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2014)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反洗钱工作指引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反洗钱工作指引附件9:xx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反洗钱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反洗钱工作,切实遵循反洗钱合规性要求,有效防范我行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被利用成为洗钱工具的风险,维护我行声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及《xx银行反洗钱工作制度》,结合我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的特点,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总行反洗钱组织架构由行长、主管副行长、反洗钱主管部门和反洗钱相关业务部门组成,各支行反洗钱工作实行行长负责制,支行行长为该支行反洗钱工作的责任人。
各分行(含xx业务管理部、总行营业管理部)应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对下属分支机构基金代销业务反洗钱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培训和监督。
各支行应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专人负责对大额及可疑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第二章主要业务的反洗钱工作要点第三条基金代销业务开户管理。
(一)为个人或机构客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严格按照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办理,对法律法规及我行反洗钱规定禁止交易的客户,不得为其开立基金账户。
(二)客户开户时必须提供和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及我行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和有关开户资料,严禁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假名账户。
(三)柜台人员要认真审查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核对开户申请书上的客户身份证件名称、证件号码、客户姓名、住所、联系电话等。
客户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应与该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所载信息一致,并登记有效。
机构客户需认真审核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上述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开户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和预留印鉴)、授权委托书(加盖法定代表人签章和单位公章)、预留印鉴(与结算账户预留印鉴一致)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09.08.18•【文号】中证协发[2009]110号•【施行日期】2009.08.1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指引(试行)》的通知(中证协发[2009]110号)各证券公司:为指导证券公司开展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增强反洗钱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洗钱工作指引》等法规文件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我会组织行业制定了《证券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指引(试行)》(下称《指引》),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发布施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证券公司应当高度重视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设立由高级管理人员牵头负责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决策机构,指定部门负责推进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工作的具体开展,并建立完善公司内部反洗钱工作的信息交流机制。
二、各证券公司应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按照《指引》的相关要求,详细制定或修改完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及实施细则。
三、各证券公司应尽快建立完善适应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要求的信息技术系统,应在该系统中全面、准确标识客户风险等级,以信息技术手段辅助完成等级划分工作。
各证券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原有的信息技术系统进行等级划分功能升级改造或者建立独立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系统。
四、各证券公司应加强对相关业务人员,尤其是对新入职员工在反洗钱客户风险识别以及等级划分相关知识方面的培训工作。
五、各证券公司在实施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时应当遵循“新老划断”的原则,逐步进行规范,即自《指引》正式发布实施后,证券公司对于新开户客户的风险等级划分工作应与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同时进行,并在建立业务关系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同时,应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对存量客户进行风险等级划分的工作计划,其中,对在2007年8月1日以后开户的存量客户的风险等级划分工作应在2009年内完成;对2007年8月1日以前开户的存量客户的风险等级划分工作应在2011年内全部完成。
证券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
证券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证券公司的反洗钱工作,提高证券公司防范洗钱风险的能力,维护国家经济秩序和金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结合本公司的业务特点和实际情况开展反洗钱工作。
第三条证券公司以及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在境外开展业务时,应该遵循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方面的法律规定,协助配合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机构的工作,同时在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指引的有关要求。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反洗钱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将反洗钱工作落实到本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日常业务运作中。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识别和风险等级划分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保密制度、宣传培训制度等。
