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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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意见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意见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22•【字号】宿政办发[2008]226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意见(宿政办发〔2008〕226号2008年12月22日)宿豫区、宿城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理顺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体制,促进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健康发展,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宿政办发〔2008〕208号),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筹管理。

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有关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统筹范围实行市区统筹管理的范围为:宿豫区、宿城区、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和苏州宿迁工业园区。

二、基本原则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收统支,业务经办管理实行“五个统一”,即统一政策制度、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管理、统一信息管理系统。

三、工作职责1.市及各区人民政府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一责任人,牵头负责辖区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开展。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制定;市财政部门对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并对基金收支进行监督检查;市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市直属学校学生参保缴费。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对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进行管理和检查考核;制定下达各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目标;对市区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管理和考核;审核、支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和指导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面、收费工作,核实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负责参保人员证卡制作、业务台帐管理。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宿政发〔2017〕53号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宿政发〔2017〕53号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宿政发〔2017〕5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宿迁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五届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2017年4月27日宿迁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省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78号)精神,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健全全民医保体系,深化综合医改试点,促进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按照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建立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六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促进全民医疗保险体系健康持续发展。

(一)理顺管理体制1. 统一行政管理。

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管理职责,统一基本医保行政管理职能,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

2. 整合经办机构。

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将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管理的新农合经办机构、编制、人员、经费和信息系统等,移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行统一经办。

3. 建立会商机制。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市区医疗卫生救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市区医疗卫生救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市区医疗卫生救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5.02.21•【字号】宿政办发〔2005〕12号•【施行日期】2005.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市区医疗卫生救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关于加强市区医疗卫生救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五年二月二十一日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的医疗卫生救护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救治体系建设规划》(国办发〔2003〕8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急救医疗事业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144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救治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1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宿迁实际,对加强我市市区医疗卫生救护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建立机构,明确职能1.市医疗卫生救护中心是市区唯一法定医疗救护机构,由政府举办、市卫生行政部门管理。

主要负责市区(含宿豫区与宿城区2108平方公里)的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如重大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工伤、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的救护;医疗急救;病人转院及途中医疗救治;政府指派的其他医疗保障业务。

2.市医疗卫生救护中心下设若干医疗卫生救护分站,主要负责执行市医疗卫生救护中心的指令,具体实施现场和途中救护任务。

3.宿豫区与宿城区不设医疗卫生救护机构。

4.市医疗卫生救护中心首批设立的医疗卫生救护分站为市人民医院、宿城区人民医院、钟吾医院、市第二医院、洋河医院、来龙医院、大兴医院、皂河医院救护分站。

5.市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卫生事业发展需要,批准设立和调整救护分站的设置。

宿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宿迁市人民政府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目录(2017)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宿迁市人民政府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目录(2017)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宿迁市人民政府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目录(2017)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12.29
•【字号】宿府法〔2017〕14号
•【施行日期】2017.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宿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宿迁市人民政府规章与
规范性文件目录(2017)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直属单位:根据《江苏省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实施方案》(苏发〔2016〕30号)要求,为进一步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加强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建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实行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动态化、信息化管理,市政府法制办根据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立改废情况,形成了宿迁市人民政府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目录(2017),现将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宿迁市人民政府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目录(2017)
宿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年12月29日附件
宿迁市人民政府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目录(2017)。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民政厅•【公布日期】•【字号】苏民保[2009]11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江苏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苏民保〔2009〕11号)各市、县(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根据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方案精神和国家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民发〔2009〕81号)精神,为加快完善我省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切实保障困难群众享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工作理念,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09〕7号)精神,加快实现“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的战略目标,不断强化政府责任,创新机制,完善符合我省实际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着力解决困难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迫切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加快实现困难群众“病有所医”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从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出发,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坚持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搞好医疗救助制度与相关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医疗救助制度;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施救,方便快捷,发挥医疗救助救急救难作用;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大力发展医疗慈善事业。

