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资本三原则理论的时代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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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资本三原则理论的时代局限冯果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2007-1-4 浏览次数:8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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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公司法/资本三原则/时代局限/功能定位

内容提要:资本三原则素来被理论界视为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的三项经典原则,公司资本制度设计之圭皋。自其诞生以来,一直在资本制度的规范设计中居于枢纽地位,对健全公司财务、保障公司债权人利益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和融资技术的更新, 资本的理性投资功能增强,担保功能锐减,资本三原则理论的历史局限也日渐显现,其在债权人保障机制体系中的核心保障功能地位已发生动摇。为此我们有必要对其加以全面检讨,以使我国公司法所构筑的资本制度及其规范能够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

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素来被我国公司法学者视为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的三项经典原则,简称为“公司资本三原则”。资本三原则虽为学者归纳整理的名词,但三原则所涵盖的条文自公司设立开始,对公司资金之筹措、累积及运用各方面均有深远影响。所以,向为公司法学者奉为公司资本制度设计之圭皋,并对我国公司立法产生了巨大影响。然而,在高新技术日新月异高科技企业异军突起、金融工具设计多样化的今天,公司资本三原则所赖以存在的时代背景已发生了巨大变化,传统的公司资本三原则是否能适应时代快速集资、弹性设计之需要, 能否真正发挥其所谓的债权人债权保障功能,不能不令人心存疑问。对资本三原则的不当理解和错误定位恐怕是导致我国公司资本制度不尽人意的根本原因之一。基于此,笔者希冀借我国公司法全面修订之机,对传统的公司资本三原则理论架构的时代背景、逻辑基础、功能定位等作全面检视。

一、资本三原则的学理基础与内在逻辑

公司法本身并无“资本三原则”一词,而系学者将具有共同法理的条文归纳综合而成,认为它是“由公司法所确立的在公司设立、营运以及管理的整个过程中,为确保公司资本的真实、安全而必须遵循的基本的法律准则”,专指传统公司法所确认的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等三项最为重要的资本立法原则。所谓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设立时应在章程中载明公司的资本总额,并由发起人认

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其目的在于强调资产保守鉴价,杜绝资本虚增灌水, 确保股东出资的到位;资本维持原则指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当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其主旨在于以具体的财产充实抽象资本,防止公司资本遭到股东或管理者的无谓侵蚀;资本不变原则指公司资本总额一经确定,非依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变更。传统公司法理论认为,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是公司立法必须坚持的三项基本原则,它们相互关联、互为依存,共同组成公司资本的法律保障和约束机制,并贯穿于公司法律制度的始终。

“资本三原则理论”的形成和发展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和理论基础,它是有限责任制度和法益平衡等法律理论的产物,是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乃至整个社会蒙受了多次严重损失、有了惨痛教训之后,得以产生并逐步发展起来的。其理论基础在于:

1 法益平衡的法律理念。严格来说,资本三原则是有限责任的产物。在公司制度初期,盛行无限责任制,尽管早期立法中也包含有资本维持等因素,但由于股东责任和公司责任并未分离,股东对公司债务多负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所以,不存在资本三原则的生存空间。随着有限责任原则在公司法中的确立,现代公司所具有的易于集资、发达产业的优点得到全面发挥,但有限责任所潜在的对债权人保护不周的缺点也日益彰显。因为在有限责任制度的设计下,当公司经营失败而破产或解散时,债权人不能追索股东个人的财产责任,这就使股东可能把剩余的债务责任推给公司的债权人,而导致法益关系的失衡。为利益平衡计,法律乃要求公司维持一定资产以为债权人最终担保,此即资本三原则的缘起。首先,资本确定原则要求以章程确定公司资本额,公开对外表示一定数额的财产已被股东投入公司,作为公司信用及营运的基础,从而向债权人提供评估公司财力的简易指标;其次,资本维持原则更进一步以具体财产充实抽象资本,确保每份资本后都有等值资产为后盾,避免资本水准虚伪不实,误导投资者。同时,亦通过禁止股东以任何名义取回资本的具体制度设计,避免公司资本遭不当侵蚀,损及公司债权人的担保;最后,公司章程所定的资本水准倘有变更,必须履行严格的法定程序,特别是债权人的异议或保护程序,只有在股东利益得到充分保障后,股东方可取回部分出资,是为资本不变原则。这样,资本三原则理论的基本逻辑就得以形成,即:“资本确定原则确定资本水准,资本维持原则确保此水准得以真实反映公司财力,资本不变原则则在债权人权益获确切保障前,禁止此水准之变动”。由此可见,资本三原则是在公司债权人与股东利益关系出现失衡,尤其是公司债权人的风险加大的特定历史背景下,为了均衡地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与债权人的利益而创设的,其首要目标在于平衡有限责任制度对股东有利但对债权人难免保护不周的缺憾,以实现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2 信用安全的价值理念。“人的安全乃是至高无上的法律”。所以,安全始终是法律所追求的最基本的法律理念之一。现代社会是信用经济社会,公司尤其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运作不仅离不开发达的银行信用和商业信用,也离不开社会信用的支持。而公司资本正是这些信用赖以形成和稳固的基