第六条证券公司合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反洗钱工作。
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第七条证券公司合规管理部门反洗钱工作主要职能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组织制定本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操作规程;(二)协调本公司相关部门对反洗钱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与保障,报送或者督促本公司相关部门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数据;(三)协调本公司相关部门配合国家有关执法机关对涉嫌洗钱活动所进行的调查工作;(四)实施或者配合实施反洗钱审计、检查或自评工作,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五)组织或督导开展反洗钱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的培训和宣传工作;(六)组织、协调本公司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内控制度的规定开展其他反洗钱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4.11.15•【文号】银发〔2014〕344号•【施行日期】2014.1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发〔2014〕344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加强反洗钱监督管理,督促金融机构有效履行反洗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发布)等法律和规章,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有关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附件: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中国人民银行2014年11月15日附件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督促金融机构有效履行反洗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发布)等法律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五)中国人民银行明确须履行有关反洗钱义务的其他金融机构。
证券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2014)
附件证券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证券公司的反洗钱工作,提高证券公司防范洗钱风险的能力,维护国家经济秩序和金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结合本公司的业务特点和实际情况开展反洗钱工作。
第三条证券公司以及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在境外开展业务时,应该遵循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方面的法律规定,协助配合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机构的工作,同时在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指引的有关要求。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反洗钱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将反洗钱工作落实到本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日常业务运作中。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识别和风险等级划分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保密制度、宣传培训制度等。
第六条证券公司合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反洗钱工作。
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第七条证券公司合规管理部门反洗钱工作主要职能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组织制定本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操作规程;(二)协调本公司相关部门对反洗钱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与保障,报送或者督促本公司相关部门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数据;(三)协调本公司相关部门配合国家有关执法机关对涉嫌洗钱活动所进行的调查工作;(四)实施或者配合实施反洗钱审计、检查或自评工作,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五)组织或督导开展反洗钱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的培训和宣传工作;(六)组织、协调本公司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内控制度的规定开展其他反洗钱工作。
证券有限公司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证券有限公司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1. 背景和意义为了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行为,保护公司及客户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的合规管理,本证券有限公司制定了本《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员工,包括聘请的临时工、实习生以及代理人、代办人等。
3. 主体责任公司全体员工都应有责任参与反洗钱工作,各部门应对反洗钱工作进行协调配合,确保反洗钱工作的顺利开展。
公司设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制订公司反洗钱工作计划,评估反洗钱工作的效果和风险,定期审查反洗钱工作情况,提出完善反洗钱相关工作的建议。
公司全体员工都应严格遵守反洗钱工作的规章制度,有义务及时向公司反洗钱小组报告发现的可疑交易或行为。
4. 客户尽职调查公司在开户、进行大额交易、变更客户信息等业务活动时,应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了解客户的真实身份、真实意图、背景等信息。
如果发现客户的信息不真实或存在可疑情况,应立即采取相应的反洗钱措施,并向公司反洗钱小组报告情况。
5. 可疑交易报告如果公司发现客户的交易行为存在可疑情况,应及时向公司防范洗钱小组报告,并在报告中详细描述可疑交易的相关情况。
公司反洗钱小组应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展开调查,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6. 培训教育公司应定期开展反洗钱培训,并对全体员工进行反洗钱知识的普及,提高员工的反洗钱意识和反洗钱能力。
7. 风险评估公司应定期进行反洗钱风险评估,确定公司的反洗钱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反洗钱措施。
8.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反洗钱工作规定的员工,公司将视情况给予相关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降职、辞退等。