(三)目标任务。

到2010年,在全省全面建立起覆盖城乡的资金投入稳定,服务平台共用,信息资源共享,结算支付同步,管理运行规范,救助效果明显,与医疗保险无缝衔接,能够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服务的医疗救助制度。

二、健全制度,完善覆盖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救助制度(一)合理确定救助对象。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07〕105号)要求,切实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临时生活救助对象中大重病患者、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市县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和符合救助条件的参核退役人员等困难群众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9.13•【字号】宿政办发〔2018〕87号•【施行日期】2018.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宿政办发〔2018〕8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宿迁市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五届三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9月13日宿迁市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5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6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健康江苏建设部署,紧紧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全面建立并不断完善符合我市实际的医保支付体系,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权益和医疗保险制度长期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1. 保障基本。

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不断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着力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严格规范基本医保责任边界,重点保障符合“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原则的药品、医疗服务和基本服务设施相关费用,促进医疗卫生资源合理利用,筑牢保障底线。

2. 健全机制。

发挥医保第三方优势,健全医保对医疗行为的激励约束机制以及对医疗费用的控制机制。

建立健全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间公开平等的谈判协商机制、“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1.30•【字号】宿政规发〔2020〕4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宿迁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六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2020年11月30日宿迁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工医保第三章居民医保第四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和大病保险第五章参保关系转移衔接第六章医药服务管理和费用结算第七章基金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和服务,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

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大病保险等补充保险管理,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应当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权利和义务相对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联席会议制度,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统筹解决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组织单位和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开发区(园区)、旅游度假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本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第六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宿迁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医疗卫生工作的意见

宿迁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医疗卫生工作的意见

宿迁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医疗卫生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宿政发[2006]100号【发布部门】宿迁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09.30【实施日期】2006.09.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宿迁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医疗卫生工作的意见(宿政发〔2006〕10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加快我市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农民群众的健康保障水平,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意见》(苏发〔2003〕24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农村医疗卫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明确农村医疗卫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1. 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理念为指导,贯彻落实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卫生工作方针,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实际需要出发,加大农村医疗卫生投入,建立完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增强服务能力,满足农民群众就近医疗卫生需求,提高农村居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2. 目标任务:建立农村公共卫生政府投入保障机制,改善农村医疗卫生状况,到2010年建立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广大农村居民健康需求的新型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达到基础设施完善,基本设备齐全,人员队伍素质较高,运行规范、运转正常、富有活力的目标,为农村居民提供质优、价廉、便捷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一)乡村卫生服务人员专业资格合格率达100%。

(二)培训200名医疗卫生管理人员、1000名卫技骨干人员、7000名乡村医生。

(三)全市乡镇卫生院、乡镇医院和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覆盖率达100%,农村居民到乡、村两级医疗机构就诊率达60%以上。

(四)以县为单位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完成率达95%以上。

(五)饮用水卫生监测率达95%以上。

(六)儿童计划免疫接种率达98%以上,甲、乙类传染病发病率控制在150/10万以内,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覆盖率达100%。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急救体系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急救体系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急救体系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1.05•【字号】宿政办发〔2020〕57号•【施行日期】2020.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应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急救体系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急救体系建设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1月5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急救体系建设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宿迁市区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体系建设,提升院前医疗急救能力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援能力,根据《关于加快急救医疗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苏卫医政〔2019〕70号)、《关于加强市区急救体系建设的会议纪要》(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20年第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公平可及、群众受益为立足点,坚持政府主导,通过优化运行模式、健全急救网络、加强急救专业队伍建设等举措,着力弥补薄弱环节,提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救援能力,构建高效、规范的急救医疗服务体系,提高急救服务的及时性、有效性,切实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基本原则1. 政府主导,社会补充。

院前医疗急救是政府举办的公益事业,坚持政府主导原则,加大政府投入和保障力度,完善政策配套,同时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补充完善急救体系;在确保市民基本急救医疗服务需求的前提下,提供医疗转院、出院服务。

