科特点就是历史性比较强,知识点比较分散,而且涉及到很多古代的知识,所以学起来比较费力,对于学法的人来说有点勉为其难。
不过,法制史所占分值不高,而且考题比较简单,这给我们的复习备考降低了点难度。
二、中国法制史的考试特点中国法制史的学科性质和知识点的分散性决定不可能出现案例分析题,但是不排除分析论述题的可能性,这就给我们的复习带来了方便,在这一点上,我们要从以前的法律硕士的考题中去找命题线索。
我们认为法制史的命题变化不会太大,变化指点就是选择题数量下降,对于命题的题型影响不大。
三、中国法制史的重点知识梳理要想在学习法制史的过程中思路清晰,首先要把下面这个历史朝代歌烂熟于心,因为以历史朝代为线索,才能对法制史的内容做出有序的梳理。
夏商与西周东周分两段春秋和战国一统秦两汉三分魏楚吴二晋前后沿南北朝并立隋唐五代传宋元明清后皇朝至此完中国古代法制线索:源于夏商——盛于西周——春秋社会动荡,法制有所发展——战国由礼法制度向成文法典转变——秦汉成文法体系全面确立——三国两晋南北朝时发展迅速——隋唐法制成熟、定型——宋元明清时法制沦为人治的工具——清末变法修律,法制开始近代化。
20XX年一月在职法律硕士法制史章节汇总.doc
2012一月在职法律硕士法制史章节汇总
专家预告:法律硕士总分最高,竞争激烈。
各在职法律硕士考生一定要做好心理准备,做好在职法律硕士复习备考工作。
下面是我们网站为大家做的2012一月在职法律硕士法制史章节详细汇总,希望对各在职法律硕士考生能有所帮助。
一西周的法律思想和法律
(一)立法指导思想
1.“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的内容。
2.“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的影响
(二)“出礼入刑”的礼刑关系
1.礼的内容与性质
2.“礼”与“刑”的关系:
(三)契约与婚姻继承法律二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一)铸刑书、竹刑与铸刑鼎
(二)《法经》的内容与历史地位
(三)商鞅变法
三秦代法制
(一)秦代的罪名与刑罚
1.罪名
2.刑罚
(二)秦代的刑罚适用原则
(三)司法制度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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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法制史(doc 6页)2010年法律硕士(法学)联考大纲解析之法制史2009年11月03日10:17来源:腾讯教育一、中国法制史的总体框架法学法硕,在法制史上的要求与法硕(非法学)的要求一摸一样,这是不同于它与其他四门课程的一大特点。
那么根据大纲的要求和历年的考题来看,法制史的课程主要可以分为几大部分,即夏商周阶段的法律制度、秦汉法律制度、三国魏晋时期法律制度、唐宋法律制度、明清法律制度、清末改律及民国立法部分、根据地时期立法等几大块。
而各个时期的重点知识又可以是从立法状况、司法制度、机构设置、典型刑罚(如奴隶制五刑、封建制五刑等)等。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法制史的学科特点就是历史性比较强,知识点比较分散,而且涉及到很多古代的知识,所以学起来比较费力,对于学法的人来说其具体变化为:1、第四章第一节,刑事立法部分新增考点“犯罪与量刑”,删除考点“蒙汉异法”,但对于元朝的蒙汉异法,考生仍要有所了解,因为这体现在其立法指导思想中;2、第四章第一节,新增考点“行政立法”,包括中枢和地方行政机构,科举制度的变化,监察制度的发展三个子考点;3、第五章第四节,民商事立法部分新增考点“商事立法”,司法制度部分新增考点“诉讼审判制度”。
大纲的变化点,虽然对于我们没有什么历史沿革上的意义,但是它毕竟从一个方面给我们指明了复习的重点。
四、中国法制史的重点知识梳理要想在学习法制史的过程中思路清晰,首先要把下面这个历史朝代歌烂熟于心,因为以历史朝代为线索,才能对法制史的内容做出有序的梳理。
夏商与西周东周分两段春秋和战国一统秦两汉三分魏楚吴二晋前后沿南北朝并立隋唐五代传宋元明清后皇朝至此完中国古代法制线索:源于夏商——盛于西周——春秋社会动荡,法制有所发展——战国由礼法制度向成文法典转变——秦汉成文法体系全面确立——三国两晋南北朝时发展迅速——隋唐法制成熟、定型——宋元明清时法制沦为人治的工具——清末变法修律,法制开始近代化。