9. 效果评估公司应定期评估反洗钱工作的成效,并作出相应的调整,确保公司反洗钱工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反洗钱工作要求。
10. 生效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适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和补充。
反洗钱考试题库(四)
反洗钱考试题库(四)1.金融机构应定期开展反洗钱内部审计,加强对业务条线(部门)或其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的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反洗钱工作中出现的不合规问题()。
A、是(正确答案)B、否2.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驻在国家或者地区反洗钱方面的法律规定,协助配合驻在国家或者地区反洗钱机构的工作()。
A、是(正确答案)B、否3.对于客户利用网络、电话、自助交易终端等工具开展的非面对面金融业务,金融机构应当强化内部管理措施,更新技术手段,确保相关交易信息和客户信息能够完整传送,保障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的数据需求()。
A、是(正确答案)B、否4.反洗钱调查人员与被调查对象或者可疑交易活动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查的,也可以不用回避()。
A、是B、否(正确答案)5.对于高风险客户或者高风险账户持有人,金融机构应当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
客户为政治公众人士的,金融机构应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资金来源和用途()。
A、是(正确答案)B、否6.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其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及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
A、是B、否(正确答案)7.原则上公司不与以下五个受全面制裁的国家开展任何业务:()、古巴、苏丹、叙利亚、伊朗。
()A、韩国B、美国C、黎巴嫩D、朝鲜(正确答案)8.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法律规定,建立和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的内部操作规程,可不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
A、是B、否(正确答案)9.金融机构在履行反洗钱义务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A、是(正确答案)B、否10.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反洗钱测试试题及答
反洗钱测试及答案1.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评估客户风险并采取合适的管理措施。
高风险客户每()一次重新识别、中风险客户每()一次重新识别、低风险客户每()一次重新识别。
[单选题] *A、一;二;三B、三;五;七;C、半;二;三;D、半;一;二(正确答案)2.金融机构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单选题] *A、五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B、二十万以上,五十万以下;(正确答案)C、十万以上,二十万以下;D、五万以上,十万以下;3. 以下哪种情况,分支机构不需要重新评定客户风险等级。
() [单选题] *A、客户重要身份信息发生变更;B、涉及司法机关查询、冻结或扣划;C、涉及权威媒体案件报道;D、客户变更电话号码;(正确答案)4.公司各部门、业务线和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年,具体保存方式和保存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中最高标准执行。
[单选题] *A、4;B、9;C、10;D、20;(正确答案)5.公司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下列大额交易:当日单笔或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万元以上、外币交易等值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它形式的现金收支。
[单选题] *A、5,1;(正确答案)B、10,5;C、15,10;D、20,10;公司按照()、客户行为、资金划转、交易特征等多个维度建立可疑交易监测模型,模型设置采取系统监测和人工监测相结合的模式。
[单选题] *A、客户身份(正确答案)B、客户资产C、所在地区D、客户职业7.公司收到涉嫌()的可疑交易报告后对涉嫌的交易进行分析、甄别,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者客户与该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经可疑交易审定岗、合规总监审批后在可疑交易发生后的24小时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公司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公安机关报告。
证券有限公司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xx证券有限公司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证券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等反洗钱法律法规及制度,为了预防洗钱活动,维护正常金融秩序,协助国家有关部门打击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应根据监管部门要求,建立以“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作理念,公司全体员工应把该理念融入到日常反洗钱各项工作中。
第二章反洗钱工作组织架构第三条为统一协调并切实落实反洗钱专项工作,公司成立以公司领导、经纪运管部、合规部、监察审计部、财务部、结算存管部、信息技术部及洗钱风险较高的业务条线相关人员组成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
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公司反洗钱工作,研究制定公司反洗钱工作计划和措施,对公司反洗钱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研究分析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重大疑难问题并制定解决方案和对策,协助配合监管部门开展相关反洗钱工作。
第四条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反洗钱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合规部,负责统筹公司反洗钱工作、拟定公司层面反洗钱相关制度、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向监管部门报送公司层面反洗钱工作总结等报告、指导和督促各业务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以及其他有关反洗钱工作。
第五条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为本部门反洗钱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或分支机构具体反洗钱工作的开展、反洗钱制度建设、洗钱风险评估、客户身份识别及风险等级划分、培训、配合监管部门反洗钱工作等相关工作。
经纪运管部负责统筹管理公司各区域分公司、证券营业部的反洗钱工作。