2. 规范运作,及时有效。

进一步规划网络布局,重点加强辐射农村地区的急救站点建设,促进城乡急救一体化发展;推进急救信息化建设,实现车辆装备和服务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全面提高急救资源的可及性和服务效能的最大化。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0.13•【字号】宿政办发〔2020〕53号•【施行日期】2020.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宿迁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0月13日宿迁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方案》(苏政办发〔2019〕82号),全面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推进医疗卫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到2020年底前,建立由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综合监管协调机制;健全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多元化综合监管体系;建立专业、高效、规范、公正的卫生健康执法监督队伍,加强全行业、全过程监管,创新监管手段,为推进健康宿迁建设,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提供有力支撑。

二、健全多元化监管体系(一)加强党的领导。

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党对医疗卫生机构的领导,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加强社会办医党组织建设,强化党风廉政和行风建设,加强对党员干部和医务人员严格遵守党的纪律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加强政府主导。

深化“放管服”改革,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属地化全行业管理。

建立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综合监管协调机制。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12.07•【字号】宿政办发〔2010〕221号•【施行日期】2010.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宿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政府办公室2010年12月7日宿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金筹集和管理第三章报销范围和标准第四章医疗救助第五章就医管理第六章激励政策第七章经办机构和经费保障第八章监督与处罚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满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范围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在校学生以及学龄前儿童应当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城镇居民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也可以个人为单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大中专院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学校应为本校学生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第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分别实行市区和县统筹。

宿豫区、宿城区、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和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为一个统筹地区;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各为一个统筹地区。

第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每年基金结余率控制在10%左右。

第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市、县(区)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具体负责辖区内城镇居民的参保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财政、民政、教育、卫生等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宿迁市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宿迁市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宿迁市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三届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六月四日宿迁市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缓解城乡特困居民医疗困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07〕105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医疗救助是指患病的城乡困难群众,在获得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以后,个人医药费支出负担仍然较重的,由政府提供补充性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由民政部门主管,实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分类施救,公正合理、公开公平,努力实现救助水平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确保城乡医疗救助规范运行。

第二章医疗救助对象第三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参加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城乡医疗救助:(一)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二)农村五保对象;(三)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四)临时生活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五)市、县(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六)其他需要救助的特殊困难人员。

第四条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凭申请人有关证件和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病史资料等相关材料,向所在乡镇(街道)民政办提出申请,乡镇(街道)民政办报本级政府(街道)审核,张榜公示,县(区)民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审批,发放《城镇(农村)医疗救助证》,同时将审批名单分别提供给城乡医疗保障管理机构。

救助对象凭证享受有关医疗救助和惠民医疗政策。

第三章医疗救助方法及标准第五条医疗救助采取以下方式:(一)资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对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和因患大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无能力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救助对象,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民政办申请,填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免缴审批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免缴审批表》),经村(居)民代表民主评议,村(居)委会张榜公示,乡镇(街道)民政办和财政所审核,报县(区)民政、财政部门审批后,由县(区)财政部门帮助支付个人参保金,资助其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办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宿政发〔2018〕34号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办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宿政发〔2018〕34号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办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市政府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办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宿政发〔2018〕3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加快推进社会办医疗机构提质量、上水平,进一步缓解群众看病就医困难,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国办发〔2015〕4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国办发〔2017〕44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4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1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宿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1.基本原则。

按照“控制总量、提高质量、发展特色”的规划指导原则,多渠道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发展医疗事业,要重点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各级各类中医医疗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妇产、儿童、康复、护理等高水平的特色专科医疗机构;鼓励市(境)外投资者以合资、合作、独资等多种形式举办高层次医疗机构。

遵循公平公正原则,支持各种所有制医疗机构协调发展,并享有相应政策、权利。

坚持统筹配置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同时发挥政府引导作用,促进资源均衡、有效配置。