夏商西周春秋法律制度了解中国法律的产生极其特点;夏商周立法概况:“夏禹商汤周九刑”;奴隶制五刑的名称和含义(墨、劓、剕(刖)、宫、大辟);了解天罚与神判;分别夏朝监狱与商朝监狱的名称;了解西周“明德慎罚”的立法指导思想;“吕侯制刑,史称《吕刑》”;了解九刑的两种含义;熟悉礼与刑的关系“出于礼而入于刑”;了解西周的立法原则及“五过”的含义;掌握民事契约:“大质小剂、一傅二别”;了解七出三不去的含义;了解六礼的含义;嫡长子继承制确立于商朝晚期;大司寇源于商朝,西周沿用;民事——听讼;刑事——断狱;了解“五听”含义;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公布——郑国铸刑书——孔子反对;第二次公布成文法:晋国“铸刑鼎”邓析的私人著作:“竹刑”;了解成文法公布的历史意义。
第二章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一断于法”的指导思想;《法经》的内容和结构及历史地位;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几种刑名和罪名的含义;秦律中的定罪量刑原则;秦朝中央司法机关及神判制度;汉朝的立法指导思想;法律形式:律、令、科、比;文帝废除肉刑;汉朝刑罚适用原则;主要罪名的含义;“春秋决狱”秋冬行刑;《曹魏律》:①将《法经》“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②“八议”入典③进一步调整法典结构与内容;《晋律》:泰始律、张杜律;《北魏律》:在当时占有重要的地位,规定“官当”;《北齐律》:①当时水准最高的封建法典②12篇体例③在中国封建法制发展史上承前启后④东魏麒趾格、西魏大统式;“重罪十条”的含义;“八议”的适用对象;“官当”正式规定在《北魏律》与《陈律》中;“准五服以制罪” (斩齐大小缌);死刑复奏的确立。
第三章隋唐宋法律制度掌握几部法典:《开皇律》:12篇、封建五刑形成、确立十恶;《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疏》在元朝以后被称为《唐律疏议》,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代表性法典;《开元律疏》唐玄宗修永徽律疏;《唐六典》:第一部行政法典;唐朝主要法律形式:律、令、格、式;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标准;所有权制度;婚姻与继承;唐朝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告诉的限制;回避制度、死刑三复奏、五复奏制度和法官责任制度都要记忆理解。
在宋朝法律制度上,1、立法概况,对《宋刑统》的特点、编敕、编例和条法事类都要记忆理解;2、刑事立法,对宋朝的刑罚制度:折杖法要清楚,对刺配、凌迟、重法地法要记忆理解;3、民事立法,对宋朝的不动产买卖契约、典卖契约和财产继承要记忆理解;4、行政立法,了解宋朝的国家政权机构的调整、官员选任与考课制度和监察制度的概况;5、司法制度,重点把握宋朝的中央司法机关,对鞫谳分司制、翻异别推制、务限法、《洗冤集录》和《名公书判清明集》要记忆理解;第四章元明清法律制度元朝:1、民事立法,对烧埋银和婚姻与继承制度的特点要把握;2、司法制度,对中央司法机关:大宗正府、刑部和宣政院的特点要把握;3、其中刑事立法的犯罪与量刑和行政立法是新增部分,要特别注意!明朝法律制度:1、立法概况,对明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刑乱国用重典”、“明刑弼教”的要记忆理解,了解《大明律》的制定与“六部分篇”的体例,把握《大诰》的制定及其特点,了解《问刑条例》的情况,把握《大明会典》的特点;2、刑事立法,把握奸党罪、充军和廷杖的有关规定,重点把握明律与唐律比较在定罪量刑方面“轻其所轻,重其所重”的特点;3、民事立法,了解明律在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的变化;4、行政立法,把握明律在中枢与地方行政机构、官员选任制度和监察制度方面的有关规定;5、司法制度,重点把握明律在司法制度方面的规定,对明律的中央司法机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厂卫、申明亭和会审制度的有关规定要重点把握。
清朝法律制度1、立法概况,重点理解清朝的立法指导思想:“详译明律,参以国制”,把握《大清律例》、《大清会典》、则例和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法规的特点;2、刑事立法,把握发遣、死刑制度、维护满族特权的内容和文字狱的有关规定;3、经济立法,对清朝海禁政策与对外贸易和专卖制度的有关规定要了解;4、司法制度,全面把握清朝的司法制度,对中央司法机关、诉讼程序与审判制度和秋审制度都要全面理解记忆。