第六条公司在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洗钱风险较高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设立了专门的反洗钱联络人员。
合规部设反洗钱专员岗位(为反洗钱专职人员),承担反洗钱合规和情报专员职责。
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应设立反洗钱工作联络员(可为反洗钱兼职人员),协同配合公司反洗钱工作,承担各业务条线反洗钱管理职责。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反洗钱工作流程 模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反洗钱工作流程模版一、反洗钱工作流程概述反洗钱工作是证券公司重要的内部控制环节之一,是保障公司自身合法经营和客户利益的重要措施。
为此,公司需建立科学的反洗钱工作体系,建立标准化,规范化的流程,力求通过提高管理水平和细化操作过程来防范和管理洗钱风险。
因此,该反洗钱工作流程主要分为客户尽职调查、身份识别、交易监控、异常报告和内部控制等五个步骤。
二、客户尽职调查客户尽职调查是指在建立客户关系之前对客户的身份、资信等相关信息进行认真审核和调查,以确定客户的身份,了解客户的背景和目的,评估客户的风险,防范不法分子利用公司进行洗钱交易。
流程:确认客户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结合客户的业务种类,确定所需的信息材料,包括邮寄地址、工作单位、收入情况、资产情况、家庭背景等所有有关的信息。
审核和核实这些信息,确认客户真实、合法性的水平。
三、身份识别身份识别是反洗钱的核心和基础。
只有正确地认识和识别客户的身份,并且确定客户处于非洗钱和非犯罪背景下,公司才可以安心地对客户进行业务操作。
流程:在确认客户基本信息后,对客户实施更严格的身份认证。
要求客户出示身份证等证件,核实证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使用手持及身份验证工具,对身份信息进行碰撞验证,检索跨行往来,核对居住或工作地点。
对于无法受到面对面验证的客户,要求客户提供其他可信的个人信息材料。
四、交易监控交易监控是指在买卖股票、基金等交易过程中对会产生资金流动的交易进行监控,确保不会发生非法和可疑的交易行为。
流程:通过建立最近的监控系统,收集关于交易活动,包括客户核查、股票交易、证券交易登记等,将一切有可疑交易行为的记录通知给相关的部门,并及时另外收集相关信息进行后续分析。
五、异常报告异常报告是指对于监控发现的可疑情况,必须立即展开调查,并及时向上汇报。
及时报告异常交易信息,有助于相关部门迅速采取补救措施,防止事态恶化。
流程:在监控系统发现可疑交易行为之后,及时通知反洗钱处置人员,开展核查工作,核查过程中可以触发预设信息,自动出具相关清单,确保内部反洗钱体系和数据完整和有效。
证监会令第68号 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
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8号《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已经2010年2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69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二○一○年九月一日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加强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有效防范证券期货业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规范行业反洗钱监管行为,推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认真落实反洗钱工作,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
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在基金销售业务中履行反洗钱责任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依法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证券期货业反洗钱监管职责,制定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的规章制度,组织、协调、指导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反洗钱工作。
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辖区内证券期货业反洗钱监管职责。
第四条中国证券业协会和中国期货业协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证券期货业反洗钱自律管理职责。
第五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工作制度,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当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发现证券期货业内涉嫌洗钱活动线索,应当依法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侦查机关举报。
第二章监管机构及行业协会职责第六条证监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证券期货业的反洗钱工作,履行以下反洗钱工作职责:(一)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的政策、规划,研究解决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重大和疑难问题,及时向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反洗钱工作信息;(二)参与制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反洗钱有关规章,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提出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的要求,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市场准入和人员任职方面贯彻反洗钱要求;(三)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实施反洗钱监管;(四)会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反洗钱工作指引,开展反洗钱宣传和培训;(五)研究证券期货业反洗钱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六)及时向侦查机关报告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协助司法部门调查处理涉嫌洗钱犯罪案件;(七)对派出机构落实反洗钱监管工作情况进行考评,对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落实反洗钱工作进行指导;(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反洗钱工作流程模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反洗钱工作流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反洗钱工作,维护金融秩序,保障公司业务的合法开展,根据反洗钱工作要求,制定本工作流程。
第二章客户身份识别流程第二条客户身份识别流程包括:(一)个人客户开户身份识别;(二)单位客户开户身份识别;(三)客户身份变更及其他业务身份识别;(四)对客户的重新识别。