强化规范发展原则,依法依规加强医疗服务行为监管,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强行业自律,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宿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宿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宿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22•【字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宿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22日宿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参保缴费第三章基金筹集与管理第四章医保条件和范围第五章门诊报销第六章住院报销第七章生育报销第八章传染病报销第九章鼓励使用中医中药治疗第十章就医及转诊第十一章经办服务和协议管理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需求,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省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7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三医联动,深化医改。

医保是基础,医疗是核心,医药是关键。

充分发挥医保在综合医改中的重要杠杆作用,以医保政策为抓手,实现三医联动,落实分级诊疗,进一步深化宿迁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打造宿迁模式。

(二)兼顾各方,形成合力。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医保政策要让群众得实惠,有更多获得感;引导医疗机构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促进医疗机构平稳健康发展。

(三)全市统筹,属地管理。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分级预算,市区、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各为一个预算责任区。

各预算责任区政府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待遇给付和监管工作。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困职工扶贫帮困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困职工扶贫帮困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困职工扶贫帮困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4.04.07•【字号】宿政办发〔2004〕42号•【施行日期】2004.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困职工扶贫帮困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总工会、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人事局、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困职工扶贫帮困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四年四月七日为认真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解决特困职工的生活困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等部门关于建立完善特困职工扶贫帮困救助机制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特困职工扶贫帮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认真组织调查,及时掌握特困职工现状,实行动态、长效管理。

各级工会要定期组织调查,对年度家庭人均月收入市区不足140元、县不足130元的职工,摸清底数和困难状况、困难原因,建立台帐,完善特困职工档案制度。

在明确特困职工认定标准的基础上,认真做好《特困职工证》的审批和发放工作。

核发《特困职工证》,由职工个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基层工会审核同意,县区单位职工报县区总工会审批,市属单位职工报市总工会审批。

《特困职工证》有效期一年,每年组织审核一次,凡符合特困职工标准的,颁发新证。

申报《特困职工证》要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按标准、程序申请。

对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除追回《特困职工证》外,还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全面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积极扶持特困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

由各级政府牵头,定期召开再就业联席会议,督促各相关部门认真执行、全面落实政府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9.29•【字号】宿政发〔2016〕101号•【施行日期】2016.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宿政发〔2016〕10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宿迁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2016年9月29日宿迁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暂时性生活困难,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贯彻落实《江苏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9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第三条临时救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应救尽救,救助及时;(二)适度救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三)公开、公平、公正;(四)制度衔接,合力救助;(五)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

第四条临时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市、县(区)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城管、卫生计生等部门主动配合,密切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县(区)民政部门是审批临时救助的责任主体。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受理、审核临时救助的责任主体。

村(居)民委员会做好临时救助对象的发现报告、申请初核以及接受临时救助对象的委托代为提出申请等工作,协助做好临时救助公示工作。

第二章救助对象第五条有下列情形的家庭或者个人可以申请临时救助:(一)急难型困难家庭。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特困群众新型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宿政发[2006]50号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特困群众新型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宿政发[2006]50号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特困群众新型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文:----------------------------------------------------------------------------------------------------------------------------------------------------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特困群众新型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宿政发〔2006〕5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规范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切实保障我市城乡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农村五保供养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以及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建立和完善以城乡低保为核心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全面构筑服务网络化、管理规范化、保障制度化、手段信息化的社会救助体系,促进全市经济后发快进和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开公平、规范有序;分类施救、全面覆盖;城乡结合、运作协调”的原则。

三、救助对象的范围城乡特困群众分为常年救助对象和临时救助对象两大类。

常年救助对象为: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失去双亲生活无着的未成年孤儿、贫困残疾人家庭等;临时救助对象为:城乡因病致贫户、重灾户、城郊失地失居群众、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等边缘化贫困群体。

四、救助标准的确定(一)城市低保对象保障标准为160元/月;农村低保对象保障标准为70元/月。

(二)农村五保户年供养标准为集中供养1800―2200元;分散供养1400―1800元。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意见-宿政办发〔2016〕119号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意见-宿政办发〔2016〕119号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意见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意见宿政办发〔2016〕11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9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5〕135号)要求,深入推进宿迁市医疗救助工作,进一步健全医疗救助制度,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省委十二届十一次全会精神,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为目标,进一步强化政府责任,创新工作机制,完善符合我市实际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现全市医疗救助工作的规范有序高效开展,保障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有效救助。