第五章清末、中国民国法律制度清末法律制度:1、“预备立宪”,对“预备立宪”的背景与“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的指导原则、《钦定宪法大纲》、谘议局与资政院和《十九信条》要全民理解记忆;2、修律活动,对清末修律的指导思想(“中外通行,有裨治理”)要理解记忆,修订法律馆;对《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新刑律》和《大清民律草案》要全面理解记忆,对礼法之争、清末修律的主要特点和历史意义要全面理解记忆;3、司法制度的变化,对清末司法制度的变化要全面把握,要看细看懂,对领事裁判权制度与会审公廨、司法机关的调整和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都要全面把握;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1、宪法性文件,对《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主要内容、特点及其历史意义都要把握;2、其他革命法令,关保障民权、发展经济、文化教育、社会改革等方面的法令;3、司法制度,知道中央司法机关是什么,了解律师制度的有关情况,记忆理解司法改革的主要措施;北洋政府法律制度:1、制宪活动与宪法性文件,对《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和《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要全面把握;2、刑事立法,对《暂行新刑律》要全面把握,了解单行刑事法规和判例与解释例的情况;3、司法制度,把握北洋政府的司法机关的体系和诉讼审判制度的主要特点;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重点掌握新增的商事立法和诉讼审判制度。
其次注意其民商合一的立法体系和刑事特别法、指导思想等,掌握其宪法性文件和宪法。
第六章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第一、特别注意工农民主政权、抗日民主政权和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三个不同时期的宪法性文件。
第二、三个时期不同的土地立法情况、以及代表性的法律。
第三、司法制度的沿革,同时注意刑法罪名和原则、马锡五审判方式。
五、中国法制史的复习建议对于法制史,我们的建议是,多读,多想。
因为本科的知识点比较多、散、乱,所以必要的强制记忆是必须的。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就无规律可循,以下是我们提出的几点建议:1、抓住历史转折时期的变化点历史转折时期的变化,是承上启下的关键时期,这段历史时期发生的事情往往影响深远。
比如三国时期的八议制度,重罪十条等制度都是滥觞于此,为以后的很多法律制度的成熟发展奠定了基础。
2、抓住每个历史时期的成熟的制度比如唐朝的贞观律、永徽律等都是中华法系为世界法律文化奉献的重要典籍,是当时法律文化积淀的成果,因此就显得非常重要。
还有就是战国时期的法经,也是很经典的法律文件,当然值得重视。
3、重视各朝各代的司法机关及其职权的变化我国历史源远流长,各朝各代的司法机关也是几经变迁,颇为复杂,这就需要一定的记忆工作。
需要掌握各朝代的各司法机关的设置,相互之间的制约与联系,司法程序等,这就为我们掌握司法制度提供了线索。
4、重点掌握刑罚制度我国的刑罚文化蔚为壮观,各种刑罚方法也很多,但是经过历史的洗涤,留下了经典的奴隶制五刑和封建制五刑等刑罚制度,这是复习的重点。
5、重视清末、民国立法清末改律是中国大陆中华法系解体,移植外国法律制度的开始,这对于近现代中国的影响是深远的,很多法律制度都滥觞于此。
沈家本、伍廷芳等都是很著名的法学家,他们对于大清法律制度的改革的历史功绩是应当得到承认的。
清末的立法虽然没有保留下来,但是他们对于中国法律文化的转变提供了很大的借鉴价值!民国初年的立法,在中国立法史上占有很重要的地位,特别是短短的时间内就创造了“六法全书”,有很多法律甚至于现在还实行于我国的台湾地区。
因此民国立法值得重视!6、根据地立法的问题根据地立法,掌握的重点是他们的创新之处,以及对现在还有历史借鉴价值的制度,其他的内容,了解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