第三条个人客户开户身份识别重点检查项目包括:(一)是否持有身份证件原件,身份证件是否有效;(二)开户名称是否与身份证件一致;(三)代理人是否同时持有被代理人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代理人与被代理人身份证件是否有效;(四)代理人是否持有经过公证的授权书(或双方是否临柜办理);(五)开户信息是否齐备,是否包括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等必要信息(有代理人的,代理人的信息是否填写完整);(六)合同、协议等是否为客户本人签字;(七)若客户已持有证券账户卡,应当将其证券账户卡的身份信息与登记公司进行核对,检查其原件是否真实有效并与身份证件一致;(八)是否留存客户身份证件复印件及证券账户卡复印件(身份证件一般需留存正反两面);(九)代理人是否为多人代理开立账户;(十)其他需要检查的项目。
第四条个人客户开户身份识别流程图:第五条机构客户开户身份识别重点检查项目包括:(一)是否持有机构相关证件,证件是否有效;(二)开户名称是否与机构身份证件一致;(三)具体经办人或授权代理人是否持有身份证件原件,身份证件是否有效;(四)代理人是否持有有效的授权书;(五)开户信息是否齐备,是否包括机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税务登记代码证号码,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等必要信息;(六)合同、协议、有关证件复印件等是否加盖机构公章,具体经办人或授权代理人是否按规定在合同、协议上签字;(七)若客户已持有证券账户卡,应当将其证券账户卡的身份信息与登记公司进行核对,检查其原件是否真实有效并与机构身份证件一致;(八)是否留存机构相关证件、相关个人身份证及证券账户卡等文件的复印件;(九)其他需要检查的项目。
证券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
证券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一、引言。
证券公司作为金融机构,承担着重要的反洗钱监管责任。
有效的反洗钱工作不仅可以保护公司自身利益,还可以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康秩序。
因此,建立健全的反洗钱工作机制,对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反洗钱工作指引。
1. 法律法规意识。
证券公司在开展反洗钱工作时,首先要树立法律法规意识,全面了解相关的反洗钱法律法规,并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反洗钱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全体员工都能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杜绝违规行为的发生。
2. 客户尽职调查。
在开展业务时,证券公司应当进行客户尽职调查,全面了解客户的身份信息、经济来源、交易目的等相关情况。
对于高风险客户,公司应当加强尽职调查力度,确保不与洗钱活动产生关联。
同时,公司还应当建立客户风险评估模型,对客户进行风险分类,采取相应的监控措施。
3. 交易监控。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交易监控机制,对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控和分析。
对于异常交易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范洗钱风险。
公司还应当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确保交易信息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4. 员工培训。
公司应当加强员工反洗钱意识培训,提高员工对于反洗钱工作的重视程度。
通过培训,使员工了解反洗钱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提高他们识别洗钱风险的能力,确保公司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
5. 风险管理。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对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和管控。
公司应当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及时调整和完善反洗钱工作机制,确保反洗钱工作与市场风险保持同步。
6. 合规审查。
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合规审查工作,确保公司的各项业务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同时,公司还应当建立合规审查的内部监督机制,对公司业务活动进行全面审查,发现并纠正可能存在的违规行为。
三、结语。
反洗钱工作是证券公司的重要责任和义务,也是公司经营的重要保障。
只有建立健全的反洗钱工作机制,加强内部管理,不断提高员工的反洗钱意识,才能有效防范洗钱风险,确保公司的长期稳健发展。
证券有限公司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证券有限公司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证券有限公司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1. 引言反洗钱工作是保障证券市场秩序和金融安全的重要环节,对于证券有限公司而言,建立一套完善的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本文档旨在提供指导和规范,确保公司反洗钱工作的有效进行。
2. 目标和原则2.1 目标公司反洗钱工作的目标是有效地预防和打击洗钱活动,保护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2.2 原则在进行反洗钱工作过程中,公司应遵守以下原则:- 合法合规:公司反洗钱工作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 风险导向:公司应根据客户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反洗钱措施,确保风险可控。
- 内外部协作:公司应与监管机构、执法机关等内外部合作方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打击洗钱活动。
- 客户识别: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客户识别制度,确保客户身份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 保密安全:公司应加强对客户信息的保护,确保信息安全和保密性。
3. 组织架构和责任分工3.1 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公司应设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公司反洗钱工作策略、规章制度和监督检查工作。
3.2 反洗钱工作办公室公司应设立反洗钱工作办公室,负责公司反洗钱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
3.3 反洗钱工作人员公司应指定专门的反洗钱工作人员,负责客户识别、风险评估、交易监控等工作。
4. 反洗钱工作流程4.1 客户识别和风险评估流程公司在接受新客户时,应进行客户识别和风险评估,具体流程如下:1. 收集客户身份信息:公司应要求客户提供有效证件和相关资料,并核实其真实性。
2. 客户背景调查:公司应进行客户的背景调查,了解其职业、资产来源等信息。
3. 风险评估:根据客户背景信息和相关指标,公司应对客户的风险进行评估,并确定风险等级。
4.2 交易监控和报告公司应建立交易监控系统,对客户交易进行实时监控,发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应及时报告。
具体流程如下:1. 交易监控:公司应建立交易监控系统,对客户交易进行实时监控,包括交易金额、频率、涉及国家或地区等因素。
《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
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加强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有效防范证券期货业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规范行业反洗钱监管行为,推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认真落实反洗钱工作,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