(二)基本原则统筹衔接。

按照救助对象医疗费用、家庭困难程度和负担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救助方案,确保其获得必需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加强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形成制度合力;加强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及慈善事业有序衔接,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高效联动和良性互动。

公开公正。

公开救助政策、工作程序、救助对象以及实施情况,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按照谁受理反映,谁核查答复的原则,市、县(区)民政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组织人员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向反映人反馈情况,对反映情况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

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镇职工大病医疗救助待遇支付标准的通知-宿政办发[2008]5号

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镇职工大病医疗救助待遇支付标准的通知-宿政办发[2008]5号

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镇职工大病医疗救助待遇支付标准的通知正文:---------------------------------------------------------------------------------------------------------------------------------------------------- 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镇职工大病医疗救助待遇支付标准的通知(宿政办发〔2008〕5号2008年1月25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了逐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减轻职工医疗费用负担,有效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的发生,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救助政策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报销支付标准。

大病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报销的基础上,各县(区)大病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统一提高到10万元,市本级提高到20万元。

二、调整筹资标准。

全市大病医疗救助缴费标准统一为每人每年120元,其中单位缴纳70元、个人缴纳50元。

三、加强基金管理。

各县(区)要将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同时,要结合此次调整,按照基金累计结余控制在10%的要求,研究完善报销支付办法;基金累计结余不足当年支出的10%时,由财政补足至10%。

具体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政策调整。

本次调整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各县(区)要从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增强对此次政策调整重要性的认识,执行标准,精心组织,过细工作,确保把这一民生工程、德政工程办实办好。

——结束——。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部分特殊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宿政办发〔2016〕133号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部分特殊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宿政办发〔2016〕133号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部分特殊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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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部分
特殊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宿政办发〔2016〕1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省城乡低保提标指导标准及困难群体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要求,经市政府四届六十六次常务会审议通过,决定将全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散供养孤儿养育标准、农村五保集中和分散供养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370元、950元、每人每年6100元、5000元,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390元、1000元、每人每年6500元、5500元,自2016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

提高部分特殊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是市政府2016年为民办实事项目,也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加强资金筹措和管理,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及时发放到特困群众手中。

深入推进救助信息公开,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加强动态督查和抽检,确保惠民政策落实到位,让特困群体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6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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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
施办法的意见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宿政办发[2016]119号
【发布部门】宿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9.29
【实施日期】2016.09.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意见
(宿政办发〔2016〕1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9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5〕135号)要求,深入推进宿迁市医疗救助工作,进一步健全医疗救助制度,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省委十二届十一次全会精神,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为目标,进一步强化政府责任,创新工作机制,完善符合我市实际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现全市医疗救助工作的规范有序高效开展,保障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有效救助。

(二)基本原则
统筹衔接。

按照救助对象医疗费用、家庭困难程度和负担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救助方案,确保其获得必需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加强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形成制度合力;加强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及慈善事业有序衔接,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高效联动和良性互动。

公开公正。

公开救助政策、工作程序、救助对象以及实施情况,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按照谁受理反映,谁核查答复的原则,市、县(区)民政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组织人员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向反映人反馈情况,对反映情况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

高效便捷。

市、县(区)在全面实行医疗救助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无缝衔接的“一站式”同步结算基础上,优化救助流程,简化结算程序,加快信息化建设,增强救助时效,发挥“救急难”功能,使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有效救助。

二、合理界定救助对象
(一)保障重点对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
象,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孤儿,市、县(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等7类对象为重点医疗救助对象。

(二)拓展对象范围
1.有条件的县(区)要逐步将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以及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纳入救助范围;
2.有条件的县(区)可以将不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由各地民政部门审核、认定)中的大重病患者纳入救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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