础,“它代表着公司承担财产责任的实际能力和范围,直接关系到公司的履约能力、偿债能力、赔偿能

力以及最终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公司资本额越大,其履约能力和承担财产责任的能力就越

强, 其信用就越强”。“故公司自设立中、设立后以致解散前,皆应力求保有相当于资本之现实财产,始能保护交易大众和投资股东,并维护公司信用以保持公司于不坠。”

3 稳健经营的经济学观念。传统公司法理论不仅将公司资本视为表示公司信用的尺度和债权人利益的最终保护屏障,而且认为它也是公司运营的物质基础。公司资本不足如同人体贫血一般,将损及公司的日常机理,影响其正常运转,而雄厚的资本无疑是公司稳健经营的物质保障。所以,公司理应保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本。基于此,早期严格恪守资本确定原则的国家不仅要求公司章程载明公司的资本总额,而且还多对公司的最低资本数额作出要求。

4 社会本位的哲学价值观。资本三原则创始于德国,并为大陆法系国家所奉行,一度成为大陆法国家公司法一项核心原则。但反观英美学者的公司法论著实难发现相关论述。在英美法国家的公司立法中,也同样难以看到资本确定、资本不变等具体规定。这与两大法系的立法传统和立法指导思想恐怕难以分开。因为在公司资本制度形成初期,指导大陆法系国家公司立法的主导哲学思潮是社会本位主义,而在英美法国家自由主义思潮一直占据优位。社会本位哲学思潮注重社会的整体利益,甚至不惜牺牲局部的个体利益以换取社会的整体利益。资本三原则关注的正是公司债权人及社会交易的安全。但在追求和强调个体自由的英美法国家,则侧重于为投资者和公司提供便利,因此,对公司设立和动作设置诸多限制的英美法国家并不十分注重公司资本三原则理论的运用(当然,其成文法对债权人和交易安全保护不足的缺陷通过其特殊的司法制度得到了一定的弥补)。

尽管资本三原则具有多方面的制度功能,但正如不少学者所分析的那样,其核心功能则是保障公司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在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建立起最基本的利益平衡机制。该理论的逻辑起点和假设前提是,公司欲成立并开始运营必须具备一定的资金和其他物质条件,股东投入公司的财产将永续地存入公司构成公司的资本,它是公司债权人的信赖利益之所在,是公司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最终屏障或担保,同时也是公司运营的物质基础和信用基础。所以,公司自应极力维持该资本水准,才能体现法律应有的公正。

毋庸质疑,在物质资本是最重要的生产要素的传统产业经济时期,资本三原则的上述假设前提是客观存在的,其逻辑基础也是相对稳固的。资本三原则自其诞生以来,尽管其有时也会出现“只是一种法技术的虚拟”或“法律期待的存在”的尴尬,但总体而言,它在保障公司财务的健全和稳固,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的作用是不容低估的。问题是,随着时代的变迁,资本三原则的逻辑基础是否牢固依旧?逻辑体系是否依然和谐如初?相对于其他诸多债权人保障规范,资本三原则是否仍系资合公司之核心保障设计?其所谓的担保作用究竟如何?这一切均不得不令人反思。笔者认为资本三原则已经或正在经受着一场严峻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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