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在基金销售业务中履行反洗钱责任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依法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证券期货业反洗钱监管职责,制定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的规章制度,组织、协调、指导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反洗钱工作。
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辖区内证券期货业—1 —反洗钱监管职责.第四条中国证券业协会和中国期货业协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证券期货业反洗钱自律管理职责.第五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工作制度,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当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发现证券期货业内涉嫌洗钱活动线索,应当依法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侦查机关举报。
第二章监管机构及行业协会职责第六条证监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证券期货业的反洗钱工作,履行以下反洗钱工作职责:(一)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的政策、规划,研究解决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重大和疑难问题,及时向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反洗钱工作信息;(二)参与制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反洗钱有关规章,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提出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的要求,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市场准入和人员任职方面贯彻反洗钱要求;(三)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实施反洗钱监管;(四)会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反洗钱工作指引,开展反洗钱宣传和培训;—2 —(五)研究证券期货业反洗钱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六)及时向侦查机关报告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协助司法部门调查处理涉嫌洗钱犯罪案件;(七)对派出机构落实反洗钱监管工作情况进行考评,对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落实反洗钱工作进行指导;(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保险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
保险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4〕110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为指导保险机构评估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合理确定客户洗钱风险等级,提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等规定,中国保监会制定了《保险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应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指引》。
立即执行有困难的,可于2015年3月1日前向中国保监会稽查局提交延期申请,说明理由,但不应晚于2015年12月31日前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年12月30日保险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践风险为本的反洗钱方法,指导保险机构评估洗钱和恐怖融资(以下统称洗钱)风险,合理确定客户洗钱风险等级,提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以下统称反洗钱)工作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保险机构洗钱风险是指保险机构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被用于洗钱进而导致保险机构遭受损失的不确定性。
第三条保险机构开展洗钱风险管理和客户分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风险为本原则。
保险机构应制定洗钱风险控制政策或洗钱风险控制目标,根据控制政策或控制目标,制定相应流程来应对洗钱风险,包括识别风险、开展风险评估、制定相关策略处置或降低已识别的风险。
保险机构在洗钱风险较高的领域应采取强化的反洗钱措施,在洗钱风险较低的领域采取简化的反洗钱措施,从而实现反洗钱资源的有效配置。
(二)动态管理原则。
保险机构应根据产品或服务、内部操作流程的洗钱风险水平变化和客户风险状况的变化,及时调整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控制措施。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的通知(2012修订)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的通知(中基协发〔2012〕10号)各基金管理公司:为促进和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的反洗钱工作,提高基金管理公司防范洗钱风险的能力,维护国家经济秩序和金融安全,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08年4月21日颁布了《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洗钱工作指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重新修订出《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的反洗钱工作,提高基金管理公司防范洗钱风险的能力,维护国家经济秩序和金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开展反洗钱工作。
第三条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在境外开展业务时,应该遵循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方面的法律规定,协助配合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机构的工作,同时在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指引的有关要求。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反洗钱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将反洗钱工作落实到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和日常业务运作中,不应在任何环节留有空白或漏洞。
第五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保密制度等。
第六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以下统称“反洗钱负责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基金管理公司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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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证券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证券公司的反洗钱工作,提高证券公司防范洗钱风险的能力,维护国家经济秩序和金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结合本公司的业务特点和实际情况开展反洗钱工作。
第三条证券公司以及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在境外开展业务时,应该遵循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方面的法律规定,协助配合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机构的工作,同时在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指引的有关要求。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反洗钱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将反洗钱工作落实到本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日常业务运作中。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识别和风险等级划分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保密制度、宣传培训制度等。
第六条证券公司合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反洗钱工作。
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第七条证券公司合规管理部门反洗钱工作主要职能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组织制定本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操作规程;(二)协调本公司相关部门对反洗钱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与保障,报送或者督促本公司相关部门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数据;(三)协调本公司相关部门配合国家有关执法机关对涉嫌洗钱活动所进行的调查工作;(四)实施或者配合实施反洗钱审计、检查或自评工作,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五)组织或督导开展反洗钱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的培训和宣传工作;(六)组织、协调本公司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内控制度的规定开展其他反洗钱工作。
第八条证券公司应确保反洗钱工作的必要技术条件,积极运用信息系统提升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
第三章客户身份识别和风险等级划分第九条证券公司应当勤勉尽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开立客户账户规范》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您的客户”的原则,开展客户身份识别、重新识别和持续识别工作。
客户资金账户必须为实名制账户,客户资金账户对应的各类证券账户、开放式基金账户、衍生产品账户等各类账户应与客户的资金账户名实相符。
第十条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
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应当要求客户进行更新。
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或与客户事先约定,对客户采取限制办理新业务、限制撤销指定交易、限制转托管或者限制资金转出等措施。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应根据《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结合证券行业特点以及本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包括客户特征、地域、业务、行业(职业)等基本风险要素及其所蕴含的风险指标、风险指标子项和风险值的反洗钱客户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制定客户风险等级评估流程,对客户进行风险等级划分。
客户风险等级至少应划分为高、中、低三个级别。
证券公司可以参考《证券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评估参考指标》(见附件),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反洗钱客户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并在实际应用中进行优化调整。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可以建立相应的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管理信息系统,采取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计量和评估客户风险等级。
证券公司可利用计算机系统等技术手段辅助完成部分初评工作。
初评结果应由初评人以外的其他人员进行复评确认。
初评结果与复评结果不一致的,可由合规管理部门决定最终评级结果。
对于新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证券公司应在客户业务关系建立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等级划分工作。
当客户重要身份信息发生变更、或涉及司法机关调查、涉及权威媒体案件报道等可能导致风险状况发生实质变化时,证券公司应重新评定客户风险等级。
对于已确立过风险等级的客户,证券公司应根据其风险程度设臵相应的重新审核期限,实现对风险的动态追踪。
第十三条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客户,证券公司可以将其直接定级为高风险等级客户:(一)客户(及其实际控制人或实际受益人)被列入我国发布或承认的应实施反洗钱监控措施的名单;(二)客户(及其实际控制人或实际受益人)为外国政要及其亲属、关系密切人;(三)客户多次涉及证券公司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的可疑交易报告;(四)客户拒绝证券公司依法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工作;(五)其他认为存在相对较高的洗钱风险和恐怖融资风险,需要重点关注的客户。
第十四条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客户,证券公司可以将其直接定级为低风险等级客户。
但客户同时与证券公司存在代理行/信托等业务关系、涉及可疑交易报告、存在代理人的个人客户、拒绝配合尽职调查等情形时除外。
(一)1年内(客户开户1年以上)客户资产规模小于10万元的境内客户;(二)证券投资资格和资金通过国家有关部门严格审核的客户,如QFII客户等;(三)信息公开程度高的客户,如在规范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等;(四)对其了解程度高、认为其洗钱风险或恐怖融资风险低的其他客户。
第十五条证券公司应在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的基础上,对不同客户采取相应的客户尽职调查及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其中,对高风险客户应采取强化的风险控制措施,以有效预防风险。
(一)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在为高风险等级客户办理业务或建立新业务关系时,应经其业务部门或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批准或授权;(二)酌情加强客户身份尽职调查。
对于高风险等级客户,应实施更为严格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按照“了解您的客户原则”积极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进一步了解客户及实际控制人、实际受益人情况,进一步深入了解客户经营活动状况和财产来源,适度提高客户及其实际控制人、受益人信息的收集和更新频率;(三)重点开展可疑交易识别工作。
在对高风险等级客户评定、定期审核过程中,应当按照更为审慎严格的标准审查客户的交易和行为,开展可疑交易识别工作。
一旦发现可能涉嫌洗钱的可疑交易行为,应按照可疑交易报告流程向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第四章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第十六条证券公司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监测客户现金收支或款项划转情况,对符合大额交易标准的,在该大额交易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第十七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公司的可疑交易标准,在办理具体业务过程中发现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方面存在异常情形,经有效分析识别认为涉嫌洗钱的,应当在其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第十八条对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证券公司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对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交易,证券公司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第十九条发现可能涉嫌犯罪的,证券公司应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
第二十条证券公司应建立相应的信息系统,用于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的采集和报送。
第五章资料保存和信息保密第二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方式和保存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客户身份资料包括个人客户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机构客户的开户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或影印件、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授权书原件、账户开立内部审核记录、客户信息核实和更正记录等。
交易记录包括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存反洗钱工作档案、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等资料,保存方式和保存期限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保管期届满,凡涉及涉嫌洗钱未查清的有关资料,包括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可疑交易报告等,应单独保管到事项完结为止。
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破产或者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移交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机构。
第二十五条证券公司应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反洗钱工作保密制度,明确本公司反洗钱工作保密事项的内容以及查阅、复制反洗钱保密档案的审批流程。
非依法律法规规定,证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反洗钱保密事项信息。
第六章培训与宣传第二十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反洗钱培训、宣传制度,制定年度反洗钱培训和宣传总体计划,每年开展对公司员工的反洗钱培训工作和对客户的反洗钱宣传工作,并督促和检查各分支机构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的落实和实施。
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应对工作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反洗钱培训。
反洗钱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有关法律法规;(二)内部控制制度、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反洗钱的宣传工作,根据监管机构、自律组织的有关要求,组织对反洗钱工作的意义、基本概念和基础知识的宣传,提高工作人员和客户的反洗钱意识。
第七章检查与监督第二十九条证券公司应将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本公司的稽核审计、检查或评估范围。
反洗钱稽核审计、检查或评估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方面:(一)反洗钱组织机构设臵、反洗钱岗位人员配备及履行职责情况;(二)反洗钱内控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三)客户身份识别和尽职调查情况;(四)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情况;(五)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情况;(六)反洗钱业务培训和宣传情况;(七)配合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打击洗钱活动及涉嫌洗钱犯罪信息移送情况;(八)其它相关工作内容。
第三十条证券公司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
第三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制定奖惩措施,对内部违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及本公司反洗钱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证券公司应将本公司有关反洗钱违规情况及处理结果报中国证券业协会。
第三十二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据相关自律规则,对证券公司反洗钱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指引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如反洗钱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比本指引的要求更为严格的,遵守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洗钱工作指引》和《证券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指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